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管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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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指导】地下空间使用权性质及立法思考(建议收藏)

【实务指导】地下空间使用权性质及立法思考(建议收藏)

【实务指导】地下空间使用权性质及立法思考(建议收藏)人类对于土地的利用方式已经从平面走向了立体。

空间权制度,特别是地下空间使用权制度在其他各国或地区立法上相继得以确立。

在我国尚没有关于空间权制度、也没有地下空间权制度的专门立法,这与我国对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社会需求极不相称。

2005年7月10日全国人大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以下简称人大版《草案》),在人大版《草案》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中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第141条),而没有采用传统的空间权或者地上权概念。

因此,有必要对空间权或者空间使用权以及地下空间使用权的产生发展以及基本含义和性质进行研究。

一、空间权的产生随着社会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城市化过程中人口增加,土地资源的日渐稀缺,人们对于土地的利用已经从平面化走向了立体化开发利用,尤其是人们的眼光开始向下。

这一世界范围的土地利用趋势,带来了土地权利观念和立法模式上的变革。

土地立法经历了从“平面”到“立体”的转变。

因此,也就有了空间使用权的概念。

“19世纪末20世纪初,一种以地表之上空中或者地表之下地中的一定范围的空间为客体的财产权应运而生,这种权利就是空间使用权”。

“从19世纪下半叶和20世纪初开始以来,各国先后于民法典,或经特别法或经司法判决,抑或通过制定其他相关法律而正式确立了土地地表上空及下空的所有与利用的法律制度”。

但空间权产生的基础不仅是技术层面的原因,更有理论层面的原因,即人们对于土地所有权观念的转变。

在古罗马,所有权是绝对的。

这种所谓的绝对性在土地上的表现就是“根据自然法,地面上的物品添附于地皮”、“土地所有权的效力范围以地表为中,延至地表上下的无限空间”。

根据这种理论,个人对于土地的所有权可以“上穷天寰,下及地心”、“土地属谁所有,土地的上空及地下也属谁所有”。

“因此,欲保土地所有权的安全与有效性,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在所有人有利益的范围内,法律应当赋予土地所有人以充分的所有权”。

共同管道建设及管理经费分摊办法

共同管道建设及管理经费分摊办法

【法规名称】共同管道建设及管理经费分摊办法【颁布部门】【颁布时间】 2001-12-19【效力属性】有效【正文】共同管道建设及管理经费分摊办法第 1 条本办法依共同管道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共同管道工程建设经费分摊为工程主办机关负担三分之一,管线事业机关(构) 按其参与之共同管道类别负担三分之二。

前项参与之管线事业机关 (构) 分摊比例值,依下列公式计算之:Vj×CjRj=───────n∑ (Vj×Cj)j=1Rj为第 j类管线单位应负担比例值。

Vj为第 j类管线之使用体积 (立方公尺) 。

Cj为第 j类管线每挖方之传统铺设成本 (新台币\立方公尺) ,由工程主办机关会商相关管线事业机关 (构) 订定之。

Vj × Cj 为第 j类管线之使用体积传统值。

n 为该共同管道工程之参与管线类数。

第 3 条共同管道建设完工后三个月内,工程主办机关及参与之管线事业机关 (构) 应提拨总工程经费之百分之五,成立共同管道管理及维护经费专户,专款专用。

前项提拨经费之分摊方式依前条之规定办理。

第 4 条共同管道之管理维护经费分担方式为由参与之各管线事业机关 (构) 于建设完工后第二年起平均分摊管理维护费用之三分之一,另三分之二由主管机关协调管线事业机关 (构) 依使用时间或次数等比例分摊。

前项管理维护费用不包括主管机关编制内人事费用。

第 5 条参与之管线事业机关 (构) ,应于每年二月一日前,依前一年度所分摊之管理及维护费用及比例,先行提拨百分八十存入专户支用;年度结束结算后如有不足,各参与之管线事业机关 (构) 应于次年二月一日前缴付不足之金额。

第 6 条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台湾地下综合管廊发展与经验

台湾地下综合管廊发展与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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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下综合管廊发展与经验
□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胡维薇
近年来,地下综合管廊作为城市 安全监视(测)系统之各种设施(《共
基础设施的又一重要领域在各城市开 同管道法》第二条)。台湾地区因上世
始逐渐推广和发展。2015 年,国务院 纪八十年代经济腾飞,都市受的合理的费用分摊办 法,并通过法律的形式保证其执行。
在台湾地区,综合管廊被称为“共 同管道”,指设于地面上、下,用于容
(二)管理体系明确
纳两种以上公共设施管线之构造物及其
台 湾 地 区《 共 同 管 道 法 》 规 定,
排水、通风、照明、通讯、电力或有关 台湾主管机关负责共同管道发展政策
以台北市共同管道基金为例,基 金于 1992 年集资成立,由台湾电力出 资 10 亿,中华电信北区分公司出资 10 亿,台北市政府出资 5 亿,共计 25 亿 元新台币。核心业务为支援共同管道 建设及共同管道管理维护,目前完工 的“配合捷运路网共同管道工程信义 线第一期工程”11.8 亿元和施工中的“福 国路共同管道工程”12.2 亿元都是由共 同管道基金先行代付,完工后再由市政 府及参建管线单位编制预算分年规划。 截至 2014 年底基金净值约 37.5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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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台湾地区综合管廊投融资 情况
台湾地区设立共同管道建设专项 基 金, 专 款 专 用, 并 通 过 各 层 级 的 法 规 来 对 基 金 的 保 管 和 使 用 进 行 限 制, 以保证共同管道建设的顺利开展。台 湾 地 区 政 府 于 1994 年 6 月 17 日 发 布 《公共建设管线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 法》,筹设新台币 100 亿基金用于共同 管道及电线电缆地下化建设,100 亿基 金由主管机关和管线单位共同出资,其 中主管机关承担 1/3 的建设费用,管线 单位承担 2/3。基金筹措后,设立公共 建设管线基金管理委员会,并制订了内 政部公共建设管线基金贷款实施要点。

