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案例附答案
8个国际商法的案例与分析
1、某中国北京公司与一设在中国上海的某外商独资企业于2000年12月在北京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由设在中国上海的该外商独资企业向北京公司出售通信设备,交货地点为北京公司设在北京的仓库。
合同规定:因合同的执行发生纠纷,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栽。
适用的法律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法律问题】当事人对上述合同作出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选择是否正确?【参考结沦】当事人对上述合同作出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选择不正确。
【法理、法律精解】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跨越国境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也就是说,国际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必须具有国际性。
或主体在不同国家,具有国际性;或标的具有国际性;或经济关系发生在不同国家;等等。
而本合同在签约主体、合同订立与履行地点、买卖标的物的移动等方面均不具有国际性。
特别是在签约主体方面,虽然签约的一方为外商独资企业,但它仍是中国法人。
因此,该合同的法律适用不应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答: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发价,都是可以撤回的,只要撤回通知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发价人即可。
故本案发价已撤回,甲乙之间的合同不成立。
2、英国A商于5月3日向联邦德国B商发出一项要约,供售某商品一批,B商于收到该要约的次日(5月6日)上午答复A商,表示完全同意要约内容。
但A商在发出要约后发现该商品行情趋涨,遂于5月7日下午致电B商,要求撤销其要约。
A商收到B商承诺通知的时间是5月8日上午。
试问:(1)若按英国法律,A商提出撤销要约的要求是否合法?(2)若此案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A、B双方是否存在合同关系?答:根据英国法,A商提出的撤销要约的要求不合法。
根据英国法,承诺一经发出,立即生效。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1、船员在航行途中提出增加工资的要求,船主同意了,但后来船主反悔了。
根据英美法的对价规则,船主的新承诺是否有对价?船员的开船义务能否成为船主新承诺的对价?为什么?答:船主的新承诺没有对价。
船员的开船义务不能成为船主新承诺的对价。
因为根据英美法的对价规则,过去的对价不是有效的对价,对价必须是有效的。
在本题中,船主同意船员在航行途中增加工资,船员没有提供新的对价。
而船员的开船义务是在船主承诺之前就存在的,是过去的对价,是无效的对价。
2、某合同规定,卖方应在12月1日之前交付100台机床,总价值为美元。
7月1日,卖方来信称:“由于机床价格上涨,全年供不应求,除非买方同意支付美元,否则他将不交付这100台机床。
”但买方反对,坚持要求卖方按照合同价格交货。
买方曾于7月1日询问另一家供应商,拟寻求替代物。
新供应商可以在12月1日交付100台机床,但要求支付美元。
买方当时未立即补进。
一直到12月1日,买方才以当时的价格美元,向另一家供应商补进100台机床。
由于时间拖延,买方付出3000美元的额外支出。
问:买方可向卖方索赔多少钱?为什么?答:买方可向卖方索赔6000美元。
理由是根据《公约》第77条规定,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该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
否则,违反合同的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失赔偿中扣除原可减轻的损失数额,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
在本题中,卖方在7月1日声明不履行合同,即违约。
但买方当时没有采取合理措施,从别的供应商处立即补进货物,违反了减轻损失的义务,导致损失扩大(-=5000美元),包括额外支出(3000美元)。
因此,这些损失(5000+3000=8000美元)可以从赔偿中扣除,不应要求卖方赔偿。
3、有一份合同,出售100吨农产品,总价值为美元。
在卖方交货时,因含水分超过合同规定的比例,买方为此付出了1500美元的烘干费。
但货物经过烘干后品质略有影响,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原货物价值应为美元,但品质受到影响后,该批货物只能值美元。
国际商法案例集及答案
《国际商法》实训案例1、(FOB风险转移)A(卖方)和B(买方)两个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成套设备的合同,FOB伦敦(在伦敦船上交货),买方B与C(船方)签订了货运合同。
卖方按照买方的指示将设备运到伦敦港,C在使用船上吊杆把成套设备从A的船上往C船上运时,吊杆折断,造成货损,此时货物尚未越过船舷,风险并未转移给买方,卖方须承担损失,由卖方A向负责装卸的船方C提出索赔。
因此,以船舷为界原则,如货物在装船时脱钩入海,则由于货物没有越过船舷其风险由买方承担,但只要货物越过船舷,如货物掉在C的甲板上导致货损,则风险由买方承担。
2、FOB运输途中的风险承担案例:某公司以FOB条件向境外出售一级大米300吨,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要求,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由于运输途中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故买方要求买方赔偿大米质量下降造成的差价损失。
问题:卖方是否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评析: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FOB、CIF或CFR术语中,卖方只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而本案中,货物的风险发生在海上运输途中,因此,属于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故该差价损失应该由买方承担。
3、CFR贸易术语下的卖方装船通知义务案例:德国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签订一份CFR合同,由德国公司向我国公司出口化工原料。
