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案例附答案
国际贸易各种案例分析及解答
案例1某合同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公证员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已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航行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是否负责?为什么?
答:卖方对此项差价不负责。因为:
按照国际商会《INCOTERMS 2000》的解释:“FOB是指当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买方必须自该交货点起,负责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按本例的情况,卖方已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将货物在规定的装运港装上买方装运的船只上,自装船越过船舷之时起,货物的风险以由货物的卖方转移给买方。在运输途中部分的大米受到海水的浸泡,致使品质受到影响,这是属于风险损失范围,与卖方的交货品质无关。事实上,货物在装船时,已验明品质是符合合同规定的条件的。因此,按照FOB条件的解释,卖方不需要负责。
2案例分析(2)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至装运期我方在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期。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消合同。试问:我方应如何处理?
我方应拒绝买方撤消合同的无理要求。
按FOB条件成交的合同,按常规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卖方可代买方办理租船订舱,但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就本案来讲,因卖方代为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期,因此,卖方不承担因自己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卖方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风险应由买方承担,买方也不能因此要求撤消合同。
国际商法案例及答案
国际商法案例及答案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的案例
1、德国建筑商A于1993年8⽉底与美国⽣产商B联系,要求叛国⽣产商B向其报4万吨钢缆的价格,并明确告诉美国⽣产商B,此次报价是为了计算向某项⼯程的投标,投标将于同年10⽉1⽇开始进⾏,10⽉10⽇便函可得知投标结果。同年9⽉10⽇,美国⽣产商B向德国建筑商A发出正式要约,要约中条件完整,但要约中既没有规定承诺期限,也没有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同年9⽉中旬起,国际市场钢缆的价格猛涨,在此种情况下,美国⽣产商B于10⽉2⽇向德国建筑商A发出撤销其9⽉10⽇要约的传真。同年10⽉10⽇,当德国建筑商A得知⾃⼰已中标的消息后,仍⽴即向美国⽣产商B发去传真,对9⽉10⽇的要约表⽰承诺。此后,美国⽣产商B认为他已于10⽉2⽇撤销了要约,因此合同不能成⽴。双⽅就合同是否有效成⽴发⽣了纠纷。
问:根据公约的规定,德国建筑商A与美国⽣产商B之间的买卖钢缆的合同是否有效成⽴?
【分析】
成⽴,因为此桩买卖合同是否成⽴,关键在于美国⽣产商B在10⽉2⽇的要约撤销是否有效。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16条对要约的撤销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公约规定的⼀般原则是:要约对要约⼈不具有约束⼒,即在合同成⽴之前(对⽅有效承诺之前),要约⼈可以撤销要约,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于受要约⼈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然⽽,应特别注意的是,公约在规定了上述⼀般原则的基础上,同时⼜规定了在两种情况下是不可撤销的:⼀种是要约中载明了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式表⽰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是受要约⼈有理由相信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此项信赖⾏事。
国际商法案例整理(可编辑)
国际商法案例整理
案例1、斯密斯先生是某合伙事务所的合伙人之一,与其他三个合伙人一起被授权参与经营管。1999年5月,他在没有通知其他合伙人的情况下,擅自与一企业签订了一项合同,结果使得该事务所遭受损失,承担了一笔债务。同年10月,他退出该事务所。12月,债权人要求该事务所支付这笔债务。遭到拒付,其理由是其他三个合伙人对此不知情;债权人要求斯密斯先生支付,也遭到拒付,理由是他已经退出该事务所。斯密斯先生和该合伙事务所的拒绝是合理的吗?答:根据合伙法的有关规定,每个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的通常业务时所作出的行为,对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都具有约束力,所以在本例中,该合伙事务所不能用不知情来对抗第三人从而拒绝支付债务,斯密斯先生的行为对合伙事务所和其他合伙人均有约束力,该合伙事务所必须支付这笔债务。此外,根据合伙法的规定,当一个合伙人退出合伙后,他对于其作为合伙人期间企业所负的债务必须负责。所以,在本例中,斯密斯先生不得以其退出合伙事务所来对抗债权人,他必须与其他合伙人一起,共同支付债权人。当然,对于斯密斯先生的疏忽,合伙事务所有权要求斯密斯先生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案例2、 1996年4月,被告甲与其他人一起成立了“便民油漆队”。五人每人出资1000元,作为油漆队的经费,买了一些必要的工具,五人商定大家一起劳动,收入合理分配。
