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企业质量管理部门制度--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制度(试行)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通知书(试行)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通知书(试行)经营者:广东颖俊贸易有限公司/车主:卢坚先生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日野汽车(中国)有限公司(生产者名称)决定对本通知中所涉及的缺陷汽车产品实施召回,以消除安全隐患。
1、召回车辆信息1.1车辆的识别信息1.2车型的照片2、缺陷描述2.1缺陷产生原因控制电脑的程序数据值未变更。
2.2缺陷可能导致的后果。
说明可能产生的危险及其严重程度,以及避免损害发生的应急处置办法。
在车速表指示范围上限140km/h内,空车状态实车最高速度可达到143km/h。
但不会对车速表的精度造成影响,也不会损坏车速表。
2.3缺陷发生前及发生时,车辆出现的预警和警示信息(如异响、报警灯等)无异响或报警等。
2.4可能引致危险的操作及其他情况无2.5召回前,为避免缺陷引致危险而建议车主应采取的预防措施无3、召回措施的具体内容3.1为消除缺陷而采取的具体措施设定变更控制电脑的程序数值,降低车辆的最高速度,使其符合车速表的最高车速表示范围。
本项作业对车主是免费的。
如:通过修理、更换等方式消除相关缺陷,并说明上述召回措施对车主是免费的。
3.2召回措施的实施计划修理工作由日野公司的代理销售店(广东颖俊贸易有限公司)来实施。
本召回申请取得当局许可后,即马上开始实施。
如:召回开始日期,修理、更换或者收回地点,指定或者推荐的维修商等。
3.3消除缺陷所需的工作量和时间约1小时。
3.4其他信息需要变更的程序数据信息,由日野汽车公司提供。
根据改修作业要领书,对程序进行重写设定。
改修作业要领书通过日野汽车(中国)有限公司提供给代理销售店。
包括:在采用修理措施消除缺陷时,应向指定或推荐的修理商提供所需修理的零部件名称、型号和数量及其他技术资料的获取途径;采用更换措施消除缺陷时,对汽车及零部件的更换加以说明;采用退换货措施时,对退换价格的说明等。
生产者名称(签章):日野汽车(中国)有限公司日期: 2015年11月5日。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3篇)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管理,确保消费者的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是指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发现其销售的汽车产品有缺陷,可能存在安全隐患,需要限期或者无限期进行召回修复或者更换的行为。
第三条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在发现缺陷汽车产品后,应当立即向质检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召回措施。
第四条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报告、通知、公告、召回、处理和记录等程序。
第五条质检部门应当加强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程序的企业,予以处罚并公示。
第六条消费者购买的汽车产品发生召回时,有权要求生产者或者进口者进行相关的维修或者更换。
第七条生产者或者进口者未按照规定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程序,导致消费者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之前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缺陷汽车产品的判断和报告第九条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在生产、进口、销售环节中对产品进行抽检、测试和监控,发现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暂停销售,并进行进一步的检测分析。
第十条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在发现缺陷汽车产品后,应当立即向质检部门报告,并提供详细的产品信息、缺陷情况、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召回计划等。
第十一条质检部门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并与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协商制定缺陷汽车产品召回计划。
第十二条缺陷汽车产品的判定应当参考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并依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第十三条质检部门对生产者或者进口者报告的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章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和处理第十四条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应当按照质检部门的要求制定缺陷汽车产品召回计划,并向质检部门申请召回。
第十五条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应当及时向质检部门提供召回所需的有关材料和信息,并妥善保管相关记录。
第十六条质检部门根据生产者或者进口者提供的召回计划,将召回信息向社会公布,并要求销售者按要求通知购买者。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之立法——简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的进步与缺失
2014年11期总第750期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之立法———简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的进步与缺失姻杜一薇宁波大学法学院摘要:本文首先从理论角度探讨召回制度设立的原因。
通过比较2012年颁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和2004年《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探讨《条例》的立法进步之处以及立法背后的法律原理,再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规定》;《条例》自2004年《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我国正式在立法上确立了缺陷汽车的召回制度。
然而,无论是在立法层级还是法律的内容方面,均存在着不足,这直接制约了召回制度应有作用的发挥。
因此,国务院于2012年颁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这标志着汽车领域的召回制度正在逐步借鉴国外经验和结合国内实际情况下走向完善。
