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经典案例分析
典型劳动争议案例分析(通用3篇)
典型劳动争议案例分析(通用3篇)典型劳动争议案例分析篇1重庆某某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蔡某纠纷案裁判要旨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无故不到庭,人民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的,原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依法驳回起诉。
基本案情20xx年12月8日,蔡某以重庆某某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泵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向重庆市合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某某泵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31455元。
该委于20xx年1月28日作出合川劳人仲案字(20xx)第21号仲裁裁决,裁决:一、某某泵业公司支付蔡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0234.02元;二、驳回蔡某的其他请求。
某某泵业公司对该裁决不服,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依法予以受理。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某某泵业公司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该院依法裁定该案按撤诉处理。
(20xx)合法民初字第01541号民事裁定送达某某泵业公司后,该公司再次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该公司无需支付蔡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许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准许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在本案中,某某泵业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该公司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人民法院遂按某某泵业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人民法院比照上述规定认定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因此,某某泵业公司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典型劳动争议案例分析篇2蒋某某与重庆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裁判要旨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案例1)
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案例1.如何认定网约货车司机与平台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基本案情刘某于2020年6月14日与某信息技术公司订立为期1年的《车辆管理协议》,约定:刘某与某信息技术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刘某自备中型面包车1辆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须由本人通过公司平台在某市区域内接受公司派单并驾驶车辆,每日至少完成4单,多接订单给予加单奖励;某信息技术公司通过平台与客户结算货物运输费,每月向刘某支付包月运输服务费6000元及奖励金,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等另行报销。
刘某从事运输工作期间,每日在公司平台签到并接受平台派单,跑单时长均在8小时以上。
某信息技术公司通过平台对刘某的订单完成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刘某每日接单量超过4单时按照每单70元进行加单奖励,出现接单量不足4单、无故拒单、运输超时、货物损毁等情形时按照公司制定的费用结算办法扣减部分服务费。
2021年3月2日,某信息技术公司与刘某订立《车辆管理终止协议》,载明公司因调整运营规划,与刘某协商一致提前终止合作关系。
刘某认为其与某信息技术公司之间实际上已构成劳动关系,终止合作的实际法律后果是劳动关系解除,某信息技术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某信息技术公司以双方书面约定建立合作关系为由否认存在劳动关系,拒绝支付经济补偿,刘某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人请求请求裁决某信息技术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处理结果仲裁委员会裁决:某信息技术公司向刘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案例分析本案争议焦点是,刘某与某信息技术公司之间是否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第十八条规定:“根据用工事实认定企业和劳动者的关系”,以上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体现出,认定劳动关系应当坚持事实优先原则。
典型劳动争议案例分析6篇
典型劳动争议案例分析6篇Analysis of typical labor dispute cases编订:JinTai College典型劳动争议案例分析6篇前言:议案是向国家议事机关(立法机关或国家权力机关)提出的议事原案。
本文档根据议案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典型劳动争议案例分析范文2、篇章2:典型劳动争议案例分析范文3、篇章3:典型劳动争议案例分析范文4、篇章4:典型劳动争议案例处理实务范文5、篇章5:典型劳动争议案例处理实务范文6、篇章6:典型劳动争议案例处理实务范文执法部门一直以来都以维护人民利益为宗旨,以最公正的角度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下面小泰和大家一起来分析一下这些典型的劳动争议案例,提供给大家参阅。
篇章1:典型劳动争议案例分析范文xxx有限公司与蔡某劳动合同纠纷案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无故不到庭,人民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的,原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依法驳回起诉。
基本案情20xx年12月8日,蔡某以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泵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向重庆市合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某某泵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31455元。
该委于20xx年1月28日作出合川劳人仲案字(20xx)第21号仲裁裁决,裁决:一、某某泵业公司支付蔡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0234.02元;二、驳回蔡某的其他请求。
某某泵业公司对该裁决不服,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依法予以受理。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某某泵业公司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该院依法裁定该案按撤诉处理。
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含解析)
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含解析) 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含解析)案例一:加班费问题在某公司,员工张先生提出加班费问题,公司未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加班费。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员工加班超过法定工时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二支付加班费。
所以,张先生有权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解析: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员工加班超过法定工时应当支付加班费。
