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信用考核办法
福建省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
附件福建省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进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行业诚信建设,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规范预拌混凝土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和《预拌混凝土生产技术规程》(DBJ/T13-42-2012)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结合福建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凡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持有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证书,正常生产和经营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参加信用评价。
当年新设立及停产一季度以上的预拌混凝土企业,暂不参加信用评价。
企业上年度被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列入黑名单的,以及企业安装监管系统干扰软件、采集数据弄虚作假的不进入信用评价范围。
第三条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是全省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系统和运行平台,对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福建省建筑业协会混凝土分会(以下简称“省混凝土分会”)受省住建厅委托负责开展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发布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结果。
第四条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评价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实施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及时更新记录预拌混凝土企业的信用信息,注重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是政府投融资项目优先推荐混凝土供应商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由企业通常行为评价、年度行为评价和附加分三部分组成(具体详见附件2)。
企业通常行为评价考核的主要内容为:生产信息登记预警、生产数据预警、联网设备断线断网、动态考核违规记分四项,共计55分;年度行为评价考核的主要内容为:实验室能力现场考核、绿色搅拌站建设考评二项,共计45分;附加分考核的主要内容为:科技创新加分和失信扣分(包含环保、欠薪)两项,其中科技创新加分最高加20分,失信扣分不设扣分限值。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信用考核办法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信用考核办法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信用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提高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自律意识、自控能力和整体素质,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监管机制,完善市场信用管理体系,促进预拌混凝土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确保产品质量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技术标准和国务院、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关于建立企业市场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行政区域内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的企业。
第三条管理考核坚持“科学公正、量化评价、动态监管、高度联动”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依照本办法对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考核进行统一管理。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内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日常考核和考核结果的汇总上报。
第二章考核内容与方式第五条考核内容包括:生产企业资质标准符合情况、企业生产现场管理、专项试验室运行、企业市场行为和自律行为、原材料质量控制、生产质量、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体系建设等。
重点考核企业以下内容:(一)企业资质标准符合情况;(二)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状况;(三)生产现场管理状况;(四)专项试验室运行与管理;(五)原材料、外加剂等进场验收、检测及使用情况;(六)企业自律意识和市场行为;(七)原材料质量控制、生产质量、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八)节能与环保措施;(九)业内评价:混凝土采购、使用单位对混凝土生产企业在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市场信誉等方面进行评价;各混凝土生产企业之间在行业自律行为等方面进行互评,按照采购方、行业内互评各占权重70%、30%进行加权平均,得出各生产企业综合评分;(十)企业文化建设等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第六条管理考核实行量化计分方式,基本分数为100分,在此基础上根据企业日常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进行分数加减。
第七条管理考核实行日常动态计分、年度考核评价制度。
某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管理考核办法
青岛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提高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自律意识、自控能力、整体素质,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监管机制,完善市场管理体系,维护我市预拌混凝土生产的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03)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建设厅关于建立企业市场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行政区域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的本市、外地入青、合资、独资企业。
第四条管理考核坚持“科学公正、量化评价、动态监管、高度联动”的原则。
第五条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对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管理考核。
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管理考核工作及市内四区业绩统计。
五市三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管理及考核统计,并按规定报送市建管局汇总。
五市三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考核管理工作。
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考核结果及做出的处理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适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六条考核内容包括生产企业应满足生产的基本条件、诚信建设、质量体系建设及运行、生产与试验设备管理、原材料质量控制、试验与生产质量控制、企业文化建设与环境保护。