经区工商局批准后即开始营业。一次,承揽了给化工厂油漆管道的工作。工作后不久,甲不慎将吸剩的烟头扔到一堆麻袋中,引起火灾,给化工厂造成损失上万元。化工厂以便民油漆队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甲的行为给工厂造成的损失应由便民油漆队赔偿还是应由高某本人赔偿?答:根据合伙法的规定,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是个人合伙。根据这一规定,便民油漆队应属于公民个人合伙性质。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甲乱丢烟头引起火灾,不是合伙的“经营活动”,属于个人过失性的不法行为,由此产生的债务不是合伙的债务,而是其个人的债务。因此,赔偿工厂火灾损失的责任自应由甲自己负责。案例3、斯密斯先生与其它数人成立了“东亚股份有限公司”,专事投机买卖。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美元,斯密斯先生在某日违反公司法与别人签订一笔合同,亏损1000万美元。债权人催他缴纳债务,他声称东亚股份有限公司乃独立法人,他对该公司所负债务只以其出资40万美元为限,而他的个人财产为500万美元。斯密斯是否应用其个人财产来支付公司债务?答:根据公司法的一般规则,东亚股份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社团法人,其所欠债务与股东斯密斯先生的个人财产无关(虽然是由于斯密斯先生投机而引致的债务),其对债权人债务偿还仅限于注册资金100万美元。但是,依据公司法中特殊规定即“撩开公司面纱制度",斯密斯先生却必须用其个人财产偿还公司债务。因为根据这一制度,如果法院认为成立公司目的在于利用公司妨碍社会利益,进
国际商法案例集及答案
《国际商法》实训案例
1、(FOB风险转移)A(卖方)和B(买方)两个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成套设备的合同,FOB伦敦(在伦敦船上交货),买方B与C(船方)签订了货运合同。卖方按照买方的指示将设备运到伦敦港,C在使用船上吊杆把成套设备从A的船上往C船上运时,吊杆折断,造成货损,此时货物尚未越过船舷,风险并未转移给买方,卖方须承担损失,由卖方A向负责装卸的船方C提出索赔。
因此,以船舷为界原则,如货物在装船时脱钩入海,则由于货物没有越过船舷其风险由买方承担,但只要货物越过船舷,如货物掉在C的甲板上导致货损,则风险由买方承担。
2、FOB运输途中的风险承担
案例:某公司以FOB条件向境外出售一级大米300吨,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要求,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由于运输途中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故买方要求买方赔偿大米质量下降造成的差价损失。
问题:卖方是否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
评析: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FOB、CIF或CFR术语中,卖方只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而本案中,货物的风险发生在海上运输途中,因此,属于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故该差价损失应该由买方承担。
3、CFR贸易术语下的卖方装船通知义务
案例:德国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签订一份CFR合同,由德国公司向我国公司出口化工原料。合同规定:德国公司在2005年4月交货。德国公司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后,载货船于当天起航驶往目的港青岛。5月10日,德国公司向我公司发出传真,通知货已装船。我公司于当天向保险公司投保。但货到目的港后,经我公司检验发现,货物于5月8日在海上运输途中已经发生损失。
国际商法案例习题与答案详解
案例分析
第一章国际商法概述
《合伙企业》
一、1.甲、乙、丙3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合伙企业松美汽车配件厂。合伙协议中规定了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组办法:甲分配或分担3/5,丙、乙各自分配或分担1/5,争议由合伙人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是甲,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产、销售,经营期限为2年。问:
(1)乙、丙在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中拥有什么权利?
(2)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能否与王某再合作建一个经营汽车配件的门市部,将门市部的货卖给松美汽车配件厂?为什么?