如果公司未能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员工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案例二:工资拖欠问题在某建筑公司,员工王先生发现公司连续两个月未按时支付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王先生有权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和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如果公司拖欠工资,员工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并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
案例三:违法解雇问题某公司突然解雇了员工李女士,但没有提前通知和支付解雇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辞退或者解雇劳动者,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李女士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解雇补偿金。
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辞退或解雇员工时需要提前通知并支付解雇补偿金。
如果公司没有按照法定要求执行,员工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支付解雇补偿金。
案例四:工伤赔偿问题某公司员工张先生在工作中因意外受伤,但公司未按照规定支付工伤赔偿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人的工伤保险金标准给予工伤保险金。
张先生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工伤赔偿金。
解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金标准给予工伤保险金。
如果公司未按照规定支付工伤赔偿金,员工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支付工伤赔偿金。
10个经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例
10个经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例案例1: 不服调配,能否辞退?原告:王桂,男,35岁,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公司职工。
被告: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
原告于2004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1996年,因我父身边无子女,被告照顾将我从其下属单位天津分公司调入父母居住地的被告下属单位机电厂工作,2002年3月又调至被告下属单位安装公司,但未安置工作。
2002年4月我曾申请调出,因未成,而于2004年4月又撤回申请,但未安排工作。
2003年12月3日,被告劳人部通知我到天津分公司工作,我即向劳人部讲明,父已离休,行走不便;母亲有病,没有照顾不行;孩子幼小,要求仍安排在被告在廊坊的下属单位工作。
依据国家劳人部劳人老(1983)34号文件第17条“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的,按照在职干部的规定,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一名外地工作的子女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工作”的规定,被告应将我安置在父母身边即廊坊工作。
但当时有关人员非让我去天津,否则辞退。
2003年12月14日,被告给我送来一份“辞退证明书”,将我辞退。
我不服,经申请仲裁,仲裁机构维持了被告的错误决定,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撤销被告的辞退决定。
被告辩称:原告原在本公司的天津工程处工作,1996年为照顾解决原告的婚姻问题,将原告借调回当地。
2002年2月,由于原告不服从调动造成处分。
2002年4月4日,原告以孩子小、多病,不适应安装公司工作为理由,申请调出本公司,一年以后又申请撤回请调报告,并承诺服从安排,但仍不下工地工作。
本公司劳人部为此曾多次对原告劝导应服从公司安排,但原告均以其父是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为理由拒绝。
据此,本公司于2003年12月3日对原告下达了调动通知,安排原告去天津分公司工作,但原告拒绝去天津分公司工作。
为此,本公司根据《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在征得本公司工会委员会的意见后,作出了辞退原告的决定。
请求法院维护企业的自主权。
2023年劳动人事争议经典案例
2023年劳动人事争议经典案例案例一: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争议。
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招聘程序员小李,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三个月。
在试用期第二个月,公司以小李“代码编写能力不符合岗位要求”为由,向小李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小李认为自己在试用期工作努力,虽然代码编写方面存在一些小问题,但一直在改进,公司的解除行为属于违法解除,于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争议焦点。
1. 公司对小李“代码编写能力不符合岗位要求”的判定是否有合理依据。
2. 公司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遵循了法定程序。
仲裁结果。
案例二:加班工资争议。
基本案情。
某制造企业员工小张,其劳动合同约定每日工作时间为8小时,每周工作五天。
但实际上,小张经常被要求加班,每周加班时长达到10 - 15小时不等。
企业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小张加班工资,而是按照正常工资标准支付了额外工作时间的报酬。
小张多次与企业沟通无果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企业支付拖欠的加班工资及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争议焦点。
1. 小张的加班事实如何认定。
2.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和计算方式是否正确。
仲裁结果。
案例三:竞业限制争议。
基本案情。
某医药公司高级研发人员赵某离职后,与另一家医药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
赵某在原医药公司工作期间,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在同行业企业工作。
原医药公司认为赵某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赵某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赵某则辩称,原公司在其离职后从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所以自己无需履行竞业限制协议。
争议焦点。
1. 原公司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赵某是否可以免除竞业限制义务。
2. 如果赵某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违约金的数额如何确定。
仲裁结果。
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
但劳动者不能直接免除竞业限制义务,而应先催告用人单位支付。
劳动人事争议案例评析
劳动人事争议案例评析(一)案例一: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合法吗一、案情简介:张某2009年1月1日入职于某制衣公司,双方于入职当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试用期一个月,工作岗位为品牌导购。
试用期间工资每月500元,转正后工资每月800元。
2009年7月31日,张某被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其向被该制衣公司提出工资过低,不符合法律规定,但该制衣公司不予理睬。
因此张某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请求:1、要求该制衣公司支付其试用期工资差额320元;2、要求该制衣公司支付其转正后工资差额120元。
某制衣公司辨称:张某的工资数额为双方协商一致后的约定,且签有劳动合同书,因此张某的请求无法律依据,请求仲裁庭依法驳回。