共同沟

共同沟

所谓共同沟,就是"地下城市管道综合走廊",即在城市地下建造一个隧道空间,将市政、电力、通讯、燃气、给排水等各种管线集于一体,设有专门的检修口、吊装口和监测系统,实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和管理。

一、国外共同沟发展概况欧洲是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先进地区,特别是在市政设施和公共建筑方面更是如此。

共同沟的发源地就在欧洲,早在1833年法国巴黎开始有系统规划排水网络的同时,就开始兴建共同沟。

1861年,英国伦敦修造了宽12英尺、高7.6英尺的共同沟。

1890年,德国也开始在汉堡建造共同沟。

瑞典斯德哥尔摩市地下有共同沟30公里长。

俄罗斯的地下共同沟也相当发达,莫斯科地下有130公里长的共同沟,除煤气管外,各种管线均有,只是截面较小(2mx2m),内部通风条件也较差。

日本国土狭小,城市用地紧张,因而更加注重地下空间的综合利用,共同沟在日本开始兴建于1958年。

1963年,日本颁布了《共同沟实施法》,并在1991年成立了专门的共同沟管理部门,负责推动共同沟的建设工作。

到1981年末,日本全国共同沟总长约156.6公里,按照规划,到21世纪初,将达到526公里。

北美的美国和加拿大,虽然国土辽阔,但因城市高度集中,城市公共空间用地矛盾仍十分尖锐。

美国纽约市的大型供水系统,完全布置在地下岩层的共同沟中。

加拿大的多伦多和蒙特利尔市,也有很发达的地下共同沟系统。

二、国内共同沟发展概况1958年,北京在天安门广场的地下敷设了一条长1076米的共同沟。

1977年配合"毛主席纪念堂"施工,又敷设了一条长500米的共同沟。

此外,大同市自1979年开始,在九座新建的道路交叉口都敷设了共同沟。

1994年底,上海浦东新区初步建成了国内第一条规模较大、距离较长的共同沟。

该共同沟全长11.125公里,埋设在路两侧的人行道之下,沟体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其横断面形状为矩形,由燃气室和电力室两部分组成。

台湾地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体制、机制和法制研究

台湾地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体制、机制和法制研究
( ) 00~迄 今 五 20
台北市续建第二阶段捷运系 统 , 雄 也开始 建设捷运 系 高 统 。台北信义 汁划 区, 新完成的 1 1 0 大楼 附近的大 楼群地 下 空问作为联络通道 , 开发利用更加完善。 二、 台湾地 区地下 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体制及特点 ( ) 一 台湾地 区地下空间开发利 用的 管理 体制
《 共同管道法》 法律法 规对 台湾地 区的共 同管 道管理 等 体制进行 了规定 。台湾地 区共 同管道由“ 内政部 ” 负责 , 在直 辖市 由市 “ 政府” 负责 , 市 ) 县( ) 政府” 县( 为 市 “ 负责 , 各级 主 管部 门设专业机构 负责。各 管线事业 机关 ( ) 构 应该 设立专 责单位配合。共同 管道的 管理 实行 综合 管理与 各事业单 位 专门管理的相结合的管理体 制。
台湾地 区地下空 间开发利用形 态主要 包括共 同管道 、 大 众捷运 、 民防工程 。台湾地 区参照 日本 , 先后 制定 了《 同管 共 道法》 20 ) 《 ( 0 0 、 大众捷运法》 18 (9 9年 , 最近修改是 20 0 5年 )
以及 相关 法 律 法 规 。 1 .共同管道管理
北 火车 站 。 ( )90~ 0 0年代 四 19 2 0
大众捷 运中涉及 地下 空间 开发利用 的管理 由台 湾地 区 “ 交通部” 和各级 “ 政府 ” 责。大众捷运 中地铁在 全台湾地 负 区是交通 部 , 在地方是路 网所 在地之市 或县 ( “ 市) 政府“, 并 且各级主管机关促进大众捷运 系统之发展 , 可以设 协调委员 会, 负责规划 、 建设及及 营运 之协凋事项 。大众捷运 , 根据 台 湾地为 区《 大众 捷运 法》( 05) 大 众捷 运系 统系指 利用 地 20 , 面、 地下或高架役施 , 不受其 他地 面交通干扰 , 仗用 专用动力 车辆行驶于专用路线 , 以密集班 次 、 并 大量快 速输送 都市 及 郯近地区旅客之公共运输系统 。

民典法关于城市居民用水的管道维修管理办法

民典法关于城市居民用水的管道维修管理办法

民典法关于城市居民用水的管道维修管理办法该《规定》第三条:异产毗连房屋的所有人按照所有权证规定的范围行使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第五条:所有人和使用人对房屋的使用和修缮,应按照有利使用、共同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毗连关系;第六条: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共有、共用的门厅、阳台、屋面、楼道、厨房、厕所以及院路、上下水设施等,应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第九条(七)规定:房屋共有、共用的设备和附属建筑(各种设施)的修缮,由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第十条规定:异产毗连房屋的自然损坏,应按第九条规定及时修缮,不得拖延或拒绝;否则,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负责赔偿;第十四条规定:异产毗连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发生纠纷时,纠纷的任何一方均可申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调处,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根据这个行政法规,一楼下水管道不能正常使用,靠疏通无法彻底解决问题时,一层业主要求单元全体业主共同承担彻底维修义务的,是正当要求,其他业主无权拒绝。

