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的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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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9.06•【文号】•【施行日期】2023.09.06•【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矿山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是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矿山安全生产准入(一)严格灾害严重煤矿安全准入。

停止新建产能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

新建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原则上应按采煤、掘进智能化设计。

(二)严格非煤矿山源头管控。

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科学合理设置矿山。

矿产资源勘查应达到规定程度,相邻矿山生产建设作业范围最小距离应满足相关安全规定,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矿山不得以山脊划界。

除符合规定的情形外,新设采矿权范围不得与已设采矿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可集中开发的同一矿体不得设立2个以上采矿权。

采矿许可证证载规模是拟建设规模,矿山设计单位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基础上,充分考虑资源高效利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在矿山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中科学论证并确定实际生产建设规模,矿山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生产。

(三)规范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尾矿库等矿山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由省级以上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不得下放或者委托。

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制定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规范,严格实质内容审查,不得仅对程序和形式进行审查。

矿山开发没有进行一次性总体设计的,原则上不得审批安全设施设计。

1个采矿权范围内原则上只能设置1个生产系统。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 XXXX-2005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AQ ICSZ2005-xx-xx 发布 2005-xx-xx 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 布目录前言本导则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9号)制定,是用于创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的强制性标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推进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的目的是为了使企业采用适应的安全管理模式和方法,持续改进安全生产绩效,不断消除和控制危害、降低风险,保证员工的安全与健康和提高生产效率。

本导则围绕影响企业安全生产的安全文化、安全法律法规、安全责任、安全科技和安全投入等企业安全标准化核心内容,体现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原则,明确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创建安全标准化的原则、内容及其要求以及创建过程。

本导则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导则》(以下称《导则》),明确了创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的总体原则、创建过程和核心内容;第二部分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以下称《实施指南》),该部分包括《金属非金属地下开采系统矿山安全标准化指南》、《金属非金属露天开采系统矿山安全标准化指南》、《尾矿库安全标准化指南》和《小型采石场安全标准化指南》,分别明确了金属非金属地下开采系统矿山、金属非金属露天开采系统矿山、尾矿库和小型采石场的安全标准化内容和要求;第三部分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评价指南》(以下称《评价指南》),该部分包括《金属非金属地下开采系统矿山安全标准化评价标准》、《金属非金属露天开采系统矿山安全标准化评价标准》、《尾矿库安全标准化评价标准》和《小型采石场安全标准化评价标准》,分别明确了金属非金属地下开采系统矿山、金属非金属露天开采系统矿山、尾矿库和小型采石场的安全标准化评价内容和要求。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安全基础工作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安全基础工作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安全基础工作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3.09•【文号】安监总管一[2009]44号•【施行日期】2009.03.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安全基础工作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09〕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促进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含选矿厂尾矿库,下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继续降低事故总量,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努力实现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工作、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基础工作、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作为重要基础产业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尤其是经过几年的安全整治,整体安全生产水平有所提高。

但许多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开采不正规,工艺技术和装备水平较差、从业人员素质和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不高,安全保障能力较弱的状况还没有根本改变。

尽管经过各方面的努力,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从2004年起呈持续下降趋势,但是事故总量仍然较大,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特别是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事故多发,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进一步加强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工作,大力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已迫在眉睫,势在必行。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企业要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工作、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在落实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方面取得新进展,在“治散”、“治乱”、“治差”方面取得新突破,在技术、管理、监督方面取得新成效,大力加强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安全基础工作,大力改善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大力提高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安全保障能力,促进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发展。

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0〕1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建设、生产行为,切实提高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水平,遏制建设项目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多发势头,促进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认真贯彻执行《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8号),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违法违规建设、生产行为,督促和指导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有关规定,有效遏制了建设项目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但是,部分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一是部分地区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责任不明确,对建设项目缺乏有效安全监管;二是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部分建设单位以包代管,未对建设项目进行统一的协调和管理;三是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或者边建设边生产;四是部分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挂靠资质施工;五是擅自变更设计或者不按经审查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六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严格,安全技术措施落实不到位。

为此,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和安全管理工作摆上重要日程,认真落实政府安全监管和企业安全管理责任,强化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二、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责任建设单位要全面落实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职责,其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对项目安全全面负责。

