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电视剧司关于进一步规范卫视综合频道电视剧编播管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管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3.15•【文号】•【施行日期】2005.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管理的通知(2005年3月1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4号)实施以来,各地认真履行管理职责,严格审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使全国的制作经营活动日趋规范,节目数量稳步增长,节目质量明显提高,节目制作产业发展格局初步形成。
但也有个别地方在管理中存在审核把关不严和日常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根据中央领导同志有关重要批示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管理的事宜通知如下:一、要按照《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4号)的规定,严把行业准入关。
34号令第六条已对制作企业的准入条件做了明确规定,各省级管理部门应严格掌握准入条件,认真履行审批职责,本着“保证质量,控制数量”的原则,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机构一律不得为其核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总局将结合对制作机构的2004年度业绩审核工作,对各地制作机构审批情况进行核查,对违反规定的机构,将责成相关发证机构撤销许可。
二、要加强对制作机构的日常监管工作。
要切实扭转目前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管理中普遍存在的“只审批、不监管”的问题。
为确保正确导向,各省级管理部门要建立对制作机构制作和发行节目内容的审查机制,完善节目审查标准,加强对制作机构制作和发行的节目内容质量的把关。
凡发现制作、发行有不良内容节目、栏目的,要及时、坚决制止和纠正,对内容导向存在问题的制作机构,要严格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反应的,要取消其节目制作资格。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2.24•【文号】广发办字[2001]1496号•【施行日期】2001.1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2日)废止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广发办字[2001]14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先将《关于加强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执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关于加强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17号)和国家广电总局《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广发社字(2000)166号),就加强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的管理,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开展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业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将语言、文字、声音、图像、影像等各种信息表现方式有机融合并进行传播。
节目划分为:新闻类;影视剧类;娱乐类,包括音乐、戏曲、体育等;专业类,包括科技、教育、医疗、财经、气象、军事等。
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的技术模式,在现阶段采用互联网在线服务的形式,即不论是在互联网上开设的网站还是利用其他网络开展此类业务,必须采用与互联网网站相同或相似的界面和服务形式。
2018年全国广播电视网络法纪知识竞赛
2018年全国广播电视网络法纪知识竞赛单选题(共25题,合计50.0分)1.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制度。
(2.0分)A. 许可、备案B. 备案、许可C. 许可、许可D. 备案、备案错误正确考生答案:A正确答案:A解释说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2. 负有保护广播电视设施义务的主体是()。
(2.0分)A. 只有广播电视设施管理部门B. 只有广播电视行政部门C. 只有公安部门和公共安全部门D. 任何单位和个人错误正确考生答案:D正确答案:D解释说明:《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广播电视设施的义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广播电视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均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3. 根据《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下列机构中可以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是()。
(2.0分)A. 迪斯尼B. 民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C. 中外合资机构D. 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错误正确考生答案:D正确答案:D解释说明:《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禁止外商独资、中外合作、中外合资机构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
第六条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一)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二)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集团(总台)及所属机构;(三)拥有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经营权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机构。
4. 经批准引进的境外电视节目经过重新包装、编辑后,可以在境内电视台播出。
