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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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防汛抗洪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防汛抗洪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防汛抗洪条例第1条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第2条国务院设立国家防汛指挥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全国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可以设立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该江河、湖泊的流域管理机构负责人等组成的防汛指挥机构,指挥所管辖范围内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流域管理机构。

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等组成的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经城市人民政府决定,防汛指挥机构也可以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城市市区办事机构,在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城市市区的防汛抗洪日常工作。

第3条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防御洪水方案(包括对特大洪水的处置措施)。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国家防汛指挥机构制定,报国务院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批准。

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根据防御洪水方案做好防汛抗洪准备工作。

第4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根据当地的洪水规律,规定汛期起止日期。

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第5条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水利工程施工度汛方案

水利工程施工度汛方案

水利工程施工度汛方案一、编制依据1.法律法规、规程规范本方案编制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规程规范:(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88号,2016年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86号,2011年第二次修订);(3)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2019年水利部令第50号修改);(4)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5)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常见问题清单(2021版);(6)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21;(7)防洪标准GB 50201—2014;(8)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252—2017;(9)防汛储备物质验收标准SL 297—2004;(10)防汛物质储备定额编制规程SL 298—2004;(11)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 303—2017;(1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2007;(1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导流设计规范SL 623—2013;(14)水利水电工程围堰设计规范SL 645—2013;(15)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SL 721—2015;(16)水电工程施工期防洪度汛报告编制规程NB/T 10492—2021;(17)水电水利工程施工度汛风险评估规程DL/T 5307—2013。

2.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及度汛技术要求本方案编制依据以下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及度汛技术要求:(1)流域综合规划、流域防洪规划;(2)设计文件及批文,施工合同、设计图纸、度汛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3)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及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度汛的要求以及批准的防洪度汛预案等。

二、编制范围本方案适用于水利工程施工期间的度汛工作,包括施工区内的洪水预警、防洪设施布置、抢险救援、施工组织调整等内容。

三、度汛目标确保施工期间人员安全、设备安全和工程安全,降低洪水对施工进度和质量的影响,保障工程顺利度汛。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管理条例【关闭】【打印】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管理条例1991年6月28日国务院第八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1991年7年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6号发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防汛抗洪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防汛抗洪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防汛工作实行<>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防汛抗洪的重要力量。

第二章防汛组织第六条国务院设立国家防汛总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长江和黄河,可以设立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该江河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负责人等组成的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指挥所辖范围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流域机构。

长江和黄河的重大防汛抗洪事项须经国家防汛总指挥部批准后执行。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太湖等流域机构,设立防汛办事机构,负责协调本流域的防汛日常工作。

第七条有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部,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组成,由各级人民政府首长担任指挥。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执行上级防汛指令,制定各项防汛抗洪措施,统一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市区的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也可以设在城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所辖范围的防汛日常工作。

第八条石油、电力、邮电、铁路、公路、航运、工矿以及商业、物资等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汛期应当设立防汛机构,在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的防汛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199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6号公布根据2005年7月1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防汛组织第三章防汛准备第四章防汛与抢险第五章善后工作第六章防汛经费第七章奖励与处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防汛抗洪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防汛抗洪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是防汛抗洪的重要力量。

第二章防汛组织第六条国务院设立国家防汛总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长江和黄河,可以设立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该江河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负责人等组成的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指挥所辖范围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流域机构。

长江和黄河的重大防汛抗洪事项须经国家防汛总指挥部批准后执行。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太湖等流域机构,设立防汛办事机构,负责协调本流域的防汛日常工作。

第七条有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部,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组成,由各级人民政府首长担任指挥。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执行上级防汛指令,制定各项防汛抗洪措施,统一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市区的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也可以设在城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所辖范围的防汛日常工作。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决定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05年07月25日来源:国务院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1 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〇〇五年七月十五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规定:“有防汛任务的地方,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制定洪水调度方案。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海河流域的永定河、大清河、漳卫南运河和北三河)、松花江、辽河、珠江和太湖流域的洪水调度方案,由有关流域机构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国家防汛总指挥部批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的洪水调度方案,由有关流域机构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流域防汛指挥机构批准;没有设立流域防汛指挥机构的,报国家防汛总指挥部批准。

其他江河的洪水调度方案,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洪水调度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修改洪水调度方案,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二、将《条例》原第十二条作为第十三条,修改为:“有防汛抗洪任务的企业应当根据所在流域或者地区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规定本企业的防汛抗洪措施,在征得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监督实施。

”三、将《条例》原第十三条作为第十四条,将该条第一款修改为:“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程规划设计、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以及工程实际状况,在兴利服从防洪,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制定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

”四、将《条例》原第四十二条作为第四十三条,将该条第(一)项修改为“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或者拒不执行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调度方案或者防汛抢险指令的”。

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

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

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运输设备进行防汛抗洪(以下简称防洪)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铁路办公及生活设施防洪活动参照所在省市防洪实施细则进行。

第3条防洪工作以“全员防洪,科学防洪”为指导思想,实行“预防为主,安全第一,全力抢修,当年复旧”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4条防洪工作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洪岗位责任制。

第5条铁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洪的义务。

必要时,铁路部门可按照《军队参加抢险就在条例》有关规定请求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支援防洪抢险。

在发生水害地点周围的铁路施工队伍,应在铁路局统一指挥下积极参加防洪抢险。

第6条在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指导下,铁路各单位应配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讯抗旱指挥部,协调相关的防洪工作,实行同沿线有关单位和地方政府防汛部门联防,争取地方群众积极支持。

