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138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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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10条公序良俗的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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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10条公序良俗的依据是什么?民法总则10条公序良俗原则基本理论依据是:“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和“权利不可滥用”的辨证统一性。

“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意味着民事主体在不违背强制性法律规则和法律不禁止的条件下,可自愿选择满足或有利于自身利益的行为。

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

▲一、民法总则10条公序良俗的依据是什么?民法总则10条公序良俗原则基本理论依据是:“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和“权利不可滥用”的辨证统一性。

“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意味着民事主体在不违背强制性法律规则和法律不禁止的条件下,可自愿选择满足或有利于自身利益的行为。

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

设立根据理论依据公序良俗原则基本理论依据是:“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和“权利不可滥用”的辨证统一性。

“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意味着民事主体在不违背强制性法律规则和法律不禁止的条件下,可自愿选择满足或有利于自身利益的行为。

“权利不可滥用”意味着对民事主体权利行使时,其行为应符合善良风俗习惯,并不损害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一般的公共秩序要求。

尤其是在法律不足以评价主体行为时,公序良俗原则可以限制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及权利滥用。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一贯注重“德行教化”的作用,由此造就了中华法系偏重伦理性的法律精神。

社会基础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民社会生活与交往日趋繁荣与复杂,这是运用公序良俗原则的社会基础。

公序良俗来源于民事法律调整的固有缺陷,即市民社会生活交往的广泛性、复杂性、不稳定性与法律的不可穷尽性之间的矛盾。

公序良俗原则的任务则是解决这一矛盾,以弥补法律的不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实现社会正义。

▲二、民法总则10条公序良俗概述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

所谓公序,即社会一般利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所谓良俗,即一般道德观念或良好道德风尚,包括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社会良好风尚。

公序良俗是法国、日本、意大利等大陆法系国家以及中国澳门和台湾地区民法典中使用的概念。

2021法考知识点--民法主观题核心必备50条

2021法考知识点--民法主观题核心必备50条

民法主观题核心必备50条一、民法总论1 、《民法总则》第7条【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2、《民法总则》第143条【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3、《民法总则》第146条【虚假的意思表示】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4、《民法总则》第172条【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二、物权法1、《物权法》第15条【区分原则】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物权法》第30条【事实建造】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3、《物权法》第34条【返还原物请求权】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4、《物权法》第176条【物保与人保并存】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5、《物权法》第186条【流押条款】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三、合同法1、《合同法》第94条【法定解除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文律师解读《民法典》(一百零七)合同的订立

文律师解读《民法典》(一百零七)合同的订立

⽂律师解读《民法典》(⼀百零七)合同的订⽴《民法典》第四百七⼗五条:“要约可以撤回。

要约的撤回适⽤本法第⼀百四⼗⼀条的规定。

”【解读】本条是关于要约撤回的规定。

⼀、与《合同法》有关条⽂的对⽐第141 条规定来源于《合同法》第17 条。

该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

”将两条进⾏对⽐,可知第141 条规定是从《合同法》第17 条规定提炼出来的,《合同法》第17 条规范的是合同的要约⾏为,⽽第141 条规范的是民事法律⾏为中所有意思表⽰的撤回,⽽不限于要约,但原理⼀致,没有区别。