下列哪个做法不符合播出要求?()(2.0分)A. 以“马赛克”的方式遮盖了节目原有境外频道的台标B. 去掉了节目原有与频道台标相关的文字画面C. 删除了宣传节目原有频道的广告语D. 直接让该节目作为栏目在固定时段播出错误正确考生答案:D正确答案:D解释说明:《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经批准引进的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应当重新包装、编辑,不得直接作为栏目在固定时段播出。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影视节目版权保护工作的通知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影视节目版权保护工作的通知发布机关:广电总局来自:法律桥发布时间:2007-9-26 10:43:43 点击:35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中央三台,电影频道节目制作中心,中国教育电视台:近年来,经过各级广播影视管理部门和播出机构的共同努力,全系统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播出机构侵权或盗播影视剧情况有明显改观。
但仍有部分播出机构无视国家法律和总局有关规定,违规、侵权播出未获得合法授权或未取得发行许可的节目,影响了广播电视的社会形象。
为进一步严肃纪律,整顿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秩序,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总局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性,从广播电视发展的全局出发,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作为一项长期性的工作任务来抓,贯彻管理工作始终。
有条件的地方要尽快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领导挂帅,辖区内播出机构负责人参加,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监管措施,指导和监管辖区内各播出机构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二、健全制度,严格审查。
各级广播影视版权管理部门要切实督促各播出机构做好播出节目的审查把关工作,要在机构内部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节目播出行为。
要认真落实节目“三审制”和重播重审制度,确保节目内容导向正确,坚决杜绝播出存在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和总局有关规定内容的影视节目。
三、认真审验各项手续。
各播出机构在播出非本机构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动画片和其它电视节目时,要严格按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总局有关规定,认真审核所播节目的《许可证》手续或批准文件,要确保所播节目具备合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或《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对于未按规定提供合法批准文件或相应发行许可的节目,坚决不得安排播放。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8.28•【文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施行日期】2015.08.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该篇法规中《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已被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四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2021年第10号)自2021年10月9日起修改。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经2015年8月20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6号)、《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2号)、《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广电总局、商务部、文化部令第21号)、《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43号)、《〈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50号)经商务部同意修订,《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修订。
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蔡赴朝2015年8月28日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5〕14号)的要求,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涉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相关规定并商有关部门同意,决定修订以下18个规章和5个规范性文件。
一、规章新闻出版方面:1、《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删去第四条第三项中的“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删去第四项中的“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2号——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材料的决定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2号——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材料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布日期】2018.10.31•【文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2号•【施行日期】2018.10.3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2号《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材料的决定》已经2018年10月2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长:聂辰席2018年10月31日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材料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对现行有效的广播电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材料进行了全面清理。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相关规定,决定取消以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材料。
一、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17项证明事项材料(一)取消《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