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好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要认真审核施工单位资质,不得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要与施工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和管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7.05•【文号】安监总管一[2011]104号•【施行日期】2011.07.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1〕1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海油安办各分部,有关中央企业:近年来,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统一部署,在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全国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取得初步成效,石油天然气生产单位全面推行健康、安全和环境(HSE)管理体系并持续加以改进。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下简称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标准化建设的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1.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切实落实《国务院通知》和《指导意见》精神,本着规范工作、全面推进的原则,健全完善标准化建设评审标准体系、评审组织体系和奖励约束体系;强化石油天然气生产单位HSE管理体系建设,按照标准化建设要求分级达标;促进非煤矿山实现全员参与、过程控制和持续改进,推进本质安全水平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有效消除事故隐患,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2.工作目标。

2011年底前,大中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和三等以上尾矿库达到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颁布实施HSE管理体系分级及评分办法;2013年底前,所有非煤矿山和尾矿库达到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2015年底前,80%的大中型非煤矿山达到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0.17•【文号】安监总管一[2007]214号•【施行日期】2007.10.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07〕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管理工作,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以及《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等法律标准的规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1.金属非金属矿山是我国重要的基础产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近年来,通过开展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和实施安全生产许可等工作,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事故从2004年起呈持续下降的趋势,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

但是,金属非金属矿山事故总量仍然较大,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在尾矿库、采空区、露天边坡等方面仍存在重大隐患,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实现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

2.我国金属非金属矿山95%以上为本质安全程度低的小型矿山,生产工艺相对落后,技术装备水平较低,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责任不落实,技术管理和现场管理薄弱,安全投入不足和安全培训不到位。

因此,必须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管理,提高安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促进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的安全发展。

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原则、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3.指导原则。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11.05•【文号】安监总管一[2012]134号•【施行日期】2012.1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2〕1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近年来,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以下简称选矿厂)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为进一步加强选矿厂安全生产工作,提高选矿厂安全管理水平,强化选矿厂安全监管,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各类事故发生,促进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一)进一步提高对选矿厂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选矿厂是金属非金属矿山的配套生产系统,与矿山生产、尾矿库运行紧密相关。

近年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矿山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l6423-2006)、《选矿安全规程》(GB18152-2000)的有关规定,不断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选矿厂安全管理、隐患排查治理等方面取得很大成效。

但是,由于部分地区未将选矿厂安全监管工作纳入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监管范围,部分选矿厂存在设备设施落后、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实等问题,机械伤害、高处坠落和物体打击等事故时有发生。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深入选矿厂进行调查研究和督促检查,认真分析本地区选矿厂安全管理现状,强化对策措施,建立有效机制;要落实责任,强化监管,严格执法,尤其要严肃查处选矿厂生产安全事故,严厉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要高度重视选矿厂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细化工作措施,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认真查找薄弱环节和重大隐患,强化应急管理,有效预防各类事故发生。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矿山安全
【发文字号】安监总管一[2017]98号
【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09.01
【实施日期】2017.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
行)》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17〕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准确判定、及时整改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金属非金属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7年9月1日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一)安全出口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要求。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三)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

(四)没有及时填绘图,现状图与实际严重不符。

(五)露天转地下开采,地表与井下形成贯通,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caj4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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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专篇编写提纲等文书格式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2〕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进一步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根据《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8号)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写提纲》等文书格式,修订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写提纲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有关表格格式的通知》(安监总管一字〔2005〕29号)同时废止。

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的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仍按照《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写提纲2.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写提纲3.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编写提纲4.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编写提纲5.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写提纲6.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写提纲7.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写提纲8.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9.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10.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11.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12.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newpage/Contents/Channel_5493/2012/0413/168154/content_1 68154.htm附件1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写提纲前言简述项目基本情况、评价项目委托方及评价要求、评价工作过程等。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安全管理防范中毒窒息事故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安全管理防范中毒窒息事故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安全管理防范中毒窒息事故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6.08•【文号】安监总管一[2010]93号•【施行日期】2010.06.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安全管理防范中毒窒息事故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0〕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刻吸取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下简称地下矿山)中毒窒息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地下矿山中毒窒息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加强地下矿山通风安全管理工作、严密防范中毒窒息事故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地下矿山通风是保证向井下连续输送必要数量的新鲜空气、稀释并排除有毒有害气体和矿尘,为矿工创造安全舒适工作环境的根本措施。

