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权与排放权的价格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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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引言
2009 年 12 月 7 日—18 日在丹麦哥本哈根召开的联合 国气候变化大会,有 192 个国家的首脑和环境部长参加, 试图就未来应对气候变化的全球行动签署新的协议。媒体 甚至称其为“拯救人类的最后一次机会”的会议。作为解决 气候问题、实现减排的机制之一,排放贸易(emission trading) 再次吸引了众多关注的目光。
总之,随着排污(放)权的发放、交易的急剧增加、排放 与金融结合后衍生品的出现,有两个问题值得探讨:①对 排污权进行估价;②运用 3 种基本方法对其进行估价时应 注意的问题。
1 排污权估价
一般认为排污权在会计科目上应归于“长期待摊费用” 项,但也有人认为排污权属于所有者权益。笔者认为这种认 识的分歧点,完全在于视角的不同。对排污企业来说,购买 排污权是企业在筹建期间(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内发生的 一种开办费,在排污权存续的时期内(一般是大于 1 年期的 5 年或 10 年),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 期摊销,借记“管理费用(开办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 科目。这样在核算利润与计税时对企业主也有一定好处。
另一方面,和土地资源类似,纯净原始的大气环境和 水环境是一个存在“总量限制”(CAP)的物品,必然是稀缺 的,且具备生产要素的特点。生态价值完全可以通过排放 权价值或生态修复权(也就是对原始生态环境的改变程度) 来衡量其边际改变值。对排污实行收费或收取环境税的呼 声越来越高。从排污权交易到更宽泛的排放权交易,从碳 关税引起的贸易战到碳捕获与封存技术应用带来的巨额投 资,甚至被视为国家战略的碳政治,排污(放)权总的交易价 值和资产价值极有可能是急剧增加的,也许在不久的将来, 每一个生产或服务企业都将被收取排放税或碳税,每一件 商品的价值中都包含排放权价值。
2 3 种基本估价方法的应用
无形资产评估一般应用 3 种基本估价方法,分别是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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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进步与对策
2010 年
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其原理和公式不予赘述。本节主 要探讨排污权估价的特殊性和目前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2.1 市场比较法
按照“国际评估准则 1”和“国际评估准则 2”对市场价值 的定义,“自愿买方与自愿卖方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的市 场营销之后,所达成的公平交易中某项资产应当进行交易 的价值的估计数额,当事人双方应当各自精明、谨慎行事, 不受任何强迫压制”[12]。根据这一定义,利用市场比较法 的前提条件是自由和公平的交易。但据笔者对华中某产权 交易中心的调查,行政机构在整个排污权交易中处于核心 地位且是直接的参与者,导致排污权交易市场化程度很低。 具体表现在:
以排污权为关键词,中国知网 2003—2009 年共有 48 篇文献,一般对排污权交易持肯定态度。总体来说,国内 在排污权初始分配、拍卖、初始定价、交易制度的理论研 究 和 实 践 较 多 [ 5-6] 。 如 果 用 “排 污 权 价 格 ”和 “排 污 权 定 价 ” 做关键词搜索,文献较少(各 16 篇),发表时间集中在最近 3 年。用“排污权抵押”、“排污权+价格评估”和“排污权+估
摘 要:论证了排污权估价的必要性,研究表明排污权可以视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在市场化条件下,对排 污权进行专业估价、评估其公允价值是存在市场需求的,有利于撮合交易和改善行政管理;开展排放权衍 生品交易呼唤专业估价师与经纪人的出现。研究认为当前排污权估价不宜采用市场比较法,运用成本法相 对较稳妥,收益法在排污收费制度取消或排放税率确认之后才能适用。 关键词:排污权;价格评估;排放交易 DOI:10.3969/j.issn.1001-7348.2010.22.037 中图分类号:X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348(2010)22–0156–04
收稿日期:2010–08–15 作者简介:张齐武(1976–),男,湖北武汉人,华中农业大学土地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土地资源管理。
第 22 期
张齐武,徐燕雯:排污权与排放权的价格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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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搜索,尚无中文论文发表。但国内排污权估价的实践已 经广泛开展了,例如浙江嘉兴银行已经对排污达标企业发 放了多笔排污权抵押贷款,借款人以有偿取得的排污权为 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获得贷款。该行根据对借款人申报和 核准登记的排污权价值进行授信[7]。在嘉兴银行这个案例 里,贷款人认为排污权价格是只增不减的或起码是不会贬 值的,在得到当地环保部门的信用担保下,银行的短期风 险是可控的。问题是,如果是长期贷款或其更复杂的衍生 产品,银行该如何评估排污权这种特殊的资产呢?