一楼业主在其他业主不同意更换管道的情况下,可以以书面方式要求单元业主共同按比例承担责任。

如果有人不愿意承担,可以请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全体单元业主按居住面积比例承担修缮费用。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关于共用管道协议书

关于共用管道协议书

关于共用管道协议书甲方:____(以下简称“甲方”)地址:____法定代表人:____乙方:____(以下简称“乙方”)地址:____法定代表人:____鉴于甲方和乙方均为位于____的建筑物的业主,且双方共同使用该建筑物内的管道系统,为了明确双方在共用管道使用、维护、管理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共用管道的定义及范围1.1 本协议所称共用管道,是指位于建筑物内,由甲方和乙方共同使用的给排水管道、管道井、管道支架等附属设施。

1.2 共用管道的具体位置、类型及数量,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共同确定,并附图说明。

第二条使用原则2.1 甲方和乙方应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共同使用共用管道。

2.2 任何一方在使用共用管道时,不得妨碍或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维护与保养3.1 甲方和乙方应共同承担共用管道的维护和保养责任。

3.2 双方应定期对共用管道进行检查,并及时进行必要的维修和保养。

第四条费用分担4.1 共用管道的维护、保养及更新改造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和乙方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协商分担。

4.2 双方应建立共用管道费用的结算机制,确保费用的合理分担。

第五条管理与监督5.1 甲方和乙方应共同制定共用管道的管理规定,并监督执行。

5.2 双方应指定专人负责共用管道的日常管理,并定期向对方通报管理情况。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6.2 违约方应支付违约金,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七条争议解决7.1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7.2 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其他8.1 本协议的修改和补充,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8.2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台北市共同管道简介-北市府PPT【台湾综合管廊】

13-台北市共同管道简介-北市府PPT【台湾综合管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共同管道簡介
Public Work Department Taipei City Government,
New Construction Office
主講人主講人::萬勇祥(駐場主任)
臺北市共同管道分佈圖
一、何謂共同管道
▲公共管線傳統埋設方式 指設於地面上、下,用於容納二種以上公共設施管線之構造物及其排水、通風、照明、通訊、電力或有關安全監視(測)系統等之各種設施。

(共同管道法第二條)
二、公共設施管線
可納入共同管道之公共設施管線係指電力、電信(含軍、警專用電信)、自來水、地下道、瓦斯、廢棄物、輸油、輸氣、有線電視、路燈、交通號誌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供公眾使用管線。

共同沟

共同沟

共同沟”,不知道大家对共同沟有没有概念,如果没有,也一定在国外的各类影视作品中见过,还记得《终结者》里的那个经典场景吗,施瓦辛格开着摩托在隧道里飞奔,人形机器人开着大卡车在后面狂追,对了,那个隧道就是共同沟,就是用来城市污水排放的,当然不止是排放污水,包括通讯线缆、天然气管道、电力线缆、市政供暖、高压线路等等,都共用一个管道,这就是共同沟。

去年成龙拍的电影《新宿事件》,偷渡到日本的成龙等人被警察追查,逃入共同沟,那里面的水流简直可以用波涛汹涌来形容,成龙最后就是被污水给冲走了。

以前说实话真是不相信,一个下水道怎么可能那么大,怎么可能有那么多水,但现在看到了关于共同沟的报道,我相信了,这是真实存在的事实。

先来看看baidu的解释:共同沟也叫“地下城市管道综合走廊”,即地下管廊。

它是把设置在地上架空或地下敷设的各类公用管线集中容纳于一体并预留检修空间的地下隧道,主要适用于交通流量大、地下管线多的重要路段,尤其是高速公路、主干道。

国外大城市已普遍采用共同沟、地下污水处理场、地下电厂、地下河川以及其它地下工程,其总趋势是将有碍城市景观与城市环境的各种城市基础设施全部地下化。

共同沟是市政管线集约化建设的趋势,也是城市基础设施现代化建设的方向。

传统的市政管线直埋方式,不但造成了城市道路的反复开挖,而且对城市地下空间资源本身也是一种浪费,沿城市道路下构筑共同沟,将各种管线集约化,采取共同沟的方式敷设,不仅有利于各种管线的增减,还有利于各管线的检修维护管理,是一种较为科学合理的模式。