⼆、意思表⽰的撤回的含义及原理意思表⽰的撤回,是指在意思表⽰作出之后、发⽣法律效⼒之前,意思表⽰的⾏为⼈欲使该意思表⽰不发⽣效⼒⽽作出的撤回其意思表⽰的⾏为。

之所以允许⾏为⼈撤回其意思表⽰,是因为意思表⽰在⽣效前,对相对⼈不发⽣任何影响,对交易秩序也不会产⽣任何影响。

既然如此,为了保障⾏为⼈的意思表⽰⾃由,⾃⽆不允许⾏为⼈撤回的道理。

故第141 条规定,⾏为⼈可以撤回意思表⽰。

三、意思表⽰的撤回的条件意思表⽰可以撤回,但是应当具备⼀定的条件,即不能对相对⼈造成影响。

具体来说,就是撤回意思表⽰的通知必须在意思表⽰到达相对⼈之前或者与意思表⽰同时到达相对⼈。

如果意思表⽰到达相对⼈之后,其巳经发⽣法律效⼒,则不能撤回。

意思表⽰的撤回,不会发⽣在以对话⽅式作出意思表⽰的场合,因为在该场合,意思表⽰作出的同时,相对⼈就已经同步知道其内容,意思表⽰就巳经⽣效,所以没有撤回的余地。

意思表⽰的撤回,只能发⽣在有相对⼈时⾏为⼈以⾮对话⽅式作出意思表⽰的场合,因为这时意思表⽰的⽣效时间,是到达相对⼈的时间,从⾏为⼈作出意思表⽰,到意思表⽰到达相对⼈,期间可能有⼀定的间隔,也就是说期间有⼀个时间差,如⾏为⼈通过信件向相对⼈发出意思表⽰,如⾏为⼈想撤回其意思表⽰,就可以通过传真、邮件、电话等⽐信件先到达相对⼈或者同时到达相对⼈的⽅式撤回其意思表⽰。

民法总则要义

民法总则要义

民法总则要义
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的基本法律文件,是加强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加强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法律基础。

其要义包括以下几点:
1.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领域适用、时间适用、地域适用、国际适用等。

2.人格权的保护原则:保护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由等。

3.财产权的保护原则:保障所有人的财产权利,对非法侵占、损毁财
产等行为予以法律制裁。

4.民事权益的平等原则: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当事
人之间的平等地位和交易自由。

5.民事权利的自愿原则: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终止须遵循当
事人自愿原则,不能违反公共利益、公共道德。

6.民事责任的认定原则:依法认定民事违法行为,并依据民事法律规
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7.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在遵循法律、法规、社会公德的前提下,自
行协商、订立、变更合同。

8.诚信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要遵循诚实、信义原则,不得以欺诈、胁迫等手段实施违法行为。

9.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针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法律需要予以特别保护。

10.法律责任的适用原则:依法对侵权行为予以追究责任,对于违法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行为,应当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权利行使的界限

权利行使的界限

权利行使的界限一、权利行使的界限凡权利皆有界限,没有哪一项权利是没有任何限制的。

豍民法上对权利行使的限制除了因权利的特殊内容的个别限制外,还有一些适用于所有权利的一般性限制。

权利主体在具体情况下行使任何一项权利,都必须接受这些一般性的限制,下文逐一进行论述。

(一)违反公共利益之禁止任何权利的实现,不仅关涉到权利人的利益,而且关涉到义务人的利益及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权利绝对自由行使,往往会造成权利人的个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法律应力求平衡两者的利益。

违反公共利益禁止这一原则不同国家的法律表述不同,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6条规定:“当事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法律。

” 这是在近代立法史上第一次规定了公序良俗原则;《德国民法典》第138条规定:违反善良风俗的法律行为,无效。

第826条规定:以违反善良风俗的方式故意对他人施加损害的人,对受害人负有损害赔偿义务。

德国民法典只有善良风俗的规定,而无公共秩序的概念。

豎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

这一条是对公民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总的限制性规定,同时也表明了限制的基本目的。

具体到民事权利的限制,《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合同法》第52条明确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之一即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笔者认为,设定公共秩序这种基本原则的价值就在于弥补现行法之不备,为立法提供原则上的指导;并在现行法没有规定时,这种基本原则可以直接适用于司法之中。

一旦某种价值成为法律上的规范时,此时即应排除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而适用具体的规范。