二、查明事实:根据张某提交的证据及庭审调查结果,仲裁庭认定申请人张某于2009年1月1日到被申请人某制衣公司处工作,双方签有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工作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工作岗位为品牌导购,试用期间工资每月500元,转正后工资每月800元。
在职期间,张某每月均提供正常劳动,某制衣公司亦按照合同约定数额每月支付张某工资,2009年7月31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三、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丢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者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规定》中第十二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同时《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9】19号)中明确天津市2009年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820元。
据此,本案中,被申请人虽与申请人签有劳动合同书,但合同中对于工资标准的约定有悖于法律规定,因此该合同书中对于工资条款的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含解析)
30个人力资源纠纷调解案例案例1 —不服调配,能否辞退?原告:王桂,男,35岁,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公司职工。
被告: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
原告于2004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1996年,因我父身边无子女,被告照顾将我从其下属单位天津分公司调入父母居住地的被告下属单位机电厂工作,2002年3月又调至被告下属单位安装公司,但未安置工作。
2002年4月我曾申请调出,因未成,而于2004年4月又撤回申请,但未安排工作。
2003年12月3日,被告劳人部通知我到天津分公司工作,我即向劳人部讲明,父已离休,行走不便;母亲有病,没有照顾不行;孩子幼小,要求仍安排在被告在廊坊的下属单位工作。
依据国家劳人部劳人老(1983)34号文件第17条“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的,按照在职干部的规定,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一名外地工作的子女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工作”的规定,被告应将我安置在父母身边即廊坊工作。
但当时有关人员非让我去天津,否则辞退。
2003年12月14日,被告给我送来一份“辞退证明书”,将我辞退。
我不服,经申请仲裁,仲裁机构维持了被告的错误决定,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撤销被告的辞退决定。
被告辩称:原告原在本公司的天津工程处工作,1996年为照顾解决原告的婚姻问题,将原告借调回当地。
2002年2月,由于原告不服从调动造成处分。
2002年4月4日,原告以孩子小、多病,不适应安装公司工作为理由,申请调出本公司,一年以后又申请撤回请调报告,并承诺服从安排,但仍不下工地工作。
本公司劳人部为此曾多次对原告劝导应服从公司安排,但原告均以其父是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为理由拒绝。
据此,本公司于2003年12月3日对原告下达了调动通知,安排原告去天津分公司工作,但原告拒绝去天津分公司工作。
为此,本公司根据《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在征得本公司工会委员会的意见后,作出了辞退原告的决定。
请求法院维护企业的自主权。
最高法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法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1. 《李某与公司劳动争议案》案情简介:李某在某公司工作期间,因工资问题与公司发生争议。
李某认为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其应得的工资,公司则表示李某的工作表现不佳,不符合公司的绩效考核标准。
最终,经法院调解,公司支付了李某相应的工资。
2. 《王某与单位劳动争议案》案情简介:王某是某单位的员工,因工作压力过大导致身体不适,申请调整工作岗位。
然而,单位未能满足其需求,王某遂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
法院认定单位未履行合理调整工作岗位的义务,判决单位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和赔偿金。
3. 《张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案》案情简介:张某与一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由于公司经营不善,导致公司无法继续支付员工工资。
张某遂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并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法院判决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张某一定数额的赔偿金。
4. 《杨某与用人单位劳动争议案》案情简介:杨某在某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强度过大导致身体出现问题,申请调整工作时间和工作强度。
然而,用人单位未能满足其需求,杨某遂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
法院认定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强度限制,判决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和赔偿金。
5. 《刘某与公司拖欠工资劳动争议案》案情简介:刘某在某公司工作期间,因公司拖欠其工资多个月而与公司发生争议。
刘某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要求公司支付欠薪。
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刘某拖欠的工资,并加上相应的滞纳金。
6. 《陈某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案》案情简介:陈某在某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经济原因,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陈某不同意解除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支付陈某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7. 《王某与公司违约劳动争议案》案情简介:王某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了一定的工资待遇和福利待遇。
然而,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和提供福利待遇,王某遂提起劳动争议诉讼。
劳动法律争议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关系的复杂性和劳动争议的频发也日益凸显。
劳动法律争议不仅涉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益纠纷,还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劳动法律争议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劳动法律争议的成因、处理过程以及解决方法,以期为我国劳动法律争议的解决提供有益借鉴。
二、案例简介某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该公司于2019年6月与张某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张某担任公司研发部经理一职,月薪为1万元。
然而,在张某入职后不久,公司因经营不善,开始拖欠张某的工资。
张某多次向公司催讨工资,但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2020年3月,张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赔偿金。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公司是否拖欠张某工资?2. 公司是否应支付张某赔偿金?3. 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如何处理此案?四、案例分析1. 公司是否拖欠张某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本案中,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张某工资,属于拖欠工资的行为。
