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超限分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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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超限分级管理制度-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

盂县恒泰皇后煤业有限公司瓦斯超限分级管理制度

盂恒皇煤字[2014]36号

瓦斯超限分级管理制度

为了贯彻矿井瓦斯综合治理理念,切实做好瓦斯防治工作,坚持“瓦斯超限就是事故,是事故就必须追查”的原则,做到明确责任,超前防范,分级追究,强化考核,杜绝瓦斯事故的发生,特制订《皇后煤业瓦斯超限分级管理制度》。

一、瓦斯治理管理职责划分

(一)矿长是瓦斯治理业务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者,总工程师做好瓦斯治理技术管理工作,通风助理及时汇报和解决瓦斯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并负责监督检查瓦斯治理技术现场贯彻落实情况。

(二)通风部正职及主要负责人是通风部管理范围内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协助通风助理做好瓦斯治理技术和现场管理工作。

(三)安监部正职对瓦斯治理技术措施和标准的监督落实负责,做好瓦斯治理的现场监督工作。

(四)调度室正职对瓦斯治理措施施工和组织落实负责,按瓦斯治理要求组织生产,做好瓦斯治理措施的组织协调落实。

(五)各业务部室正职对分管范围内的瓦斯治理工作负直接责任,按瓦斯治理要求做好分管业务工作。

(六)各部、队正职对瓦斯治理技术措施的贯彻学习、落实执行情况负直接责任,按瓦斯治理措施要求组织生产。

二、瓦斯超限事故汇报及处置

(一)井下作业地点发生瓦斯超限,必须立即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和按程序进行汇报,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存档备查。

(二)瓦斯检查员、安全检查员、班组长等发现瓦斯超限后,应立即查明原因,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汇报矿调度室。

(三)监测值班人员发现瓦斯超限后,立即汇报矿调度室。由矿调度室立即组织处理和汇报。

(四)矿调度室接到瓦斯超限汇报后,必须立即向值班领导、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通风助理等汇报情

况,并通知通风部、安监部等相关部室、队组负责人。同时向公司总调度室汇报。

(五)矿领导接到瓦斯超限汇报后,要立即组织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及时处理,保证安全。

(六)需要排放瓦斯时,必须制订专项措施,明确撤人、停电范围,分级管理,指定专人现场组织,做到安全排放。

三、瓦斯超限事故分级追查分析原则

坚持瓦斯超限就是事故,是事故就必须追查的原则,追查分析到位,加强瓦斯治理工作。瓦斯超限事故为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0.8%,矿井总回风巷、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浓度超过0.7%或其它地点瓦斯浓度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的。凡发生瓦斯超限事故时,按分级原则组织追查分析,找出超限原因,查明超限事故的责任者和责任单位,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并制订消除超限的措施,并将分析结果形成报告,存档备查。

对于瓦斯超限事故划分为三个等级,分别为一级事故、二级事故和三级事故。

(一)一级事故:

瓦斯浓度大于3.0%(含3%),时间超过3min的。

发生一级事故时,矿井必须立即停止生产,汇报县、市煤炭工业局及上级公司,由市煤炭工业局主持,县煤炭工业局参与,进行瓦斯超限事故追查分析。矿井组织矿领导、各部室负责人及相关队组负责人、现场相关人员参加追查分析会。

(二)二级事故:

1.瓦斯浓度在

2.0%-

3.0%(含1.0%),时间超过3min 的。

2.瓦斯浓度大于

3.0%(含3%),时间不超过3min的。

发生二级事故时,矿井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由县煤炭工业局主持,矿长、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通风部长及副科长、安监部科长、通风队长及副队长参加,组织相关部、队负责人、现场相关人员参加,进行瓦斯超限事故追查分析。

(三)三级事故:

1.瓦斯浓度在0.8%-1.0%(含0.8%)的(不包括打长钻、冲孔、扩孔等防突措施施工期间)。

2.瓦斯浓度在1.0%-2.0%(含1.0%),时间不超过

3min的。

发生三级事故时,由矿长、矿总工程师主持,通风部长及副部长、安监部长、通风队长及副队长参加,组织相

关部、队负责人、现场相关人员参加,进行瓦斯超限事故追查分析。追查分析结果存档备查。

四、瓦斯超限事故追查分析要求

(一)瓦斯超限事故追查分析内容包括:事故经过、事故地点的瓦斯监测曲线图、事故原因分析、事故定性、事故的责任划分及处理结果、防范措施及经验总结等。

(二)在采掘作业期间造成的瓦斯超限必须进行瓦斯超限追查分析,瓦斯超限影响到同一风流内的瓦斯传感器的,按一次超限计算。

(三)对甲烷传感器故障报警、超限也必须进行追查分析。当月内甲烷传感器超限次数不得超过1次。

(四)有计划停风的或采取瓦斯治理措施期间,要有瓦斯超限应急预案,但作业期间瓦斯浓度不得超过预案规定。

对于停风期间瓦斯浓度超限的,也由通风部组织进行分析,并填表备案。根据分析结果无责任的,可不进行处理。

(五)凡每月回风流瓦斯浓度超过0.8%或(形成首采面后)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浓度超过1.2%累计2次的,矿井立即停产整顿,由公司组织验收后方可恢复生产。

(六)采取瓦斯治理措施期间,如打钻、扩孔、冲孔时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2%,回风流及上隅角采取措施期间瓦

斯浓度不得超过0.8%,时间不得超过3min。如超过以上规定必须按事故分级追查分析原则进行处理。

(七)如遇非人力能掌控的原因造成的瓦斯超限,必须制订瓦斯超限应急预案,分析超限原因,制订相应的防范措施。如有必要时,可与科研院校合作研究防治瓦斯措施。

五、瓦斯超限处罚

(一)矿井月度瓦斯治理目标:采掘作业期间瓦斯浓度在0.8-1.0%(含0.8%)不超过1次。

(二)未实现瓦斯治理目标,取消当月的瓦斯管理奖励,并每次对通风部长、安监部长各罚款500元,通风部部长、通风部副长各罚款300元。

对于发生瓦斯超限事故的责任单位(对于监测故障引起瓦斯超限的不得超过1次,超过的均按瓦斯超限三级事故处理),取消当月的瓦斯管理奖励,并对责任部、队负责人罚款1000元,同一部、队当月连续发生瓦斯超限事故的,翻倍进行处罚。

(三)对业务管理单位处理规定如下:

1.矿井发生以下情况的,通风部长必须在矿生产计划会上做书面检查,并由总工程师进行约谈,扣除当季度的瓦斯管理奖励,并给予通风部长、安监部长、记大过处分。

(1)当月发生瓦斯超限二级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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