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条款解析_品质与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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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解析——品质与规格
学习目的与要求:
掌握品质与规格的基本含义
熟练掌握确定品质与规格的主要方法
了解国际品质规范化标准
提要:一般的合同中,在品质的条款里,都包含了品名与规格,品质条款被认为是最重要的条款之一,品质的优劣直接影响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格,它既决定了商品的内在特性,又决定了商品的价格。国际贸易的商品品种繁多,即使是同一种商品,在品质方面也可能因生产地的气候等自然条件、原材料的使用等因素的不同而存在差异。这就要求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就品质条件做出明确规定。目前,我国对进出口商品质量的要求均很严格。《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交货必须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如卖方交货不符合约定的品质条件,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要求修理或交付替代货物,甚至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
案例引述:
某公司进口一批东南亚的货物,以样品作为合同的品质指标。当这批货物到岸后,该公司开箱发现部分货物质量极差,与当初的样品相距甚远。该公司便准备提赔。可当公司的业务员由保险柜中取出最初的封样时,发现样品因保存不当,受潮后质量发生了很大变化。这样,样品便失去了作为索赔的依据,而对方提供的离岸潜检验指标又都符合标准,该公司只能吞下这批货物。在其后的同类产品交易中,该公司不仅要求封样。又在合同中加入了具体的品质指标,这种双重控制达到了较好的效果。
第一节品质与规格的基本含义
一品质的概念
商品的品质又叫商品的质量,是指商品的内在素质和外在形态的综合。内在素质包括商品的物理性能、机械性能、化学成分、生物品性等自然属性;外在形态包括商品的色泽、亮度、强度、形状等。
二规格的含义
商品规格是指一些足以反映商品质量的主要指标,如化学成分、含量、性能、纯度、大小、容量等。工业制造品,不同规格品质不同,每一规格对应品质标准。例如,轮胎规格最新表示法:185/70R14 86H 。185:胎面宽(毫米) ;70:扁平比(胎高÷胎宽) ;R:子午线结构;14:钢圈直径(口寸) ;86:载重指数;H:速度代号(S:180公里/小时 T:190公里/小时 H:210公里/小时 V:240公里/小时 Z:超过240 W:270公里/小时 Y:300公里/小时)
三品质公差条款与品质机动幅度条款
品质公差:一般用于制成品的交易,指因科学技术水平、生产水平以及加工能力所限而产生的公认误差。在国际贸易中,卖方所交付的商品品质只要在合同规定的品质幅度内,买方不得拒收货物。品质公差可以由买卖双方共同议定,也可以采用国际同行业所公认的误差。品质公差可以按比例计算增减价格,也可以在公差以内不计算增减价格。
品质机动幅度条款:某些初级产品(如农副产品)的质量不稳定,允许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指标在一定幅度内有灵活性。幅度范围即为品质机动幅度条款。卖方所交货物品质只要在允许的幅度内,买方就无权拒收,但可根据合同规定调整价格。
品质条款中应写明商品的名称和规格、等级等,或说明样品的编号和日期。根据商品的特性,可分别采用文字说明或样品或两者兼用。对某些商品还可在合同中规定允许其品质有一定的机动幅度。常见的有下列一些方式:
交货品质与样品大体相等或其他类似条款。
对某些初级产品规定品质机动幅度,允许其品质指标在一定范围内变动。如鸭鹅绒的含绒量为70%,允许上下2%、又如舢米的含水率最高为15%,杂质最高为l%,碎粒最高为3O%等。
对工业制成品,可规定品质公差,如机械加工的零件尺寸。品质公差有些是国际公认的,有些则由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对在机动幅度内的品质差异,一般均按合同单价计价,不再另作调整、但如果有些品质指标的变动,会给商品质量带来实质性的变化,为了体现按质论价。也可在合同中订立品质增减价条款。如出口大豆时规定含油率不低于20%,以20%为基础,含油率每增加l%,价格增加2%。
第二节确定品质与规格的主要方法
一以实物样品来表示商品品质
(一)看货买卖
若买卖双方根据成交商品的实际品质进行交易,通常是先由买方或其代理人在卖方所在地验看货物,达成交易后,卖方应即按验看过的商品交付货物。只要卖方支付的是验看过的商品,买方就不得对品质提出异议。在国际贸易中,由于交易双方远隔两地,交易洽谈多靠函电方式进行。买方到卖方所在地验看货物很不方便,即使卖方有现货,买方有代理人代为验看货物,也无法逐件查验,所以采取看货成交的很少。这种做法主要适用于寄售、拍卖或展卖业务中。(二)凭样买卖
样品通常是指从一批商品中抽出来的或由生产、使用部门设计、加工出来的,足以反映和代表整批商品质量的少量实物。凡以样品表示商品质量并以此作为交货依据的,称为凭样品买卖。
在国际贸易中,按照样品提供者的不同,可分为下列几种:
1、卖方样品
由卖方提供的样品称为“卖方样品”。在此情况下,在买卖合同中应注明:“品质以卖方样品为准”。日后,卖方所交整批货的品质,必须与其提供的样品相同。
2、买方样品
买方为了使其订购的商品符合自身的要求,提供样品交由卖方依样承制,如卖方同意按照买方提供的样品成交,就称为“凭买方样品买卖”。在这种场合,买卖合同中应注明:“品质以买方样品为准”。日后,卖方所交整批货的品质,必须与买方样品相同。
3、对等样品
在国际贸易中,卖方出于谨慎,往往不愿意承接凭买方样品交货交易,以免因交货品质与买方样品不符而招致对方索赔甚至要求退货。在此情况下,卖方可根据买方提供的样品,加工复制出一个类似的样品交给买方确认,这种经过确认后的样品,就称为“对等样”或者“回样”。当对等样被买方确认后,则日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必须以对等样品为准。
(三)凭样买卖注意事项
1、凭样买卖只适合于部分产品。以样品表示品质的方法,只能依照情况适用,不能滥用此
种方法。凡能用科学的指标表示商品质量时,就不宜采用这种方法。在造型上有特殊要求或者其他方面有特征的商品以及其他难以用科学指标表示质量的商品,则采用凭样品买卖。在当前国际贸易中,采用单纯凭样品买卖的不多,在不少场合,只是用样品来表示商品的某个或某几个方面的质量标准。例如纺织品中的色样、造型样等。
2、要考虑到样品的保存及可能出现的问题,例如偷换、样品保质不当等。比如有些商品的
保存条件要求比较严格,气候等条件的变化会使商品变质。在这种情况下,就要充分考虑到这一点,防止样品在运输过程中发生变化从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3、大交易量时不易把握完全与样相符时,应当有“次品率”的规定。一般来说,最终货物
的交易,尤其在大交易量时,几乎不可能做到每一件商品都与样品完全一样。为了避免日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