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工作规范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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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烟草专卖管理工作总结

2024年烟草专卖管理工作总结

2024年烟草专卖管理工作总结烟草专卖管理工作总结1新世纪之初,是烟草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时期。

随着经济、法律制度日益国际化,维护《烟草专卖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是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部门的首要职责。

烟草行业发展的历史证明,专卖管理是烟草生产、经营的基础和保障,是行业的灵魂、柱石、生命线。

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好新形势下的专卖管理,审时度势,果断决策,对推动行业发展意义深远。

天津市区第二烟草专卖局管理辖区涉及市内河东、河北两个行政区。

管理区域大,而且经济状况与市内其它四个区相比较落后。

由于历史上的原因,这两个行政区中从事卷烟零售经营户、非法倒烟大户与全市其它行政区比较,户数多、规模大。

降价销售、乱渠道进货、违规和非法经营现象严重,造成零售市场混乱,“三种烟”销售屡禁不止,暴力抗拒烟草专卖管理执法行为时有发生。

说的严重一点,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形成了不法烟贩比较集中的地区。

针对本辖区的具体情况,区局领导班子经过调查研究,把工作重点放在加大辖区清理整顿卷烟市场秩序上。

全局专卖稽查队伍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对辖区重点地区进行拉网式的清理,并主动争取地方政府和兄弟执法单位的支持、配合,敢于碰硬,不留死角。

通过半年多的艰苦工作,市场秩序明显好转,有效地遏制了“三种烟”的滋生和蔓延,持证率、市场占有率明显提高。

总结前段工作,有以下几点体会:一、强化专卖管理,领导重视、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是前提执法行为要通过执法人员去体现。

执法人员首先要知法、懂法,要真正懂得强化烟草专卖管理是烟草行业规范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和基础,是行业的灵魂、柱石和生命线。

使每一个执法人员明确认识面临的形势、肩负的责任,把维护国家利益和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视为天职。

区局领导在充实执法队伍的同时,组织必要的培训,明确必要的岗位责任,并结合网络建设,把执法活动与网建工作同步延伸。

区局领导班子每周听取一次专卖工作汇报,每月定期召开一次有关科室参加的专题会,总结前期工作,部署下一步专卖工作重点,形成全员关心专卖,把专卖管理工作真正变成经济运行的全过程。

中国烟草总公司河南省公司_企业报告(业主版)

中国烟草总公司河南省公司_企业报告(业主版)

目录
企业基本信息 .................................................................................................................................1 一、采购需求 .................................................................................................................................1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2
中国烟草总公司河南省公司河南 厦门海晟融创信息 智慧烟叶信息化平台项目中标结 技术有限公司 果公告
TOP3
中国烟草总公司河南省公司河南 烟草全国统一卷烟营销管理平台 省级营销子系统建设项目中标结 果公告
浪潮软件股份有限 公司
TOP4
中国烟草总公司河南省公司企业 中移系统集成有限 门户及移动办公平台项目中标结 公司 果公告
(2)运行维护服务(7)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1
中国烟草总公司河南省公司 2022-2025 年度信息系统运维服 务(六标段:生产经营决策等应 用系统运维)中标结果公告
பைடு நூலகம்
中科朗智(北京)科 技有限公司
TOP2
中国烟草总公司河南省公司 厦门海晟融创信息 2022-2025 年度信息系统运维服 技术有限公司 务
一、采购需求
1.1 总体指标
近 1 年(2022-09~2023-08):

河南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

河南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

河南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河南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促进行业自律,保障行业持续平稳健康协调发展,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实施意见》(国烟专〔2005〕377号),结合我省烟草行业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坚持依法管理监督原则。

各级烟草专卖局应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三条坚持全员管理监督原则。

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实施,既要充分发挥专卖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也要有效发挥计划、法规、财务、审计、纪检监察、整规办等部门管理监督的合力,形成全员参与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坚持全程管理监督原则。

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必须对行业内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行为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专卖管理监督。

第五条坚持属地管理监督原则。

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对属地内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实行责任制,特殊情况可由上级烟草专卖局指定管辖。