(3)假如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甲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标的额10 万元以上的合同,后来,甲与某机械公司签订了12万元的合同,此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1)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乙、丙有如下权利:一是监督检查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二是按照约定,要求甲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三是查阅账簿;四是对甲执行事务中的不当之处提出异议。
(2)《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有损于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因此,《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人有竞业禁止义务、自己交易禁止义务,及不得从事有损合伙企业利益的事务的义务。据此,甲的行为应禁止。
(3)机械制造公司与甲签订的合同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
国际商事交易法案例
国际商事交易法案例
案例1
中国A进出口公司向美国C公司出口一批茶叶,数量10000箱,价格条款CIF纽约,卖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险。当货物到达纽约港时,买方对货物进行了检验。检验报告表明由于货舱进水,有500箱茶叶遭受浸泡,已经无法出售。因此美国买方拒绝接受这批货物,并宣告合同无效,拒绝支付货款。
问:美国方的行为是否合理,应如何处理?
案例2
一位德国卖主和一位瑞士买主签订合同,卖方向买方出售一套家用空气清新设备。双方合同执行完毕后,另一位德国人对货物提出所有权争议,要求法院判定合同无效,因为德国卖主没有货物的所有权。
问:本案能否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处理,并说明理由。
案例3
一位荷兰人委托一家德国拍卖商拍卖一副凡. 高的油画,双方约定,将拍卖所得的80%作为油画的价格支付给卖方.油画被另外一家拍卖商买到,并且新买主准备在一次国际性的拍卖会上进行拍卖.当第二家拍卖商将油画拿到国际拍卖会进行专家鉴定时,发现油画不是凡.高的作品.因此第二个拍卖商要求宣告他同第一个拍卖商之间的合同无效;而第一个拍卖商则要求荷兰卖方返还他支付给荷兰卖方的价款.法院在解决争议时,适用了<<公约>>的有关规定.试问法院对于此案例的解决适用<<公约>>是否正确?
案例4
中国C公司同美国F公司签订了一份FOB 出口合同。合同规定,由C 公司向F公司提供5000公斤茉莉华茶,双方商定5月前通过买方指定的班轮由青岛发运美国洛杉矶。C 公司于4月10日将货物备好,存放于青岛港一仓库内。4月15日,由于青岛遭受暴雨袭击,仓库漏水,造成所有货物被雨水浸泡,根本无法出售。在这种情况下,C公司只好马上通知F 公司延期装运。问应由哪方承担货物损失.
国际商法案例及答案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案例
1、德国建筑商A于1993年8月底与美国生产商B联系,要求叛国生产商B向其报4万吨钢缆的价格,并明确告诉美国生产商B,此次报价是为了计算向某项工程的投标,投标将于同年10月1日开始进行,10月10日便函可得知投标结果。同年9月10日,美国生产商B向德国建筑商A发出正式要约,要约中条件完整,但要约中既没有规定承诺期限,也没有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同年9月中旬起,国际市场钢缆的价格猛涨,在此种情况下,美国生产商B于10月2日向德国建筑商A发出撤销其9月10日要约的传真。同年10月10日,当德国建筑商A得知自己已中标的消息后,仍立即向美国生产商B发去传真,对9月10日的要约表示承诺。此后,美国生产商B认为他已于10月2日撤销了要约,因此合同不能成立。双方就合同是否有效成立发生了纠纷。
问:根据公约的规定,德国建筑商A与美国生产商B之间的买卖钢缆的合同是否有效成立?