因此,公司拖欠张某工资的事实成立。
2. 公司是否应支付张某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的;(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按照本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三)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本案中,公司拖欠张某工资,属于第一种情形。
因此,公司应支付张某赔偿金。
3. 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如何处理此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案件,应当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本案中,劳动仲裁委员会应依法审理张某与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人事争议的十个典型案例
劳动人事争议的十个典型案例案例一:加班不给钱的“无良”老板。
小李在一家小公司上班,公司业务旺季的时候,老板天天让加班,一加班就是三四个小时。
可到月底发工资的时候,工资条上根本没有体现加班工资。
小李找老板理论,老板却说:“你们这是为了公司发展做贡献,要有奉献精神,谈钱就俗了。
”小李不服气啊,这不是欺负人嘛。
这就是典型的加班工资争议,员工加班就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得到相应报酬,可不能被老板这种歪理给忽悠了。
案例二:被无故辞退的委屈员工。
小张在公司一直表现不错,有一天突然被老板叫到办公室,说公司效益不好,要裁员,然后就给了小张一张辞退通知。
小张都懵了,自己没犯错啊,怎么说辞退就辞退呢?这就涉及到违法辞退的问题。
公司如果没有合理合法的理由辞退员工,那员工是可以要求赔偿的,不能让员工平白无故受这种委屈。
案例三:职场性别歧视的女战士。
案例四:调岗降薪的“阴谋”小赵在公司原本是个部门主管,工资待遇都不错。
突然有一天,公司说要对他进行调岗,调到一个边缘部门,工资也降了一大截。
小赵不同意,可公司说这是公司的安排,必须服从。
这其实是公司的一种不合理操作。
调岗降薪得有合理的依据,比如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等,不能随便就把员工的岗位和薪资给变了。
案例五:未签劳动合同的“糊涂账”小孙在一家新公司工作了好几个月,公司一直没和他签劳动合同。
小孙也没太在意,觉得只要按时发工资就行。
后来小孙和老板发生了一点矛盾,想辞职的时候才发现,没签合同自己很多权益都得不到保障。
这就是公司的不规范操作,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案例六:病假风波。
小陈身体不舒服,请了病假。
按照公司规定,他提交了医院的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
可是公司却不承认,说他的病没那么严重,不应该请这么长时间的病假,还扣了他的工资。
小陈觉得很冤枉,自己是真的生病啊。
这里就涉及到病假的认定问题,公司不能随意否定员工的病假申请,得按照合理的流程和规定来。
劳动人事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男,35岁,某科技公司员工。
被告:某科技公司。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基本事实:张某于2010年7月1日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研发工程师职位。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张某的月工资为8000元,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工资为6000元。
2013年6月30日,劳动合同到期,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
张某认为,公司未与其续签劳动合同,且在劳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未支付其工资,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某科技公司未在劳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支付张某工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遂裁决某科技公司支付张某工资差额及赔偿金。
某科技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某科技公司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在劳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支付张某工资?2. 某科技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张某赔偿金?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下列规定支付经济补偿:(一)未按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应当支付相当于工资的赔偿金;(二)未按照本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支付相当于经济补偿金额的赔偿金。
四、案例分析1. 关于某科技公司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在劳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支付张某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某科技公司未在劳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支付张某工资,违反了法律规定,故仲裁委员会裁决某科技公司支付张某工资差额及赔偿金。
法律人事争议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35岁,某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市某律师事务所案由:劳动争议争议焦点:原告张三因与被告某市某律师事务所发生人事争议,要求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
二、案件事实1. 2016年7月,原告张三入职被告某市某律师事务所,担任专职律师。
入职时,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 2017年7月,原告张三向被告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请求,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签订。
3. 2018年5月,原告张三再次向被告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请求,被告仍未予以回应。
4. 2018年6月,原告张三因工作原因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
5. 解除劳动关系后,原告张三向被告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
三、争议焦点分析1.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案中,原告张三与被告某市某律师事务所自用工之日起已满一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2.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案中,原告张三在被告某市某律师事务所工作满一年,被告应按照原告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四、法院判决某市某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市某律师事务所与原告张三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向原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人事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35岁,大学本科学历,2008年7月毕业于某知名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
2010年3月,张某应聘至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担任软件开发工程师。