第六条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必须保护和服务合法的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行为。

第七条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主体是全省各级烟草专卖局。

第八条从事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工作人员应具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必须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九条行业内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必须加强自律,严格遵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并自觉接受专卖管理监督。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

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及时处理,并保护举报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烟草专卖局、行业内企业。

第二章管理监督的机构和职责第十二条各级烟草专卖局全面负责本辖区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各级烟草专卖局的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

香烟经营规章制度模板范本

香烟经营规章制度模板范本

香烟经营规章制度模板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香烟经营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保障消费者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下属分支机构的香烟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内容包括经营范围、营业规范、产品管控、员工管理、安全与保障等方面。

第四条本规章制度由本公司总部统一制定,各分支机构需严格执行,如有违反,将追究责任。

第五条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总部所有。

第二章经营范围第六条本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零售和批发香烟产品,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开展业务。

第七条香烟产品的来源必须合法,严禁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第八条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香烟产品,应加强对购买者身份的核查。

第三章营业规范第九条所有经营香烟的零售点必须持有合法的营业执照。

第十条零售点必须保持整洁,不得在店内吸烟,保持店内空气清新。

第十一条零售点应件按照规定摆放招牌、价格标签,明码标价。

第十二条所有员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了解香烟产品知识,做到熟悉产品品牌、价格和特点。

第四章产品管控第十三条所有香烟产品必须按照生产日期和销售期限进行管理,严格控制库存周期。

第十四条应定期对库存进行清点,确保产品的真实性和数量、质量的安全。

第十五条对于激励销售行为,应当遵守市场规则和政策,不得诱导消费者购买。

第五章员工管理第十六条本公司对员工进行应有的培训,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员工禁止在工作时间吸烟,不得向消费者推销烟草制品。

第十八条严禁员工收受供应商的回扣和利益,维护本公司的形象和利益。

第十九条本公司建立健全员工奖惩制度,激励先进,惩罚不良行为。

第六章安全与保障第二十条应严格遵守相关安全和卫生规定,确保店内环境干净整洁,避免发生火灾等事故。

第二十一条本公司要对员工购买烟草制品的行为进行严格管理,不得超过规定数量。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第二十二条本公司设立专门部门对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烟草专卖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文书规范

烟草专卖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文书规范

XX市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文书规范第一条为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行政许可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的文书适用于本市烟草专卖零售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变更、延续、撤销、注销、听证等行政许可活动。

第三条本规范规定的各类文书格式由市局根据省局规定统一制定。

文书类型包括电子文书和纸质文书两种。

第四条制作的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要求。

第五条文书应使用蓝色或黑色的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书面清洁。

因书写错误需要对文书进行修改的,修改人应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并签名或盖章。

第六条行政许可专用章适用于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行政许可征求意见书、行政许可公示材料、陈述申辩通知书、听证通知书、听证公告、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事先告知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等。

第七条向申请人颁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当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

第八条文书中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名称应填写全称。

文书本身设定文号的,应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文号的形式为:地区简称+烟专+许可性质+(年份)+序号,如:宁烟专许受(2009)1号。

第九条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是在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当场或者接收材料后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所出具的文书。

应在法定期限内一次告知,应告知申请人补正的理由和依据、补正的内容、补正的期限,并由申请人在本通知书存根联上签字。

第十条申请材料接收凭证,是在接收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时所出具的文书。

香烟经营规章制度模板范文

香烟经营规章制度模板范文

香烟经营规章制度模板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为了规范香烟经营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从事香烟经营的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包括批发和零售业务。

第三条香烟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遵守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确保香烟销售安全、卫生。

第四条香烟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地的实际情况,合理制定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提高经营效益。

第五条香烟经营者应当定期对本规章制度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规章制度的执行有效。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六条香烟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香烟经营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的,不得从事香烟经营活动。

第七条香烟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的要求,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按规定缴纳费用。

第八条香烟经营者应当保持许可证的完整性,不得涂改、转借、转让或者伪造许可证。

第九条香烟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规定,确保经营场所符合卫生、安全要求。

第十条香烟经营者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相关经营信息,确保经营活动的合法、稳定。

