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进一步规范企业投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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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15•【文号】发改投资〔2021〕1813号•【施行日期】2021.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发改投资〔2021〕18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近年来,各地方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推进投资领域“放管服”改革,在提升投资建设便利化水平方面取得明显成效,投资管理制度体系更加健全,投资审批服务更加便捷,事中事后监管更加有效,企业和群众对改革的获得感大幅提高。

但随着改革的推进,深层次问题也逐渐凸显,一些政策界限不够清晰,有关制度机制还不够完善,相关改革的协同性有待增强,投资审批“一网通办”还需持续深化,这些问题制约了投资领域“放管服”改革向纵深推进。

为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升投资建设全流程的科学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围绕全面改善投资环境,立足统筹指导,坚持规范审批与优化服务并重,着力明确政策界限,着力完善制度机制,着力增进改革协同,不断提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投资在线平台)创新应用水平,规范有序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为充分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和动力,继续发挥投资对稳定经济增长的关键作用提供有力支撑。

二、进一步明确和简化投资审核管理(一)加快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体系。

深化投资领域“立改废”,加快修订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以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等制度规范,增强投资法规制度的统一性和协调性,不断提升投资决策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尚未出台政府投资法规配套制度的地方,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尽快推动出台政府投资地方性法规制度,细化本地区政府投资管理的法定职责、程序和机制,为统筹安排、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提供制度保障。

济宁市国资委:深化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

济宁市国资委:深化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

852023年8月·山东国资聚焦改革·助力发展企业的地市,也是入选有关名单户数最多的地市。

(三)进一步深化经营机制改革。

全力推进济宁港航集团、艾坦姆等“种子企业”上市,“一企一策”完成混合所有制改革企业5家。

严格落实“一利五率”指标体系,持续完善市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一企一策确定个性化考核目标。

审核备案市管企业2023年度工资总额预算,严控不合规工资增长,严格落实市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

全面完成9户市管企业三项制度改革效能评估,将评估考核结果纳入市管企业负责人2022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严格规范市管企业员工招聘管理,启动“职选济宁·携手共赢”公开招聘专项行动。

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职能,截至2023年上半年,在保余额205亿元,累计担保额392亿元,着力降低企业发展融资成本。

今年以来,济宁市国资系统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锚定“走在前、开新局”,聚焦“九大战略”,突出国有经济战略支撑作用,奋力“争一流、争第一、争唯一”,推动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国资国企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各项工作迈出新步伐、取得新成效。

截至2023年7月底,资产总额、净资产分别达到2186.43亿元、638.01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9.00%、9.01%;1-7月份,市管企业累计实现营业总收入696.52亿元,同比增长33.40%;应交税费总额30.13亿元,同比增长1.34%;完成固定资产投资62.13亿元,同比增长117.58%。

主要指标继续保持向上向好、稳步增长态势。

纵深推进改革攻坚,持续激发内生活力(一)进一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践行“一线工作法”,把市管企业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会开在项目现场,在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同时,将问题困难解决在基层一线。

积极开展董事会与董事评价,扎实做好外部董事考核和日常管理,济宁能源被省国资委评为全省“现代企业制度示范工程”和公司治理示范企业双项评估优秀企业。

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相关政策及工作内容(国土局内部最新培训资料)

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相关政策及工作内容(国土局内部最新培训资料)

