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齐林2011犯罪构成理论对公诉要点与顺序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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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齐林司法考试刑法学重点法条司法解

阮齐林司法考试刑法学重点法条司法解

阮齐林司法考试刑法学重点法条、司法解(1)总则:①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第17条;②正当防卫,第20条第2、3款③预备、未遂和中止,第22-24条④共同犯罪,第25-29条⑤死刑,第48-51条⑥剥夺政治权利,第55-58条⑦量刑,第62条(从重从轻),第63条(减轻),第65、66条(累犯),第67、68条(自首立功),第69-71条(数罪并罚原则)。

⑧第72条-77条(缓刑适用、考察、撤销),第78条(减刑的条件),第81条-86条(假释适用、考察、撤销)⑨第87条-第89条(追诉时效及其延长、起算、中断)⑩其他规定,第91条(公共财产),第93条(国家工作人员),第96条(违反国家规定),第97条(首要分子),第98条(告诉才处理),第第101条(法条竞合)(2)分则①第109条(叛逃罪),第110条(间谍罪)②第120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第133条(交通肇事罪)条(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竞合犯的处理)149条、第140③第④第151条第2款(走私文物贵金属),第154条(特殊形式走私),第157条(暴力抗拒缉私的并罚)⑤第191条(洗钱),第193条、194条、196条、198条(金融诈骗)⑥第204条第2款(骗税与偷税)⑦第224条(合同诈骗)、第225条(非法经营)⑧第238条(非法拘禁)、239条(绑架)、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第241条(收买白拐妇女儿童),第247(刑讯逼供暴力取证),248(虐待被监管人)⑨第263、269(抢劫)、第264、265(盗窃)第270(侵占)、第271(职务侵占)⑩第305条(伪证),第306条(辩护人妨害作证),第307条(妨害作证),第316条(脱逃)⑾第318条(组织偷越)、第321条(运送偷越)⑿第358条(组织卖淫强迫卖淫)⒀第384条(挪用公款),第385条(受贿),第389、390条(行贿)、第392条(介绍贿赂)、第164条(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⒁第399条(徇私枉法等),第417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说明:(1)这里的“重点法条”不能与“考试重点”完全等同。

海天强化班阮齐林刑法讲义新增内容

海天强化班阮齐林刑法讲义新增内容

刑法讲义新增内容阮齐林第二章犯罪概念犯罪基本特征的论理解释:违法性·有责性犯罪概念:犯罪是该当构成要件、违法、有责的行为。

行为成立犯罪(构成犯罪)行为该当构成要件·违法·有责。

第三章构成要件该当性1、“构成要件”,指①刑法各“罪·刑”条款(正条)中在罪状部分规定的犯罪法律要件·要素。

②修正的构成要件,即正条既遂之预备·未遂·中止和教唆犯·帮助犯。

2、“该当”与常说的“该当何罪?”中的“该当”之用法相同,相当于说“被告人行为”该当刑法何条之构成要件,简称“构成要件该当性”或“该当性”。

也有称“符合”构成要件,或“符合性”的。

例如刑法第360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本条罪状部分之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就是法定(传播性病罪)之“构成要件”。

刑法分则350余条就规定了各种罪(传播性病罪、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在罪刑法定原则之下,构成犯罪,行为首先必须触犯(该当)分则某“罪·刑”条款中的“构成要件”。

所以该当构成要件是行为成立犯罪的一般要件..................。

3、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1)客观的……·主观的;(2)记述性·规范性。

(3)积极的·消极的:(4)成文的·不成文的。

4、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5、构成要件一般内容〔要素〕①主体(特殊主体·身份犯与共犯)·②行为·③行为时间地点·④对象·⑤结果·⑥因果关系。

第四章违法性1、“违法性”从形式上说,行为违法法律,被法律所禁止;实质上说,就是对法益(刑法保护之利益·社会关系·客体)的损害事实和危险。

因为它是犯罪的本质特征,所以也应当作为成立犯罪的一般要件之一。

计赃论罪立法模式对受贿罪共犯适用的限缩

计赃论罪立法模式对受贿罪共犯适用的限缩

作者: 阮齐林[1]
作者机构: [1]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
出版物刊名: 社会科学辑刊
页码: 113-120页
年卷期: 2019年 第4期
主题词: 受贿罪;共同犯罪;受贿罪立法;介绍贿赂罪
摘要:195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中确立的惩治贪污贿赂罪的立法模式,一直沿袭至今。

其特点是:重视“违法取利”“计赃论罪”,按照个人贪污受贿“所得的数额”配置四档法定刑幅度。

在此种立法模式下,对受贿罪共犯由按照“各人所得数额”处罚转向按照“共犯受贿总额”处罚,可能导致显失公正的处罚。

因而需要适当限缩适用:1.成立受贿共犯注重“共同占有财物”条件的认定;2.处罚受贿罪共犯可例外按照“各人所得数额”处罚;3.给介绍贿赂罪保留适用空间。

阮齐林刑法笔记总则精简版-18页word资料

阮齐林刑法笔记总则精简版-18页word资料

骗取出口退税款罪和招摇撞骗罪都是诈骗犯刑讯逼供罪、非法拘禁罪、故意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过失致人死亡罪与交通肇事罪、医疗事故罪、失火罪等致人死亡法条竞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与失火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界限。

法条竞合既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

例如,刑法关于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减轻处罚,限制责任能力人、聋哑人应从宽处理,故意罪处罚重于过失罪,累犯从重处罚,中止犯比照未遂犯、预备犯要宽大处理以及立功、自首的宽大处理等规定,体现刑罚轻重与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法规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没有刑事责任能力人不受处罚,无罪过事件不处罚等,体现的是主客观统一、不搞客观归责的原理,等等。

而累犯从重、缓刑、减刑、假释则体现了刑罚的目的是重在预防犯罪,而非单纯的惩罚。

“立法定型”,是指刑法中对特定事项的一些特别规定,如“在走私过程中暴力抗拒缉私的,以妨害公务罪和走私罪数罪并罚”;而“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过程中暴力抗拒检查的,仅以一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再如,“挪用公款后使用挪用的公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数罪并罚”,但“因为受贿而徇私枉法的则择一重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等等。

