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美国和德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比较研究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文关键词:违宪审查宪法法院宪法诉讼论文摘要:德国和美国都建立了较为完备的违宪审查机制,但两国的违宪审查在审查模式、违宪审查的程序以及宪法法院裁判的效力等几方面都具有各自的特点,也表现出很多相通的共性。这正是两大法系相互学习和融合的结果.我们应充分学习和借鉴两国在这方面的优点,以便更好地发展我们的宪法监督体制。人类在创造了丰富的物质文明的同时,也创造了先进的制度文明,而违宪审查制度无疑是制度文明中的一颗明星.在宪法的实施过程中,会不可避免地出现一系列的纠纷和争议,当这些涉及宪法问题的争议不能得到有效解决时,必然会危及一国的宪法秩序。这就要求必需有一个机构来确保宪法的实施,解决各种可能发生的宪法争议。违宪审查制度正是在这样的需求下而产生的,作为此项制度的两大代表,美国和德国有着许多不一样的地方。一、违宪审查模式的比较奉行“议会至上”的国家一般由立法机关来审查法律的合宪性。然而,由立法机关自己来审查自己所制定的法律的合宪性,虽说在理论上并非不可能,在实践中却以难以实行,因而是一种不完全的违宪审查制度。二战后,西方国家中许多原来实行立法机关审查制的国家纷纷改变原体制,转而采取普通法院违宪审查制或宪法法院等专门机构违宪审查制,由此而产生了两种不同的宪法诉讼模式,一是由普通法院,二为由专门的法院.由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代表国家是美国。一般认为,开创违宪审查制度先河的是l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马伯里案之后,联邦最高法院又通过判例发展出对州议会制定的法律是否违反联邦宪法的审查权。从而最终确立了联邦最高法院对一切涉及联邦宪法问题的最后审查权。据统计,目前世界上大约有64个国家采用这一制度,其中主要有美国、日本、阿根廷、巴西、印度、澳大利亚、加拿大、挪威、丹美、瑞典等。除日本外,其他实行普通法院违宪审查制的国家都属于英美法系。。在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是有其理论基础的,胡锦光教授把它总结为四点:1.高级法思想的熏陶.2.议会意志不能等同民意的思想浸润。3.不完全信任立法机关的政治情感的萦绕4.多数决的原则之下保护少数的政治理念的确立。。除此之外,马岭还认为:英美法系国家普通法院能够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根据英美法传统,普通法院有对法律的解释权。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后,普通法的传统仍然得以保留和延续。在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产生以后,法院又获得了对宪法的解释权。由于宪法也是法律,具有法律的一切特征,在司法程序中同一般法律一样具有可适用性,这样,法院既具有对一般法律的解释权,又具有对宪法的解释权。相反,大陆法系国家对分权原则的理解排除了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可能性。与美国相比。大陆法系国家对分权原则的贯彻更为严格。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均认为司法权是不能够直接干预立法和行政权的.鉴于违宪审查的主要问题是审查议会立法是否违反宪法,而强调普通法院不享有任何意义上的立法权(即使是对法律的解释权)的观念导致了大陆法系国家不得不在普通法院系统之外另辟蹊径,建立专门的宪法法院来审理宪法争议案件。[!--empirenews.page--] 凯尔森率先提出设立宪法法院作为主管宪法诉讼的专门机关。在他的影响下,奥地利最早在1920年设立了宪法法院。二战后,德国、意大利等国相继建立了宪法法院,它们代表了整个大陆法系宪法诉讼活动的发展方向。据统计,现在全世界共有37个资本主义国家建立了宪法法院。另外,独联体、东欧一些国家在完成体制转变后也先后建立了自己的宪法法院。德国深受凯尔森的影响,在自己本国的宪法诉讼制度的构建上采取了由宪法法院的专门机关来解决宪事纠纷的模式。从形式上看,普通法院违宪审查模式属于“分散型”体制。最高法院所拥有的只是对违宪的最终裁决权,并不排除下级法院或者地方法院的违宪审查权。大陆法系宪法法院模式属于“集权型”体制,审查权一般都集中在唯一的宪法法院。之所以产生“分散型”与“集权型”体制的差别,最主要原因在于“遵循先例”原则的有无。英美法系国家因为有“遵循先例”原则,最高法院作出的判决,下级法院必须服从,对同类宪法问题不至于导致不同判决之间的冲突。而大陆法系国家因为没有“遵循先例”原则,如果由多个主体同时行使违宪审查权,很可能导致不同法院对同一宪法问题作出不同的判决。因此,把违宪审查权集中于