保安看护
临时利用
办理各项土地供 应前期手续(如 规划、交评、环 评、市政、污染)
供应后确定土地 使用权人
签订开发补偿协 议,进行土地交 接,收回开发补
偿费
项目决算
二、工作流程
1、拟定收储地块 土地收购储备必须由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向政府(或
土地储备机构)提出申请。不具备国有资产处置权的用地 单位,还应出具其上级管理部门同意处置的意见。 拟定有偿收购储备地块后,同步开展如下工作: (1)现场踏勘。对拟有偿收购储备地块的四至范围、地 上物现状、土地使用情况进行现场踏勘,并附现场照片。 (2)核实收储范围。核实拟收购储备地块是否划入其他 一级开发项目、棚户区改造等项目范围内。对于已含在其 他项目范围内的地块,原则上不再以单独项目实施收储。
三、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式
1、土地储备机构为主体:包括市、区两级储备机构为联合 主体、分中心为主体。
2、企业为主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委托方式。 自2010年以来,我区一级开发项目开发主体全部为储备机 构(除2015年长沟基金小镇项目外)。
三、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式
储备机构为主体实施方式分为以下几类:
二、工作流程
2、确定收储价格
(1)《北京市收回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办法》( 京国土用〔2005〕534号 )
第五条 补偿价格由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现状 用途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市国土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确定。
评估机构需由土地储备机构从市局中介机构库中随机 抽取。
(2)《北京市企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补偿价格 评估技术指引》
二、土地一级开发工作内容
工作内容:办理规划条件、核准、环评、交评、考古勘探、 地灾评估、涉水、地震、矿产压覆、林地许可、征地、拆 迁、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 开发深度:土地一级开发完成后市政需达到“三通一平” 即:红线外通路、通电、通上水,场地随自然地平,满足 基本上市要求。有条件的可以达到“五通一平”。

土地一级开发相关法律文件梳理

土地一级开发相关法律文件梳理

土地一级开发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梳理一、结论:在《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基础上,国务院、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建设部等相关部门出台的法律法规均没有涉及到土地一级开发溢价分成问题,关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利润返还问题,只有地方上关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收益问题的规定,且同样未涉及溢价分成问题。

国家将来可能会就土地一级开发出台专门法律规定,因此面临政策风险。

溢价分成问题早已存在,但是北京、天津出台的法律法规均未涉及这一问题,说明地方政府在国家未出台法律规定以前对这一做法是默认的。

二、相关法规:1、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2009年)二、加强征收管理,保障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征收和缴入地方国库,保障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是落实土地出让收支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基础。

除国务院有明确规定以外,任何地区和部门均不得减免缓缴或者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市县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各负其责,加强土地出让收入征管,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

(一)严格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租赁合同、划拨决定书中,必须明确土地出让价款、租金和划拨土地价款的总额、缴付时间和缴付方式;对于经依法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在土地出让或租赁合同中明确应补缴的土地价款,缴款人应及时按合同有关规定缴款。

对于未按规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单位或个人,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证。

(二)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入库。

土地出让收入原则上采取就地直接缴库方式,商业银行应当把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划转地方国库。

市县财政部门已将土地出让收入收缴至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的,要严格执行10个工作日划转地方国库的规定,不得超时滞留已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

对于不按规定将已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划转地方国库的,省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监察、审计部门要予以纠正,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1.25•【字号】常政办发〔2014〕158号•【施行日期】2014.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14〕158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常州市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1月25日常州市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实现便利、高效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含外商)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外商投资项目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投资合伙、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及再投资项目等各类外商投资执行核准制的项目。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市政府发布的《常州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以下简称《常州核准目录》)确定。

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总投资以新增投资额计算、外商并购境内企业项目总投资以交易额计算,界定核准权限。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常州核准目录》中明确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市和辖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市和辖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市和辖市(区)发展改革(经济发展)、经信部门,按照投资项目性质,分别负责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的核准。

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引进社会资金进行一级土地整理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引进社会资金进行一级土地整理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引进社会资金进行一级土地整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6•【字号】成府发[2011]26号•【施行日期】2011.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机关工作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引进社会资金进行一级土地整理意见的通知(成府发[2011]26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市国土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引进社会资金进行一级土地整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引进社会资金进行一级土地整理的意见(市国土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为进一步规范引进社会资金进行一级土地整理,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和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1]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引进社会资金进行一级土地整理,严格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一级土地整理是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市、区域功能定位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以政府为主体,对新征收土地、旧城区改建土地进行统一的成片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和土地平整,并完成地上及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按期达到土地出让标准的土地初级开发行为。

各区(市)县引进社会资金进行一级土地整理,应建立健全并坚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集体会审制度,坚持政府主导,统一规划,科学布局,统筹安排,合理确定规模范围。