(一)企业的基本条件1、企业应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维护行业利益。
3、企业管理机构的建立与完善。
重点是质量、安全机构的设立、人员的配备、职责的分解与履行。
4、“三级文件”的建立与完善。
重点是整体质量体系的运行是否持续、有效。
5、考核期间内有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杭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杭州市商品(预拌)混凝土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杭州市混凝土行业管理,提高企业诚信意识,促进企业诚信建设,强化行业自律,根据《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暂行办法》、《杭州市建设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取得相应资质的混凝土企业,含主城区、萧山区、余杭区及五县市,均可申报杭州市商品(预拌)混凝土企业综合(信用)评价。
第三条混凝土企业自愿申请参加信用等级评价。
第四条信用等级评价实行年度评价与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原则上一年集中评价排名一次,有突发或重大变化的可临时进行调整排名。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活动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评价内容第五条混凝土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从企业基本情况、诚信体系情况、质保体系情况、安全管理与设备管理、绿色生产情况和企业荣誉等方面,结合杭州市建设信用网信用记分情况,对参评企业进行综合评价。
第六条信用等级评价按照《杭州市商品混凝土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体系和评分标准》(详见附表1)进行。
评审委员会按照评价体系和评分标准,根据信用评审分进行排行,综合评价其信用等级。
信用等级评价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不合格”四个级别。
鼓励建设市场各主体择优选择混凝土供应商,其中政府投资项目的混凝土供应商的信用等级须在良好及以上。
第七条在信用评价年度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不得评为信用“良好”及“优秀”等级企业。
(一)发生重大影响的有责工程质量事故的;(二)企业发生搅拌楼、筒仓倒塌等重大影响的安全事故的;(三)受到停产整顿处理的。
(四)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被设区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五)存在偷税、逃税、抗税行为,已被税务或公安机关查实处理的;(六)不参加信用等级评价的;(七)参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八)其它严重失信行为,经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属实的第三章申报程序和申报资料第八条申报程序:所有参评企业应于每年11月底前报送申报资料,主城区企业直接报送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其他各区县市企业经区建设主管部门确定后报送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
威海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信用等级综合考评办法草案
威海市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信用等级综合考评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诚信建设的总体要求,以国家产业发展政策为导向,相关标准规范为引领,全面提高我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的诚信体系建设水平,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及行业自律意识,提高企业的社会信誉,实行“ABCD”等级机制,完善市场质量信用管理体系,促进预拌混凝土(砂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确保产品质量和建设工程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山东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中国混凝土行业优秀企业评审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应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威海市混凝土协会会员单位。
第三条威海市混凝土协会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砂浆)会员企业的信用等级综合考评工作。
第二章考评内容和方式第四条考评内容为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的资质条件、环评及安全生产、质量控制管理、车辆设备管理和工程项目的混凝土施工现场等情况。
第五条考评日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第六条考评为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综合考评。
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综合考评针对搅拌站,实行定期考评及不定期考评。
第七条考评结合日常考评、阶段考评、专项考评、综合考评等形式进行。
第八条考评实行量化计分方式。
考评评分由企业综合考评和业绩加分等组成。
企业综合考评打分分为企业管理考评打分和现场考评打分,都由考评加、减分和一票否决项组成,基本分均为100分。
企业综合考评打分由管理考评得分计算得出,现场考评打分由企业现场及所有在建项目得分计算得出。
考评评分表为:《威海市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信用等级综合考评表》(附表1)、《威海市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年度业绩加分汇总表》(附表2)。
《威海市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信用等级综合考评表》由威海市混凝土协会对会员企业的资质条件、环保绿化、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等进行综合考评打分及每个在建工程项目的运输调度、车容车貌、扬尘整治等现场环境进行现场考评打分。
2015年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诚信评价检查实施方案20150422--定稿
2015年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诚信评价检查实施方案一、检查分组及专家成员本次检查分4个检查组,检查成员及分组见附表。
每组人员:本办人员2名、市质监站执法人员1名、行业专家2名、检测机构专家2名。
二、检查时间、区域划分检查时间从5月11日至5月31日(15个工作日),各组检查分组见附件1。
三、检查内容(一)常规检查对照《关于建立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诚信评价体系的通知》(穗建筑…2012‟1719号)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管理评价表》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开展检查,包括质量保证体系、试验室管理、原材料质量、混凝土出厂质量、行业管理要求等。
(二)重点检查1.检查各企业的人员职称资格证书。
用防伪紫外灯扫描人员职称资格证书,没有荧光防伪图案的,复印后要求企业10天内提供查询网址评审公示文件、人事部门证明文件。
2.网上检查人员社保。
以本企业账户登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电子办税服务厅、广州市或各区人社局网站,查对企业提供的人员社保缴纳情况,网上不能查询的人员,视为无该企业社保。
3.成型室温湿度控制。
根据相关国家标准,混凝土拌合物成型室内温度应保持20±5℃;水泥试体成型室内温度应保持20±2℃,相对湿度不低于50%。
成型室内无温湿度控制设备的视为不达标准。
