《广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新办法实施备忘
会 的成立作 为实行政府 指导价和市 场调节价 的分 界 线。在社 区实践 中,业 主大会是 由业 主大会筹 备组在组织 召开首次业 主大会会议 时成立 的 ,并
实 行 市 场调 节 价的物业服务收费 , 是 由 业主 与物 业 服
在业主大会 上选举 出业 主委员会 。根据 《 广东省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难以操作
《 办法 》第 九条规定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 服务 收费 ,具体标 准由物业 服务 企业在 当地 政府 指导价 范 围内,根据 物业服务 实际情况 与业 主协
2 1 20 现代物业 ・ 0 00 —3 新业主
M ODE R P R Y M A RN P O E T NAGE E T ・ W R P IT R M N NE P O RE O
业主与前 期物管协 商
业主大 会成立之后的住宅( 自 含 有产权车位 、 车库 )
及其他非住宅 物业 服务收 费实行市场调节 价。对 比这两个规范性文件可 以发现 ,《 办法 》对非别墅 住宅是 以业 主大会的成立 作为实行政府指 导价和 市场调节价 的分界线 ,而 《 知 》是 以业 主委员 通
定 价权 ,无 疑应 由
业 主委 员 会代 为行 使 。业主 委 员 会的
成 立 以备 案的 时 间
政部 门备案 。业 主委员会在 备案后才正 式获得 了 法律 认可 ,可 以正式行使 自己 的职责 。实行市场
为 准 ,具 体 时 间 比 较 容 易认 定 ,因此 以业 主 委 员会 的成 立 时间 作 为两种 物
经 约 定 成 型 ,业 主 i 前 期物业 服务合 同一般是 由建设 单位 与物业服务
商定价权 ,无疑应 由业主委员会代为行使。因此 , 笔者认 为 ,因为业 主大会 的成立缺乏相关 的行政
(房地产管理)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管费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通知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为贯彻落实我省政府《关于采取措施盘活房地产资金的通知》(粤府[1996]71号)以及实施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计价费[1996]266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在城镇范围内受委托对住宅小区业主、住(用)户提供与居住环境及生活需求有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二、各级政府的物价部门是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
物价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指导。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
驻穗的中央、部队、省所属企业的物业管理单位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省物价部门管理;各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权限分工,由各市物价部门确定。
三、未成立业主(住户)管理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属为全体住(用)户提供公共卫生、清洁、保安、绿化及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等管理服务收费(简称公共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其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审定;属为满足部分住(用)户需要而提供的特约服务,除物价部门规定有统一收费标准的外,由供需双方协调收费。
已经成立了业主(住户)管理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其收费标准可由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住户)管理委员会参照当地同类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通过签订合同协调议定,并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备案。
四、公共性服务项目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清洁卫生管理。
包括楼宇内公共楼道在内的公共地方的卫生清洁,垃圾清运以及经常性的保洁。
(二)绿化物日常维护管理。
对绿化物进行定期修剪、施肥、更新,保持绿化物生长良好。
(三)治安管理。
设专职保安人员坚持每天24小时的巡逻值班,保证住宅小区内的安全。
(四)维护公共蓄水池。
楼内公共蓄水池应定期清洗消毒,保证住(用)户的饮水质量。
广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规定
广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规定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0年1月4日以粤价〔2010〕1号发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省物价局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六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收费。
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受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及服务内容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抄送上一级价格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通知》一、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在城镇范围内受委托对住宅小区业主、住(用)户提供与居住环境及生活需求有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二、各级政府的物价部门在城镇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
物价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指导。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
驻穗的中央、部队、省所属企业的物业管理单位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省物价部门管理。
各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权限分工,由各市物价部门确定。
三、未成立业主(住户)管理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属为全体住(用)户提供公共卫生、清洁、保安、绿化及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等管理服务收费(称公共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其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审定;属为满足部分住(用)户需要而提供的特约服务,除物价部门规定有统一收费标准的外,由供需双方协商收费。
已经成立了业主(住户)管理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其收费标准可由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住户)管理委员会参照当地同类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通过签订合同协商议定,并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备案。
四、公共性服务项目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清洁卫生管理。
包括楼宇内公共楼道在内的公共地方的卫生清洁,垃圾清运以及经常性的保洁。
(二)绿化物日常维护管理。
对绿化物进行定期修剪、施肥、更新、保持绿化物生长良好。
(三)治安管理。
设专职保安人员坚持每天二十四小时的巡逻值班,保证住宅小区的安全。
(四)维护公共蓄水池。
楼内公共蓄水池应定期清洗消毒,保证住(用)户的饮水质量。
(五)水电管理。
对配电设备、水泵房及公共水电设施进行日常管理维修,维持设备正常运行。
(六)排污设施。
清疏和维修排水、排污下水管道、化粪池,确保正常使用。
(七)高层楼宇增设的服务项目。
配备专职电梯管理人员,搞好电梯维护、保养、保证电梯正常运行。
解读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四、业主大会的法律地位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 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 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职责。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五、业主如何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 员会的职责
由业主共同决定”即由业主按照投票表决以 “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 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或“经专有 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 数的业主同意”的法律规定依法形成业主共同意愿 进行决定。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