这些需要单独记忆掌握。

“司法定型”,是指有司法解释和判例确定的一些固定说法,如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将枪支作抵押的,以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论处;接受枪支作抵押的,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论处。

再如,“没有法人资格的私营公司、企业犯罪的,以自然人犯罪论处;专门为犯罪而成立的单位犯罪的,以个人犯罪论处”,这也是需要专门记忆的。

在考试的时候,如果遇到上述立法、司法“定型”,可以想见,对于不知道这些“定型”的人,肯定算是一个疑难问题,并且仅仅根据一般的原理很难推导出正确的结论;而对于知道这些“定型”的人,则只能算是一个简单问题刑法学重点内容一、总则1相对刑事责任年龄;2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区别;3法律和事实认识错误;4故意犯罪的形态;5共同犯罪;6罪数;7财产刑;8自首、坦白、立功;9缓刑、假释;10追诉时效。

司法考试阮齐林教授谈“犯罪中止”

司法考试阮齐林教授谈“犯罪中止”

司法考试阮齐林教授谈“犯罪中止”(一)中止的时间条件:在犯罪的过程中。

1.犯罪的过程通常包括三种情形:(1)准备过程(2)实行过程(3)犯罪行为实施终了,犯罪结果发生以前在第三种情形下,行为实施终了,但犯罪结果发生以前,及时、有效地阻止结果的发生,依然成立中止。

2.犯罪中止的几个注意事项(1)如果犯罪既遂了,即客体已经遭到实际的破坏了,不可能退回到未完成状态,就不可能成立中止。

所以犯罪以后,返还原物、赔偿损失都属于犯罪后的悔罪表现,只能是酌定的情节,不是犯罪中止。

如绑架人质后,又后悔了,主动释放人质的,也不成立中止。

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中途主动释放的,也认为既遂后的悔罪表现,也不成立中止。

例如,甲拐了一个儿童,四处寻找买家,结果一个多星期都没找到合适的买家,后来又把孩子主动送回家,这种情况也被认为是犯罪的既遂。

最近有一个案例,三个农民从昆明引诱三个小学生到乡下,给孩子的父母打电话勒索15万赎金。

后来小孩与绑匪产生了感情,绑匪就后悔了,在十几个小时以后,把孩子主动送回家。

这样的情况,也是不成立中止的,应视为既遂后的悔罪表现。

一般来说,犯罪既遂以后就没有成立中止的机会了。

(2)如果犯罪告一段落,归于未遂,通常也是以犯罪未遂处理,不以中止论处。

例如,夫妻吵架,丈夫在家里挥刀砍杀妻子,妻子趁机逃到院子里,丈夫继续持刀在院中追杀,这时院子里的邻居把丈夫阻止住,将刀夺过来。

到此,犯罪告一段落,归于未遂,应该认定丈夫为故意杀人的未遂。

邻居发现妻子的伤势很重,就将其送医院,在邻居的劝说之下,被害人的丈夫也跟着去医院照顾妻子,被害人最终没死。

这种情况不能算丈夫自动、有效地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因为前面的犯罪过程已经告一段落,归于未遂。

后面的对被害人的救治行为是犯罪后的悔罪表现。

再如,甲为了杀害乙,把乙弄到郊外,用刀子疯狂地砍杀十几刀,认为乙彻底死亡,就离开了作案现场。

过了三个小时以后,突然想起作案工具还在现场,害怕罪行暴露,就返回现场寻找刀子。

阮齐林:与初学者谈谈学习刑法学的方法(制度篇)

阮齐林:与初学者谈谈学习刑法学的方法(制度篇)

阮齐林:与初学者谈谈学习刑法学的方法(制度篇)导语:阮齐林:与初学者谈谈学习刑法学的方法(制度篇),阮老师是司法考试刑法界的名师,从事司法考试辅导多年,他以自己的多年经验为基础,给广大初学者一些备考建议,请大家认真研读阮齐林:与初学者谈谈学习刑法学的方法(制度篇)。

(一)基本与修正基本的犯罪构成是由分则各“罪·刑”条款确立的。

首先,分则各“罪·刑”条款确立了“犯罪行为”的种类(行为类型)。

比如,刑法第302条规定:“盗窃、侮辱尸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据此,“盗窃、侮辱尸体”是刑法禁止的犯罪行为,其法律效果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遇到“盗窃、侮辱尸体”的事情(案件),此条是对该行为定罪处罚的基本法律依据。

没有此条,不能认为该行为是犯罪;有此条,就可认为该行为是犯罪。

处罚也受此条约束,最重不能超过3年有期徒刑。

总则许多规定,如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犯罪预备、未遂、中止、共同犯罪、犯罪故意、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除处罚等,在处理“盗窃、侮辱尸体”事情(案件)时,均需依附、围绕此条适用。

比如,甲唆使乙盗窃他人尸体,乙实施盗窃他人尸体行为,对乙依此条定罪自无疑问,对于甲能否依此条定罪呢?就存在疑问,因为甲动口不动手,第302条禁止并惩罚“盗窃、侮辱尸体”,但不能当然推导禁止并惩罚其“教唆”行为。

刑法“总则”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有此规定,对“教唆”他人盗窃尸体的行为才获得处罚的根据。

刑法分则开列出“罪·刑”清单,只有当分则开列出“盗窃、侮辱尸体”是一种“犯罪”,该“犯罪”的“教唆”行为才具有犯罪性。

对该教唆行为处罚也必须以第302条为依据。

在对甲定罪判刑时,首先需引用第302条,其次引用第29条。

由此可见,适用刑法条款处理具体案件时,分则各“罪·刑”条款是基本依据。

阮齐林老师第一时间解读

阮齐林老师第一时间解读

阮齐林老师第一时间解读《刑法修正案(八)》重要内容来源:中法网学校作者:阮齐林时间:2011-2-28 14:09:00 点击:1613一、总则1.(75岁人犯罪)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2. (死缓)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3.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4.适用减轻处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5.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不认定为累犯)6.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7.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8.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9.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阮齐林刘玫谈刑法刑诉应考技巧_10_16