矿井实行机械通风、合理设置通风构筑物、正确布置局部通风机及风筒是控制中毒窒息事故发生的前提。

加强通风系统维护与运行管理是杜绝中毒窒息事故的保证。

近年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矿山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以及《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AQ2013-2008)的有关规定,大力开展机械通风专项整治,在通风安全管理、预防中毒窒息事故等方面取得很大成效,促进了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但是,由于部分地下矿山企业存在通风系统不完善、通风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实、应急管理工作不到位等问题,导致中毒窒息以及因盲目施救导致死亡人数增加的事故时有发生,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重大损失。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地下矿山企业要高度重视地下矿山通风安全管理工作,把加强机械通风作为通风安全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宣贯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宣贯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宣贯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0.25•【文号】管一函[2006]57号•【施行日期】2006.10.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宣贯工作的通知(管一函〔2006〕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对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的安全监管,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先后发布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

为充分发挥这两部规程的作用,使其服务于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工作,推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监管水平,促进全国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现就这两部规程宣贯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这两部规程在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安全监管总局在全面总结近十年来我国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组织40多位矿山安全领域的专家历时5年时间,对原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年发布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1996)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GB16424-1996)两部国家标准进行修订,并将其合二为一,更名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

该规程是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的技术基础,是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依法监管的技术准则。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是安全监管总局在原国家经贸委颁布的《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原经贸委令第20号)的基础上,针对近年来尾矿库安全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实施,制定并颁布的。

(安监总管一〔2010〕16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__六大系统[1]

(安监总管一〔2010〕16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__六大系统[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和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0〕1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进一步提高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和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二○一○年十月九日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和监督检查暂行规定一、总则(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下简称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三)地下矿山企业应按本规定要求期限安装使用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并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各系统正常运行。

(四)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矿山企业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安装标准(五)监测监控系统。

1.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1年底前建立采掘工作面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采掘工作面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浓度,以及主要工作地点风速的动态监控。

(1)一氧化碳传感器设置。

①采用压入式通风的独头掘进巷道,应在距离掘进工作面5-10m混合风流处和距离巷道出口10-15m回风流中各设置1个一氧化碳传感器;采用抽出式通风的独头掘进巷道,应在风筒口与工作面的混合风流处设置1个一氧化碳传感器;采用混合式通风的独头掘进巷道,应在距离掘进工作面5-10m混合风流处设置1个一氧化碳传感器。

一氧化碳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得大于0.3m,距巷壁不得小于0.2m。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4.15•【文号】安监总管一[2009]80号•【施行日期】2009.04.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7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5日)废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09〕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精神,全面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以下简称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金属非金属矿山本质安全程度和安全管理水平,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AQ2007-2006,以下简称《规范》)的规定和要求,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标准化建设的重要意义1.近年来,在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类矿山企业共同努力下,通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强化安全生产许可,加强企业安全管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整体水平不断提高。