三、条例对物业管理的定义
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 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 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 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 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
一、确定物业管理区域范围
1. 由国土规划部门确定; 2. 分期开发或多个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应当划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一、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谁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 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具备哪些内容、是否需要
备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如何做到明码标价? 四、物业服务计费可以采取哪些方式 ? 五、如何处理物业管理服务争议、收费争议?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一、利用物业共用部分进行经营应如何办理手续? 收益归属于谁?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七、业主大会筹备组的人员组成(《条例》第十 三条 );
八、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什么时候召开(《条例》 第十五条 );
九、首次业主大会的主要工作内容(《条例》第 十五条 );
十、管理规约及内容要求; 十一、业主大会会议可以有哪些形式,如何启动 (《条例》第十八条 );
广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广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范围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的物业管理、维修、保洁等相关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合理确定费用标准,并公示于小区内显著位置。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的计算方式可以有固定费用和按量计费两种形式。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的使用范围应当明确,不能用于其他用途。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计算并向业主公示。
第八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对收取的物业服务收费进行专户管理,用于业主共同事务和公共设施的维修与管理。
第九条物业服务收费的调整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应当向业主进行告知,并明确调整的原因和依据。
第十条业主对物业服务收费有异议的,可以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及时作出回复并解释。
第二章物业服务收费的程序第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的计算标准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一)合理提取费用,保证物业服务的顺利进行和正常运营;(二)按照实际工作量和服务内容提取费用,不能盲目提高收费标准;(三)服务收费应当适当增长,以保证经济收入与物业服务质量的平衡。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收费的计算方式应当明确,并在合同中明示。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收费的计算公式应当基于公开透明的原则,充分公示在小区内可以容易被业主获得的位置。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每年定期公示物业服务收费的使用情况,包括收入、支出和结余等。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收费的公示期限应当不少于10个工作日,业主在公示期间可以对收费标准和使用情况提出质疑和建议。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将公示结果进行记录,并保留备查。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收费的调整应当提前向业主进行告知,并说明调整的原因和依据。
第三章违规处理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公司未经合法程序擅自调整物业服务收费的,相关责任人应当予以追责,并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相应赔偿。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后未按照约定用于业主共同事务和公共设施的维修与管理,以及未按照规定报告收支情况的,应当予以追责,并将未按规定使用的费用进行返还。
《广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广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保障广大居民的权益,提高物业服务质量,特制定《广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
一、总则1.本办法的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适用于广东省范围内的物业服务收费。
2.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公平、合理、透明,并严格按照收费项目进行计费,不得以任何形式扩大收费范围。
二、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1.物业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维修、清洁、绿化、安保等服务内容。
2.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合理,以确保服务质量和居民利益为原则。
具体标准由物业管理方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并报所在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3.收费项目应当明确具体内容,并在小区内明显位置公示,提供给业主查阅。
三、收费与缴费1.物业服务收费应每年确定一次,由物业管理方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并通过小区业主大会审议通过。
2.物业服务收费应当以费用清单的形式向业主提供,并明确收费周期。
3.业主应按照规定的收费周期和标准,准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管理方应提供多种缴费渠道,方便业主缴费。
四、收费使用和监督1.物业服务收费应专款专用,用于小区内的维修、清洁、绿化、安保等服务项目,并应及时公布收费使用情况。
2.物业管理方应建立健全收费资金监管机制,定期向业主公布收支情况。
3.业主有权对收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或不合理收费行为,可向有关部门投诉或举报。
五、违规行为和处理1.物业管理方未按照相关规定公示收费项目或变动收费标准的,由所在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相应罚款。
2.物业管理方收费不合理、收费项目与实际服务不匹配的,由所在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收费金额的10倍返还给业主。
3.对于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所在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六、附则1.本办法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2023年广东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篇一甲方:乙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园区防水维修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甲方所指定之防水工程,涉及窗口、露台、屋面等项目。
二、施工方案及工艺:1、搭设双排脚手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2、拆除漏点处原有建筑做法至基层。
3、在窗框与墙体连接处重新打发泡胶。
4、基层抹灰找平达到做高分子丙纶的施工条件。
5、做300克高分子丙纶。
6、粘贴施工设计对应苯板,确保紧贴密实,拼接到位。
7、刮涂防水胶灰,贴网。
8、做300克高分子丙纶。
9、抹灰找平。
10、贴相同墙面砖,用勾缝剂勾缝。
11、刷外墙丙烯酸涂料。
12、外墙窗口防水密封胶。
13、拆除脚手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14、相关技术要求按照行业规范执行。
三、工程计价方式:1、窗口以个为单位,1000元∕个计算。
2、露台、屋面等项目以面积为单位,甲方确定价格计算。
四、双方权利、义务:(一)甲方权力和义务:1、对园区内防水维修工程量进行统计,依据乙方施工能力组织维修工作安排。
2、对乙方在维修工作中遇到技术问题,给予积极协助解决。
3、提供乙方在维修工作中所需要相关图纸及文件。
4、规范乙方在维修工作中的施工工艺及施工秩序。
