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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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扩大消费需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推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改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财政部等部委制定的《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财建[2009]29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财政部门安排的,专项用于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购买人”)交售废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资金,以及在规定时间内从购买人手中收购旧家电并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的中标回收企业发生的运费给予一定的补贴资金。
第三条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分级负担、定向使用、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补贴方式、对象及补贴产品范围第四条凡在我市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或具有我市户口,在规定时间内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购买人,在购买
新家电时均可享受家电补贴。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一致。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新家电不再重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
第五条凡在规定时间内从购买人手中收购旧家电并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的中标家电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均可享受运费补贴。
第六条我市以旧换新补贴家电产品范围包括: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补贴产品范围随国家调整做相应变更。
第七条北京市家电以旧换新试点补贴政策,从2009年8月10日至2010年5月31日实施。
第三章补贴标准及资金来源
第八条家电以旧换新补贴标准为:
(一)家电补贴。按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电视机400元/台,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空调350元/台,电脑400元/台;
(二)运费补贴。按回收企业交售旧家电的数量定额补助,具体补贴办法按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另行确定。
第九条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市财政负担20%。
第四章补贴资金测算、拨付及清算
第十条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有关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十一条市财政局根据我市废旧家电存量、家电产品普及情况,中标销售企业注册地分布,消费者购买能力和消费意愿等,测算并下达各区(县)补贴资金规模。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应筹措落实地方配套补贴资金,及时做好资金分解和预拨工作;区(县)财政局应做好资金拨付和管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发生实际补贴资金超出预算部分,由各区(县)财政局先行垫付。
第十三条补贴资金兑付工作结束后,各区(县)财政局汇总本区(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于每年3月底前报市财政局进行审核清算。
第五章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及兑付
第十四条购买人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兑付
(一)购买人选择中标回收企业,通过网络、电话及其他方式提出交售旧家电申请,也可将废旧家电自行运送并交售给家电回收企业。回收企业应及时根据购买人需求上门收购旧家电,收购时向购买人开具由市财政局监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
回收企业要在2日内准确地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的相关信息,包括回收旧家电的类别、品牌、产品制造商、规格、型号、机身序列号(产品生产编号)、购买人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旧
家电回收价格、以旧换新凭证序列号等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
(二)购买人选择中标销售企业,凭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能证明本市户口的身份证、户口本、军官证、士兵证、组织机构代码等)和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到家电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购买人购买新家电时直接申报家电补贴,由家电销售企业代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销售企业按销售价格向购买人开具发票,指导购买人填写《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当场兑付补贴资金,按照新家电的正常销售价格减去补贴金额后收取货款。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立即告知购买人,按销售价格收取货款。家电销售企业在销售新家电时直接向购买人垫付补贴资金后,将相关信息在3日内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
(三)购买人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1)以旧换新凭证;(2)购买新家电的发票(复印件);(3)《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4)购买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家电销售企业要认真组织代财政部门办理家电补贴审核兑付工作,销售企业所属销售服务网点在办理补贴审核兑付工作中应安排专人、设置专柜(或专门区域)。
第十五条中标回收企业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兑付
(一)中标回收企业将收购旧家电销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向拆解处理企业开具销售发票,发票要注明交售旧家电的产
品类别、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等信息。
(二)根据实际销售旧家电数量,回收企业直接申报运费补贴,由拆解处理企业代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直接垫付运费补贴,同时指导回收企业填写《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申报表》。对不符合补贴规定的,应立即告知回收企业。
(三)回收企业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1)以旧换新凭证;(2)销售旧家电的销售发票(复印件);(3)《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申报表》。
第十六条家电销售企业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兑付
(一)家电销售企业所属销售服务网点每半个月对购买人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包括新家电销售发票、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统一报销售企业进行审核汇总。销售企业审核后,报送企业注册地所属区县的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无误后,编制《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汇总表》,报送同级区(县)财政局申领补贴资金。
(二)区(县)财政局在接到申报资料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工作,并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电销售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十七条拆解处理企业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兑付
(一)拆解处理企业逐月对回收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凭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申报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