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经营认定及处罚知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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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证经营的处罚
(一)流通环节 (二)餐饮服务环节 (三)生产环节
(一)食品流通环节
1.基本要求: (1 )申请领取许可证和备案 《食品安全法》第29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
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 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 餐饮服务许可。”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在流通 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 ”
3、部门规章11部——覆盖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 进出口管理全过程。
生产环节
(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试行 )(质检总局第79号令)
(2)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质检总局第98号令)
(3)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质检总局第123号令)
(4)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质检总局第127号 令)
)。
4、省政府规章1部 湖北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 令第305号)
二、食品生产经营为什么实行许可制度?
《行政许可法》规定,对于直接涉及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 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 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第12条)
我国食品监管法律体系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和省政府规章四部分组成,有关食品安全涉及法律有20 部,行政法规40部,规章150部,常用的有:
1、法律7部: (1)食品安全法(2009.6.1) (2)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3)动物防疫法 (4)进出境动物检疫法 (5)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6)国境卫生检疫法 (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 从事食品经营,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 ,凭《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 执照。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无证经营” 情形的认定及处罚
朱名梧 2014年9月12日
讲义结构
一、无证经营的概念问题 二、无证经营的表现情形及处罚 三、办无证经营案需注意的问题
பைடு நூலகம்一部分:概念问题
(一)食品监管法律体系 (二)实行许可制度依据 (三)无证经营的定义
一、食品监管法律体系
《食品安全法》(2009年6 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 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 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 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 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三、概念问题
无证经营:国家对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 、生命财产安全部分产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 可证制度(如生产经营食品、危险化学品、互 联网上网服务等),经营者未经许可擅自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形。
2、行政法规6部: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2005.9.1;440)
(2)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7.20;557)
(3)《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 管 理的特别规定》(2007.7.26;503)
(4)《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5)《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6)《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10.9 ;536)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440号,2005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国家 对关系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金融安全等六大 类工业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
第2条 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 产许可证制度:
(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 、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5.食品许可证件依法被依法被吊销的;
(三)小作坊及散装白酒经营的问题
1.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食品安全事故的多发地,食品监管相 对薄弱,既不能都实施许可,又不能放任不管。另外,小作 坊的问题具有地域性。实践中,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已经专 门就此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加以规范。
《食品安全法》一方面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 条件相适应的食品生产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 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另一方 面,授权地方人大常委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对食品生产 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管理办法。
1.未经许可擅自改变经营场所、负责人、许可范围等 许可事项的
2.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仍在经营的。主要表现有 :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食品经营者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取得合法主体资格或
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
主体资格,是指主体从事某项工作、职业、活动时 依照法律或专业规范应当具备的相应的资质。
1.食品生产、销售者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未申请办理行政许 可从事生产经营的;
2.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不是自己生产的食品; 3.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不是自己制作加
工的食品(在经营场所内向消费者提供酒水除外) ; 4.委托无证企业加工生产的和市场开办者允许无证生产经
营者进入经营的
(二)取得许可后丧失的
3.以不正当方式取得许可被依法撤销的。主要 表现有:
食品生产、经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 段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食 品流通许可被依法予以撤销的
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违反程序予以许可被撤销 的
4.未妥善保管非法转让许可证的情形。主要表 现有:通过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 等形式获取许可的
第二部分:表现情形及处罚
框架结构
经营资质 违法情形 (无证经营)
未取得 许可的
以不正当手 段取得许可 被依法撤销 后从事经
营的
许可机关依法 办理注销手续 后仍在经营的
擅自改变 许可事项的
未妥善保管 非法转让许
可证的
委托无证企 业生产和市 场开办者允 许无证经营 者进入生产

(一)从未取得许可的
(5)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29号令)
(6)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33号令 )。
流通环节
(1)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工商总局令第43 号)
(2)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工商总局令第43号)。 餐饮服务环节
(1)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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