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汉初期徭役制度新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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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赋役制度

汉代赋役制度

2.汉代田租的征收办法
• (1)系以实物缴纳,属于实物税,与秦相同。 • (2)通算多年的平均产量,按固定税率以田
地多少与产量高低相结合的办法征收。 • (3)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大都是以传统的一
夫百亩(约合今31.2亩)为单位,向农民收取定 额地租。
3.汉代田租发展历程
(1)汉初,汲取秦亡的教训,采取“轻徭薄役”政策。 《汉书•食货志》:“汉兴…轻田租,十五而税一。”汉高祖(公
评价
• 汉初,对农民的剥削较轻,但随着汉 王朝政权的巩固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统治阶级生活日益加重。汉末,终于 导致阶级矛盾激化,社会动荡不安。
•正卒,一人一生在地方服兵役一年。
•戍卒,一人一生到首都或边境戍守一年。如不愿亲自
服役,每月出钱300钱上交,由政府雇人代役。
•更卒,每人每年到政府服徭役一年。亲自服役叫践更,
赋役制度
汉代赋役制度
• 学习要点: • 一.主要内容 • 二.特征 • 三.总评价
汉代的赋役制度
• 两汉对百姓的管理,实行编户制度。编户 齐民对封建国家承担的义务主要有田租、 算赋或口赋(人口税)、徭役,并以人丁为主 要征税标准,它的实行标志着我国古代完 整的赋税徭役制度正式形成。
• 主要内容:土地税,人头税,徭役
总的看,田租率不断减轻,是执行重农政策,发展农业生产的一项 措施。
二.刍藁
1.①性质:一种按照田亩敛钱的附加税。 ②征收方法:根据人户和田亩征收。 2.东汉后期,“初令郡国有田者,亩敛税
钱”,这是一种按照田亩敛钱的附加税, 开启了后世以实有田亩数量征税的先河。
土地税
一.田租
1.定义 2.征收方法 3.发展历程
二.刍藁 评价:这种土地税是较轻的,对占有小

两汉社会经济发展史

两汉社会经济发展史

两汉社会经济发展史一、西汉初期的经济恢复(汉初 - 文景时期)(一)背景1. 秦末汉初的战乱破坏- 秦末农民战争和楚汉相争使社会经济遭到严重破坏。

大量人口死亡、逃亡,农田荒芜,城市残破。

例如,许多大城市如咸阳等在战火中被焚毁,百姓流离失所,“民失作业,而大饥馑。

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过半”,社会经济处于崩溃的边缘。

2. 汉初的休养生息政策的必要性- 汉初统治者吸取秦亡的教训,认识到只有让百姓休养生息,才能巩固统治。

当时国家贫困,财政匮乏,统治者无力进行大规模的建设和战争,所以休养生息成为恢复经济的必然选择。

(二)休养生息政策的措施及成效1. 措施- 轻徭薄赋- 汉初实行了较低的田赋税率,汉高祖时规定田赋为十五税一。

汉文帝时,曾多次下诏减免田赋,甚至有连续十二年全免田赋的情况。

汉景帝时,把田赋进一步减为三十税一,这一低税率一直延续到西汉末年。

- 奖励耕织- 政府鼓励百姓从事农业生产,对努力耕织的农民给予奖励。

例如,对能提供较多粮食和布帛的农户,给予爵位或减免赋税等优惠。

- 释放奴婢- 汉初下令释放因饥饿而自卖为奴婢的人,让他们成为自由民,参加农业生产,增加了劳动力的数量。

- 提倡节俭- 汉文帝以身作则,在位期间生活节俭。

他在位二十三年,宫室、园林等没有什么增加,还多次下诏禁止郡国贡献奇珍异宝,节省了财政开支,减轻了百姓的负担。

2. 成效- 经过汉初几代皇帝的努力,到文景时期,社会经济得到了显著的恢复和发展。

农业生产逐渐恢复,粮食产量增加,百姓生活相对安定,“百姓无内外之徭,得息肩于田亩,天下殷富,粟至十余钱,鸣鸡吠狗,烟火万里”。

人口也有所增长,为汉武帝时期的强盛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

二、西汉盛世的经济繁荣(汉武帝时期)(一)农业的发展1. 生产工具和技术的改进- 铁农具的广泛使用- 汉武帝时期,铁农具的使用更加广泛。

铁犁铧的改进,使犁耕更加深入和高效。

例如,出现了新型的犁壁,它能将翻起的土块翻向一侧,便于耕种和除草,提高了耕作效率。

汉初的经济政策

汉初的经济政策

汉初的经济政策
汉初的经济政策主要包括休养生息、盐铁官营、改革币制、均输平准、颁布算缗、告缗令等。

1.休养生息:为了恢复发展社会经济,限制土地兼并,减免赋税,实行以农
为先、与民休息的政策,促进了汉初社会经济的发展。

2.盐铁官营:汉武帝时,为增加政府财政收入,打击工商业者,实行盐铁由
国家垄断经营,并设置行政机构具体管理。

3.改革币制:统一铸造五铢钱,将铸币大权收归中央。

4.均输平准:国家插手并经营商业贸易,增加收入,平抑物价。

5.颁布算缗、告缗令:抑制工商业者,向他们征收财产税。

盐铁官营和均输平准政策是汉武帝采取的两项重要新经济政策,使社会经济发展运行的轨道发生了根本性转向,由先前“无为而治”政策下社会经济的自由发展,转向社会经济受王朝政权垄断经营和干预操控的轨道,由先前基本的自由放任经济,转向了国家财政经济和政治经济。