第三章经营行为第十一条香烟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合法采购、销售香烟,禁止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第十二条香烟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库存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采购、入库、销售等流程,确保库存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十三条香烟经营者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确保消费者能够得到满意的服务。

第十四条香烟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税收义务,及时足额缴纳税款,不得逃避税收监管。

第十五条香烟经营者应当公布价格信息,不得串通、哄抬价格,不得实施价格歧视。

第十六条香烟经营者应当加强对风险防范意识,防范火灾、盗窃、抢劫等安全事件的发生,确保经营场所的人员和财产安全。

第四章经营管理第十七条香烟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组织架构、职责权限和工作流程,确保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和控制。

第十八条香烟经营者应当进行定期的库存盘点,保证库存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1997年4月4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3月3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草专卖管理,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专卖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含雪茄烟,下同)、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其中,卷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运输、储存、进出口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一)宣传贯彻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的具体措施;(二)对本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运输、储存、进出口及烟草专卖品市场进行管理和监督;(三)按照管理权限审核、发放并管理各种烟草专卖证件;(四)监督检查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案件;(五)承办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烟草专卖管理方面的工作。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烟草专卖特派员的职责,由设立单位根据前款规定确定。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草专卖工作的领导、监督和管理,进行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

公安、工商、技术监督、物价、海关、交通、铁路、邮电、民航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并协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第七条对贯彻执行本条例成绩突出及检举、协助查处违反本条例的案件有功的,由人民政府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烟草种植和烟叶收购第八条烟草种植应当因地制宜,推行品种优良化、布局区域化和管理规范化。

切实做好专卖管理、法规体改、整顿规范工作-为“卷烟上水平”提供有力保障

切实做好专卖管理、法规体改、整顿规范工作-为“卷烟上水平”提供有力保障

烟草专卖局长、公司总经理座谈会文件之五切实做好专卖管理、法规体改、整顿规范工作,为“卷烟上水平”提供有力保障同志们:根据会议安排,现就专卖管理、法规体改、整顿规范等工作贯彻落实全国烟草工作会议精神情况,讲两点意见。

一、上半年主要工作情况(一)切实加强专卖管理工作。

1、有效发挥打假长效机制作用,毫不放松抓好打假工作。

国家局加强对重点地区打假工作的协调、督导,多次派人到重点地区督导打假工作.福建省局加强对云霄地区打假工作组织领导,在公安部门强有力配合下,查办一批重大案件,使制假规模持续萎缩,卷烟打假取得显著成效。

广东省局在巩固打假成果基础上密切关注制假转移动向,坚持露头就打,有效打击了转移扩散的制假活动。

河南省局继续坚持开展卷烟打假专项整治活动,扼制了制假转移。

其他地区密切关注制假转移动向,打掉了一批制假转移窝点,源头打假取得重大成果。

各级烟草专卖局认真落实“每个地市级局打掉1—2个较大规模制售假烟网络”要求,成功破获北京市“1。

09"、天津市“1.11”、上海市“2。

23"和“1.09”、河北省“1。

09"、浙江宁波“3。

07”、四川宜宾“7.08”、陕西渭南“12。

16”、京冀“5.05”、广东“粤铁一号”、辽宁鞍山“12。

03”等一批重大销售假烟网络案件.1—6月份,全国共破获符合国家局标准的售假网络案件345个,同比增长17%;成功破获“2。

24”利用互联网销售假、私烟重大网络案件,涉及20多个省市,上下线涉案人员百余人。

目前,司法机关已刑事拘留41人,逮捕22人,涉案金额近5000万元。

这是自国家局开展互联网涉烟监管工作以来,查获的涉案地域最广、人员最多、金额最大、案情最为复杂的案件。

各级烟草专卖局按照“端窝点、断源头、破网络、抓主犯”打假工作方针,保持高压态势,不断完善联合打假机制,有力打击和有效遏制了制售假烟违法犯罪活动,实现了巩固成果、严防反弹的目标。