【分析】
成立,因为此桩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关键在于美国生产商B在10月2日的要约撤销是否有效。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16条对要约的撤销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公约规定的一般原则是:要约对要约人不具有约束力,即在合同成立之前(对方有效承诺之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然而,应特别注意的是,公约在规定了上述一般原则的基础上,同时又规定了在两种情况下是不可撤销的:一种是要约中载明了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二是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此项信赖行事。
国际商法案例(含答案)
【案例1】
田某是一刚刚大学毕业的学生,由于工作不好找,因此想自己创业。后经人介绍,认识了跟他有同样想法的许某,许某已经参加工作两年了,对市场行情较熟悉。王某是许某的同事,也想与许某、田某共同做点事情。后三人商定,打算在软件行业发展,田某用编程技术出资;许某出资10万元并负责为产品寻找销售渠道;王某没有多少现金,但是对一朋友享有一年后到期的现金债权20万元。合伙成立后,田某研究开发了一项发明并申请了专利,合伙人约定该项专利所有权属于合伙企业,并约定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才能转让该专利。后来田某得知章某需要该技术,于是以个人名义将该项专利技术卖给了章某,章某并不知道这项专利技术属于张某所在的合伙企业。许某得知田某私自处分专利技术的消息后,将章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追回权利。在合伙企业经营期间,许某由于个人原因向陈某借款10万元,借款时约定:如果许某不能按时清偿陈某的债务,陈某可以直接行使许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借款到期后,许某一直没有清偿陈某的钱,陈某来到合伙企业所在地,向合伙企业说明上述情况,打算直接行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问题:(1)合伙人是否可以用债权进行出资?答:事实上债权人将债权作为出资是允许的。显然,与其他资产相比,债权具有更大的不稳定性。在中国的现实阶段,商业信用低下,允许债权作为出资,显然会造成合伙企业的不稳定,因此,以债权出资同样需要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和认可。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把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转让给第三人,合伙企业是否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国际商法 案例分析及解析
第三章贸易术语的选用
【案例1】
天津某外贸公司收到美国一客商函电,欲订购我格兰士微波炉300台,邀我报每台FOB SANFRANCISCO价。试问:如按《2000通则》报价,我应如何报价?
【解析】
1.美商是按《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去操作的。美商是有可能是要求卖方在出口国(中国)内陆指定地点的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甚至在进口国(美国)指定内陆地点交货。按这一种价格术语的解释,卖方要自负费用,自担风险将货物送买方固定指定地点,这种报价对我不利,不宜接受。
2.每台XX美元FOB天津。
【案例2】
买卖双方签订FOB合同,卖方向买方出口一级大米300公吨,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于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运通知。货物运输中由于风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问卖方是否应该负责?为什么?
【解析】
卖方不应该负责。根据FOB贸易术语,买卖双方风险责任划分界限是以船舷为界划分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卖方自己承担。
【案例3】
我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一份FOB合同,出售油菜籽。合同规定:“3月份内装船”,“如果买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派船接货,卖方同意保留28天,但买方负担相关仓租、利息和保险费”。事后,买方在3月份未能派船。卖方发出警告,如果4月28日前仍不能派船,卖方将撤撤销合同并保留索赔权。结果买方的船5月5日才到。卖方拒绝交货,并提出损失赔偿。(1)卖方可否拒绝交货?(2)卖方能否取消合同?(3)如索赔,应包括什么项目?
国际商法案例
案例一:
德国建筑商A于1993年8月底与美国B联系,要求B向A报4万吨铜缆价格,并明确告知B此报价是为了计算向某项工程的投标;投标于同年10月1日进行,10月10日可知道结果;9月10日B向A发出正式要约,内容完整,但并没有规定承诺期限,也未注明不可撤销;9月中旬铜缆价格大涨,B于10月2日向A 发出撤销传真;10月10日A得知中标后,立即向B发出传真表示对9月10日的要约表示接受;
问:要约是否已被撤销,合同是否成立
答案:该要约是不能被撤销的,合同有效成立;因为受要约人A有理由相信要约不能撤销,并已经为要约付诸了行动;
案例二:
甲与房地产签订预售协议,规定:2002年1月签订合同,合同成立时首付30%,即9万元,半年后工程结构完成时付款达70%,即21万元,余款于房屋交付时结毕,交付日期不迟于2003年5月底;甲交完首付,待交第二批款时,发现乙未完成工程结构便不再缴款;至今该工程也未交付使用,乙于2002年10月提起诉讼,诉甲违约,因赔偿乙损失;
问:法院应该支持乙的诉讼请求吗考察同时履行抗辩权
答案:法院不因该支持乙的诉讼请求;该合同为双务合同,因为乙未按合同规定完成工程结构,形成重大违约;甲有在对方未对待给付之前拒绝履行自己合同义务的权利;
案例三:
A公司与B公司签约,向后者销售54寸大型彩电1000台,每台CIF纽约1000美元,B公司先付总价款10%的定金,A公司在收到定金后30天内组织货源,即期装船,余款采用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因B一直未付定金,A未能履行合同,B以A违约为由起诉;
国际商法案例及答案
案例一
甲公司在银行的支票存款共100万元人民币,该公司签发了一张面额为200万元的转账支票给乙公司,之后,甲公司没有向开户银行存款。请问:
(1)乙公司所持的支票是否为空头支票?如何判断空头支票?