这两项政策也都是重农抑商政策的体现。

汉代赋役制度

汉代赋役制度
• 评价:在西汉赋税中占有重要地位。 评价:在西汉赋税中占有重要地位。 算赋口赋征收的是货币,使农民不得不 算赋口赋征收的是货币, 抛售大量农产品, 抛售大量农产品,从而加强了农民与 市场的联系, 市场的联系,同时也促进了汉代的商 品经济的发展。 品经济的发展。
徭役
• 汉景帝时规定,民20岁开始服兵役、 汉景帝时规定, 岁开始服兵役、 岁开始服兵役 徭役。 徭役。 • 昭帝时改为 岁至 岁为服役年龄。 昭帝时改为23岁至 岁为服役年龄。 岁至56岁为服役年龄 • 徭役分为正卒、戍卒、更卒。 徭役分为正卒、戍卒、更卒。 • 汉初,在汉代轻徭薄赋政策下减轻了 汉初, 一些,但到武帝后越来越严重,成为 一些,但到武帝后越来越严重, 农民的沉重负担。 农民的沉重负担。
于导致阶级矛盾激化,社会动荡不安。 于导致阶级矛盾激化,社会动荡不安。
评价
• 汉初,对农民的剥削较轻,但随着汉 汉初,对农民的剥削较轻,
王朝政权的巩固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王朝政权的巩固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统治阶级生活日益加重。汉末, 统治阶级生活日益加重。汉末,终于 导致阶级矛盾激化,社会动荡不安。 导致阶级矛盾激化,社会动荡不安。
3.汉代田租发展历程 汉代田租发展历程
(1)汉初,汲取秦亡的教训,采取“轻徭薄役”政策。 )汉初,汲取秦亡的教训,采取“轻徭薄役”政策。 汉书•食货志》 汉兴…轻田租,十五而税一。 汉高祖( 《汉书•食货志》:“汉兴…轻田租,十五而税一。”汉高祖(公 元前202~前195在位)时起,实行“十五税一”但未成定制。 在位) 元前 ~ 在位 时起,实行“十五税一”但未成定制。 十五税一”确立下来。 (2)至惠帝:“减田租,复十五税一”, “十五税一”确立下来。 )至惠帝: 减田租,复十五税一” 又有“ (3)文帝二年 前178):又有“田租减半”之招,采取“三十税 )文帝二年(前 ) 又有 田租减半”之招,采取“ 文帝十二年又规定只收取当年租税的一半; 一”;文帝十二年又规定只收取当年租税的一半;十三年又免除 当年田租。 当年田租。 (4)景帝二年“令民田半组,三十而税一”。 )景帝二年“令民田半组,三十而税一” (5)东汉初年,一度实行十税一,到光武帝建武六年,“令郡国 )东汉初年,一度实行十税一,到光武帝建武六年, 收见田税,三十税一如旧制” 又恢复了三十而税一。 收见田税,三十税一如旧制”,又恢复了三十而税一。

【精品】汉代赋役制度汇总

【精品】汉代赋役制度汇总
汉代赋役制度
汉代的赋役制度
• 两汉对百姓的管理,实行编户制度。编户 齐民对封建国家承担的义务主要有田租、 算赋或口赋(人口税)、徭役,并以人丁为主 要征税标准,它的实行标志着我国古代完 整的赋税徭役制度正式形成。
• 主要内容:土地税,人头税,徭役
土地税
一.田租
1.定义 2.征收方法 3.发展历程
2.汉代田租的征收办法
• (1)系以实物缴纳,属于实物税,与秦相同。 • (2)通算多年的平均产量,按固定税率以田
地多少与产量高低相结合的办法征收。 • (3)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大都是以传统的一
夫百亩(约合今31.2亩)为单位,向农民收取定 额地租。
3.汉代田租发展历程
(1)汉初,汲取秦亡的教训,采取“轻徭薄役”政策。 《汉书•食货志》:“汉兴…轻田租,十五而税一。” Nhomakorabea高祖(公
评价
• 汉初,对农民的剥削较轻,但随着汉 王朝政权的巩固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统治阶级生活日益加重。汉末,终于 导致阶级矛盾激化,社会动荡不安。
•正卒,一人一生在地方服兵役一年。
•戍卒,一人一生到首都或边境戍守一年。如不愿亲自
服役,每月出钱300钱上交,由政府雇人代役。
•更卒,每人每年到政府服徭役一年。亲自服役叫践更,
重。 • 总评:(1)汉代统治者轻徭薄赋,迅速恢复发展
了社会生产;(2)加剧了土地兼并,引发了阶级 矛盾和社会危机;(3)少地或无地的农民为逃避 难以负担的赋役,或包庇豪门,加强了豪强地主 的势力,或沦为流民,大量的编户齐民从政府的
户籍中消失。加剧了国家的财政危机。汉末,终 于导致阶级矛盾激化,社会动荡不安。
二.刍藁 评价:这种土地税是较轻的,对占有小
块土地的农民有一定的保护作用,但 得利最大的是地主,因为地主拥有许 多土地。

西汉初期徭役实用制度新证.docx

西汉初期徭役实用制度新证.docx

西汉初期徭役制度新证(1)摘要:张家山汉简的出土,为西汉初期徭役制度的研究提供了新的佐证材料。

笔者就汉初服役的起止年龄、汉初徭役的征调对象、服役的范围及其从役方式、以及徭役征调的管理等问题作一重新的认识。

关键词:西汉初期徭役新证一百多年来,学界对汉代赋役制度的研究取得了丰富的成果,老一辈的史学家们在这方面作出重要的贡献。

然而,对一些重要内容和关键问题长期以来争议不休,难以达成共识。

主要原因是许多对汉代赋役制度的认识和研究,在很大程度上是重要的文献材料在记录上存在差异,又无从考证,同时依赖假设、推理、縯绎而成的。

这样,需要的是考古新发现、新材料,尤其是第一手材料。

1983 年在张家山汉墓出土了一批竹简,考古专家们从《二年律令》推测这是吕后二年的律令,记载了大量的有关汉初赋役制度的法令,填补了文献记载的空白,为我们研究汉初赋役制度提供了极为珍贵的第一手资料。

