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员聘用和岗位管理暂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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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市人民医院

全员聘用制和岗位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人社局《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岗位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关于事业单位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全员聘用制系医院编制内全体职工和编制外用工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岗位聘任制包括医院内部管理系列、专业技术系列、工勤技能系列各级各类岗位的聘任,不包括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四条认真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本意见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医院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全面推行公开招聘

第六条结合医院的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岗位的工资待遇;按照岗位的职责和聘用条件,通过公开招聘、考试、面试的方法聘用工作人员。

第七条凡出现空缺岗位,除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人员,都要实行公开招聘。编制内招聘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数额。受聘人员应当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实行职业资格制的岗位,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第四章聘用范围

第八条人员聘用范围系医院编制内的在编人员以及编制外人员。

第九条与医院签订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的编制内或编外人员,方可按照医院岗位设置计划,申请参加符合条件的岗位竞聘。未与医院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得参加岗位竞聘。

第十条进入医院见习期人员,不在医院岗位聘用范围之内。

第五章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

第十一条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如下:

1.公布空缺岗位及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

项;

2.应聘人申请应聘;

3.医院人事科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4.医院岗位聘用领导小组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5.医院岗位聘用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6.聘用单位法定代表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六章人员聘用与合同签订

第十二条医院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事业单位聘任合同》和《劳动合同》,一式3份,受聘人员、医院各执1份,安宁市卫生人才分中心、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存档一份。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符合签订聘用合同的条件。

(一)《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分为有固定期聘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两种。

1.在事业单位连续工作未满25年的人员,按规定与医院签订有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双方约定聘用终止时间;有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每次签订的合同期限一般为5—8年。

2.在事业单位连续工作满25年、距离退休年龄10年内及取得中职职称以上的人员,原则上应签订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双方聘用关系的终止不做时间上的特殊约定。

(二)受聘人员应按《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及上岗合同的要求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三)聘用内医院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聘用合同自然终止;岗位聘用期内如出现职务变更、岗位调整等情况,则聘期相应调整,合同的相关内容按要求做相应变更。

第十四条因医院工作需要聘用的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与医院签订《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分为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医院编外用工原则上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共同约定合同终止时间;固定期限劳动合期限一般为5年。

2.在医院连续工作满10年,本人申请与医院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3.医院以约定某项工作的完成合同期限的劳动合

同。

(二)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如出现职务变更、岗位调整或作调动等情况,则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应相应变更。

第十五条医院新招聘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聘用正式在编人员的见习期为1年。聘用编外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超过3个月;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期限为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期限内,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予以继续聘用;不合格者,医院与之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第七章考核管理

第十六条在聘期内,受聘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合同条款,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医院及各用人科室根据合同,按规定权限对受聘人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岗位履职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八条考核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本单位群众及服务对象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以工作实绩为主的方法。考核

内容与岗位职责、目标、任务相符合。年度履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作为续聘、解聘、调整岗位以及晋级、奖惩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各级各类人员的考核由医院人事科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协助。

第八章续聘与解聘

第二十条合同依法签订后,医院和受聘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责、权、利。合同不因医院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失效。在合同有效期内,签约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合同内容加以变更或修改。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除法律、法规或本办法另有规定以外,双方必须按合同的规定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合同内容。

第二十一条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即自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人员聘用时,受聘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有权予以缓聘:

(一)无岗位的待遇人员;

(二)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三)因病或非因公负伤请假满6个月后仍不能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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