合同规定:德国公司在2005年4月交货。
德国公司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后,载货船于当天起航驶往目的港青岛。
5月10日,德国公司向我公司发出传真,通知货已装船。
我公司于当天向保险公司投保。
但货到目的港后,经我公司检验发现,货物于5月8日在海上运输途中已经发生损失。
问题:上述期间发生的损失由哪一方承担?评析:在CFR术语中,卖方负有在货物装船后给与买方货物已装船的充分通知。
该义务直接关系到买方能否及时就运输的货物投保海上运输保险。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6道题答案
1. 2007年6月27日,中方某公司应荷兰某公司的请求,报出C514某初级产品200公吨,每公吨CIF1920美元,鹿特丹,即期装运的实盘(FIRM OFFER)。
对方接到此盘后未作承诺(ACCEPTANCE),只是要求中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延长实盘的有效期。
中方将数量增加到300公吨,价格每公吨减至1900美元,两次延长有效期,最后延至7月25日。
荷商于7月22日来电接受。
但中方在接到对方来电时发现,盛产该产品的国家因严重的自然灾害而影响此产品的产量,致使该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猛涨。
于是,中方以该产品已经出售为由,拒绝向该荷兰公司出售此产品。
试问:(1).中方向荷兰的发盘对中方有无拘束力,为什么?答:有。
发盘具有法律约束力。
符合有效发盘条件,并且发盘人的这种肯定性质的表示为“实盘”,发盘对发盘人具有约束力。
发盘人发出发盘后不能随意反悔,一旦受盘人接受发盘,发盘人就必须按发盘条件与对方达成交易并履行合同(发盘)义务。
(2).荷方7月22日来电接受中方发盘是否构成该买卖合同的成立,为什么?答:构成。
因为在发盘有效期内,受盘人作出了接受承诺。
(3).中方拒绝出售此产品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答;应当承担。
合同在7月22日已经成立,拒绝出售会构成违约。
(4).如果你是一位法官或仲裁员,应如何判决或裁决此案?答:合同成立。
中方不能拒绝出售此产品。
6. 美国A公司欲将从别国进口的某种商品转售给我国B公司,为此A向B发出要约.B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复电:"接受,请提供产地证明."对此,A并未答复.以后,A收到B开来的信用证,信用证中的单据条款要求提供产地证.因为该商品并非美国的本国产品,美国的有关机构不能签发产地证。
于是,A电请B取消信用证中的产地证条款,遭到拒绝,引发了双方的纠纷。
A公司提出它从未对提供产地证的要求表示同意,因此买卖合同并未成立;而B公司则坚持认为双方已经达成合同,A公司必须发合同规定在交货时提供产地证。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A. 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一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的一 切争议提交西安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B. 甲银行与乙企业在贷款合同中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按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仲裁。
C. 北京一公司与天津一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本合同发生的争 议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和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
案例4
某公司委托某货运代理公司从A港运至B城一批化工 原料,双方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合同中订有明 确条款规定,货代保证货物卸离船舶后办妥一切 手续,并于X天之内将该批货物运抵B城交给收货 人,同时货物在卸港存储期间发生了水湿,于是 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货代赔偿储运过程中货 物水湿部分,同时要求赔偿迟延交付所引起的市 价变化损失。
A.4月1日 B.4月10日 C.4月15日 D.4月20日
一份中国农产品出口美国的CFR合同规定商品的品质以到岸品质 为准。当货物抵达美国港口时,检疫机关发现该货物有大量的虫 卵和活虫,严重违反卫生条例,因而被海关扣留。货物在被扣留 的期间因火灾全部被烧毁。
问题:此时货物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
中国的甲公司与美国的乙公司订立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
D.乙公司在订立合同后知道这批货物侵权但未在合 理时间内及时通知甲公司
图佛公司收到赛温公司交货的通知。在决定是否接受该 货物前,图佛公司需要验货。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 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无论该货物是否转运,图佛公司都应在约定的目的港 检验货物
B.图佛公司应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安排他人 检验货物
请问:A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中国甲公司与外国乙公司签订了出口一批水果的合同, 双方约定货到验收后付款。货到买方验收时发现水果总 重短少10%,且抽样检查每个水果的重量也低于合同规 定,乙公司于是拒绝付款也拒绝收货。后来水果全部腐烂, 并且乙公司所属国海关还要求支付仓储费和处理水果的 费用5万元。
国际商法案例
1.原告和被告订立造船合同,价格为固定价,分五次付清,当第一笔付款时正值通货膨胀,被告知道原告急需用船,遂要求另加10%款项,原告只好同意。
交船后又继续付款至全部付清,后原告要求偿还多付的款项。
问:该案如何处理?为什么?[答案]♦(1)原告不能要求被告偿还多付的款项♦(2)原因是:胁迫不正当影响下订立的合同是可以撤销或无效的。
本案中被告以通货膨胀不能按期交船为由要求加付10%款项构成胁迫或不正当影响,但交船后即不正当影响消除后原告仍付款,等于默认了附加的10%。
故不能撤销。
2.被告为原告运送一批白糖到甲港,被告没有按原定航道走,而是绕了个弯,先去了乙港,再驰往甲港,航期延误10天,白糖价格猛跌,原告损失4000英镑。