乙方未按确定施工方案及施工工艺执行,甲方可责令乙方撤离现场,发生各项费用不予结算。
(二)乙方权力和义务:1、服从甲方在防水施工工作的安排,积极配合甲方完成防水维修工作。
2、乙方在维修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甲方所确定维修方案及施工工艺,不得擅自进行变更。
3、乙方在维修过程中,要使用符合甲方要求的施工材料,不得偷工减料,以次充好。
由此产生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4、窗口维修工作为一次性包死,凡乙方维修后,本窗口出现的重复、重新漏水问题仍由乙方负责维修,甲方不再支付费用。
5、乙方对窗口进行维修过程中,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业主室内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本合同为单项维修工程合同,作为附件,未尽事宜参照框架合同。
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最新版】
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完善物业服务收费形成机制,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新建住宅(不含别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为2.8元/平方米/月。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应当包括综合管理服务、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等五项。
三、新建住宅物业销售和交付使用之前,建设单位与其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政府指导价规定和质价相符的原则,确定前期物业服务的具体收费标准,并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未经批准,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所确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具体收费标准不得超出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
四、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约定物业服务项目、内容、收费标准、计收方式和计费起始时间等有关前期物业服务内容,且相关约定应当与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所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保持一致。
五、新建住宅物业建设单位依法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其前期物业服务要求明显超出《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一级服务内容,需超出政府指导价2.8元/平方米/月确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须在发布招标公告前20个工作日向物业所在地的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单独核定该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最高收费标准的申请。
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经批准的收费标准,作为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公开招标的最高收费标准。
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不高于最高收费标准的范围内,根据招投标结果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六、建设单位向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单独核定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最高收费标准的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书面申请。
关于印发《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穗价[2004]200号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九月十五日附件: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附件: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及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县级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酬金制、组合制等形式约定计费方式。
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组合制是指业主根据物业服务需要,分服务项目聘请管理企业并支付费用的管理模式和计费方式。
第七条实行包干制、酬金制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政府指导价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等级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
2023年广东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优秀3篇)
广东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甲方:乙方:甲乙双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乙方与售房单位签订的《_______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___________)内的有关物业管理的约定,双方在自愿、平等、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前期物业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前期物业服务时间是指:从乙方接到售房单位开出的《房屋进住通知单》之日起至业主大会委托业主委员会与甲方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止。
第二条物业基本情况本物业名称:_______市_______文化居住区_______区座落位置:_______区_______楼_______单元_______室建筑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第三条甲方提供服务的收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对履行本协议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义务一、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公共秩序、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二、在本物业设立服务机构,对本物业进行专业化物业管理;三、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的管理制度;四、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五、制止违反《物业管理业主临时公约》、《住户手册》和本物业的管理规定的行为;六、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七、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及其他费用;八、编制物业服务及财务年度计划;九、每六个月向乙方公布物业费用收支账目;十、提前将房屋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和限期条件书面告知乙方,并与乙方订立《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十一、向乙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的服务;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及义务一、享有并履行《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的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及义务;二、监督甲方的物业管理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四、遵守《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业主临时公约》、《住户手册》、本协议以及本物业的管理规定;五、依据政府有关规定和购房合同规定,办理入住手续时,乙方应交纳公共维修基金;六、装饰装修时,必须办理装修手续,并遵守物业在房屋装饰装修方面的管理规定;七、依据本协议向甲方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及其他费用;八、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九、支持并协助甲方依法所进行的物业管理和经营活动;十、转让物业时,事先通知甲方,告知受让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和遵守《业主临时公约》承诺书的内容,交清转让前的物业服务费用及其他费用;十一、在使用独立采暖炉时必须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操作,遵守供暖系统(采暖炉)运行《承诺书》的内容,以免发生人身危害;十二、顶层平台不得搭建阳光屋、遮阳蓬、铁架、藤架等任何封闭或半封闭式建筑;平台内种植灌木、花卉不得超过女儿墙高度;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保持平台的环境卫生;十三、在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时禁止破坏在地面敷设的采暖管线;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17-03-18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XX年1月4日以粤价〔XX〕1号发布自XX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省物价局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六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收费。