(二)取消《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设备的证明资料”。
(三)取消《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改由总局通过与外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进行网上核验替代。
(四)取消《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第六项规定的“企事业单位执照”,改由总局通过与外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进行网上核验替代。
(五)取消《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广电总局题材规划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第五项规定的“广电总局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改由总局通过内部政务系统数据信息共享核查替代。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3.16•【文号】新广电办发〔2018〕21号•【施行日期】2018.03.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新广电办发〔2018〕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近期一些网络视听节目制作、播出不规范的问题十分突出。
有的节目歪曲、恶搞、丑化经典文艺作品;有的节目擅自截取拼接经典文艺作品、广播影视节目和网络原创视听节目的片段,或者重新配音、重配字幕,以篡改原意、断章取义、恶搞等方式吸引眼球,产生了极坏的社会影响。
还有一些节目以非法网络视听平台及相关非法视听产品作为冠名,为非法视听内容在网上流传提供了渠道。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的传播秩序,维护健康清朗的网络空间,现就有关问题要求如下:一、坚决禁止非法抓取、剪拼改编视听节目的行为。
所有视听节目网站不得制作、传播歪曲、恶搞、丑化经典文艺作品的节目;不得擅自对经典文艺作品、广播影视节目、网络原创视听节目作重新剪辑、重新配音、重配字幕,不得截取若干节目片段拼接成新节目播出;不得传播编辑后篡改原意产生歧义的作品节目片段。
严格管理包括网民上传的类似重编节目,不给存在导向问题、版权问题、内容问题的剪拼改编视听节目提供传播渠道。
对节目版权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影视制作机构投诉的此类节目,要立即做下线处理。
二、加强网上片花、预告片等视听节目管理。
各视听节目网站播出的片花、预告片所对应的节目必须是合法的广播影视节目、网络原创视听节目。
未取得许可证的影视剧、未备案的网络原创视听节目,以及被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通报或处理过的广播影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对应的片花、预告片也不得播出。
制作、播出的片花、预告片等节目要坚持正确导向,不能断章取义、恶搞炒作。
政府政策对电视剧市场的影响
中国政府政策对于电视剧产业的影响:1. 1. 市场准入政策主要包括电视剧制作的市场准入和产品的市场准入。
我国对电视剧制作实行资质审核许可制度,从事包括电视剧在内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需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从事电视剧拍摄的制作机构还需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证或乙种证。
拍摄完成的电视剧须经过行政部门的内容审查,获得《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之后,方可进入电视剧发行市场。
我国电视剧制作的市场准入政策经历了从国有制作机构垄断到向社会资本开放的过程。
过去,只有国有广播电视制作机构才能获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2003 年,国家广电总局首次向八家业绩良好的非公有制制作机构核发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标志着电视剧制作领域正式向社会资本开放。
2004 年,国家广电总局出台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34 号令),鼓励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投资设立节目制作经营机构。
这一政策极大地促进了电视剧市场的繁荣。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从2004 年的1160 家发展到现在的5363 家。
2003年,全国电视剧年产量首次突破1 万集。
近五年全国电视剧平均年产量468 部1.43 万集,平均每天生产近40 集电视剧。
2. 题材规划政策2006 年,国家广电总局颁布实施《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取消了原来的“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审批”制度,实行“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制度。
这一政策的出台,一方面改变了原来由行政部门在拍摄前对题材内容进行审批、协调题材类型等问题的做法,减少了政府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干预,简化了行政审批程序;另一方面,除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外,将大部分题材的选择权交给市场主体,政府通过公示及拟拍摄题材信息,依靠市场机制来调节题材撞车、重复拍摄等造成的资源浪费和投资风险,增强了市场主体的自主性,提高了电视剧生产的市场化程度。
3. 内容管理政策1999 年之前,“电视剧完成片需经播出台审查通过后才能播出”。
解读“限娱令”
解读“限娱令”摘要:2011年10月25日,公众媒体热议纷纷的“限娱令”终于出台,广电总局正式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节目管理的意见》,提出从2012年1月1日起,34个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要提高新闻类节目播出量,同时对婚恋交友类、才艺竞秀类等7类型节目的播出实施调控,以防止过度娱乐化和低俗倾向。
《意见》中列出了多项狠条规,如规定每晚19:30-22:00全国卫视播出婚恋交友类、才艺竞秀类等7类型节目的总数控制在9档以内,每家卫视每周播出上述类型节目总数不得超过2档。
此举不仅打乱了多家卫视“以娱乐节目为主打”的现有生存模式,也引起了广大娱乐节目忠实观众的担心和误解。
其实,“限娱令”只是人们对广电总局这一举措的一种戏称,广电总局此举并非限制娱乐,也不是要限制娱乐节目,而是要限制“过度娱乐化、格调低俗、形态雷同”的电视节目。
关键词:“限娱令”;创新节目中图分类号:g1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3)02-0243-02一、“限娱”背景:经济效益驱使下媒体节目制作陷入“怪圈”从2002年下令停播全民热捧的台湾电视剧《流星花园》开始,广电总局曾多次进行“限娱”,如2006年下令各级电视台黄金时间不得播放境外动画片,2007年叫停广东电视台女性整容真人秀节目《美丽新约》。
但比之以往,广电总局此番的“限娱”举动力度格外大,不仅影响范围广,涉及节目类型多,而且各项条规格外具体严厉。