(二)恶意的权利行使之禁止权利意味着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意志自由,这种自由是有一定限制的,法律并不允许权利人以任何方式随心所欲的行使自己的权利,如果某种行为没有其他的目的,而仅在于加害于他人,尽管这种行为是在权利的范围之内,表面上看是权利的行使,也是不允许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二)征稿启事来稿请发至邮箱******************编者按:本次推送由CMCLR 执行编辑,复旦大学法学院宋肇屹(LL.B., ACIArb)进行编辑与审校。

因全文较长,将分4次推送。

本文授权转载自燕大元照网站。

《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说明】本条是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规定。

依据本条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心智发育仍然不够成熟,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一般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同意是指事前同意,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要经法定代理人的事前同意;追认是指事后追认,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要经过法定代理人的事后追认,才能对该未成年人发生效力。

但是,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已经具有一定的辨认识别能力,法律应当允许其独立实施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以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两类:一类是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接受赠与等。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通常不会因这类行为遭受不利益,可以独立实施。

另一类是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8周岁的儿童购买学习用品等。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对实施这类行为有相应的认知能力,可以独立实施。

【立法理由】本条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下限标准由民法通则规定的10周岁下调为8周岁。

本条在起草过程中,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一次审议稿,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下限规定为6周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在民法总则草案一次审议稿的说明中提出,将民法通则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从“十周岁”降到“六周岁”,主要是考虑: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有所提高,适当降低年龄有利于其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

民法总论作业(选做)答案

民法总论作业(选做)答案

《民法总论》作业第一章民法概述一、辨析题(辨别对错并简要说明理由)1、民法上的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

有形财产是有形的物质实体,无形财产是肉眼看不见的物体。

答:错误;电、天然气等肉眼无法分别的物体,也属于有形财产。

2、民法是社会生活的反映,其最基本的职能是确认和保护现有的社会经济关系,鼓励和引导正常的民事活动,为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答:正确。

3、民法是权利法,国家对民事活动和对当事人的行为不能主动予以调解。

答:错误;民法是权利法,并不等于国家对民事活动的放任自流和对当事人不法行为的纵容。

4、民法是实体法,其主要内容在于规定私法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财产和人身方面的本体性权利和义务。

答:正确。

5、民事法律包括民事基本法和一般法律。

《物权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在我国民商法部门中起中枢作用。

答:错误;《民法通则》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在我国民商法部门中起中枢作用。

二、不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有一个到四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近代的《法国民法典》公布施行的年代是( A )A. 1804年3月21日B.1804年4月21日C.1904年3月21日D.1905年3月21日2、罗马的第一部成文法是(A)A. 《十二铜表法》B. 《优士丁尼民法典》C. 《学说汇纂》D. 《法学阶梯》3、现代民法的特点有(ABC )A. 限制所有权的绝对性B.限制契约自由C. 确立无过错责任原则D.建立过错责任原则4、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民事立法有(ABCD )A. 1950年4月13日《婚姻法》B. 1985年4月10日《继承法》C. 1991年12月29日《收养法》D. 1981年12月13日《经济合同法》三、简答题1、近代《法国民法典》的特点是什么?主要特点是:(1)它是一部典型的资本主义早期的民法典。

法典明确表述了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民法原则,阐明了私有财产无限制、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大民法原则的含义,这是与自由竞争经济条件相适应的。

【公务员考试】《民法总则》重点整理版

【公务员考试】《民法总则》重点整理版

【公务员考试】《民法总则》重点整理版特别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7年10月1日之前的考试,以《民法通则》内容为准。

2017年10月1日以后的考试,以《民法总则》为准1.【框架结构】民法总则共分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和附则11章、206条。

2.【立法目的】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3.【调整主体】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4.【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5.【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6.【民法行为能力】(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

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7.【住所】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民法总则》复习知识汇总

《民法总则》复习知识汇总

《民法总则》复习知识汇总《民法总则》复习一、整体框架:民法总则是《民法通则》2.0《民法通则》共九章,156条,包括:基本原则、民事主体(公民、法人)、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民事权利、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附则。