阮齐林刘玫谈刑法刑诉应考技巧_10_16

访谈实录:阮齐林刘玫谈刑法刑诉应考技巧【来源:搜狐教育频道】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光临搜狐嘉宾聊天室。

今天搜狐教育频道联手三校名师为广大考生揭示卷二高分秘诀,今天请到的两位嘉宾是阮齐林老师和刘玫的老师。

阮齐林:大家好,我是阮齐林,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师。

刘玫:大家好,我是刘玫,中国政法大学刑诉法教授。

主持人:首先请两位老师给我们介绍一下今年司法考试卷二的特点,针对这些特点应该注意什么问题?阮齐林:刑法司法考试的特点还是一般性的规律,通过理念考题看出来的规律,一个是知识点分布还是比较讲究均匀,《刑法》总则、分则每个知识点都会考到,比较细,是这么一个特点。

在复习的时候,对这样的问题要注意复习的面还是宽一点。

从内容上讲,总则主要就是15个法学情节,要从后面数的话,累犯自首立功,共犯里面的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和教唆未满18,再往前就是责任严明,不满18的犯罪应该减轻,还有限定责任还有相对刑事责任人这样一些规定。

分则就是常见罪比较多,主要就是财产,卷二的选择题主要是财产。

另外侵犯人身一般侵犯自由的考一考,剩下的就是比较分散了,贪污贿赂、经济犯罪、渎职里面有一点,大体上是这样的情况。

从特点讲,考试题有难有易,建议考生遇到特别难的或者一看量特别大的简单一点处理算了,抓紧时间是最重要的。

刘玫:刑诉今年的大纲来讲比去年变化不大,增加了一点理论性的知识点。

变化不大是因为去年以来出现的司法解释比较少,去年的变化大纲很大,在14门课里面刑诉变化最大,今年的变化不太大。

去年大纲增加的内容考试的时候都出了题,新的知识点比如陪审、鉴定、再审开庭的规定等等,涉外程序都考到了,去年大纲增加的内容。

今年还是21章,第一章和最后两章出题很少,像去年出一道选择题。

其它的章,去年证据考得很多,出题比较多的章是强制措施、侦查、一审、二审这几章,还有证据部分还是要注意。

大纲的内容基本都会覆盖,只是难易的问题,这是出题的范围。

从难易程度来讲,刑诉难题出在司法解释,大家不够熟悉。

阮齐林刑法讲义

阮齐林刑法讲义

阮齐林刑法讲义总则部分第一章概述原则:1、罪刑均衡原则的理解:刑罚的轻重与罪行和刑事责任相适应。

罪行指客观的已经发生的犯罪事实、危害程度:责任指犯罪主体的情况和人身危险性,体现刑与责相适应的制度如未成年、限制责任,聋哑人,故意过失、累犯、未中止与未遂、预备责任的差别,立功自首等效力范围:2、犯罪地确认和普遍管辖原则, (1)犯罪的确认行为或结果一项发生在中国的,认为是在中国的犯罪 (2)普遍管辖:A.对象:国际犯罪。

海盗罪、毒品罪、劫持民用航空器罪、酷刑、恐怖主义、战争罪、灭种罪。

B.处理方法:或起诉或引渡;D.对属地、属人、保护的补充作用。

3、溯及力规定的掌握:从旧兼从轻, (1)新旧刑法相同的,适用旧法; (2)犯罪行为由新法生效前继续到生效后的,适用新法。

(3)连续至新法生效后,新旧法都认为犯罪的,适用新法。

(4)累犯 (前罪发生在生效前的,后罪发生在生效后的,适用新法)第二章犯罪概说:第13条但书及罪与非罪的界限。

基本犯罪构成:实行既遂:修正犯罪构成:帮助、教唆:预备、未遂、中止。

第三章犯罪构成,第三节犯罪客观要件1、不作为的理解:义务前提:当为而不为。

不作为犯并非没有积极行为,而是没有法律要求或者禁止的积极行为。

2、纯正不作为犯与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理解:因不作为而构成下列犯罪的是纯正不作为犯:遗弃罪、第376条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第2款,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第429条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第444条遗弃伤病军人罪:私放在押人员罪、玩忽职守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

因不作为而构成作为和不作为均可构成的犯罪的,是不纯正不作为犯。

如构成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等。

3、因果关系特点、地位、主要表现形式(1)特点:客观性,判断因果关系的有无,与行为人主观能否预见无关。

(2)地位: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即是让行为人因其行为而对该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对结果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还要考虑主观要件(有无故意、过失)以及主体资格(责任年龄、责任能力)。

犯罪构成理论

犯罪构成理论

犯罪构成理论简述法政学院08级刑法学专业研究生旺娜内容摘要:犯罪构成理论是以犯罪构成的概念为中心来论述犯罪成立的要件并以此为基础来构筑犯罪论体系的一种理论。

犯罪构成是刑法学理论的核心问题,整个刑法体系的建立都是以犯罪构成理论为基础的。

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在批判地借鉴苏联理论的基础上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的。

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其他各国的犯罪构成理论相比,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受到了越来越多的质疑与批评,许多学者对此进行了深入研究并提出了相应的改革建议。

关键词:犯罪构成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体系一、犯罪构成理论的历史沿革论及犯罪构成,首先需要对犯罪构成的概念作出说明,因为犯罪构成虽然是刑法理论中一个通用的概念,但在理解与使用上却十分混乱。

犯罪构成在我国是一个舶来品,这就需要对其历史沿革进行考察。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犯罪成立条件的总和,这来自苏联理论,而苏联这一概念又是在对大陆法系刑法学中的“构成要件”这一概念进行改造的基础上形成的。

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一般只使用“构成要件”一词,而没有“犯罪构成”或“犯罪构成要件”的说法。

大陆法系的构成要件是指某种行为具备犯罪构成事实,仅是犯罪成立的条件之一——构成要件该当性,具备这一条件并不意味着构成犯罪,因而与我们所说的犯罪构成有别。

①大陆法系的“构成要件”这一概念最早可追溯到13世纪意大利纠问式诉讼程序中使用的constare de delicti(犯罪的确证)一词。

在这种诉讼程序中,法院必须首先调查是否有犯罪存在(一般审问,或称一般纠问),在得到存在犯罪的确证后,才能对特定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问(特别审问,或称特别纠问)。

