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企业质量管理部门制度--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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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制度(试行)

一、目的

为加强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事项的管理,消除缺陷汽车产品对使用者及公众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的危险,维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特制订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山东xxxxxx有限公司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处理。

三、定义

召回: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按照山东xxxxxx有限公司主动召回和主管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指令召回两种程序的规定进行。

山东xxxxxx有限公司自行发现,或者通过企业内部的信息系统,或者通过销售商、修理商和车主等相关各方关于其汽车产品缺陷的报告和投诉,或者通过主管部门的有关通知等方式获知缺陷存在,可以将召回计划在主管部门备案后,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程序的规定,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本规定所称缺陷时,应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或指令召回程序的要求,组织实施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

四、职责和权限(详见附件1)

五、关键控制点(流程详见附件2)

(一)判断汽车产品的缺陷包括以下原则:

1.经检验机构检验安全性能存在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技术法规和国家标准的;

2.因设计、制造上的缺陷已给车主或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3.虽未造成车主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但经检测、实验和论证,在特定条件下缺陷仍可能引发人身或财产损害的。

(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计划书内容包括:

(1)有效停止缺陷汽车产品继续生产的措施;

(2)有效通知销售商停止批发和零售缺陷汽车产品的措施;

(3)有效通知相关车主有关缺陷的具体内容和处理缺陷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

(4)客观公正地预测召回效果。

六、本制度解释权归质量管理部。

七、附件

附件1: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职责

附件2: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流程

附件3:缺陷汽车产品召回计划备案申请单

附件4:缺陷汽车产品召回计划

附件5: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公告附件

附件6: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新闻稿

附件7:缺陷汽车产品召回通知书

附件8: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维修作业方法

附件9:缺陷汽车产品召回费用统计表

附件10:缺陷汽车产品召回阶段性报告

附件11: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总结报告

附件12: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总结报告网站公开版

山东xxxxxx有限公司

2019-10-05

山东xxxxxx有限公司企业管理部 2019年10月0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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