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收入确认及涉税研究

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收入确认及涉税研究

税务园地TAXATION FIELD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收入确认及涉税研究田源中铁十四局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摘要: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是政府或具备授权企业对某特定地区或区域土地展开安置、征拆等行为,保证土地达到三通一平、五通一平或七通一平建设条件,再展开商业交易行为的活动。

文章将通过对土地一级整理及其特点的介绍,对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的收入确认以及涉税方式等各方面情况展开探讨,旨在明确土地涉税相关情况,推动我国土地开发与整理项目涉税管控效果。

关键词: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收益分配;涉税;收入确认引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国内民生改善工程以及大型市政建设等工程项目数量呈现出明显增加的趋势,工程所涉及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也成了社会关注的重点。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与土地储备中心在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中的协议签订,确保政府土地权益可以得到有效保护,税务问题可以得到妥善处理,对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展开研究,明确收入确认方式以及涉税处理方法是极为必要的,可以实现对市场活力的有效激活。

一、土地一级整理开发基本概况(一)土地一级整理开发基本内容所谓土地一级整理开发是指在进行土地出让处理前,相关部门以及机构对土地展开整理与投资开发的过程。

会按照地区具体情况、规划功能以及基础设施配套指标等各项内容,由相关企业或者政府部门牵头,展开统一拆迁安置以及征地补偿等处理,在达到土地出让标注之后,对土地展开开发的行为[1]。

一级开发项目模式具体可细分为八大类:旧城改造项目、城中村改造项目、旧厂房改造项目、国有土地收购储备项目、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中心城区棚改项目、一次性招标棚改项目、土地开发棚改项目。

(二)整理开发项目特点因为土地一级整理以及开发等操作,都是由政府进行落实与组织,开发商所做工作也雇于政府,所以政府在整体项目中起到决定与主导作用,而这也是土地一级整理开发与其他土地开发行为截然不同的特征[2]。

具体的项目特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①政治性。

土地一级开发及盈利模式分析

土地一级开发及盈利模式分析

土地一级开发及盈利模式分析一、土地一级开发因何炙手可热,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影响太大了。

不仅是因为项目规模大,少则上千亩,多则数十平方公里,还因为土地一级开发作为房地产产业的最上游,对整个城市各种资源的运用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撬动着整个城市的宏观经济的发展,土地一级开发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城市化的进程、效率和质量。

现在能够参与一级开发的都是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的大型企业。

二是诱惑太大了。

越来越多的品牌大开发商热衷于土地一级开发,觊觎的并非是土地一级开发不到10%的利润,随着土地市场的日趋完善及土地政策进一步紧缩后,拿地压力越来越大,开发商凭借一级开发的优势获得二级开发权已成为“曲线拿地”的新途径,三是弹性太大了。

按《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征用的规定,土地一级开发的主体应是当地政府,各地也出台了一些相关政策,但究竟谁可以成为操作主体、开发成本如何界定、利润如何分配,基本上依然无法可依,尽管有个约定俗成,即所谓的“谁投资、谁受益”,但一级开发中的交易黑洞、甚至各方共损(而非共赢)的现象时有发生。

土地一级开发涉及三个利益集团:代表土地所有权的政府、一级开发企业(授权、组建或招标)、原驻地企业/居民/农业生产者(一级开发前土地使用者)。

土地一级开发的过程,也是协调、处理和重新调整三者利益关系的过程。

普遍认为,征地和拆迁是土地一级开发的核心问题,也是难点问题,其实,归根结底依然在于利益的分配之上。

只要利益保障了,多难也能征、也能拆。

原驻地企业、居民、农业生产者已经不满足于仅有的征地、拆迁补偿了,但是如果让政府或者一级开发企业在无法预知未来收益的情况下给他们足够的补偿不仅是不现实的,而且也加大了一级开发成本。

