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经营认定及处罚知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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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证经营的处罚
(一)流通环节 (二)餐饮服务环节 (三)生产环节
(一)食品流通环节
1.基本要求: (1 )申请领取许可证和备案 《食品安全法》第29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
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 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 餐饮服务许可。”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在流通 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 ”
3、部门规章11部——覆盖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 进出口管理全过程。
生产环节
(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试行 )(质检总局第79号令)
(2)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质检总局第98号令)
(3)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质检总局第123号令)
(4)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质检总局第127号 令)
)。
4、省政府规章1部 湖北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 令第305号)
二、食品生产经营为什么实行许可制度?
《行政许可法》规定,对于直接涉及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 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 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第12条)
我国食品监管法律体系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和省政府规章四部分组成,有关食品安全涉及法律有20 部,行政法规40部,规章150部,常用的有:
1、法律7部: (1)食品安全法(2009.6.1) (2)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3)动物防疫法 (4)进出境动物检疫法 (5)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6)国境卫生检疫法 (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 从事食品经营,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 ,凭《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 执照。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无证经营” 情形的认定及处罚
朱名梧 2014年9月12日
讲义结构
一、无证经营的概念问题 二、无证经营的表现情形及处罚 三、办无证经营案需注意的问题
பைடு நூலகம்一部分:概念问题
(一)食品监管法律体系 (二)实行许可制度依据 (三)无证经营的定义
一、食品监管法律体系
《食品安全法》(2009年6 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 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 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 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 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三、概念问题
无证经营:国家对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 、生命财产安全部分产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 可证制度(如生产经营食品、危险化学品、互 联网上网服务等),经营者未经许可擅自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形。
2、行政法规6部: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2005.9.1;440)
(2)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7.20;557)
(3)《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 管 理的特别规定》(2007.7.26;503)
(4)《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5)《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6)《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10.9 ;536)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440号,2005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国家 对关系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金融安全等六大 类工业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
第2条 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 产许可证制度:
(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 、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5.食品许可证件依法被依法被吊销的;
(三)小作坊及散装白酒经营的问题
1.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食品安全事故的多发地,食品监管相 对薄弱,既不能都实施许可,又不能放任不管。另外,小作 坊的问题具有地域性。实践中,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已经专 门就此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加以规范。
《食品安全法》一方面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 条件相适应的食品生产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 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另一方 面,授权地方人大常委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对食品生产 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管理办法。
1.未经许可擅自改变经营场所、负责人、许可范围等 许可事项的
2.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仍在经营的。主要表现有 :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食品经营者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取得合法主体资格或
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
主体资格,是指主体从事某项工作、职业、活动时 依照法律或专业规范应当具备的相应的资质。
1.食品生产、销售者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未申请办理行政许 可从事生产经营的;
2.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不是自己生产的食品; 3.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不是自己制作加
工的食品(在经营场所内向消费者提供酒水除外) ; 4.委托无证企业加工生产的和市场开办者允许无证生产经
营者进入经营的
(二)取得许可后丧失的
3.以不正当方式取得许可被依法撤销的。主要 表现有:
食品生产、经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 段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食 品流通许可被依法予以撤销的
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违反程序予以许可被撤销 的
4.未妥善保管非法转让许可证的情形。主要表 现有:通过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 等形式获取许可的
第二部分:表现情形及处罚
框架结构
经营资质 违法情形 (无证经营)
未取得 许可的
以不正当手 段取得许可 被依法撤销 后从事经
营的
许可机关依法 办理注销手续 后仍在经营的
擅自改变 许可事项的
未妥善保管 非法转让许
可证的
委托无证企 业生产和市 场开办者允 许无证经营 者进入生产
的
(一)从未取得许可的
(5)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29号令)
(6)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33号令 )。
流通环节
(1)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工商总局令第43 号)
(2)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工商总局令第43号)。 餐饮服务环节
(1)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