问: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是否承担责任?为什么?(1)应承担赔偿责任(2)原因如下:第一,被告绕道延期构成违约,违约造成损失4000英镑;第二,损失4000英镑是被告在订立合同时应该预见到的。
商品价格波动损失是国际市场上的通常现象。
3.加拿大某公司与英国某公司洽谈出售某初级产品2000公吨。
加方公司发出电报称:“确认售与你方……200公吨,……请汇5000英镑。
”英方公司复电:“确认你方电报的规定……已汇交你方银行5000英镑,该款在交货前由银行代你方保管……请确认在本电日期30天内交货。
”加方未回电,以高价将该产品售与第三方。
问:加方公司是否违约?为什么?(1)加方公司不违约(2)加方公司与英方公司的合同关系不成立。
因为英方的承诺提出了两个条件,即付款方式和交货时间。
这两项是对加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
英方的承诺事实上构成了反要约。
4.我某进出口公司向西欧一厂商发价,出售麻制品一批,发价限对方接受于5月底前复到有效,5月10日我公司接该商电传称“你5月8日电悉,报价太高无法接受,请考虑降低价格,再行商议”半月后麻制品的市价明显趋涨。
5月26日,该商再次发来电传:“你5月8日电接受,请速寄销售确认书,以便会签后开证。
国际商法案例及答案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案例1、德国建筑商A于1993年8月底与美国生产商B联系,要求叛国生产商B向其报4万吨钢缆的价格,并明确告诉美国生产商B,此次报价是为了计算向某项工程的投标,投标将于同年10月1日开始进行,10月10日便函可得知投标结果。
同年9月10日,美国生产商B向德国建筑商A发出正式要约,要约中条件完整,但要约中既没有规定承诺期限,也没有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同年9月中旬起,国际市场钢缆的价格猛涨,在此种情况下,美国生产商B于10月2日向德国建筑商A发出撤销其9月10日要约的传真。
同年10月10日,当德国建筑商A得知自己已中标的消息后,仍立即向美国生产商B发去传真,对9月10日的要约表示承诺。
此后,美国生产商B认为他已于10月2日撤销了要约,因此合同不能成立。
双方就合同是否有效成立发生了纠纷。
问:根据公约的规定,德国建筑商A与美国生产商B之间的买卖钢缆的合同是否有效成立?【分析】成立,因为此桩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关键在于美国生产商B在10月2日的要约撤销是否有效。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16条对要约的撤销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公约规定的一般原则是:要约对要约人不具有约束力,即在合同成立之前(对方有效承诺之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然而,应特别注意的是,公约在规定了上述一般原则的基础上,同时又规定了在两种情况下是不可撤销的:一种是要约中载明了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二是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此项信赖行事。
本案情况显然属于上述两种特别情况的后者,即受要约人对要约“有理由信赖”并已按要约“行事”。
本案中,德国建筑商A之所以请美国生产商B报4万吨钢缆的价格,其目的是为了根据美国生产商B的报价通过周密计算之后向某项工程进行投标。
也就是说,美国生产商B在9月10日的要约(报价),将构成德国建筑商A投标的一个组成部分。
国际商法案例(含答案)
【案例1】田某是一刚刚大学毕业的学生,由于工作不好找,因此想自己创业。
后经人介绍,认识了跟他有同样想法的许某,许某已经参加工作两年了,对市场行情较熟悉。
王某是许某的同事,也想与许某、田某共同做点事情。
后三人商定,打算在软件行业发展,田某用编程技术出资;许某出资10万元并负责为产品寻找销售渠道;王某没有多少现金,但是对一朋友享有一年后到期的现金债权20万元。
合伙成立后,田某研究开发了一项发明并申请了专利,合伙人约定该项专利所有权属于合伙企业,并约定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才能转让该专利。
后来田某得知章某需要该技术,于是以个人名义将该项专利技术卖给了章某,章某并不知道这项专利技术属于张某所在的合伙企业。
许某得知田某私自处分专利技术的消息后,将章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追回权利。
在合伙企业经营期间,许某由于个人原因向陈某借款10万元,借款时约定:如果许某不能按时清偿陈某的债务,陈某可以直接行使许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借款到期后,许某一直没有清偿陈某的钱,陈某来到合伙企业所在地,向合伙企业说明上述情况,打算直接行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问题:(1)合伙人是否可以用债权进行出资?答:事实上债权人将债权作为出资是允许的。
显然,与其他资产相比,债权具有更大的不稳定性。
在中国的现实阶段,商业信用低下,允许债权作为出资,显然会造成合伙企业的不稳定,因此,以债权出资同样需要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和认可。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把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转让给第三人,合伙企业是否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3)合伙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是否可以直接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答:债权人对合伙个人的债权,与该债权人对合伙企业的债权不具有同一性,是完全独立的两个债权。
合伙企业是建立在各合伙人相互间信赖的基础上的,合伙企业的存续与发展都离不开合伙人彼此间的信任。
国际商法案例
