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基本问题探析
论不真正连带责任类型体系及规则
论不真正连带责任类型体系及规则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多个责任主体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法律责任形式。
在本文中,我们将对不真正连带责任类型体系及规则进行深入探讨,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责任形态。
直接产生原因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产生原因主要包括侵权行为、合同违约、无因管理以及不当得利等。
这些原因导致了多个责任主体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主体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主体通常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等。
其中,被告是承担主要责任的一方,而第三人则可能因与案件有关而承担补充责任。
责任形态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类型主要包括代位求偿权、补充责任以及共同责任等。
其中,代位求偿权是指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向债务人追偿;补充责任是指在第一责任人无法完全承担责任时,由其他责任主体承担补充责任;共同责任则是指多个责任主体共同承担同一损害后果的责任。
追偿权行使在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后,原告可以向被告或其他责任主体追偿。
但是,追偿权的行使需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注意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补充责任承担在承担补充责任时,被告需要在自身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其他责任主体追偿。
但是,如果被告的补充责任超出其应当承担的范围,则其有权向其他责任主体追偿。
共同责任分担在共同责任中,多个责任主体需要共同分担同一损害后果的责任。
此时,各责任主体之间的责任分担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则需要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认定。
不真正连带责任作为一类重要的法律责任形态,在实际应用中会对当事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
对于这一制度,我们建议: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明确其适用范围、构成要件、承担方式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以便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
强化司法实践通过典型案例的示范和引导,促进司法实践在不真正连带责任认定和处理上的统一性和规范性,防止出现同案不同判等不公平现象。
提高公众认知加强对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这一制度的认知和理解,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谈谈民法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剖析民法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民法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对于很多人来讲,还是一个很陌生的法律概念。
民法理论上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民法理论中的一种重要的债务形式或者责任形态。
在侵权行为法领域,就叫作不真正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学专家杨立新教授的观点,不真正连带责任也称为不真正连带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多数债务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之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均归于消灭的债务。
从债法的意义上说,不真正连带债务不履行的后果,就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侵权法上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多数行为人对一个受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或者不同的行为人的基于不同的行为而致使受害人的权利受到损害,各个行为人产生的同一内容的侵权责任,各负全部赔偿责任,并因行为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责任人的责任归于消灭的侵权责任形态。
按上述关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定义理解,不真正连带责任亦属赔偿权利人的选择权范畴。
即权利人有权根据合同相对原则选择对于权利人的损害负有赔付责任的多个债务人中的一人,主张履行赔付义务,该债务人履行完赔付义务之后,致使其与权利人的债务消灭,其有权向权利人的另一相关联的债务人即第三人主张赔偿责任。
我们可以根据案例分析举例说明理解不真正连带责任。
案例一、在侵权行为法的产品侵权责任中,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的责任就是不真正连带责任,不论受害人向法院起诉生产者还是起诉销售者,只要生产或者销售的产品有缺陷,造成了损害,就应当由被起诉的被告承担责任,如果起诉的是销售者,而产品缺陷又是生产者造成的,那么,销售者在承担了侵权责任之后,可以向生产者求偿。
案例二、甲委托乙保管一电视机,乙在保管过程中借给丙,丙在使用时将电视损坏,乙对甲的违约责任与丙对甲的侵权责任是不真正的连带责任。
如果甲要求乙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在乙赔偿甲的损失之后,乙有权向丙方主张赔偿责任。
案例三、如果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雇员作为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作为侵权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根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制度的几点思考
间或者企业 、 事业单位之间联营 . 同经 共 营、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 , 由联营 各方按照
工作 中鲁某 由于脚手 架倒 塌从工作台摔
落地面 ,造成丧失性 能力及大部分劳动 能力 2 0 年 5 0 4 月鲁某经治疗后 出院并经 司法鉴定 为二级伤残 .鲁某在 向王 某多 次索赔无果的情况下于 2 0 年 1 月委托 05 0 律师 向当地基 层人 民法 院提 起诉讼 要 求王某及 A造纸 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共计 2 0余万元 。A公司在诉讼中辩称鲁
连带责任 的规 定却显 得过 于笼统,在适用 连 带责任 时究竞应该