并且共同沟已成为衡量城市基础设施现代化水平的标志之一。

共同沟一般分为干线共同沟、支线共同沟、电线电缆专用共同沟及干-支线混合共同沟等。

共同沟其实就是一种地下隧道,它犹如一个大口袋,将各种公用管线收入袋中,同时留有供检修人员行走的通道,便于科学合理地做好地下管线的规划和铺设,集中管理。

共同沟内排水、消防、电气系统、监控设备、通风、照明等附属设施一应俱全。

市政管道共同沟技术及其应用

市政管道共同沟技术及其应用
日本共同沟建设颇有成就。日本已有八十多个城市建成了 共同沟,总长达1000多公里。1968年建成的东京银座 支线共同沟,不仅收容了电力、电信、电话电缆、上 下水、城市燃气管道,而且收容了交通信号灯及路灯 的电缆。 1963年,日本政府制定了“关于设置共同沟特别措施法”。 但初期进展缓慢。主要原因是共同沟的设置必须牵涉 管线单位众多,但又缺乏一套主要的行政法规可以依 据,所以达成共识困难。1991年日本成立了专门管理 共同沟的部门,负责推动共同沟的建设,并在数十年 中对相关法律作了数次的修订。
2001年深圳对大梅沙-盐田坳共同沟进行了可 行性研究,于2005年竣工。 其他比较有名的共同沟项目在广州大学城、 上海安亭镇、上海松江地下管道示范工程。 目前我国兴起了一股兴建共同沟的风潮,哈 尔滨、苏州、无锡、厦门、昆明等城市都 在规划修建共同沟。 2007年专家制定了《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 园区管线综合管沟管理办法》,现在仍是 国内唯一的关于共同管沟问题的政府规范。 我国共同沟的技术规范有待完善,管理还 跟不上,重要的原因就是体制落后。
二、共同沟分类
1、干线管道综合管沟
干线综合管廊一般设置在机动车道或主干道中央 下方,主要输送原站(如自来水厂、发电厂、 燃气制造厂等)到支线综合管廊,其一般不直 接服务沿线地区。
2、支线综合管廊
支线综合管廊主要负责将各种供给从干线管廊分配、输送至 用户,其一般设置在道路两旁,收容直接服务的各种管线。
(三)电缆沟与缆线管路
1.如经过路口、穿越排水管及其它结构物、管线 分汇处、起终端点及弯曲部等应视需要设置特殊 段。 2.于路口、穿越排水管及其他结构物之特殊段, 一般采用缆线管路,保护管或箱涵结构。 3.于管线分汇处、电缆沟或缆线管路起终端点处 之特殊段,一般则采加宽及加深电缆沟标准段之 方式处理;又该处为一易积水之地点,故应加设 排水设施。 4.电缆的起、终点部净断面大小,需视各管1. 人员出入口 人员出入口应每隔800至1000公尺设置一处,并以设置于人行道为原则,但于 不妨碍交通及行车视线时,亦可设置于道路之分隔绿带上。以设置阶梯为原 则,但若有困难时得设置爬梯。人员出入口亦可兼作自然通风口使用,但出 入口覆盖板宜采通风效果良好之构造。

国内外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发展历程和现状

国内外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发展历程和现状

一、国外综合管廊的发展历程和现状在城市中建设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的概念,起源于十九世纪的欧洲,首先出现在法国。

自从1833的巴黎诞生了世界上第一条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系统后,至今已经有近182年的发展历程。

经过百年来的探索、研究、改良和实践,其技术水平已完全成熟,并在国外的许多城市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并已成为了国外发达城市市政建设管理的现代化象征,也已经成为了城市公共管理的一部分。

下面简要介绍一下国外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的发展历程和现状:法国法国由于1832年发生了霍乱,当时研究发现城市的公共卫生系统建设对于抑制流行病的发生与传播至关重要,于是在第二年,巴黎市着手规划市区下水道系统网络,并在管道中收容自来水(包括饮用水及清洗用的两类自来水)、电信电缆、压缩空气管及交通信号电缆等五种管线,这是历史上最早规划建设的综合管廊型式。

近代以来,巴黎市逐步推动综合管廊规划建设,在19世纪60年代末,为配合巴黎市副中心的开发,规划了完整的综合管廊系统,收容自来水、电力、电信、冷热水管及集尘配管等,并且为适应现代城市管线的种类多和敷设要求高等特点,而把综合管廊的断面修改成了矩形形式。

迄今为止,巴黎市区及郊区的综合管廊总长已达2100公里,堪称世界城市里程之国内外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发展历程和现状文/数字城市工程研究中心首。

法国已制定了在所有有条件的大城市中建设综合管廊的长远规划,为综合管廊在全世界的推广树立了良好的榜样。

德国1893年,原德国在前西德汉堡市的Kaiser-Wilheim街,两侧人行道下方兴建450米的综合管廊收容暖气管、自来水管、电力、电信缆线及煤气管,但不含下水道。

在德国第一条综合管廊兴建完成后发生了使用上的困扰,自来水管破裂使综合管廊内积水,当时因设计不佳,热水管的绝缘材料,使用后无法全面更换。

沿街建筑物的配管需要以及横越管路的设置仍发生常挖马路的情况,同时因沿街用户的增加,规划断面未预估日后的需求容量,而使原兴建的综合管廊断面空间不足,为了新增用户,不得不在原共同沟外之道路地面下再增设直埋管线,尽管有这些缺失,但在当时评价仍很高,所以1959年又在布白鲁他市兴建了300米的综合管廊用以收容瓦斯管和自来水管。

中心城综合管沟方案设计

中心城综合管沟方案设计
穗价函〔2005〕77号
一、广州大学城综合管沟管线入沟费 综合管沟管线入沟费收费标准参照各管线直埋成本的原则确定。对进驻 综合管沟的管线单位一次性收取管线入沟费,按实际铺设长度计收。具体单位 长度收费标准如下: (一)饮用净水水管(直径600毫米)每米收费标准为562.28元。 (二)杂用水水管(直径400毫米)每米收费标准为419.65元。 (三)供热水水管(直径600毫米)每米收费标准为1394.09元。 (四)供电电缆每孔米收费标准为102.70元。 (五)通信管线每孔米收费标准为59.01元。 二、广州大学城综合管沟日常维护费用 综合管沟日常维护费用根据各类管线设计截面空间比例,由各管线单位合 理分摊的原则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中心城综合管廊总体布局
总体布局设计依据: 1.专业管线规划 2.地下空间开发规划 3.用地规划及市政需
求 4.现状道路建设状况 5.道路横断面规划
总体布局设计原则: 1.功能性和经济性平衡 2.网络化、层次化 3.依据主要管线走向、兼顾配
管 4.相关工程的结合与避让 5.管廊和直埋的平衡
中心城综合管廊总体布局
VjxCj Rj
n
(VjxCj )
j 1
Rj为第j类管线单位应负担比例值。 Vj为第j类管线之使用体积(立方公尺)。 Cj为第j类管线每挖方之传统铺设成本(新台币/立方公尺),由工程主办机关会商相关管线事业机关(构 )订定之。 Vj×Cj为第j类管线之使用体积传统值。 n 为该共同管道工程之参与管线类
1.专业管线规划(110~220KV高压线路)
高新大道
四路 高新五路
四路BH=3.1X3.9 高 新五路BH=3.1X3.9
高新大道 BH=5.2X3.9
中心城综合管廊总体布局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标准解读GB51354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标准解读GB51354