笔者以为,广电总局的这一限令与我国当前电视节目的发展状况离不开关系。
(一)当前电视媒体商业化倾向过重改革开放后,在建立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我国传媒业开始逐步走向市场,原本属于国家计划统管的电视媒体也开始步入“市场化时代”。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电视台要靠自主经营来求得生存和发展,目前我国电视台的经营还比较单一,对广告的依赖度非常高,据《中国广播电视年鉴》的数据显示,广告收入平均占我国电视台总收入的84.8%[1]。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影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传播管理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影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传播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9.28•【文号】新广电办发[2014]100号•【施行日期】2014.09.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影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传播管理的通知(新广电办发〔2014〕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总局机关各司局,中央三台,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电影频道,中国教育电视台:一段时间以来,个别编剧、导演、演员等广播影视从业人员因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其行为触犯了法律法规、败坏了社会风气,尤其是作为社会公众人物,损害了行业形象,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对广大青少年健康成长尤为不利。
广播影视作品是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载体。
总局历来倡导广播影视从业人员遵纪守法,自觉践行社会主义道德,抵制庸俗、低俗、媚俗之风;历来倡导广播影视文艺工作者追求德艺双馨,通过优秀作品和良好形象在社会上传播正能量。
为进一步净化音频、荧屏、银幕和网络环境,营造良好从业氛围,现重申有关要求如下:一、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坚持正确导向,不得邀请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不得制作、播出以炒作演艺人员、名人明星等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看点、噱头的广播电视节目;暂停播出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各类广播电视节目以及代言的广告节目。
二、各级有线电视网络公司在电视视频点播、电视回看等业务服务中,暂停播出(点播)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和各类电视节目。
三、城市电影院线、电影院、农村电影放映院线和电影队暂停放映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8.03•【文号】广发[2010]70号•【施行日期】2010.08.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2010〕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总局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近年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日益活跃,全国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数量已超过四千家。
对丰富节目创作,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起到了积极作用,受到社会各界的欢迎。
但是,有机构违反总局规定,违规从事节目制作、发行和交易活动,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损害了制作业的整体形象。
为进一步整顿节目制作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管理,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第34号令)等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是各类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重要主体,担负着重大的社会责任,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充分认识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履行好对辖区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和播放的管理职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坚决防止出现偏差。
二、暂停审批新的制作机构。
自2010年9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各地原则上暂不批准新的制作机构。
对于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受理的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申请,各省要按照确保质量、严格控制数量的原则,从严审批,严把准入关,除实力特别雄厚,且以往确实实际参与合作制作过广播电视节目的机构外,一律不予批准。
三、开展制作机构清理整顿工作。
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立即对辖区内所有节目制作经营机构进行清查,重点清查各机构执行总局规定的情况。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补充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1.02•【文号】新广电发[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补充通知(新广电发〔20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2012〕53号)下发以来,各地落实情况总体良好,对规范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起到了促进作用。
但是,也有一些地方反映,有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自审自播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审核标准尺度不同,导致同一节目出现不同版本;个别节目的制作方不具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资质,一些需编辑的节目难以联系制作方进行重新编辑;还有一些节目未按要求及时备案。
