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德沃金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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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沃金平等思想

德沃金平等思想

浅析德沃金的平等思想摘要:德沃金平等思想的产生有一定的时代背景。

在德沃金的视野里,平等关怀与尊重是平等思想的核心内容,平等是自由主义的原动力,捍卫自由主义就是捍卫平等。

德沃金的论证新颖而独特,为解决当今中国社会平等问题提供了思考之路径。

关键词:德沃金;平等思想;平等关怀;尊重;权利平等是什么?这是一个谁都可以解答,但又谁都说不清楚的问题。

平等可以是一项权利、一个原则、一种政治理想、一个目标,也可以是一个信条、一种状态。

作为现代自然法学派的优秀代表之一,德沃金因撰写出”标志着一个新的法理学时代的开始”的巨著一一《认真对待权利》而饮誉法学界。

书中系统阐述了权利论的相关知识,并提出权利概念是”平等的权利”,平等才是其宏大的政治法律思想体系的核心和基石,平等才是德沃金全部理论体系的”阿基米得支点”,围绕平等,德沃金几乎阐明了他对自由主义所有重要论题的立场与观点。

为推进对德沃金思想的研究,本文将对其平等思想做一详细解读。

一、德沃金平等思想产生的时代背景德沃金平等思想的产生有其特定的时代背景。

德沃金是美国著名法理学家,20世纪70年代新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之一。

毕业于哈佛大学法学院,毕业后进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任汉德法官的秘书,后又当过律师。

从1962年开始,先后在耶鲁大学、纽约大学、康奈尔大学和哈佛大学任法理学教授,现任英国牛津大学和美国纽约大学教授。

主要著作有《认真看待权利问题》、《原则论》、《自由论》、《法律的帝国》等。

其中《认真对待权利》是他的成名之作,是在20世纪60~70年代这个特定的历史阶段写成的。

在这个动荡不安、问题重重的历史阶段,有两个原因促使德沃金平等思想得以产生。

第一,当时美国的整个社会出现思想危机。

在那个时期,国内种族歧视问题、越南战争问题、善良违法问题、妇女争取自由与独立和大学校园反对传统观念等问题愈演愈烈,逐渐成为美国政治的核心。

美国社会中传统的自由主义理论受到来自左右两翼的攻击,中年人指责它太宽容,青年人指责它太僵化。

浅析德沃金的“善良违法”

浅析德沃金的“善良违法”

浅析德沃金的“善良违法”作者:张羽来源:《今日湖北·下旬刊》2014年第05期摘要一场越南战争,使得美国民怨沸腾,民众濒濒违反《征兵法》。

也正因为此,引发了人们对善良违法的思考。

何为“善良违法”的“善良”?关键就在于“法”本身的有效性是令人怀疑的。

只有在法律本身有效性是令人怀疑的前提下,才存在善良违法问题。

如果法律本身的有效性是令民众深信不疑的,则民众没有违法的权利。

关键词善良违法良法恶法一、由“征兵法”引发的思考1967年12月30日,因反对越南战争战征兵美国546人被捕。

1967年12月30日,越南战争的反战人士们这个月改变了战术。

他们企图在纽约城关闭一个武装部队征兵中心。

至少546人在两天的抗议活动中被逮捕。

这些被监护的人中有本杰明-斯托克,是著名的儿科专家兼作家,还有诗人阿伦-金斯伯格。

他们被警察包围得水泄不通。

斯托克请求警察给他放行以便叫他本人能够被抓起来。

其他的抗议不得如愿,便堵塞了该地区的交通。

这天,河内胡志明打电报美国的反战人士说:“我们定会胜利。

你们也一定会胜利。

”某种行为在道德上看是合理的,但在法律上,行为人出于道德信念而故意实施善良违法行为,则是要受到处罚的,甚至可能被认为是刑事犯罪。

之所以是善良违法,是因为“他们不认为——也不要求别人把自己看成——正在寻求任何根本分裂和宪政重构。

他们接受政府和政治社会的根本合法性,他们与其说要挑战不如说要履行其作为公民的义务。

”二、善良违法的理论及其内涵(一)德沃金眼中的善良违法德沃金是新自然法学的代表人物之一,其学派认为法律和道德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主张“恶法非法”论。

其所谓善良违法指当民众认为某项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合理时,可以采取非暴力的、理性的方式拒绝遵守该条法律,但同时,因为是违法行为,拒绝者有义务且有勇气接受违法后的法律惩罚。

“善良违法”,其重在“善良”一词。

何为“善良违法”的“善良”?关键就在于“法”本身的有效性是令人怀疑的。

解读德沃金的法律思想

解读德沃金的法律思想

自然法视野中的“法律帝国”——解读德沃金的法律思想明辉*提要:罗纳德•德沃金在批判实证主义法学和功利主义法学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原则学说与权利理论,强调原则应当得到遵守并且公民应当得到政府的平等关怀与尊重;运用“内在观点”对法律进行“建构性解释”,进而得出“作为整体性的法律”概念。

关键词:权利内在观点建构性解释整体性法律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但却不是它的先知或预言家。

我们每个人都是道德共和国的平等公民,这是一种伟大的信仰,只有乐观主义者才可以将这一信仰付诸实践。

——罗纳德•德沃金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1931-),美国当代法学家,毕业于哈佛大学法学院。

现任英国牛津大学和美国纽约大学法理学教授,同时又是美国哈佛大学、普林斯顿大学、西北大学等聘请的法律教授或哲学教授。

他最著名的代表作是1977年出版的《认真看待权利》,之后又相继出版了《原则论》、《自由论》、《法律帝国》和《自由的法》等著作。

德沃金的“权利论”是在对美国当时最尖锐、最敏感的社会矛盾的研究分析的基础上逐步确立起来的。

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社会处于激烈的矛盾冲突当中,美国国内的一系列反对种族歧视、反对越战的学生运动、女权运动、民权运动,强烈地冲击着美国社会。