运营管理现状问题
日本
城市生命线设施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指南 日本共同沟
运营管理现状问题
台湾
制定共同管道法
制定共同管道法实施细则
制定共同管道建设及管理经费分摊办法
在综合管廊建设中,政府起推动作用。在主要城市都成立了共同管道管 理署,负责共同管道的规划、建设、资金筹措及共同管道的执法管理。
运营管理现状及问题
一 运营管理认识
运营管理认识
运营管理本质
对象:管廊空间环境、容纳管线 周期:95年以上 内容:运行+维护+经营(收入、支出)+管理
成本
质量 效率
运营维护管理
服务
运营管理认识
PPP中的重要性:
实现降低建设成本、确保工程质量、提 高运营效率、改善公共服务的重要环节;
评标因素
(A)建筑设计能力(含投资估算)
二、标准编制过程
标准编制启动 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研究成果通过专家评审,标准
研究编制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后,2017年2月27日,本标准在住建部城建司、标定 司和标委会的指导下召开了标准编制启动会。会议明确了编制大纲、主要内容、 进度计划等主要内容,尤其明确了本标准的编制原则,要求严格按照计划,以成 熟一条制定一条为原则,突出可操作性和实用性,并做好与现行和在编法规、条 例、标准的密切沟通。
运营维护管理现状及问题
运营维护管理现状及问题
西欧
日本 台湾 地区 北京
广州
归属
建设费用
投资回收
法律法规 运营管理 运营状况
公共产品 道路附属 公共产品 公共产品 市政基础
政府
政府1/3+管线 单位2/3 主管单位1/3+ 管线2/3

日本--共同管道法施行细则

日本--共同管道法施行细则

共同管道法施行细则第一条本细则依共同管道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依本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办理共同管道系统公告时,其公告期间为三十日,并通知当地相关公共工程主管机关及管线事业机关(构)。

变更或废止时,亦同。

前项共同管道系统,得依实际情况分段公告之,并应以文字或图表表明下列事项:一、行政区域及规划地区范围。

二、共同管道位置、名称及种类。

三、规划目标年期。

四、共同管道系统规划图。

五、相关都市计划及区域计划。

前项第三款规划目标年期,不得少于二十五年;第四款共同管道系统规划图,其比例不得小于一万分之一。

第三条共同管道系统公告后,申请计划性挖掘该系统内之道路者,应依下列规定,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提出检讨计划:一、未规划纳入共同管道系统之管线事业机关(构)申请挖掘时,应提出配合共同管道系统之管线网络检讨。

二、已规划纳入共同管道系统之管线事业机关(构)申请挖掘时,应提出配合共同管道系统之建设时程检讨。

三、公共工程主办机关申请挖掘时,应提出配合共同管道系统之建设时程检讨。

第四条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依本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办理共同管道系统通盘检讨时,应考量下列因素:一、配合都市发展或都市计划之变更。

二、配合交通设施之新建或道路系统之更新。

三、配合共同管道系统网络之建立。

四、管线事业机关(构)之建议。

五、其它与共同管道系统有关之公共建设。

第五条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依本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订定实施计划时,应视其实际情况,以文字或图表表明下列事项:一、计划名称。

二、行政区域及计划地区范围。

三、计划年期。

四、计划年期内人口及经济发展之推计。

五、住宅、商业、工业与其它土地使用之配置及管制。

六、道路系统及相关建设计划。

七、现有管线系统。

八、各类管线系统在计划年期内之需求规模推计。

九、实施建设进度、经费及财务计划。

十、共同管道种类及平面配置;其配置图之比例,不得小于一千分之一。

《综合管廊》

《综合管廊》

《综合管廊》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综合管廊(日本称“共同沟”、台湾称“共同管道”),就是地下城市管道综合走廊。

即在城市地下建造一个隧道空间,将电力、通讯,燃气、供热、给排水等各种工程管线集于一体,设有专门的检修口、吊装口和监测系统,实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和管理,是保障城市运行的重要基础设施和“生命线”。

它是实施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维护,建于城市地下用于敷设市政公用管线的市政公用设施。

发展历史国外发展在发达国家,共同沟已经存在了一个多世纪,在系统日趋完善的同时其规模也有越来越大的趋势。

法国早在1833年,巴黎为了解决地下管线的敷设问题和提高环境质量,开始兴建地下管线共同沟。

如今巴黎已经建成总长度约100公里、系统较为完善的共同沟网络。

此后,英国的伦敦、德国的汉堡等欧洲城市也相继建设地下共同沟。

日本1926年,日本开始建设地下共同沟,到xx年,日本已经拥有共同沟长度约310公里,而且在不断增长过程中。

建设供排水、热力、燃气、电力、通信、广电等市政管线集中铺设的地下综合管廊系统(日本称“共同沟”),已成为日本城市发展现代化、科学化的标准之一。

早在上世纪二十年代,日本首都东京市政机构就在市中心九段地区的干线道路下,将电力、电话、供水和煤气等管线集中铺设,形成了东京第一条地下综合管廊。

此后,1963年制定的《关于建设共同沟的特别措施法》,从法律层面规定了日本相关部门需在交通量大及未来可能拥堵的主要干道地下建设“共同沟”。

国土交通省下属的东京国道事务所负责东京地区主干线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和管理,次干线的地下综合管廊则由东京都建设局负责。