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受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及服务内容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抄送上一级价格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广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物业、办公楼宇等各类物业项目的收费管理。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向物业项目内的业主收取的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依法、合理、公开、透明。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用于维护、管理、改善物业项目的公共设施和公共部位,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以及支付物业服务公司及其员工的合理工资。
第五条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业主需求的物业服务,并按规定收取服务费用。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公示在物业项目内的醒目位置,并公示收费标准、收费周期、收费方式等相关信息,以便业主核对和了解。
第二章物业服务收费的确定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的确定应当经过业主大会或代表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并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物业服务收费的确定应当充分征求业主意见,保证公平公正,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
第九条物业服务收费的标准应当根据物业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包括但不限于物业项目的规模、地理位置、设施设备、服务内容等因素。
第十条物业服务收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但应当提前向业主公告,并经过业主大会或代表业主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的调整,应当参照当地物价行情、社会物价指数等相关数据,并充分考虑业主的经济承受能力。
第三章物业服务收费的使用第十二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的合同约定,用于维护物业项目的公共设施和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绿化、路灯、消防设备、电梯等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和更新。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收费还应当用于支付物业管理公司及其员工的合理工资,以确保物业服务质量的稳定和提高。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专门的物业服务收费使用监督机构或委员会,监督物业服务收费的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物业服务收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包括但不限于收入总额、支出项目、余额等信息,以便业主了解收费的使用情况。
广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广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Modified by JEEP on December 26th, 2020.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局:为加强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现印发给你们,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组织各物业服务企业认真学习,同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使物业服务企业、广大业主充分了解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政策,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
二、各级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主管部门要以贯彻实施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为契机,组织开展物业服务收费的专项检查和整顿治理,切实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或办法,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省物价局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广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规定
广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规定Last updated on the afternoon of January 3, 2021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0年1月4日以粤价〔2010〕1号发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省物价局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六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收费。
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受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及服务内容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抄送上一级价格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明确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组成业主委员会对其物业的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住宅、工业厂房、商业用房等建筑物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物业管理走向社会化、专业化发展,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改善人民生活和社会环境;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物业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本省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工作;第二章业主管理权第五条业主依法享有对物业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业主的主要权利是:一参加主业大会;二享有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表决通过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四决定有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五监督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工作; 业主的主要义务是:一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决定;二遵守业主公约;三遵守有关物业管理的制度、规定;四按时交付分摊的物业管理、维修等费用;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定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公安、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定办法,具体划定本辖区内每个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第七条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且使用已超过一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物业所在地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第八条召开业主大会应当有过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有过半数以上投票的业主同意才能通过,决定通过后应当予以公布; 