案例一:德国建筑商A于1993年8月底与美国B联系,要求B向A报4万吨铜缆价格,并明确告知B此报价是为了计算向某项工程的投标;投标于同年10月1日进行,10月10日可知道结果;9月10日B向A发出正式要约,内容完整,但并没有规定承诺期限,也未注明不可撤销;9月中旬铜缆价格大涨,B于10月2日向A 发出撤销传真;10月10日A得知中标后,立即向B发出传真表示对9月10日的要约表示接受;问:要约是否已被撤销,合同是否成立答案:该要约是不能被撤销的,合同有效成立;因为受要约人A有理由相信要约不能撤销,并已经为要约付诸了行动;案例二:甲与房地产签订预售协议,规定:2002年1月签订合同,合同成立时首付30%,即9万元,半年后工程结构完成时付款达70%,即21万元,余款于房屋交付时结毕,交付日期不迟于2003年5月底;甲交完首付,待交第二批款时,发现乙未完成工程结构便不再缴款;至今该工程也未交付使用,乙于2002年10月提起诉讼,诉甲违约,因赔偿乙损失;问:法院应该支持乙的诉讼请求吗考察同时履行抗辩权答案:法院不因该支持乙的诉讼请求;该合同为双务合同,因为乙未按合同规定完成工程结构,形成重大违约;甲有在对方未对待给付之前拒绝履行自己合同义务的权利;案例三:A公司与B公司签约,向后者销售54寸大型彩电1000台,每台CIF纽约1000美元,B公司先付总价款10%的定金,A公司在收到定金后30天内组织货源,即期装船,余款采用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因B一直未付定金,A未能履行合同,B以A违约为由起诉;问:B公司诉讼请求成立吗为什么考察后履行抗辩权答案:B公司诉讼请求不成立;该合同为双务合同,因为在合同中规定了双方履行义务的顺序,但是B未按合同规定支付10%的定金,A有权在B为对待给付之前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案例四:甲为一着名相声演员,乙为一演出公司,双方签订演出合同,约规定甲在乙主办的一场演出中出演一个节目,由乙预知甲演出费5万元;之后在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期限来临之前,甲因车祸住院,乙询问医生得知,甲可能在演出前康复,也可能恶化参加不了演出;基于上述情况,乙向甲发出通知主张暂不付5万元;问:乙不付演出费的行为合理吗为什么答案:乙不付演出费的行为合理;该合同为双务合同,因为在合同中规定了双方履行义务的顺序,乙先支付5万元演出费,甲再履行演出义务;但是甲因为发生车祸不一定能参加演出,所以乙有权向甲提出不安抗辩;如果甲能够保证参加演出,乙应该向甲支付演出费用;案例五: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年内由A公司供应某化工原料的合同,总价1200万美元,分12批供货,B公司预先支付第一批货款100万美元,区域在每次货到后3天内付款;在A公司第三批供货一周后,B公司仍未付款,并传出因从事非法交易,主要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被警方逮捕的消息;A公司电话核实并发函求证,均未弄清真相,隧传真通知B公司终止履行合同;问:A公司的行为属于违反合同还是行使合同权利答案:A公司的行为属于行使合同权利;不安抗辩权P137案例六:甲经营一家小型加工厂,建厂之初甲从乙借款5000元,并在借款合同中约定2007年3月为还款期,2004年7月乙因为有急用向甲借款3000元,约定2005年1月为还款日期;到2005年1月时甲向乙主张还款3000元,乙要求将这3000元与甲欠他的5000元相抵,还款2000元,甲拒绝此要求;问:这笔债务可以向低吗答案:这笔债务不可以相抵;法定抵消的成立要件为双方债务均已到期,本案中第一个借款合同中的还款期限还未到,所以着这笔债务不可以相抵;案例七:某医药商店承包人尹某,到市第三制药厂购买了一批中药产品,当时付清了款项,双方协议20天后提货,但过了一年尹某不仅未提货而且下落不明,药厂致电尹的单位,促其速来提货,药店回信称尹是该店的承包人,一切业务均有他本人负责,现尹出差在外不清楚何时回来,药厂决定代为托运,药店拒收货物;药厂在此情况下申请提存公证,该批药品有效期只有两年,积压下去可能失效;经公证处许可将其变卖;提存变卖的价金,提存后一个月尹某来到制药厂称双方协议提货时间为20天后,但未规定多长时间必须提货,因此制药厂变卖药品的行为为违约行为,应向尹某赔偿;问:如果你是仲裁庭你会如何裁决此案答案:尹某不合理,即使合同规定20天后提货,但应在合理期限内,因为尹某因无正当理由拒绝提货,造成第三制药厂只能将货物到相关部门提存公证,所以尹某只能到相应的提存部门提取货款并交付提存期间内所发生的费用;案例八:1991年美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签订购销大米的合同,合同规定数量为4万吨总额为125万美元中国上海港交货,由于乙公司货源紧张,双方约定先交付2万吨,其余推迟至次年交货;第二年恰逢中国发生特大洪水,乙已不可抗力为由免除交货责任,但遭拒绝;甲称该商品价格上涨,由于乙未交货,已损失40万美元,要求乙无偿供应其他粮食以抵损失,遭乙拒绝,甲提出仲裁,强调乙不可抗力理由不充分,并指出乙若不交付替代物就赔偿40万美元;问:1.乙的抗辩事由是否成立2.违约赔偿额如何确定答案:1.乙的抗辩事由不成立;延时履行合同时出现不可抗力事件不免责;2.实际损失+可得利益损失+40=万美元案例九:3月15日,A公司向新加坡客户G公司提出报童装兔毛衫200打,每打FOB 洛杉矶100美元,8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25日前支付有效;3月22日G 公司表示接受;4月10日开证;然而,FOB项下买方出售货物遭政府禁运,致使无法装船,而卖方于订立运输合同5天前得知,未及时通知买方,导致买方按计划订舱后违约;问:订舱所受损失卖方可否免责如果不可,买方可采用何种方式救济答案:1.订舱所受损失卖方不可免责;政府禁运属于不可抗力,但是卖方有义务及时通知买方,本案中卖方为履行义务,所以不可免则;2.买方可要求损害赔偿救济措施;实际损失+可得利益损失 20000美元+租船订舱费案例十:1999年6月,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与某服装厂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有服装厂在12月底供纺织品公司5000件、每件200元;合同签订后,纺织品公司即把货款全部支付给服装厂;9月底纺织品公司为赶在圣诞节旺季销售,与服装厂协商提前交货,被拒绝;纺织品公司只好另从其他渠道购得棉衣5000件;原定棉衣恰好满足另一间贸易公司,将合同全部转让给该公司,合同转让时市场棉衣价格上涨,该外贸公司按每件250元支付给纺织品公司125万元;12月底该外贸公司去服装厂提货遭拒绝,服装厂说原合同是与纺织品公司签订的,未得到转让通知,如果要交货纺织品公司应补齐差价25万元;外贸公司不同意,诉至法庭;问:请裁判答案:该案例中的转让合同不生效,因为买方转让权力是有义务通知卖方,本案中纺织品进出口公司没有及时通知服装厂,所以转让合同不成立;外贸公司与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形成了另一个合同,可由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取得货物后再交给外贸公司;案例十一:我国江西A公司与美国B公司1994年签订进口商标为“M”的运动鞋的合同;货货物进口后不久,A公司将这批货物转售给甘肃C公司,货物发给C公司不久,接到C公司书面通知称“M”运动鞋已经由美国商户于1993年授权该省D 公司以D公司名义在中国注册商标,现D公司称C公司侵权,并要求C公司停止在中国境内销售该种品牌的运动鞋否者将追究其刑事责任;问:请裁决答案:卖方知道其权利担保有侵权问题时,D公司可以C公司侵犯其最终使用目的所在国知识产权为由向C公司进行索赔;C公司应停止在中国境内销售该种品牌的运动鞋,C停止销售该种运动鞋的损失应由A公司赔偿;A公司以B 