但部分金属非金属矿山开采不正规、工艺技术落后、设备设施水平低、基础管理薄弱等问题没有根本解决,导致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多发,事故总量依然较大,重特大事故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在全国范围内强制推进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势在必行,以促使各类矿山企业逐步建立以风险控制为核心,全员参与、过程控制和持续改进的动态安全管理体系,实现对矿山各个环节的风险进行辨识、预控,最大限度地消除在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事故隐患,有效降低事故总量,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08.11•【文号】安监总厅管一[2011]177号•【施行日期】2011.08.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标准化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1〕1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1〕104号)有关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修订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尾矿库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请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评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09〕70号)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二○一一年八月十一日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二○一一年八月目录一、说明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1.安全生产方针与目标1.1 方针(50分)1.2 目标(50分)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2.1需求识别与获取(30分)2.2融入(40分)2.3 评审与更新(30分)3.安全生产组织保障3.1 安全生产责任制(60分)3.2 安全机构设置与人员任命(80分)3.3 员工参与(60分)3.4 文件与资料控制(60分)3.5 外部联系与内部沟通(50分)3.6 系统管理评审(50分)3.7 供应商与承包商管理(60分)3.8 安全认可与奖励(50分)3.9 工余安全管理(30分)4. 风险管理4.1 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要求(50分)4.2 风险评价(120分)4.3 关键任务识别与分析(80分)5.安全教育与培训5.1 员工安全意识(80分)5.2 培训(120分)6. 生产工艺系统安全管理6.1 设计要求(50分)6.2 采矿工艺(150分)6.3 生产保障系统(150分)6.4 变化管理(100分)7.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7.1 基本要求(100分)7.2 设备设施维护(200分)8.作业现场安全管理8.1 作业环境(160分)8.2 作业过程(240分)8.3 劳动防护用品(100分)9.职业卫生管理9.1 健康监护(60分)9.2 职业危害控制(80分)9.3 职业卫生监测(60分)10.安全投入、安全科技与工伤保险10.1 安全投入(100分)10.2 安全科技(60分)10.3 工伤保险(40分)11.检查11.1 一般要求(80分)11.2 巡回检查(80分)11.3 例行检查(80分)11.4 专业检查(100分)11.5 综合检查(80分)11.6 纠正和预防措施(80分)12.应急管理12.1 应急准备(60分)12.2 应急预案(100分)12.3 应急响应(100分)12.4 应急保障(80分)12.5 应急评审与改进(60分)13.事故、事件报告、调查与分析13.1 报告(50分)13.2 调查(50分)13.3 统计与分析(60分)13.4 事故、事件回顾(40分)14.绩效测量与评价14.1 绩效测量(50分)14.2 系统评价(50分)一、说明1.为规范全国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合理确定评审等级,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地下矿山实施指南》(AQ2007.2-2006)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评分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文号】安监总管一〔2007〕214号【发布日期】2007-10-17【生效日期】2007-10-1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07〕2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管理工作,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以及《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等法律标准的规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1.金属非金属矿山是我国重要的基础产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近年来,通过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和实施安全生产许可等工作,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事故从2004年起呈持续下降的趋势,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

但是,事故总量仍然较大,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在尾矿库、采空区、露天边坡等方面仍存在重大隐患,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对此必须始终保持清醒的认识。

2.我国金属非金属矿山95%以上为本质安全程度低的小型矿山,生产工艺相对落后,技术装备水平较低,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责任不落实,技术管理和现场管理薄弱,安全投入不足和安全培训不到位。

因此,必须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管理,提高安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促进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的安全发展。

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原则、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3.指导原则。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企业安全基础管理,加强政府安全生产监管,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切实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

4.工作目标。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实施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实施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实施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8.03•【文号】安监总规划字[2005]83号•【施行日期】2005.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实施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安监总规划字[2005]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可能危及生产安全的矿用产品进入生产过程,从源头上防止矿山灾害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成功做法,经研究决定,对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矿用产品实施安全标志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包括:电气设备,排水设备,提升运输设备,通风防尘装备,采掘支护设备,安全监测监控、通讯仪器与装备,电缆、输送带等矿用非金属制品,应急救援设备等(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目录详见附件)。

具有爆炸性气体(粉尘)危害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目录参照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执行。

目录范围内的进口产品也必须执行安全标志管理。

二、对实施安全标志管理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生产单位必须在取得安全标志后,才能进行该产品的生产、销售;矿山企业必须采购、使用已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

凡因采购、使用无安全标志产品而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授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具体负责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审核、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对所发放的安全标志负责。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1.16•【文号】安委〔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的通知安委〔202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坚决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多发势头,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2024年1月16日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为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针对当前矿山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现提出如下措施:一、一体压实各级矿山安全生产责任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下同)必须依法到现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执行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对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冒险组织作业等造成事故或者瞒报谎报事故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处罚,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法律责任。

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必须加强干部队伍自身建设,强化制度约束和源头治理,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监督机制,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对应当发现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类的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失察、只检查不执法、问题隐患描述避重就轻的,启动责任倒查机制,按照“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各地安全生产委员会必须加强统筹协调,牵头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和工作协作机制,指导有关部门单位严格履行职责,形成工作合力,严防漏管失控;对履行职责不力、推诿扯皮等造成事故的,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扎实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扎实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扎实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1.12•【文号】安委办[2012]53号•【施行日期】2012.1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扎实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2〕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4号)精神,推动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顺利开展,有效减少金属非金属矿山数量,切实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大幅降低事故总量,促进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深入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是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推进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安全保障型社会的必然要求;是降低事故总量,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实现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迫切需要。