在遭遇无法回避的征地和拆迁尴尬时,一方面是因强行拆迁而丢官入狱的闹剧不断上演,一方面是因失地又失业的农民上访旷日持久。

二、土地一级开发模式分析从空间上来讲,土地一级开发主要可分为成片(或连片)开发及分片开发两类。

关于进一步规范项目审批和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项目审批和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项目审批和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通知赣市发改投资字〔2010〕21号各县(市、区)发改委、赣州开发区发展规划局:2009年以来,面对金融危机的严峻考验,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上下认真贯彻胡锦涛总书记“三保一弘扬”的指示精神,紧紧围绕“一条主线,六个重点”的工作部署,以项目建设为重点,着力提高投资效益,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国民经济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增长。

但是,当前项目建设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中还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如任其发展,势必扰乱投资建设秩序,影响项目顺利实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持固定资产投资持续平稳增长,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精神,结合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现就进一步规范项目审批和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规范和完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管理项目按投资主体和建设内容不同,实行不同的管理制度:对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等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实行审批制;对企业投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及江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6年本)》中的限制类项目,实行核准制;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核准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制。

(一)关于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

项目单位应首先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发展改革部门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文件和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无需省里配置资源(包括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水资源、能源资源等),且使用市、县本级财政资金建设的项目,由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并实行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审批“两步并一步走”的程序,即项目单位在完成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等手续的前提下,可直接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按国家、省规定)。

土地一级开发及盈利模式分析

土地一级开发及盈利模式分析

土地一级开发及盈利模式分析一、土地一级开发因何炙手可热,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影响太大了。

不仅是因为项目规模大,少则上千亩,多则数十平方公里,还因为土地一级开发作为房地产产业的最上游,对整个城市各种资源的运用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撬动着整个城市的宏观经济的发展,土地一级开发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城市化的进程、效率和质量。

现在能够参与一级开发的都是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的大型企业。

二是诱惑太大了。

越来越多的品牌大开发商热衷于土地一级开发,觊觎的并非是土地一级开发不到10%勺利润,随着土地市场的日趋完善及土地政策进一步紧缩后,拿地压力越来越大,开发商凭借一级开发的优势获得二级开发权已成为?曲线拿地?的新途径,三是弹性太大了。

按《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征用的规定,土地一级开发的主体应是当地政府,各地也出台了一些相关政策,但究竟谁可以成为操作主体、开发成本如何界定、利润如何分配,基本上依然无法可依,尽管有个约定俗成,即所谓的?谁投资、谁受益?, 但一级开发中的交易黑洞、甚至各方共损(而非共赢)的现象时有发生。

土地一级开发涉及三个利益集团:代表土地所有权的政府、一级开发企业(授权、组建或招标)、原驻地企业/居民/农业生产者(一级开发前土地使用者)。

土地一级开发的过程,也是协调、处理和重新调整三者利益关系的过程。

普遍认为,征地和拆迁是土地一级开发的核心问题,也是难点问题,其实,归根结底依然在于利益的分配之上。

只要利益保障了,多难也能征、也能拆。

原驻地企业、居民、农业生产者已经不满足于仅有的征地、拆迁补偿了,但是如果让政府或者一级开发企业在无法预知未来收益的情况下给他们足够的补偿不仅是不现实的,而且也加大了一级开发成本。

在遭遇无法回避的征地和拆迁尴尬时,一方面是因强行拆迁而丢官入狱的闹剧不断上演,一方面是因失地又失业的农民上访旷日持久。

二、土地一级开发模式分析从空间上来讲,土地一级开发主要可分为成片(或连片)开发及分片开发两类。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投资宏观调控规范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投资宏观调控规范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投资宏观调控规范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11.16•【字号】•【施行日期】2005.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投资宏观调控规范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计委):今年以来,全省各级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投资宏观调控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扎实推进投资体制改革,严格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强化产业政策的调控约束,不断调整优化投资结构,保持了固定资产投资的较快增长,促进了投资质量和效益的提高。