4.岩石抗压强度试验。
对生产不低于C60强度等级混凝土的企业,检查岩石抗压强度试验记录,无试验记录或记录不规范的,视为不符合标准。
5.检查配合比。
主要检查配合比设计过程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更换原材料是否进行配合比验证。
(检查前会议上由专家授课)6.实操考核。
抽2名受检企业的检测员(有上岗证和社保),分别对指定的2个项目进行实操考核。
7.检查生产线控制软件。
主要检查生产线控制软件对砂、石含水率的计算方法、计算偏差是否正确,是否对砂、石含水率进行调整计算。
(检查前会议上由专家授课)8.抽检原材料。
抽检企业使用的水泥、碎石、砂、外加剂、掺合料(包括粉煤灰和矿渣粉)各2份样品(若有不同生产厂家生产的同种原材料应分别抽检),其中1份由检查组盲样送检,另1份由检查人员贴封条密封后交受检企业妥善保存,以备复检。
青岛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管理考核办法
青岛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提高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自律意识、自控能力、整体素质,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监管机制,完善市场管理体系,维护我市预拌混凝土生产的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03)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建设厅关于建立企业市场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行政区域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的本市、外地入青、合资、独资企业。
第四条管理考核坚持“科学公正、量化评价、动态监管、高度联动”的原则。
第五条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对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管理考核。
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管理考核工作及市内四区业绩统计。
五市三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管理及考核统计,并按规定报送市建管局汇总。
五市三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考核管理工作。
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考核结果及做出的处理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适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六条考核内容包括生产企业应满足生产的基本条件、诚信建设、质量体系建设及运行、生产与试验设备管理、原材料质量控制、试验与生产质量控制、企业文化建设与环境保护。
(一)企业的基本条件1、企业应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维护行业利益。
3、企业管理机构的建立与完善。
重点是质量、安全机构的设立、人员的配备、职责的分解与履行。
4、“三级文件”的建立与完善。
重点是整体质量体系的运行是否持续、有效。
5、考核期间内有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西安市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西安市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我市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的建筑市场环境,提升预拌混凝土行业服务水平和企业市场信誉度,促进预拌混凝土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法规、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工商营业执照、并且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工商注册地不在本市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预拌混凝土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信用评价内容包括:诚信体系建设、质保体系建设、专用运输车辆与泵送设备管理、安全防护管理、绿色环保措施等五个方面。
第四条本办法采用百分制进行量化评价。
评价分值在95分以上的为AAAAA级;评价分值在90—94分之间的为AAAA 级;评价分值在85—89分之间的为AAA级;评价分值在75—84分之间的为AA级;评价分值在60—74分之间的为A级;评价分值在59分以下的为B级。
第五条被评价的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进入信用评价程序:(一)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发生建设工程质量事故;(二)经随机抽检产品不合格;(三)非法挂靠、转包、分包;— 1 —(四)年度内发生一起以上重大或较大安全责任事故;(五)年度内累计发生两起以上一般安全责任事故;(六)拖欠员工工资情节严重的;(七)资质证过期的;(八)未执行国家和地方现行强制性标准及相关技术规定;(九)其他严重违法、违规的。
第六条被评价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降低信用等级:(一)受国家、省、市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的;(二)违反相关规定,责令整改不到位的;(三)用户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情节严重的;对涂改或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信用等级的,注销其信用等级评价证书。
第七条信用评价等级A级以上的,在评价年度内有下列情形的分别在评价总分基础上给予加分且奖励分值不予累加:(一)获得国家级表彰的加6分;(二)获得省级表彰的加5分;(三)获得市级或省级部门表彰的加4分;(四)获得市级部门表彰的加3分;(五)经市级专家库专家评审确认具有应用价值且行业领先的技术改造项目加2分;(六)全年供货合同有95%以上采用市建委与市工商局联合监制的合同示范文本的加2分;— 2 —(七)使用建筑垃圾、金属尾矿等可再生骨料达到30%以上的加1分。
1.附件9-青岛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信用考核办法
附件9青岛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信用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提高全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自律意识、自控能力和整体素质,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监管机制,完善市场信用管理体系,促进预拌混凝土(砂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确保产品质量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技术标准和国务院、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关于建立企业市场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行政区域内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专业企业资质,从事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的企业。
第三条管理考核坚持“科学公正、量化评价、动态监管、高度联动”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依照本办法对全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考核进行统一管理。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内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的日常考核和考核结果的汇总上报。
第二章考核内容与方式第五条考核内容包括:生产企业资质标准符合情况、企业生产现场管理、专项试验室运行、企业市场行为和自律行为、原材料质量控制、生产质量、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体系建设等。