后来,意大利刑法学家法利斯从该词引申出corpus delicti,用以指称已被证明的犯罪事实,作为诉讼法上的概念,强调的是如果不能按严格的证据法则对客观的犯罪事实的存在进行确证,就不能进行特别纠问。

后来,这一概念又传到德国,由德国学者克莱因译成德语Tatbestand,其字义为“行为情况”,后来译成日文时成了构成要件,但仍只有诉讼法上的意义。

阮齐林:与初学者谈谈学习刑法学的方法(观念篇)

阮齐林:与初学者谈谈学习刑法学的方法(观念篇)

阮齐林:与初学者谈谈学习刑法学的方法(观念篇)导语:阮齐林:与初学者谈谈学习刑法学的方法(观念篇),阮老师是司法考试刑法界的名师,从事司法考试辅导多年,他以自己的多年经验为基础,给广大初学者一些备考建议,请大家认真研读阮齐林:与初学者谈谈学习刑法学的方法(观念篇)。

精彩推荐:阮齐林:与初学者谈谈学习刑法学的方法(制度篇)阮齐林:与初学者谈谈学习刑法学的方法(提高篇)司考名师阮齐林解读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司法考试刑法试卷展望“应试”出来的学生,眼里只有“书”没有“事”。

其实,读书是读“事”。

尤其法律学说,很多书用很多文字在相同的话题上表达不同的看法,读者重在了解作者说什么事,为什么要这样说。

如果读书读到的还是字词句,那就太缓慢坚涩枯燥,不得要领。

如果读书读出了话题以及在该话题上的种种说法,那就对了。

如果那话题引起了你的兴趣、那说法挑起了你的怀疑,勾着你不停地寻求正解,勾得你想发表见解,那过程就显得轻快了。

看人披着法律外衣道貌岸然说利害攸关事,有的智慧,有的固执,有的理性,有的感性,有的保守,有的偏激,还有的和稀泥,是不是很有趣?一、观念篇:目的、价值、核心概念、学说(一)了解刑法的目的刑法学是一门人文学科,领悟其核心观念是入门的捷径。

刑法目的就是核心观念的核心,驾驭着刑法制度、学说的方向。

在罪刑法定时代,刑法即罪与罚给人的印象好像是从“法律”开始,其实不然,一切都是从生活开始。

人共同经营群体生活形成社会秩序,使人能和谐共处、相互受益。

在社会中总有人要做些妨害秩序的事情,严重的如烧杀淫掳,轻微的如侮辱、诽谤。

于是人们(社会)为了捍卫自身的利益作出反应,在法律中使用刑罚禁止,这就产生了刑法。

可见,刑法产生的第一动因是制止妨害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生活利益。

如果问题到此为止,那就太简单了。

麻烦在于:犯罪由“谁”来确认、刑罚由“谁”来执掌?表面上是国家(公共权力)以法律(公共意志)形式来确认犯罪、施加惩罚,其实是“人”。

司法考试阮齐林刑法分则复习指导

司法考试阮齐林刑法分则复习指导

目录司法考试阮齐林刑法分则复习指导(4)如何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如何处理抢劫罪中的疑难问题如何理解侵犯财产罪的客体司法考试阮齐林刑法分则复习指导(4) 第八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则第二章)第一节重点罪名§公共安全:不特定人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财产――与侵犯人身、毁坏财物的竞合⒈放火罪、失火罪⒉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正条类型:第114条o第116条o117条o118条危险犯o第115条o第119条结果加重犯。

§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罪、爆炸罪与伤害、杀人罪的区别: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⒊破坏交通工具罪→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具体危险→足以使交通工具有倾覆危险。

⒋组织、领导、参加怖组织罪→实施其他罪的数罪并罚;劫持航空器罪→暴力控制飞行中的航空器→飞行中:自关闭舱门时到开启舱门时止。

跨国犯罪的属于国际罪行→普遍管辖。

⒌第127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8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⒍重大责任事故罪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⑴主体修正从事生产作业人员;另生产、作业的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1)与生活过失的界限;(2)与其他事故型犯罪的关系:危险物品肇事罪、过失爆炸。

⒎交通肇事罪:(1)结果加重犯:逃逸致人死亡;(2)与重大责任事故的区别:违反的规章或认定过失的标准不同。

过失犯罪的认定与适用例:甲是某搬运场司机,在搬运场驾车作业时违反操作规程,不慎将另一职工轧死。

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2005年真题,单选)A. 按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理B. 按交通肇事罪处理;C. 按重大责任事故罪处理D. 按意外事件处理(1)过失判断:违反造作规程,即暗示具有过失排除D意外事件。

(2)法律适用:法条竞合特别规定优先,排除A.(3)“违反操作规程”而非交通规则,选C排除B.第二节普通罪名⒈爆炸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

阮齐林刑法

阮齐林刑法

一、大纲刑法学部分变化,主要有四点:(一)犯罪构成论部分,废“三要件”论重回“四要件”体系去年(2009年度)的大纲在犯罪论体系上引进“三要件”论,(①构成要件该当、②违法性、③有责性)。

今年(2010年度)的大纲则废了“三要件”论,重回四要件论体系,(犯罪①客体、②客观、③主体、④主观四要件)。

(二)犯罪概念论部分,废犯罪概念的违法·责任的论理特征解说与犯罪构成论回归传统“四要件”体系相呼应,犯罪概念论部分废除了犯罪概念论理解释特征(违法·责任)的提法,重回传统犯罪概念特征论,即,刑法第13条规定:犯罪是“危害社会、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据此,犯罪有三个基本特征:①社会危害性、②刑事违法性、③应受刑罚处罚性。

(三)随着有关《刑法修正案(七)》罪名的司法解释出台,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逃税罪(取消偷税罪罪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