一、召回制度设立之必要召回制度的最大特点,在于其并非是调整平等主体关系的法律制度,而是建立在国家干预之上,是经济法这一部门法的一项特有制度。
它体现了经济法的一般价值:即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和对社会整体经济秩序的规制调控。
召回制度是典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但除此之外,现代社会的经济发展赋予了其更大的调节功能。
首先,高额的召回费用能够促进企业加强管理和规范生产。
其次,它能够规范市场竞争秩序,遏制“劣币驱逐良币”现象的蔓延。
最后,该制度能在一定程度上调节产业。
从我国汽车业现状而言,虽然自主品牌汽车发展势头强盛,但同国外汽车相比,仍然有很多弊端。
譬如:汽车质量上仍有差距,主要表现在零部件质量和装配质量;车内环境污染严重,损害人体健康;同时汽车产业结构亦不合理。
因此,完善我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势在必行。
二、与《规定》想比,《条例》的进步之处新出台的《条例》同2004年的《规定》想比,在以下几方面进行了修改与完善:1.法律层级提高2004的《规定》是由国家质检总局、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从法律渊源而言,其属于部门规章,效力较低,缺乏权威性。
企业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范本
企业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在生产、销售过程中发现的产品存在缺陷,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
第三条企业应当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明确召回职责、程序和措施,确保缺陷产品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
第四条企业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及时公开、积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缺陷产品召回义务。
二、召回职责第五条企业应当设立召回管理部门,负责缺陷产品的召回工作。
召回管理部门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是缺陷产品召回的第一责任人,对召回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企业应当建立缺陷产品信息收集和报告制度,及时收集消费者反馈、市场监督部门通知等缺陷产品信息,并进行核实、分析。
三、召回程序第八条企业应当在确认产品存在缺陷后,立即启动召回程序。
第九条企业应当制定召回计划,包括召回范围、时间、方式、措施等,并报市场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条企业应当通过公告、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消费者召回缺陷产品,并告知消费者退货、换货、修理等处理方式。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缺陷产品召回记录,记录召回产品的基本信息、处理情况等内容,并保留相关证据。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在召回结束后,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并向市场监督部门报告。
四、召回措施第十三条企业应当根据缺陷产品的性质和危害程度,采取相应的措施,消除缺陷产品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危害。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对召回的缺陷产品进行分类处理,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产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使用,并报市场监督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对召回的缺陷产品进行维修、更换、退货等处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对召回过程中受到损害的消费者给予赔偿,并依法承担其他责任。
五、监督管理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有效实施。
质量缺陷召回制度范本
质量缺陷召回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公共安全,提高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商品和服务,涉及产品质量缺陷的召回管理。
第三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缺陷召回的责任,确保消费者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产品质量缺陷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品质量缺陷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质量缺陷召回的条件第五条生产者、销售者在生产、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现商品存在可能导致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采取措施消除危险。
第六条生产者、销售者收到消费者关于商品存在质量缺陷的投诉、举报,经核实确有质量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采取措施消除危险。
第七条国家和地方质量监督部门根据检验、监测、调查等手段,发现商品存在质量缺陷,可能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可以要求生产者、销售者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采取措施消除危险。
三、质量缺陷召回程序第八条生产者、销售者发现商品存在质量缺陷,应当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并向所在地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第九条质量监督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对缺陷商品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采取措施。
第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按照规定公布召回信息,包括召回范围、召回原因、召回期限等。
第十一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制定召回计划,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确保缺陷商品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