做 哪 些 工 作 ?如 何 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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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的 甄 别 以及 如 何 确
定连带责任 中具体责 任 的归属 ;完善连带
责任 中诉讼 时效的规 定等 。请看一一
关于我国民商法中
连带责任制度的几点思考
诊之 日起超过 1 的法定 诉讼时效 期间 年
没 有 向 A造 纸 公 司主 张 赔 偿 ,所 以 A造
纸公司的抗辩是成 立的 ,可 以不承 担赔
偿责任 第 二种 观点认为 ,既然 法律规
定王某及 A 造纸公 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根据 《 民法通则》第8 条的规定 :” 7 负有
连带义务 的每个 债务人 ,都 负有清偿全 部债务 的义 务 ,履行 了义 务的人 ,有权 要求其他 负有连带义 务的人偿付他应当 承担的份额 。 我们可知 即使 A公司在诉
某主张超过了 1 年诉讼 时效 , 所以不承担
管理连带责任制度
管理连带责任制度标题:管理连带责任制度引言概述:管理连带责任制度是指在管理层面上,对于某一特定责任范围内的管理者,不仅要承担自身的责任,还要承担其下属或者相关人员的责任。
这种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促使管理者更加谨慎和负责任地履行管理职责,保障组织的长期发展和稳定。
本文将从管理连带责任制度的定义、实施意义、具体操作、应注意事项和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详细探讨。
一、定义1.1 管理连带责任制度的含义管理连带责任制度是指在企业或者组织中,管理者除了要承担自身的管理责任外,还要对其下属或者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制度。
1.2 管理连带责任制度的目的管理连带责任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管理者在履行管理职责时更加谨慎和负责,促进组织内部管理的规范和有效性。
1.3 管理连带责任制度的范围管理连带责任制度适合于各级管理者,包括高层管理者、中层管理者和基层管理者,在不同层级上,管理者需要承担的连带责任范围也有所不同。
二、实施意义2.1 促进管理者责任心的提升通过管理连带责任制度的实施,可以促使管理者更加重视自身的管理责任,提高管理者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2.2 提高管理效率和效果管理连带责任制度可以有效地规范管理者的行为,减少管理者的不当行为和过失,提高管理效率和效果。
2.3 保障组织长期发展和稳定管理连带责任制度的实施可以降低管理风险,保障组织的长期发展和稳定,增强组织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具体操作3.1 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规范组织应该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规范,明确管理者的责任范围和连带责任的具体内容,为管理连带责任制度的实施提供制度保障。
3.2 加强管理者培训和考核组织应该加强对管理者的培训和考核,提高管理者的管理水平和责任意识,确保管理连带责任制度的有效实施。
3.3 建立有效的监督和评估机制组织应该建立有效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对管理者的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管理不当行为,确保管理连带责任制度的有效运行。
连带责任制度
连带责任制度连带责任制度是一种法律制度,旨在确保企业在发生违法行为或事故时,相关责任人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该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促使企业加强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
一、连带责任制度的背景和意义连带责任制度的出台是为了解决企业违法行为和事故责任认定的问题。
在过去,企业往往通过转移资产、变更法人等手段来逃避责任,给受害人和社会带来了很大的损失。
连带责任制度的实施,可以防止企业逃避责任,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连带责任制度的适用范围连带责任制度适用于所有企业,无论其所有制形式和规模大小。
不论是国有企业、私营企业还是外资企业,都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同时,连带责任制度也适用于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三、连带责任的认定标准连带责任的认定主要依据是违法行为或事故的性质、后果和责任人的过失程度。
在发生违法行为或事故后,相关部门将对责任人进行调查和认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并追究其连带责任。
同时,相关部门还将对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进行审核,确保企业具备预防事故的能力。
四、连带责任的具体内容连带责任的具体内容包括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对于造成他人损失的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同时,对于违法行为或事故责任人,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甚至刑事处罚。
五、连带责任制度的实施效果连带责任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促使企业加强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
企业将会更加重视安全生产,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同时,连带责任制度的实施也可以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减少社会损失,提高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障程度。
六、连带责任制度的完善和改进连带责任制度的完善和改进需要相关部门的积极参与和监督。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加大对违法行为和事故责任人的惩处力度,确保连带责任制度的有效实施。
《民法典》解析:“连带责任”规定汇总、实务要点与典型案例
《民法典》解析:“连带责任”规定汇总、实务要点与典型案例连带责任,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当事人对共同产生的不履行民事义务的民事责任承担全部责任,并因此引起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
连带责任可能基于合同产生,也可能基于侵权等产生。
连带责任的意义在于增加责任主体的数量,加强对受损人的保护。
民法典除对连带责任的基本特征(连带责任及连带债务份额确定与追偿、连带债务涉他效力)进行规定外,另明确规定了多种连带责任,本词条对此进行了汇总梳理,精炼解读,并附典型案例,欢迎了解。
法典条款第一百七十八条【连带责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五百一十八条【连带之债】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五百一十九条【连带债务份额确定与追偿】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第五百二十条【连带债务涉他效力】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该债务人可以依据前条规定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
民商法中连带责任问题分析