(四)新近出台一些“司法解释”被列入考试范围。

1.《办理妨害信用卡刑案解释》2.《审理洗钱刑案意见》3.《办理毒品刑案的意见》4.《办理假药刑案解释》5.《办理拐卖妇女儿童案意见》6.《办理网络、通信终端传播淫秽物品刑案解释》二、对大纲变化的评估(一)上述新出台司法解释的重要内容应予重视。

与新出台司法解释关联,有关罪名也应当重视,如: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信用卡诈骗罪(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非法占有目的认定)·伪造金融票证罪(伪造信用卡行为)·非法经营罪(利用POS机套现)·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洗钱罪(第191条洗钱行为方式)·资助恐怖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认定)·传播淫秽物品罪·窝藏毒品、毒赃罪·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之“明知”毒品的认定。

阮齐林关于罪数问题的讲述

阮齐林关于罪数问题的讲述

阮齐林关于罪数问题的讲述1.连续犯是指基于一个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

如行为人为泄愤报复而于某晚持刀把被害人一家5口人杀死。

生命的权益是特定的,杀死5人应当是5个杀人罪。

但是鉴于其5个杀人行为是在一个概括的行凶报复的故意支配之下进行的,且行为具有连续性,犯的是同一罪,所以尽管是数罪,但是在审判处罚时按一罪处断,不实行数罪并罚。

常见的连续犯,如持枪连续杀人,制造校园惨案的(注意,在我国刑法上如果使用机枪、冲锋枪扫射滥杀无辜的,可能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连续多次贩卖毒品的;一夜之内人室盗窃作案数起或者数十起的,等等。

连续犯,是实际数罪,当做一罪来处理,不实行数罪并罚。

连续犯的实际意义,大约有两点:第一,追诉时效起算,犯罪行为有连续状态的,追诉时效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但是,鉴于我国规定有追诉时效中断制度,效果可能是一致的。

第二,在刑法的溯及力方面,根据司法解释,犯罪行为由刑法(1997年刑法)生效前连续到刑法生效后的,刑法即使规定较重的也有溯及力,适用刑法,但是在量刑时可以适当从宽处罚。

2.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某一犯罪时,其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方法行为)和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况比较典型的例子,如在进行招摇撞骗犯罪过程中,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而伪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证件。

行为人犯的是招摇撞骗罪,但是他为了实施招摇撞骗又构成了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其中的一个行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是另一个行为(招摇撞骗罪)的手段行为,二者存在着密切目的行为与方法行为的联系,这是方法或者手段行为的牵连。

另一个是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

比较常见的例子,如像盗窃信用卡并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盗窃信用卡是盗窃罪;冒用他人信用卡是信用卡诈骗罪。

盗窃信用卡的目的,显而易见要去使用,可见盗窃信用卡行为是原因行为,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是盗窃行为的结果行为。

还如,为了销赃而伪造公文证件,销赃是原因行为,伪造公文证件是其结果行为。

司法考试阮齐林刑法总则复习指导

司法考试阮齐林刑法总则复习指导

司法考试阮齐林刑法总则复习指导(1)第一章刑法概说一、罪刑法定原则内容与刑法的形式、解释。

1.成文法,排斥习惯法。

刑法的形式:①刑法典(1997年10月1日生效)、②单行刑法、③附属刑法。

国家级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不得作为刑法(定罪判刑依据)。

⒉严格解释法律,禁止适用类推。

(1)解释方法的基本知识:①文理解释:文理解释:指根据语法、字义的惯常用法来解释条文的方法。

“他人”包括男人女人;强奸妇女罪的“妇女”包括一切女性,既包括中国妇女也包括外国妇女,既包括成年妇女也包括幼女。

这是文理解释,同时也属于按照“语言最惯常用法”进行解释、得出条文内容(按照条文的文理不扩大不缩小)的普通解释,同时也是根据条文的语言文字“字面”(形式意义)作出的形式解释,也称文义解释o形式解释。

①文理解释作为刑法解释的基本方法,意味着:(1)“没有特别的理由”,应当首先采取文理解释的方法。

(2)即使是“有特别的理由”,也不能脱离条文的文理含义。

②论理解释:在文理解释之外寻求解释依据的解释方法的统称,如参酌立法背景、沿革、目的、社会需要等因素(依据)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对论理解释,按照使用方法(依据)的差异,又可细分为:A.当然解释;B.反对解释;C.补正解释;D.体系解释;E.历史解释;F.比较解释;H.扩大解释;I.缩小解释等;这些解释方法本身与罪刑法定原则没有冲突。

但是违反解释法律的规则、超越社会常理任意解释法律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

(当然解释):根据司法解释: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是“情节严重”。

那么,被行政处罚三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当然属于!这是“当然解释”,即根据逻辑、道理当然可推断出的法律(该“情节严重”)适用范围、含义。

从文理解释的角度,“二次以上”,含二次及超过二次的次数,也能得出同样结论。

(反对解释):刑法第50条规定,死缓犯没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阮齐林刑法笔记完整版本

阮齐林刑法笔记完整版本

阮齐林刑法笔记完整版本-司法考试资料第一讲刑法概述 (3)一、刑法基本原则 (3)二、刑法的空间效力 (4)三、刑法的时间效力 (5)第二讲犯罪和犯罪构成 (6)一、犯罪概念和基本特征 (6)二、犯罪构成 (7)(一)犯罪构成“四要件”说 (7)(二)运用 (7)(三)犯罪的两个基本点(原理)和法制原则 (7)犯罪构成示意图 (8)三、犯罪主观方面 (10)四、犯罪主体 (14)五、犯罪客观要件 (16)第三讲排除犯罪性行为 (18)一、不认为正当防卫的情况 (18)二、防卫过当 (20)三、防卫过当的责任 (20)四、无过当防卫 (20)五、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 (21)六、其他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21)第四讲犯罪形态 (21)一、既遂的概念和类型 (22)二、未遂犯与预备犯的区别 (24)三、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的区别 (25)四、常见罪的“着手”(实行行为的开始)与“既遂”(犯罪完成) (25)五、犯罪未遂的种类 (25)六、中止犯与预备犯、犯罪未遂的区别——是否具有自动性 (26)七、中止犯的时间性 (27)八、中止犯的客观性、有效性 (27)九、未完成罪的责任 (27)第五讲共犯(特别重要,阮教授说不考找他) 28一、共犯的构成条件 (28)二、不构成共犯的几种情况 (28)三、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和责任 (29)四、教唆犯的特点和责任(重要又复杂) (30)五、共犯形式 (31)六、共犯与形态(未遂、预备、中止) (32)第六讲罪数形态(有很多疑难问题) (32)一、一般规则 (33)二、貌似数罪或实际数罪但不并罚的情况 (33)三、法律上的特别规定 (35)第七讲刑罚论 (35)第八讲罪刑各论(考的越来越深) (39)这部分要详略得当(特别是常见罪+司法解释) (39)刑法概述一、刑法基本原则二、刑法的空间效力三、刑法的时间效力(一) 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论犯罪构成四要件的排列顺序