第十二条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召回过程进行监督,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确保缺陷商品得到有效处理。
四、法律责任第十三条生产者、销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故意生产、销售缺陷商品的;(二)未按规定的程序召回缺陷商品的;(三)未停止生产、销售缺陷商品的;(四)未及时、妥善处理缺陷商品的;(五)未按照规定公布召回信息的;(六)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范文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范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原则第三章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销售的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管理。
第三条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是指因生产、设计、材料、工艺等方面的缺陷,可能导致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风险的汽车产品,由生产企业、进口企业或销售企业主动实施的召回行动。
第四条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确保召回行动的及时、有效实施。
第二章管理原则第五条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实行事前备案和事后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和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保证召回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
第三章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第八条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和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相关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公开披露。
第九条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的或者进口的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及时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报告,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召回。
第十条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对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应当及时、明确地向社会公告,并依法向消费者提供免费维修、更换、退货等服务。
第十一条销售企业在接到生产企业、进口企业的召回通知后,应当按照通知要求,配合召回工作的实施,并及时将召回通知告知消费者。
第十二条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和销售企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和销售企业应当依法对其生产、进口、销售的汽车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检查,确保生产、进口、销售的汽车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解读——生产/经营者篇
1 )多渠 道 对 售 后 信 息 进 行 专 项 归 集 与 分 析 。
包 括查询 归集 经销 商 、 4 s店 产 品销售 信 息 和维 修 保 养 信息 、 消费 者投诉 信 息 、 质量 索 赔 信 息 、 零 部 件 更
换信息、 进 口商 信 息 等 , 进 行 初 步 统 计 和 问题 状 况
生产 者在 有 下列 情 形 时 , 应 组织 开 展 对 汽 车产 品的缺 陷调查 :
1 )收到 汽车有 关产 品人 身伤 害 的消费 者投诉 ; 2 )获知使 用汽 车产 品导 致人 身伤 害事 故 ;
2 0
3・ 1 5 维 权 专 栏
3 . 2 召 回 责 任 主 体
深入的调查 , 分 析 问题 原 因、 取 得 翔 实 的 第 一 手
材料 。
召 回是 指生产 者 对 已售 出 的缺 陷 产 品 , 无 偿 收 回以消 除缺 陷 的过 程 。 召 回的启 动 形 式 分 为 自愿 性 召 回和 强 制 性 召
回两种 形式 。
自愿 性 召 回 , 也称主动性召 回, 是指制造商 自
行判 断认 为其 生产 的某 种产 品存 在 安 全 隐患 , 主动
采 取 产 品 召 回 措 施 的过 程 。
3 缺 陷 汽车产 品 召 回
3 . 1 召 回 对 象
强制性 召回, 也 称 指 令 性 召 回或 责 令 性 召 回 , 是 指政 府 主 管 部 门发 现 并 且 认 定 某 种 产 品存 在 危
中国标准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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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解读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解读《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简称《办法》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与之前的汽车召回政策不同,《办法》首次明确提出将零部件纳入汽车召回管理体系: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保存涉及安全的汽车产品零部件生产者及零部件设计、制造、检验信息;与汽车产品缺陷有关的零部件生产者应当配合缺陷调查,提供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零部件生产者违反《办法》规定不配合缺陷调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在《办法》施行半年以后,记者采访获悉:《办法》正在对汽车零部件制造者生产经营意识和行为产生深刻影响。
整车生产者是召回主体2021年上半年,国家质检总局共发布67个汽车召回公告,涉及50多个品牌100多款车型,召回总量达570余万辆,比2021年同期增逾1.2倍,创半年汽车召回历史新高。
不过,并无一家零部件企业被单独点名。
零部件被纳入汽车召回管理体系的《办法》施行半年,被召回的都是整车,为什么没有专门的零部件召回案例?对此,很多人感到困惑不解。
《办法》第三条规定:汽车产品生产者以下简称生产者是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主体。
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依照本办法实施召回。