这些汉初法令的出土,一方面,提供了对汉初赋役制度新认识的新史料,并对一些颇有争议的问题基本上予以解决;另一方面,借助新材料及其所提供的视角,可以重新认识汉初乃至整个汉代赋役制度,这对研究古代中国封建社会早期的赋役制度的形成及其发展有重大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关于赋税方面内容学术界已有专文发表,而徭役方面内容至今未见专文,现笔者不揣简陋,试图对此作一有益的探讨。

徭役,亦称力役,是国家强制百姓承担的无偿性劳动。

对徭役的研究是汉代赋役制度研究中重要组成部分,这也是一个传统的课题,有许多问题以前就已经解决了。

但是,遗留下来未解的疑结也较多,主要原因是史料的缺乏或者文献记录相互矛盾。

例如:西汉初期“始傅”年龄多少“免老”年龄又是多少汉初徭役征点对象的范围汉初徭役范围与服役方式如何汉初徭役管理如何诸如此类问题,是深入研究汉代徭役制度的关键,非新出土的史实莫能解!现根据新出土的张家山汉简,对这些问题依次解答。

一关于汉代服役者服役的起、止年龄问题。

学术界有两种观点:第一种基本认同整个汉代“始傅”年龄为二十三岁,老免年龄为五十六岁。

高中历史西汉东汉知识点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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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历史西汉东汉知识点最新高中历史西汉知识西汉的建立与“文景之治”1.西汉建立:公元前202年,刘邦建立汉朝,定都长安,史称西汉。

刘邦就是汉高祖。

2.“文景之治”(1)汉初“与民休息”:汉初统治集团吸取秦朝速亡的教训,尊奉黄老无为思想,采取“与民休息”政策,减轻赋税、徭役和刑罚,提倡节俭,减少财政支出。

(2)文帝、景帝在位期间,经济得到了明显恢复,社会稳定,史称“文景之治”。

3.汉初政治统治(1)“汉承秦制”:西汉初年的各种制度基本沿袭秦朝,史称“汉承秦制”。

(2)郡国并行制:汉初地方行政制度采取郡县与分封并行制。

刘邦在统一战争中分封了七个异姓功臣为诸侯王,他们拥兵自重,对中央集权造成严重威胁。

不久,汉高祖将异姓诸侯王逐渐剪除,但又陆续分封了一批同姓诸侯王,给汉王朝的统治和稳定埋下了隐患。

(3)“七国之乱”:汉景帝在位时,削减诸侯封地,引发了吴、楚等七国叛乱。

但叛乱不得人心,三个月内即被平定。

西汉的强盛1.巩固政治统治(1)解决王国问题:汉武帝颁布“推恩令”,成功削弱了诸侯王的势力;(2)加强皇权:削弱丞相权力,设立直接为皇帝所掌控的中朝;(3)选官制度:确立以察举制为代表的新的官吏选拔制度;(4)监察问题:将全国划分为13个州部,分设刺史,负责对辖区内郡级官员及子弟和豪强势力进行巡视监察;(5)地方治理:任用酷吏治理地方,严厉打击豪强、游侠等社会势力的不法行为。

2.发展社会经济(1)货币政策:改革币制,将铸币权收归中央。

(2)专卖制度:实行盐铁官营,由政府垄断盐、铁的生产和销售。

(3)物价政策:推行均输平准,国家插手并经营商业贸易,增加收入,平抑物价。

(4)工商业政策:抑制工商业者,向他们征收财产税。

3.思想“大一统”(1)汉武帝接受董仲舒的建议,尊崇儒术。

(2)公元前136年,朝廷设立五经博士,儒学独尊地位确立。

此后,儒学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

4.开疆拓土(1)反击匈奴:汉武帝任用卫青、霍去病为将,经过三次较大规模的战争,夺取了阴山以南和河西走廊的大片区域。

汉代“轻徭薄赋”的由来及演变

汉代“轻徭薄赋”的由来及演变

汉代“轻徭薄赋”的由来及演变中国古代以农立国,从夏至清历经14个历史阶段,近四千年时间,赋税制度从无到有,逐步变革,前后历经以贡、助、彻法为主要内容的劳役地租制度,田租口赋力役制度,租庸调制,两税法,一条鞭(一条编)法等五个相对稳定、实行时间较长且以农业赋税为骨干的主流税制。

在这个过程中,由于不少统治者不思节俭、穷奢极欲和冗员泛滥、战乱频仍,造成国家仅靠主流税种收入难以解决入不敷出的问题。

为了增加收入,平衡财政,各个朝代在主流税制基础上都作了不同程度的附加,有时这些被称为“杂派”的附加超过甚至数倍于正课,形成了中国赋税制度外长期加征的积弊,从而屡屡引发了忍无可忍的农民起义,导致改朝换代。

为了缓解社会矛盾,历代王朝都试图通过改革农村赋税制度来减轻农民负担,巩固自身统治。

但并税改制往往在若干年后,又出现种种“杂派”。

明末清初的著名思想家、史学家黄宗羲(公元1610年~1695年)在《明夷待访录》一书中揭示了这一现象,有学者称之为“黄宗羲定律”。

清华大学秦晖教授在《“农民减负”要防止“黄宗羲定律”的陷阱》(《中国经济时报》2000年11月03日)一文中把“黄宗羲定律”用公式来表示,即:两税法=租庸调+杂派王安石免役钱法=两税法+杂派=租庸调+杂派+杂派一条鞭法=王安石税法+杂派=两税法+杂派+杂派=租庸调+杂派+杂派+杂派倪元璐税法=一条鞭法+杂派=王安石税法+杂派+杂派=两税法+杂派+杂派+杂派=租庸调+杂派+杂派+杂派+杂派地丁合一=……=租庸调+杂派+杂派+杂派+杂派+杂派通式:bn=a+nx。