论犯罪构成四要件的排列顺序

论犯罪构成四要件的排列顺序摘要:犯罪构成理论是我国刑法学的一项基础理论,是整个刑法体系的建立的基础,对我国刑事司法活动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而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仍有许多缺陷,特别是犯罪构成要件的排序性问题。

本文通过对犯罪构成理论的阐述,笔者认为我国的犯罪构成要件的排序应为:“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客体要件”。

关键词: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排序一、犯罪构成要件排列顺序之争的由来1938年,苏联出版了由全苏法学研究所集体编写的,供法律高等院校使用的《刑法总则》教科书,其中犯罪构成理论占有重要的地位。

它全面地论述了犯罪构成的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客体。

1948年,前苏联刑法学者孟金沙教授主编的刑法教科书《苏联刑法总论》将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依次排列为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此一排列顺序不仅被特拉依宁教授等其他前苏联刑法学者所接受,亦为我国诸多刑法教材的摹本。

1989年,赵秉志教授在他的《犯罪主体论》中指出,犯罪构成的其他三个方面的要件都是建立在犯罪主体要件基础之上的,犯罪主体要件不存在,也就没有其他三要件,乃至犯罪构成整体的不存在。

因此,犯罪构成四要件的实际逻辑顺序为“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体”。

并在其主编的全国高等学校法学教材《刑法学通论》一书中,将此排列顺序贯彻于该书的各个部分具体犯罪之论述中。

可以说,此观点拉开了我国刑法学界关于犯罪构成要件排列顺序之争的序幕。

二、关于犯罪构成要件排列顺序的观点整体而言,关于犯罪构成要件的排列顺序问题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排列顺序问题并不重要,构成要件如何排列,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只要能够符合人们认识犯罪的规律就可以了。

第二种观点认为,犯罪构成中构成要件的排列顺序问题决不仅仅只是一个认识问题,它关系到人权保障、刑法学研究方向与犯罪构成理论深化。

第二种观点逐步为刑法学界所接受,并引起众多学者的关注。

司法考试刑法专家阮齐林教授答考生问

司法考试刑法专家阮齐林教授答考生问

司法考试刑法专家阮齐林教授答考生问1、考生问:关于盗窃罪的问题在盗窃罪中,如果盗窃罪与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特罪、窃取抢夺国有档案罪等发生法条竞合的时候,是否应该适用特殊的规定。

如果行为人盗窃的不是国家机关或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应该如何定罪,是否应定盗窃罪。

阮教授答:关于盗窃罪的问题是盗窃罪与盗窃枪支药爆炸物罪发生并竞合时应当适用特别规定,具体的说,根据对象的特殊性适用法律。

盗窃枪支的应定盗窃枪支罪,盗窃公文应定为盗窃公文罪,窃取国有档案的应定窃取国有档案罪,依此类推,如果盗窃的是没有特别规定物品的,那么就定盗窃罪。

可以说,盗窃罪是使用盗窃手段犯罪的一个最一般性的规定。

再一个如果行为人盗窃普通财物为目标,误盗窃了枪支的,因为缺乏盗枪的故意,那么只成立盗窃罪,不成立盗窃枪支罪。

但是持有该枪支的,那么又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属于牵连犯,可以择一重罪处罚。

如果盗窃财物中发生认识错误,盗窃了毫无价值的物品,比如进入银行盗窃现金,结果把银行职工用的练功钞偷走,那么属于对象不能犯的未遂,如果情节严重的,可以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随便说一句,这位学员这种学习方法是值得称道的,因为这样就把刑法中全部以盗窃为手段的犯罪全面掌握,有利于正确的适用法律。

2、考生问:关于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的不同意见老师认为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是纯粹的单位犯罪,但是在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中,分明是有两款,其中第二款说单位犯前款罪的该如何处罚,也就是说其第一款中既包括了自然人也包括了单位,只是单位犯前款罪的处罚不一样吧,不知我的理解是否有道理。

阮教授答:这位学员你把法条弄错了,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是刑法三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在这一条中明确规定主体是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因此其犯罪主体只能是单位,如果是个人可能就要涉嫌犯贪污罪。

你所说的三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是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这个犯罪的确如你所说,是一个既包括单位又包括个人主体的犯罪。

刑法案例分析题的解答方法——阮齐林

刑法案例分析题的解答方法——阮齐林

要准确解答案例分析题,遵守以下步骤是比较重要的: 1.仔细阅读案例内容案例分析题一般都是考刑法学中最重要的内容或者是法条中极其特殊的规定,即最基本的概念或法律规定,只要把概念和法律规定理解透彻,应试时就会比较有把握。

2.找准案例所涉及问题的“知识点”在案例分析中,以下知识点可能是经常会涉及到的:总论部分,包括:(1)犯罪故意与过失、意外事件的认定;(2)刑事责任年龄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者应当负责任的范围;(3)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4)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的区分;(5)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共同犯罪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的认定;(6)刑罚运用中的累犯、自首。

各论部分,包括: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侵犯财产的犯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它们都是传统的考查内容,案例分析原则上都会涉及这些犯罪。

3.理清答题思路在找准案例分析题所涉及的知识点以后,不要急于答题,还应当进一步整理答题思路。

此时,需要考虑:(1)将分则理论与刑法总论结合起来思考问题,切忌分割刑法总论与刑法分论答题;(2)注意准确界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有的案例分析题,此罪与彼罪的关系极其微妙,需要先将案件性质判断准确,才能答题,否则即使长篇大论,也是无用功。