与之相应,在思想领域中,占统治地位的自由主义思想受到了来自各方的攻击。

保守主义者将放任自流所导致的性解放、吸毒等灾难性后果归咎于自由主义;激进主义者则指责自由主义不重视财富分配和消灭贫困,造成经济上的不公正,进而导致社会中诸如种族歧视、无视弱势群体权利的不公正。

正是在长期被奉为权威的西方法律传统受到质疑与挑战的背景下,德沃金明确宣称,他要提出并为之辩护的仍然是一种自由主义的法律学说,即关于个人权利的传统法律思想。

一、对于实证主义法学和功利主义法学的批判在批判实证主义法学和功利主义法学,特别是哈特(H.L.A. Hart)的新分析法学的基础上,德沃金逐渐形成了其独具特色的法理学思想。

德沃金

德沃金

二、主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著作



《认真对待权利》(1977年) 《法律帝国》(1986年) 《自由的法》 《美国宪法的道德解读》 《原则问题》
西方学者对《认真对待权利》一书给 予了高度评价。马歇尔· 科恩在《纽约书评》 上撰文指出:“罗纳德· 德沃金所著的《认 真对待权利》是自H· A· L· 哈特的《法律的概 念》以来,法理学领域最重要的著作。
德沃金在纽约的办公室
三、研究背景
德沃金在其《认真对待权利》一书导言 中说,他的著作是在“关于什么是法律和 谁以及在什么时候必须遵守法律发生重大 政治争论时期写成的。 在这一时期,一度曾经为所有政治家都 采取的”自由主义”已丧失它的巨大魅力, 中年人将放任自流归咎于自由主义,年轻 人则认为自由主义应对顽固不化、经济上 的不公正和越南战争负责。
四、主要思想
主要学术观点包括: 一,批判并超越法律实证主义; 二,坚持认为法律理论依赖于政治与道德理论; 三,把法律理论根植于一种解释理论; 阐释学是关于方法论的哲学,因此它并不是要解决具体部门、判决 及法律文件的意义,而是指示我们在探求含义时所要注意的原始材料。 阐释学认为,理解和真理并不是奠基于超越的永恒主体,相反,所有 的理解都是在一定的背景下产生的。历史与语言是决定了人类思维的 眼界。主体是被抛入历史中的,人类只能在历史长河中找到自身。我 们的过去使自己有了体验的可能性,但同时也限制了我们理解现在的 方式,并进一步安排了未来的事业。正如伽达默尔所说的,“理解本 身不是被视为主体性的一种行为,而是进入传播之中,过去和现在在 此不断地调和。”当面对一个文本,它或多或少在时间上和内容上与 我们有些距离。了解这一文本必须跨越这段距离,而这是可能的,因 为我们生活在历史与传统中。在人类社会的语言、习惯及制度中,存 在着既定的物质实体。人们在其中学会了语言,也在其中创造并理解 自身。 四,将平等的政治价值作为法律理论的核心部分。

论德沃金的平等权思想

论德沃金的平等权思想

任何事 物都不 可 能凭空 而生 , 的产生 总离不 开 它
÷ 收稿 时 间 .0 9 7—2 ' 0 —0 4 2 作者 简 介 : 阮 锋 (94一) 男 , 西横 县 人 , 西 师 范 大 学 法学 院 宪法 学 与 行 政 法 学硕 士 生 ; 18 , 广 广 陈伟华(93一) 男, 西博 白人, 18 , 广 广西师范大学法学 院法学理论硕士生。
国国 内积 累已久 的反战情 绪首先 在 大学校 园里爆 发 。
这 场反 战运 动迅速 发展为 全 国性 的运动 , 多青 年人 很
拒绝 服兵 役 。黑 人 争 取 民权 的 斗争 在 2 纪 6 0世 0年
RgtSru)这被认为是“ i s eos, h i 自哈特 的《 法律概念》 一 书以来法理学中最重要的著作” 。在这一书中 , 德沃 金全 面 阐述 了 自己 的权 利 论 ( eRgt T ei 思 想 , t i s hs ) h h s 这 在西方法 理学界 中掀起 了轩然 大波 , 引来 了众 多 的

Hale Waihona Puke 要 : 沃金对平等权思想的提 出有一定的社会历史背景。平等关怀和尊重是德沃金平等权 德
思 想的主要 内容 。在我 国建设社会 主 义和谐社 会 的过 程 中, 沃金 的平 等权 思想对 我 国有效 解 决 当 德 前社会 中诸 多不 平等 的现 象和 问题 具有 重要 的启 示意 义 。
关键词 : 德沃金 ; 平等权思想; 平等关怀 ; 尊重 中图分 类号 :1 . 85 7 文 献标识 码 : 文章 编 号 :0 9— 8 4 2 0 )3 0 9 3 A 10 4 1 (o9 0 —0 5 —0
罗纳 德 ・ 沃 金 ( oa w ki,9 1 ) 当代 德 R ndD or 13~ 是 n 美 国最 著名 、 最活 跃 的 法理 学 家 之 一 , 是新 自然 法 学 派 的重 要代 表 人 物 。他 生 于 13 ,97年 毕 业 于 91年 15 美 国哈佛大 学法学 院 , 毕业后 进人 美 国最高法 院任汉 德 (e ae n  ̄ )大 法 官 的办 事 员 , Lm d・ nd 之后 当过 律 师 。