如今已投入使用的日比谷、麻布和青山地下综合管廊是东京最重要的地下管廊系统。

采用盾构法施工的日比谷地下管廊建于地表以下30多米处,全长约1550米,直径约7.5米,如同一条双向车道的地下高速公路。

由于日本许多政府部门集中于日比谷地区,须时刻确保电力、通信、供排水等公共服务,因此日比谷地下综合管廊的现代化程度非常高,它承担了该地区几乎所有的市政公共服务功能。

共同沟(地下综合管廊)

共同沟(地下综合管廊)

共同沟(综合管廊)市政共同沟是城市地下管线的共同隧道,又称综合管廊或管沟。

早在1833年,巴黎创造性地在地下大型排水管道中布臵了煤气、电力等管线,形成了早期的共同沟。

随后一些发达国家也相继建设了共同沟,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共同沟技术日臻完善。

“共同沟”一词源自本,是因为日本的共同沟技术比较发达,建成的里程最长,相应的建设法规也比较完善。

我国第一条规模较大、距离较长的共同沟是位于上海浦东新区的张杨路共同沟,于1994年底初步建成,它是国内共同沟建设的一个标志。

近10年来,国内一些大中城市也开始了共同沟建设的尝试。

总体上,我国的共同沟还处在试验性建设阶段,相应的建设法规、设计规范还没有形成,建设经验少。

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是必要的,因此,本文通过对国外共同沟建设的介绍。

以图了解共同沟技术的发展史及其与城市化发展的关系,促进我国共同沟的发展。

共同沟有别于传统直埋,在城市地区,由于土地资源十分稀缺,地上空间的利用也是十分有限的,开发地下空间就成为城市发展的必然结果。

城市地下空间的利用,不应仅仅看作是一种空间的向下延伸,而应当把地上和地下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那么就应当全面和综合地将地上和地下空间进行统筹规划、建设和利用。

未来的城市将是地上城和地下城所构成的一个“高效率”的整体,那么,共同沟将成为沟通地上和地下的重要纽带一城市的动脉和神经。

共同沟是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达到一定阶段时候的必然产物,它不单单是为地上服务的,同样也是为地下服务的,因此,它不仅仅可以很好地解决城市管线维护、改建和扩建对地上的影响,更有效地为地上服务,而且应当结合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将共同沟的建设纳入城市的地下空间开发的规划、建设当中。

总之,共同沟的建设应当纳入到包括地下和地上在内的城市空间开发利用的总体规划当中H’5 J。

科学规划、合理建设的共同沟,与传统的埋设管线相比有着很大的优势。

尽管初期建设费用很高,但是管线的扩容、改建、以及日常维护都极为方便,而且不会破坏和影响其他设施,不会妨碍地面交通,在城市地区从长期和总体上看是经济的。

卫生间下水管道 民法典

卫生间下水管道 民法典

卫生间下水管道民法典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卫生间的设施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其中,对于卫生间下水管道的管理和维修在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为了确保相关问题可以得到妥善解决,民法典中也对卫生间下水管道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规定和约束。

一、卫生间下水管道的权益保护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卫生间下水管道属于不动产的一部分,其拥有权受到法律的保护。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卫生间下水管道的权益。

例如,邻居不得随意堵塞或损坏他人的下水管道,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卫生间下水管道的拥有和维修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卫生间下水管道的拥有权通常属于建筑物的所有人。

建筑物的所有人有责任对下水管道进行维修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流畅的排水。

如果建筑物的所有人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修复,以免给他人造成损失。

三、卫生间下水管道的共有和共同维修责任在一些共有建筑物中,例如公寓楼或商业大厦,卫生间下水管道往往是共有的。

这意味着多个业主共同拥有和使用该下水管道,因此,他们也应共同承担维修责任。

如果发现下水管道问题,所有业主应协商解决并共同承担维修费用。

四、邻里纠纷中的卫生间下水管道问题解决在日常生活中,卫生间下水管道问题可能成为邻里纠纷的原因之一。

例如,邻居之间可能发生下水管道堵塞或渗漏的纠纷。

对于这类问题,双方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并可以考虑聘请专业人员进行检修和维修。

如果纠纷无法解决,当事人可以申请有关部门调解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五、卫生间下水管道的日常维护和注意事项为了保持卫生间下水管道的良好状态,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需要注意一些细节。

首先,避免将固体物质或大量纸张等异物直接冲入下水管道,以免堵塞管道。

其次,定期清洁下水管道,避免污垢积聚。

此外,当使用化学清洁剂时,应按照说明书使用,避免对下水管道造成损害。

总结: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卫生间下水管道的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可侵犯。