《民法总则》共十一章,206条,包括:基本规定、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附则。

除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已有专门的立法而不再纳入,《民法总则》的基本框架结构与《民法通则》基本一致。

因此,民法总则与其说是总则,不如说是民法通则2.0。

《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相比,大约有50来个条文基本相同,有50来个条文作出修改或重大调整,民法总则定位是民法典概览或者说是“小民法典”,甚至也可以叫做民事法律总体概览或民事法律指南(如法人部分、数据、虚拟财产、知识产权等部分,都需要有特别民事立法来支撑)。

尤其是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两章,不同于各国民法典的总则编。

二、基本规定(一)基本原则立法宗旨(第1条,略)1.在民法层面,将学理上的“公序良俗”概念导入,删去了社会公德和国家政策,增加了习惯作为法源(第5、第10条)。

2. 增加了“绿色原则”(第9条,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3. 参考侵权责任法立法的作法,本法与特别法之间的关系(第11条)。

(二)自然人1.胎儿利益保护(第16条)。

2.限制行为能力年龄的下降(10周岁→8周岁,第19条)。

3. 删去民法通则中“精神病人”的表述,而是采用“不能辨认”和“不能完全辨认”来描述(第21条、第22条、第24条);增加了行为能力认定制度中的“有关组织”并加以明确定义(第24条;而民法通则第19条仅限于利害关系人)。

4. 明确了监护顺序(第28条)。

5.增加了遗嘱指定监护(第29条)。

6.增加了成年意定监护(第33条)。

7.规定了监护人资格的撤销、恢复及临时监护(第36条、第38条、第31条)。

民法总则重点法条摘抄

民法总则重点法条摘抄

第一章基本规定[民法的基本原则]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胎儿的权利保护]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二节监护[未成年人监护人的顺序]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无、限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的顺序]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监护关系的恢复]第三十八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法人的概念]第五十七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合并或分立时权利、义务及债权、债务的承担]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民事法律行为)模拟试卷2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民事法律行为)模拟试卷2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民事法律行为)模拟试卷2(总分:76.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民法学(总题数:41,分数:76.00)1.单项选择题第31-50小题。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根据《民法总则》规定,因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属于( )。

A.可撤销民事行为√B.无效民事行为C.效力待定民事行为D.部分无效、部分有效的民事行为《民法总则》第150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据此,选A项。

3.以下行为,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有( )。

A.丙被绑架后,其妻丁向绑架者支付人民币40万元B.乙向丙租房设立电子游戏厅进行赌博,并相约不得将此事告知他人C.甲13岁时利用压岁钱购买了乙所持的面额3 000元的政府公债D.甲13岁时随父母弃学经商,17岁暴富,购买了一套价值人民币100万元的房屋√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属性在于其合法性,A项和B项不合法。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之一就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C项表述的行为人不具有购买公债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D项表述属于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形。

4.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 )。

A.请求权B.抗辩权C.形成权√D.支配权撤销权属于形成权,即只要当事人一方行使该权利,就可以使当事人一方与对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动。

5.甲、乙订立合同,合同中约定“本合同自甲方去世时生效”,该条款属于( )。

A.延缓条件B.解除条件C.始期√D.终期甲方必然会去世,因此合同具有必然性,故为附期限,而不是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总则

目录分析
1
第1章基本规定
2
第2章自然人

3
第3章法人
4
第4章非法人组 织
5
第5章民事权利
1
第6章民事法律 行为
2
第7章代理
3
第8章民事责任
4
第9章诉讼时效
5
第10章期间计 算
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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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摘录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的读书笔记模板,可以替换为自己的精彩内容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
读书笔记模板
01 思维导图
03 读书笔记 05 作者介绍
目录
02 内容摘要 04 目录分析 06 精彩摘录
思维导图
本书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中华人民 共和国
人格权 百科全书
诉讼时效 民事责任
保障
自然人
总则
民法典
合同
法人
民法典
行为
民事法律
第章
内容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如果说宪法重在 限制公权力,那么民法典就重在保护私权利,几乎所有的民事活动大到合同签订、公司设立,小到缴纳物业费、 离婚,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民法典共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 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1260条。
读书笔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如果说宪法重在 限制公权力,那么民法典就重在保护私权利,几乎所有的民事活动大到合同签订、公司设立,小到缴纳物业费、 离婚,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