重点考核企业以下内容:(一)企业资质标准符合情况;(二)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状况;(三)生产现场管理状况;(四)专项试验室运行与管理;(五)原材料、外加剂等进场验收、检测及使用情况;(六)企业自律意识和市场行为;(七)原材料质量控制、生产质量、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八)节能与环保措施;(九)业内评价:混凝土(砂浆)采购、使用单位对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在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市场信誉等方面进行评价;各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之间在行业自律行为等方面进行互评,按照采购方、行业内互评各占权重70%、30%进行加权平均,得出各生产企业综合评分;(十)企业文化建设等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第六条管理考核实行量化计分方式,基本分数为100分,在此基础上根据企业日常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进行分数加减。
福建省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
福建省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附件福建省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进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行业诚信建设~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规范预拌混凝土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和《预拌混凝土生产技术规程》,DBJ/T13-42-2012,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结合福建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凡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持有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证书~正常生产和经营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参加信用评价。
当年新设立及停产一季度以上的预拌混凝土企业~暂不参加信用评价。
企业上年度被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列入黑名单的~以及企业安装监管系统干扰软件、采集数据弄虚作假的不进入信用评价范围。
第三条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是全省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系统和运行平台~对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福建省建筑业协会混凝土分会,以下简称“省混凝土分会”,受省住建厅委托负责leading role, strengthening the capacity of regional radiation. Urban and rural is an inevitable trend, also required from a broader construction of the rapid transit system. Entering the 21st century, the city has maintained fast development momentum, are feature-rich and enhanced. Inherent of city space tends to saturated, in more fast ofdevelopment speed Xia, city population scale also constantly expansion, city function too concentrated by brings of problem increasingly serious, how Guide City by single center to core-network mode development, by Center City to peripheral group, and tablets District ordered, and efficient expand is future city development must faced of problem, apparently, track traffic for Guide City axis to development, supportcity space structure optimization and expand has not alternative of role. In 2014, Yibin city people's Government and the new road bridge stock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signed the modern streetcar project astrategic cooperation agreement, new road bridge agreement expressly limited shares ... 1.5.1 planning period and long term: as the main planning period to determine future needs of goal nets, planning period to 2030, consistent with the overall urban planning long term life in Yibin city. Vision: planning no specific period according to the overall vision of the city development planning and land use control in urban area and its prediction based on population size, as a condition of network scale of vision control. More in line with the law of network formation and maintain good flexibility in planning more scientific and 开展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发布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结果。
柳州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暂行办法(2021)
柳州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暂行办法(2021)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我市预拌混凝土企业依法诚信经营,结合住建部、自治区住建厅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柳州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5月8日【网络传输】公开方式:主动公开柳州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我市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的建筑市场环境,提升预拌混凝土行业服务水平和企业市场信誉度,促进预拌混凝土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二届第32号)、《广西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桂工信节能〔2017〕866号)、《预拌混凝土》(GB/T 14902-2012)等有关政策及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持有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并在有效期内正常生产和经营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均应进行诚信综合评价。