式中bn为经过n次改制之后的新税额,a为原始税额,x为杂派,n为改制次数。

显然,这是个累进的算术级数。

正是出于对这一“定律”的恐惧,明清时的一些县志作者便在《赋役志》之类章节里把过去已经归并的各种杂派名目不厌其烦地列出,并告诫“后之好事者切勿轻言归并税则,以贻后患”。

在当前我国“三农”问题的研究中,“黄宗羲定律”问题值得高度重视。

汉代赋役制度PPT精品文档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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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帝时,为优待老人,规定民年满80,复2 算。子孙二人可免算赋。
口赋,也叫口钱,对儿童征收。
• 开始规定3岁至14岁都要交。元帝时改 为从7岁始到14岁交纳。
• 征收数量开始是每年每人交纳20钱。 汉武帝时改为每人交纳23钱,以后直 到东汉一直未变。
一.田租
1.①性 质 :对土地所有者征收的土地税 ②对 象 :土地 ③征税标准 :土地上的收获量 ④纳税人 :土地所有者 ⑤征税的主要手段:实物,包括粮食、谷 物等。
评价
• 汉初,对农民的 剥削较轻,但随 着汉王朝政权的 巩固和社会经济 的发展,统治阶 级生活日益加重。 汉末,终于导致 阶级矛盾激化,
•正卒,一人一生在地方服兵役一年。
•戍卒,一人一生到首都或边境戍守一年。如不愿亲自
服役,每月出钱300钱上交,由政府雇人代役。
•更卒,每人每年到政府服徭役一年。亲自服役叫践更,
土地税
一.田租
1.定义 2.征收方法 3.发展历程
二.刍藁 评价:这种土地税是较轻的,对占有小
块土地的农民有一定的保护作用,但 得利最大的是地主,因为地主拥有许 多土地。
人头税
• 一.算赋 • 二.口赋
• 评价:在西汉赋税中占有重要地位。 算赋口赋征收的是货币,使农民不得不
抛售大量农产品,从而加强了农民与 市场的联系,同时也促进了汉代的商 品经济的发展。
赋役制度
汉代赋役制度
• 学习要点 • 一.主要内容 • 二.特征 • 三.总评价
汉代的赋役 制度
• 两汉对百姓的管理,实行编户制度。编户 齐民对封建国家承担的义务主要有田租、 算赋或口赋(人口税)、徭役,并以人丁为主 要征税标准,它的实行标志着我国古代完 整的赋税徭役制度正式形成。

汉代赋役制度(1)

汉代赋役制度(1)
抛售大量农产品,从而加强了农民与 市场的联系,同时也促进了汉代的商 品经济的发展。
汉代赋役制度(1)
徭役
• 汉景帝时规定,民20岁开始服兵役、 徭役。
• 昭帝时改为23岁至56岁为服役年龄。 • 徭役分为正卒、戍卒、更卒。 • 汉初,在汉代轻徭薄赋政策下减轻了
一些,但到武帝后越来越严重,成为 农民的沉重负担。
一”;文帝十二年又规定只收取当年租税的一半;十三年又免除 当年田租。 (4)景帝二年“令民田半组,三十而税一”。 (5)东汉初年,一度实行十税一,到光武帝建武六年,“令郡国 收见田税,三十税一如旧制”,又恢复了三十而税一。
总的看,田租率不断减轻,是执行重农政策,发展农业生产的一项 措施。
汉代赋役制度(1)
汉代赋役制度(1)
汉代赋役制度
• 主要内容:土地税、人头税、徭役 • 特点:赋役征收是赋轻而役重,田租轻而人头税
重。 • 总评:(1)汉代统治者轻徭薄赋,迅速恢复发展
了社会生产;(2)加剧了土地兼并,引发了阶级 矛盾和社会危机;(3)少地或无地的农民为逃避 难以负担的赋役,或包庇豪门,加强了豪强地主 的势力,或沦为流民,大量的编户齐民从政府的
户籍中消失。加剧了国家的财政危机。汉末,终 于导致阶级矛盾激化,社会动荡不安。
汉代赋役制度(1)
评价
• 汉初,对农民的 剥削较轻,但随 着汉王朝政权的 巩固和社会经济 的发展,统治阶 级生活日益加重。 汉末,终于导致 阶级矛盾激化,
汉代赋役制度(1)
•正卒,一人一生在地方服兵役一年。 •戍卒,一人一生到首都或边境戍守一年。如不愿亲自
•惠帝时,为奖励人口,规定妇女15至30岁不 出嫁者,每人要额外交纳5算人头税。
•武帝时,为优待老人,规定民年满80,复2 算。子孙二人可免算赋。

西汉初年徭役制度

西汉初年徭役制度

西汉初年徭役制度
内容摘要: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毋忧案记载西汉初年蛮夷男子毋忧因徭屯问题受到起诉并因乏军兴被腰斩。

西汉初“徭”是不包括屯戍在内的狭义徭役,仅指劳役而言,屯戍是兵役。

服兵役者统称为正卒,“一岁屯戍”即“一岁以为卫士”,“一岁力役”即“一岁而以为材官骑士”;普通劳役者为更卒,其中践更指亲自服役,包括在本县服役与到外地服役两类,过更是出钱雇人代自己服役。

如淳所言更三品“卒更”、“践更”、“过更”实际上只有两品——“践更”与“过更”。

西汉初无爵士伍傅籍年龄为二十岁,二十三岁转入正卒,只至免老才能免于徭役和兵役。

关键词:奏谳书屯戍正卒践更过更
作者简介:万荣(1978—),女,湖北鄂州人,历史学博士,江西师范大学讲师。

研究方向为秦汉出土文献与秦汉史。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与秦汉相关问题研究”(编号:10YJC770084);江西师范大学青年成长基金项目“西汉初期法律文书格式与诉讼程序研究”。