《办法》分别有“汽车产品生产者”和“汽车产品零部件生产者”的表述。
这就说明汽车产品生产者就是整车生产者。
根据《办法》第三条规定,整车生产者是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主体。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副秘书长叶盛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汽车召回往往由某个零部件有设计缺陷和安全隐患引起。
因为零部件配装在整车上,所以,有安全隐患的零部件由整车企业承担召回责任。
”“零部件企业不是汽车召回主体。
不过,零部件企业必须履行配合汽车召回调查的责任和义务。
当整车企业故意隐瞒汽车零部件安全隐患或确实不知道零部件安全设计缺陷的时候,零部件企业就有义务和责任配合质检总局、受委托的省级质检部门开展缺陷调查。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关专家这样推测《办法》出现有关零部件规定,却没有专门零部件召回案例的原因。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5篇)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加强监督管理,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汽车和汽车挂车(以下统称汽车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本条例所称召回,是指汽车产品生产者对其已售出的汽车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活动。
第四条____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全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____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____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负责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的部分工作。
____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产品召回技术机构按照____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承担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具体技术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____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的电话、电子邮箱和通信地址。
____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汇总、分析处理有关缺陷汽车产品信息。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汽车产品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海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汽车产品的生产、销售、进口、登记检验、维修、消费者投诉、召回等信息的共享机制。
第七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不得泄露。
第八条对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本条例全部召回;生产者未实施召回的,____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责令其召回。
本条例所称生产者,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生产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
汽车行业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汽车行业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在现代社会中,汽车已经成为人们生活和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
然而,随着汽车行业的发展,产品质量的问题逐渐凸显出来。
为了确保汽车产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汽车行业制定了一系列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一、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是汽车行业中一项重要的质量管理制度。
各汽车制造商以及汽车零部件供应商都需要通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认证,如ISO 9001:2015等。
该认证要求企业建立一套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等环节,以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际标准要求。
二、零部件供应商评估汽车制造商在选择零部件供应商时,会对供应商进行严格的评估。
评估的内容包括供应商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能力、设备水平等。
只有通过评估并获得认可的供应商才能为汽车制造商提供零部件,以保证汽车产品的质量。
三、生产过程控制为了确保汽车产品的质量,汽车制造商在生产过程中进行严格的控制。
生产过程控制包括原材料的采购、工艺流程的控制、设备的维护保养等环节。
通过制订详细的操作规程和工艺流程,汽车制造商能够有效地控制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进行修正和改进。
四、产品检测与测试在汽车制造过程中,对产品质量的检测和测试是不可或缺的环节。
汽车制造商会使用各种检测设备和测试方法,对汽车产品进行全面的检测,以确保产品符合质量标准要求。
测试内容包括产品的可靠性测试、安全性测试、性能测试等。
五、售后服务与质量反馈售后服务是汽车产品质量管理中的重要环节。
汽车制造商需要建立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及时响应消费者的质量问题,并进行处理和解决。
同时,还需要建立质量反馈机制,收集消费者的质量反馈意见,并对产品进行改进和优化。
六、持续改进汽车行业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是一个不断完善和改进的过程。
汽车制造商需要通过不断反思和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并及时进行改进。
同时,还需要密切关注新的技术和国际标准,以确保产品质量始终处于领先地位。