1—6月份,共查处案值5万元以上制售假烟案件2203起,捣毁制假窝点104个,缴获制假烟机267台、烟丝烟叶4346吨,查获假烟19.7万件,涉案金额11。

烟站管理规章制度范本最新

烟站管理规章制度范本最新

烟站管理规章制度范本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烟站管理,提升服务质量,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烟站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各类烟站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烟站范围内执行。

第三条烟站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合规运营,保证服务质量,加强安全管理,严防事故发生。

第四条烟站管理单位要充分尊重顾客权益,提供优质服务,确保工作人员遵守规章制度,不得违背有关规定。

第五条烟站管理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标准,确保烟站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章烟站管理第六条烟站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管理监督。

第七条烟站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明确各项工作流程和标准操作规范。

第八条烟站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服务质量和责任意识。

第九条烟站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烟站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条烟站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遵守相关规定,不得私自调换经营品牌。

第三章烟站服务第十一条烟站工作人员应当向顾客提供准确信息,耐心回答疑问,确保服务周到到位。

第十二条烟站工作人员应当熟悉烟站设备操作使用方法,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烟站工作人员应当维护烟站秩序,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有违反规章行为。

第十四条烟站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禁止吸烟规定,不得在烟站范围内吸烟。

第十五条烟站工作人员应当保留烟站工作记录,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随意泄露信息。

第四章烟站安全第十六条烟站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七条烟站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完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烟站安全。

第十八条烟站工作人员应当加强安全意识,严守岗位纪律,不得违规操作。

第十九条烟站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确保烟站安全。

第二十条烟站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检查,确保烟站安全。

第五章烟站执法第二十一条烟站管理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擅自变化烟站用途。

第二十二条烟站管理单位应当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执法检查,依法处理相关问题。

河南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工作规范范文

河南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工作规范范文

河南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行为,提高行政许可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县级烟草专卖局是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办理机关,申请人所在地未设立县级烟草专卖局的,由当地市级烟草专卖局负责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审批、发放和管理。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办理机关以下简称发证机关。

第三条发证机关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适用本工作规范。

第四条发证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发证机关应当设立办证大厅或根据当地政府要求进入行政服务大厅(以下统称“办证大厅”),统一负责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受理和审查。

发证机关要指定专人(以下简称经办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第六条本规范所称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

其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人为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的申请人为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类型包括新办申请、延续申请、变更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补办申请。

其中新办申请、延续申请、变更申请为许可类事项的申请;其他申请为管理类事项的申请。

第七条发证机关要在办证大厅向申请人提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表格式文本。

申请人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的,发证机关经办人员应当告知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或者代为填写申请书,并经申请人确认。

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发证机关经办人员应当将其转换为格式文本并经申请人确认。

第八条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书面决定。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发证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出具《延长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审批期限决定书》,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143工作手册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143工作手册

第一部分:介绍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1. 什么是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是指国家烟草专卖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颁发的,允许具有一定条件和资格的单位和个人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合法证件。

2.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重要性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是经营烟草产品零售业务的必备证件,具有合法、合规经营的重要意义。

持证经营不仅能够规范市场秩序,保障用户合法权益,还有利于税收征管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

3. 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程序申请人需携带相关材料到当地烟草专卖管理部门进行申请,经审核合格后颁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二部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后续监管1.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年,持证者需在有效期届满前进行续期。

2.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续期程序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续期程序需要持证者提前60天向原发证机关递交续期申请,并提交相关的经营业绩和营业情况,经审核合格后颁发新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3.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监管措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监管主要包括对经营场所、销售行为、产品真实性等方面的检查和监督,确保持证者依法合规经营。

第三部分:143工作手册的具体内容1. 143工作手册的制定背景143工作手册是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手册》,是为了规范和指导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后续监督管理工作而制定的文件。

2. 143工作手册的具体内容-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和续期程序的具体规定-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监管措施和监督要求的详细说明- 涉及违规行为处理的程序和处罚标准- 监管工作的流程和责任分工等具体操作规定3. 143工作手册的实施意义143工作手册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监督管理,规范持证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确保烟草市场健康发展。