第三条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注重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与现场实地评价相结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我市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工作。
第五条诚信综合评价每两年开展一次,一般在第三年的第二季度进行。
第二章评价考核内容及计分方法第六条在评价期内有下列严重失信行为之一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直接评定为0分。
(一)企业转包、出借资质,将生产站点租赁、出借给其他无资质企业或个人进行违法生产以及以设立分厂形式生产销售混凝土的;(二)企业供应的工程项目混凝土主体结构检验不合格,且经相关管理部门组织检定测判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承担主要责任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三)企业对检验样品弄虚作假的,替代施工单位制作或提供标准养护或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四)企业拒不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在接受监督检查工作中不能如实提供机构、人员资料,或提供资料时弄虚作假的;(五)对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经相关执法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六)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七)被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取消或暂停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八)企业ERP系统或工控机未与“柳州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信息化监管平台”进行联网的;(九)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宁夏回族自治区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预拌混凝土企业的生产活动和生产行为,确保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企业,是指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具备独立法人,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第二条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是按照科学、公正、客观原则,对预拌混凝土企业进行信用状况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宁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组织实施,宁夏预拌混凝土行业协会参与配合。
凡在自治区境内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正常生产和经营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均应参加我区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
第四条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分为AAA、AA和A三个等级。
AAA为优秀,AA为良好,A为一般。
评价内容为考核项目、加分项目、减分项目和否定项目。
按考核项目评价评分,按加分项目加分,按减分项目减分,按否定项目一项否决。
总得分85分(含85分)以上为AAA级;60分(含60分)~85分的为AA级;60分以下的为A 级。
信用评价时,对出现否定项目及应参加但未参加信用评价的预拌混凝土企业直接评定为A级。
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具体项目,见附件1《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表》。
第五条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对预拌混凝土企业实施记分前,应填写《预拌混凝土企业记分通知书》(见附件3,以下简称《通知书》),注明记分原因和分值,当面告知被记分单位,并由被记分单位签名确认(如果被记分单位拒绝签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留置送达)。
《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存档,一份交被计分单位。
广东省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
广东省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推进我省预拌混凝土行业诚信建设,提高企业的社会信誉和市场竞争力。
根据中央纪委《关于转发<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中纪发〔2011 〕16 号)和《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省政府令第156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凡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持有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证书,正常生产和经营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均列为参加信用评价对象。
第三条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散办” )是广东省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督导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广东省预拌混凝土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省混凝土协会”)受省散办委托负责计划和组织开展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各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以下简称“市散办” )及预拌混凝土行业协会等相关社会组织,协助本地区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按照“企业申请、随时受理、分批评价”的原则,组织预拌混凝土企业积极参与。
第五条评价考核的内容主要为:企业生产基本条件、诚信建设、质量管理、生产设备管理、质量控制、企业文化和安全文明生产等六项。
第六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设AAA 、AA 、A 三个等级。
等级评定实行分项考核计分方式,按本办法所附的《广东省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分项评价评分表》(详见附件1)逐项考核评分,总评分为700 分。
经考核评分,被考核企业总得分650 分以上(含650 分)的,为AAA 级信用企业;总得分550-649 分的,为AA 级信用企业;总得分450-549 分的,为A 级信用企业。
总得分449 分以下企业不予定级,按评价小组提出的整改意见整改后重新申请评级。
第七条参加信用评价的预拌混凝土企业需准备下列资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组织机构代码证;3、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4、己获备案的设施设备备案表(首页);5、企业资质要求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经济管理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及近3 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6、试验室在岗人员经省主管部门培训核发的岗位证书。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信用评价计分规则【模板】