但是,在贯彻国家投资体制改革要求,落实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加强投资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有的地方在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管理中程序还不够规范,不按规定的范围和权限进行审批、核准和备案的现象时有发生,企业投资决策的自主权还没有完全落实到位;在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和环保法规等方面尺度不一、把关不严,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现象还不同程度的存在。

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宏观调控的贯彻实施,不利于全省产业结构调整和重点建设的顺利进行。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切实落实企业投资主体地位,优化投资环境,提高投资效率,加强和改进投资的宏观调控,全面提高投资管理的有效性和主动性,根据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全省进一步规范项目建设管理程序,加强和改进投资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精神,切实落实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出台,对于改善宏观调控,科学配置资源,优化投资环境,提高投资效率,促进投资和经济的较快稳定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推进投资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贯彻好《决定》的有关精神,按照国家投资体制改革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要求和部署,积极开展工作,结合各自实际,认真制定落实各项配套政策和措施,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促进投资的较快稳定增长。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5.24•【字号】渝发改规范〔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信托与投资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经济运行局、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发改投资〔2021〕1813号),进一步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升投资建设全流程的科学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强化有效投资制度支撑,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5月24日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一、进一步规范投资项目管理(一)加快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体系。

紧密对接国家层面投资管理政策,根据国家对中央预算内投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等制度规范修订情况,抓紧优化我市相关管理制度。

加快完善《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相关配套制度,尽快出台概算调整、前期工作经费管理、空间协同论证细则等制度文件,完善管理制度体系。

适时启动《重庆市政府投资条例》立法工作。

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加快完善本地区的政府投资管理制度。

(二)严格投资审批事项管理。

严格执行《全市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渝发改投资〔2020〕574号),对清单以外的申请材料、政府部门的批复文件不得要求项目单位另行提供,项目单位已提交过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交。

严禁以“服务”“登记”等名义变相增设投资审批环节的行为。

对企业能够自主决定、市场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方式能够解决的审批事项,要及时推动取消。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正文:----------------------------------------------------------------------------------------------------------------------------------------------------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为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准入、产权交易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国家建设部等七部委出台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通知》(内政发〔2010〕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我市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的要求,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发挥住房保障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作用,不断完善经济适用住房支持政策,合理确定保障范围、保障标准,力争到“十二五”期末,使我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从我市实际情况出发,满足经济适用住房的需求;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市场运作;努力实现经济、适用、环保,确保质量安全;坚持规范管理,不断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二、工作职责(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对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实施监督,并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的日常管理。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投资公司风险管控的意见-青政发[2012]17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投资公司风险管控的意见-青政发[2012]17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投资公司风险管控的意见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投资公司风险管控的意见(青政发〔2012〕17号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防范投融资风险,促进我市国有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规范运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市投资公司风险管控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围绕我市战略规划和目标任务,投资公司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匹配战略、主业突出、管理现代、运行良好、带动力强的要求,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明确功能定位,突出主业,整合资源,有效防控风险,建立健全程序规范、运营高效、监管严格的公司管控体制和机制,增强投融资能力、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促进其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1.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

投融资活动既要立足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体现市政府意图,又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规范投融资行为,降低成本,有效防控风险。

2.加快发展和防范风险相统一的原则。

要按照率先科学发展的要求,加大投资力度,合理确定投资规模、债务规模,切实防范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实现稳健经营。

3.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统筹兼顾的原则。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发文字号】成府发[2015]21号【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7.03【实施日期】2015.07.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5〕21号)各区(市)县政府,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川办发〔2014〕84号),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出让管理,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健全土地出让管理长效机制,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土地出让前期管理(一)坚持规划先行原则。

加快实现拟出让宗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区域,不得出让房地产开发用地。

规划部门必须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等要求,明确拟出让宗地的空间范围、用途、容积率(或计容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条件。

规划条件应随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一并向社会公开。

拟出让宗地涉及兼容(含自动兼容)一种以上用途的,规划条件必须明确各规划用途的兼容(含自动兼容)比例;拟出让宗地为商品住宅及含商品住宅用地的,容积率指标不得小于1.0(含1.0);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规划条件应明确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范围、规划用途、地下建(构)筑物水平投影面积的上限、开发深度等控制性指标,项目地下空间可不计入容积率。