公司违反权利担保义务向B公司进行索赔;案例十二:中国A公司与法国F公司约定,由A按F提供的图案生产花布,分7批运往西非某国销售,A完成第三批货后,突然收到德国G公司的投诉通知,称A所售花布图案侵犯了G在西非的外观设计专利,为此G要求A必须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有关损失;问:G公司的要求能否成立,为什么答案:G公司可以最终使用目的所在国知识产权法向A进行索赔,A公司应停止在西非销售该种花布;因为A公司是根据法国F商人的样品生产的,A公司未违反权利担保义务,所以不应该赔偿;前三批货物因为G公司未提出侵权,所以正常履行;应该有法商承担赔偿责任;案例十三: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与匈牙利商人订立一份出口水果合同,支付方式为货到验收后付款,但货到后经检验发现水果总重量缺少10%,而且每个水果重量也低于合同规定,匈牙利商人即拒绝付款也拒绝提货,后来因水果全部腐烂,匈牙利海关向中方收取仓储费和水果处理费50000美元;中方将对方告上法庭;问:请裁决答案:匈牙利商人有理由拒付货款,但无理由拒收货物;因为由于水果总重量缺少10%,与合同规定不符,中方违约,匈牙利商人有理由拒付货款,但是买方有接收货物的义务;因匈牙利商人拒收货物导致水果滞留腐烂所发生的仓储费和处理费,中方无理由支付,应该由匈牙利商人支付;案例十四:中方某公司从日本某公司进口一套生产线,总价为万美元,CIP大连;合同规定,中方分两次付款,第一期10万美元,日方交货后15日内中方付清所有款项;日方交货后中方未按时付款,为此,日方要求中方赔偿损失,中方认为需对整套设备进行检验后才能付款,按合同规定对设备进行检验的时间为两个月,因此中方不应该承担违约责任;问:中方是否违约答案:此案中中方违约,应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支付货款;但是中方在支付货款后仍有检验货物的权利;案例十五:买卖双方购售机床,价格为5万美元,12月1日前交货;7月1日卖方函告买方市场价格上升并有继续上涨的趋势,除非买方同意将价格提升到6万美元,否则不交货,买方答复,卖方需按合同价5万美元交货,但卖方不同意,在7月1日以后的这段时间内,买方完全有可能与供应者以总价为56000美元的价格订立合同,但买方拖到12月1日才与其他厂商以61000的价格订立了次年3月1日交货的合同;问:违约方应赔偿买方多少损失答案:由于卖方拒绝交付货物构成根本性违约,买方有权利宣布合同无效,并向卖方要求赔偿,但是卖方无义务赔偿买方未作防止行为而扩大的损失,所以在此案中卖方应赔偿56000-50000=6000美元;案例十六:赔偿范围:实际损失+预期利润CIF 1000吨大豆一等品 200元/吨二等品 150元/吨宣布合同无效后损害赔偿:1 买方购买替代货物或卖方转售他人:赔偿额=合同价格与替代货物之间的差额赔偿额=200-150×10002 买方没有购买替代货物,卖方也未转售,但该货物有时价:赔偿额=合同价格与宣布合同无效时时价之间的差额时价 250元/吨赔偿额=250-200×10003 买方接受货物:赔偿额=合同价格与接受货物时时价之间的差额案例十七:美国公司与中国外贸公司于1994年11月2日签订销售合同,由中国公司向美出售货物总价值为万美元CIF鹿特丹;最后交货期限为1994年12月31日;因市场剧烈变化,中方未能履行交货义务,由于中方未交货,美国公司共损失万美元,另外信用证费用2192美元;问:1.如果美方宣布合同无效中方应赔偿多少2.如果中房后有履行义务美接受货物应赔偿多少答案:1.赔偿额=-万+21922. 赔偿额=-万案例十八: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出售一批木材给乙,履行方式为:甲于七月份交铁路由吉林运往大连,后由大连船运至美国纽约,乙支付相应对价,但七月份甲公司未履行,8月3日乙公司通知甲将该批木材最迟应在8月20日之前发运8月10日甲依约将该批木材交铁路运至大连,但该批木材在由大连运至纽约的途中,因为海难损失80%由于双方对货物灭失的风险约定不明,发生争执,乙公司认为甲未于7月份违约在先,因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已终止,故货物损失风险由甲承担;问:1.乙是否要求甲损害赔偿2.乙公司认为合同因甲违约已经终止的观点是否正确3.货物损失风险由谁承担答案:1.无权,8月3日通知实际履行2.不正确3.甲承担,收货之时风险转移案例十九:中国A公司与法国B公司签订购2万吨大米的合同,FOB上海,分四次装运,每月20日之前装运,在装运第二批时,由于找不到货船B要求推迟,A拒绝,货运码头待运,23日发生海啸,货物全部损失,双方就损失承担问题发生纠纷;问:请裁决答案:B承担责任,B由租船订舱的义务,未完成,货物风险提前转移案例二十:甲与乙签订合同,由甲于7月10日交付优质铁矿砂10吨,乙于7月1日预付货款50%,余款于交付货物后10日内付清,7月1日乙公司知道由于丙公司出价优惠,甲又与之订立了铁矿砂买卖合同,并将已确定给乙的10万吨中的5万吨运给丙,并继续发运,7月5日,因甲生产基地遭遇特大洪水损失惨重,为满足生产乙以高于合同价格的市场价格购买了铁矿砂;问:1.甲在7月1日的行为在合同法上称为什么月1日乙可采用的合理措施是什么3.乙损失如何处理答案:1.预期违约在义务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行为2.中止履行终止支付预付款3.乙宣布合同无效向甲要求合同价格与市场价格之间差额的赔偿额案例二十一: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以CIF D/P at sight即期付款价单,承运人韩国C公司,在约定时间于中国大连港装船,A向中国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此后,A收取全额货款,由于C公司的原因货物晚到目的港两个月,B提货时发现少30%,此时C已宣布破产,B向C要求赔偿短少货物及因货晚到时价下降20%的损失;问:请裁决案例二十二:天津天虹进出口公司出口货物一批给香港大昌公司,价格条件为CIF香港,付款条件D/P见票后30天付款,天虹公司指定香港汇丰银行为代收行,天虹于合同规定的装船期限内将货物装船,取得清洁提单,随即出具汇票连同提单、商业发票等委托中国银行通过汇丰银行向大昌公司收取货款,货到目的港后,大昌公司认为货与合同不符,拒付货款;问:1.本案例采用何种支付方式2.货物滞留码头,香港汇丰银行是否提货3.中国银行应采用何种处理方式答案:1.跟单托收方式2.没有权利,P3453.银行对跟单托收项下的货物无义务采取任何措施,中国银行应将跟单结果及时通知天虹公司对方拒绝付款;。
国际商法案例及答案
案例一甲公司在银行的支票存款共100万元人民币,该公司签发了一张面额为200万元的转账支票给乙公司,之后,甲公司没有向开户银行存款。
请问:(1)乙公司所持的支票是否为空头支票?如何判断空头支票?是,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是否为空头支票,应以持票人依该支票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之时为准,而不能以出票人签发支票时为准。
(2)空头支票的付款人是否是票据债务人?为什么?不是,付款人不是票据上的当然债务人,支票中的付款人在支票存款中足以支付时才有法定的付款义务。