为进一步完善管理,营造文明健康的网络环境,防止内容低俗、格调低下、渲染暴力色情的网络视听节目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各地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要指导辖区内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全面履行开办主体职责,认真落实好先审后播的管理制度,严把播出关,制作播出适合网络传播、体现时代精神、弘扬真善美、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
二、从事生产制作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的机构,应依法取得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不得播出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机构制作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
三、个人制作并上传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由转发该节目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履行生产制作机构的责任。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只能转发已核实真实身份信息并符合内容管理规定的个人上传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不得转发非实名用户上传的此类节目。
国家广电总局规定卫视综合频道一部电视剧每天最多播6集
国家广电总局规定卫视综合频道一部电视剧每天最多播6集广电总局电视剧司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卫视综合频道电视剧编播管理的通知》。
通知规定,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电视剧每天播出时间总量不得超过每天播出电视时间总量的45%;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外,同一部电视剧每天播出总集数不得超过6集;同一部电视剧在19:00至24:00之间,播出总集不得超过3集。
通知说,全国各级电视播出媒体,是重要的思想文化宣传阵地,必须要强化媒体责任,特别是卫视综合频道,要坚持以宣传为中心,坚持新闻立台。
不能把卫视综合频道类同于“电视剧频道”和“家庭影院”等性质的频道。
要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电视剧播出必须首先遵守宣传纪律和宣传要求,全国卫视综合频道在编播电视剧时,必须明确电视剧播出属于宣传管理,不能混同于单纯的商业行为,更不能搞无序的商业竞争。
为此,特对全国卫视综合频道做出如下规定:电视剧每天播出时间总量不得超过每天播出时间总量的45%;国家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劳动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以下同)期间,电视剧每天播出时间总量根据本通知的总体精神自行掌握。
同一部电视剧每天播出总集数(包括重播集数)不得超过6集(每集不超过46分钟,以下同);双休日同一部电视剧每天播出总集数不得超过8集;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同一部电视剧每天播出总集数根据本通知的总体精神自行掌握。
同一部电视剧在19:00至24:00之间,播出总集数不得超过3集(包括重播集数)。
任何一级电视播出媒体,均须严格遵守《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总局40号令),按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批准的长度播出。
如有特殊编播需要对剧目长度进行调整,应首先获得电视剧版权的同意,并征得同时拥有该剧播出权的机构的同意,最后须通过广电总局政府网站的电视剧办事大厅上报广电总局电视剧司认可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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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节目管理的意见》
广电总局正式下发“限娱令”卫视须办道德建设栏目2011年10月26日 08:16来源:人民网作者:赵光霞人民网北京10月26日电(记者赵光霞)吵得沸沸扬扬的“限娱令”昨日终于揭开神秘面纱,国家广电总局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节目管理的意见》,明确指出,从明年1月1日起,34个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要提高新闻类节目播出量,限制婚恋交友等七类节目播出时长,并明确提出“三不”方针。
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要以新闻宣传为主须开办思想道德建设栏目意见重申,电视上星综合频道是以新闻宣传为主的综合频道,从2012年1月1日起,每个电视上星综合频道每日6:00至24:00新闻类节目不得少于2小时;18:00-23:30必须有两档以上自办新闻类节目,每档新闻节目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各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还要开办一个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思想道德建设栏目。
控制七大节目播出总量《意见》提出,对节目形态雷同、过多过滥的婚恋交友类、才艺竞秀类、情感故事类、游戏竞技类、综艺娱乐类、访谈脱口秀、真人秀等类型节目实行播出总量控制。
每晚19:30-22:00,全国电视上星综合频道播出上述类型节目总数控制在9档以内,每个电视上星综合频道每周播出上述类型节目总数不超过2档。
每个电视上星综合频道每天19:30-22:00播出的上述类型节目时长不超过90分钟。
明确提出“三不”方针不得单纯以收视率搞末位淘汰制《意见》要求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明确提出“三不”,即不得搞节目收视率排名,不得单纯以收视率搞末位淘汰制,不得单纯以收视率排名衡量播出机构和电视节目的优劣。
以下是原文:广电总局将加强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节目管理近日,广电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节目管理的意见》,提出从明年1月1日起,34个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要提高新闻类节目播出量,同时对部分类型节目播出实施调控,以防止过度娱乐化和低俗倾向,满足广大观众多样化多层次高品位的收视需求。
卫视频道电视剧编排八式
卫视频道电视剧编排八式●文l李红玲2010年春节刚过,电视媒体编排遂复步入正轨。
观察2009年及2010年前两个月的电视剧播出市场,除了按部就班地每日2~3集连播方式之外,比较特殊的编排手法概括起来,有如下八种。
一是速播。
顾名思义,频道获得某部热剧之后,会在本频道“不舍昼夜”高速播出。
抢占先机。
例如江西卫视2009年对《我的兄弟叫顺溜》、《闯关东中篇》、《我是老板》等剧均以每日六七集的速度抢播,2010年以同样的效率播出了《神话》、《憨媳当家》。
二是轮播,即多轮次反复播出,以最大限度榨取剩余价值。
通常是第一轮全天快速播毕,当日或次日第二轮紧随,以求在保鲜期内用足资源使用率。