各地区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取得扎扎实实的成效。

二、制定工作方案,分解任务指标。

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研究制定2012-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并于2012年12月31日前报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要对照国办发〔2012〕54号文件确定的整顿重点,进一步细化整顿关闭对象,将整顿关闭任务指标(2012-2015年全国金属非金属矿山关闭计划表见附件)逐年分解到市、县;要分期分批确定关闭矿山名单,并在当地主流媒体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对已经列入2012年关闭计划、尚未关闭的,要抓紧组织实施,确保按时完成关闭任务。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50个重点县(市、区)安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50个重点县(市、区)安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50个重点县(市、区)安全生产攻坚克难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矿山安全
【发文字号】安委办函[2013]83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12.09
【实施日期】2013.12.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50个重点县(市、区)安全生产攻坚克难
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委办函〔2013〕83号)
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新疆等省(区、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推动全国金属非金属矿山重点地区加强安全基础建设,全面提升金属非金属矿山本质安全水平,切实减少事故总量,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研究制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50个重点县(市、区)安全生产攻坚克难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落实。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3年12月9日金属非金属矿山50个重点县(市、区)安全生产攻坚克难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切实减少事故总量,遏制重特大事故,以点带面,全面提升金属非金属矿山本质安全水平,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攻坚工作目标
到2015年底,力争使50个重点县(市、区,以下简称重点县,名单见附件)金属非金属矿山的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明显提高,矿山总量下降30%以上,全面消除危、险尾矿库,事故死亡人数比前5年平均水平下降50%以上,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探索形成一批可普遍推广的典型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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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本《通知》是继200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之后,国务院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又一重大举措,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现阶段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提出了新形势下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涵盖企业安全管理、技术保障、产业升级、应急救援、安全监管、安全准入、指导协调、考核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多个方面,是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通知内容国发〔2010〕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全国生产安全事故逐年下降,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但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事故总量仍然很大,非法违法生产现象严重,重特大事故多发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暴露出一些企业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管理薄弱、主体责任不落实,一些地方和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1.工作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促进我国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2.主要任务。

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要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要尽快建成完善的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一批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实现我国安全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要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积极推进重点行业的企业重组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严格企业安全管理3.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企业要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不安全不生产。

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要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

4.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

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

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

5.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

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6.强化职工安全培训。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

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

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7.全面开展安全达标。

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

三、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8.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

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

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9.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

煤矿、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之内完成。

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

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于2年之内全部完成;鼓励有条件的渔船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在大型尾矿库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企业安全防护水平。

10.加快安全生产技术研发。

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

国家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科技研发,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换代升级。

进一步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等,加大对高危行业安全技术、装备、工艺和产品研发的支持力度,引导高危行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合理确定生产一线用工。

“十二五”期间要继续组织研发一批提升我国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关键技术和装备项目。

四、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11.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

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建设、工商、质检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工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协作,形成合力。

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以强有力措施查处、取缔非法企业。

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重大隐患治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国家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

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进一步加强监管力量建设,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强化基层站点监管能力,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

12.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13.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审批、监管的责任。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要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瓦斯等有害气体、防尘、排水、防火、防爆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

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14.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举报者予以奖励。

有关部门和地方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

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

五、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15.加快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

按行业类型和区域分布,依托大型企业,在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支持下,先期抓紧建设7个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配备性能可靠、机动性强的装备和设备,保障必要的运行维护费用。

推进公路交通、铁路运输、水上搜救、船舶溢油、油气田、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国家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

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依托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加强服务周边的区域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16.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

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

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涉及国家秘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17.完善企业应急预案。

企业应急预案要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并定期进行演练。

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严格行业安全准入18.加快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

各行业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根据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加快制定修订生产、安全技术标准,制定和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

对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危险性作业要制定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9.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

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

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

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20.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

依托科研院所,结合事业单位改制,推动安全生产评价、技术支持、安全培训、技术改造等服务性机构的规范发展。

制定完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保证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

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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