(3)甲公司对空头支票的持票人应负什么责任?甲公司作为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此外,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案例二2006年5月20日,上海某苗圃向浙江宁波某园艺公司订购一批花木。
为此苗圃签发了一张票面金额为8万元的现金支票,交付给浙江宁波某园艺公司。
园艺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去银行提款过程中,不慎遗失了支票,园艺公司随即电告某苗圃此事,请其协助防范。
某苗圃接到报告后,遂以申请人身份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要求宣告遗失票据无效。
请问:(1)人民法院是否应该受理某苗圃的申请?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某苗圃的申请,因某苗圃是票据的出票人并非最后的持有人,因此不具备申请人资格。
(2)如申请公示催告,应向哪一个法院申请,由谁申请?应该经过怎样的程序?应由宁波园艺公司向票据支付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其程序如下:第一,宁波园艺公司向票据支付地基层法院提出申请。
第二,法院收到申请后立即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第三,法院决定受理后,向支付人发出停止支付的通知并同时发布公示催告。
※票据的补救失去票据将无法主张权利,需要法律对丧失票据的人,进行权利救济,我国《票据法》规定了三种救济方法。
第一种是挂失止付。
即通知票载付款人暂时停止付款,没有记载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票据就没有办法使用了。
什么样的票据是没有记载付款人的呢?如携带出去的空白支票。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6道题答案
1. 2007年6月27日,中方某公司应荷兰某公司的请求,报出C514某初级产品200公吨,每公吨CIF1920美元,鹿特丹,即期装运的实盘(FIRM OFFER)。
对方接到此盘后未作承诺(ACCEPTANCE),只是要求中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延长实盘的有效期。
中方将数量增加到300公吨,价格每公吨减至1900美元,两次延长有效期,最后延至7月25日。
荷商于7月22日来电接受。
但中方在接到对方来电时发现,盛产该产品的国家因严重的自然灾害而影响此产品的产量,致使该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猛涨。
于是,中方以该产品已经出售为由,拒绝向该荷兰公司出售此产品。
试问:(1).中方向荷兰的发盘对中方有无拘束力,为什么?答:有。
发盘具有法律约束力。
符合有效发盘条件,并且发盘人的这种肯定性质的表示为“实盘”,发盘对发盘人具有约束力。
发盘人发出发盘后不能随意反悔,一旦受盘人接受发盘,发盘人就必须按发盘条件与对方达成交易并履行合同(发盘)义务。
(2).荷方7月22日来电接受中方发盘是否构成该买卖合同的成立,为什么?答:构成。
因为在发盘有效期内,受盘人作出了接受承诺。
(3).中方拒绝出售此产品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答;应当承担。
合同在7月22日已经成立,拒绝出售会构成违约。
(4).如果你是一位法官或仲裁员,应如何判决或裁决此案?答:合同成立。
中方不能拒绝出售此产品。
6. 美国A公司欲将从别国进口的某种商品转售给我国B公司,为此A向B发出要约.B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复电:"接受,请提供产地证明."对此,A并未答复.以后,A收到B开来的信用证,信用证中的单据条款要求提供产地证.因为该商品并非美国的本国产品,美国的有关机构不能签发产地证。
于是,A电请B取消信用证中的产地证条款,遭到拒绝,引发了双方的纠纷。
A公司提出它从未对提供产地证的要求表示同意,因此买卖合同并未成立;而B公司则坚持认为双方已经达成合同,A公司必须发合同规定在交货时提供产地证。
国际商法案例及答案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案例1、德国建筑商A于1993年8月底与美国生产商B联系,要求叛国生产商B向其报4万吨钢缆的价格,并明确告诉美国生产商B,此次报价是为了计算向某项工程的投标,投标将于同年10月1日开始进行,10月10日便函可得知投标结果。
同年9月10日,美国生产商B向德国建筑商A发出正式要约,要约中条件完整,但要约中既没有规定承诺期限,也没有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同年9月中旬起,国际市场钢缆的价格猛涨,在此种情况下,美国生产商B于10月2日向德国建筑商A发出撤销其9月10日要约的传真。
同年10月10日,当德国建筑商A得知自己已中标的消息后,仍立即向美国生产商B发去传真,对9月10日的要约表示承诺。
此后,美国生产商B认为他已于10月2日撤销了要约,因此合同不能成立。
双方就合同是否有效成立发生了纠纷。
问:根据公约的规定,德国建筑商A与美国生产商B之间的买卖钢缆的合同是否有效成立?【分析】成立,因为此桩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关键在于美国生产商B在10月2日的要约撤销是否有效。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16条对要约的撤销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公约规定的一般原则是:要约对要约人不具有约束力,即在合同成立之前(对方有效承诺之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然而,应特别注意的是,公约在规定了上述一般原则的基础上,同时又规定了在两种情况下是不可撤销的:一种是要约中载明了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二是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此项信赖行事。
本案情况显然属于上述两种特别情况的后者,即受要约人对要约“有理由信赖”并已按要约“行事”。
本案中,德国建筑商A之所以请美国生产商B报4万吨钢缆的价格,其目的是为了根据美国生产商B的报价通过周密计算之后向某项工程进行投标。
也就是说,美国生产商B在9月10日的要约(报价),将构成德国建筑商A投标的一个组成部分。
国际商法案例附答案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1案例一:一家日本公司同中国某服装厂签订了销售合同,由中国厂商向日本公司供应西装1000套,但是西装的布料和里料等材料均由日本公司提供。
问:若本合同产生争议,当事人能否提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解决争端?分析:不可以,因为此合同主要提供的是劳务和服务.案例二:一国际机器买卖合同,卖方同意交付机器并负责其安装,并提供技术人员负责机器操作一年。