一个宪法法院,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冲突的发生。二、违宪审查程序的比较在美国等由普通法院主管违宪审查的国家,宪法争议被视为普通法律争议的一种,宪法争议和普通法律争议都由相同的法院以相同程序审理。违宪审查程序与普通诉讼程序无实质差别。并且,由于美国型违宪审查模式在审查宪法争议时实行附带性审查,宪法争议不与具体的案件相结合法院就不能对其进行审理。这就是说,当事人实际提起一个普通诉讼成为法院启动宪法诉讼程序的前提。一个普通的诉讼提起后,违宪审查在两种情况下发生:其一,诉讼当事人在自己的案件中认为,国会的某项立法或者州的某项法律违反宪法,并且因此而直接侵害了自己的权利,可要求法院对该法进行违宪审查。这是法院应当事人的请求被动审查违宪问题:其二,当事人在诉讼中并未提出适用于他们的法律违宪,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相关法律可能违宪,因而主动对该法进行审查这两种审查方式虽有被动和主动之分,但总体来说,部属于被动性审查。因为法院只能在有人提出一个普通诉讼案后,才能对涉及的法律进行审查。因此,普通法院的审查方式被称为附带审查。[1][2]下一页德国模式既有附带性审查也有抽象性审查。由于普通法院不具有裁决宪法争议的权力,如果它们在审理普通案件过程中认为可能存在法律违宪,必须先将该案件提交宪法法院。在宪法法院作出裁判之前,普通法院中止对该案的审理,待宪法法院作出裁判后,再恢复原来的诉讼程序。在这种情况下,对法律是否合宪的附带审查权实际上是由普通法院和宪法法院结合行使的。除了这种对法律的附带审查外,宪法法院还有对法律的抽象审查权。根据德国《联邦基本法》第93条第l项第2款的规定,当联邦法律或州法律同基本法在形式上和实质上是否相一致的问题产生分歧或疑义时,或者当州法律同联邦其他法律是否相一致的问题产生分歧或疑义时,根据联邦政府、州政府或联邦议院三分之一议员的申请,联邦宪法法院有对此问题的裁决权。联邦宪法法院在审查该法律时,不必通过具体的诉讼案件而可以直接对之进行审查。当然,联邦宪法法院对法律的抽象审查,必须依申请人(联邦政府、州政府或者联邦议院三分之一议员)的申请,才能进行,联邦宪法法院也不能主动对法律是否合宪进行审查。。[!--empirenews.page--] 需要指出的是,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审理宪法案件程序的开始,必须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前提,但一旦程序开始之后,宪法法院便居于主动地位,不完全受当事人申请内容的限制。这是因为,一般情况下,宪法争议的意义都会超过对双方当事人自身的意义。审理程序开始之后,当事人的申请内容便不能完全制约宪法法院的裁判。三、违宪审查判决效力的比较在美国,法院只能通过具体的个案附带审查法律的合宪性,也只能在个案中宣布其违宪。法院判决的效力首先及于该案的诉讼当事人。例如,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马歇尔法官宣布1789年《司法法》第l3条违宪,它的效力直接落到马伯里与麦迪逊头上,即马伯里无权通过最高法院强制麦迪逊向他颁发委任状。一般而言,法院的判决只适用于具体的个案。但是,由于美国是一个实行判例法的国家,因此,凡是被美国法院宣布为违宪的法律,在事实上已经成为“死法”,不再发生法律效力,尽管它仍然被放在法典之中。这就意味着美国法院在个案审查中做出的裁判事实上具有普遍的拘束效力。~个长期困扰美国法院的问题是:法院宣布了一部法律违宪,而该法可能已经施行多年,那么,法院关于该法违宪的裁判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这是一个理论和实践都没有完全解决的问题。这一问题的不确定性本身是由于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并没有法律上的明文规定,无论是宪法还是国会的立法都未对违宪审查制度作出规定,违宪审查是通过司法判例确立的。而美国的司法判例并非一成不变,法院有时改变自己的立场和观点屡见不鲜。法院的裁判有无溯及力对民事法律还不十分重要,但对刑事法律却非同小可。关于法院违宪审查裁判的溯及力问题,卡多佐大法官在审理Linkletterv.Wacker一案时明确指出,应否溯及既往,这是个政策问题,如果问题严重,就要彻底翻案,溯及既往。如果问题不太严重,就不再翻案。刑事立法涉及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当然是严重问题,对违宪刑事立法,法院裁判应具有溯及力。至于对一般民事立法,则不具有溯及力。既判的民事案件通常只能将错就错,不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