德沃金的权利论法哲学

德沃金的权利论法哲学

德沃金的权利论法哲学德沃金(Ronald M Dworkin)是当代美国法哲学家。

德沃金的权利论法哲学.是六十年代后期到七十年代初期,美国社会大动荡在法律领域的反映。

在当时的社会情况下,统治阶级需要新的理论来缓和各种被激化的矛盾,克服人们对西方社会政治和法律制度的信任危机。

德沃金的法哲学是这方面的一种尝试,他信奉自由主义,维护西方的“自由社会”,主张对资本主义的弊端进行改良。

其代表作有《认真地对待权利》(1977年初版)、《原则问题》(1985)和《法律帝国》(1986年)。

《认真地对待权利》一书由论文编辑而成,该书系统地阐述了权利论法哲学,被认为是哈特《法律的概念》发表以来法哲学领域最重要的着作,标志着一个新的法哲学时代的开始。

、一、权利论与平等权利论。

“权利论”是德沃金法哲学的核心。

德沃金在其代表作《认真地对待权利》一书的导言中指出,他要阐述的既是一种自由主义法律学说,即关于个人权利的传统思想,然而他所要批判的也是一种自由主义学说。

这种自由主义学说在西方法学领域长期流行并占统治地位。

它可分为两部分,一是法律实证主义学说,即关于法律实际上是什么的理论。

二是功利主义法学,即关于法律应该是什么以及法律机构应如何行为的理论。

以上两部分都源于英国边泌的哲学。

这两种学说在对待个人权利问题上不同于德沃金的理论。

实证主义法学认为,在任何立法形式之前不可能有法律权利存在。

根据德沃金的权利论,“当集体目标不足以成为否认个人希望做事情的理由时,或当集体目标也不足以成为支持对个人所加的损失或伤害的理由时,个人就有权利。

”德沃金所阐述的个人权利,不仅指法律上规定的权利,而且指道德上的权利。

在德沃金看来政治权利也包括道德权利。

在所有个人权利中,德沃金认为,公民享有得到政府平等关怀和尊重的权利最为重要。

他指出,政府必须以关怀和尊重的态度对待其所治理的人民,政府不仅要关怀和尊重人民,而且要平等地给予关怀和尊重。

这就是说,政府绝不能以某些公民值得倍加关怀而有资格获得更多的商品或机会,也绝不能因某些团体中某个公民的美好生活概念比其他人高贵或优越而限制他人的自由。

法律与宗教读书笔记

法律与宗教读书笔记

法律与宗教读书笔记法律与宗教读书笔记篇1法律与宗教读书笔记在阅读《法律与宗教》这本书时,我深深地被作者罗纳德·德沃金的思想所触动。

他试图通过这本书来探讨法律与宗教之间的关系,以及法律应该如何处理宗教信仰的问题。

我认为,这本书不仅是一部法律著作,更是一部关于信仰、道德和人性的哲学著作。

德沃金的观点是,法律和宗教是两种不同的信仰体系,它们之间存在着一些冲突和矛盾。

他认为,法律应该尊重每个人的宗教信仰,但同时也应该保持其公正性和客观性。

他强调,法律不应该被视为一种信仰,而应该是一种规则和原则的集合,这些规则和原则是基于事实和证据的。

在书中,德沃金提出了一个重要的概念——“道德权利”。

他认为,每个人都有一种道德权利,这种权利是基于他们的道德信念和价值观的。

他认为,法律应该保护这种权利,而不是限制它。

这种观点对于我来说是非常有启发性的,因为它提醒我们,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则和原则的集合,更是一种道德和伦理的体现。

然而,我也意识到,德沃金的观点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例如,他似乎过于强调了法律和宗教之间的区别,而忽略了它们之间的联系和互动。

此外,他也似乎过于强调了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区别,而忽略了它们之间的联系和互动。

这些问题让我意识到,我们需要在法律和宗教之间寻找一种平衡,以实现公正和和谐的社会秩序。

总的来说,《法律与宗教》这本书是一部非常有启发性的著作,它让我重新审视了法律和宗教之间的关系。

我相信,这部书对于那些关注法律和道德的人来说,将是一次深刻的思考和探索。

法律与宗教读书笔记篇2题目:《法律与宗教:法律中的宗教元素与宗教在法律中的角色》《法律与宗教》是一本由著名的法律学者卡罗琳·马修斯和丹尼尔·赫尔曼所著的著作。

这本书主要探讨了法律与宗教之间的交叉点,分析了宗教在法律体系中的角色以及法律对宗教的影响。

一、背景介绍宗教和法律是人类社会中两个重要的文化现象。

宗教信仰是人们对于超自然力量的信仰和崇敬,对于人们的生活、道德和价值观有着深远的影响。

德沃金法律思想研究

德沃金法律思想研究

德沃金法律思想研究
德沃金(Herbert Lionel Adolphus Hart)是20世纪著名的法律哲学家和法学家,代表作为《法律的概念》(The Concept of Law)。

德沃金的法律思想研究主要集中在法律的本质、法律的规范性和法律的权威性等方面。

在《法律的概念》一书中,德沃金提出了他的法律理论,强调法律的规范性特征。

他认为,法律是由一系列规范构成的,这些规范具有社会规范性,是对行为的指导和约束。

他认为,法律规范的规范性源于社会习俗和普遍认同的价值观,而法律的权威性则取决于对法律规范的接受和遵守。

德沃金提出了一个著名的概念,即“内在合理性”(inner morality of law)。

他认为,法律规范必须具有一定的内在合理性,即它们必须符合人们普遍认同的伦理和道德标准。

这个概念强调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认为法律必须基于人们共同遵循的道德原则。

德沃金还对法律的权威性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他认为,法律的权威性不仅来自于国家的强制力,更重要的是来自于人们对法律规范的内在接受和认同。

他反对将法律的权威仅仅归因于暴力或威胁,而主张法律必须以一种理性和公正的方式来获得人们的认同和支持。

德沃金的法律思想研究对20世纪后期的法律哲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他的观点引起了广泛的讨论与争议,对法学界的发展
和法律制度的塑造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他的法律思想研究为理解和解释法律的本质及其社会作用提供了有力的理论基础。