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业主大会;第九条业主的投票权,住宅按每户计算表决权;工业厂房、商业用房按物业建筑面积计算表决权;第十条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撤换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二通过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三批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四决定有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五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经有百分之二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应当召开临时业主大会;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少于五人;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二年、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处事公正、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 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报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对业主大会负责,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草拟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草案或者修订草案并报业主大会通过,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三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聘物业管理公司,代表业主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经业主大会同意后负责履行;四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设,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服务活动;五监督共用设备、设施、场地的使用和维护;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定期召集,召开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须经过半数委员同意;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布;第十四条业主公约是由业主共同订立的有关物业的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管理的协议,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第十五条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业主公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对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转让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的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第十六条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第三章物业委托管理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原则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双方当事人和委托管理物业的基本情况;二物业管理服务事项和服务质量要求;三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标准及收取办法;四合同的期限、合同终止和解除的约定、合同终止时物业资料的移交方式等;五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它事项;第十八条从事物业管理的公司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并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提供下列服务内容:一建筑物及其附属的共用设施、设备、场地的养护与维修;二绿化、环境卫生管理服务;三安全防范服务;四车辆停放及其场地的管理;五高层楼宇增设的服务项目;六物业档案资料的管理;七业主和使用人委托的其他服务事项;第二十条物业竣工后综合验收前的前期管理及其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制订前期管理原则,并在售房时予以明示;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对物业进行管理;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须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将其管理权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未经综合验收合格的物业,建设单位不得移交,并应当继续承担物业管理费用; 建设单位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权时,应当同时移交物业综合验收档案资料和房屋使用说明书;第四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二十二条物业的使用和维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房屋管理、消防管理、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业主、使用人使用房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二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楼板、阳台、天台、屋面进行违章凿、拆、搭占等;三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危险物品;四利用房屋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 业主、使用人不按房屋使用说明书使用房屋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负;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践踏、占用绿地;二损毁树木、园林;三占用通道等共用场地;四乱抛乱堆垃圾、杂物;五发生超出规定标准的噪音;六排放有毒、有害等污染环境的物质;七在建筑物、构筑物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八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业主公约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五条业主或者使用人装修物业,应当遵守房屋使用说明书和业主公约,并事先告知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将有关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者使用人,业主或者使用人应当遵守;第二十六条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维修责任,按下列规定承担:一毗连部分,由毗邻部分的业主共同承担;二建筑物本体共用部分由该建筑物所有业主共同承担;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场地,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出租物业维修责任的承担,应当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第五章物业管理费用第二十七条业主和使用人应当遵守业主公约,按照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交付物业管理、维修等费用; 建设单位未售出的空置物业应当分摊物业管理、维修费用,分摊比例应当不低于收费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但不得因此而增加其他业主的负担;第二十八条确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应当与服务收费相适应; 物业管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政府指导价由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当地的收费标准;第二十九条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按照政府指导价约定或者由双方协商确定; 物业已交付使用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提出,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三十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经约定可以预收,但预收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第三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应当向业主公布; 