是,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是否为空头支票,应以持票人依该支票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之时为准,而不能以出票人签发支票时为准。
(2)空头支票的付款人是否是票据债务人?为什么?
不是,付款人不是票据上的当然债务人,支票中的付款人在支票存款中足以支付时
才有法定的付款义务。
(3)甲公司对空头支票的持票人应负什么责任?
甲公司作为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此外,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案例二
2006年5月20日,上海某苗圃向浙江宁波某园艺公司订购一批花木。为此苗圃签发了一张票面金额为8万元的现金支票,交付给浙江宁波某园艺公司。园艺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去银行提款过程中,不慎遗失了支票,园艺公司随即电告某苗圃此事,请其协助防范。某苗圃接到报告后,遂以申请人身份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要求宣告遗失票据无效。请问:
(1)人民法院是否应该受理某苗圃的申请?
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某苗圃的申请,因某苗圃是票据的出票人并非最后的持有人,因
此不具备申请人资格。
(2)如申请公示催告,应向哪一个法院申请,由谁申请?应该经过怎样的程序?
应由宁波园艺公司向票据支付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其程序如下:第一,宁波园艺公司向票据支付地基层法院提出申请。
第二,法院收到申请后立即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第三,法院决定受理后,向支付人发出停止支付的通知并同时发布公示催告。
国际商法案例附答案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1
案例一:一家日本公司同中国某服装厂签订了销售合同,由中国厂商向日本公司供应西装1000套,但是西装的布料和里料等材料均由日本公司提供。
问:若本合同产生争议,当事人能否提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解决争端?
分析:不可以,因为此合同主要提供的是劳务和服务.
案例二:一国际机器买卖合同,卖方同意交付机器并负责其安装,并提供技术人员负责机器操作一年。该批机器价值为$1,000,000 ,技术人员工资等价值为$ 200,000(工资、奖金等)。若双方当事人就该买卖合同发生争议,则该买卖合同是否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管辖?(假设双方当事人所在国均已批准该公约)分析:该合同仍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范。因为该提供服务部分价值没有超过$1,000,000 ;若服务价值超过$1,000,000 ,则该合同不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规范。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2
案例一:作为卖方的A公司(美国)向位于意大利的B公司发出一份要约,其中正面规定了货物价格、支付方式等,背面则规定了一仲裁条款。B收到后,发出自己的格式条款表示接受。但B的格式条款后有一争议解决条款规定采取诉讼方式。A收到B承诺后,即按照规定发送货物。后因国际货物价格下跌,B在接受部分货物后拒绝接受余货。A由此提起仲裁。
问:(1)合同成立了吗?
(2)合同争议应通过仲裁还是诉讼解决?