4.对不同题型采用不同方法,准确答题在答题时,要考虑每一个案例所涉及的概念或法规、司法解释,将这些概念、法规或司法解释明确地串连、回忆起来。

对所有案例分析题型的回答,都首先要得出答题人自己的结论:犯罪行为人是有罪,还是无罪;是此罪还是彼罪;是单独犯罪还是共同犯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是以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还是不作为犯罪;是自然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是一罪还是数罪等。

同时,必须注意对具体问题应具体分析,对不同题型采取不同的分析方法:(1)对“罪与非罪”类题型,需要紧紧抓住“犯罪构成要件”这一分析工具,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完全符合四大构成要件。

(2)对“此罪与彼罪”类题型,需要回答不同犯罪区别的最根本标志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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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齐林2011犯罪构成理论对公诉要点与顺序的影响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举行辩论赛,遴选案例为:大学生甲到校图书馆自习时,凭学生证从管理员乙处领取柜号为88的存包柜钥匙,存放书包和一个笔记本电脑。

甲离开时把电脑留在88号柜中,退钥匙时特意叮嘱管理员乙:等会丙同学来,请把此88号柜给丙同学使用。

女生丁也到图书馆自习,凭学生证从管理员乙处借用存包柜。

乙看错,以为是丙同学,就将88号柜钥匙给了丁,后乙发现出错,记挂在心。

丁离开时将柜中电脑拿上,退钥匙时,乙问丁88号柜中有没有别人的东西,丁回答未见任何东西。

后丙同学前来借用88号柜,未见电脑,告知甲。

甲报警。

丁听说查电脑去向,感到害怕,将电脑弃于宿舍楼的洗手间。

该电脑价值4600元。

辩题:丁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正方(控方)主张构成盗窃罪;反方(辩方)主张不构成盗窃罪。

令我感兴趣的是:不止一个正方(控方)辩手非常郑重地指控:犯罪嫌疑人丁,已满十六周岁具有正常的辨认控制能力,符合盗窃罪的主体条件,客观上秘密窃取了他人的财物,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侵犯了他人财产的所有权,具备盗窃罪的犯罪构成,故丁成立盗窃罪。

笔者认为,就本案争辩这些,有点脱离焦点。

本案的焦点是什么?是盗窃还是侵占之争,盗窃与侵占区别的(法律准绳)要点是什么,应该围绕这些进行争论。

(1)从本质上讲,盗窃罪侵犯他人占有,侵占罪不侵犯他人占有。

(2)从现象上讲,盗窃对象是他人占有之物;侵占对象是他人脱离占有之物(他人委托本人保管物、遗忘物、埋藏物)。

(3)从主观上讲,盗窃罪对非法获取他人占有物有明知且有非法占有目的,侵占罪对侵占他人遗忘物有明知且有非法占有的意图。

本案争论的焦点在于:(1)该电脑是否是脱离占有物?(2)丁的行为是否非法获取他人占有物、侵犯(夺取)了他人占有;(3)丁的主观认识如何?是明知电脑是他人占有物还是以为是他人遗忘物(脱离占有物)。

指控丁构成盗窃罪,应当指控丁的行为:(1)非法使他人占有之物(电脑)脱离占有,夺取了他人对财物的占有;(2)对此客观事实明知且有非法占有的意图。

丁的行为具备以上两个条件,成立盗窃罪。

作为辩方则应当主张,该电脑是脱离占有的遗忘物,丁没有侵犯他人占有,不成立盗窃罪。

或者退一步讲,即使该电脑是他人占有物,丁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该88号柜中的电脑是他人遗忘物,属于脱离占有物,丁没有窃取他人占有物(盗窃)的意思,不成立盗窃罪。

就本案而言,丁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有没有承担刑事责任能力,即是否具备主体一般条件,与丁的行为性质是盗窃还是侵占无关,不是争论的焦点,无须争论。

丁是否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是争论的焦点,因为无论是盗窃还是侵占,都侵犯所有权、都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不是二罪的区别点。

丁是否采取秘密(窃取)方式,也与盗窃与侵占之争无关,因为秘密取得并非盗窃的本质特征,也非盗窃与侵占区别点。

如果涉及盗窃与抢夺之争,强调秘密取得以示与抢夺的公然性相区别,还算是说在点子上。

可本案是盗窃与侵占之争,与公然还是秘密获取无关。

控方说了许多与本案争议焦点无关的话题,以至于辩方无从反驳,丁是否达到责任年龄、是否侵犯所有权、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否使用秘密取得方式,均不能确认是盗窃不是侵占,因为这些是盗窃与侵占共有的特征。

这样不针对焦点问题的争论,基本上是各说各的,难以形成控辩双方的“针锋相对”。

上述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也不是个别现象。

在刑事法庭上,常常能听到有的公诉人从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四方面指控被告人构成了犯罪。

需要说的、不需要说的,全都说上,令人感到指控不那么紧凑。

那么,这种现象产生的根源在哪里呢?这还需要从犯罪构成论体系说起。

一、(特殊)构成要件与(一般)构成要件简评在我国,一向流行犯罪构成四要件论,即认定行为构成犯罪,一般需具备犯罪客体、客观要件、主观要件、主体要件四个犯罪构成要件。

近几年来,也有学者力推犯罪构成三要件论,即认定行为构成犯罪一般需具备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三要件。

三要件论与四要件论相比,有一个重大的不同,就是突出分则各正条之特殊构成要件的理解与适用。

三要件论的构成要件该当性之构成要件,特指刑法分则各条确立之具体犯罪之特有构成要件,如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盗窃罪)构成要件,第二百七十条之(侵占罪)构成要件……,我国刑法分则(加上刑法修正案)确立有400多个罪名,其中每一种犯罪之特有构成要件就是三要件论所称之构成要件,是特殊的构成要件。

犯罪的一般要件如社会危害性(法益侵害性)、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违法性意识、期待可能性等,分别放入违法性和有责性要件中。