西汉赋税制度

西汉赋税制度

西汉的赋税制度汉初:废除分封制度,建立军郡县制度。

成为名副其实的中央集权的帝国制度。

各郡县由皇帝直接管辖。

中央集权制度的确立,为帝国经济的大发展荣奠定了基础,帝国的兴盛,也将由此展开。

西汉初期,《二年利律》的出土让我们可以窥见帝国的赋税制度的结构。

《二年利律》是战国国家授田制得延续,西汉政府凭借中央权力,以法律的形式将全国的土地根据爵位的不同授予全体臣民。

这种分配方式,已经隐隐包含了“耕者有其田”的政治理念。

贫苦农民得到的土地,农民相应的要尽一定的义务,包括田租、徭役、兵役等。

西汉政府废除了西周时期的井田制度,实行编户制度,即政府把农民编入户,实行按编户征收租赋和征收徭役、兵役的制度。

当时农民的负担有:田租(土地税)、人头税、更赋(代役税)、徭役、兵役等。

同时实行鼓励私营工商手工业的发展,实行对私营经济的低税收政策,为帝国经济的发展奠定了土地、经济基础。

在汉初,由于常年的战乱,帝国的人口只剩下战国末期的十之二三,只有大约一千五百万人经过乱世生存了下来。

在帝国广大的疆域内,出现了许多没有人烟的真空地带,经济凋敝十分厉害。

这就使西汉政府可以运用高度集权的中央政权,相对平稳地将授田制度推行到百姓大众的身上。

文景之治:在西汉政府平稳地施行了授田制度后,面对凋敝的国家经济,帝国需要一段平稳地休养生息的阶段。

使西汉前期只能忍气吞声地应对北方匈奴的挑衅。

到文帝、景帝时期,为了经一步恢复帝国的经济,文帝、景帝都曾实行低赋税的政策,将田地降为三十税一,除此以外,人头税也由每人每年一百二十钱降为四十钱。

虽然对农民的剥削依然严重,但也形成了前无古人低税收政策。

老百姓的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在拥有了土地和低税收的刺激下,帝国的财富成倍积累。

文帝、景帝时期可以看成是帝国一个快速发展的阶段。

在这一阶段中,帝国的人口增加了一倍多社会财富也日渐积累起来。

国家授田的完成和低税收政策的刺激是帝国发展的重要因素。

与此同时,授田制度的一大弊端也开始初现端倪。

西汉前期的制度与政策

西汉前期的制度与政策
第四讲 西汉(206BC-AD.24)
西汉历史分期
前期(206BC-141BC):高祖 惠帝 吕后 文帝 景帝 中期(140BC-49BC):武帝 昭帝 宣帝 晚期(48BC-AD8):元帝 成帝 哀帝 平帝 孺子婴
本节重点
一、汉初王国问题及其解决 二、儒表法里统治思想之确立
三、从无为到兴盛 :多民族统一国家的巩固
政治: 强化皇帝和中央权
(文化)
力,改革选官制度, 加强对地方的控制
加强集权
经济: 垄断财利
社会: 打击游侠、豪强
三、汉武帝加强专制统治
中央的三公九卿制
三公
丞相
太尉
御史大夫
少大宗大廷太卫光太
司鸿

府农正胪尉仆尉勋常
三、汉武帝加强专制统治
丞相府的机构和属官: 长史、司直
黄仓金兵决贼尉法词奏户东西 阁曹曹曹曹曹曹曹曹曹曹曹曹
是以县官不失实,商贾无所牟利。 ——《盐铁论·本议》
平准与均输,只是一件事情的两面。
①均输所以调剂空间上物价之不平,平准兼以调剂时间
上物价之不平。
②均输分设在郡国,平准则只京师有之。
③均输是类似行商性质的工作,平准则为类似坐贾性质
的工作。
——马非百《桑弘羊传》
三、汉武帝加强专制统治
盐铁专营与算缗、告缗
三、汉武帝加强专制统治
顾炎武《日知录》卷九《部刺史》: “夫秩卑而命之尊,官小而权之重,此大小相 制,内外相维之意。”
赵翼《陔余丛考》卷二六《监察官非刺史》: “官轻则爱惜身家之念轻,而权重则整饬吏制 之威重。”
“以卑临尊”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之一。
三、汉武帝加强专制统治
经济:垄断财利
统一货币

汉朝法律制度(ppt81)

汉朝法律制度(ppt81)
• 把黥刑(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去发颈部 系铁圈服苦役五年); 劓刑改为笞三百; 斩左趾(砍左脚)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 弃市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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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次废除肉刑的改革,是用劳役刑、笞刑、死 刑三种刑罚,分别取代黥、劓、斩左右趾三种 肉刑。其总的精神是由重改轻,如黥刑改为劳 役刑,劓刑与斩左趾改为笞刑。但也有由轻改 重的,如斩右趾改为死刑。从刑罚执行的客观 效果来看,不仅斩右趾者改为死刑明显加重了 量刑标准,而且以笞刑取代劓刑与斩左趾也往 往是笞未毕而人已死。所以,东汉班固在《汉 书?刑法志》中一针见血地指出:这种改革是 “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应该说,废除 肉刑的改革有不可估量的积极意义,却也留下 一些消极的后遗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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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比的大量援用 比即比照援引具有法律效力的典型判例或断案成 例。秦朝以前,已有援用判例作为断案依据的制 度。这种判例,云梦秦简称为“廷行事”,汉朝则 称“决事比”,即律无正条规定者,比附已决事例 进行判断。 援用比审理判决案件,较之律、令、科等更具灵 活性和针对性,是司法实践中的一条便宜捷径。 因此,汉朝的比数量、种类都极为繁多。如汉武 帝时,仅死罪决事比一项,就多达一万三千四百 七十二事。其后,司徒鲍公将婚姻嫁娶辞讼方面 的决事比,撰为《法比都目》一书,内容多达九 百零六卷。汉末献帝时,应劭助整理汉律,也曾 撰著《决事比例》和《春秋折狱》。
帝废除新制,“务用安静,解王莽之繁密,还汉 世之轻法”, 重新恢复了西汉旧律。
15
• 3.章帝时期汉律的删简 光武帝时期,虽然恢复了汉律,但其“汉世之 轻法”仍极繁苛严酷。章帝即位后,尚书陈宠 遂建议删简汉律,废止了部分繁杂科条,但仍 未改变其严刑峻法性质。到和帝即位时,律令 中已有死刑六百一十条,耐罪一千六百九十八 条,赎罪以下二千六百八十一条。故陈宠任廷 尉后,再次删简律令,仅定大辟之刑二百条, 耐罪与赎罪二千八百条,合计为三千条。不过 ,这次大规模的删修律令未及实施,陈宠便因 涉嫌犯罪被免职。

