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代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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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
天津玺名律师事务所接受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XXX与天津市XXX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XXX的代理人。现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
被申请人因不满申请人依法休病假,已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被申请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标准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申请人入职时间为12年7月23日,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满十一个月,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数额为为7020.40元(被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计,月平均)。
二、被申请人未提前30日通知申请人而解除劳动合同,应向申请人支付代通知金。
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提出休病假后,当即做出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未提前30日通知,应向申请人支付代通知金元(申请人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
三、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2013年4月工资2460元,应当向向申请人支付。并且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支付病假期工资。
四、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报酬。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克扣的工资770元。
五、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加班费5655.17及25%的经济补偿金。
六、被申请人未依法为申请人提供年休假,应向申请人支付年休假工资。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被申请人未提供年休假,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1696.55元( /21.75*5*3)。
七、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防暑降温费及冬季采暖费。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工作期间,被申请人未支付过防暑降温费及冬季采暖费,依据天津市《关于提高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及《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2012年的防暑降温费424元以及2012年的冬季采暖费520元。
另外,因被申请人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申请人造成损害,应向申请人加付25%的赔偿费用。
被申请人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停发申请人工资,停缴社会保险,将公积金账户进行封存等行为,对申请人造成损害,严重损害被申请人的权益。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应向申请人支付因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25%的赔偿金总计元
综上所述,纵观引发本案之原因,被申请人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的事实清楚。申请人的申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也应得到相应的制裁。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的以上请求。
代理人:鲁宏律师
2014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