德沃金的法律解释哲学

德沃金的法律解释哲学

刍议德沃金的法律解释哲学摘要: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同时也是一种法律方法,本文通过对法律解释历史发展脉络的梳理,意在探究其背后的深层理论,以期更好的指导实践。

一般说来,正统意义上的法律解释学肇始于古罗马的”解答权制度”和”引证法”,其为以后的法律解释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途径中世纪几百年的发展,形成了显赫一时的”注释法学派”。

伴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到来,法律解释学也进入了蓬勃发展的时期,概念法学和批判法学分别抱持不同的法律解释观,不同学派和大师其实都各有其睿见和建树。

本文着重论述了当代西方法理学大家德沃金的法律解释哲学。

关键词:法律解释;规则;客观性;主观性丹宁勋爵曾做过如下比喻:”法律就象是一块编织物,用什么样的材料来编织这块编织物是国会的事,但这块编织物不可能总是平平整整的,也会出现皱褶;法官当然不可能改变法律编织物的编制材料,但是他可以也应当把这块编织物烫平。

”丹宁勋爵的所谓烫平编织物的过程就是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问题近年来为越来越多的学者所关注。

法律的生命在于理解、解释和应用,法律只有被解释才能生存和发展。

法律意义的释放的主要渠道就是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就是解释者在法律文本和事实之间进行的目光留返,在法律和事实之间建立理性的逻辑关系。

法律解释的过程就是一个在依托法律文本的基础上进行意义建构的过程,通过解释来应对复杂多变的事实。

法律解释是一个创造性逆反过程,在解释的过程中,解释者在他的内在自我中进行重新创造性思维,而成文法文本则从相反的方向规范着他回到文本中。

法律解释就是在解构的基础上再建构的过程,在这样一个生生不息的过程中法律不断得到完善。

德沃金是继哈特之后在英美法学界最负盛名的法理学大师,德沃金教授的法哲学理论博大精深,核心是关于”解释(interpretation)”的观点。

实际上,《法律帝国》这本代表作的主题就是探索适应能够进一步满足司法需要的新的法律解释方法论。

他从多方面批判了哈特的实证主义法学,并建立起一个新的法理思想体系,称为”整合法学”(有译为”作为整体的法律”或”法律的整体性”),提倡诠释性(或译作阐释性)而非语言分析性的法理学,主张对法制中的事物、行为、制度和实践进行”建设性解释”德沃金关注的中心课题之一是,如果正如哈特所说,法院在处理法律并无提供明显答案的疑难案件时,享有高度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可在不同处理方法、不同解释之间作出取舍,并实际上有造法的功能;那么,法院其实便是超越了宪法所赋予法院的司法职能,在一定程度上纂夺了本应由民选议会所掌握和行使的立法权。

德沃金法律阐释性研究

德沃金法律阐释性研究

德沃金法律阐释性研究郭俊义*摘要:二战之后兴起的伽达默尔诠释学对德沃金的法学思想影响巨 大,其法律阐释学就是在此基础上产生的。

法律阐释学的关注点是法官在 审判过程中的行为。

依据德沃金的法律阐释学,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既要做 到与以往案件的一致,同时也要照顾到法官所处社区的公共道德,以便使 法律的发展趋向良性。

这就要求把法官的先见引入法律,但这种先见并非不受限制、任意发挥。

为避免先见变成偏见,德沃金设置了一系列障碍。

这也为其依据这种法律思维所判案件是案件的正确答案提供了理论基础。

关键词:哲学i全释学法律阐释学法律整体性正确答案德沃金的法学之思尽管以抽象的权利论为基础,但其至为重要的关注 点则是实践法学,“德沃金对法理学的贡献就是使法理学从抽象层面的法 律规则和教义学说向法律阐释和法律应用发展”®。

那德沃金如何能够在 审判中坚持这一权利观点呢?这是本文探讨的主题。

在此,为使权利论能 够在审判中得以贯彻,德沃金求助于阐释®的思想。

但德沃金的阐释并不 仅仅是技术层面上的,“法律实践就是阐释,但这种阐释并不仅仅是法律 人对具体法律文本的阐释而是整体性的阐释”®。

因此,他的法律阐释学 “被看作是一个追求意义和目的的阐释换句话说,就是诠释(herme­neutics)”®。

在这里,德沃金借鉴了哲学诠释学的思维方式,在法律领域*郭俊义,南京大学法学院讲师,《南京大学法律评论》执行编辑,哲学博士,法学博士后。

①Costas Douzinas et al. , “Is Hermes Hercules’ Twin? Hermeneutics and Legal Theory,’’ in AlanHunt, ed. , Reading Dworkin Critically9St Martini Press, 1992, p. 123.②阐释、解释、诠释在本文没有刻意地区分,是同一意思,可以互换。