例如,2009年四川卫视快速播完《中国兄弟连》,河南卫视迅速播完《一颗颗眼泪都是爱》、《我的丑娘》时,次日即安排该剧于同一时段重播。
三是套播,即多轮交叉播出,晚间连播多集,次日黄金时段重播部分剧集。
再播新集,循环往复,一轮轮相互套叠、互相推动,将剧播透、播熟。
例如山东卫视的{50玫瑰》于2009年11月25日22:52开播l~4集,次日19:37重播3~4集,当晚连续多集播出,次日晚又重播其中2集。
相当于第一轮中含有两个小轮次套叠播出。
以这种方式播出的还有河南卫视的《大秦帝国第一部裂变》等。
四是跳播。
为赶进度,故意省略某集,直接跳跃到下一集,确保整体收视。
例如,浙江卫视2009年7月27日与其他三家卫视联播《狼烟北平》时,舍弃前3集,直接从第4集播起;2010年2月首播四家上星剧目《滇西1944))时,辽宁卫视索性舍弃第8~15集,播出第16集。
五是联播。
系列剧前后联动、勾连播出,相互呼应,以形成稳定的观众流。
第一部剧播出时获得了较大的成功,第二部剧乃至后续系列剧播出前后再将Ij{『面系列剧趁机重播,使得该系列剧在该频道内形成一个小小的播出季,拉长了剧目的光晕效应,确保新老观众“一勺烩”。
2010年1月2日3:16分,四川卫视播出《康熙微服私访记第一部》,其后开始利用深夜23:30至次日清晨6:45的“边角料”时段持续播出《康熙微服私访记》四部系列剧。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2011年10月11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三台、中国教育电视台,电影频道节目中心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通知说,•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61号)实施一年多来,执行情况总体良好,社会各界普遍认可。
但近来一些违规问题出现反弹,主要表现在:一是影视剧片头、片尾插播广告;二是超时插播广告;三是一些传输转播机构在传送转播节目时插播游动字幕广告;四是一些广告夸张宣传;五是一些时政新闻类节目商业冠名等。
为坚决纠正这些问题,切实规范广告播出秩序,现就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必须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
广播电视广告是广播电视节目的组成部分。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牢牢把握广告内容的正确导向,认真履行对广告的依法审查职责,坚决抵制虚假违法广告,坚决抵制内容低俗的不良广告,严格依法经营和播出广告。
二、规范影视剧中间插播广告行为。
电视台在影视剧中间插播广告时,必须严格遵守总局61号令规定:非黄金时间每集(以45分钟计)中可以插播2次商业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黄金时间(19:00至21:00)每集中可以插播1次商业广告,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插播广告时,应当对广告时长进行提示。
同时要做到:(1)禁止在片头之后、剧情开始之前,以及剧情结束之后、片尾之前插播任何广告;(2)在非黄金时间影视剧持续播出时间不少于15分钟、黄金时间影视剧持续播出时间不少于25分钟后,方可依据61号令规定插播商业广告;(3)播出片尾画面以及演职人员表等内容时,禁止播出任何形式的广告。
三、规范新闻节目中插播广告行为。
新闻节目中插播广告时,应当安排在不同版块之间的自然间歇段内,不得在整点新闻的整点之后,以及新闻内容结束之后、工作人员字幕前插播广告。
因剧而生的电视剧衍生节目
出 的 电视 节 目。这 些 节 目的 内容
都 与该 剧 有 关 , 目的 是 吸 引更 多
加 深对 电视剧 的理解 。
次 ,但 只能在首轮全 部播完 后进
行 ,并且播 出时间不 得在 1 :3 一 9 O
的观 众 来 关 注 电视 剧 ,帮 助 观 众 剧 播 出不得 超 过3 ,同一部 剧每 集 天 播 出不 得超 过6 ( 假 日可 适 集 节 当增 加 ) , 电视 剧全 天播 出 总量
因剧而生的 电视剧衍生节 目
孙荣欣
电视 剧 衍 生 节 目,是 指 围绕 某 部 热 门 电视 剧 而 特 别 制 作 、播
序 ,广 电总局 于2 1 年3 o 0 月下达 了
集 顺 序 播 出 ,不 允 许 提 前 超 进 度 抢 播 、跳 播 ;非 黄 金 档 可 以 重播
一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关于 进 一 步 规 范 卫 视 综 合 频 道 电视 剧 编 播 管 理 的 通 知 ,规 定
不 得超 过节 目总量 的4 %。 “ 5 限播 令 ”使 卫 视 的 “ 抢播 风 ”得 以有
效遏 制 。 我 国 电 视 台 的 广 告 收 入 一 半 以 上 依 赖 电 视 剧获 得 ,因此 , 各 卫 视 对 热 播 剧格 外 青 睐 , 为 了
生 节 目 前 些 年 , 围 绕 电 视 剧 专 门
制 作 的 节 目很 少 ,一 般 只 是 对 编
剧 、 导 演 、 剧 中 演 员 的 访 谈 , 且
= .电视 剧衍生 节 目的 类型
主 要 是 电视 剧播 出前 的 宣 传 活动 、 与 电视 剧 同步 播 出的 伴 随 性节 目两种类 型 。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2007]74号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工作的通知(2007年7月30日广发〔2007〕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近年来,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秩序明显好转,社会反响良好。
但一些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为片面追求经济利益,仍存在违规播放广告的问题,主要有:一是有的电台、电视台大量播放内容虚假、格调低俗的医疗、药品、性保健品广告和各类性暗示广告;二是播放影视剧时违规超时、超次插播广告(有的电视台播出一部电影时,竟插播8次广告,时长达20多分钟);三是违规播放游动字幕广告、挂角广告及不良短信和声讯服务广告;四是有的转播机构在转播其他台节目时,违规遮盖、覆盖和替换他台的广告。
这些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广播电视的社会公信力,群众意见较大。
为坚决纠正这些问题,现将有关进一步强化广告播放管理的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把握导向,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
广播电视广告与其他广播电视节目一样,具有很强的导向性,并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利益密切相关。
因此,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严格按照《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和加强对广告内容的审查职责,要确保广告宣传导向正确,内容格调健康向上,要提高广告的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促进和服务国家经济发展,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
二、严格依法播放广告,坚决纠正违规行为。