民商法中连带责任问题分析作者:李缘魏双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9期【摘要】连带责任,是民商法中一种重要的责任类型。
我国民商事法律法规中充分体现了连带责任的精神实质,但是,法学理论领域关于连带责任的研究还有待于进一步深化。
为了正确适用民商事法律中有关连带责任的规定,并使学理研究对于司法实践起到指导作用,我们有必要探讨民商事法律中连带责任的含义、要件、立法意图以及相关规定的实际价值,并研究连带责任人在承担民事责任之后的追偿问题。
【关键词】民商法;连带责任;具体分析作为民商法中一项意义深远的制度,连带责任制度在解决民商事法律问题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我国许多民商法律,包括债权法、公司法等,都有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并指出了这种特殊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构成要件。
然而,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说明连带责任的含义,且我国民商事法律体系中有关连带责任的规定相对零散,没有形成一个系统化的网络,也缺乏比较深入的学术研究成果作为指导。
我们应当意识到,连带责任制度在督促合同当事人严守约定、杜绝违法损害行为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因此,我们应当从我国的司法实践入手,重新审视连带责任的要件、种类、成立根据以及这种责任类型与近似责任类型的区别,在此基础上找出连带责任相关规定中的漏洞,完善我国民商事法律中的连带责任体系。
一、民商法中连带责任概述道路修建的施工人员由于疏忽,没有在路边设立警示标志,导致过往行人掉进坑里摔伤,责任如何分配?甲和乙是夫妻,二者在离婚之前曾经共同向朋友丙借过一万元钱,现在二人已经解除婚姻关系,丙找甲要求还钱,那么乙是否还要和甲一起偿还这笔债务?这些案例中都涉及到连带责任的分配问题。
(一)含义截至目前,我国的民商事立法中还没有给连带责任下一个明确的定义。
学者们从多种研究视角出发,对连带责任制度进行了概括。
例如:有的学者认为,连带责任是违反了共同债务约定,或者共同侵犯他人民事权利而引起的责任类型,所有的侵权人不分份额和次序,在权利人提出偿还请求时,都要无条件承担一部分或者全部的债务或其他责任。
民事诉讼中的连带责任
民事诉讼中的连带责任在民事法律领域中,连带责任是指多个被告在同一起案件中承担共同的义务和责任。
在许多情况下,当原告受到侵权或损害时,有关联的多个被告可以被一起起诉,并同时承担赔偿责任。
连带责任的原则不仅适用于普通的侵权行为,还适用于合同纠纷、损害赔偿等多种案件。
本文将探讨民事诉讼中的连带责任的适用条件、效力和实施方式。
1. 连带责任的适用条件连带责任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1. 行为之间的关联性在起诉多个被告时,原告需要证明被告之间存在关联性。
这种关联性可能是多个被告之间有共同的责任、共同的过失或共同承担的合同义务。
例如,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如果几个车辆的驾驶员都有责任导致事故发生,他们可能被原告一起起诉。
1.2. 连带赔偿的合理性原告需要证明以连带责任方式起诉多个被告是合理的。
这意味着原告不能仅仅因为方便而选择起诉多个被告,而是因为多个被告的行为对原告造成了实际损害。
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评估是否需要适用连带责任。
1.3. 连带责任的可从性连带责任要求被告之间存在可从关系,即一个被告可以通过向其他被告追偿来减少自己应承担的责任。
如果不能从其他被告中追偿,连带责任可能无法适用。
2. 连带责任的效力一旦法院确定适用连带责任,每个被告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意味着原告可以向任何一个被告主张赔偿,而不必区分每个被告的具体责任份额。
被告之间的责任份额由法院依据相关证据和情况进行判断。
3. 连带责任的实施方式连带责任可以通过以下几种实施方式来进行:3.1. 全额追偿原告有权选择向任何被告主张全额赔偿,然后由责任承担的被告之间根据判决结果进行追偿。
3.2. 直接追偿原告也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被告主张赔偿,然后由该被告向其他被告追偿。
这种方式的好处是简化了原告的起诉程序,并且由被告之间自行解决追偿事宜。
3.3. 分担追偿根据判决结果,法院可以决定被告之间应该分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可以向每个被告主张其应承担的赔偿份额。
领导连带责任追究制度
领导连带责任追究制度的实践与思考
领导连带责任追究制度是一种针对领导者的管理制度,其目的是加强对领导者的监督和管理,防止领导者滥用权力,损害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在中国,领导连带责任追究制度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领导连带责任追究制度的实践存在问题。
在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对领导连带责任追究制度的理解存在偏差,将其片面地理解为对领导者的惩罚措施,忽视了对领导者的教育和引导。
一些领导者在工作中缺乏责任感和担当意识,对下属和员工的管理和监督不到位,导致了一些不良后果的发生。
领导连带责任追究制度面临着法律和政策的限制。
在中国,领导连带责任追究制度的法律和政策基础不够坚实,一些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和完善,需要进一步完善。
同时,一些政策文件的制定和执行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强政策和文件的制定和执行力度。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和挑战,需要不断探索和完善领导连带责任追究制度。
应该加强对领导者的教育和引导,提高领导者的责任感和担当意识,加强对下属和员工的管理和监督。
同时,需要完善政策和文件的制定和执行力度,加强对领导连带责任追究制度的宣传和普及,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领导连带责任追究制度是一种有效的管理制度,但在实践中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需要不断探索和完善,加强对领导者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领导权力的正确使用,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侵权责任法》中的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中的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中的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在线投稿投稿信箱:eccfy@ 站务QQ:78149989来源:宁波法律网-赣州法院时间:2010-5-3 作者:admin 作者:龙南法院钟巍连带责任和不真正连带责任,均是《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侵权责任形态,是多数人侵权的情况下如何分配侵权责任的问题。
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的司法实践,是把数人侵权中各行为人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也确定为承担连带责任,如“熊金元诉江西星子县农牧兽医总站等赔偿案”(载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编:《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7年民事审判案例卷),法院判决由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上,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两者是不同的侵权责任形态,具有本质上的不同,不可混淆使用。