汉代税收制度

汉代税收制度

汉代税收制度
1. 田租:汉代对农民征收的土地税,也称为田赋。

汉初实行“十五税一”的政策,即国家从农民总收入中征收十五分之一。

后来,有时免除一半田租,变成“三十税一”,遇到荒年,又全部免征。

东汉晚期桓帝、灵帝时,在“三十税一”的田租之外,还要计亩收钱,每亩征收十钱。

2. 口赋:包括算赋和口钱两种。

算赋是针对成年人征收的人头税,从西汉初年开始,规定15至56岁人群每年需缴纳一算(120钱)。

口钱是针对未成年人的人口税,从三岁起征,每年20钱,直至14岁。

3. 徭役:汉代的徭役分为更卒、正卒和戍卒。

更卒徭役每年的服役时间为一个月,服役地点在本郡县。

正卒是相对于更卒和戍卒来说的,服役的地点在内郡和京师,服役的时间和项目都较为固定。

4. 工商和山木产品杂税:包括算缗钱、占租、算訾、市租、关律税、六畜税、酒税等。

其中,算缗钱是财产税,算訾是针对商人手中积存的现金与货物征收的税,市租是商业税,关津税是关税。

5. 其他税收:汉代皇室的费用主要取自山、川、园、池、市肆的租税,被称为“工、商、虞、衡之入”。

这些收入原则上由少府管领,供皇室享用。

汉代的税收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也注重了宽松性和公平性的考虑,在税收征收过程中,采取了许多减免政策,以缓解百姓的负担。

西汉时期的制度创新

西汉时期的制度创新

西汉时期的制度创新西汉时期是我国历史上非常重要的一个时期,因为在这个时期,我国实现了从一种完全不同的国家政治形式向中央集权制度的转变。

西汉时期的制度创新对于后来的历史进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从而成为了研究中国古代制度和政治的重要对象。

一、官制改革西汉时期,由于周朝多离散状态的影响,新朝成立后,为统一全国,建立了严格的官制和六部制度。

这种官制是一个通过考试选拔官员的官制,考试内容主要是文化,而不是精通政治。

这个制度后跟随了测量学和数学、地理学和气象学等学科的发展,形成了著名的九品中正制。

除了九品中正制,西汉朝的官员制还有其他重大变革。

比如说在汉武帝时期,汉官制改变了各级官员之间的角色关系。

枢密秘书省、中书省、尚书省等机构的建立,使得中央政府的管理与控制力更加强大和集中。

二、法律制度改革汉朝中期,官制改革令各种条例得以重新建立,司法制度也得到了很大的更新。

汉武帝和汉昭帝二帝比较重视法律规则,建立了更简单,更公正和更透明的司法体系。

据传,当时的汉代很重视有关社会公正的法律制度,将笃行公正作为最高原则贯穿整个司法制度。

此外,汉代还建立了国朝诏制,使朝廷颁布的政令和法律变得透明化。

汉朝一系列法律制度改革的实施,对后世的司法体系和社会治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三、地方制度改革西汉中期时期,为了加强对地方的控制和管理,汉武帝颁布了一系列地方制度政策。

主要内容包括设置藩王、郡县以及建立了许多道路和人口控制系统。

汉武帝也为天下所有的人建造了驿站,方便了信息交流和国家治理。

所有这些制度的实施,有效地控制了地方势力的成长,事实上也使中央集权的政策实现了。

四、依据科技和文化制度的创新西汉时期,科技和文化的发展变化不断,这也促使了汉朝的制度创新。

在当时,人们开始发明纸笺和印刷技术,这大大帮助了信息交流、知识传播和文化发展。

此外,汉代还发明了磁石和高温烧炼技术,强化了土地利用和资源开发。

总之,西汉时期的制度创新贯穿了整个时代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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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汉初期徭役制度新证(1)摘要:张家山汉简的出土,为西汉初期徭役制度的研究提供了新的佐证材料。

笔者就汉初服役的起止年龄、汉初徭役的征调对象、服役的范围及其从役方式、以及徭役征调的管理等问题作一重新的认识。

关键词:西汉初期徭役新证一百多年来,学界对汉代赋役制度的研究取得了丰富的成果,老一辈的史学家们在这方面作出重要的贡献。

然而,对一些重要内容和关键问题长期以来争议不休,难以达成共识。

主要原因是许多对汉代赋役制度的认识和研究,在很大程度上是重要的文献材料在记录上存在差异,又无从考证,同时依赖假设、推理、縯绎而成的。

这样,需要的是考古新发现、新材料,尤其是第一手材料。

1983年在张家山汉墓出土了一批竹简,考古专家们从《二年律令》推测这是吕后二年的律令,记载了大量的有关汉初赋役制度的法令,填补了文献记载的空白,为我们研究汉初赋役制度提供了极为珍贵的第一手资料。