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严格依法、依规播放广告,凡属虚假违法、内容不良、格调低下的医疗、药品、性保健品广告和各类性暗示广告一律不得播出。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剧引进、合拍和播放管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剧引进、合拍和播放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1.04•【文号】广发社字[2000]5号•【施行日期】2000.0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1月20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20日)废止(原因:主要内容已被新规定取代)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剧引进、合拍和播放管理的通知(2000年1月4日广发社字〔200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厅(局),中央电视台:近来,一些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超量播放引进剧(含电视台播放的电影片,下同),尤其是在黄金时间超量集中播放引进剧的问题日趋严重,一些带有明显引进剧色彩的假国产剧、假合拍剧也在屏幕上经常出现,观众意见较大。
根据中央有关指示精神,为规范电视剧播出秩序,促进国产电视剧繁荣,进一步加强对引进、合拍电视剧的宏观调控,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引进剧的管理。
严格遵守《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电视剧审查暂行规定》(总局令第1号)等有关法规,要加大引进剧产地和题材的调控力度,避免集中引进同一个国家、地区或题材重复雷同的电视剧。
以宫廷和武打题材的引进剧要从严控制,该类题材的引进剧不得超过年引进剧总量的25%。
二、严格控制引进剧的播放比例和播出时段。
各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应根据《关于引进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管理规定》(原广电部第10号令),严格将黄金时间(18时至22时)播放引进剧的比例控制在15%以内。
其中,各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在19时至21时30分的时间内,除经广电总局确定允许播放的引进剧外,不得安排播放引进剧。
同一部引进剧不得在三个以上的省级电视台上星节目频道中播放。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有线电视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有线电视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电视【发文字号】广发社字[2000]901号【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有线电视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日期:2001年4月18日实施日期:2001年4月18日)废止【发布部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发布日期】2000.12.12【实施日期】2000.12.1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有线电视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社字[2000]9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为规范和加强有线电视视频点播管理工作,现下发《有线电视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二000年十二月十二日有线电视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对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有线电视视频点播,是指利用有线电视网络,向特定用户播其指定的视听节目的业务活动。
包括按次付费点播、轮播、按需实时点播等服务形式。
利用有线电视网络,采用多媒体技术,将声音、图像、图形、文字、数据等集成为一体进行传播的活动,适用《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全国有线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有线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有线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由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开办,其他任何境内外机构、个人不得开办或与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合作开办、经营有线电视视频占播业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对有线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发展实行统筹规划。
开办有线电视视频点播业务,须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
第五条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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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电视剧司关于进一步规范卫视综合频道电视剧编播
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视
【发布部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2010
【实施日期】2010.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广电总局电视剧司关于进一步规范卫视综合频道电视剧编播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
近年来,我国电视剧的创作生产和播出呈现出持续发展繁荣的良好态势,收看电视剧已经成为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和全国省级卫视综合频道在电视剧播出上起到了垂范和表率作用。
为进一步做好卫视综合频道电视剧播出的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卫视综合频道电视剧播出秩序,促进卫视综合频道健康发展,并有效推进电视剧产业的科学转型,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卫视综合频道电视剧播出管理工作。
电视剧作为当今社会最具影响、最大众化的文艺形式,在传播先进文化、弘扬社会正气、提升人们的精神境界和审美品味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有着特殊的地位。
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卫视综合频道要从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文化的高度,充分认
识做好省级卫视电视剧播出管理工作的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