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就明确规定了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二种责任形态,下面就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两者的异同谈点粗浅的意见。
 一、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 所谓数人侵权中的连带责任,是指数个侵权人实施了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教唆或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以及聚合的因果关系表现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各个侵权人依法应当向被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责任形态。
《侵权责任法》第13条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侵权连带责任,是指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可以向连带责任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请求承担部分或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但合计不得超过损害赔偿责任的总额。
已经承担了超出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向其他未承担责任的连带责任人行使追偿权。
连带责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连带责任是对被侵权人的整体责任,每个侵权人都对被侵权人的全部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剖析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
剖析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案例]被告何某为家中亡人做斋事而在自家门前到被告冯某屋后处搭建一油布棚。
翌日,被告张某应何某之聘请,邀请陈某等数人到何家一起做斋事。
当日中午,陈某和其他应邀之人在何某家安排的油布棚内吃饭。
饭间...[案例]被告何某为家中亡人做斋事而在自家门前到被告冯某屋后处搭建一油布棚。
翌日,被告张某应何某之聘请,邀请陈某等数人到何家一起做斋事。
当日中午,陈某和其他应邀之人在何某家安排的油布棚内吃饭。
饭间,被告冯某家正处拆除过程中的房屋后墙突然倒塌,坐在油布棚最南端的陈某等数人被当场砸伤。
陈某被急送医院治疗,医院诊断其右侧四根肋骨骨折,左胫腓骨上段粉碎性骨折,第一腰椎爆性骨折等,经法医鉴定为9级伤残。
陈某经治疗22天后出院,共花去医药费 20832元。
事后,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冯某、何某和张某三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合计76364.43元。
法院查明,何某家为做斋事搭建油布棚,油布棚南端立柱到冯某家后墙距离为2.72米,冯某家拆除的房屋后墙高度为3.07米,所搭油布棚有部分在冯某家后墙宅基地内。
被告张某邀请陈某等到何家做斋事,张某为负责人,和何某家结帐,陈某等人只从张某处拿工资。
[评析]这是一起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受雇佣人遭到人身损害而引起的赔偿纠纷案。
本案值得研究之处在于:1、本案所涉及的基本法律制度及其基本特征?2、侵权人和雇主在本案中的关系?3、如何确定两方被告的诉讼地位?本案陈某到何某家做斋事,系受雇于张某,张某作为负责人与何某发生经济结算,对陈某等人只发给工资,陈某与何某并不发生直接的关系,应认定张某与陈某是雇佣关系,张某是雇主,陈某是雇员。
陈某在何某家劳动系履行雇佣合同,从事雇佣劳动。
期间,陈某受到第三人的侵害致人身损害。
冯某作为墙体主人未尽到管理注意义务,对陈某负有赔偿责任。
而事主何某在搭建油布棚时未尽到注意责任,且安排陈某等人在不安全的油布棚内吃饭,对陈某的人身损害同样负有责任。
论我国民法中的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
论我国民法中的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引言概述:我国民法中的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是两种重要的法律责任形式。
连带责任是指多人对同一义务承担共同责任,而按份责任是指多人对同一义务按照各自份额承担责任。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我国民法中的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
一、连带责任的概念和特点:1.1 连带责任的定义和适用范围:连带责任是指多人对同一义务承担共同责任,适用于合同法、侵权法等领域。
1.2 连带责任的特点:共同责任、无序性、无份额限制、主债务人的追偿权和分债务人的追偿权。
二、连带责任的产生和效力:2.1 连带责任的产生条件:主债务人的违约行为、债权人的选择权、债权人的通知、分债务人的共同追偿义务。
2.2 连带责任的效力:债权人的选择权行使、债权人的通知效力、分债务人的追偿权行使。
三、按份责任的概念和适用范围:3.1 按份责任的定义和适用范围:按份责任是指多人对同一义务按照各自份额承担责任,适用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领域。
3.2 按份责任的特点:按份承担责任、有序性、有份额限制、主债务人的追偿权和分债务人的追偿权。
四、按份责任的产生和效力:4.1 按份责任的产生条件: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等约定、各方的出资额度、各方的责任范围。
4.2 按份责任的效力:按份承担责任的约束力、主债务人的追偿权行使、分债务人的追偿权行使。
五、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的比较:5.1 相同点:均是多人对同一义务承担责任。
5.2 不同点:连带责任是共同责任,按份责任是按份承担责任;连带责任无份额限制,按份责任有份额限制;连带责任无序性,按份责任有序性。
结论:我国民法中的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责任形式,各自适用于不同的领域。
连带责任是多人对同一义务承担共同责任,而按份责任是多人对同一义务按照各自份额承担责任。
了解和掌握这两种责任形式的概念、特点、产生条件和效力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我国民法具有重要意义。
民商法中连带责任问题分析
民商法中连带责任问题分析摘要:连带责任作为民商法的中规定的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其目的是在于补偿救济,以其本质上来讲,即是责任不是直接承担,而是为他人行为而承担,受害人在一定程度上反而受到了法律保护,如此一来,就会不可避免的产生一定的混乱和纠纷,我国民商法连带责任规定的欠缺正在此处。
本文将从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概念下手,提出问题、逐步分析并提出相应修正方案。
关键词:民商法连带责任利益一、民商法连带责任的基本概念及构成要件1、基本概念连带责任是一个在法律上存在一定分歧的法律概念,不同的法律相关学者对此作出不同但相近的概念,如:“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
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有连带关系”。
