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的社会经济形态:奴隶制还是封建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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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的社会经济形态:奴隶制还是封建制?(一)

按照社会经济形态的性质来划分一个国家或民族历史发展的不同阶段,这是马克思主义史学与非马克思主义史学的一个重要区别。所谓社会经济形态,即指各个历史时代与一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总和。马克思说:“各个人借以进行生产的社会关系,即社会生产关系,是随着物质生产资料、生产力的变化和发展而变化和改变的。生产关系总合起来就构成为所谓社会关系,构成为所谓社会,并且是构成为一个处于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社会,具有独特的特征的社会。”②阐述秦汉经济的发展,必须研究那个时代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以及与这种生产力的性质和水平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总和,从而揭示秦汉社会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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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367页。

②马克思:《雇佣劳动与资本》,《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l卷第363页.

从二、三十年代中国社会史论战以来,关于中国历史上有没有奴隶社会、奴隶社会何时过渡到封建社会这些问题长期聚讼纷纭,史学界始终没有取得共同认识。有些学者由此产生了一种厌倦的感觉,认为讨论历史分期问题是浪费时间。因而主张不用社会经济形态的变动而用其他标准来划分历史发展阶段;有的人甚至主张只以王朝断代来讲述历史而不必划分什么历史阶段。这些意见都可以作为一家之言来看待。但是应该指出的是,如果抛弃了社会经济形态理论,也就丢掉了唯物史观的一个重要基石。王朝断代是历史的客观存在,讲述历史自然离不开新旧王朝的嬗代。然而历史深层次的一些变动,常常是需要从比一个王朝更长的时段来加以考察,才能得到准确说明的。我们可以沿用以往一些史书所采用过的“远古时代”、“上古时代”、“中古时代”和“近代”的概念来命名一个长时段,但对于每一个长时段的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特征,仍然要有一定的理论概括。马克思主义社会经济形态理论之所以是科学,就因为它认为“每一历史时代主要的经济生产方式与交换方式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结构,是该时代政治的和精神的历史所赖以确立的基础”①;认为“只有把社会关系归结于生产关系,把生产关系归结于生产力的高度,才能有可靠的根据把社会形态的发展看作自然历史过程。”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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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恩格斯:《共产党宣言>1888年英文版序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l卷第237页。

②列宁:《什么是“人民之友”以及他们如何攻击社会民主主义者?》,《列宁选集》第1卷第8页.

关于秦汉社会经济形态的性质,迄今为止,有的学者认为是封建社会,有的则认为是奴隶社会,还有的认为秦和西汉是奴隶社会,东汉才进入封建社会。其所以有这样不同的认识,与秦汉时代在中国历史上处于承上启下的特殊地位有关。春秋战国之际,中国古代社会发生了激烈变动。旧的生产方式瓦解了,新的生产方式开始形成。但是新旧生产方式的交替从来不可能一刀两断,泾渭分明,而是有一个比较长的消长过程,其间有时甚至还会有所反复。秦汉紧接战国,就土地所有制而言,商周时代那种“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的“亚细亚财产形态”虽然已经解体,土地私有制的合法性,通过秦朝“使黔首自实田”的法令,最终得到了封建国家的确认,但是“亚细亚财产形态”的古老传统并没有完全消失,而是以封建土地国有制的形式延续下来。至于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也呈现出十分复杂的情况。秦汉的农业劳动生产者,既有授田制农民和非授田的自耕农,也有国家和私家的佃农;既有人身依附关系相当松弛或非常严格的庸客,也有完全丧失人身自由的农奴和奴隶。在官私手工业中,劳动者的身份也各种各样,从自由人身份的个体工匠和征发来的农民,到流浪汉、刑徒和奴隶。正是由于这多种生产关系并存的局面,才使得学者们在判断秦汉社会性质时不容易取得共同的认识。

但是上述这些并存的生产关系,在秦汉社会经济生活中所起的作用并不是一样的。马克思说:“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支配着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因而它的关系也支配着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这是一种普照的光,一切其他色彩都隐没其中,它使它们的特点变了样”。①要确定秦汉的社会性质,关键就要从各种生产关系中,找出“支配着其他一切生产”的主导的生产关系。与此同时,还要把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思想文化结合起来考虑,才能有一个比较全面的认识。本书认为,秦汉时代封建社会已经确立,它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思想文化与此后二千年的中国传统社会基本上一脉相传,并没有本质的区别。以下就几个主要的问题略作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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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09页.