(二)坚持“净地”出让。

拟出让宗地必须是征收(拆迁)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土地权利清晰并已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的“净地”。

不具备“净地”条件的宗地,一律不得出让。

全市拟出让新增建设用地宗地的土地权属、拆迁补偿安置情况由市国土部门(征地事务机构)负责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作为土地上市交易的必备要件[由区(市)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的工业、物流项目用地以及独立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除外]。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12•【字号】潍政发[2006]34号•【施行日期】2006.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潍政发〔2006〕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企业改制的基本程序(一)改制申请。

企业改制须由产权持有单位或企业主管部门上报改制申请,改制申请需附改制预案。

(二)初步审核及批准改制申请。

对企业上报的改制申请与改制预案进行初步审核,主要审核企业改制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

对初审合格的,明确改制方向、形式、改制方案的制订主体,下达申请批准文件。

(三)制订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

按照改制申请批准文件,组织制订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

制订改制方案可由以下三个方面选择承担:一是由改制企业产权持有单位或企业主管部门制订;二是委托改制企业制订(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和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除外);三是委托中介机构制订。

(四)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改制申请经批准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改制企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必须在改制前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组织进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不得以财务审计代替离任审计。

(五)落实债权债务。

改制方案必须明确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并征求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同意。

严格防止企业利用改制逃废金融债务,对未依法保全金融债权、落实金融债务的改制方案不予批准。

一级土地开发5大盈利模式

一级土地开发5大盈利模式

级土地开发5大盈利模式2014-03-24查看更多—〉明源地产研究院近年来,由于城市产业结构转型和房企自身战略发展需要,国内一些房地产企业如万科、绿地等纷纷提出转型城市运营商。

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研究建立城市基础设施、住宅政策性金融机构。

”这对房地产企业有积极的指导意义,企业转型城市运营商后,可以通过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开发,更多进入城市的土地一级开发,甚至可以参与到土地定价。

目前来看,原先从事二级开发的房地产企业向土地一级开发领域延伸已越来越多,但我国土地一级开发仍旧是以政府为主导,市场化还不成熟,运营和盈利模式均存在着诸多风险和制约。

本文通过对房企参与一级土地开发的五种主要盈利模式进行梳理和总结,以期为房企进入该领域提供借鉴意义。

一、我国房企参与土地一级开发的主要盈利模式土地一级开发是指按照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功能定位和经济发展要求,由政府或其授权委托的企业,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国有土地、乡村集体土地进行统一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并进行适当的市政配套设施建设,使建设用地实现宗地平整、市政配套的状态,达到出让标准的土地开发行为。

在土地一级开发过程中,房企通过与当地政府协商,创造了多种盈利模式,目前主要有以下五种盈利模式:1.固定比例收益模式该模式是指土地一级开发企业接受政府的委托,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对确定的存量国有土地、拟征用和农转非土地,统一组织进行征地、农转非、拆迁和市政道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

政府统一支付固定的一级开发利润及保证增值收益底线。

该模式仅从土地一级开发本身获利。

该模式有三种具体形式:一是土地一级开发由土地储备机构主导,负责筹措资金、办理规划、项目核准、征地拆迁及大市政建设等手续并组织实施。

开发企业仅仅作为土地储备机构的受托人,具体执行一级开发相关事务,开发企业的管理费(利润率)为开发成本的2%;二是开发企业自行负责筹措资金、办理规划、项目核准、征地拆迁和大市政建设等手续并组织实施的,利润率为开发成本的8%。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土地储备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13]101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土地储备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13]101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土地储备工作的意见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土地储备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13〕10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近年来,我市土地储备工作在保障城市建设所需空间、优化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着调控能力偏弱、收储范围过小、市区联动不够等问题。

根据国土资源部等四部委《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土地储备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强化统筹,完善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体制机制强化土地储备体制机制创新,加大统筹力度,形成“三圈三线”的收储开发格局。