第7条铁路运营部门要适时对基础设施的抗洪能力进行检定,积极改善抗洪能力不足的铁路运输设备;对危及行车安全的设备病害,必须采取工程措施整治,提高设备抗洪能力。

第8条各有关部门汛期要加强对危及行车安全处所的检查、监测,严格执行汛期安全行车措施,防止发生行车事故,以保证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第9条既有铁路改造,其设计应满足规范抗洪能力要求;施工必须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影响既有线抗洪能力。

新建铁路工程,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地方相关工程、设施、环境等对铁路防洪能力的影响。

第10条铁路防洪工作要依靠现代化科学技术,在预防、预警、抢险和复旧等环节,运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应用统一的信息系统平台,提高防洪工作和装备水平,使铁路防洪逐步实现现代化。

第二章防洪组织第11条铁道部设立防洪指挥部,由主管部长任总指挥,总调度长任副总指挥,运输(含调度、机务、车辆、工务、电务,下同),建设、计划、财务、劳卫、安监、公安、宣传等有关部门领导为指挥部成员,负责组织领导全路的防洪工作。

防洪、防汛安全管理规定

防洪、防汛安全管理规定

防洪、防汛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防洪、防汛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军队以及其他组织进行防洪、防汛安全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防洪、防汛工作是国家的重要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防洪、防汛安全管理体系,提高灾害应对能力。

第四条: 防洪、防汛安全管理要坚持科学防洪、综合防洪的原则,加强预防、减灾和救灾工作。

第五条: 防洪、防汛安全管理要依法进行,坚持按程序办事、公开透明,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防洪、防汛安全管理机构,明确责任分工,统筹组织领导防洪、防汛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防洪、防汛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各单位履行职责,做到巡查到位、问题整改到位。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防洪、防汛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专业水平和应对灾害的能力。

第三章预防减灾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防洪、防汛工作的调查研究,做好灾害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防洪、防汛设施,确保其运行正常和安全。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防洪、防汛意识,加强灾害预警和逃生技能培训。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害应急预案,加强各类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培训。

第四章救灾工作第十三条: 发生洪水、水灾等灾害时,各级人民政府要迅速启动防洪、防汛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救援和抢险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保障救援人员的安全和福利,提供必要的物资和装备。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灾区的重建工作,做好灾后救助和补偿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公布灾害发生的情况和救援进展,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监测。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 外包工程公司不按照规定进行施工,导致防洪、防汛设施破坏或失效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新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2023版

最新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2023版

**********防洪治理工程新增项目(*****段)施工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批准:关审核:春编制:瑞*****县*****防洪治理近期工程建设现场管理处二O二二年三月1总则1.1编制目的减轻洪水灾害造成的损失,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科学实施防洪调度、抢险救灾,有计划、有准备地防御洪水,保障社会经济发展。

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88号,2016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86号2011年第二次修订)《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23《防洪标准》GB50201-2014《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1252-201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1303-201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导流设计规范》S1623-2013《水利水电工程围堰设计规范》S1645-2013设计文件及批文,施工合同、设计图纸、度汛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

1.3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新河闸及左、右岸堤防、汪贩东、西闸、港口泵站、柏陈泵站、赤镇桥。

1.4编制原则应急预案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生命至上、依法依规、迅速有效”的原则。

2工程简介2.1工程概况2.1.1流域概况*****系长江下游左岸支流,发源于安徽省肥东县梁园丘陵山区,干流基本平行于长江东流,于江苏省六合县大河口汇入长江,全长269km地跨皖苏两省11个县(市、区),流域面积约8000km2,其中:山区占29%,丘陵占59%,坪区占12%o *****干流自古河镇以下,河道坡降平缓(约0.5%。

〜0.25%。

之间),河槽断面狭浅,河道弯曲,河道泄洪能力小,与干支流洪水来量很不相适应,且易受长江潮水位的顶托。

*****主要支流均集中在左岸,有小马厂河、大马厂河、襄河、清流河、来安河、沛河、皂河、八百河等八条,洪水比降在4∙0%°〜1.25%。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05年7月15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05年7月15日修订

江油市粮食局防汛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全市粮食系统防汛工作,提高系统内防汛救灾能力和统一指挥协调能力,确保在发生突发性洪涝灾害时,使事故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工作高效有序进行,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及储备粮等财产的安全。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编制的主要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05年7月15日修订稿;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自2003年8月15日起施行;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自2005年4月17日起施行; 《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自2006年1月11日起施行;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自2006年8月发布; 《国家粮食局关于加强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2006年11月发布。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粮食系统机关、企业遭遇突发性洪涝灾害和暴风雨雪等自然灾害,威胁库存粮油安全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

 临江靠河的易发生江河水患,地处低洼和仓房水位较低的易发生渍涝灾害,靠山的易遭遇山洪、滑坡、泥石流灾害,钢板仓罩棚等设施设备易遭受暴风雨雪袭击。

 1.4工作原则 1.4.1按照“以防为主、措施配套、安全防范、万无一失”的要求,努力做好库存粮油防汛工作,不断提高全系统防汛水平,确保库存粮油安全度汛。

1.4.2防汛工作实行粮食局、国有粮食企业两级负责制,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分级负责。

1.4.3防汛以确保人身和库存粮油安全为首要目标,树立防大汛、抗大灾的思想。

1.4.4防汛工作按照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因库(站)而异,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1.4.5属地管理,整合资源。

紧紧依靠地方政府,加强与当地安全生产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其指导和协调作用,实行全员参与,干群结合,平战结合。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机构 粮食系统防汛应急体系包括市局应急指挥部、国有粮食企业应急领导小组、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