该批机器价值为$1,000,000 ,技术人员工资等价值为$ 200,000(工资、奖金等)。
若双方当事人就该买卖合同发生争议,则该买卖合同是否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管辖?(假设双方当事人所在国均已批准该公约)分析:该合同仍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范。
因为该提供服务部分价值没有超过$1,000,000 ;若服务价值超过$1,000,000 ,则该合同不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规范。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2案例一:作为卖方的A公司(美国)向位于意大利的B公司发出一份要约,其中正面规定了货物价格、支付方式等,背面则规定了一仲裁条款。
B收到后,发出自己的格式条款表示接受。
但B的格式条款后有一争议解决条款规定采取诉讼方式。
A收到B承诺后,即按照规定发送货物。
后因国际货物价格下跌,B在接受部分货物后拒绝接受余货。
A由此提起仲裁。
问:(1)合同成立了吗?(2)合同争议应通过仲裁还是诉讼解决?分析:(1)合同成立。
B在作出承诺时更改了解决争议的条款,构成承诺实质性变更,即承诺无效,为反要约。
但之后A按合同发货,以行为承诺的方式接受了B的反要约,所以合同成立。
(2)根据CISG“最后一枪”原则,应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但美国不是CISG的缔约国)1. 承诺实质性变更:承诺无效;反要约2. 承诺方式:口头书面承诺/行为承诺案例二:被告Chilevich是一家在纽约注册的进出口公司。
它与苏联Raznoexport签订了一份鞋子销售合同。
合同规定一切合同争议将在莫斯科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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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案例附答案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1案例一:一家日本公司同中国某服装厂签订了销售合同,由中国厂商向日本公司供应西装1000套,但是西装的布料和里料等材料均由日本公司提供。
问:若本合同产生争议,当事人能否提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解决争端,分析:不可以,因为此合同主要提供的是劳务和服务.案例二:一国际机器买卖合同,卖方同意交付机器并负责其安装,并提供技术人员负责机器操作一年。
该批机器价值为$1,000,000 ,技术人员工资等价值为$ 200,000(工资、奖金等)。
若双方当事人就该买卖合同发生争议,则该买卖合同是否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管辖,(假设双方当事人所在国均已批准该公约) 分析:该合同仍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范。
因为该提供服务部分价值没有超过$1,000,000 ;若服务价值超过$1,000,000 ,则该合同不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规范。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2案例一:作为卖方的A公司(美国)向位于意大利的B公司发出一份要约,其中正面规定了货物价格、支付方式等,背面则规定了一仲裁条款。
B收到后,发出自己的格式条款表示接受。
但B的格式条款后有一争议解决条款规定采取诉讼方式。
A收到B承诺后,即按照规定发送货物。
后因国际货物价格下跌,B在接受部分货物后拒绝接受余货。
A由此提起仲裁。
问:(1)合同成立了吗,(2)合同争议应通过仲裁还是诉讼解决,分析:(1)合同成立。
B在作出承诺时更改了解决争议的条款,构成承诺实质性变更,即承诺无效,为反要约。
但之后A按合同发货,以行为承诺的方式接受了B 的反要约,所以合同成立。
(2)根据CISG“最后一枪”原则,应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但美国不是CISG的缔约国)1. 承诺实质性变更:承诺无效;反要约2. 承诺方式:口头书面承诺/行为承诺案例二:被告Chilevich是一家在纽约注册的进出口公司。
它与苏联Raznoexport签订了一份鞋子销售合同。
合同规定一切合同争议将在莫斯科仲裁。
之后,为履行合同被告向原告Filanto(意大利一家意大利制造和销售鞋的公司)发出要约购买鞋子,以履行对苏联Raznoexport 的合同。
在3月份,被告向原告发出一份经其签字的备忘录协议,以供原告签字。
该备忘录协议包含了价款、付款方式与交付条款,并就争端解决方式规定按照被告和苏联Raznoexport所达成的仲裁方式。
但原告并未签署并交还被告。
5月份,被告向原告开立一份信用证。
8月份,原告签署并交还备忘录协议,并附上一封信,声明它不受包括仲裁条款的约束。
9月份,被告在付款后接收了原告的两批鞋子。
随后因鞋子质量问题,被告便拒绝接受原告交付的剩余鞋子。
原告因此向纽约南区法院提起此诉讼。
但被告抗辩认为此案应在莫斯科仲裁。
问:(1)合同成立了吗,(2)合同争议应通过仲裁还是诉讼解决,分析:1、合同成立3月,被告向原告发出要约,原告为签署并返还,即拒绝要约5月,被告开立信用证,与买卖合同无关,因为信用证是独立于基础合同的8月,原告签署备忘录,为新要约9月,被告付款并接受鞋子,以履行的方式作出了默示的承诺,合同成立2、根据8月原告的要约,最终成立的买卖合同不包括仲裁条款,因此合同争议应以诉讼方式解决。
案例三:中国某出口公司与匈牙利商人订立了一份出口水果合同,支付方式为货到验收后付款。
但货到经买方验收后发现水果总重量缺少10%,而且每个水果的重量也低于合同规定,匈牙利商人既拒绝付款,也拒绝提货。
后来水果全部腐烂,匈海关向中方收取仓储费和处理水果费用5万美元。
问:你认为中方应如何挽回损失,分析:水果总重量缺少10%,且单个重量也低于合同规定,所以属于中方违约,但是中方可以根据CISG第86条(2)款的规定,向匈牙利商人索要仓储费和处理水果费。
CISG 第86条(2): 如果发运给买方的货物已到达目的地,并交给买方处置,而买方行使退货权利,则买方必须代表卖方收取货物,除非他这样做需要支付价款而且会使他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需承担不合理的费用。
如果卖方或受权代表他掌管货物的人也在目的地,则此一规定不适用。
……案例四:原告于1852年4月与被告订立雇佣合同,自6月1日起为被告当3个月的导游。
5月11日,被告写信给原告说他将完全不履行合同。
原告于5月22日向法院起诉称被告已构成违约应赔偿其损失。
被告辩称履约期未到根本不存在违约。
问:被告是否构成违约,分析:被告以文字形式声明其将完全不履行合同,即明示预期违约,属于预期根本违约,即被告构成违约行为案例五:原告(船主)与被告订立了租船合同,约定装货期限为7月上旬;装货地点为前俄国的敖德萨港。