这些汉初法令的出土,一方面,提供了对汉初赋役制度新认识的新史料,并对一些颇有争议的问题基本上予以解决;另一方面,借助新材料及其所提供的视角,可以重新认识汉初乃至整个汉代赋役制度,这对研究古代中国封建社会早期的赋役制度的形成及其发展有重大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关于赋税方面内容学术界已有专文发表,而徭役方面内容至今未见专文,现笔者不揣简陋,试图对此作一有益的探讨。

徭役,亦称力役,是国家强制百姓承担的无偿性劳动。

对徭役的研究是汉代赋役制度研究中重要组成部分,这也是一个传统的课题,有许多问题以前就已经解决了。

但是,遗留下来未解的疑结也较多,主要原因是史料的缺乏或者文献记录相互矛盾。

例如:西汉初期“始傅”年龄多少“免老”年龄又是多少汉初徭役征点对象的范围汉初徭役范围与服役方式如何汉初徭役管理如何诸如此类问题,是深入研究汉代徭役制度的关键,非新出土的史实莫能解!现根据新出土的张家山汉简,对这些问题依次解答。

一关于汉代服役者服役的起、止年龄问题。

学术界有两种观点:第一种基本认同整个汉代“始傅”年龄为二十三岁,老免年龄为五十六岁。

第二种认为汉景帝至昭帝时年二十而傅,而昭帝以后,年二十三而傅,至五十六老免。

至于景帝以前的“始傅”年龄均为推论,不足确信。

这一点上需要展开来讲,明确汉初的“始傅”年龄,以厘清整个汉代的服役年龄时限的问题。

何谓“傅”“傅,著也,言著名籍,给公家徭役也。

”[1]意思是说,登记名籍,以便给国家服役。

我们先来看看以前常引用两条文献材料,对“始傅”年龄的解释,如下:孟康曰:“古者二十而傅,三年耕有一年储,故二十三而后役之。

”如淳曰:“律,年二十三傅之畴官,各从其父畴学之,高不满六尺二寸以下为罢癃。

《汉仪注》云民年二十三为正,一岁为卫士,一岁为材官骑士,习射御骑驰战陈。

又曰年五十六衰老,乃得免为庶民,就田里。

今老弱未尝傅者皆发之。

未二十三为弱,过五十六为老。

”《盐铁论·未通》篇御史曰:“古者,十五入大学,与小役;二十冠而成人,与戎事;五十以上,血脉溢刚,曰艾壮。

……今陛下哀怜百姓,宽力役之政,二十三始傅,五十六而免,所以辅耆壮而息老艾也。

”对孟康的解释中“古者”的时间无法具体确定,一般认为是先秦时期,则“始傅”年龄23岁,也是先秦时期定制,由此推论汉初的“始傅”年龄也是23岁。

又有如淳所说“律,年二十三傅之畴官”的解释,再有昭帝时盐铁会议上御史所言“二十三始傅,五十六而免”。

因此,推断出汉初“始傅”年龄为23岁,老免年龄为56岁,结论似乎确信无疑,果真如此吗现据张家山汉简《傅律》内容来看,汉初对“始傅”的年龄规定,远远超出了人们的意想。

简文如下:不更以下子年廿岁,大夫以上至五大夫子及小爵不更以下至上造年廿二岁,卿以上子及小爵大夫以上年廿四岁,皆傅之。

公士、公卒及士五、司寇、隐官子,皆为士五。

畴官各从其父畴,有学师者学之。

[2]从此简文看出,汉初吕后时期,“始傅”的年龄是依其父及本人的爵位高低所定的,分为三个档次,每档次隔二岁。

父爵位卿以上及本人爵位大夫以上者,“始傅”年龄为24岁;父爵位大夫以上至五大夫之间及本人爵位不更以下至上造者,“始傅”年龄为22岁;其父爵位不更以下的所有人,“始傅”年龄为20岁。

“始傅”年龄的差次,反映出等级制度体现在汉初徭役制度之上,反映出官吏与平民、有爵者与无爵者之间的不平等社会关系,说明了封建等级制度在封建社会开端以来就楔入封建社会体制的肌体之中。

汉景帝二年,对“始傅”的年龄有明文规定。

据《汉书·景帝纪》曰:“二年冬十二月,令天下男子年二十始傅。

”这就是说,景帝诏令全国男子至20岁时必须傅籍,以备服役。

钱文子在《补汉兵志》云:“汉法,民年二十始傅,……自始傅为更卒,岁一月。

”钱氏说法,正是据此诏令而推断汉制。

此时“始傅”的年龄不再论爵位身份地位的高低,破除了汉初“二年律令”的所定的不平等的等级制规定,这是进步的,反映景帝时宽惠爱民的执政思想。

不过,黄今言教授认为这是汉代的新创制,是对秦制“始傅”年龄的修改。

[3]现在看来,不足为据,恰恰地说是对西汉初期吕后以来傅籍年龄的修改。

至于西汉中期,昭帝对“始傅”与“免老”的年龄都有新的更改,男子“始傅”年龄延迟了三年至23岁,体现其厚惠百姓政治思想,其实目的亦是为了缓和武帝以来日益尖锐的阶级矛盾。