大多数概念都解释了连带责任的基本含义,总而言之,连带责任即是指责任中任一主体均须承担清偿责任的一种特殊民事责任。
2、构成要件按照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基本理论,连带责任的确立需要以下四个构成要件:一、连带责任人须为两个或两个以上。
由于连带责任的各债务人须连带承担债务,则责任人必须两人及两人以上,如保证合同中的主债务人和保证人等;二、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须存在债务关系。
这是由于有了连带债务关系才会产生连带责任;三、连带责任的客体须是种类物。
由于连带责任是主要财产责任且是能够被责任人分别承担的,因此客体须是种类物;四、承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或者当事人明确约定。
连带责任的承担需遵循法律规定,或者由当事人自愿约定而确定连带责任的承担。
其中,约定承担连带责任多出现于担保合同中。
二、民商法中典型的连带责任民商法中所确定的不同的连带责任,能够从不同角度和标准来正确的确定民事件。
以下为几个典型的连带责任。
1、在共同行为之下造成的连带责任此类连带责任在民商法的规定中是需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的,但实际执行中会出现不同考虑,如:一、若结果不是行为人主观有意为之,则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二、基于造成损害的事实,即既然已造成损害,就要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侵权制度中不真正连带责任研究下-11页精选文档
我国侵权制度中不真正连带责任研究下5、判决的执行问题如债权人之权利未获满足,可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执行。
因各债务人均有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故均可为被执行人。
申请人是否可以以多个债务人中的一个作为被申请人申请执行?全部作为被申请人时,法院究竟是执行其中一个还是按比例?究竟是执行哪一个,其中是否有不正当因素导致的偏向执行行为?如分开执行则可能导致原告获得双重赔偿,该情形又如何解决?对其中一个执行到位后,已赔偿人有无向另一个追偿?上面的各种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真实存在,我们是否可以从上面的分析得出这样的一些反思:(1)立法的滞后性(漏洞)应该采取怎样的措施来填补?(2)法官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能否有所为?(3)司法实践中采取的按连带债务责任裁判,法律依据又在何处?(4)既然实践中可以按连带债务责任裁判,为何又不能以不真正连带责任予以裁判三、不真正连带责任原理适用规则之我见(一)不真正连带责任运用的法律规则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对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运用应遵循以下法律规则:第一,债权人可直接向终极责任人行使请求权要求其履行债务,如果终极责任人不能满足全部赔偿给付或不能承担赔偿责任,债权人可向其他债务人请求,此债务人对其所履行之债务可请求终极责任人承担其赔偿之损失。
这既保证了债权人债权的有效实现,又充分确认了非终极责任人对终极责任人的追偿权。
第二,债权人可向债务人之一行使请求权。
债权人可以出于促进自己债权实现而选择履行债务可能性更大的债务人进行债权请求,此债务人应对债权人履行给付义务,债务履行后债权人对所有债务人之债权即告消灭,债权人不得对其他原债务人再请求赔偿。
如有终极责任人存在,该已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向终极责任人追偿,终极责任人得向该债务人赔偿其履行债务之损失;若无终极责任人或终极责任不确定,履行债务之债务人亦不得向其他债务人请求分担赔偿负担。
必须强调的是,此时的选择权完全在于债权人自己,法院不应要求债权人选择,相反,法院应向债权人释明其有向全部债务人主张的权利。
连累犯基本问题探析
连 累 犯 基 本 问题 探 析
王子 晏
( 南大学 法学 院 。 南 海 口 502 ) 海 海 72 8
[ 摘
要]连累犯是在本犯既遂 以后参 与其 中, 和本犯 有着 密切联 系 的事后 帮助型犯 罪 , 具有 法定
性、 事后性 、 附性 、 依 明知性和助长性的特征 。对连累犯和本犯的关系 , 以及连 累犯 的构成 要件 , 应该 结合 刑法规 范所要 保护的法益内容进行解释和确定 。
2 行 为的事后性 指连累犯均是在本犯既遂以后加入犯罪 , . 在形成时间上在本犯之后。若在本犯既 遂之 前提 供 帮助 , 与本犯 事 前通 谋 , 后 又为 其提 供 帮助 的 , 于本 犯 的帮 助犯 , 或 事 属 二者构 成共 同犯 罪 。连
家属亦被处罚 , 而连坐乃正犯的同职或伍保负连带责任 J 。现代刑法坚持罪责 自负原则, 连累犯作 为单
独 犯罪 仅指 其犯 罪对 象 与本犯 有所 牵 连 , 对本 犯 相 关 的人 或 物 的事 后 帮 助 行 为 , 构 成 犯 罪 则必 须 是 是 其
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因此 , 对于连累犯 的概念界定 , 既要强调衍生连 累犯 的本犯对连 累
件以及法定刑 。若某一行为, 虽然 符合 连累犯 的一般概念 , 但并无相应 的分则罪名 , 则该行为不是连累
工程总承包联合体连带责任问题梳理及合同应对
工程总承包联合体连带责任问题在实践中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涉及到法律、合同以及具体的实践操作。
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一些梳理和分析,以及合同应对策略的建议。
联合体连带责任问题的梳理1. 联合体的定义:联合体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作为承包人的临时机构。
在法律上,联合体不同于法人,也不属于非法人组织。
2. 连带责任的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8条的规定,联合体各方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这意味着如果联合体中的一方出现问题,其他方也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联合体连带责任的认定存在不同的判决。
在一些案例中,联合体各方被判决承担连带责任,而在其他案例中则可能有不同的判决。
4. 合同约定:在实际操作中,联合体各方通常会在合同中约定如何分担和承担连带责任,以及如何在联合体内部进行风险管理和责任分配。
合同应对策略1. 明确约定: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联合体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这包括对连带责任的范围、条件、以及联合体内部的责任分配做出明确规定。
2. 风险评估与管控:联合体各方应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识别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点,并在联合体内部制定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
3. 责任分配:在联合体内部,各成员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和专长,明确责任分配,并签订内部协议,约定在发生责任问题时如何分担。
4. 保险与担保:考虑为联合体投保相应的保险,或提供担保,以减轻连带责任可能带来的风险。
5. 法律顾问:在签订合同前,应咨询专业法律顾问,确保合同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保护联合体各方的权益。
6. 监督与执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联合体各方应相互监督,确保各方都遵守合同约定,及时处理可能出现的问题。