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以外自行提供服务,未经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认可的,业主或者使用人可以不支付服务费用;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设立物业管理维修基金; 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由物业建设单位按物业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在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权时,一次性划拨给业主委员会,其所有权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专款帐户代为管理,不得挪作他用;第三十三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维修、更新时,其费用从物业管理维修基金增值部分中开支;增值部分不足以开支的,由物业管理维修基金垫支,垫支部分应当向业主收回; 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公司提出年度计划,经业主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权时,应当按规定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已分摊到户的用于公共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业主、使用人、物业公司和建设单位之间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三十七条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可视情节轻重,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注销其物业管理资质证书;一建筑物及共用设备、共用设施不按期修缮或者养护、维修不当,造成业主损失的;二服务管理不当,使共用设施、设备遭受损失的;三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共用场地用途的;四不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的;第三十八条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处理;第三十九条业主或者使用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业主委员会或其授权的物业管理公司予以制止、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物业管理公司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所需的费用以及对他人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第四十条业主和使用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不按约定交付物业管理、维修等分摊费用的,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催缴、限期交付;逾期仍不交付的,按合同约定加收滞纳金,合同没有约定的,可按每日加收欠交金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经摧收仍不交付的,可累积计帐,在物业转让时,由房地产交易机构代为扣除;物业管理公司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规定,不按规定划拨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移交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责令其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订管理守则、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东物业管理条例(2024两篇)
广东物业管理条例(二)广东物业管理条例(二)一、物业管理服务的责任和义务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二)是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业,保护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而制定的。
本条例对物业管理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
1.1 维护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物业管理服务提供商应当负责及时维修和保养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如道路、照明、供水、供电等设施,确保其正常使用。
同时,他们还需要定期清理和维护小区内的公共区域,如花园、健身房、游泳池等,保持环境卫生。
1.2 管理安全防范措施物业管理服务提供商应当制定和执行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小区内的安全。
他们应当加强对小区大门、楼宇入口等关键区域的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在突发事件发生时,物业管理服务提供商还应当组织疏散、救助等应急工作。
1.3 解决纠纷和协调业主关系物业管理服务提供商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之间的纠纷,并协助解决与物业管理相关的争议。
他们还应当积极向业主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及时回应业主的投诉和建议,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合作。
1.4 财务管理和透明度物业管理服务提供商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物业业主的资金使用透明、合法。
他们应当定期向业主公示物业管理费的收支情况,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在收费标准确定或调整时,物业管理服务提供商还应当征求业主的意见。
二、物业管理服务的评估和监督为了保证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广东省设立了评估和监督机制。
2.1 物业管理服务评估广东省物业管理局将定期进行对物业管理服务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共设施维护情况、环境卫生状况、安全管理措施执行情况、纠纷解决和业主关系协调情况等。
评估结果将对物业管理服务提供商进行分类管理,对优秀的服务提供商给予奖励,对不达标的服务提供商进行督促改进。
2.2 物业管理服务监督广东省物业管理局将建立举报受理和处理机制,接收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提供商的举报,并进行调查核实。
对经核实违规行为的服务提供商,将依法进行处罚,并公示处理结果,以实现监督的透明化。
广东省物价局、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广东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广东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1999.04.16•【字号】粤价[1999]90号•【施行日期】1999.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物价局、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广东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知(粤价[1999]90号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六日)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建设委员会、房地产管理局: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我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一、我省各类物业管理服务费(指提供房屋、设施维修,绿化的养护,环境卫生,安全防范,档案资料管理服务的收取的服务费)政府指导价(中准收费标准,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如下:(一)住宅1、多层住宅(9层及以下)一级: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二级:每平方米0.60元(装有电梯的为每平方米0.80元);三级:每平方米0.40元;四级:每平方米0.30元。
2、高层住宅(10层以上)一级: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二级:每平方米1.50元;三级:每平方米1.20元;四级:每平方米1.00元;五级:每平方米0.80元。
3、高尚住宅区、别墅区主要依据业主的要求和所提供的服务内容、质量和深度,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
4、以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福利房(房改房)为主的住宅,可参照上述各类标准的70%收取。
(二)办公楼(写字楼)一级: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二级:每平方米12.00元;三级:每平方米8.00元;四级:每平方米5.00元。
五级:每平方米3.00元。