排放贸易是指以排污权或排放权为标的所进行的市场 交易。由于二氧化碳是温室气体的主要成分,且其它气体 也可以换算为二氧化碳排放当量,因此一般将京都框架下 的排放贸易也称碳交易。可交易排放权一般对应英文 Tradable Emission Permits , 排 污 权 对 应 为 Pollution-Discharge Right,也可以称为污染物排放权。国内 正在推行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市场化交易模式,其“主要污 染物”是指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主要污染物——化学 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
笔者认为,随着监测技术的提高和民众对环保诉求的 加大,可以预见未来所有排污企业都将纳入环保部门的监 测和控制范围,排污权交易范围是逐渐放大的。如果再扩 展到温室气体排放权,则其价值量就不可小视。欧盟碳交 易目前约为每年 920 亿欧元。根据世界银行的数据,碳市 场 2008 年成交总额据报为 1 263.45 亿美元;预计 2012 年 将达到 1 500 亿美元,有望超过石油市场成为世界第一大市 场。鉴于排污权价格的快速增长和交易日趋活跃,新的金 融衍生产品(如碳期货)的设立,使得其价格不能通过简单的 比较计算便可以得知。可以认为在市场化条件下,对排污 权进行专业估价、评估其公允价值是存在市场需求的;如 果有独立的具有公信力的机构和专业人士对排污(放)权进 行估价,有利于撮合交易。在公共管理上,在加强现有的 总量控制职能之外,对制定财政税收政策和引导产业发展 也可以提供价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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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种排污权和现金、存货有明显的不同,它具有 无形资产的某些特性:①排污权不具有实物形态,仅表现 为某种权利;②排污权具有可识别性,它可以从企业中分 离出来,并单独用于出售或转让,但这种分离有很大的局 限性,例如湖北省和浙江省的交易规定就不允许排污权跨 行业交易,也就是说只能在同一行业内的企业间转让;③ 排污权的价值产生于法定的权利,例如《武汉市排污权有 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经许可拥有的排 污权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侵害和剥夺;④不属于货币性资产,交易审批复杂, 不容易变现,为企业带来经济收益并不确定。
期危害,对排放地的直接影响更明显。 胡妍斌基于上海市排污权交易的研究,发现实践中存在
着总量控制范围过小、市场化程度较低等问题。据笔者调查, 这些现象目前还普遍存在,尤其是在国内排污权申购和征收 排污费两种管理措施并存的情况下,排污权价格较低,中西 部省份的价格甚至只有发达省份的 1/2 到 1/5。吴亚琼用博弈 论分析方法对总量控制下排污权交易开展了研究。陈德湖[1] 通过文献研究,认为排污权是由管制者对环境的所有权而派 生出的一种他物权,拥有了排污权就等于拥有了一定量的使 用环境净化能力的权利。
作为无形资产的排污权评估,柴强认为不是所有的资 产都需要专业估价,只有同时具有“独一无二”和“价值量大” 两个特性的资产才真正需要专业估价[8]。目前受到国内交 易规模的限制,排污权的总价值不算高。根据“十一五”计 划,到 2010 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比 2005 年减少 10%。二氧化硫排放量削减 10%的总量控制目标为 2 294.4 万 t,实际分配给各省 2 246.7 万 t,国家预留 47.7 万 t,用 于排污权有偿分配和交易试点工作[9]。国家 2010 年的减排 目标是,二氧化硫排放量力争比 2009 年再削减 40 万 t [10]。 如果按照二氧化硫目前国内成交价格区间 1 600~50 000 元/t 计(假定其它因素不变),国家预留部分总价值为 7.63~238.5 亿元,总量全部进入交易其价值约为 367~11 470 亿元。如 果按中国 2009 年 GDP33.53 万亿元计,最多占到 3.4%。 另一个可类比的数字是,2009 年同期全国累计征收排污 费 1 479.5 亿元,缴纳排污费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已近 50 万个[11]。如果把 1 479.5 亿元视为一级市场上政府每 年可出让的全部排污权价值(假设取消排污收费代之以排污 权拍卖),则平均到每个单位约为 30 万元。这和 2009 年全国 土地出让金收入接近 16 000 亿元比起来,如果考虑到土地出 让金一般是 40—70 年的租期,其总价值是超过建设用地的。