工程总承包联合体连带责任问题的处理需要联合体各方的高度重视,通过合理的合同约定、明确的责任分配、严格的风险管理以及有效的内部协调,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连带责任带来的风险。
代理中的连带责任
代理中的连带责任在商业活动中,代理关系是一种常见的法律关系。
而在代理关系中,连带责任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
代理中的连带责任是指当代理方的行为对被代理方造成损失时,代理方需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文将详细阐述代理中连带责任的定义、特点、具体体现方式以及案例分析,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重要概念。
一、代理与连带责任概述代理是指一方(委托人)授权另一方(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某种法律行为,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连带责任则是指当一个债务人无法偿还其债务时,其他债务人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代理关系中,如果代理人的行为对被代理人造成了损失,代理人需承担连带责任,即需对被代理人的损失进行赔偿。
二、连带责任的特点1、承担方式:连带责任是一种共同责任,每个债务人都有义务对债务承担全部责任。
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选择向任何一个债务人主张权利。
2、责任范围:连带责任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也就是说,如果代理人的行为给被代理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名誉损失或其他形式的损失,代理人需承担连带责任。
3、赔偿规则:在代理关系中,如果代理人因过失或故意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应按照损失的程度进行赔偿。
如果代理人的行为构成犯罪,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代理中的连带责任在代理关系中,连带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代理人需对其代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代理人的行为违法或违反合同约定,导致被代理人遭受损失,代理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诚信义务: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应尽到诚信义务,如实告知被代理人相关情况,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代理职责。
如果代理人未尽诚信义务,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应承担连带责任。
3、合同义务: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合同中通常会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代理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应承担连带责任。
四、案例分析假设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为其购买一批货物。
乙公司在明知所购买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仍以甲公司的名义与卖方签订了购买合同。
连带责任制度
连带责任制度引言概述:连带责任制度是一种法律制度,强调在特定情况下,个人或组织应对其行为或决策所产生的后果负有连带责任。
该制度旨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确保个人或组织在追求自身利益时不会损害他人或社会的利益。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详细阐述连带责任制度的内容。
一、连带责任制度的基本原理1.1 连带责任的定义和范围:连带责任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多个个人或组织因其行为或决策而对特定事件或后果承担共同责任。
这种责任可以涵盖经济、法律和道义等方面。
1.2 连带责任的目的:连带责任制度的目的是确保个人或组织在行为或决策中考虑到他人或社会的利益,并对其产生的后果负有责任。
它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防止个人或组织的不良行为对他人或社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
1.3 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连带责任制度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得到了明确的规定和保护。
法律对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责任限制和赔偿方式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以确保其有效实施。
二、连带责任制度的应用领域2.1 公司治理领域:连带责任制度在公司治理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其决策和行为所导致的公司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以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2.2 环境保护领域:连带责任制度在环境保护方面也有广泛应用。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后果负有连带责任,以保护环境和公共利益。
2.3 金融领域:连带责任制度在金融领域的应用主要体现在风险控制和违规行为的惩罚上。
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对其风险决策和违规行为导致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以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公正。
三、连带责任制度的优势和挑战3.1 优势:连带责任制度能够促使个人或组织更加谨慎和负责任地行事,避免不良行为和决策对他人或社会造成损害。
它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公平和正义。
3.2 挑战:连带责任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面临一些挑战。
其中之一是界定连带责任的范围和界限,确保责任的合理分配。
此外,连带责任制度的实施需要依赖有效的监管和执法机制,以确保其有效性和公正性。
连带责任制度
连带责任制度标题:连带责任制度引言概述:连带责任制度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多个责任主体对同一责任事项承担共同责任的一种制度。
这种制度在现代社会中被广泛应用,可以有效地促使各方更加谨慎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连带责任制度的意义和实施方式。
一、法律角度1.1 法律规定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连带责任。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连带责任,一旦其中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其他责任主体也将承担相应责任。