附件1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信用评价计分规则一、企业基本信息评价(占40分)按照《成都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信用分评分表》(详见附件2)内容,由企业自主申报,经所在区(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审核,企业所申报的基本信息资料全部符合要求,通过公示后即可得40分。
其中任意一项不符合要求,不得分,经整改后仍不合格,不纳入信用评价管理系统。
企业基本信息评价每年进行一次,评价有效期1年。
二、企业日常行为评价(占40分)按照《成都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信用分评分表》(详见附件2)内容,以“成都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信用评价系统”中自动采集的生产过程数据(绿色生产除外),自动认定和评价,计算日常行为评价原始分。
按不同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每月1日对上月数据自动统计评分。
每月原始分依次按50%(上月)、30%(上第二月)、20%(上第三月)权重,计算当月日常行为评价得分:当月日常行为评价得分=上月日常行为原始分×50% +上第2个月日常行为原始分×30% +上第3个月日常行为原始分×20%。
三、企业监督检查评价(占20分)根据《成都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信用分评分表》中监督检查评价内容(详见附件2),由成都市、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散装水泥主管机构按要求进行评价打分,按实际发生扣减信用分,并录入《成都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信用评价系统》。
区(市)县监督检查评价每季度进行一次,评价有效期3个月,评价得分在下一季度生效;成都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对全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按每个季度25%的比例进行抽查,全年抽查到达100%,评价得分有效期延续至下一年度监督评价止。
四、企业当月基础评价分按下式计算当月基础评价分=企业基本信息得分+当月企业日常行为评价得分+本季度企业监督检查得分(区市县检查)+成都市抽查评价得分五、企业当月信用评价分按下式计算当月信用评价分=当月基础评价分-有效期内的不良信用信息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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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信用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提高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自律意识、自控能力和整体素质,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监管机制,完善市场信用管理体系,促进预拌混凝土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确保产品质量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技术标准和国务院、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关于建立企业市场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行政区域内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的企业。
第三条管理考核坚持“科学公正、量化评价、动态监管、高度联动”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依照本办法对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考核进行统一管理。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内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日常考核和考核结果的汇总上报。
第二章考核内容与方式第五条考核内容包括:生产企业资质标准符合情况、企业生产现场管理、专项试验室运行、企业市场行为和自律行为、原材料质量控制、生产质量、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体系建设等。
重点考核企业以下内容:(一)企业资质标准符合情况;(二)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状况;(三)生产现场管理状况;(四)专项试验室运行与管理;(五)原材料、外加剂等进场验收、检测及使用情况;(六)企业自律意识和市场行为;(七)原材料质量控制、生产质量、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八)节能与环保措施;(九)业内评价:混凝土采购、使用单位对混凝土生产企业在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市场信誉等方面进行评价;各混凝土生产企业之间在行业自律行为等方面进行互评,按照采购方、行业内互评各占权重70%、30%进行加权平均,得出各生产企业综合评分;(十)企业文化建设等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第六条管理考核实行量化计分方式,基本分数为100分,在此基础上根据企业日常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进行分数加减。
第七条管理考核实行日常动态计分、年度考核评价制度。
根据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即时进行分数加减;每年初统一公布上一年度考核结果,考核周期为一年。
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100分(不含100分)以上的,年度考核等级为A级,80-100分的(含80分),年度考核等级为B级,60-80分(含60分),年度考核等级为C级,60分以下及有第九条40分扣分项的,年度考核等级为D级。
第八条企业的考核依据下列文书加分、减分:(一)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例行检查及考核结果情况;(二)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件;(三)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或整改通知书;(五)经查实的投诉举报;(六)业内评价综合得分结果;(七)网上合同备案情况;(八)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机构查证属实的依据。
第三章考核计分标准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40分:(一)企业超出资质范围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二)出借、出卖、转让资质证书的;(三)弄虚作假,降低混凝土产品质量或标准,损害他人利益的;(四)隐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收集证据需要保存的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的;(五)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六)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死亡1人及以上的;(七)因严重失信,被行业协会除名的;(八)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未办理分站点登记、未办理重组、合并等手续擅自借用(租用)其他企业搅拌站进行违法生产的;(九)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生产过程中随意调整配合比,对检验样品弄虚作假的,替代施工单位制作或提供标准养护或同条件养护试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20分:(一)企业在办理相关手续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二)运输车、泵车等运输车辆发生重大、恶性交通责任事故的;(三)组织机构、管理制度不健全,人员数量和专业配备、内部分工不能满足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需要的;(四)企业使用禁止使用、不合格或已淘汰原材料进行生产的;(五)运输过程或施工现场任意加水及随意添加外加剂,拌筒不按规定低速转动的;(六)