(1)根据目前出台的有关政策,排污权是强制排污单位 达到环保标准而采取的一种行政管制手段,并不是自愿的 行为。政府对环保的关注,在市场上演化为垄断势力,使 得排污权的供需量行政化。例如中部某省会城市制定的《排 污权交易暂行办法》规定,其市场主体(含新建、改建、扩 建)新增的排污权也就是环保部门核定的污染物达标排污 量,排污企业想多买储备是不被批准的,因而根本不存在 套利空间。其它企业或市场主体更不可能从市场上购得排 污权指标。换句话说,市场需求量是行政核定的。在市场 供给量方面,一是有严格的排污总量控制和减排要求,政 府部门(或其授权的储备交易机构)目前也只能从对中小不 达标企业的“关停并转”中收集机动指标,还无法“创造”或大 规模“收购”排污权;二是由于普遍技术水平较低和缺乏环 保资金,国内大部分企业排污都处于超标运行状态,排放 权的供应严重不足[13]。中部某省 2009 年交易的 2 454t 排 污权没有 1t 是通过减排得到的。
第 27 卷 第 22 期 2010 年 11 月
科 技 进 步 与 对 策 Science & Technology Progress and Policy
Vol.27 No.22 Nov. 2010
排污权与排放权的价格评估
张齐武 1,徐燕雯 2
(1.华中农业大学 土地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0;2.江汉大学 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56)
从静态的资产负债表上看,把排污权看作所有者权益, 可以归为资产项。所谓资产指经济主体拥有或控制的、能 以货币计量的、能够给经济主体带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 显然,排污权属于国家(或其环保部门)或排污单位所有,并 可以用货币来衡量。显然,把排污权归属于资产是有前提 条件的,如果将排污权理解为政府颁发的排污许可证,只 存在所谓的“一级市场”,其发放和收回取决于刚性的环保 法规和行政许可,那么其价格波动并不能起到配置资源的 作用。同样如果没有物权法之类的基本法对其产权进行界 定和保护,有关当局可以随意决定排污权的设立和发放额 度,那么排污权也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所以,存在明晰 的产权和市场并可以自由交易时,排污权确实可以带来价 值。比如购买时有出让价格,收回时有补偿价格,卖出时 有转让价格。进一步讲,排放权或生态修复权都可以作为 资产来看待。
一般来说,排污权研究近似于排放权的研究。就交易 标的而言,排放权比排污权的内涵更广泛,它可以涵盖排 放污染物。就具体品种而言,SO2 的排污权也可以理解为 SO2 的排放权。排污权是排放权的一个特例。从交易规则来 说,两者的市场交易主体目前有显著差异,排放贸易主要 在《京都议定书》缔约国之间进行,而排污权就小得多, 甚至国内每个省、市都有自己的排污权交易。从对环境的 污染程度来看,温室气体的危害体现为全球大气浓度的变 化对气候的长期影响。而高 COD 的污水和 SO2 对人体健康 和大部分生物生长有负面效应,属于环保部门严格控制的 排放品种,其对环境和气候的影响既有短期危害,也有长
在排污权价格方面,沈满洪、赵丽秋[2]通过文献研究 论证了在不完全竞争市场条件下,排污权价格受到初始分 配方式、交易成本、市场势力、经济增长、预期、环保意 识等因素的影响。该文还提出由于环保技术的激励作用, 排污权价格在长期来看有下降趋势。目前国内实际成交价 格尚未表现出上述规律,例如根据湖北省的统计,总体价 格一直是上升的。江苏省的初始价格因为 2008 年金融危机 开始下调,价格已经从 2 600 元下降到约 1 300 元[3],但这 种价格下降显然不是技术引进带来的。孙卫,李寿德等[4] 应用实物期权理论,给出了排污权期权价值解析表达式, 提出当排污权的期权价格高于当前市场价格时,厂商会购 买排污权。至于如何评估期权价格,论文没有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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