一、秦汉的刑徒并非都是奴隶

秦汉时代存在着相当数量的官私奴婢,这是大多数研究秦汉史的学者都承认的。但是奴婢的数量究竟有多大,奴隶劳动在社会生产中占多大的比重,大家的认识则颇有出入。如有的学者认为秦汉的刑徒都是奴隶,果真如此,奴隶的数量自然就很庞大了。由于主张汉代是奴隶社会的学者都把刑徒当作奴隶,而秦汉刑徒的身份地位又确实比较复杂,我们对这个问题不能不先作一些辨析。

先秦时代奴隶制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以罪人及其家属充当奴隶。《周礼·秋官·司隶》“掌五隶之法”,所谓“五隶”,即“蛮隶”、“闽隶”、“夷隶”、“貉隶”这四种外族奴隶再加上本族的“罪隶”。《周礼·秋官·司厉》云:“其奴,男子人于罪隶,女子入于舂稿”。郑众注:“谓坐为盗贼而为奴者,输于罪隶、舂人、稿人之官也。由是观之,今之为奴婢,古之罪人也。”不仅罪犯本人被充当奴隶,他们的家属往往也因从坐而被没为官奴婢。《吕氏春秋·精通》载:“钟子期夜闻击磬者而悲,使人召而问之曰:‘子何击磬之悲也?’答曰:‘臣之父不幸而杀人,不得生;臣子母得生,而为公家为酒;臣之身得生,而为公家击磬。臣不睹臣之母三年矣。昔为舍氏睹臣之母,量所以赎之则无有,而身固公家之财也。是故悲也。”这个击磬者和他的母亲一起沦为官奴婢,就因为其父杀人犯罪。郑玄在前引《周礼·秋官·司厉》郑众注之后加注说:“奴,从坐而没人县官者,男女同名”。他的补充是正确的。这种以罪人及其家属充当奴隶的古老传统,在秦代尚未完全废除。云梦秦简中的“隶臣妾”,就是一种具有官奴婢身份的刑徒。

①但是秦简的有关材料表明,有的隶臣之妻仍是自由人,还要供给隶臣衣服,据此可见秦代并非所有刑徒的妻子都没为官奴婢。而且秦代也不是所有刑徒都具有奴隶身份。秦始皇役使刑徒70万人分作阿房宫和骊山墓,骊山徒英布“与其徒长豪桀交通,乃率其曹偶亡之江中为盗”②。像英布和骊山徒中的“徒长豪桀”,就很难说具有奴隶身份。到了汉代,刑徒和官奴婢已经有比较严格的区别。《汉书·刑法志》载:“鬼薪白粲一岁,为隶臣妾。隶臣妾一岁,免为庶人”。这种隶臣妾和其他刑徒一样,都已不再具有奴隶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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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看高恒:《秦律中“隶臣妾”问题的探讨》,《文物》1977年第7期。又林甘泉主编:《中国封建土地制度史》第1卷,第l编第3章,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出版。

②《史记》卷91《黥布列传》.

《史记·淮阴侯列传》说,韩信“谋与家臣夜诈诏赦诸官徒奴,欲发以袭吕后、太子”。《汉书·食货志》说,汉武帝时“官益杂置多,徒奴婢众,而下河漕度四百万石,及官自籴乃足”。这里所说的“徒奴”、“徒奴婢”,即指刑徒与奴婢,二者联名,说明其身份虽相近而有区别。汉代刑徒与官奴婢有时虽然从事同样的工作,但是刑徒有服刑期限,而官奴婢未经放免则终身处于被奴役地位。《汉书·平帝纪》:“天下女徒已论,归家,顾山钱月三百。”注引如淳曰:“令甲,女子犯罪,作如徒六月,顾山遣归。说以为当于山伐木,听使人钱顾功直,故谓之顾山。”这种女徒显然不能说是官奴婢。官奴婢可以用来赏赐或买卖,如汉武帝赐其姊奴婢三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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