建筑物的所有人有责任对下水管道进行维修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流畅排水。

城市地下市政管线设施规划

城市地下市政管线设施规划

§7-3 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廊规划
按施工方法 暗挖法(盾构、钻爆,造价高、影响小,深层) 明挖法(矩形断面、成本低,适合整合建设,浅层) 预制拼装式(缩短工期和造价)
1. 暗挖式综合管沟 一般适用于城市中心区或深层地下空间中的干线 综合管沟建设 2. 明挖式综合管沟 一般适用于城市片区道路浅层地下空间中的支线 综 合管沟建设 3. 预制拼装式综合管沟 一般适合于城市片区道路浅层地下空间中的支线或 缆线综合管沟建 设
§7-1 市政管线的分类和布置原则
1 城市管线工程分类
按性能和用途分 给水、排水、电力、电信、热力、煤气等
给水管道:工业给水、生活给水、消防给水 排水管沟:工业污水(废水)、生活污水、雨水、降低地下水等管道和明沟 电力线路:高压输电、高低压配电、生产用电、电车用电等 电信线路:市内电话、长途电话、电报、有线广播、有线电视等 热力管道:蒸汽、热水等管道
前东德,于1964年,在苏尔市 (Suhl)及哈利市(Halle)开 始建设综合管沟的试点计划, 到1970年共完成15公里以上的 综合管沟,并开始投入营运, 同时也拟定在全国推广综合管 沟网络系统的计划
汉堡1893年综合管沟
(四)西班牙
◆ 西班牙在1933年开始计划建设综合管沟 ◆ 1953年马德里市首先开始进行综合管沟的规划与建设,
市区下水道系统网络 ◆ 至今,巴黎市区及郊区的 综
合管沟总长已达2100公里, 堪称世界城市综合管沟里程 之首
管线 •自来水管线 •压缩空气管 •电信电缆 •交通信号电缆
巴黎第一条综合管沟
(二)英国 ◆ 英国于1861年在伦敦市区内开
始建设综合管沟 ◆ 断面型式采用宽4米,高2.5米
的半圆形综合管沟 ◆ 收容的管线除包括煤气管、自

共用污水管道协议书

共用污水管道协议书

共用污水管道协议书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以下简称“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甲方(产权或使用方):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产权或使用方):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双方均位于同一或相邻区域,且为有效利用资源、减少重复建设、确保污水排放的顺畅与安全,经友好协商,就共用污水管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共用范围与设施1.双方同意共同使用位于______(具体位置)的污水管道系统(以下简称“共用管道”),该管道用于收集和输送来自甲方和乙方各自区域内的污水至指定的污水处理设施。

2.共用管道包括但不限于主管道、分支管道、检查井、泵站(如有)等配套设施。

二、权利与义务1.维护责任:双方应按照各自使用区域的比例共同承担共用管道的日常维护、定期检查及必要时的维修费用。

2.使用规范:双方应确保污水排放符合国家及地方环保标准,不得向共用管道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油污、固体废弃物或其他可能损害管道功能或环境的物质。

3.紧急处理:任一方发现共用管道出现堵塞、泄漏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共同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紧急维修费用按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4.信息通报:任一方对共用管道进行的任何改造、扩建或维修作业,需提前____日书面通知对方,并获得对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违约责任1.如因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导致共用管道损坏、环境污染或第三方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2.双方应诚信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改变共用管道使用状态或拒绝承担约定责任的,视为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立即纠正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四、争议解决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______(具体仲裁机构或法院)按照其仲裁规则或诉讼程序解决。

合作管道协议书

合作管道协议书

合作管道协议书甲方(合作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合作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拥有_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资产或资源),乙方拥有_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资产或资源),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合作管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作目的双方通过合作,共同开发、建设和运营_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管道项目),以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促进双方的业务发展。

第二条合作范围1. 双方同意在_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地区或领域)内进行管道合作。

2. 合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管道的设计、建设、维护、运营等。

第三条合作方式1. 甲方负责提供_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资源或资产)。

2. 乙方负责提供_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资源或资产)。

3. 双方共同负责管道的建设、运营及管理。

第四条投资与资金1. 双方按照约定比例共同投资,具体比例为甲方______%,乙方______%。

2. 投资资金的使用应根据项目进度和实际需要进行合理分配。

第五条收益分配1. 双方根据投资比例分享管道运营所产生的收益。

2. 收益分配的具体方式和时间应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六条风险与责任1. 双方应共同承担合作过程中的风险。

2. 任何一方因违反协议规定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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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管道法
第 1 条
为提升城乡生活品质,统合公共设施管线配置,加强道路管理,维护交通安全及市容观瞻,推动共同管道建设,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法令之规定。

第 2 条
本法用辞定义如下:
一共同管道:指设于地面上、下,用于容纳二种以上公共设施管线之构造物及其排水、通风、照明、通讯、电力或有关安全监视 (测) 系统等之各种设施。

二公共设施管线:指电力、电信 (含军、警专用电信) 、自来水、下水道、瓦斯、废弃物、输油、输气、有线电视、路灯、交通号志或其他
经主管机关会商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认定供公众使用之管线。

三管线事业机关 (构) :指经营公共设施管线之事业机关 (构) 。

第 3 条
本法所称主管机关:在中央为内政部;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 (市) 为县 (市) 政府。