水利部政务公开内容详细目录 (第一批)

水利部政务公开内容详细目录 (第一批)

水利部政务公开内容详细目录(第一批)一、机构与职责水利部职责水利部内设机构及职责二、法规政策㈠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㈡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86号,并根据国务院令第441号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20号)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8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286号)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国务院令第299号)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0号)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国务院批转水利部关于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通知(国发[1988]74号)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97]7号)水利产业政策(国发[1997]35号)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2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45号)开发建设晋陕蒙接壤地区水土保持规定(国家计委、水利部令第1号)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水利部令第4号)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6号)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8号)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珠江河口管理办法 (水利部令第10号)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查暂行办法(水利部令第11号)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2号)水政监察工作章程(水利部令第13号,并根据水利部令20号修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部令第14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发展改革委令第15号)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17号)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 (水利部令第18号)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水利部令第19号)水利部关于修改《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的决定(水利部令第20号)黄河河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1号)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 (水利部令第24号)水利部关于修改或废止部分水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水利部令第25号)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水利部令第26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部委令12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部委令30号)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发展改革委等部委令2号)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第4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发展改革委等部委令第27号)关于加强土地开发利用管理搞好水土保持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水利部s[1989]国土[规]字第88号)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关于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地质矿产部、水利部地发[1993]227号)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国家环保局水保[1994]513号)行蓄洪区安全建设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计投资[1998]1183号)电力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暂行规定(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水保[1998]423号)铁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铁道部、水利部铁计[1999]20号)关于加强煤矿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水利部、国家煤炭工业局水保[1999]398号)关于加强有色金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水利部、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水保[1999]470号)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技术项目管理办法(农科教发[2001]6号)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水利部、交通部水保[2001]1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人畜饮水解困工作的意见(国家计委、水利部计农经[2002]1322号)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3]6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及矿产资源开发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水利部、国土资源部水保[2004]65号)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点)和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水利部、财政部水办[2004]307号)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民办公助”专项资金管理试点办法(财政部、水利部财农[2005]115号)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办农经[2005]806号)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5]1302号)大型灌区节水续建配套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发改投资[2005]1506号)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发改投资[2005]1506号)农业供水末级渠系改造试点项目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发改投资[2005]2247号)水利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办法(国人厅发[2006]32号)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水财[1990]160号)关于淮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政[1993]143号)关于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政[1993]2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人技术标准·水利(水人劳[1993]424号)河道等级划分办法(水利部水管[1994]106号)关于授予黄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4]197号)关于授予淮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4]276号)关于授予长江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4]438号)关于授予海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4]460号)关于授予松辽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4]554号)关于授予珠江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4]555号)关于长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管[1995]5号)关于授予太湖流域管理局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5]7号)水利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水人劳[1995]100号)关于发布《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的通知(水政资[1995]457号)取水许可水质管理规定(水政资[1995]485号)关于松花江、辽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管[1996]284号)水利部机电新产品鉴定验收管理办法(水机[1996]317号)关于海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管[1997]128号)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水政资[1997]538号)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关于太湖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建管[1999]61号) 关于颁布《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水建管[1999]179号)水利规划及基础工作项目任务书编制规范(水规计[1999]259号)水利部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水政法[1999]552号)水利部科技创新项目计划管理办法(水国科[1999]586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水建管[1999]637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 (水建管[1999]637号)水利统计管理办法(水规计[1999]734号)关于珠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建管[2000]81号) 关于发布《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水资源[2000]251号)水利行业定点培训机构资质管理办法(水人教[2001]6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01]74号)水利部公文处理实施办法(水办[2001]91号)水利统计责任人制度(水规计[2001]97号)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规定(水建管[2001]217号)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水利建筑市场秩序的若干意见(水建管[2001]248号)关于实施农村饮水解困工程的意见(水农[2001]353号)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管理办法(水规计[2001]548号)关于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水建管[2002]188号)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水监[2002]370号)水利规划编制工作费用计算办法(试行)(水规计[2002]371号)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水建管[2002]429号)水文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办法(水规计[2002]43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水保[2002]515号)全国水利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指导意见(水人教[2002]541号)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指导意见(水资源[2002]558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水建管[2002]585号)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水建管[2002]587号)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前期工作指导意见(水电气[2003]15号)关于做好长江干堤加固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水办[2003]31号)水利计量认证程序规定(水国科[2003]60号)水利计量认证评审员管理细则(水国科[2003]60号)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03]79号)水利档案工作规定(水办[2003]105号)水利部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水人教[2003]117号)水利科技成果登记办法(水国科[2003]130号)水利部委托社会审计业务管理办法(水监[2003]154号)水利建设项目贷款能力测算暂行规定(水规计[2003]163号)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办水保[2003]168号)农村水电技术现代化指导意见(水电[2003]170号)水土保持检测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水保[2003]202号)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水建管[2003]208号)水功能区管理办法(水资源[2003]233号)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2003]271号)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水综合[2003]277号)关于加强水利认证认可工作的若干意见(水国科[2003]282号)21世纪初期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办法(水保[2003]284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水资源[2003]311号)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3]344号)关于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水利水保项目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水保[2003]360号)水利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水国科[2003]387号)水利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水国科[2003]387号)关于加强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通知(水保[2003]423号) 水利经济合同审计签证和备案暂行办法(水办[2003]467号)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水农[2003]503号)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水国科[2003]546号)水利行业技师和高级技师考评聘任与管理办法(水人教[2003]548号)关于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03]634号)水利计量认证现场评审细则(水国科[2004]20号)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4]29号)全国水利系统文明单位评选表彰暂行办法(水机党[2004]47号)关于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水保[2004]93号)水利专题研究成果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办规计[2004]101号)关于印发《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办建管[2004]109号)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水综合[2004]143号)黄土高原地区水土保持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水保[2004]144号)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水建管[2004]168号)水利青年科技英才评选奖励和管理办法(水国科[2004]215号)关于印发《村镇供水站定岗标准》的通知(水农[2004]223号)水利部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水国科[2004]284号)水利部直属单位预算执行审计办法(水监[2004]496号)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公示制管理暂行规定(水保[2004]642号)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农民投劳管理暂行规定(水保[2004]665号)农村水电自动化设备(监控保护)应用指导意见(水电政[2005]40号)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办水保[2005]67号)水利部信访工作办法(水办[2005]130号)关于印发治淮工程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水建管[2005]169号)节水型社会建设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办资源[2005]179号)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水办[2005]210号)中央水利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经费财务管理办法(水财经[2005]222号)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 (水建管[2005]263号 )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工作管理办法(水综合[2005]264号)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分包管理规定的通知(水建管[2005]304号)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水保[2005]359号)水利领导干部专业能力建设指导意见及培训大纲(水人教[2005]377号)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通知(水资源[2005]400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水规计[2006]4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06]95号)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管理办法(水电[2006]97号)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水综合[2006]102号)关于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6]131号)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管理分类及年检办法(水电[2006]146号)水利部政务公开暂行规定(水办[2006]205号)三、行政审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水利计量认证审核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单位资质认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认定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验收审批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资质认定启闭机使用许可证核发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中央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审批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国家节水标志使用审批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甲级)审批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施工单位和人员资格审批四、规划计划长江流域综合利用规划简要报告(国发[1990]56号)珠江流域综合规划(国函[1993]70号)海河流域综合规划(国函[1993]156号)辽河、松花江流域综合规划(国函[1994]82号)黄河流域近期重点综合开发规划(国函[2002]61号)太湖流域综合治理规划方案(计农