分析:(1)合同成立。B在作出承诺时更改了解决争议的条款,构成承诺实质性变更,即承诺无效,为反要约。但之后A按合同发货,以行为承诺的方式接受了B的反要约,所以合同成立。(2)根据CISG“最后一枪”原则,应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但美国不是CISG的缔约国)
浙财东方 国际商法 例题(国经部分)
例10:甲公司(买方)与乙公司订立了一份国际货物买 卖合同。后因遇到无法预见与不能克服的障碍,乙公司 未能按照合同履行交货义务,但未在合理时间内将此情 况通知甲公司。甲公司直到交货期过后才得知此事。乙 公司的行为使甲公司遭受了损失。依《联合国国际货物 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例18:中国甲公司通过海运从某国进口一批服装,承 运人为乙公司,提单收货人一栏写明“凭指示”。甲 公司持正本提单到目的港提货时,发现货物已由丙公 司以副本提单加保函提取。甲公司与丙公司达成了货 款支付协议,但随后丙公司破产。甲公司无法获赔, 转而向乙公司索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关于本 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本案中正本提单的转让无需背书 B 货物是由丙公司提走的,故甲公司不能向乙公司索 赔 C 甲公司与丙公司虽已达成货款支付协议,但未得到 赔付,不影响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责任 D 乙公司应当在责任限制的范围内承担因无单放货造 成的损失
例题
例1:2008年8月11日,中国甲公司接到法国乙公司出 售某种设备的发盘,有效期至9月1日。甲公司于8月 12日电复:“如能将每件设备价格降低50美元,即可 接受”。对此,乙公司没有答复。甲公司于8月29日再 次致电乙公司表示接受其8月11日发盘中包括价格在内 的全部条件。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6道题答案
1. 2007年6月27日,中方某公司应荷兰某公司的请求,报出C514某初级产品200公吨,每公吨CIF1920美元,鹿特丹,即期装运的实盘(FIRM OFFER)。对方接到此盘后未作承诺(ACCEPTANCE),只是要求中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延长实盘的有效期。中方将数量增加到300公吨,价格每公吨减至1900美元,两次延长有效期,最后延至7月25日。荷商于7月22日来电接受。但中方在接到对方来电时发现,盛产该产品的国家因严重的自然灾害而影响此产品的产量,致使该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猛涨。于是,中方以该产品已经出售为由,拒绝向该荷兰公司出售此产品。
试问:(1).中方向荷兰的发盘对中方有无拘束力,为什么?
答:有。发盘具有法律约束力。符合有效发盘条件,并且发盘人的这种肯定性质的表示为“实盘”,发盘对发盘人具有约束力。发盘人发出发盘后不能随意反悔,一旦受盘人接受发盘,发盘人就必须按发盘条件与对方达成交易并履行合同(发盘)义务。
(2).荷方7月22日来电接受中方发盘是否构成该买卖合同的成立,为什么?
答:构成。因为在发盘有效期内,受盘人作出了接受承诺。
(3).中方拒绝出售此产品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
答;应当承担。合同在7月22日已经成立,拒绝出售会构成违约。
(4).如果你是一位法官或仲裁员,应如何判决或裁决此案?
答:合同成立。中方不能拒绝出售此产品。
6. 美国A公司欲将从别国进口的某种商品转售给我国B公司,为此A向B发出要约.B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复电:"接受,请提供产地证明."对此,A并未答复.以后,A收到B开来的信用证,信用证中的单据条款要求提供产地证.因为该商品并非美国的本国产品,美国的有关机构不能签发产地证。于是,A电请B取消信用证中的产地证条款,遭到拒绝,引发了双方的纠纷。A公司提出它从未对提供产地证的要求表示同意,因此买卖合同并未成立;而B公司则坚持认为双方已经达成合同,A公司必须发合同规定在交货时提供产地证。
国际商法典型案例分析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为期两年的供货
国际商法典型案例分析
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为期两年的供货合同,规定:一切更改和终止均以书面通知为准;甲公司应分批供货,每月供应一千打。当甲公司按规定供应第一批货物以后乙公司口头通知甲公司更改货物规格,否则拒收,甲公司按口头更改的规定供应了第二批和第三批货物,乙公司照收无误,并按时付清每批货款。但当甲公司按更改的规格供应第四批货物时,乙公司拒收,理由是甲公司供应的货物规格与双方签订的合同不符,乙公司口头更改的规格应属无效。为此,双方发生争议。此案当如何解决?
答: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另外一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在本案中,甲乙公司虽然约定合同变更需要采用书面形式,但是在甲方按照乙方口头变更合同的要求加工货物并交付时,乙方没有提出异议,则认为双方对合同的变更已经达成协议,合同已经更新,作为乙方无权根据变更之前的合同主张权利。
2.我国甲公司向国外出售一批农产品C—514,于7月17日向国外乙公司发盘:C —514农产品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900美元,CIF鹿特丹,7月25日前答复有效。国外乙公司于7月22日复电:接受贵方7月17日电,C —514农产品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900美元,CIF鹿特丹,除通常的装运单据之外,要求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我国甲公司于7月25日复。电如下:贵方22日电,十分抱歉,由于国际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收到贵方收到电报以前,我方已另性售出。双方就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争议。问此案当如何解决?