综上所述,汽车行业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是一个系统而完整的体系,包括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零部件供应商评估、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测与测试、售后服务与质量反馈以及持续改进等环节。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实施相关技术说明
。】
一、调查分析与缺陷调查工作
2.生产者调查分析工作要求
(1)生产者调查分析启动
b) 主管部门要求生产者开展调查分析
【第十三条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获知汽车产品可 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通知生产者开展调查分析。】
获知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途径
车主投诉 和舆情
车辆事故 深度调查
国外召回
群体性信访
请你公司于 2013 年 2 月 1 日前按照上述要求提交材料。未按 照要求提交材料的,我中心将报请国家质检总局按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处理。
生产者应当组织零部件制造商开 展调查分析的内容
提供缺陷调查所需的汽车产品技 术资料,包括设计、制造、售后 等方面的资料
生产者缺陷产生原因的分析 提供调查所需的其它资料、产品 和专用设备
主管部门向生产者发出缺陷调查函启动缺陷调查。
一、调查分析与缺陷调查工作
3.配合缺陷调查工作要求
(1)启动缺陷调查的条件
未按要求开展调查分析的情形包括:
1、未按规定的时间开展调查分析 2、未按规定的内容开展调查分析 3、经证实,调查分析报告内容不真实
主管部门认为汽车产品可能存在会造成严重后果的缺陷的方法:
• 《条例》中关于缺陷的定义比2004年颁布的《规定》的范围要广,主要体 现在标准的适用性上。在《规定》中,只提到违反了国家标准; • 而在《条例》中,不仅提到了违反国家标准,同时也提到违反行业标准。 不符合标准的情形 存在不合理危险的情形
一、调查分析与缺陷调查工作
1)设计缺陷
产生原因:指由于技术的局 限性、选材不当或其它原因, 产品在最初设计和制定生产 工艺时考虑不全面,导致汽 车产品缺陷产生。 特点:设计的批次性,基于 该设计方案或生产工艺生产 的所有产品均可能存在缺陷。 案例: 1.某品牌汽车大灯锁紧不当 2.某品牌汽车变速器油温过 高和底盘护板问题容易导致 车辆自燃
缺陷产品召回处理管理制度
缺陷产品召回处理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医院的产品质量管理,保障患者的安全和权益,特订立本《缺陷产品召回处理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全部与产品质量管理相关的部门、人员。
二、召回的定义与范围1.召回是指医院发现经过检测或市场反馈存在缺陷或安全隐患的产品,依照肯定程序和要求,自动采取措施,将该产品或批次的产品收回并进行处理。
2.本制度适用于医院生产、采购、供应、使用过程中显现的全部与产品质量相关的问题。
三、召回工作的责任与义务1.医院负责人应确保召回工作的顺利进行,为此,应组织召回工作的各项活动,并定期组织召回工作的检查和评估。
2.医务部门负责订立召回工作的操作流程,并负责协调各相关部门,确保召回工作的及时有效进行。
3.各部门负责人应自动搭配召回工作,乐观参加召回活动,保障患者的权益和安全。
四、召回工作流程1. 召回申请1.医院生产、采购、供应部门或患者发现产品存在缺陷或安全隐患,应及时向医务处提出召回申请,申请中应包含以下内容:–缺陷产品的基本情况,包含名称、型号、批次等;–缺陷或安全隐患的具体描述;–缺陷产品的数量和分布情况;–召回的原因和目的;–召回计划和工作方案。
2. 召回计划订立与评估1.医务处收到召回申请后,应组织召回工作小组,对召回申请进行评估,并订立召回计划和工作方案。
2.召回计划应包含:召回的范围、时间节点、召回的方式和渠道、召回产品的处理方式等内容。
3.召回计划订立完成后,应报请医院负责人批准,并将召回计划公示于医院内部。
3. 召回方案的实施与监督1.召回工作小组应依照召回计划的要求,组织实施召回工作。
2.召回工作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公告发布:通过医院网站、官方微信等渠道,发布召回公告,通知患者和相关人员;–召回登记:对患者进行登记,记录相关信息,包含召回产品的使用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召回产品回收:依照召回计划,组织对召回产品进行回收,并将回收产品进行特地处理;–缺陷分析:对召回产品进行缺陷分析,确保问题的原因得到查明,并采取相应的矫正和措施;–召回后续处理:依据召回工作的结果,对可能受影响的患者进行健康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后续处理措施。
召回制度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3月15日正式发布,2004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是我国以缺陷汽车产品为试点首次实施召 回制度。《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制定发 布。以下是《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全文: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制造商应当建立收集产品质量问题、分析产品缺陷的管理制度,保存有关记录。 制造商应当建立汽车产品技术服务信息通报制度,载明有关车辆故障排除方法,车辆维护、维修方法,服务于车主、销售商、 租赁商、修理商。通报内容应当向主管部门指定机构备案。
制造商应当配合主管部门对其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进行的调查,提供调查所需的有关资料,协助进行必要的技术检测。
第三十条 主管部门依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调 查 、第检六验章、缺鉴陷定汽确认车汽产车品产指品令存召在回缺程陷序,而制造商又拒不召回的,应当及时向制造商 发出指令召回通知书(见附件6)。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责令认证机构暂停或收回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对境外生产的汽车 产品,主管部门会同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发布对缺陷汽车产品暂停进口的公告,海关停止办理缺陷汽车产品的进口报关手续。在缺陷汽 车产品暂停进口公告发布前,已经运往我国尚在途中的,或业已到达我国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缺陷汽车产品,应由进口商按海关有 主管部门根据缺陷的严重程度和消除缺陷的紧急程度,决定是否需要立即通报公众有关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和避免发生损害的 紧急处理方法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制造商应当在接到主管部门指令召回的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该缺陷汽车产品,在10个工 作日内向销售商、车主发出关于主管部门通知该汽车存在缺陷的信息。境外制造商还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进口商停止进口该缺陷汽 车产品。 制造商对主管部门的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主管 部门通知中关于制造商进行召回的内容暂不实施,但制造商仍须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制造商接到主管部门关于缺陷汽车产品指令召回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本规定第二 十五条要求的有关文件。