[1987]987号)全国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规划(水规计[2001]514号)全国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规划(水规计[2003]81号)水利部定点扶贫规划(水规计[2003]165号)全国水利信息化规划(水规计[2003]456号)黄土高原地区水土保持淤地坝规划(水规计[2003]518号)全国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水规计[2004]100号)全国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纲要(2004-2015)(水保[2004]332号)水利风景区发展纲要(水综合[2005]125号)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纲要(2006-2015)(水保[2006]86号)“十一五”及2020年全国水电农村电气化规划(水规计[2006]154号)水利立法年度计划(2006)“十一五”水利人才规划“十一五”水利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水利技术标准体系表水利信息化标准指南牧区水利建设规划五、行政管理部机关和水利系统政务信息水利部信访工作信息水利档案工作发展规划全国水利统计公报关于水利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公告(水利部公告2005年第2号)黄河可供水量年度分配及非汛期干流水量调度预案黑河干流年度实时水量调度方案全国地下水通报中国水资源公报全国区域与行业用水定额水利部公务员考试录用水利部面向行业举办的培训班计划水利部机构名录水利部表彰决定国家级和部级科技攻关、重大基础研究项目管理水利科技计划水利科技成果登记管理水利科技奖励水利科技成果鉴定水利科技推广转化水利科技知识产权水库、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国家一、二级)国家重点地区和重点工程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全国水土流失普查水土保持监测资质考核关于划分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公告(水利部公告2006年第2号)大型灌区精神文明建设评比结果大型灌区信息化建设试点名单水利系统精神文明建设长江防御洪水方案(国发[1985]79号)黄河防御洪水方案(国发[1985]79号)淮河防御特大洪水方案(国发[1985]79号)大清河洪水调度方案(国汛办[1994]6号)漳卫南运河洪水调度方案(国汛[1997]7号)海河流域北三河洪水调度方案(国汛[1998]12号)太湖洪水调度方案(国汛[1999]8号)淮河洪水调度方案(国发[1999]9号)长江洪水调度方案(国汛[1999]10号)永定河洪水调度方案(国汛[2004]7号)松花江洪水调度应急方案(国汛[2004]9号)全国大江大河、重要大型水库、主要蓄滞洪区和重点防洪城市防汛责任人名单(国汛[2005]6号)黄河中下游近期洪水调度方案(国汛[2005]11号)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试点项目工作全国农村水电行业文明服务示范单位、示范窗口及先进个人评选工作全国农村水电及电气化统计国家水利风景区评审水利水电机电产品(含仪器)生产(使用)许可证核发水利水电机电新产品鉴定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全国水文统计年报六、技术标准㈠综合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1-2002水利水电量和单位SL2.1~3-98水利水电工程技术术语标准SL26-92江河流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规范SL45-92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SL73.1~5-95水利系统政务信息编码规则与代码(一)SL/T200-97江河流域规划编制规范 SL201-97中国河流名称代码SL249-1999中国湖泊名称代码SL261-98水利质量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准则SL309-2004水利立法技术规范SL333-2005㈡水文水文仪器基本环境试验条件及方法 GB/T9359-2001水文仪器总技术条件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GB9359.8-88转子式流速仪 GB/T11826-2002水位测量仪器第一部分:浮子式水位计GB/T11828.1-2002压力式水位计GB/T11828.2-2005E601型系列水面蒸发器GB11829-89水文测报装置遥测雨量计GB/T11831-2002翻斗式雨量计GB/T11832-2002水文仪器系列型谱GB/T13336-91水文仪器基本参数及通用技术条件 GB/T15966-1995水文仪器可靠性技术要求GB/T18185-2000水文仪器通则第1部分:总则GB/T18522.1-2003水文仪器通则参比工作条件GB/T18522.2-2002水文仪器通则第3部分:基本性能表示方法GB/T18522.3-2001 水文仪器总技术条件结构基本要求GB/T18522.4-2002水文仪器总技术条件工作条件影响及试验方法GB/T18522.5-2002 水文仪器总技术条件安全要求GB/T18523-2001水文仪器术语、符号及代码GB/T19677-2005水文仪器记录与显示GB/T19704-2005水文仪器信号与接口GB/T19705-2005水文基本术语和符号标准GB/T50095-98水位观测标准GBJ138-90河流悬移质泥沙测验规范GB50159-92河流流量测验规范GB50179-93水文测验铅鱼SL06-2006悬移质泥沙采样器SL07-2006水文测杆SL09-89水工建筑物测流规范SL20-92降水量观测规范SL21-90堰槽测流规范SL24-91水文站网规划技术导则SL34-92河流泥沙颗粒分析规程SL42-92河流推移质泥沙及床沙测验规程SL43-92水文普通测量规范SL58-93河流冰情观测规范SL59-93水文仪器及水利水文自动化系统型号命名方法SL108-2006声学多普勒流量测验规范 SL337-2006水文测船测验规范 SL338-2006水库水文泥沙观测规范 SL339-2006流速流量记录仪 SL340-2006水文自动测报系统设备基本技术条件 SL/T102-95融雪型雨雪量计SL/T107-95水位测针SL/T147-1995水文仪器产品质量分等SL/T148-1995水文数据固态存贮收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SL/T149-95直线明槽中转子式流速仪的检定方法SL/T150-95水文绞车SL/T151-95水文自动测报系统设备遥测终端机SL/T180-1996水文自动测报系统设备中继机SL/T181-1996水文自动测报系统设备前置通信控制机SL/T182-1996地下水监测规范SL183-2005超声波水位计SL/T184-1997超声波测深仪SL/T185-1997超声波流速仪SL/T186-1997水文巡测规范SL195-97水文调查规范SL196-97地下水位计SL/T198-1997水文自动测报系统通信电路设计规定SL199-97河流泥沙测验及颗粒分析仪器 SL/T208-1998水文测报装置遥测闸位计SL/T209-1998水位计通用技术条件SL/T243-1999水文缆道机电设备及测验仪器通用技术条件SL/T244-1999水文资料整编规范SL247-1999水文情报预报规范SL250-2000水道观测规范SL257-2000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标准SL276-2002水文缆道测验规范SD121-84比降-面积法测流规范SD174-86水面蒸发观测规范SD265-88㈢水资源地表水资源质量标准SL63-94水资源评价导则SL/T238-1999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导则SL286-200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SL/Z322-2005㈣水环境电导率的测定(电导仪法)SL78-1994矿化度的测定(重量法)SL79-1994游离二氧化碳的测定(碱滴定法)SL80-1994侵蚀性二氧化碳的测定(酸滴定法)SL81-1994酸度的测定(碱滴定法)SL82-1994碱度(总碱度、重碳酸盐和碳酸盐)的测定(酸滴定法)SL83-1994硝酸盐氮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SL84-1994硫酸盐的测定(EDTA滴定法)SL85-1994水中无机阴离子的测定(离子色谱法)SL86-1994透明度的测定(透明度计法、圆盘法)SL87-1994叶绿素的测定(分光光度法)SL88-1994硫化物的测定(亚甲蓝分光光度法)SL89-1994硼的测定(姜黄素法)SL90-1994二氧化硅(可溶性)的测定(硅钼黄和蓝分光光度法)SL91.1~2-1994 锑的测定(5-Br-PADAP分光光度法)SL92-1994氧化还原电位的测定(电位测定法)SL94-1994水环境检测仪器与试验设备校(检)验方法SL144-95水质采样技术规程SL187-96水环境监测规范SL219-98水中痕量铜、锌、镉、铅的测定--流动注射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SL/T220-98 多泥沙河流水环境样品采集及预处理技术规程SL270-2001水质总汞的测定硼氢化钾还原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SL271-2001水质总硒的测定铁(II)邻菲啰啉间接分光光度法SL272-2001水中有机物分析方法痕量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树脂吸附/气相色谱法SL/T273.1-2001水中砷、汞、硒、铅的测定原子荧光分光光度法SL327.1~4-2005㈤水利水电弧形闸门通用技术条件GB/T814-89差动电阻式应变计 GB/T3408-94差动电阻式钢筋计 GB/T3409-94差动电阻式测缝计 GB/T3410-94电阻比电桥 GB/T3412-94应变控制式三轴仪GB4540-84现场十字板剪切仪GB4933-85击实仪GB7960-87碟式液限仪GB7961-87水轮发电机组安装技术规范GB8564-88渗透仪GB9357-88应变控制式无侧限压缩仪GB9358-88静力触探仪GB12745-91标准贯入仪 GB/T12746-91岩土工程用钢弦式压力传感器GB/T13606-92平面钢闸门技术条件GB/T14173-93土工仪器的基本参数及通用技术条件GB/T15406-94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1999土的分类标准GBJ145-90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GBJ146-90水利水电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199-94工程岩体分级标准GB50218-94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98岩土工程基本术语标准GB/T50279-98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GB50287-99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GB50290-98水利水电专用混凝土泵技术条件SL15-91全油压控制水轮机调压阀SL16-91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01浆砌石坝设计规范SL25-91水闸施工规范SL27-91水利水电工程钻孔压水试验规程SL31-2003水工建筑物滑动模板施工技术规范SL32-92水工金属结构焊工考试规则SL35-92水工金属结构焊接通用技术条件SL36-2006偏心铰弧形闸门技术条件SL37-91。

