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高校建构体育科研评价体系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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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高校建构体育科研评价体系的探讨【摘要】本文对社会建构理论做了简介,论证了体育科研评价体系的建构存在主观性的缺陷,提出通过社会建构造就公正的社会建构者,或体育科研评价的“参与者”,使体育科研评价走向客观公正。这一点对于广大高校体育教师所进行的科学研究显得十分重要。

【关键词】建构;体育科研;评价体系

一、关于社会建构论

建构论是当代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摆脱和重构逻辑实证主义和逻辑经验主义关于科学知识的再现论和原子论,重新将历史的、文化的和社会的维度纳入到社会科学知识的范畴之中,并将认识的重点转向实践和实践中的相互主体性。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社会对人才的要求越来越高,对高校教师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对高校教师的评价体系越来越细化,对科研的要求更是如此,在教师的职称晋升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因此、建构即科学的体育科研评价体系显得更加重要。社会建构论的中心论点认为,科学知识并不是对客观对象的反映,而是社会协商的产物。它的核心是“解释的灵活性”,特点是相对性,否定客观性。主张科学知识的非自然性、非唯一性和人为性,因此即使对同一知识内容也存在着不同的表述方式,对自然对象存在也不只一种的解释。顺着这样一种思路我们不难想

象,体育科研是否被社会所采用并不由体育科研自身的内在逻辑所决定,也不取决于体育科研的先进性,而是与之相关的利益群体商谈的结果,是社会的多种因素造成的,而这一“利益群体”我们就

可以把其理解为一种建构既科研评价体系。

二、体育科研评价体系的建构存在主观性

1、以社会建构论的论点来说,评价当然不具有绝对的客观性和超利益的公正性,从而也不具有唯一性。这是因为体育科研的价值和意义本身就没有一个固定值,或者说,并不是某一科研成果先客观地存在着某种“价值”,然后由评价者们去“忠实”地将其“发现”出来。体育科研的学术评价是评价者“评”出来的,评价者的评价能力是一个变量:不同的评价者有不同的评价能力,甚至同一评价者在不同的时候和背景下也会对同一科研成果存在做出不同的评价。说到底,体育科研评价是评价者个人的判断,或者是评价者群体(如评委会)对评价者个体意见的整合,可能是通过投票表决,也可能是“意见领袖”的影响和主导,当然,还可能是行政干预,其结果是一种“评价”,是一群人(评委或编委等)这样或那样、激烈或平和地商谈(谈判、讨价还价等等)的结果,这些都使

其具有了明显的社会建构性质。

2、体育科研评价是人所进行的一种社会建构,由于人总是带有一定的情感、旨趣和学识水平,他在进行体育科研评价时就不可能主观无涉乃至情感无涉。即使通过诸如匿名制和回避制而摆脱了非

学术的人情因素和其他因素,实现了“学术至上”,那也是主观介入的学术至上,至少是与评委或编辑的学识和“鉴赏力”有关的,由此仍然是有什么样的评价者,就有什么样的评价结果。或者说,由于人的评价标准是不一样的,所以不可能有“普遍适用的”学术评价结果。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在这样的建构论基础上,追求客观公正的体育科研评价是否可能和必要?如果体育科研评价从本质上无非是一种社会建构,而社会建构的结果总是反映着利益群体的主观要求,那又如何保证体育科研评价的上述追求?这种追求是否

意味着无非是一种“奢望”?

3、将体育科研评价视为社会建构,是不是使体育科研评价背上了不好的名声?如果体育科研成果的水平是评价出来的,而评价无非是社会建构,那么隐含的结论就是:谁的社会建构能力强,谁的体育科研水平就将会越高。甚至也可以这样来解释:评价的结果并不必然反映真正的科研水平,倒是真实地反映了被评者的社会建构水平。而进一步,社会建构的属性使得科研评价弹性比较大,导致种种学术腐败现象,从而使得学术腐败与科研评价通过社会建构而

建立了某种“内在联系”。

三、体育科研评价体系需要科学的、积极的和建设性的建构理论

1、应该承认,体育科研评价中的社会建构现象是一种事实,而且是无法摆脱的“制约”,因为体育科研评价只能由人来做,而人

的评价能力永远是在社会中形成的,也是在社会中施展的,由此就必然带有社会建构的色彩。科研评价中的“天目观”是不存在的。但科研评价又是不可避免的,即使没有正式的也有非正式的,没有官方的也有民间的,没有奖励性的也有准入性的(如刊物对文章的采用与否就是这样的评价),由其在今天,体育科研评价成为体育学术传播的必要条件,是学术存在为社会所知晓和认可的通道,在一定意义上甚至可以说,没有体育科研的评价,就没有体育科研论文的社会性存在。

2、体育科研评价是否还有希望与客观公正接缘呢?唯一的选择就是不断克服消极的社会建构,走向一种积极的建设性的社会建构论:在必要的情况下对社会建构进行再建构。科研评价中的社会建构本质虽然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但如何进行这种社会建构则是可以“事在人为”的,甚至还可以从体育科研评价中发掘出一些非建构性的因素来促进其客观公正。也就是说,又超越传统的社会建构。例如,通过把客观性转化为协同性,尽力寻找“共识”性的建构,达到合理的协商,尤其是对绩效标准取得共识,使得学术评价不是靠少数人的人为建构,而是经得住尽可能多的人的认可,因为社会中的公正应该是大多数人可以认可接受的,而达到这样的目标还是

有路可寻的。

3、造就公正的社会建构者,或体育科研评价的“参与者”。评价过程本身是一种建构,而评价的制度以及评价者的生成也是被社

会建构出来的,甚至我们每一个人都参加了这种建构,只不过建构的作用有大有小,有直接有间接。评价者的产生方式问题需要特别重视,尤其要重视评价者的信度;评价的过程最好公开化,形成反向监督。还有改良现有的建构方式,例如通过专业化、社会化、程序化与规范化、多元化等方式,寻求视野更加开阔的社会建构,以保证评价标准的相对全面性和稳定性,在此,绝不能用“社会建构”

来为体育科研评价中的非科研因素的干扰“正名”或找托词。

四、结论

尽管我们用社会建构的视野来看待体育科研评价,也不能停留在传统的社会建构论的水平上,要对社会建构的“事实”本身进行“再建构”的分析,即进行价值的分析,要分清那是不是有利于科研进步的建构,从制度建设和科研主体建设上,开掘积极向上的社会建构氛围。或者说,此时的问题已经不在于体育科研评价是不是一种社会建构,而在于是一种什么样的社会建构以及如何去建构,这就是一种所谓“建设性”建构的含义。另一方面,在体育科研评价中还需要超越社会建构的视野,要区分出哪些方面不能摆脱社会建构,哪些方面需要摆脱社会建构,尽量追求可能达到的客观性。即使体育的科研价值和科研质量只具有弱客观性的特点,也可以尽可能根据这一特点寻找一些非建构性的因素或角度,也就是部分地追求对体育科研学术成果的事实性认识,通过这样的“硬事实”来

建立不受人为建构干扰的评价体系和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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