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办法
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办法1 目的为了规范公司产品的召回行为及相关控制的程序,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生产和已经销售的产品,影响到产品需要召回的全过程管理。
3 职责本办法由技术中心归口管理,相关部门配合执行。
4 管理程序4.1汽车产品的缺陷判定原则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情形。
4.1经检验机构检验安全性能存在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技术法规和国家标准的。
4.2因设计、制造上的缺陷已给车主或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4.3虽未造成车主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但经检测、实验和论证,在特定条件下缺陷仍可能引发人身或财产损害的。
5 缺陷产品召回的原则产品的缺陷由公司自行发现,或者通过企业内部的信息系统,或者通过销售商、修理商和车主等相关各方关于其汽车产品缺陷的报告和投诉,或者通过主管部门的有关通知等方式获知缺陷存在,应该将召回计划在主管部门备案后,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程序的规定,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5.1缺陷产品召回工作程序5.2制造商应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车辆识别代号》(GB/T16735-16738)中的规定,在每辆出厂车辆上标注永久性车辆识别代码(VIN)。
应当建立、保存车辆及车主信息的有关记录档案。
对上述资料应当随时在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备案(见附件1)。
5.3公司可以通过各种渠道了解产品的质量问题,并加以分析,是否构成产品缺陷,是否需要召回。
5.4对公司认为无需召回的,公司应向主管部门提供详实的论证报告。
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可无需召回。
5.5对需召回产品,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部门报告(书面报告格式见附件2)。
公司在提交上述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报告内容通告销售商,发放停止生产销售通知书(附件3、附件4),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所涉及的缺陷汽车产品,回收产品合格证,并及时制定召回计划报主管部门备案。
简述汽车召回制度
简述汽车召回制度汽车召回制度是指当汽车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技术缺陷,可能对驾驶员、乘客或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制造商或相关监管机构可以采取措施召回车辆,进行修复或更换零部件以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
汽车召回制度的核心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安全,促使汽车制造商对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负责。
当汽车制造商发现自己生产的车辆存在安全隐患时,他们有责任立即采取行动,与相关监管机构合作,制定召回计划,通知所有受影响的车主,并提供免费的修复服务。
汽车召回通常由制造商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发起。
监管机构会对汽车制造商的质量控制系统进行审核和监督,并要求制造商建立完善的召回制度。
一旦发现问题,制造商需要立即通知相关监管机构,并提供详细的召回计划,包括修复方案、召回车辆的范围和具体细节等。
在召回过程中,制造商通常会采取多种方式与车主进行联系,例如通过电话、邮件、短信等方式通知受影响车主,告知他们召回的原因和修复措施。
车主可以将车辆送回制造商指定的服务中心进行免费修复,保证车辆的安全性能。
有些情况下,受影响车主也可以选择取消购车合同或者更换新车。
召回制度的实施对汽车行业具有重要意义。
它确保了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护,促使汽车制造商加强质量控制和安全监管,提高产品的安全性能。
另外,汽车召回制度也有助于建立汽车行业的信誉和形象,增强消费者对于汽车产品的信心。
然而,汽车召回制度仍然存在一些挑战和问题。
例如,一些制造商可能会在发现问题后推迟召回,或者在召回过程中未能有效地与车主进行沟通,导致召回行动的效果不佳。
此外,对于旧车和二手车,召回制度的实施和监督也面临一些困难。
总的来说,汽车召回制度对于汽车行业和消费者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它确保了汽车的安全性能,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同时也推动了汽车制造商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监管机构和制造商需要共同努力,建立更加有效的召回制度,以确保公众的安全和利益。
汽车召回管理规定
汽车召回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汽车召回管理必须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和执行:
1. 汽车召回的范围:包括生产的汽车和相关配件存在安全缺陷或者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情况,或者有可能对用户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况。
2. 召回责任方:汽车生产企业、进口汽车经销企业、配件生产企业等是汽车召回的责任方,对召回范围内的汽车和配件负责,保障用户的安全。
3. 召回程序和通知:召回发生后,汽车生产企业需迅速启动召回程序,并向相关用户发送召回通知,并通过适当的媒体公开召回信息,确保召回信息的及时、准确传达给用户。
4. 召回实施和处理:汽车生产企业需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为用户提供免费的召回服务,包括检测、维修、更换等。
用户可快速联系到召回责任方并享受相关服务。