防洪防汛管理办法

防洪防汛管理办法

防洪防汛管理办法一、编制目的为加强天水城际铁路站前4标防洪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工程汛期安全和工程总工期目标的实现,预防或减少汛期水害对工程建设造成的损失。

二、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三次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8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次修订)3.《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9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第二次修订)5.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防洪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运〔2017〕8 号)6.《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防洪管理办法》(上铁工〔2020〕146 号)7.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南京铁路枢纽工程建设指挥部关于公布《南京铁路枢纽工程建设指挥部防洪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宁枢纽工指安发〔2021〕179号)8.集团相关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三、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天水城际铁路站前7标铺架工程。

四、方针及理念防汛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全力抢险、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牢固树立“预防为主、防重于抢”的防洪理念,全面落实好防洪防汛安全工作,建立分级防洪应急体系,做到防洪防汛有组织、预防有措施、抢险有能力,确保施工期间安全度汛。

五、组织机构项目部成立以经理、书记为组长,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部室成员、各班组长为组员的防洪领导小组。

组长:经理、书记副组长:总工程师、安全总监、副经理。

组员:工程管理部、安质环保部、机械物资部、商务部、财务部、综合办公室负责人、班组长。

防洪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质部,主要负责汛前部署防洪工作,下达防洪命令和有关文件,检查防洪准备工作;汛期组织领导防洪抢险工作;汛后研究善后处理,总结当年防洪防汛工作经验;严格执行项目部下达的相关命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解读李晓新【期刊名称】《山西水利》【年(卷),期】2015(000)005【总页数】2页(P50-51)【作者】李晓新【作者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山西太原 030001【正文语种】中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于1991年6月28日国务院第八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199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6号发布实施,这是新中国第一部管理防汛工作的行政法规,标志着我国防汛管理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轨道。

条例自1991年颁布实施以来,对我国历次抗洪抢险和防洪减灾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防汛抗洪实际工作的要求,原条例中不足之处和局限性也逐渐显现出来。

为此,2005年7月15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1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2005年、2011年的修改、修订,建立起了符合我国防汛工作、针对性较强的行政法规。

本《条例》共八章,49条。

一、总则主要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防汛抗洪工作基本原则,政府和有关部门责任,权力与义务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立法目的:为了做好防汛抗洪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1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防汛抗洪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2条)防汛抗洪工作原则: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3条)政府和部门责任: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

(第4条)权力与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是防汛抗洪的重要力量。

(第5条)二、立法内容《条例》对防汛抗洪组织、防汛工作准备、防汛、抢险、救灾防汛经费保障及防汛奖励和处罚等方面做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释义防汛抗洪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释义防汛抗洪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释义-防汛抗洪本章是关于防汛抗洪的规定。

本章共十条,第三十八条至四十七条。

主要内容包括:防汛抗洪工作的责任制度和职责分工;防汛指挥机构的设置、组成及职责;防御洪水方案的制定和地位;汛期起止日期的确定及紧急防汛期的宣布;防汛指挥机构有关行政措施的授权;汛期内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和任务;汛期内水库等水工程设施的使用和调度;紧急防汛期内防汛指挥机构采取有关紧急措施的职权;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指挥机构启用蓄滞洪区的权限;发生洪涝灾害后,有关人民政府对救灾工作和水毁工程设施修复的职责等。

第三十八条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释义】本条是关于防汛抗洪工作的责任制度和职责分工的规定。

防汛抗洪工作是一项社会性、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涉及社会的各行各业。

因此,加强防汛抗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确保汛期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作用,确保防汛抗洪工作的顺利进行,首先应当明确防汛抗洪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责任和工作分工,这是做好防汛抗洪工作的重要保证。

根据本条规定,有关防汛抗洪责任制度,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一、实行防汛抗洪工作首长负责制,即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对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负责,在防洪过程中,负责组织、指挥和领导。

防汛抗洪工作的行政首长负责制,并不是仅适用于汛期,而是一种常年的工作制度。

具体讲,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在防汛抗洪工作中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七项:第一,负责组织制定本地区有关防洪的措施、办法。

组织做好防汛宣传和思想动员工作,增强政府、部门和广大群众的水患意识。

第二,根据流域总体规划,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广泛筹集资金,加快本地区防洪工程的建设,不断提高抵抗洪水的能力。

负责督促本地区重大清障项目的完成。

第三,负责组建本地区常设防汛办事机构,协调解决防汛抗洪经费和物资等问题,确保防汛抗洪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主要江河、重要防洪工程、城镇及居民区的防御洪水和台风的各项措施预案,包括运用蓄滞洪区,并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

度汛预案编制规定

度汛预案编制规定

ICS 备案号: 安徽省地方标准DB34中小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典型项目)度汛方案编制导则(征求意见稿)Small and medium-sized water conservancy construction(typical project) flood season Programming guidelines2014-××-××发布 2014-××-××实施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安 徽 省 水 利 厅发布目次前言.................................................................................................................................................................... I 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 (1)4度汛方案编制依据 (2)5 度汛方案编制内容 (2)5.1一般规定 (2)5.2工程进度情况 (2)5.3度汛目标 (2)5.4 度汛的工程措施 (3)5.5 度汛技术措施 (4)5.6度汛的资源准备 (4)5.7度汛的组织安排 (5)5.8与外部沟通的事项 (5)5.9度汛应急措施 (5)6 度汛方案的编制与审批 (5)7 附录 (6)前言本标准按《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与编写》GB/T 1.1-2009起草。