第四部分:如何做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后续监管工作1. 深入理解143工作手册的要求持证者应认真研读143工作手册的内容,深入理解其中的要求和规定,确保遵守执行。

香烟经营规章制度模板下载

香烟经营规章制度模板下载

香烟经营规章制度模板下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香烟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香烟经营的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香烟经营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合法合规的原则。

第四条香烟经营者应加强自律,做到诚信经营,维护行业良好形象。

第五条香烟经营者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购买许可证件,开展经营活动。

第六条香烟经营者应建立完善的购进、销售、储存、管理、宣传等制度和规范操作流程。

第七条香烟经营者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卫生、安全等方面的培训,确保员工健康和安全。

第八条香烟经营者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真实记录经营活动,依法纳税。

第二章经营行为规范第九条香烟经营者应保证所销售的香烟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第十条香烟经营者应合理摆放、陈列产品,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吸引消费者购买。

第十一条香烟经营者不得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强行销售产品,不得变相抬高价格。

第十二条香烟经营者应保证产品包装完整,不得销售过期或者破损产品。

第三章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香烟经营者应定期对店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消防通道畅通。

第十四条香烟经营者应加强库存管理,保证香烟存放安全,避免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

第十五条香烟经营者应注意防盗防抢,加强安保措施,确保财产安全。

第四章员工管理规定第十六条香烟经营者应制定员工行为规范,要求员工准时到岗,服从管理,文明待客。

第十七条香烟经营者应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香烟经营者应定期进行员工岗位培训,提升员工综合素质。

第五章违规处罚第十九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香烟经营者,将依法受到警告、处罚、停业整顿等处罚。

第二十条情节严重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取消其经营许可证,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规章制度解释权归香烟经营管理部门所有。

第二十三条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中国烟草总公司河南省公司人员违纪违法行为处理规定,心得体会

中国烟草总公司河南省公司人员违纪违法行为处理规定,心得体会

中国烟草总公司河南省公司人员违纪违法行为处理规定,心得体会篇一:中国烟草总公司河南省公司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处理规定(试行)知识测试题库《中国烟草总公司河南省公司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处理规定(试行)》知识测试题库一、填空题(50题)1.《处理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2014年12月1日)2.《处理规定》适用于与中国烟草总公司河南省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依法签订的工作人员。

(劳动合同)3.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单位有关规定以及本单位管理制度规定,应当追究的,依照本规定处理。

(纪律责任)4.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处理。

(司法机关)5.处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

(留用察看)6.受警告处理的期间是。

(6个月)7.受记过处理的期间是。

(12个月)8.受撤职处理的期间是。

(24个月)9. 受警告处理的,在受处理期间,不得参加评先表彰、列为后备干部人选,不得提任或者聘用到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高于)10.受记过处理的,在受处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等次。

(称职及以上)11.受降低岗位等级处理的,降低岗位工资档次和一个绩效工资等级。

(一个以上)12.工作人员受降低岗位等级处理的,工资为最低级别最低档次的,可以给予处理。

(记过)13.受撤职处理期间,不得参加评先表彰、列为人选、晋升工资。

(后备干部)14.留用察看期间,安排临时性工作,根据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基本生活费)15. 受留用察看处理的,其所担任的一切职务。

(自然撤销)16.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理的行为的,应当,按数种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重处理档次处理。

(合并处理)17.工作人员在受处理期间受到新的处理的,处理期最长不得超过个月。

(48)18.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纪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应当处理。

(从重)19.拒不退缴违纪违法所得、拒不赔偿损失或拒不纠正错误的,应当处理。

(从重)20.两人以上共同违纪违法,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相应的处理。

香烟经营规章制度模板

香烟经营规章制度模板

香烟经营规章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香烟零售市场的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公共卫生和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香烟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香烟零售业务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四条经营香烟零售业务,应当向所在地烟草专卖局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五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四)符合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烟草专卖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经营行为第七条经营者应当依法悬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得无证经营。