第 4 条
中央主管机关,掌理下列事项:
一共同管道发展政策及方案之厘订。

二共同管道法规之订定。

三共同管道技术之研究发展。

四配合国家重大工程,办理共同管道建设。

五直辖市、县 (市) 共同管道系统之核定。

六跨越直辖市与县 (市) 或二县 (市) 以上共同管道系统建设计划与管理之核定及协调。

七直辖市、县 (市) 推动共同管道之督导。

八统筹督促各机关 (构) 建立全国各种管线及共同管道资料库。

九其他有关全国性共同管道事项。

第 5 条
直辖市主管机关掌理下列事项:
一直辖市共同管道单行法规之订定。

二直辖市共同管道系统规划。

三直辖市共同管道之建设及管理。

四配合国家重大工程,办理直辖市共同管道建设。

五其他有关全市性共同管道事项。

第 6 条
县 (市) 主管机关掌理下列事项:
一县 (市) 共同管道单行规章之订定。

二县 (市) 共同管道系统规划。

三县 (市) 共同管道之建设及管理。

四配合国家重大工程,办理县 (市) 共同管道建设。

五其他有关县 (市) 共同管道事项。

第 7 条
各级主管机关为规划、管理共同管道,得设专责单位办理。

各管线事业机关(构) 得设专责单位配合办理。

第 8 条
各级主管机关应会商有关管线事业机关 (构) ,规划辖区内共同管道系统。

直辖市及县 (市) 共同管道系统应报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定后公告之。

变更或废止时,亦同。

前项共同管道系统,跨越二个以上行政辖区者,由有关主管机关协议办理,协议不成,报请其上级主管机关协调决定之。

共同管道系统经公告后,每三至五年应办理通盘检讨。

但为配合国家重要政策或重大工程之实施得随时检讨之。

第 9 条
主管机关应依公告之共同管道系统,协调有关管线事业机关 (构) 订定实施计划建设共同管道。

前项协调未能一致者,应报由上级主管机关会商有关管线事业机关 (构)
之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决定之。

第 10 条
共同管道系统未公告之地区,各级主管机关得视实际需要或依有关机关 (构) 之申请,协调有关管线事业机关 (构) 订定共同管道工程计划,报请上级主管机关核定。

前项计划应纳入共同管道系统,依第八条规定办理公告。

第 11 条
新市镇开发、新社区开发、农村社区更新重划、办理区段征收、市地重划、都市更新地区、大众捷运系统、铁路地下化及其他重大工程应优先施作共同管道;其实施区域位于共同管道系统者,各该主管机关应协调工程主办机关及有关管线事业机关 (构) ,将共同管道系统实施计划列入该重大工程计划一并执行之。

第 12 条
市区道路修筑时应将电线电缆地下化,依都市发展及需求规划设置共同管道;设有共同管道之道路,应将原有管线纳入共同管道。

但经主管机关核定不宜纳入者,不在此限。

第 13 条
主管机关订定共同管道实施计划时,应同时划定禁止挖掘道路范围并公告之。

但不影响共同管道建设工程,经主管机关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 14 条
共同管道系统以划设于道路用地范围为原则,如因工程之必要,得穿越公、私有土地之上空、地下或附着于建筑物、工作物。

但应择其损害最少之处所及方法为之,并以协议方式补偿。

前项私有土地因共同管道系统之穿越,致不能为适当使用时,土地所有权人得于施工之日起至完工后一年内请求征收土地所有权,主管机关不得拒绝。

前二项土地上空或地下之使用程序、使用范围、界线之划分、登记、征收、补偿之审核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 15 条
共同管道建设之施工,须将其他地下设施为必要之处置时,应事先与其所有权人或有关机关 (构) 协议后为之。

第 16 条
共同管道建设完成后,除情形特殊经主管机关核准者外,禁止挖掘共同管道经过之道路。

第 17 条
共同管道由各该主管机关管理,必要时得委讬投资兴建者或专业机构代为管理。

其管理办法,由主管机关会商各管线事业机关 (构) 定之。

第 18 条
共同管道跨越二个行政区域时,由双方主管机关协商共同管理,无法协商时,由上级主管机关指定一方管理之。

第 19 条
共同管道内之公共设施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由各该管线事业机关 (构) 检修管理,并定期巡检作必要之安全措施。

前项定期巡检之考核方式,于管理办法中定之。

第 20 条
进入或使用共同管道应先经主管机关许可。

但相关技术人员或依法执行公务者,因紧急事故进入或使用者,不在此限。

依前项规定进入或使用共同管道后,应报请主管机关备查。

未经许可或未依许可事项使用共同管道,该主管机关得采取必要措施,所需费用由使用人负担。

依第一项进入或使用共同管道之许可事项,于管理办法中定之。

第 21 条
共同管道建设及管理经费分摊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会商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定之。

共同管道完成后,未负担共同管道经费之新增管线进入共同管道布设时,主管机关得收取使用费,其收费标准,由管理办法中定之。

第 22 条
共同管道之管理及维护费用,由主管机关及有关管线事业机关 (构) 依前条经费分摊办法所定比例提拨并设置专户支用,年度结束后结算之。

天然灾害紧急处理费用,由前项专户中支应。

人为所致灾害紧急处理费用,由各该主管机关于第一项专户中先行支应,并向行为人求偿。

第 23 条
中央主管机关依管线事业机关 (构) 之申请,得就其应负担共同管道建设部分经费酌予贷款。

前项贷款,得由中央主管机关设置共同管道建设基金支应。

第 24 条
放火或以火药、蒸气、电能、煤气或其他爆裂物破坏现有人所在之共同管道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过失犯前项之罪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币三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

预备犯第一项之罪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 25 条
放火或以火药、蒸气、电能、煤气或其他爆裂物破坏现未有人所在之共同管道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过失犯前项之罪者,处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 26 条
决水浸害现有人所在之共同管道者,处无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过失犯前项之罪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币三十万元以
下罚金。

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 27 条
决水浸害现未有人所在之共同管道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过失犯前项之罪者,处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 28 条
以前四条以外之方法破坏共同管道或致令不堪使用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 29 条
违反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未经许可使用共同管道者,处其月使用费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罚锾,并得连续罚之。

第 30 条
违反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未经许可进入共同管道或违反同条第四项之许可事项者,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锾。

第 31 条
于主管机关依第十三条划定公告之道路范围内擅自施工挖掘,或违反第十六条规定施工挖掘共同管道经过之道路者,处新台币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五十万元以下罚锾,并应恢复原状。

前项行为经主管机关制止仍不遵行者,得按日连续处罚。

第 32 条
依本法所处罚锾,经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者,移送法院强制执行。

第 33 条
本法施行细则及共同管道工程设计标准,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 34 条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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