(三)商场(商铺)一级: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二级:每平方米14.00元;三级:每平方米9.00元;四级:每平方米4.00元。
五级:每平方米2.00元。
(四)工业区(厂房)由各市物价部门会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政府指导价。
《广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0年1月4日以粤价〔2010〕1号发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省物价局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六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收费。
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受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及服务内容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抄送上一级价格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在当地指导价范围内,根据物业服务实际情况与业主协商确定,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6]284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粤价[2006]284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为规范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现就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地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的住宅(不含别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按照属地原则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定期公布,并抄送省物价局备案。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三、各地在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时,要按有关规定实施成本监审,并综合考虑物业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硬件配套设施等因素以及广大业主的承受能力,科学合理地制定当地政府指导价标准。
公布政府指导价时,必须明确当地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包含的具体内容。
四、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提供了最高服务等级未涵盖的物业服务内容,且其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需突破当地政府指导价标准的,各地物价部门可经成本监审、组织论证后,按优质优价原则核定该物业管理区域的政府指导价,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不得超出政府指导价。
五、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可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各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事后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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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0年1月4日以粤价〔2010〕1号发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省物价局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六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收费。
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受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及服务内容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抄送上一级价格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在当地指导价范围内,根据物业服务实际情况与业主协商确定,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根据物业服务成本、业主承受能力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
制定或者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应进行成本监审。
第十一条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的住宅物业,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按照政府指导价的有关规定执行。
确需超过政府指导价水平的,应当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二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七)办公费用;
(八)管理费分摊;
(九)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十)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第十四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小区的共用水电费分摊问题,由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法定产权建筑面积按月计收。
已办理房产证的,以房地产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房产证未记载建筑面积或未办理房产证的,以物业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为准。
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的物业服务收费可按车位(车库)的数量计收,也可按法定产权面积计收。
具体标准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物业买受人应当在建设单位交付物业后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或者租赁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已出售但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按照该物业区域同类物业的标准全额交纳。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或水电周转金。
第十九条业主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
主或装修人员收取垃圾和余泥渣土清运费、装修保证金(押金)、装修人员出入证押金(或工本费),具体标准及其管理办法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实行小区出入证管理的,应当为业主免费配置一定数量的出入证(含IC卡等)。
业主申请多配置或因遗失、损坏需要重新办证的,可按制作成本收取工本费。
出入证的免费数量及制作工本费具体标准由各地确定。
第二十一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依法归全体业主共有,并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按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已收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的,不得重复收取车位物业服务费。
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自愿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其收费由双方协商。
第二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进行公示。
第二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配备价格管理人员,加强价格自律、自觉
规范价格行为,不断改善经营管理,为业主提供更好的服务。
第二十七条对物业服务收费有争议的,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物业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协商调解。
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一)未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收费的;
(二)擅自设立强制性收费项目的;
(三)不实行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四)不按规定备案的;
(五)不执行本办法第十三条、十四条规定,擅自扩大有关费用分摊范围或提高分摊标准的;
(六)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执行,凡此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