原告船舶于7月1日抵达,被告告知其无货可装,船主为此不断催告,直至7月8日,被告始终告之无货。
问:(1)此时原告能否起诉被告违约,(2)但原告欲等待被告实际违约时再起诉,然而7月9日,英俄战争爆发。
问:7月11日原告起诉被告违约是否成立,分析:(1)能够起诉被告违约,因为被告明确告知无货,属于明示预期违约,构成预期根本违约,则原告能起诉被告违约。
(2)不成立,违约的两个要件是:一、违约行为;二、没有法庭赋予的免责条款。
此案例中,7月9号发生英俄战争,属于不可抗力,为免责条款,所以不构成违约。
案例六: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于欧洲某客户签订了一笔粮油商品的销售合同,交货条件是从11月份起至次年4月份,每月按等量装运交货5000公吨。
合同签订后,客户开来信用证,关于装运条件的规定与合同相同。
中方前3个月均按信用证要求装运、制单并议付了货款。
第四批货物在备货时,由于货源临时中断,中方公司虽经多方联系,均无结果,只能临时从别处调拨,但由于长途运输,第四批货物还是出现迟延装船的情况。
更为糟糕的是,货物到达买方不久,买方声称货物质量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并要求解除其余两批货物的合同关系。
(这一方面是由于中方备货仓促,把关不严,另一方面也与当时国际市场价格趋于下跌有关。
)此时,中方已经重新找到货源,仍想继续履行合同。
问:1. 买方能否解除该批货物的合同,2. 买方能否解除其余两批货物的合同,3. 对于第四批货物的货款,银行是否有权拒付,4. 如果第四批交单不符,银行可否拒绝余下两批货物的交单,分析:1、能,根据CISG第73条(1)。
2、能,根据CISG第73条(2)。
3、有权拒付,银行只是审核单证相符、单单相符,不涉及货物质量问题,若中方交单相符,则银行无权拒付。
但是,第四批货物出现迟延装船,则构成单证不符~4、可以,根据UCP600第32条。
CISG 第73条(1)对于分批交付货物的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对该批货物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
(2)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使另一方当事人有充分理由断定对今后各批货物将会发生根本违反合同,该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
(3)买方宣告合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为无效时,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已交付的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均为无效,如果各批货物是互相依存的,不能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
UCP600 第32条分期支款或分期装运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间段内分期支款或分期发运,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规定期限支取或发运时,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
案例七:解除合同合同约定卖方于6月1日前向买方交付一台精密压印机。
卖方迟延交付。
6月2日,买方发电报给卖方说: “We are anxious to receive machine. Hope very much that it can arrive by July 1.” 卖方7月3日将货物交付给买方。
但买方拒收并主张解除合同,理由是卖方未按照6月2日电报所规定之7月1期限内交付货物,卖方7月3日之交付行为构成根本违约。
问: 买方能否解除合同,分析:该通知不构成宽限期通知。
尽管通知履行之期限是明确的,但在该期限内履行义务之声明却是不明确的,因为其仅表明: “hope very much that it can arrive…” 。
若按下述表示方式进行表述,则可构成有效宽限期通知: “Thelast date when we can accept delivery will be July 1.”CISG 第49条(1)买方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宣告合同无效:(a)卖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或(b)如果发生不交货的情况,卖方不在买方按照第47条第(1)款规定的额外时间内交付货物,或卖方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
【47(1): 买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让卖方履行其义务。
】买方解除合同的条件:于迟延交付时,非违约方给予对方宽限期,而对方仍未在该宽限期内履行或明确表示将不再宽限期内履行 A. 宽限期必须是确定的,如:“final delivery date:30 September 2007” ;B. 要求在该宽限期内履行合同的表述必须是明确的。
案例八:风险移转、违约救济与不可抗力中国某公司(买方)是一家由香港和大陆商人合资设立的公司,其与一家美国注册公司(该公司系由香港投资者投资设立)签署一份购买飞机零部件的FOB合同。
该合同规定适用法律为CISG。
卖方将机器零部件分两批付运。
货物利用集装箱运输。
在第一批货物中,集装箱内飞机零部件有一部分是付运给中国另一家公司。
但该集装箱货物并未作出标记以作出区分究竟哪一部分是给买方的,只有当地的代理人才知道究竟如何区分。
在货物到港卸货过程中,集装箱跌落,导致买方所收到的货物有30%毁损。
两天后,买方就毁损货物联系卖方。
但卖方却告知买方美国政府刚发布禁令,禁止第二批货物售往中国。
(四)风险移转、违约救济与不可抗力问:1. 风险是否移转,为什么,2. 买方可否就第一批瑕疵货物及第二批货物请求实际履行,为什么,分析:1、未转移,根据CISG第67条(2)规定。
2、不能,因为美国政府发布禁令,所以根据CISG第79条(1)的规定,买方不能请求卖方实际履行。
CISG 第67条(2)但是,在货物以货物上加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出通知或其他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
CISG 79条(1)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
第三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第二讲提单运输(1)案例一:问:FOB合同中,承运人应向卖方还是买方签发提单,分析:向实际托运人即卖方签发~我国海商法规定:第72条: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