国际商法 案例2
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一人公司之区别(题目)
个人独资企业课堂案例
•案例一:某个人独资企业开头几年由投资人巴克利自行经营,盈利100万美元。后因投资人巴克利年老体衰,很难经营管理企业,便委托贝尔管理企业。由于贝尔不会管理经营,现欠债150万美元,企业很难再维持下去,故准备解散并清算。
•问题:
•第一,独资企业解散后的150万美元债务应有巴克利承担,还是由贝尔承担,为什么?
•第二,如果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怎么办?
•案例二:2001年9月,投资人甲开办一家独资企业并自己进行经营。2003年3月,因身体原因,甲将企业委托给乙管理,并约定:金额在2万美元以下的合同可以由乙自行决定,金额超过2万美元的合同必须经甲同意后才可以签订,乙应本着诚实、忠信的原则经营、管理企业。乙接管企业的经营权后,开始经营管理企业,包括:(1)2003年10月,乙认为一笔交易非常有利于企业,便在未经甲同意的情况下签订了一份3万美元的订货合同;(2)2003年11月,乙的一个朋友为购买一辆汽车向银行贷款5万美元,乙以该独资企业财产为该朋友设定了抵押;(3)2004年1月,因感到该独资企业经营状况不佳,难以为继,便自己注册了一家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业,打算不久后辞去职务,经营自己的企业。2004年3月,甲检查企业财务和经营状况时发现企业状况不佳,很难继续经营,并发现了乙的上述问题。甲决定关闭企业,进行清算。此时企业所有资产合计13万美元,而对外负债18万美元。
•问题:
•第一,如果甲将企业委托给乙管理时,仍然赢利,由于乙管理不善导致亏损。企业关闭时不能清偿的债务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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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案例附答案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1
案例一:一家日本公司同中国某服装厂签订了销售合同,由中国厂商向日本公司供应西装1000套,但是西装的布料和里料等材料均由日本公司提供。
问:若本合同产生争议,当事人能否提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解决争端,
分析:不可以,因为此合同主要提供的是劳务和服务.
案例二:一国际机器买卖合同,卖方同意交付机器并负责其安装,并提供技术人员负责机器操作一年。该批机器价值为$1,000,000 ,技术人员工资等价值为$ 200,000(工资、奖金等)。若双方当事人就该买卖合同发生争议,则该买卖合同是否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管辖,(假设双方当事人所在国均已批准该公约) 分析:该合同仍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范。因为该提供服务部分价值没有超过
$1,000,000 ;若服务价值超过$1,000,000 ,则该合同不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规范。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2
案例一:作为卖方的A公司(美国)向位于意大利的B公司发出一份要约,其中正面规定了货物价格、支付方式等,背面则规定了一仲裁条款。B收到后,发出自己的格式条款表示接受。但B的格式条款后有一争议解决条款规定采取诉讼方式。A收到B承诺后,即按照规定发送货物。后因国际货物价格下跌,B在接受部分货物后拒绝接受余货。A由此提起仲裁。
问:(1)合同成立了吗,
(2)合同争议应通过仲裁还是诉讼解决,
分析:(1)合同成立。B在作出承诺时更改了解决争议的条款,构成承诺实质性变更,即承诺无效,为反要约。但之后A按合同发货,以行为承诺的方式接受了B 的反要约,所以合同成立。(2)根据CISG“最后一枪”原则,应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但美国不是CISG的缔约国)
1. 承诺实质性变更:承诺无效;反要约
2. 承诺方式:口头书面承诺/行为承诺