民事诉讼法起诉时效新规定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法起诉时效新规定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法起诉时效新规定是怎样的?第二条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民事诉讼法案件中我们通常都会接触到这样的一个名词起诉时效,很多人对于这一名词还不是很了解。

如果过了起诉时效还没有行使权力,就表示不再追究。

民事诉讼法起诉时效也是可以中断、延长的,在什么情形下是可以的呢?以及民事诉讼法起诉时效新规定是怎样的?那么下面笔者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民事诉讼法起诉时效新规定。

民事诉讼法起诉时效新规定是怎样的?一、诉讼时效的概念(一)时效与诉讼时效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达到一定期间而发生一定财产法效果的法律事实。

时效是一种期限,但与一般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不同,时效是法定的。

时效依其适用的权利和法律效果区分,可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取得时效也称占有时效,是适用于物权的时效,我国法律没有规定。

消灭时效,也称诉讼时效,是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持续到法定期间,其公力救济权归于消灭的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时效,就是属于诉讼时效。

(二)诉讼时效的特征1、诉讼时效属于法律事实。

就时效对民事法律关系的效果而言,时效能导致权利的消灭,应属法律事实。

时效的期间经过不受当事人意志的控制,就此而言,时效属于事件。

2、诉讼时效属于强制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由法律强行规定,当事人不得约定更改或预先抛弃,所以时效期间属法定期间。

3、诉讼时效的效果是期间与事实的结合。

诉讼时效期间须与一定的事实状态结合才发生一定的效果,亦即无一定事实状态与之结合,无时效效果的存在。

故时效法律效果的发生须与一定事实状态并存而构成法律要件,就此而言,时效又属法律要件。

4、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

法律基于不同的价值取向,对不同类型的权利规定了不同法定期间,如适用于支配型权利的取得时效,适用于形成权的除斥期间,适用于知识产权的期间等,而适用于请求权的就是诉讼时效。

民法总则公序良俗原则是什么

民法总则公序良俗原则是什么

People who often blame themselves can often get forgiveness from others.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民法总则公序良俗原则是什么民法总则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存在于生活得方方面面,例如民法总则公序良俗原则是什么,包括什么内容,相信许多人想要知道。

因为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服务行业的兴起,创业就业的群体不断增加,我国社会的方方面面都在不断发生变化,因此对于民法总则的解读成为许多人的迫切需要,那么下面就民法总则公序良俗原则为内容详细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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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序,指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良俗,指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

公序良俗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起源根据学者的研究,公序良俗原则起源于罗马法。

在罗马法上,所谓公序,即国家的安全,市民的根本利益;良俗即市民的一般道德准则,二者含义广泛,且随时间的不同而不同,非一成不变。

违法公序良俗的行为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近现代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民事立法都明文规定了这一原则。

表述在德国民法中,与公序良俗相当的概念是善良风俗。

在英美法中,与此类似的概念是公共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多次提及公序良俗。

如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于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153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法律硕士民法真题练习习题及答案06

法律硕士民法真题练习习题及答案06

一、单项选择题1.(2015年真题)下列行为中,属于从法律行为的是()。

A.行纪合同B.协议离婚C.履行行为D.抵押合同2.(2016年真题)下列选项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A.甲到烈士陵园缅怀先烈B.乙开车不慎将行人撞倒C.丙邀请朋友到自家聚餐D.丁向同事转让一架钢琴3.(2017年真题)甲、乙未婚同居。