入职时,公司与张某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张某的月工资为8000元,并约定了试用期六个月。
合同中还约定了公司对张某的考核制度、奖惩措施以及劳动纪律等内容。
张某在科技公司工作期间,工作表现良好,多次获得公司领导的表扬。
然而,由于公司内部管理问题,张某于2013年3月提出了辞职。
辞职后,张某与科技公司就经济补偿金等问题产生了争议,进而引发了劳动争议。
二、争议焦点1. 张某是否应支付违约金?2. 科技公司是否应支付张某经济补偿金?3. 张某的离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三、案件经过1. 争议起因2013年3月,张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
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张某在试用期内离职需支付违约金。
然而,张某认为,自己在试用期内离职并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因此拒绝支付违约金。
2. 调解过程张某与科技公司就离职事宜进行了多次协商,但双方意见分歧较大。
随后,张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
3. 仲裁审理仲裁委受理了张某的仲裁申请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仲裁庭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审查了相关证据,并依法作出了裁决。
四、仲裁裁决1. 关于违约金问题仲裁庭认为,张某在试用期内离职,虽然劳动合同中有关于违约金的约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内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因此,仲裁庭裁定科技公司不得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
2. 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仲裁庭认为,张某在科技公司工作期间,确实为公司创造了价值,且工作表现良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仲裁庭裁定科技公司应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该公司在业内享有一定的知名度,但由于近年来市场竞争加剧,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导致员工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
2018年,公司一名员工张先生(化名)因劳动纠纷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二、案件事实张先生于2016年1月1日入职科技公司,担任研发工程师职位。
入职时,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为8000元,按月支付。
2017年7月,张先生因工作需要被调至生产部门担任生产工程师,岗位工资调整为7000元。
2018年4月,公司因经营困难,决定对张先生进行降薪,将其工资调整为5000元。
张先生认为公司的降薪行为违法,遂向公司提出异议。
公司未予理睬,张先生遂于2018年5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仲裁过程中,张先生提出以下仲裁请求:1. 要求公司支付2018年4月至2018年5月的工资差额;2. 要求公司支付违法降薪的赔偿金;3. 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科技公司对张先生的仲裁请求提出如下答辩:1. 公司因经营困难,降薪行为合法;2. 张先生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仲裁委员会审理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1. 张先生与科技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2. 公司在经营困难的情况下,未经与张先生协商一致,单方面降薪,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3. 张先生要求公司支付2018年4月至2018年5月的工资差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4. 张先生要求公司支付违法降薪的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5. 张先生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综上,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裁决:1. 公司支付张先生2018年4月至2018年5月的工资差额;2. 公司支付张先生违法降薪的赔偿金。
劳动人事 典型案例
劳动人事典型案例
以下是一起关于劳动人事的典型案例,供参考:
李某是一家公司的员工,在工作中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
公司认为李某在工作中存在过错,因此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李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仲裁委员会认为,李某在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公司以李某存在过错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因此,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李某工伤保险待遇。
这起案例涉及到了劳动人事争议中的工伤保险待遇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后,应当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提起仲裁或者诉讼。
同时,用人单位如果认为劳动者存在过错,也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以上案例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可能因地区和法律法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如有需要,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
劳动人事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劳动人事法律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加,涉及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劳动人事法律案件为例,对案件进行详细分析,以期为广大法律工作者提供参考。
案件一:员工辞退争议案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男,35岁,某科技公司员工被告:某科技公司2018年,张某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研发工程师。
在入职前,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
合同中约定,张某的月工资为8000元,年终奖金为年度工资的10%。
张某在该公司工作期间,表现良好,多次获得公司表彰。
2020年,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裁员。
公司向张某发出辞退通知,理由是公司业务调整,需要精简人员。
张某对此表示异议,认为公司无正当理由辞退自己,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二、争议焦点1. 公司是否有正当理由辞退张某?2. 公司是否应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三、案件分析1. 公司是否有正当理由辞退张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因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
在本案中,公司未履行上述程序,直接向张某发出辞退通知,因此,公司无正当理由辞退张某。
2. 公司是否应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在本案中,公司无正当理由辞退张某,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公司应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律人事争议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男,30岁,某市人。
2018年7月,张某某入职某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助理。