5. 监管和处罚:相关监管部门对汽车召回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不履行召回义务、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企业进行处罚,并在相关媒体予以公示。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对汽车召回的具体管理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上述规定仅为一般性参考。
对于具体的召回事宜,建议用户及时关注相关媒体和汽车生产企业的信息,并遵循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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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制度
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汽车产业的发展,汽车产品召回已成为汽车企业的一项重要职责。
汽车产品召回是指制造商或进口商为了防止或消除因产品设计、制造、检验等原因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而主动采取行动向消费者提供免费维修或更换保障措施的活动。
汽车产品召回是一种高度服务质量的行为,不仅对消费者体现了企业的关注和负责任的态度,也体现了企业在日益竞争的市场环境下不断提升产品和服务水平的决心和努力。
二、召回管理制度的意义汽车产品召回是企业行为的延伸,不仅关系到企业的形象和声誉,也紧密关联着消费者的安全和利益。
因此,制定和完善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制度对于企业和消费者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 保障消费者权益制定完善的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制度,可以有效保障消费者权益。
当汽车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企业应及时启动召回流程,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维护企业的形象和声誉,树立企业的社会责任感。
2. 提升企业形象有完善的召回管理制度,可以加强企业对消费者的服务质量和安全意识,提升企业的信誉和形象。
在互联网时代,口碑和形象对企业的影响越来越大,而对召回的及时和有效处理则是重要的形象体现。
3. 建立安全生产意识汽车产品召回是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制定和执行召回管理制度,可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意识,避免因生产过程中的事故导致产品不安全。
同时,监控召回情况也可以发现产品缺陷并及时改进。
三、召回制度的流程及要求召回管理制度应该包含以下内容:1. 召回管理组织机构及岗位职责召回管理组织机构应该包括牵头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和参与方,并规定各职能部门和参与方的职责和权限,建立职责明确、任务分工、行动协调的管理机制。
2. 召回制度的流程召回制度的流程应该包括事件识别、召回方案制定、召回通知及实施、扩大范围召回、终止召回等环节,从时间、流程、操作等多个维度全面规范召回流程的操作规范和标准。
3. 召回通知车辆制造商或进口商需要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对召回事件进行通知,同时必须说明有关事项,便于车主和使用者正确和及时处理。
汽车质量缺陷管理制度
汽车质量缺陷管理制度
目的
本制度旨在规范和管理汽车质量缺陷,确保汽车制造商和消费者之间的权益平衡,保障消费者的安全和利益。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市场上销售的汽车,无论是国内生产的还是进口的。
定义
- 汽车质量缺陷:指汽车在设计、制造或装配过程中存在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或者规定的问题。
- 汽车制造商:指生产或者组装汽车的单位。
管理措施
1. 缺陷检测和识别
- 汽车制造商应建立健全的缺陷检测和识别机制,对每辆汽车进行严格检测,及时发现和识别潜在的质量缺陷。
- 制造商应定期进行质量抽样检测,并将检测结果进行记录和分析,以识别和解决常见的质量问题。
2. 缺陷报告和召回
- 制造商应建立快速响应机制,接受消费者和其他相关方的质量缺陷报告。
- 一旦发现质量缺陷,制造商应及时向政府部门报告,并制定召回计划。
- 召回计划应包括召回车辆的范围、时间表和处理方式,并及时通知受影响的消费者。
3. 责任追究和补偿
- 制造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对由质量缺陷导致的损失承担补偿责任。
- 如果质量缺陷严重影响汽车的安全性能或者导致严重事故,制造商应积极配合相关调查和处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监管和执行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汽车质量缺陷的监管和执行,确保汽车制造商和消费者之间的权益平衡。
对违反本制度的汽车制造商,应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生效日期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其他
本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措施,由政府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并发布。
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是一种制度,旨在保障消费者购买到安全可靠的汽车产品。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1. 制定召回程序:规定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召回制度和召回工作机构,明确召回的程序、内容和责任等方面的要求。
2. 管理召回信息: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定期向消费者、车主和相关部门公布召回信息,包括召回原因、召回范围、召回措施等内容。
3. 实施召回措施:要求汽车生产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向召回范围内的车主提供免费维修、更换零部件等服务,确保召回工作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
4. 召回效果评估: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对召回工作进行评估,监测召回措施的实施情况和效果,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5. 处罚措施:对违反召回规定的汽车生产企业,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吊销生产许可证等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有不同的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具体以当地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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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召回制度