1.2 法律适用范围连带责任制度不仅适用于合同法领域,还适用于其他法律领域,如刑法、民法等。
在刑事案件中,多名犯罪嫌疑人因共同犯罪行为而被判处连带责任,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1.3 法律效果连带责任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防止一方责任主体逃避责任,保障受益人的权益。
同时,也可以促使各方更加谨慎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减少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经济角度2.1 风险分担在商业活动中,各方往往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
通过约定连带责任,可以实现风险的分担,降低单一责任主体的风险承担压力。
2.2 信用保障连带责任制度可以提高市场主体的信用度,促使各方更加守信用,建立长期稳定的商业关系。
在经济活动中,信用是推动市场发展的重要因素,连带责任制度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信誉。
2.3 促进合作通过约定连带责任,可以促进各方之间的合作,共同承担风险和责任,实现合作共赢。
这种合作模式有助于推动经济发展,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
三、社会责任3.1 公共利益在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领域,约定连带责任可以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安全。
责任主体之间相互监督,共同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3.2 社会秩序在社会治安、交通安全等方面,约定连带责任可以减少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
责任主体之间相互协作,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3.3 社会责任感通过约定连带责任,可以提高社会成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促使他们更加注重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建设和公益事业,推动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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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基本问题探析[提要]本文从连带责任的来源、性质、内外部关系等基本问题入手较全面地阐释了连带责任的基本法理。
同时,作者还分析了相近似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以及共同责任的来源、特征,以及与连带责任的关系等问题,为深入理解并辨析多数人责任中的系列概念提供了借鉴思路。
一、连带责任的来源和性质(一)连带责任的来源民法研究普遍认为,责任是从债务转化而来,即所谓债务是第一性的义务、责任是第二性的义务。
因此,连带责任在理论上应是来源于连带债务。
所谓连带债务,是指数人负同一债务,依其明示或法律之规定,对于债权人各负全部给付责任之多数人债务形态。
据此定义,连带债务的内涵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①连带债务之债的关系为单数,只存在一个债;②连带债务的发生根据是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③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全部责任。
其中,关于连带债务之债的关系为单数的观点,与现实中的连带债务并不完全相符。
例如,连带保证是一个债,与其相关联,势必还存在一个主债。
两个债既为主从关系,又可相对独立。
依笔者之见,连带债务之债的关系可以是单一的,也可以是多个的。
单一债关系下的连带,称为共同连带债务,例如共同侵权之债、合伙之债等;多个债关系下的连带,称为可分连带债务,例如连带保证债务、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的股东责任等。
不论连带债务债的关系是单一的还是复合的,其给付内容均应是同一的,且存在当事人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数债务人各负全部给付之前提。
给付内容的同一性和连带依据的确定性(意定与法定)是连带债务得以成立的关键。
债数是否单一,不是判断连带债务构成与否的关键。
除连带债务外,不真正连带债务也被认为是连带责任的另一债源。
所谓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数债务人基于不同之发生原因,对于债权人负以同一之给付为标的之数个债务,依一债务人之完全履行,他债务因目的之达到而消灭之法律关系。
”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数个债务的集合,判定数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不是当事人的约定,也没有法律的规定,而是基于民法学说。
国外立法虽无明确规定,但不真正连带债务学说已为许多法院判例所接受、肯定。
我国大陆地区学者大多赞同这一学说,而且还进一步将由不真正连带债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称为“不真正连带责任”。
(二)连带责任的性质连带责任是指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连带地向权利人承担责任。
在此种责任中,权利人有权要求责任人中的任何一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责任人也有义务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
关于连带责任的性质,概言之,有如下两个方面:第一,连带责任是数个独立的给付责任。
这是连带责任的本质属性。
为了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以确保和满足,依据约定和法律规定,才有此数个给付责任的结合。
因此主张连带责任的诉讼不是必要共同诉讼,原告对谁主张权利,是同时向多个责任人主张权利,还是先后向几个责任人主张权利,原告完全具有选择权。
第二,连带责任的发生原因无须同一。
各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既有出于相同发生原因的情况,也有出于不同发生原因的情况。
两者皆为现实中的常态。
二、连带责任的内外部关系(一)对外效力1.原告(债权人)的权利。
原告可以对任何责任人,或一人、或数人、或全体,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部分的给付;各连带责任人不得拒绝承担超过自己分担份额的责任;连带责任未得到全部履行前,全体责任人仍应负连带责任。
2.牵连关系的有无。
所谓牵连关系,系指连带责任人中之一人所发生的事项对其他责任人是否产生效力。
我国现行立法没有对此作明确规定。
台湾地区民法第274、276、278条规定:“因连带债务人中之一人为清偿、代物清偿、提存、抵销或混同而债务消灭者,他债务人亦同免其责任。
”“债权人向连带债务人中之一人免除债务,而无消灭全部债务之意思表示者,除该债务人应分担之部分外,他债务人仍不免其责任。
前项规定,于连带债务人中之一人消灭时效已完成者,准用之。
”“债权人对连带债务人中之一人有迟延时,为他债务人有利益,亦生效力”。
《欧洲合同法通则》第10:107条、第10:108条规定,一个连带债务人的履行或抵销、与债权人债务混同、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免除债务,其他债务人就上述履行或抵销部分、混同部分、免除部分解除责任。