乙谎称怀孕,迫使甲承诺:甲付给乙“结婚保证金”50万元,如半年内不与乙结婚不得要求返还。

甲、乙之间的约定()。

A.因甲受胁迫可撤销B.因甲受欺诈可撤销C.因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而无效D.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4.(2017年真题)甲、乙约定:甲赠与乙紫砂壶一把,该合同在乙结婚时生效。

该合同属于()。

A.附确定期限的合同B.附不确定期限的合同C.附延缓条件的合同D.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二、多项选择题(2019年真题)下列关于意思表示生效的表述,正确的有()。

A.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B.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C.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法律无特别规定的,表示完成时生效D.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三、简答题(2018年真题)简述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

一、单项选择题1.D解析:法律行为依据主从关系,可以分为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从法律行为必须以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为前提。

抵押合同从属于所担保的主债权的主合同,因而是从法律行为。

可见,选D项。

行纪合同、协议离婚、履行行为都不以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为前提即可独立存在,因而都是主法律行为,故不选A、B、C项。

2.D解析: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以意思表示的方式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D项表述的情形引起所有权关系的变动,因此属于民事法律行为,选D项。

A、C项表述属于一般的社会活动,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因而不是民事法律行为,故不选A、C 项。

B项表述的侵权行为属于事实行为,而非民事法律行为,故不选B项。

【转】意思表示的到达及障碍

【转】意思表示的到达及障碍

【转】意思表示的到达及障碍《民法总则》法条精解第一百三十七条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从第137以及第138条规定可知,第137条规定的是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而第138条则规定的是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究其区分意义,实则因为意思表示发出及生效时间不同,后者于表示完成时发出,而前者显然不同,对于需受领的意思表示需要发出[1]始可。

就意思表示生效而言,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于意思表示完成时生效,而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则不同[2]。

其实关于前者,立法者将其区分为对话与非对话意思表示,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意思表示生效时间不同,就对话意思表示而言,相对人知道内容时生效;而非对话意思表示则须到达相对人才生效。

此外,这也影响要约的时效期间之长短,若要约人没有指定承诺期间,对于对话意思表示而言,如无及时承诺就失效,而对于非对话意思表示而言,该承诺期间更长,毕竟要经过要约的发出、到达以及相对人应当知悉所需要的时间。

于此需要注意如下4点:1.如何区分对话意思表示与非对话意思表示:相对人不能决定获知意思表示内容时间者为对话意思表示,否则为非对话意思表示。

或者说相对人是否支配表示之载体。

为便于说明特举一例:如果甲将载有要约的信纸投到乙之信箱,则属于非对话意思表示,反之如仅是当面将该信纸展示给乙看,然后收回,因乙只能在展示期间获知要约内容,嗣后若想再看,需请求甲再次展示,故属于对话意思表示,而非非对话意思表示。

2.如何界定“到达”:(1)对话意思表示的到达:被限制的了解主义,即正常情况下,相对人能了解表示价值即可[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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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138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民法总则第138条规定的是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在表示完成时就已经生效。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就是没有相对人的存在也能成立的意思表示,比如说立遗嘱。

民法总则当中意思表示的相关规定是比较抽象的,在不同的状态之下,沉默、虚假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等都要实际情况实际分析。

▲一、民法总则138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第一百三十八条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指没有相对人的存在也能成立的意思表示,如立遗嘱。

1、民法总则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指没有相对人的存在也能成立的意思表示,如立遗嘱。

3、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指需要相对人的存在才能成立的意思表示,如一方欲订立合同的邀约就必须向另一方发出。

▲二、意思表示的生效
(一)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二)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三)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三、民法总则规定的沉默意思表示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意思表示的形式】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我们知道,绝大多数的意思表示基本上都是双方通过当面沟通或者,采用书面形式相互之间是有过交流的,在双方都认可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该意思表示才受到法律保护。

但是,自己在立遗嘱或者处分个人财产的时候,可能有些人在生前并不会和继承人沟通,但是这份遗嘱只要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也发生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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