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废钢铁中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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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特钢炼钢总厂规章制度

QG/CTLG0075—2016 废钢铁中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2016 -07 -04 发布2016 - 07 -04实施

长城特钢炼钢总厂发布

目次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责 (1)

第三章管理内容及要求 (2)

第四章考核与奖励......... . (2)

第五章附则 (3)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

防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入炉废钢铁中危险物品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加强废钢铁验收、拣选、加工、配料等环节的过程控制,避免危险物品流入炼钢工序,确保炼钢供料安全。根据《废钢铁》(GB 4223-2004)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炼钢总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炼钢总厂废钢铁中危险物品的管理。

第三条危险物品分类

危险物品是指密闭容器、半密闭容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物品和军械物品五类。

(一)密闭容器:是指各种气(液)瓶、罐、箱和两端封闭的管状物等,且没有与大气相通的孔(洞)的容器。

(二)半密闭容器:是指各种气(液)瓶、罐、箱和两端封闭的管状物等,仅有与大气相通的孔(洞)的容器。这类容器应从轴向割开或将其压扁成不可复原状,否则等同于密闭容器;但已有敞口或孔(洞)总面积超过10%者,属非密闭容器。

(三)有毒有害物品:是指盛装化学药品、农药、放射性物质的容器、管道及其碎片,以及被放射污染的物质等。

(四)易燃易爆物品:是指各种炮弹、炸弹、手榴弹、地雷、炮火筒、子弹等武器弹药及其它们的教练品、雷管、导火索等物品。

(五)军械物品:是指战机、坦克、装甲车辆、火炮、枪支等零部件。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四条生产安全科

(一) 负责督察炼钢总厂中坝、武都作业区废钢铁验收、拣选、加工、配料等履责情况,报请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审查管理制度规定的考核和奖励凭据。

(二)负责报请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对可疑“密闭容器”、“半密闭容器”和“有毒有害物品”的进行验收鉴定。

(三)负责作业区拣选上报的各种危险物品数量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准备作业区负责废钢里危险物品的初次分选工作,同时对分选出的危险物品做好加工或保管。

第六条炼钢作业区负责入炉废钢铁的最后把关工作,检查废钢铁料中是否存在危险物品,并按配料单注明的料型,适时调整各次加料后的操作避险措施,规避易燃易爆物品造成危害。

第三章管理内容及要求

第七条作业区要严格按国家《废钢铁》标准和公司规定验收进厂废钢铁,及时发现混夹的危险物品,并报请主管部门按规定对供户实施处罚。

第八条作业区拣选和加工应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入仓储料场的废钢铁必须经过严格拣选和加工,不能漏选危险品。

第九条严禁未经拣选和加工的废钢铁进入配料料篮或料斗。配送到冶炼现场的禁止混夹危险物品,不应有机械部件容器(发动机、齿轮箱等),如有作业区应清除易燃品和润滑剂的残余物。

第十条作业区对经处理已消除危险后的废旧武器弹药或军械物品要单独堆放(必须持有产生当地公安部门和经国家批准的具有鉴定资格的部门出具的有效安全证明),然后上报炼钢总厂和公司武保部门聘请本地公安部门或具有鉴定资格的部门对实物和证明文件进行鉴定,一切正常后方可配料入炉。

第十一条作业区再次分装配料、送到电炉冶炼的废钢铁前,应检查废钢铁料中是否存在危险物品,在确认无危险物品后方可入炉。

第十二条作业区应建立规范的危险品管理台帐,对拣选出的危险品按月编号,分类堆放,集中妥善保管,并于堆放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按月上报生产安全科,以便及时报请公司主管部门处理;对弹药、军械类物品要加锁保管于人员稀少、安全可靠的地方,并随时向炼钢总厂和公司武保、安全等部门报告仓储情况,以便及时组织销毁处理。

第十三条作业区废钢铁验收、拣选、加工、配料等相关单位和根据需要临时调派的有关人员,应相互协调配和,尽职尽责,忠于职守,共同搞好炼钢供料安全。

第四章考核与奖励

第十四条对即将入炉的废钢铁中存在危险品,实行重惩、重奖。

(一)冶炼操作人员在配好送到炉前的废钢铁料中发现危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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