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评级结果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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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评级结果公示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信用评级人员的执业规范,提高信用评级质量,防范调查过程中的道德风险,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评级信息准确、适时、合规地发布,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信用评级信息是指经总裁或其授权人(信用评审委员会主任、评级总监等)签署的、可正式对外发布的信用评级报告、公告、摘要、观点、研究和新闻稿等。受限于国家法规、监管部门要求或与受评机构签订的合同的任何信息不得披露。
第三条信用评级信息由公司综合管理部统一对外发布。
第二章发布范围和渠道
第四条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市场需要、合同约定及公司规定,确定信用评级信息符合国内与国际发布的范围。
第五条信用评级信息国内发布主要包括:
1、监管报备;
2、市场公告:
(1)投资人:债券和证券市场的投资机构
(2)承销商:承销银行、证券公司和财务公司
(3)评级对象
3、媒体报道:
(1)新闻刊物,包括报纸、杂志、图书、通讯社、电视台和广播电台
(2)网络媒体
(3)专业刊物
(4)金融机构的投资和风险管理部门
(5)相关行业协会
(6)相关研究单位
(7)相关政府部门
4、国际媒体发布指的是向拥有国际地位以及与公司存在联系的机构、合作机构或媒体披露信用评级信息,包括:
(1)监管报备
(2)市场公告:相关投资人、承销商
(3)媒体发布:中联诚实信用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第三章发布形式与发布时机
第六条信用评级信息的发布形式包括传播、文体和介质三种。
第七条信用评级信息的传播方式包括报备式、公告式、报道式、通告式四种。
1、报备式是向相关监管部门报送信用评级信息,一般为报告、公告的正、副本或复印件;
2、公告式是向相关的投资人、承销人,以及专业发布的媒体披露报告、公告;
3、报道式是向新闻媒体以报告、公告或新闻稿的形式报道信用评级信息。一般分三种形式报道:
(1)召开新闻发布会和研讨会;
(2)接受记者专访;
(3)提供新闻稿和相关报告、公告。
4、通告式是根据对方的需要,将文本文件送交或邮寄、电子文件发送给相关单位或个人。
第八条举办新闻发布会、接受专访和咨询由公司指定的新闻发言人负责。
第九条未经公司批准,任何人员均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的来访和电话访谈。第十条信用评级信息根据所披露的程度要求不同可分为三种文体。
1、信用评级报告或公告、研究报告(全文),一般用于报备式和公告式发布;
2、信用评级报告或公告、研究报告的观点和摘要,一般用于网站和不宜公告全部内容的发布;
3、信用评级报告的新闻稿,一般用于报道式发布,必要时提供报告或公告、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信用评级信息的介质分为纸质和电子介质,对外发布不同介质信用评级信息的要求如下:
1、不同介质的同一信用评级信息内容如出现差异,以盖有公司公章的纸质信息为准;
2、凡提供电子介质的信用评级信息必须使用PDF格式。
第十二条信用评级信息的发布时机应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评级行业和公司规定、市场需要和合同约定而确定。一般分为即时型、同步型、定期型三种类型:
1、即时型发布是指评级报告、公告或研究成果正式出具当日即应发布信用评级信息。一般包括报备式的评级信息,各种跟踪评级信息,突发重大事件的评级信息等;
2、同步型发布是指债券等需要与某种特定时机,同时披露信用评级信息;
3、定期型发布是指根据监管部门、市场或合同约定的时机要求披露信用评级信息。
第四章发布级别与发布内容
第十三条根据发布范围和形式的不同,可将信用评级信息发布分为特级发布、一级发布、二级发布、三级发布四个发布级别。
第十四条特级发布是指以召开新闻发布会、研讨会或专访等发布形式,向国内外广泛深入地披露重大信用评级信息。须按特级发布的重大信用评级信息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具有特殊意义的国家主权、地区、行业和专题性信用评级信息;
2、对市场或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信用评级报告、公告和研究成果;
3、合同约定和评级对象监管部门规定的信用评级信息。
第十五条一级发布是指以向媒体提供新闻稿的形式,向国内外广泛披露重要信用评级信息。须按一级发布的重要信用评级信息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常规性的国家主权、地区、行业和专题性信用评级信息;
2、市场或社会关注的信用评级报告、公告和研究成果;
3、合同约定和监管部门规定的信用评级信息。
第十六条二级发布是指以报备式和公告式的形式披露信用评级信息。须按二级发布的信用评级信息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所有未受披露限定的债券类债项、主体及其跟踪评级报告、公告;
2、所有未受披露限定的非债券类信用评级信息;
3、所有未受披露限定的信用评级分析报告。
第十七条三级发布是指以报备式、部分公告式的形式披露信用评级信息。须按三级发布的信用评级信息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受监管部门或合同限定披露的债券类债项、主体及其跟踪评级报告、公告;
2、受监管部门或合同限定披露的非债券类信用评级信息;
3、受监管部门或合同限定披露的信用评级分析报告。
第五章发布程序与发布方式
第十八条总裁或总裁授权人正式签发评级报告、公告后,技术部将正式报告、公告(纸质版和电子版)和《信用级别通知书》提交客户服务管理中心,同时将正式报告和公告(纸质版和电子版)提交综合管理部。
第十九条客户服务管理中心统一向受评机构、承销商、投资人等机构寄送经稽核合规部审核的《信用级别通知书》和正式报告、公告。
第二十条综合管理部按照规定的发布时机,经技术部对发布内容审核后进入发布程序。
1、信用评级信息应严格按照监管机构规定的最后期限和格式予以发布。
2、债券信息发布应与其募集日期同步,由数据中心填写《上市债券信用评级信息发布通知单》提交综合管理部同步发布;
3、未受监管部门或合同限定披露的信息进行即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