案例二:被告Chilevich是一家在纽约注册的进出口公司。它与苏联Raznoexport签订了一份鞋子销售合同。合同规定一切合同争议将在莫斯科仲裁。之后,为履行合同被告向原告Filanto(意大利一家意大利制造和销售鞋的公司)发出要约购买鞋子,以履行对苏联Raznoexport 的合同。在3月份,被告向原告发出一份经其签字的备忘录协议,以供原告签字。该备忘录协议包含了价款、付款方式与交付条款,并就争端解决方式规定按照被告和苏联Raznoexport所达成的仲裁方式。但原告并未签署并交还被告。5月份,被告向原告开立一份信用证。8月份,原告签署并交还备忘录协议,并附上一封信,声明它不受包括仲裁条款的约束。9月份,被告在付款后接收了原告的两批鞋子。随后因鞋子质量问题,被告便拒绝接受原告交付的剩余鞋子。原告因此向纽约南区法院提起此诉讼。但被告抗辩认为此案应在莫斯科仲裁。问:(1)合同成立了吗,
(2)合同争议应通过仲裁还是诉讼解决,
分析:1、合同成立
3月,被告向原告发出要约,原告为签署并返还,即拒绝要约
5月,被告开立信用证,与买卖合同无关,因为信用证是独立于基础合同的8月,原告签署备忘录,为新要约
9月,被告付款并接受鞋子,以履行的方式作出了默示的承诺,合同成立
2、根据8月原告的要约,最终成立的买卖合同不包括仲裁条款,因此合同争议应以诉讼方式解决。案例三:中国某出口公司与匈牙利商人订立了一份出口水果合同,支付方式为货到验收后付款。但货到经买方验收后发现水果总重量缺少10%,而且每个水果的重量也低于合同规定,匈牙利商人既拒绝付款,也拒绝提货。后来水果全部腐烂,匈海关向中方收取仓储费和处理水果费用5万美元。问:你认为中方应如何挽回损失,
分析:水果总重量缺少10%,且单个重量也低于合同规定,所以属于中方违约,但是中方可以根据CISG第
86条(2)款的规定,向匈牙利商人索要仓储费和处理水果费。
CISG 第86条(2): 如果发运给买方的货物已到达目的地,并交给买方处置,而买方行使退货权利,则买方必须代表卖方收取货物,除非他这样做需要支付价款而且会使他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需承担不合理的费用。如果卖方或受权代表他掌管货物的人也在目的地,则此一规定不适用。……
案例四:原告于1852年4月与被告订立雇佣合同,自6月1日起为被告当3个月的导游。5月11日,被告写信给原告说他将完全不履行合同。原告于5月22日向法院起诉称被告已构成违约应赔偿其损失。被告辩称履约期未到根本不存在违约。
问:被告是否构成违约,
分析:被告以文字形式声明其将完全不履行合同,即明示预期违约,属于预期根本违约,即被告构成违约行为
案例五:原告(船主)与被告订立了租船合同,约定装货期限为7月上旬;装货地点为前俄国的敖德萨港。原告船舶于7月1日抵达,被告告知其无货可装,船主为此不断催告,直至7月8日,被告始终告之无货。问:(1)此时原告能否起诉被告违约,
(2)但原告欲等待被告实际违约时再起诉,然而7月9日,英俄战争爆发。问:7月11日原告起诉被告违约是否成立,
分析:(1)能够起诉被告违约,因为被告明确告知无货,属于明示预期违约,构成预期根本违约,则原告能起诉被告违约。
(2)不成立,违约的两个要件是:一、违约行为;二、没有法庭赋予的免责条款。此案例中,7月9号发生英俄战争,属于不可抗力,为免责条款,所以不构成违约。
案例六: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于欧洲某客户签订了一笔粮油商品的销售合同,交货条件是从11月份起至次年4月份,每月按等量装运交货5000公吨。合同签订后,客户开来信用证,关于装运条件的规定与合同相同。中方前3个月均按信用证要求装运、制单并议付了货款。第四批货物在备货时,由于货源临时中断,中方公司虽经多方联系,均无结果,只能临时从别处调拨,但由于长途运输,第四批货物还是出现迟延装船的情况。更为糟糕的是,货物到达买方不久,买方声称货物质量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并要求解除其余两批货物的合同关系。 (这一方面是由于中方备货仓促,把关不严,另一方面也与当时国际市场价格趋于下跌有关。)此时,中方已经重新找到货源,仍想继续履行合同。
问:
1. 买方能否解除该批货物的合同,
2. 买方能否解除其余两批货物的合同,
3. 对于第四批货物的货款,银行是否有权拒付,
4. 如果第四批交单不符,银行可否拒绝余下两批货物的交单,
分析:1、能,根据CISG第73条(1)。。。
2、能,根据CISG第73条(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