德沃金“唯一正确的答案”法律思想研究

德沃金“唯一正确的答案”法律思想研究

对 法 律 的 外 在 认 识 ,德 沃 金 主 要 通 过 法 律 的 内在 观 点进 行 反驳 ,他 认 为对 待 唯 一
正 确 的 答 案 这 一 问题 应 当 从 法 律 的 角 度 出 发 , 用 法 律 的 因素而 不是运 用 非法 律 的
因 素 来 研 究 法 律 确 定 性 问题 。
参 考 文 献
后 记 .
5 5 7 7 9 14 17 17 17 19 20 20 21 22 22 25 27 27 27 28 30 31 33 34 34 35 37 39 41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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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 摘 要
十 世 纪 ,当共 识 、认 识 性 的 统 一 基 础 R 渐 丧 失 时 ,德 沃 金 提 出 了 “ 唯 一 正确 的 答 案 ”这 一 观 点 ,这 是 一 个 饱 受 争 议 的观 点 。法 律 现 实 主 义 、批 判 主 义法 学 以及 各
疑 难 案 件 分 为 两 类 ,程 序 法 意 义 上 的疑 难 案 件 以及 实 体 法 意 义 上 的疑 难 案 件 ,程
序 性 疑 难 案 件 一 般 是 基 于 证 据 不 足 、认 识 错 误 以 及 程 序 权 利 的 丧 失 而 产 生 的 ,但
程 序 性 的疑 难 案 件 可 以通 过 程 序 法 、举 证 规 则 的 完 善 加 以解 决 。实 体 法 意 义 上 的 疑 难 案 件 才 是 德 沃 金 主 要 讨 论 、论 证 的疑 难 案件 。本 文认 为 ,唯 一 正确 的答 案 存
当一 个 法 律 问题 存 在 多 个 答 案 时 ,总 有 一个 答 案 比其 他 答 案 更 好 , 或 者 说 总有 一

论德沃金的法律原则论对我国司法实践的指导意义

论德沃金的法律原则论对我国司法实践的指导意义
实践 的指 导 意 义 。 同 时 , 章 指 出这 一 理 论 也 有 一 定 的 局 限性 。 文
[ 键 词 ]德 沃金 ;法律 原 则 ;司 法 实 践 关 [ 图 分 类 号 ] O 中 D 9 [ 献 标 识 码 ]A 文 [ 章 编 号 ] 6 16 7 (0 9 0—0 70 文 1 7—9 3 2 0 )20 4—4
所 不 能 解 决 的 法 律 的 发 展 问题 , 强调 了法律 原 则 在 法 律 中及 司 法 实践 中 的 作 用 和 地 位 , 西 方 法 学界 产 生 了 重 大 在
影 响 。 文章 首 先从 该 理 论 的提 出背 景 和 主 要 内容 阐述 了德 沃 金 的 法 律 原 则论 , 后 重 点 阐 述 了该 ie n o v d t ed v l p n ft e lw h t“ h o n n h o y a o n u iilp a t ,a d s le h e eo me to h a t a t ed mi a tt e r ”c n n t c
s v . The h o y ol e t e r ha ha a i nii a i pa t n he s d s g fc nt m c i t W e t r s ho a s Fi s , t s se n c lr . rt hi pa r pe
d s rb d t e a r n i l s o e c i e he l g lp i c p e fDwo ki r m he t or tc lb c gr und a d t i o e . r n f o t he e ia a k o n he ma n c nt nt
d omi a he y n ntt or ”.Thi h or t e s d on t e r e nd s a u f t e l ga p i i e n t a s t e y s r s e h ol a t t s o h e l rncpl s i he l w

德沃金权利论法律思想探微

德沃金权利论法律思想探微

32006.12德沃金权利论法律思想探微□夏燕[1]彭美[2]([1]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65;[2]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65)摘要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这部论文集中阐述了政府必须平等地关怀和尊重个人的权利,不得为了社会福利或社会利益牺牲个人权利的思想,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在德沃金的法律思想中占有重要地位。

关键词权利论社会福利个人权利中图分类号:D9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2-023-02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M.Dworkin ,1931-)是当代美国著名的法理学家,从1962年起任耶鲁大学、牛津大学、纽约大学和哈佛大学等校的法理学教授。

1977年他出版了自己的论文集《认真对待权利》。

这部著作不仅“触动了学术界,而且触动了广大公众的思想”,正如英国著名的法学家哈特教授所言:“我相信,德沃金教授的理论将会极大地、长时间地刺激和激发大西洋两岸的法学家和哲学家。

”凭借该书,德沃金一举成名,从此一直活跃在英美法理学界前沿,其影响也逐步从大西洋两岸扩展到全世界。

《认真对待权利》这部论文集集中阐述了德沃金的权利论(the Rights Thesis )思想,该书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第一,批判了以哈特为代表的法律实证主义和以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法学的观点;第二,阐述了他自己学说的核心——权利论。

在德沃金的整个理论体系中,权利论是其思想的核心。

因此,每一个对权利问题感兴趣的人,都不能不重视和了解德沃金的权利论。

一德沃金的权利论有两个前提:历史前提和理论前提。

先看历史前提。

“每个人都是他那时代的产儿”,一切伟大的思想都是适应时代的需要而产生的。

德沃金的权利论产生于20世纪60-70年代的美国。

这一时期的美国,霸权地位大大衰落,二战后最严重的经济危机爆发,导致美国社会各种矛盾激化,面临着十分严峻的现实问题:黑人反对种族歧视运动、青年学生的校园造反运动以及全国支持和反对越战的斗争此起彼伏。

德沃金价值一体性思想

德沃金价值一体性思想
德沃金价值一体性思想
2023-11-07
目 录Βιβλιοθήκη • 德沃金思想概述 • 价值一体性的概念 • 德沃金的价值一体性思想 • 德沃金的价值一体性思想在实践中的应用 • 对德沃金价值一体性思想的评价
01
德沃金思想概述
德沃金简介
德沃金(Ronald Dworkin)是一位著名的美国政治哲学家,他通过重新阐释自 由主义的基本原则,为当代自由主义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在的严重分裂和价值冲突问题,提出了一种全新的价值观念和理论。
02
目的
该思想的目的是要重建美国社会的价值基础,解决不同人群之间以及
个人与社会之间的价值冲突问题。
03
核心观点
价值一体性思想的核心观点是认为所有的人类都有共同的价值,这些
价值不是建立在种族、性别、阶级等差异之上,而是建立在人类共同
的尊严和自由之上。
它认为这些不同的个体和群体虽然存在差异,但都拥有自己的价值和利益,而这 些价值和利益又是相互交织、相互影响的。
价值一体性强调在多元社会中,各种不同的价值和利益之间应该保持一种平等、 公正和包容的关系。
与其他类似概念的区别
与多元文化主义不同,价值一体性不强调不同文化之间的差 异和矛盾,而是强调各种文化和个体之间的共同点和相互依 存关系。
与自由主义不同,价值一体性强调社会共同体和公共利益的 重要性,认为个人权利和自由应该服从于公共利益和共同体 的价值追求。
价值一体性的特点
强调整体性和全局 性
价值一体性将不同的个体和群体 视为一个整体,注重它们之间的 相互联系和共同的价值追求。
强调平等和公正
强调包容和尊重
价值一体性认为各种不同的价值 和利益之间应该保持平等和公正 的关系,不应该因为某些个体或 群体的特殊地位或权力而损害其 他个体或群体的利益。

