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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沙法刑初字第15号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X)沙法刑初字第15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永泽,男,1963年5月10日出生于重庆市合川区,汉族,高中
文化,无业,住(略)。
201X年8月1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重庆市公安局
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
201X年4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
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辩护人傅伟,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X)5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
人秦永泽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方德良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
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文全出庭支
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方德良,被告人秦永泽及其辩护人傅伟到庭参加
诉讼。
因本案案情复杂,需要补充证据,公诉机关申请延期审理二个月,被告
人秦永泽的辩护人申请延期审理一个月。
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X年2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秦
永泽与被害人方德良因工资问题发生纠纷,后双方发生打斗,打斗中被告人秦
永泽将被害人方德良面部踢伤。
致被害人方德良左眼上睑、眉弓裂伤,左眼上
睑结膜淤血,左眼前房积血。
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害;伤残程度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指控的证据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结论、被告人的供述等。
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秦永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秦永泽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异议,辩解为了避免被手持小刀的被害人方德良伤害,才用脚踢伤被害人,自己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
被告人秦永泽的辩护人认为,事件的起因是由被害人方德良引起的,动手、持刀追逐被告人的也是方德良。
整个过程中没有互殴,只是单方面的殴打。
被
告人秦永泽在方德良持刀冲上梯子,生命受到威胁的时候才踢方德良面部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被告人秦永泽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请求判决宣告被告人
秦永泽无罪。
经审理查明,201X年2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秦永泽与被害人方德良
在重庆市沙坪坝区黄桷园172号一麻将馆附近算账过程中,因借款、工资问题
发生争吵。
争吵中,被害人方德良拳击了被告人秦永泽的面部。
随后被告人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