(二)对内效力1.连带责任人内部分担的原则连带责任人之间,除有法律规定或另有约定以外,各责任人应平均分担。
但存在责任人中之一人应该单独承担之事由的,应由该责任人全部承担。
2.求偿权(1)求偿权成立的条件。
①连带债务的消灭。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连带债务的消灭也能够成立求偿权。
实践中有的判决书将涉及担保追偿的判决主文表述为“在被告(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债务人)××追偿。
”这种表述提高了求偿权成立的条件,不符合立法意旨。
②连带责任人有财产给付的行为。
财产给付行为包括了抵销、有偿免除、混同等情形。
如果没有财产上之给付,不发生求偿权,例如无偿免除、时效届满。
但也有例外,当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担保人可以预先行使追偿权。
担保人在实际承担责任前,即可以以未来应承担的责任为依据向法院申报债权,不以是否实际承担责任为条件。
(2)求偿不能的部分如何分担。
《民法通则》第87条没有对此情形作进一步规定。
在担保法领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的规定,连带共同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先向债务人追偿,不足部分再由各连带保证人按约定比例分担或平均分担。
但此条规定未就连带保证人中之一人不能偿还的情形作深入规定。
台湾地区民法第282条规定:“连带债务人中之一人,不能偿还其分担额者,其不能偿还之部分,由求偿人与他债务人按照比例分担之。
”学者称之为求偿权之扩大,并分析其成立要件为:其一,须连带债务人中之一人(或数人)不能偿还其分担额。
此之不能,不以其他债务人无资力为必要,如债务人行踪不明,求偿额显有困难,亦应属之。
其二,须其他债务人之不能偿还,非可归责于求偿人之过失所致。
由于我国立法对此问题的空白,实践中不同法院的裁判难免会有不同的认识。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公报刊登的“英贸公司诉天元公司保证合同追偿权纠纷案”的判案思路与上述学者之见相同,可资借鉴。
该案判决书指出:“如果珑艺公司(系下落不明的保证人)不能到案承担保证责任,其应当承担的保证份额就成为全体保证人共同的风险,此风险不能由英贸公司一家承担。
因此珑艺公司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份额,应由现有的三家保证人分担。
”三、“不真正连带责任”问题述评正如前文所述,不真正连带债务被普遍认为是连带责任的债源之一,因此研究“不真正连带责任”的问题须从不真正连带债务入手。
(一)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特征1.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内容而对债权人负有不同的债务由于可分连带债务下的法律关系内容也不具有同一性,因此不真正连带债务的这一特征尚不十分明显,但它首先是成立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前提。
2.无同一目的之同一给付不真正连带债务缺乏共同的目的,各债务人只有各自单一的目的。
数个债务发生密切联系和给付内容的同一,纯属相关法律关系偶然地发生巧合,产生了一个结果。
有学者认为这是一种“广义的请求权竞合”。
“是指债权人就同一给付对于数个债务人可以分别单独地发生请求权,因一个请求权的满足而使其他请求权归于消灭。
”若一项请求权因目的达到以外的原因而消灭时,仍可以行使另外一项请求权。
3.既无约定,又无法定各国立法均规定连带债务依法律明文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才产生,不真正连带债务则是由法院根据请求权并存的情况酌情确定,毋须法律规定,更不须当事人的约定。
但细究之,会发现不少法律以及司法解释规定的连带责任并不具有连带债务的性质,而是属于不真正连带债务的范畴。
例如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1条第2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接受发包、分包业务的雇主无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可见,对于连带债务与不真正连带债务在学理上的识别,不能只以立法内容为依据。
立法者出于衡平各种利益等考虑,可以把学理上本不属于连带债务的债务转化为法律上的连带债务,进而规定其连带责任。
而这种转化一旦完成,司法就应毫无保留地予以接受。
(二)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效力1.对外效力。
(1)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中之一人或数人,可以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部分债务的履行。
若债权人一并起诉各债务人的,在诉讼形式上属于普通共同诉讼。
(2)债务人中之一人使债权人得到满足时,全体债务人的整体债务消灭。
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中之一人的免除、混同、更改或时效之完成,对于其他债务人不生效力。
2.对内效力。
过去有学说和判例认为,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人之间,各债务人彼此并无互应分担的部分,因此亦无求偿关系。
王泽鉴教授的见解是,看是否有应负终局损害赔偿责任之人,若有,则已承担损害赔偿之人可以依照让与请求权的规定,向应负终局损害赔偿责任之人求偿。
我国有关立法和学者的基本观点与之相近。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第2款规定,“……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该条文本身没有指出生产者与销售者的责任相互为连带,其实质为不真正连带债务,且为有终局责任人的不真正连带债务。
较为疑惑的是,在法无明文规定而且无终局责任人或难分终局责任人的情形下,不真正连带债务是否存在求偿的问题。
笔者的见解是,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存在得益者的,依据收益与风险相一致、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由实际得益者承担终局责任。
实践中,我国法院已有此类司法先例。
(三)“不真正连带责任”仍然是一种连带责任从多数人承担同一给付责任的角度来观察,不真正连带债务所承担的责任也是一种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提法是否妥当,值得商榷。
第一,民事责任具有法律所赋予的强制力和约束力。
将尚处于学说中的不真正连带债务所引发的民事责任称为“不真正连带责任”,显然赋予了不真正连带债务本来没有的国家强制力保障,造成在法律之外扩大连带责任适用范围的后果。
第二,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在对外效力方面,两者并没有区别;如果没有终局责任人之情形,一般也可以发生内部求偿关系,例如进行平均分担。
如果有终局责任人存在,则与连带责任中有终局责任人之情形相同。
若终局责任人首先承担了责任,内部求偿就不再发生。
若由非终局责任人首先承担了责任,内部求偿则可以发生。
可见,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在对内效力方面也无重大区别。
四、共同责任概念的提出及其与连带责任之区别由于表现为多数人共同承担责任,因此人们对共同责任概念的理解一般等同于多数人责任,而笔者此处所指的共同责任相对于多数人责任来说是一个下位概念,它与连带责任、按份责任处于各自独立、相互并列的位阶上。
它是指多数债务人就同一不可分的给付标的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且各债务人须负全部给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