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望城区河长制水质监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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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望城区河长制水质监测方案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区范围内“一江七河两湖库”等水域水质监测工作,根据《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望办发〔2017〕21号),经区环保、水务和卫计等部门共同商定,特联合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监测范围

1、江河湖库监测对象省管理河流湘江(望城段),市管河流沩水河、沙河,以及区级管河流老沩水河、石渚河、马桥河、八曲河、乔口撇洪河、团头湖、格塘水库。监测控制断面为区(县市)行政交界断面、主要支流入河口特征断面、水厂取水口断面和湖库控制断面。本方案暂设置19个监测控制断面(见附表1)。

2、生活饮用水监测对象为10个自来水厂(长沙市望城区自来水公司望城水厂、长沙市望城区洪家洲社区水厂、长沙市望城区铜官自来水公司、长沙市望城区桥驿镇雨潭岭移民安全饮水工程、长沙市望城区茶亭镇天泉自来水有限公司、长沙市望城区苏廖村水厂、长沙市望城区东城镇自来水有限公司、长沙市望城区靖港镇自来水厂、长沙市望城区乔口社区水厂和长沙市望城区井源自来水公司;见附表2)的出厂水和末梢水。

3、污水处理厂监测对象为城镇2个(长沙市望城区第一污水处理厂和长沙市望城区第二污水处理厂)乡镇12个(望城区东城污水处理厂、望城区茶亭污水处理厂、望城区桥驿污水处理厂、望城区杨桥污水处理厂、望城区乔口污水处理厂、望城区格

塘污水处理厂、望城区靖港古镇污水处理厂、望城区靖港新镇污水处理厂、望城区新康污水处理厂、望城区乌山污水处理厂、望城区白箬铺污水处理厂和望城区白箬铺镇友仁污水处理厂;见附表3)。

第三条监测指标

地表水监测标准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执行。

生活饮用水监测标准按《生活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执行。

污水处理厂监测标准按《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一级标准B标准执行。

第四条监测频率

定期监测,每月一次。若发现水质异常,加密监测频率。

第五条监测实施

望城区水质监测工作由区环保局牵头,区水务局、区卫计局共同配合,按照相关监测标准、操作规范开展水质监测工作。

(一)2018年1月底前,由责任监测单位环保局、卫计局、水务局,按照据实需要、合理布局、共同确定原则布设采样点,由水务局设立永久性采样断面标志牌。

(二)每月由责任监测单位持证监测人员、监管人员组成采样组,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 5750-2006)、《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要求,进行采样、拍照,确保样品加密流转。实验室按监测指标要求进行定量分析,并对监测断面水质变化情况、

水功能区达标情况等进行定性分析,形成综合意见。

(三)每月30日前,区水务局、区卫计局将水质检测结果报送至环保局,由环保局收集汇总本月水质监测结果后,于次月5日前将纸质版数据报送区河长办。

第六条成果运用

(一)区河长办及时将每月水质监测情况报告第一总河长、总河长,各区级河长。

(二)根据水质监测情况,区河长办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进行会商,提出相关建议。

(三)区级河长按照水质监测数据变化情况和区河长办会商建议,对相应江河湖库的日常管护和治理措施进行调度,加强监管,确保水质达标。

附表1:望城区“一江七河两湖库”水质监测断面布设表

注:序号4、11、12为市监测断面,18、19为省监测断面。

注:序号1为市监测水厂。

注:序号1为市监测污水处理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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