(刑法第××条之罪的)特殊构成要件与犯罪的一般性(普遍性)要件是分开的。

四要件论之“犯罪构成”(客体—主体—客观—主观),似乎既包含特殊要件也包含一般要件,至少是没有把(刑法第××条之罪的)特殊构成要件与一般构成要件分开来。

也有学者就干脆认为:四要件论之犯罪构成是“没有(特殊)构成要件的犯罪构成。

”①其实,公诉工作处理刑事案件首先得有“套得上”该案件的分则条文。

该条文所描述的罪状的内容也就是适用该条定罪的要件,就是“特殊”的构成要件。

在犯罪构成论体系上,(各罪之)特殊构成要件与一般构成要件分开还是不分开,会对人们适用刑法的观念产生影响。

众所周知,适用刑法定罪,是从刑法分则到总则的,即先确认被告人有没有触犯刑法第××条的事实,也即是否具备该条之罪的特殊构成要件,如果被告人(涉案事实)具备刑法第××条之特殊构成要件,没有特殊的情况出现或被告人方没有提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精神病人等理由辩护,就成立犯罪。

如果被告人(涉案事实)没有触犯刑法任一条款之特殊构成要件,则免谈指控。

把分则特殊的构成要件独立出来,有助于突出分则各正条之特殊构成要件的理解与适用。

但是,在四要件论中,各罪之特殊要件与一般要件混在一起,或者甚至干脆就没有特殊构成要件的内容,初习刑法者在学习刑法时也是从总则到分则的内容逐步展开,认为“犯罪构成”四要件(客体—主体—客观—主观)可以拿来直接定罪的,其实不然,它只是包含有犯罪一般要件的框架,不能直接定罪。

如果拿来直接定罪,就会出现控辩双方偏离争论焦点的情况。

二、三要件论定罪的顺序三要件论与四要件论相比,还有一个重大的不同,就是注重构成要件即要素之间的顺序,具体存在以下三个顺序:(一)特殊构成要件与一般构成要件之间的顺序被告人(涉案事实)触犯(刑法分则第××条之)特殊构成要件,即该当第××条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要件该当性),是最先的认定,其次才轮到一般要件违法性、有责性的认定。

被告人(涉案事实)不该当任何特殊构成要件,即没有触犯任何分则正条,不成立犯罪,无需作出违法性、有责性认定。

如果该当某罪之特殊构成要件,则再依次作违法性、有责性认定。

通常,该当某罪之特殊构成要件可推知行为人具有违法性、有责性,被告人方没有提出特别的辩护理由(或异议),如精神病、未成年、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违法性认识错误、缺乏期待可能性等,控辩双方没有必要在违法、有责一般构成要件上争辩。

(二)先客观后主观在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三要件中,构成要件该当性和违法性的客观判断在先,有责性是主观判断,在后。

在特殊的构成要件内部,分客观要素和主观要素之间的顺序,其中,首先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该当客观要素(触犯分则正条的客观事实),其次才是是否该当主观要素(在故意罪场合,对自己触犯分则正条的客观事实有明知)。

最典型的如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传播性病罪)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本条之罪(传播性病罪)特殊构成要件之客观要素为“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主观要素是对“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客观要素“明知”。

认定被告人行为该当特殊构成要件首先认定是否该当客观性要素,如果不该当客观性要素,不成立犯罪;如果该当了,则才需要考虑对此该当构成要件之客观事实是否“明知”。

在刑法明文规定惩罚该条之罪过失的场合,则需要证明被告人存在过失。

比如警方在扫黄行动中抓获卖淫人员甲,首先应当认定甲的行为该当“患有严重性病卖淫”的要件,若甲有卖淫和患有严重性病的事实,则再认定甲是否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若第三百六十条客观与主观要素都具备,则表明甲触犯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若甲在违法、责任上也不能提出辩解的事由,甲成立传播性病罪。

三要件论对于特殊构成要件的客观要素极为看重。

其创始人贝林曾主张构成要件是“纯客观的”,贝林有这样极端的认识,可见三要件论对特殊构成要件首先是客观要素、以该当这样的客观性要素为认定犯罪首要的条件。

主观要素原本是在责任中,后来学说的发展,也承认特殊构成要件的主观要素。

但是,在特殊的构成要件中,客观要素是首要的、必须在主观之先确认的,这是三要件论与生俱来的“基因”。

重视客观要素,是刑法学说重视犯罪实害、警惕主观归罪的理论偏好,是讲求科学、理性、法治的时代的产物。

(三)先事实后评价三要件的构成要件该当性认定是指控被告人的行为事实与分则第××条之特殊构成要件(法定抽象事实)具有一致性,即存在触犯刑法的事实。

然后再就该触犯刑法的事实进行是否(真的)具有违法性(危害性)和是否该予以刑罚谴责的评价。

被告人是否有触犯刑法之行为事实,与被告人所为之行为事实是否具有真实的违法性和可责难性,事实与评价分开并且先事实后价值(判断)。

反观四要件论的客体—主体—客观—主观的犯罪构成要件,没有在体系上生成这种由分则特殊构成要件到总则一般要件的认定顺序。

因此,司法实践中,认定犯罪的顺序,即四要件顺序为:客体—客观—主体—主观;也有主张犯罪构成的四要件顺序为:主体—主观—客观—客体,等等。

四要件论没有单独把握特殊的构成要件,所以特殊构成要件之客观要素、主观要素分别在四个一般性要件之中。

四要件论最为突出的问题是,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纠结在一起,比如主观要件的故意、过失,主体要件的责任能力、责任年龄、特殊主体等,事实要素与罪责评价混在一起。

其实,故意、过失,精神病、年龄、身份等都是事实性要素;司法者根据被告人具有或不具有这样的事实要素,认定(判断)被告人对其违法事实是否该受到责难(承担刑事责任)。

这是否该受到责难(承担刑事责任)的判断是价值判断或评价。

这种不讲究对事实的认定与评价分开体系产生的影响随处可见。

综上所述,三要件论的较为合理之处表现在:1.在犯罪成立要件中划分分则各正条之特殊构成要件和总则规定之一般构成要件。

2.在犯罪成立要件中区分事实性判断(构成要件该当性)和价值性判断(违法性、有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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