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第三人利益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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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第三人利益合同

方阳

【摘要】摘要:合同相对性作为传统民法理论中关于合同制度的基础,对各国的法律制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但随看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生活的复杂化Z 将合同的效力局限于合同当事人双方,似乎已经不能更好地解决不断出现的新问题。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出现Z突破了合同相对性的框架,对于为保护市场的高速运转,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期刊名称】湖南行政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1(000)001

【总页数】3

【关键词】关键词:合同相对性;第三人利益合同第三人请求权

在传统民法理论中,合同关系是具有相对性的,即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而合同的效力也仅仅及于合同的当事人,即合同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合同对合同外的第三人不发生效力。究其理由为:契约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第三人未参加,自不能对其产生任何影响。根据这一传统的契约理论,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自不能享有合同权利,即不能对债务人享有给付请求权。

我们应注意到的是,古典的契约理论将合同从整个交易过程中独立出来,从而只是关注合同双方,将合同的效力范围局限于合同双方之间。但交易作为市场运行中最为基础的元素,应是一个完整的过程。同时,不同的交易也会产生交集,相互关联,逐步形成完整的市场交易网络。因此,一个交易合同所影响的不应仅仅是合同双方,离开了整个社会体系,真正意义上的交易是不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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