第八条经营者应当保持经营场所整洁卫生,不得在经营场所内吸烟。

第九条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志。

第十条经营者应当依法开具发票,不得拒开发票、虚假开具发票或者使用其他非法发票。

第十一条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香烟销售价格。

第十二条经营者不得销售假冒伪劣香烟,不得为他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香烟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香烟,应当在经营场所内设置未成年人禁售标志。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烟草专卖局应当加强对香烟零售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烟草专卖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对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经营场所进行检查;(二)查阅、复制与经营活动有关的资料;(三)对涉嫌违法行为的经营者进行抽样检验;(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六条经营者应当接受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使用文书汇总及说明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使用文书汇总及说明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行政许可文书目录一、申请类文书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表 (5)2、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变更申请表 (7)3、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事项申请表 (9)4、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听证申请书 (11)二、相关记录类文书5、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查意见书(一) (13)6、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核查意见书(二) (14)7、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责令变更通知书 (16)8、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申请补正事项告知书 (18)9、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20)10、不予受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申请通知书 (22)11、烟草专卖许可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4)12、烟草专卖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6)13、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办理通知书 (28)13、撤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通知书 (30)14、取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通知书 (31)15、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通知书 (32)16、撤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通知书 (33)17、责令停业整顿通知书 (34)18、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听证公告 (35)19、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听证权利告知 (37)20、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听证通知书 (39)2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听证笔录 (41)22、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复制(粘贴单) (43)23、收到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回执 (44)24、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送达回执 (45)三、内部审批类文书25、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审批表 (46)26、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变更审批表 (48)26、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事项审批表 (49)四、其他类文书27、卷宗封面 (51)28、卷宗目录 (52)29、卷宗封底 (53)30、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期通知书 (54)说明一、填写主体按规定申请新办(延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填写此表。

本申请表一般应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填写,受理申请的烟草专卖局也可按规定代为填写。

二、填写要求此表中企业(字号)名称填写唯一店名,不能变,与工商执照一致;填写仓储场所时,如果有仓储的地址不能与住所相同;许可证样式可选择集体和个体,如选择个体,必须粘贴本人照片,集体无需;证件地址要一致,如零售户是外地人,此栏填写外地地址;经营场所电话填写一店一个电话;常住地址为天津市现居住地址;与经营卷烟相适应资金填写与工商执照资金数一致;外资企业性质不予办理;总店进货,总店结算不予办理;联系电话填写唯一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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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行为,提高行政许可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县级烟草专卖局是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办理机关,申请人所在地未设立县级烟草专卖局的,由当地市级烟草专卖局负责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审批、发放和管理。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办理机关以下简称发证机关。

第三条发证机关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适用本工作规范。

第四条发证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发证机关应当设立办证大厅或根据当地政府要求进入行政服务大厅(以下统称“办证大厅”),统一负责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受理和审查。

发证机关要指定专人(以下简称经办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第六条本规范所称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

其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人为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的申请人为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类型包括新办申请、延续申请、变更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补办申请。

其中新办申请、延续申请、变更申请为许可类事项的申请;其他申请为管理类事项的申请。

第七条发证机关要在办证大厅向申请人提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表格式文本。

申请人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的,发证机关经办人员应当告知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或者代为填写申请书,并经申请人确认。

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发证机关经办人员应当将其转换为格式文本并经申请人确认。

第八条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书面决定。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发证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出具《延长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审批期限决定书》,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法需要听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第二章许可类事项申请的受理审批程序第九条许可类事项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一)新办申请所需提交材料: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新办申请表。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是指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或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申请人合法身份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需提交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合法身份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本规范所指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均为以上内容)。

3、房屋合法使用权的证明。

房屋合法使用权的证明是指经营场所属申请人自有房产的,申请人应提供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未办理房产证的,应提供其他有效房屋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

经营场所属申请人租用房产的,应提供租房协议和出租人的房屋权属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本规范所指申请人的房屋合法使用权的证明均为以上内容)。

4、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近期壹寸免冠照片1张。

5、《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开业申请登记表》。

申请人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需提供《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开业申请登记表》原件和复印件。