在任职期间,张某某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然而,由于工作职责、薪酬待遇等问题,张某某与律师事务所产生了一系列争议。
二、争议焦点1. 工作职责争议:张某某认为,其工作职责超出劳动合同约定,律师事务所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其工作负担过重。
2. 薪酬待遇争议:张某某认为,其薪酬待遇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且未按约定发放奖金。
3. 试用期争议:张某某认为,其试用期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律师事务所支付违法试用期赔偿金。
三、案件事实1. 工作职责争议:张某某入职后,主要负责协助律师处理案件、撰写法律文书等工作。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张某某被要求参与部分律师的接待、咨询等工作,且部分工作内容与律师职责相似。
张某某认为,这些工作超出了其劳动合同约定的职责范围,导致其工作负担过重。
2. 薪酬待遇争议:张某某的月工资为5000元,其中包含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
张某某认为,其薪酬待遇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且律师事务所未按约定发放奖金。
经查,张某某所在地区的同行业律师助理的平均月工资为6000元,且部分律师事务所存在发放年终奖的情况。
3. 试用期争议:张某某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张某某的工作表现得到了认可,律师事务所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张某某认为,其试用期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律师事务所支付违法试用期赔偿金。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五、判决结果1. 关于工作职责争议,法院认为,张某某的工作职责超出劳动合同约定,但考虑到其工作表现得到认可,且律师事务所未对张某某进行过处罚,故判决律师事务所支付张某某一定的经济补偿。
2. 关于薪酬待遇争议,法院认为,张某某的薪酬待遇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且律师事务所未按约定发放奖金,判决律师事务所支付张某某一定的经济补偿。
人事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男,1985年出生,大学本科毕业,于2018年6月1日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一职。
入职时,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薪为人民币10,000元,并约定试用期三个月。
试用期结束后,公司未与张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9年3月,张某某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离职,并提出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公司认为,张某某在试用期内提出离职,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拒绝支付赔偿金。
双方因此产生劳动争议。
二、争议焦点1. 张某某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2. 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张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三、案件分析(一)关于张某某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张某某在试用期内提出离职,并提前三日通知了公司,符合法律规定,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二)关于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张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公司未与张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应当向张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四、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在试用期内提出离职,符合法律规定,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未与张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支付张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具体赔偿金额为:张某某自入职之日起至离职之日止,每月工资人民币10,000元,共计人民币30,000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1. 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履行2.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3.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本案中,公司未与张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导致双方产生劳动争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劳动报酬争议
2009年8月至2010年12月期间的考勤情况应当由
谁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报酬争议
加班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 工资标准确定 集体合同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标准确定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 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 在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
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 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者
证明用人单位存在考勤制度 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存在加班情况
用人单位
提交有效证据予以反驳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劳动报酬争议
是否足额支付加班工资应当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工资支付暂行办法》规定: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
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 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解除争议
4
工伤待遇争议
5 劳动合同变更争议
劳动报酬争议
陈某于2009年3月进入被申请人处,担任市场部专员一职, 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福利等组成,共计4000元。 陈某工作至2011年7月底。2011年8月1日,陈某辞职离开公司。
陈某称在职期间存在大量加班情况,但被申请人未支付加班 工资。2011年8月1日陈某离开公司。陈某要求公司支付2009 年8月起至2011年7月期间延时、休息日加班工资。
用工提醒
日工资的计算 病假工资的计算 试用期工资 加班工资
用工提醒
日工资的计算
月计薪天数= 月法定节假日天数+月工作天数
月工作日=20.92天
2008 年
月计薪天数= 21.75天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
* 21.75 为计薪天数
公信仲裁大讲堂
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14 年6月
数据统计
2008年至2014年6月期间受理19706件,受理 案件中,外来从业人员占72.39%
数据统计
数据统计
在受理的案件中,民营企业占绝大多数
数据统计
在受理的案件中,制造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 零售业为居前三的行业
1
劳动报酬争议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