“三圈”为约80平方公里的核心圈、约500平方公里的绕城高速圈、约2650平方公里的市六区圈;“三线”为轨道交通沿线专项储备、重大线性交通工程配套储备、海岸线围涂造地统一储备。

(一)建立“指标换空间”的统筹办法。

以绕城高速圈为重点,由市统筹新一轮土地利用规划修改产生的新增土地规划指标。

对开发条件成熟的区块,规划指标优先覆盖,市区联合收储,实现共同开发、共同受益。

(二)建立健全土地收储一级开发工作和归口管理制度。

市统筹六区内城市建设空间前期开发的主导权,土地收储、一级开发项目的审批权,收储计划和出让计划的审核权。

市区土地一级开发和土地收储由市储备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上报市政府批准;未经市政府批准的,各区政府不得擅自开发。

市储备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的归口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政策研究制订、项目谋划和审核把关、监督考核等具体工作。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8.13•【字号】汕府办〔2021〕16号•【施行日期】2021.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汕府办〔2021〕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1〕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结合我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重点工作任务,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为突破口,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打造市场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内生动力。

二、着力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进一步提高我市建筑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充分发挥建筑业在我市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培育壮大一批本土企业,做大企业规模,提升企业的经营和管理层次。

三、加快制定《汕尾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综合评价工作方案》,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抢抓建筑业发展机遇,大力实施“亩均论英雄”改革,引导资源要素向优质企业聚集,进一步扶持我市建筑业发展壮大,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8月1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1〕1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5月10日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论述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贯彻新发展理念,抢抓建筑业发展机遇,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巩固我省建筑业支柱产业、绿色产业地位,增强企业竞争力,加快建设建筑强省,全面提升工程品质和产业现代化水平,制定如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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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加快项目开发进程——我市进一步规范企业投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利润管理2015-02-04
为加速我市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推进,加大政策性住房用地供应,加强土地市场调控,市国土局
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委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共同研究了规范企业投资土地一级开
发项目利润管理的有关意见。

为调动企业加快开发的积极性,缩短项目周期,合理控制成本,意见
建立了与开发周期挂钩的项目利润率确定机制,根据项目完成开发周期给予企业8%-15%的利润率;
意见同时明确优先选择资金有保障、社会信誉良好、成本管控较好的企业参与土地一级开发工作。

1月23日印发执行,市政府相关部门将及时跟进,根据实施效果进一步研究完善。

市国土局组织召开2015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区县建议方案审核会2014-12-25 2014年12月22-24日,市国土局联合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和市住保办共同组织召开了北京
市2015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区县建议方案审核会,市国土局规划处、土地利用处、征地处、
耕地保护处、利用中心、储备中心等相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会上,各区县汇报了2014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执行情况和2015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
建议方案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供应计划初步方案,各参会单位分别就各区县计划建议方案的总
量、结构和项目设施进度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各区县根据各单位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完善
本区县的计划建议方案,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供应计划编制和发布工作。

最后,各参会单位经研究达成以下一致意见:一是2015年区县计划建议方案总体较好,特别是
顺义、海淀等区县计划建议方案比较全面、科学,但也有个别区县计划建议方案存在粗糙、科学性
不足和可执行性差的问题。

二是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结构,减量发展的战略转型,发挥土地参与
宏观调控的源头性作用,土地供应计划要更加强调注重民生,要逐步增强计划的约束性,通过审核
并列入全市土地供应计划的项目优先供应,未列入计划的项目进行适度控制。

三是按照市政府有关
文件精神,自2015年起区县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供应计划实行备案制,不再进行审核,由市住保办
加大对各区县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供应计划指导力度,各单位积极配合,确保“十二五”期间保障
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圆满收官并确保各区县保障型安居工程用地“应保尽保”。

四是结合落实全国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启动,加快研究推进建设用地中代征部分的用地移交手续办理和确权登记工作,
提高全市土地管理精细化水平。

五是由大兴区结合首都新机场建设规划,尝试编制新机场建设用地
供应专项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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