6、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证明。

7、发证机关结合当地实际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延续申请所需提交材料包括: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延续申请审批表;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3、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5、房屋合法使用权的证明;6、发证机关结合当地实际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变更申请所需提交材料包括:1、持证人字号、企业名称变更的:(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变更申请表;(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3)字号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字号、名称《变更登记表》;(4)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5)发证机关结合当地实际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变更的:(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变更申请表;(2)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其任命文件或企业证明材料;(3)法定代表人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登记表》;(4)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5)发证机关结合当地实际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到办证大厅提交材料并提出许可类事项申请后,经办人员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的内容包括:(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有书写错误以及其他错误;(三)申请人委托代理申请的,代理人的代理事项、权限和时限是否与授权委托书载明的内容相一致;(四)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五)其他应当进行形式审查的内容。

审查后需留存复印件的,原件退还申请人。

第十一条经办人员对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类事项申请,应当根据审查情况分别作出(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提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发证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补正期限,并根据不同申请出具相应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四)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或者经申请人同意后代为更正;(五)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补正申请材料,或补正的材料仍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根据不同申请出具相应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六)申请事项属于法定职权,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并根据不同申请出具相应的收到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申请材料回执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第十二条发证机关要指定两名以上专卖人员在许可类事项的申请受理后进行实地核查。

实地核查人员要相对固定,并具备相关业务技能。

实地核查内容:(一)是否符合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二)是否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三)是否存在不得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或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情(四)其他需要核查的内容。

第十三条实地核查人员进行实地核查时,应当制作《卷烟零售经营场所实地核查表》。

实地核查人员制作的《卷烟零售经营场所实地核查表》须交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被核查方拒绝签字的,由核查人员在《卷烟零售经营场所实地核查表》核查意见一栏中注明情况。

第十四条经办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及《卷烟零售经营场所实地核查表》进行全面审查,填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审批表,提交专卖监督管理科审核,报发证机关负责人审批。

第十五条发证机关依法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出具准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决定书。

发证机关依法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出具不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六条发证机关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后,经办人员要及时通知市场管理部门和销售部门。

第十七条发证机关作出零售许可决定,应当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所限,无法都给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十八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最长不得超过5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应当听证的,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发证机关要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三)发证机关要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发证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决定。

第三章管理类事项申请的受理审批程序第二十条管理类事项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一)停业申请所需提交材料:1、烟草专卖零售业务停业申请表;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3、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4、发证机关结合当地实际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恢复营业申请所需提交材料:1、烟草专卖零售恢复营业申请表;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3、发证机关结合当地实际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歇业申请所需提交材料:1、烟草专卖零售业务歇业申请表;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3、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4、发证机关结合当地实际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补办申请所需提交材料: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补办申请表;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3、遗失或损毁的证明或说明材料;4、未遗失或未完全损毁的许可证正(副)本;5、发证机关结合当地实际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到办证大厅提交材料并提出申请后,经办人员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审查的内容、处理的流程与本规范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一致。

第二十二条经办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填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审批表,提交专卖监督管理科审核,报发证机关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三条管理类事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发证机关应当准予行政许可、并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

停业期间,许可证正副本由发证机关暂行保存;恢复营业的,发证机关应发还许可证正副本;歇业的,许可证正副本由发证机关收回;补办申请的,要收回未遗失或未完全损毁的原许可证正(副)本。

第二十四条发证机关作出准予停业、恢复营业或歇业决定的,经办人员要及时通知相关市场管理部门和业务部门。

第四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发证机关依法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进行整顿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经办人员根据持证人的违法事实填写《责令停业整顿审批表》,提交专卖监督管理科审核,报发证机关负责人审批;(二)经发证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发证机关应当出具《责令停业整顿通知书》送达持证人,并收回许可证正副本,同时向业务部门发送《暂停供货通知书》;(三)责令暂停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进行整顿期间,发证机关应检查核实整顿情况,整顿期满,达到整顿要求的,发证机关应出具《停业整顿终结通知书》送达原持证人,发还许可证正副本,同时向业务部门发送《恢复供货通知书》;拒不整顿、整顿期满仍未达到整顿要求的,发证机关应当取消其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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