附录为资料性附录,提出应急预案宜包括的类型。

本规程由安徽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

本规程起草单位:安徽省水利厅基本建设处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规程主要起草人:余兵胡先林高建中叶礼宏陈惠全本规程主要审查人: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王荣喜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汪燕中小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典型项目)度汛方案编制导则1 范围本导则适用于安徽省范围内施工的中小型水库、水闸、泵站、水电站、2级(含)以下堤防,中小河流治理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度汛方案的编制。

中小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度汛方案编制导则

中小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度汛方案编制导则

中小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度汛方案编制导则1 范围本文件确立了中小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度汛方案的一般规定,并规定了中小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度汛方案的编制依据和编制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期度汛方案的编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SL 297 防汛储备物资验收标准SL 298 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编制规程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度汛方案 Flood control plan为满足度汛需求对人、财、物、措施等因素在时间和空间上进行组织、安排及明确责任的方案。

度汛工程措施 Engineering measures of flood control主体工程完成到一定的高程及具备一定功能,由工程本身进行挡水、过水、排水,以及工程本身达不到度汛要求时,对工程采取临时加固、基坑充水、临时设施防护满足度汛需求的措施。

4 一般规定度汛方案应遵循“以人为本、生命至上、依法合规、迅速有效”的原则编制,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度汛方案应由项目法人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共同编制。

度汛方案应在3月31日前完成编制;汛前项目法人根据工程度汛风险情况,组织专家对度汛方案论证。

汛前应将度汛方案报项目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方案编制前应对可利用的应急资源进行调查。

对区域防洪安全或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产生较大影响的在建水利水电工程,应单独编制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

度汛方案编制的目录见附录A。

5 编制内容工程概述5.1.1 工程概况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规模、工程等级、工程总体布置及主要建设内容;——施工期洪水标准、导(截)流方案及降排水工程;——施工区和生产区营地位置及高程等;——工程施工主要参建单位及相应的施工内容等;——工程建设进度情况。

新沂市淋头河上段治理工程超标准洪水预案(5)(1)

新沂市淋头河上段治理工程超标准洪水预案(5)(1)

新沂市淋头河上段治理工程超标准洪水预案编制:审核:批准:新沂市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处二〇二二年五月新沂市淋头河上段治理工程2022年度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1总则1.1 目的为做好新沂市淋头河上段治理工程超标准洪水的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超标准洪水可能的危害,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证新沂市淋头河上段治理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88号,2016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86号,2011年第二次修订);《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新沂市淋头河上段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报告》(送审稿);《新沂市阿湖水库超标准洪水防御预案》1.3 适用范围本方案在施工期发生超出度汛方案洪水标准时启用,适用于超标准洪水引起的灾害事件的防御。

新沂市淋头河上段治理工程河道及建筑物施工需截流,施工临时围堰型式采用均质土围堰,围堰土料的渗透系数不宜大于10-4cm/s。

为防止淋头河下游水影响河道施工,在古村桥下游桩号10+050处打筑围堰,围堰顶宽 6m(兼作施工道路),水位14.5m,水深2.5m,围堰高3.5m,顶高程为15.5m,围堰坡度为1:3。

淋头河5+680 古木河口水深2m,围堰高度3m,围堰顶宽4m,围堰坡度为1:3。

各支沟及建筑物外河侧打筑围堰,围堰顶宽4m,围堰坡度均采用1:3。

1.4 工作原则1.4.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应急处置以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或减轻超标准洪水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社会危害。

1.4.2 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在建设处的统一领导下,项目部分级、分部门负责应急救援工作。

1.4.3 信息准确、运转高效。

防汛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防汛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防汛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是为了防治洪水。

防御。

减轻洪涝灾害。

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

制定的法律。

中文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发布单位,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

修订时间,1997年8月29日。

施行时间,1998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洪水。

防御。

减轻洪涝灾害。

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

制定本法。

第二条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

统筹兼顾。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

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三条防洪工程设施建设。

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防洪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第四条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

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

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

江河。

湖泊治理以及防洪工程设施建设。

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

与流域水资源的综合开发相结合。

本法所称综合规划是指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

第五条防洪工作按照流域或者区域实行统一规划。

分级实施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

组织有关部门。

单位。

动员社会力量。

依靠科技进步。

有计划地进行江河。

湖泊治理。

采取措施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

巩固。

提高防洪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

单位。

动员社会力量。

做好防汛抗洪和洪涝灾害后的恢复与救济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蓄滞洪区予以扶持;蓄滞洪后。

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或者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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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199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6号发布根据2005年7月15日《国务院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决定》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防汛组织第三章防汛准备第四章防汛与抢险第五章善后工作第六章防汛经费第七章奖励与处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防汛抗洪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防汛抗洪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是防汛抗洪的重要力量。

第二章防汛组织第六条国务院设立国家防汛总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长江和黄河,可以设立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该江河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负责人等组成的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指挥所辖范围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流域机构。

长江和黄河的重大防汛抗洪事项须经国家防汛总指挥部批准后执行。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太湖等流域机构,设立防汛办事机构,负责协调本流域的防汛日常工作。

第七条有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部,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组成,由各级人民政府首长担任指挥。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执行上级防汛指令,制定各项防汛抗洪措施,统一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市区的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也可以设在城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所辖范围的防汛日常工作。

第八条石油、电力、邮电、铁路、公路、航运、工矿以及商业、物资等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汛期应当设立防汛机构,在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的防汛工作。