至此,我们可以清楚地解释孟康、如淳的注释及《汉仪注》所说的内容,其实都是汉制,尤指西汉中期以后的徭役制度。

总之,西汉初期“始傅”年龄在吕后时分为24岁、22岁、20岁三个档次,不能单纯地认同为景帝时的20岁,或者昭帝时的23岁。

关于服役“免老”的年龄的问题,通常认为是56岁。

何谓“免老”是指因年龄高而享有豁免徭役的特权。

《汉旧仪》曰:“秦制二十爵,男子赐爵一级以上,有罪以减,年五十六免。

无爵为士伍,年六十乃免老。

”这是秦制,免老的年龄界限:有爵者为56岁,无爵者为60岁。

汉承秦制,免老年龄也定为56岁。

《汉仪注》云:“民年二十三为正,一岁为卫士,一岁为材官骑士,习射御骑驰战陈。

又曰年五十六衰老,乃得免为庶民,就田里。

今老弱未尝傅者皆发之。

未二十三为弱,过五十六为老。

”学术界也就据此认为汉代的免老年龄为56岁,至于西汉初期免老年龄也只是向前推论而已,无史可稽察。

现据张家山汉简,有许多相关记录,可以对免老、睆老有新的认识。

如《傅律》记载:大夫以上年五十八,不更六十二,簪六十三,上造六十四,公士六十五,公卒以下六十六,皆为免老。

此简大意是,凡大夫以上者年龄至58岁、不更者62岁、簪者63岁、上造者64岁、公士者65岁、公卒以下者66岁,皆可为“免老”,豁免徭役。

免老的年龄依爵位高低而不同,大夫以上者以相同年龄为免老,不更与大夫相差4岁,不更至公卒以下依次只相差1岁,公卒与无爵者与大夫相并8岁。

与秦制相比,有爵者不以56岁为免老,而至少是58岁以上,年龄至少延缓了2岁;无爵者不以60岁,而以66岁免老,年龄延缓6岁。

这说明了西汉初期的确有减轻徭役的史实。

不同爵位享受不同的免老待遇,反映了汉初社会等级制度与徭役制度紧密结合。

此律令表面上看国家要求所有人服徭役,具有全民平等性,但结合前面提到的《徭律》内容看,大夫以上者可以不服国家徭役,说明了汉初徭役制度并不具有“全民平等”性,而阶级性是其本质的特点。

下面有一条《徭律》令,也说明了这一点,且颇具意味。

简文如下:民产子五人以上,男傅,女十二岁,以父为免者;其父大夫者,以为免老。

意思是说,若百姓产子五人以上,男子已经傅籍,女子至12岁,其父可以为免老;若产子五人,其父是大夫,本人可以为免老。

经过秦末农民战争、楚汉战争,汉初时人口锐减,需在增加人口,以恢复经济,故定此律奖励生育。

但是,它实行的后果是打破了原有的免老制度,使之不存在了免老年龄界限的问题,说明了汉初时“免老”不仅仅因年龄免除徭役的制度,而是一种享有豁免徭役的封建特权。

除“免老”以外,汉政府还将年龄较高又未及免老者,定为“睆老”,可以享受减半服徭役的权利。

这又是一个对汉史的新认识,以前未曾涉及。

据张家山汉简《傅律》记载:不更年五十八,簪五十九,上造六十,公士六十一,公卒、士五六十二,皆为睆老。

此律文说,爵位不更者年龄至58岁,簪者59岁,上造者60岁,公士者61岁,公卒、士伍者62岁,皆可以为睆老,豁免一半的徭役。

这与“免老”的规定有所差别,现将“免老”、“睆老”年龄的详细对照情况列表如下:爵位大夫以上者不更簪○上造公士公卒以下者免老年龄586263646566爵位不更簪○上造公士公卒、士伍睆老年龄5859606162与免老相比,有所区别:从所指的对象上讲,免老的对象包括所有的人,而睆老的对象很有限,仅包括不更、簪、上造、公士四等爵位者及公卒、士伍这些人,其他人不定为睆老的对象。

从年龄结构上讲,自不更至公卒、士伍之间,免老与睆老的年龄都相差4岁。

因此,我们可以断定:西汉初期免老、睆老是一种享有豁免徭役的封建特权,其年龄的限定必须根据本人的身份地位而定。

鉴于张家山汉简的材料,以往学界所认为汉代免老年龄56岁的观点也还需仔细斟酌。

二关于西汉初期徭役的征点对象,学术界认为汉代国家规定可以征调任何一个人,凡“编户齐民”到适龄之后,都有服徭投的义务,即使丞相之子也在征调对象之内,有身便有赋,有丁便有役。

然而,汉代并非全民服役,对免服徭役的人群有一套特殊的规定:凡有宗室属籍及诸侯、功臣的后代,或有官籍、俸给六百石至二千石官吏和都尉以上的军官,或者享有一定爵位者,或者博士弟子及能通一经的儒生,或者有车骑马以及奴婢者、入粟者等,皆可免除徭役。

[4] 现依据张家山汉简,针对西汉初期徭役征点对象问题,对以上的见解进一步肯定,并且阐述新的认识。

据《徭律》记载:发传送,县官车牛不足,令大夫以下有訾者,以訾共出车及益,令其毋訾者與共出牛食、约、载具。

吏及宦皇帝者不与给傅送。

事委输,傅送重车重负日行五十里,空车七十里,徒行八十里。

免老、小未傅者、女子及诸有除者,县道勿敢使。

節载粟,乃发公大夫以下子、未傅年十五以上者。

補缮邑□,除道桥,穿波池,治溝渠,堑奴苑;自公大夫以下[上],勿以为。

市垣道桥,命市人不敬者为之。

县弩春秋射各旬五日,以当。

戍有亲及少者,隤后年,與□□□□□为□□□□及发戍不以次,若擅與车牛,及不当使者,罚金各四两。

从此简中看出,对徭役的类型及相应的服役对象作了详细的规定,什么样身份服什么样的徭役。

大夫以下者必须服传送之役,或出资财物,而官吏及宦皇帝可以不服此役;公大夫以下者子及未傅年龄15岁以上者必须服运载粮食之役,而公大夫以上者可以不服此役;公大夫以下者,必须服修缮之役,如“補缮邑□,除道桥,穿波池,治溝渠,堑奴苑”,而公大夫以上者可以免服此役;不守礼法的市人必须服修建“市垣道桥”的徭役。

其中有三种人享有免除徭役的特权:大夫以上官吏及宦皇帝者,可以免服徭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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