汽车召回制度汽车召回制度是指汽车制造商在发现产品存在安全隐患或质量问题后主动召回已经销售的汽车,以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这一制度对于汽车市场的规范发展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首先,汽车召回制度可以有效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安全。
汽车作为一种大型交通工具,如果存在设计、制造或者装配问题,可能会导致事故发生,给驾驶员和乘客的生命安全带来威胁。
召回制度的推行,使得汽车制造商能够及时发现和修复潜在的安全隐患,避免悲剧的发生。
对于已经售出的汽车,制造商通过召回进行修复或者更换零部件,以确保受影响的车辆能够符合安全标准,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安全。
其次,汽车召回制度可以提高汽车市场的规范发展水平。
汽车作为一项高技术产业,需要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和监管机制,以保证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权益。
召回制度的实施,促使汽车制造商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加强内部质量控制和监测体系建设,提高产品质量标准和合格率。
这对于提升汽车产业的整体竞争力,促进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另外,汽车召回制度还能够增强消费者对汽车品牌的信任度。
汽车召回是汽车制造商的自愿行为,通过主动承担责任和修复缺陷,树立了汽车企业的公信力和形象。
消费者看到汽车企业对产品质量和安全问题的高度重视和负责任的态度,会增强对品牌的信任感,提高购买意愿。
这对于汽车企业来说,有利于提高产品销售,增强品牌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然而,汽车召回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召回通知的及时性和覆盖范围仍然有待加强。
有些汽车制造商在发现产品问题后存在推诿和拖延召回的情况,导致一些受影响的车辆不能及时得到修复,给消费者带来困扰和安全隐患。
其次,汽车召回制度存在着成本较高的问题。
对于汽车制造商来说,召回行动需要承担较大的资金和人力成本,对企业的运营和利润产生一定影响。
因此,如何平衡召回行动的成本和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需要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总之,汽车召回制度对于规范汽车市场、保障消费者权益和提高产品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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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制度(试行)
一、目的
为加强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事项的管理,消除缺陷汽车产品对使用者及公众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的危险,维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特制订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山东xxxxxx有限公司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处理。
三、定义
召回: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按照山东xxxxxx有限公司主动召回和主管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指令召回两种程序的规定进行。
山东xxxxxx有限公司自行发现,或者通过企业内部的信息系统,或者通过销售商、修理商和车主等相关各方关于其汽车产品缺陷的报告和投诉,或者通过主管部门的有关通知等方式获知缺陷存在,可以将召回计划在主管部门备案后,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程序的规定,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本规定所称缺陷时,应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或指令召回程序的要求,组织实施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
四、职责和权限(详见附件1)
五、关键控制点(流程详见附件2)
(一)判断汽车产品的缺陷包括以下原则:
1.经检验机构检验安全性能存在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技术法规和国家标准的;
2.因设计、制造上的缺陷已给车主或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3.虽未造成车主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但经检测、实验和论证,在特定条件下缺陷仍可能引发人身或财产损害的。
(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计划书内容包括:
(1)有效停止缺陷汽车产品继续生产的措施;
(2)有效通知销售商停止批发和零售缺陷汽车产品的措施;
(3)有效通知相关车主有关缺陷的具体内容和处理缺陷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
(4)客观公正地预测召回效果。
六、本制度解释权归质量管理部。
七、附件
附件1: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职责
附件2: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流程
附件3:缺陷汽车产品召回计划备案申请单
附件4:缺陷汽车产品召回计划
附件5: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公告附件
附件6: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新闻稿
附件7:缺陷汽车产品召回通知书
附件8: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维修作业方法
附件9:缺陷汽车产品召回费用统计表
附件10:缺陷汽车产品召回阶段性报告
附件11: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总结报告
附件12: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总结报告网站公开版
山东xxxxxx有限公司
2019-10-05
山东xxxxxx有限公司企业管理部 2019年10月0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