法学家应当如何思维?——罗纳德·德沃金《原则问题》

法学家应当如何思维?——罗纳德·德沃金《原则问题》

法学家应当如何思维?——罗纳德·德沃金《原则问题》法学家应当如何思维?理想的法律人共同体应当如何建构?这是困扰着中国法学界的重要问题。

虽然人们可以从各个途径接触到一些具体的重要法学家和法理学家,但是从理论上讲,这两个问题仍有作深入探讨的必要。

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 1931—)以毕生学术活动建构了一个完美的法律人形象,即:“认真对待权利,严肃原则问题;出入法律帝国,逍遥人生疆界;心系自由律令,胸怀至上美德。

”[2]诚然,作为实际的法理学家,德沃金的法律思维方法并非完美无缺,但是德沃金建构的理想法学家对我们建构理想的法律人共同体提供了重要启示。

有鉴于此,借《原则问题》出版之际,我把德沃金作为一个优秀法学家的范例来展开上述话题的探讨。

一、法学家要有鲜明的法律立场和道德立场首先,德沃金是一位认真、细心、谨慎而自信的法理学家,一位在常规学术领域不断创造新意的既充满诗意又令人敬佩的学院教授。

在当代美国法学家中,德沃金之所以显得如此与众不同,不仅与他讨论话题的严肃性直接相关,而且与他面对的众多论敌的强大性直接相关。

德沃金是一个不苟言笑的缺少幽默感的人。

[3]但是他很坦诚,因此,在《原则的问题》中,经常出现诸如“尽是胡闹”(all nonsense)[4]、“极其拙劣”(very bad)[5]、“多么虚弱无力”(how feeble)[6]、“荒诞”(bizarre)、“荒唐”(preposterous)、“行不通”(implausible)、“极其片面”(radically incomplete)、“十足假冒”(wholly spurious)、“完全失败”(wholly fail)[7]、“真正糟糕”(just bad)[8]、“极其愚蠢”(crazy)[9]、“像……一样地愚蠢”(as silly as)[10]、“无用”(useless)[11]、“失败”(fail)[12]、“荒谬”(fallacious)[13]之类用来批评或回击对手的直白粗话。

德沃金:整体性的法律观_法律人

德沃金:整体性的法律观_法律人

德沃金:整体性的法律观_法律人德沃金:整体性的法律观罗纳德·德沃金是当代美国乃至全世界最著名的法理学家之一。

作为法理学家,他立足于美国法律现实之维,本着独特的视角来建构其法律正义论理论。

《法律帝国》(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李常青译)一书是其代表作,该书认为法律属于实践性学科,须用建设性阐释的整体性法律观方能予以完整诠释,从中我们可以充分领略到德沃金的法律思想光芒。

为全面阐述整体性法律观,德沃金沿着以下路径展开论证:法律是一阐释性概念(论证基础)——分析三种见解(理论解构)——法律具有整体性(理论建构)。

由此,在娓娓道来之中,德沃金为我们打开了一幅建构“法律帝国”的精美画卷。

(一)阐述性概念:整体性法律观的理论基础“什么是法律?”长期以来,思想家们不断探索,试图给法律寻找一个关键性标准,以说明法律的真正内涵。

德沃金认为,对于“法律为何”问题的回答应从法律命题以及其所依赖的“法律的依据”命题的相互关系入手展开论证。

为此,德沃金列举了“埃尔默案”等四个案例,以此来说明从法规文本中构思出“真正的”法律的过程实质是一阐述性问题,即法律是一阐述性概念,而不是什么“事实昭然”的观点。

那么,何谓阐述性概念?首先,德沃金以礼节为例证对阐释性态度作了说明。

他论述道:试想在某个虚构社会的历史中,其成员均遵守诸如“礼貌要求农民在贵族面前脱帽”等“礼节性规则”,但是后来随着历史的推移一切都发生了变化。

这时人们对原有的这些礼节性规则发生了一种复杂的“阐释性态度”:试图赋予一种意义,并据此进行再调整。

因此,这种阐释性一经确立,礼节的制度便不再是机械的东西,人们也不再会不加研究地盲从古法了。

这里,德沃金想表达的意思是,由于阐释改变了以往的形式,反过来又变成了新的形式即习惯,因而习惯的每一步改变都是前一步所获阐释的发展。

其次,对阐释进行分析。

德沃金认为:“我们需要从阐释者的观点略谈我称之为阐释态度从内部发生变化的情况”。

《法学方法论与德沃金》读后感

《法学方法论与德沃金》读后感

《法学方法论与德沃金》读后感前言最近我读了一本名为《法学方法论与德沃金》的书籍,书中讲述了法学研究的方法与理论,以及德沃金的重要思想。

此次读后感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和总结。

增加法学研究的深度与广度法学是一门深入研究社会法律规则、制度以及其背后的理论基础的学科。

本书强调了对法学研究的方法论的重视,指出了法学研究中常见的问题和解决方案。

通过阅读本书,我深刻认识到仅仅从实证的角度来看待法律的局限性,以及理论和实践之间的互动关系。

德沃金的思想对于法学研究的深度和广度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他认为法律是一个社会现象,应当从多个维度和层面进行研究。