第九条河道管理机构、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和江河沿岸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加强对所辖水工程设施的管理维护,保证其安全正常运行,组织和参加防汛抗洪工作。

第十条有防汛任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以民兵为骨干的群众性防汛队伍,并责成有关部门将防汛队伍组成人员登记造册,明确各自的任务和责任。

河道管理机构和其他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可以结合平时的管理任务,组织本单位的防汛抢险队伍,作为紧急抢险的骨干力量。

第三章防汛准备第十一条有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防御洪水方案(包括对特大洪水的处置措施)。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国家防汛总指挥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后,经有管辖权的流域机构审查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后施行。

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和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制定本城市的防御洪水方案,报上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后施行。

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第十二条有防汛任务的地方,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制定洪水调度方案。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海河流域的永定河、大清河、漳卫南运河和北三河)、松花江、辽河、珠江和太湖流域的洪水调度方案,由有关流域机构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国家防汛总指挥部批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的洪水调度方案,由有关流域机构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流域防汛指挥机构批准;没有设立流域防汛指挥机构的,报国家防汛总指挥部批准。

其他江河的洪水调度方案,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洪水调度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修改洪水调度方案,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有防汛抗洪任务的企业应当根据所在流域或者地区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规定本企业的防汛抗洪措施,在征得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监督实施。

第十四条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程规划设计、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以及工程实际状况,在兴利服从防洪,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制定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

经国家防汛总指挥部认定的对防汛抗洪关系重大的水电站,其防洪库容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须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

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批准后,由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部门负责执行。

有防凌任务的江河,其上游水库在凌汛期间的下泄水量,必须征得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的同意,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五条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在汛前对各类防洪设施组织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对所管辖的防洪工程设施进行汛前检查后,必须将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和处理措施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照该防汛指挥部的要求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关于河道清障和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的改建或者拆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蓄滞洪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和市、县,制定所管辖的蓄滞洪区的安全与建设规划,并予实施。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对所管辖的蓄滞洪区的通信、预报警报、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设施,以及紧急撤离和救生的准备工作进行汛前检查,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山洪、泥石流易发地区,当地有关部门应当指定预防监测员及时监测。

雨季到来之前,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对险情征兆明显的地区,应当及时把群众撤离险区。

风暴潮易发地区,当地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库、海堤、闸坝、高压电线等设施和房屋的安全检查,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地区之间在防汛抗洪方面发生的水事纠纷,由发生纠纷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

前款所指人民政府或者部门在处理防汛抗洪方面的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紧急处置措施,有关当事各方必须服从并贯彻执行。

第二十条有防汛任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和完善江河堤防、水库、蓄滞洪区等防洪设施,以及该地区的防汛通信、预报警报系统。

第二十一条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汛抢险物资,由商业、供销、物资部门代储的,可以支付适当的保管费。

受洪水威胁的单位和群众应当储备一定的防汛抢险物料。

防汛抢险所需的主要物资,由计划主管部门在年度计划中予以安排。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汛前应当向有关单位和当地驻军介绍防御洪水方案,组织交流防汛抢险经验。

有关方面汛期应当及时通报水情。

第四章防汛与抢险第二十三条省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根据当地的洪水规律,规定汛期起止日期。

当江河、湖泊、水库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时,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情况紧急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

第二十四条防汛期内,各级防汛指挥部必须有负责人主持工作。

有关责任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及时掌握汛情,并按照防御洪水方案和汛期调度运用计划进行调度。

第二十五条在汛期,水利、电力、气象、海洋、农林等部门的水文站、雨量站,必须及时准确地向各级防汛指挥部提供实时水文信息;气象部门必须及时向各级防汛指挥部提供有关天气预报和实时气象信息;水文部门必须及时向各级防汛指挥部提供有关水文预报;海洋部门必须及时向沿海地区防汛指挥部提供风暴潮预报。

第二十六条在汛期,河道、水库、闸坝、水运设施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执行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时,必须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或者监督。

在汛期,以发电为主的水库,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以及洪水调度运用必须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二十七条在汛期,河道、水库、水电站、闸坝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对水工程进行巡查,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防汛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水工程设施出现险情,应当立即向防汛指挥部和水工程管理单位报告。

第二十八条在汛期,公路、铁路、航运、民航等部门应当及时运送防汛抢险人员和物资;电力部门应当保证防汛用电。

第二十九条在汛期,电力调度通信设施必须服从防汛工作需要;邮电部门必须保证汛情和防汛指令的及时、准确传递,电视、广播、公路、铁路、航运、民航、公安、林业、石油等部门应当运用本部门的通信工具优先为防汛抗洪服务。

电视、广播、新闻单位应当根据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提供的汛情,及时向公众发布防汛信息。

第三十条在紧急防汛期,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必须由人民政府负责人主持工作,组织动员本地区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洪抢险。

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听从指挥,承担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分配的抗洪抢险任务。

第三十一条在紧急防汛期,公安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的要求,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必要时须由有关部门依法实行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第三十二条在紧急防汛期,为了防汛抢险需要,防汛指挥部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因抢险需要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

前款所指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事后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

第三十三条当河道水位或者流量达到规定的分洪、滞洪标准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有权根据经批准的分洪、滞洪方案,采取分洪、滞洪措施。

采取上述措施对毗邻地区有危害的,须经有管辖权的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事先通知有关地区。

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

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第三十四条当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并做好生活安排。

第三十五条按照水的天然流势或者防洪、排涝工程的设计标准,或者经批准的运行方案下泄的洪水,下游地区不得设障阻水或者缩小河道的过水能力;上游地区不得擅自增大下泄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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