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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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迁视野下的农村社会组织概述
社会组织是为了执行一定的社会职能,完成特定的社会目标、具有明确规章制度的一个独立单位,是正式化的社会群体。社会组织化可以说是衡量整个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准。研究社会组织的发展是研究社会发展状况的重要依据,而在中国这样一个农业人口过半数的国家中对于农村社会组织发展变迁的研究就显得十分合理且必要。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发展迅速,中国农村社会组织也获得了巨大发展。早在2002全国乡村两级的社会组织至少有300万个,占全国社会组织总数的2/3以上。时至今日,中国农村社会组织也早已进一步发展,中国的农村社会组织作为农村社会社会自我满足、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自治组织形式,展现了国家权力向社会权利回归的发展走向,是维持政治稳定、推动社会建设不可或缺的组织载体。
农村社会组织是由农民自发组织成立,或者是在政府推动、支持下组建,但参与主体主要是农民的社会团体。农村社会组织的发展必须以一定的政治、经济条件和农民较强的自主意识为前提。当然有时候农村社会组织常与农村民间组织、农村非政府组织、农村非营利组织等词语交替使用,这些不同称谓之间并无本质性的区别,只是分别从不同视角强调了农村社会组织某一方面的特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社会组织发展迅速是有其独特的社会政治经济原因的。
农村经济经济体制改革的是农村社会组织得以产生发展的经济根源。改革开放前,中国农村实行人民公社制度,它通过生产大队、生产队等控制了农民生产、生活的一切,没有对自身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支配权。农村根本没有社会组织生存发展的机会,取消了人民公社制度,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民拥有了自主支配生产要素、劳动力的自由,从而使农村中农民自由活动空间的不断扩大。农村社会组织的生存也具备了基本条件。由此,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种类型农村社会组织才开始产生并不断发展。
农村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也为农村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了制度保证。改革开放前,政府扮演着全能的角色,村民较少能自由支配自己的行为,生活中结社自由实现起来也较为困难。随着行政管理体制开始发生变化,废除了人民公社制度,取消原先的生产大队,设立村民自我管理机构“村民委员会”。随着经济的发展,需要调解的农民关系越来越复杂,仅仅靠村委会很难完全满足农民的多样化需求,在这样的现实面前,各种农村社会组织便应运而生。
农村社会中农民公民意识的逐步增强是中国农村社会组织不断涌现的直接动因。改革开放不仅带来物质的巨大发展,也冲击着人们的传统思想观念。广大农民群众在激烈的社会竞争面前,独立自主的意识不断增强。随着农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们已经不再满足于温饱,而是有了更高层次的需要,这种需要正在由基本生活满足需要层次向个人发展等高层次逐步递进。农民在社会实践中也逐渐意识到社会组织的力量,因此农民积极参与各种农村社会组织,借以实现更广泛的社会参与。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建设发展迅速,农村社会组织自然有了快速发展。农村社会组织活跃在农村经济、社会、文化生活的诸多方面,已成为当前农民参加社会活动的重要组织形式之一。当前农村社会组织概括起来可以分为三大类:第一大类是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第二大类是农村民办非企业单位,如学校、卫生所、敬老院等;第三大类是一些农民自发组织的团体,如老年协会、计生协会、红白喜事协会、体育协会等。下文分别对着三类农村社会组织进行介绍。
1.农村专业经济协会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是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的市场经营主体为维护和增进共同利益、在自愿基础上成立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村专业经济协会适应市场,植根于农村本土,是广大农民在生产实践中创造出来的一种新型组织形式,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生产力的有效组合。对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推动农业产业化进程,促进农业科技开发拓宽农产品的市场销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在服务农民等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效,成为解决“三农”问题,建设全面小康和新农村的一支重要力量。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在服务新农村建设中,不断发挥着重要而独特的作用。
2. 农村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我国改革开放后出现的一种新型社会组织,而农村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农村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它的一个明显特征是:不由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举办。我国农村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农村学校、培训中心、医疗保健机构、艺术表演团体、农村体育俱乐部、职业教育中心等,这些农村民办非企业单位已逐步成为推动农村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推动社会进步不可缺少的一支重要力量。
3. 农民自发组织团体
农村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把广大农民从以前的繁重的农业劳动中大大解放出来,农民不需要像以前那样长期在生产活动上劳作,农民有了经济上的支付能力和充足的业余时间去发展自己的兴趣爱好。在这样的农村社会背景下,农民自发性的组织获得了强大的生命力。人们根据自己的爱好结合到一起建立农民自发组织的团体,如老年协会、计生协会、红白喜事协会、体育协会等这些团体可能有的有过认证,有的就是大家口头上的组织。但不管他们的形式是不是那么完美的契合组织这个概念的要求,这些农民自发组织的团体都已经是当下我国农村农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他是新农村人们满足自我,发展自我的舞台,也是展现改革开放以来新农村建设下新时代农民精神风貌的窗口。
1. 农村社会组织的发展有利于和谐乡村建设
农村社会组织的健全和完善可以为农民提供合法的权利维护机制、诉求表达机制和协作管理机制,促进和谐乡村的构建。
农村社会组织积极发展农民权益保护工作,构建合法的农民利益保护机制。由于分散的农民缺乏集体谈判能力而无法与各种强势利益集团抗衡,农民的合法权益易遭侵害,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面临着严峻的挑战。而农民权益保护组织如农会、农民工工会等可以提高农民与政府和其它组织的沟通谈判能力,使农民拥有对事关自身利益的社会公共事务的参与、建议和批评的正常途径,这有利于社会政治稳定。
2.农村社会组织有利于法制化社会建设
农村社会组织作为一种介于政府和农民之间的“第三部门”,它的出现对促进农村法治建设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能够为民主立法提供必要的组织基础,;能够形成强大的民意压力和舆论力量,使基层政府的公共权力受到监督与制约。
当前中国有关农村的立法不管是数量还是质量上都远不足以适应新农村建设和发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