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内控制度在生产过程中无法正常和有效运行,造成规定的程序和流程运转不完整、签字手续不全、资料混乱、数据无法追溯等问题的;(七)因未履行职责,企业存在安全、质量、环境等隐患,被其他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八)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九)将生产站点、搅拌系统租赁或出借给其他企业或个人进行违法生产经营的;(十)混凝土拌合物氯离子含量不合格的;(十一)调查取证时恶意阻挠、拒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十二)违反行业自律公约a级条款的;(十三)业内评价综合得分列后1-3名的;(十四)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生产过程中随意调整配合比,对检验样品弄虚作假的,替代施工单位制作或提供标准养护或同条件养护试件,造成质量缺陷的;(十五)其他重大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10分:(一)被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二)企业未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质量管理责任的、专项试验室检测人员未达到规定人数,未持证上岗的;(三)遇到重大突发事件或台风等恶劣天气,企业主要负责人擅离职守、通讯不畅,或未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四)向违法开工的工程提供混凝土产品;(五)水泥、矿粉、粉煤灰、外加剂、砂、石等原材料进场检验台帐,原材料的抽样单、原始记录及复验报告等不符合规范和相关规定的;(六)进场原材料未按批量及时进行试验或存在超批量使用检测报告的;(七)计量设备、试验仪器未按期通过法定计量部门检定;试验室的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八)用于出场检验混凝土强度的试样留置组数不符合规定,标识不清楚、信息不完整,无混凝土抗压强度原始记录及报告,有抗渗、抗冻要求的混凝土未留置试件、试件留置组数不符合规定并标识不清楚的;(九)检测资料未按年分类流水编号,存在抽撤、涂改现象,未按规定签字盖章的;(十)因生产设备老化或其他原因,致使计量称数据失真或计量误差超出标准要求,造成出厂混凝土质量产生异常现象的;搅拌系统计量装置未按规定自检和标定,无校准记录的;(十一)向被相关部门下达停工通知的工程供应混凝土产品的;(十二)运输车、泵车等运输车辆发生严重交通责任事故的;(十三)未按规定或合同对产品进行交货检验并记录,《预拌混凝土交货单》中供货规格、数量、进场时间和卸料完毕时间、混凝土的坍落度等内容填写不完整,未及时签字确认的;(十四)试验台账与原材料进厂台账不对应、不一致的;(十五)不履行合同约定,或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投诉,给合同当事人或工程建设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十六)因企业不当行为,影响和损害预拌混凝土行业声誉的;(十七)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存在降低质量标准、压级压价等恶意竞争、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市场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十八)业内评价综合得分列后4-6名的;(十九)违反行业自律公约b级条款的;(二十)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存在降低质量标准、压低压价等恶意竞争、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市场秩序的;(二十一)安全员不到岗到位的,每发现1人次;(二十二)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5分:(一)被区(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二)企业名称、生产经营地址、注册资本金、主要管理人员等资质条件发生变更,未及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三)企业管理和技术人员未投保,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人员变更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按人次累计扣分);(四)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召开会议等活动无故缺席、迟到、早退、替会的;未按时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议培训或参加人数未达到相应要求的;行业协会会员单位,未履行会员义务的;(五)留样室、档案室、办公区等未单独设立的;(六)原材料未封闭或半封闭存放;未在明显处设立规范标识牌,存在混堆、混放的;(七)粉料仓入口未安装锁具或未锁闭的;(八)无浆料回收、砂石分离装置的;(九)生产场地杂乱无序、有明显污水和粉尘污染的;(十)混凝土运输车、泵车等运输车辆发生一般性交通责任事故的;(十一)混凝土储料筒仓、运输车辆、泵车无企业标识,运输车辆出料口处未加装金属接斗装置的;车辆未安装GPS定位系统的;(十二)现场无洗车设备,混凝土运输车辆出厂未冲洗的;(十三)生产现场没有设备操作安全提示,工作场所危险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防护装置及消防设施的;(十四)冬季生产、运输过程中,现场和运输车辆未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混凝土生产使用质量的;(十五)试验室未对试验人员手册复印件(盖公章)或原件留存的;(十六)原材料堆放场地、料场未硬化,排水坡向不合理并造成环境污染的;(十七)未与原材料供应商签订合同销售混凝土的企业,视为出借资质或不良市场行为;(十八)未按省、市主管部门规定每月及时上报产值月报信息,进行合同备案的;(十九)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布置的紧急任务未及时、全面贯彻落实的;(二十)业内评价综合得分列后7-9名的;(二十一)违反行业自律公约c级条款的;(二十二)已领取《罚款缴纳通知书》,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或已接受处罚,但未按要求及时整改并提供整改材料的;(二十三)未按要求参加B、C、D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专项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二十四)水泥、矿粉、粉煤灰、砂、石、外加剂等原材料经抽检不符合规范要求;(二十五)安全员未持证上岗的,每发现1人次;(二十六)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三条生产企业在考核年度内具备以下条件给予相应加分。
同一企业、获得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荣誉的,只按最高级别加分,不累计加分:(一)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表彰奖励的,分别加25分、15分、10分;获得国家、省级、副省级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或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行业协会(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的)表彰奖励,分别加20分、10分、8分;获得国家、省级其他行业协会(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的)表彰奖励,分别加15分、6分。
(二)在应对青岛市组织的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应急事件工作中,成绩突出,获得国家、山东省、青岛市政府表彰的,分别加50分、40分、30分;获得国家、山东省、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加40分、30分、25分;在上述行动中表现较好的,加15分。
在应对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较好的分别加10分、6分。
(三)因生产、经营、环保、节能业绩突出,被全国、全省、全市级会议观摩、推广的,每项分别加15分、10分、6分;企业因生产、经营管理特色突出,在全国、全省、全市会议作经验介绍的每次加10分、8分、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