例如,他主张通过比较法律制度来发现不同国家之间的共通之处和差异,这有助于了解法律的普遍性和特殊性。

法学研究的方法与路径本书对于法学研究的方法和路径进行了详细介绍。

作者指出了常见的误区和问题,并提供了解决方案。

例如,作者强调了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的相互关联,认为二者应当相辅相成。

此外,作者还讨论了如何进行文献研究、案例研究以及调查研究等不同类型的法学研究方法。

德沃金提出了“比较法学”的方法,通过比较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寻找其共同之处和差异,从而产生新的法学理论。

他还强调了实证研究的重要性,认为法学研究应当基于实际情况和数据,而不仅仅是理论推测。

法学研究与社会发展的关系法学研究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

本书指出了法学研究必须与社会实践相结合,深入了解法律制度和规则的实际效果,并提出了一系列研究方法和工具。

法学研究应当关注社会变革和发展的需要,为解决实际问题提供理论支持和参考。

德沃金的思想对于法学研究与社会发展的关系有着重要的启示。

他强调了法学研究需要关注社会变迁和转型的过程,关注法律如何适应社会的需要和变革。

德沃金的思想使我意识到法学研究应当立足于社会实践,关注实际问题的解决。

总结通过阅读《法学方法论与德沃金》,我对法学研究的方法与路径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

书中内容详实,思路清晰,既强调了理论研究的重要性,又指出了实证研究的必要性。

法律原则的适用-----基于方法论视角的分析

法律原则的适用-----基于方法论视角的分析

法律原则的适用-----基于方法论视角的分析引言法律原则理论一直是法学中的重要研究领域。

二战之后,在德国曾有埃塞尔、拉伦茨、卡纳里斯等人对其进行深入探讨。

不过,真正使原则理论获得突破性进展的学者当属美国法学家德沃金。

1967年德沃金在《芝加哥法律评论》上发表了一篇名为《规则模式》的论文,在该文中德沃金以规则与原则的区分为切入点,对以哈特为代表的法实证主义展开理论攻击,并引发国际性的热烈讨论。

此后,在英国有哈特、拉兹,在德国有阿历克西,在美国亚历山大、克瑞斯、绍尔等人相继加入讨论。

时至今日,法律原则理论仍是国际法哲学界研讨的前沿课题。

自上个世纪九十年来以来,法律原则理论逐渐受到国内法学界的重视,并有不少有分量的研究文献出现。

不过,与国外相比,国内的研究还不够深入,仍有提升和拓展的空间。

鉴于法律原则理论关涉法哲学中的概念论、效力论、方法论等多个层面的问题,无法在一篇论文中展开全面论述,因此本文中笔者仅选取法律原则的适用从方法论的视角加以探讨。

之所以讨论此问题,主要是考虑到法律原则的适用极具实践意义,而且从2001年四川“泸州遗赠纠纷案”引发的争论来看,国内法学界在此问题上尚有较大分歧,因此有必要对此加以澄清并形成必要共识,以便为今后类似案件的裁判提供坚实的学理支持。

探讨法律原则的适用,必须以对原则的特性、功能以及识别等问题的透彻把握为前提,因为惟有了解原则的特性与功能,才能理解为何原则的适用方式与规则不同;同时,法律原则适用也要求裁判者必须识别出合适的法律原则。

因此,笔者首先对这些与原则适用密切的相关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在此基础上再重点探讨法律原则适用的方法。

一、法律原则的特性与功能研习法学者经常会接触到形形色色的法律原则,比如宪法上的权力分立原则;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刑法上的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行政法上的依法行政原则等等,不一而足。

这些法律原则鲜明地体现了法律制度的价值追求和精神品格,是我们理解和把握法律制度背后深层法理的必不可少的中介。

德沃金对法律实证主义的批判

德沃金对法律实证主义的批判

哈特/德沃金论战(Hart/Dworkin Debates)是20世纪英语法理学界最重要的一场论战,直接形成之后法律理论发展的智识背景,具有重大的学术意义。

德沃金将哈特理论进行抽象处理后形成以下三个部分:一、系谱化的承认规则。

系谱化指涉的是承认规则在鉴别法律规则过程中的形式化特征,亦即一个规则一旦符合承认规则即是法律,而不考虑是否符合承认规则内部的价值判断,承认规则的效力源于其存在,而非内容。

二、一旦法律规则无法完全适用于现实案件,法官只能转向“自由裁量”(discretion)。

三、如果没有适用于某人某事的法律规则,则该人没有义务,法官在自由裁量时并非在实施某项既有的权利。

这三个部分就是德沃金批判的对象。

针对实证主义之系谱化承认规则主张,德沃金提出质疑:法律是一个规则体系吗?通过两个著名的疑难案件(Riggs v. Palmer与Henningsen v.Bloomfield Motors, Inc.)的引述,德沃金发现了与法律规则全然不同的法律原则。

在他看来,原则是不同于规则的另外一种规范,其与规则的区别表现在以下两方面:一、规则对其规制对象的设定是完全的、确定的,因此规则之间不存在合理性的冲突,规则无法与例外共存,相反原则的调整范围是模糊的,原则与原则可能是交叉的关系,可能与例外共存;因此,规则表现的是一种“全有或全无”(all or nothing)的规制形态,而原则的适用则具有一种分量(weight)的向度。

紧接着,德沃金认为,原则的属性包括内容上的妥当感(sense of appropriateness)和形式上的制度支持(institutional support),妥当感缺乏制度支持便无法成为原则,但制度支持无法被简化为单一的标准,也就无法形成一个稳定的承认规制,因此在德沃金看来,原则属性的两个构成方面中,妥当感居于首要地位,而制度支持则是辅助性的。

