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开发区转型升级促进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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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开发区转型升级促进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全省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会议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晋发〔2016〕50号)和《关于建设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的实施方案》(晋发〔2016〕51号)工作部署,促进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现就加快开发区转型升级、促进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统筹管控作用,积极做好开发区用地服务保障工作
土地是开发区建设的重要基础支撑要素。各级人民政府在开发区规划布局中,要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的基本国策,紧紧抓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的契机,统筹安排开发区用地规划。
(一)科学合理安排开发区用地空间布局。
全省总体按2%左右的国土面积规划开发区空间布局。根据整合、改制、扩区、调规的思路,按照“一次规划到位、分步滚动开发”的要求,实现“十三五”期间“一市一国家级、一县一省级”开发区空间布局基本安排到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在安排开发区布局时应重点把握以下原则:
1.坚持严格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开发区布局要合理避让基本农田集中区,尽量占用低丘缓坡、重度盐碱地等未利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特别是尽量不占等级较高的耕地。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实事求是,宜大则大、宜小则小,优先考虑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坚持土地集约高效利用,倡导立体开发、一区多园。
2.坚持土地规划托底、多规协调。严格落实《山西省主体功能区规划》(晋政发〔2014〕9号)要求,统筹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避让禁止开发区、生态红线和生态敏感目标;避开采空区、沉陷区等地质灾害严重地区。尽量在规划的全省重点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城镇布局工业类开发区;在限制和禁止开发区域内,原则上不设立工业类开发区,可适当布局生态文化旅游类开发区或现代农业产业开发区。开发区用地布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充分与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进行衔接,要统筹做好开发区内“多规合一”工作,确保各个规划的相互协调、衔接、统一,确保规划的权威性和科学性。
3.坚持整合优先、规模适度。开发区布局要优先整合原有市、县、乡三级各类园区、产业集聚区,在整合现有园区的基础上,适度进行扩展。开发区设置要因地制宜、立足实际,与所在地中心城区规模、建设用地规模、人口规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适度布局开发区规模,不搞平均主义、不摊大饼。发挥重点城市和经济带的引领和辐射作用,在重点城市(镇)进行重点布局。
4.坚持一次规划到位、分步实施。全省按3200平方公里左右进行开发区空间布局,总体规划、分步实施,部署未来15-20年的发展空间。
在坚持以上原则基础上,按照“一市一国家级”在各设区市布局国家级开发区,全省共布局10个国家级开发区,用地规模1600平方公里左右,太原、晋中两市积极整合现有开发区,布局600平方公里左右,推进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建设;大同开发区布局200平方公里左右,其他8个设区市每市布局1个国家级开发区,每个开发区布局100平方公里左右。大同、长治、晋城等已有国家级开发区的市要做好整合和扩区工作,其他6市原省级开发区整合扩区后,要争取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按照“一县一省级”在各县布局省级开发区,安排工业类项目为主的开发区80个左右,生态文化旅游或现代农业产业开发区20个左右,用地规模1600平方公里左右。已设省级开发区可在原有开发区基础上适当扩区,一般不超过30平方公里,新设省级开发区原则上布局10—20平方公里。对位于沿黄等生态脆弱和敏感的县以及主体功能定位为限制开发的农产品主产区的县,一般不布局工业类开发区,可布局生态文化旅游开发区和现代农业产业开发区,空间规模可适当扩大。
(二)落实开发区转型升级用地布局。
市、县人民政府要在现有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的基础上,统筹安排好开发区的整合、扩区和新设工作,特别是开发区起步
区用地要纳入本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允许建设用地区,认真落实开发区用地指标和规划布局。市、县规划期内剩余的用地规划指标最大限度地向开发区集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中下达市、县的新增规划指标优先向开发区集中;积极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市、县要大力实施闲置凋敝宅基地整治盘活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把流量用地规划指标向开发区集中,贫困县的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要优先向各开发区投放;调整使用已批未征用地指标优先向开发区安排;依法依规调整开发区规划涉及的基本农田;加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2017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各级规划调整方案要专门说明开发区用地布局情况。
(三)着力提升开发区用地审批服务效率。
今后每年切块单列全省开发区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应保尽保重点项目落地。进一步优化用地审批流程,各市、县人民政府本着“依法合规、快捷高效”的原则,涉及开发区的土地转用、征收、储备、供应、登记等各个环节,都要做到审批时间最短,提高审批速度,加快土地供应。进一步简化用地审批程序,开发区四至范围内涉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等必须由省人民政府审批的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开发区直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开发区范围的土地出让、不动产登记发证等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开发区实施。
二、坚守耕地红线,严格落实开发区耕地占补平衡
认真贯彻严格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持耕地保护优先、数量质量并重,统筹抓好开发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一)落实耕地保护主体责任。
市、县人民政府是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各开发区管委会承担开发区管辖范围内耕地保护的主体责任,开发区范围内耕地在建设项目批准之前必须严格保护,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占用。
(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完善耕地占补平衡责任落实机制,开发区建设占用耕地的,管委会或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履行补充耕地义务,无法自行补充数量、质量相当耕地的,应当通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易地调剂落实补充耕地任务,或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县级人民政府落实补充耕地任务。编制开发区设立或扩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按照“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先补后占、以补定占”的要求,专门编制开发区拟占用耕地占补平衡方案,落实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
(三)拓宽耕地占补平衡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