作为原则核心的妥当感是基于人的价值判断所形成的,因此要想以承认规则辨识原则,就不能仅仅依凭承认规则的形式(存在),而必须诉诸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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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德沃金法律思想
摘要:美国罗纳德·德沃金教授是当今最著名的法哲学家之一,是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他的建构性解释理论、作为权利的公正理论、整体性法律理论等有着深刻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对法哲学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有着重要推进作用。

关键词:建构性解释论法律实施权利公正
一、德沃金建构性解释论介绍
建构性解释论是德沃金先生在其代表作《法律帝国》中提出的一种法律解释观,在该书中,德沃金提出“法律推理是一项在建构性解释中的活动”,要把法律看作是“一个连贯的和结构性的整体”。

他把法律理解为一种阐释性的概念,法官应该积极主动地进行法律的解释,他们之间发生的分歧也是解释性的,每位法官都有自由解释的余地,但是需要受到一些因素的约束。

法官由于法律实践特点、政治传统等不同,会导致他们阐释的关键部分显示出不同的意识形态。

但他们的解释结论最终会因为一些约束力而趋同,造成大致趋同的根本原因在于阐释的性质:(l)每个社会都有法律的范例,这些主张在实践中一般不会受到太大的挑战。

法官的阐释不能完全忽视先前的判例,他们关于判决究竟是什么的理论都将参照当时流行的其他见解的各个方面。

(2)法官是在社会范围之内而非远离社会去考虑法律的。

一般智力环境和反映并维护这种智力环境的普通语言,对个性的发挥构成了惯性的压力,也对想象力产生了概念束。

(3)正规法律教育的必然守旧性以及挑选司法和行政职务的律师的程序更进一步增加了趋向集中的压力。

在德沃金看来,在解释法律时既要注意统一和社会化的各种因素,也要看到分歧和冲突的一面。

在建构性解释理论中,德沃金提出了法律原则作为解释手段的相关论述。

在德沃金的理论中,首先,法律原则的存在是与公平、正义和一些道德要求相联系的,在某种意义上说,法律原则就是公平、正义和一些道德标准在法律上的体现。

其次,法律原则的效力体现在,原则是必须被考虑的因素,但其本身并不会导致一个确定的结果“权衡”是法律原则的重要属性。

第三,法律原则在法律论证,特别是在对疑难案件论证的过程中起着根本性的作用,法律原则是法官进行法律论证的根本性理由。

对于法律原则的识别方法问题,德沃金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即能否解释得通过去的一切判例。

如果法官所选取的道德标准和公平正义观念能够解释得通过去的一切判例,则它们就是法律原则,是现有法律所一直坚持的,是法律中本身所固有的原则。

这样,就形成了德沃金建构性解释理论的完整体系。

二、德沃金“权利—公正”理论
在1977年问世的《认真对待权利》一书中,德沃金先生提出了“作为权利的公正”论,这也是德沃金先生深入剖析罗尔斯的公正论和功利主义的成败得失之
后做出的以权利为基础的理性选择。

权利和公正之间的关系问题,是德沃金“权利—公正论”的逻辑起点。

德沃金不但认为“当法官错误地对待法律权利时便产生了不公正问题”,而且认为“权利机制旨在昭示:对人的重要权利的侵犯是严重的不公正问题”,这是因为权利关系到人们的尊严和平等,而尊严和平等正是公正的基础。

因此,在德沃金的理论体系里,公正和权利共存共生、不可分离。

而作为德沃金“权利—公正”理论基础的,则是德沃金在消弭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之间断裂所作的努力,他以“道德权利”概念为其权利理论和对公正的分析提供了根本的道德基础,认为“得到平等的关心和尊重的权利”是人的终极的基本权利。

然而,如坎贝尔所言,德沃金在他的道德权利概念中透露出一种“心理矛盾”。

有时候,他认为这些权利是对法律惯例和业已颁定的法规给出一贯性证明的道德原则;另外一些时候,在重视实在权利及其价值之外,德沃金还允许诉诸一切权利背后的基本原则,它是对“应以平等的关心和尊重对待人”的思想所做的某种阐释。

在德沃金的权利理论中,他认为,强调每个人在社会利益的分配中都有得到尊重的平等权利是十分重要的。

然而,德沃金虽然强调“对每个人的平等关心和尊重”,但这种平等不是“待遇平等”,而是我们现在通常所说的实质平等,即公正要保障受到平等对待的权利,而非保障相同待遇的权利,他主张的是对资源的平等分配。

在分配资源时,市场机制则是好的选择,市场的分配功能可以确保大致上的“资源均等”,确保公正。

三、结论
德沃金的“建构性解释论”和“权利—公正论”深入地分析了原则和作为整体性的法律在司法推理中的重要作用,并对道德原则、个人自由、道德权利、制度权利、背景权利等作了理性的分析,对权利、公正、个人自由的关系给出了合理的定位。

参考文献:
[1]张凡.德沃金“建构性解释论”中的道德难题[J].法制现代化研究(第十二卷)
[2]T·坎贝尔.公正[M].1988英文版,54.
[3]程立显.德沃金的“权利—公正”论评述[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9年第2期
[4]德沃金.认真看待权利[M].1978年英文第二版.273.
[5]陈丽丽.德沃金的法律解释理论[J].河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6卷第1期.
[6]Ronald w’s Empire. 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6.Preface.
[7]Ronald Dworkin Law’s Empire. 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6.400.
[8]Donald H. Regan. Glosses on Dworkin:Rights,Principles and Politics. in:Ronald Dworkin and Contemporary Jurisprudence. Totowa-New Jersey,1984.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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