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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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释义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释义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释义江苏省政府法制局江苏省建设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制定目的和制定依据的规定。

《条例》制定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

城市绿化事业作为城市公用事业、环境建设和国土绿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我省的城市绿化事业同整个国家的城市绿化事业一样,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发展起来的。

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不断推进和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深入开展,在党和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城市绿化事业得到了迅速发展。

截止1991年底,全省共有园林绿地总面积15168.90公顷,其中公共绿地面积2700.60公顷,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25.24%,建成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4.06平方米。

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对于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城市是一个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和信息中心,人口密集,工商业繁荣,交通发达,特别是随着社会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原有的自然风貌和生态有了很大程度的改变。

这不仅给城市带来了污染和一系列失衡问题,而且使城市密集的人群失却适宜生存的基本条件,因此必须运用城市绿化的手段来改善城市生态和城市人民生活的环境。

城市绿化的基本特点是以绿色植物向城市输入自然因素,并形成一定的规模和系统,以平衡城市范围内的人工化和程式化的发展。

绿化可以净化空气、涵养水源、防治污染,调节城市小气候,抵御自然灾害的发生或减少其所带来的损失。

所以,城市绿化是城市生态的积极因素,是城市生态系统中良性因素的输出者。

城市绿化要求城市各类用地都必须在不同程度上用绿色植物来装点。

城市绿化的水平和质量,能够反映出城市的环境质量、风貌特点、发达程度和文明水平。

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本)

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本)
第十九条 砍伐、移植、大修剪树木的审批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主干道的树木需要砍伐、移植、大修剪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干道行道树更新和大修剪,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次干道、支路、街坊路的树木需要砍伐、移植的,由所在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在草坪、花坛、绿地内堆放杂物,掘挖、损毁花木;
(三)在树木上刻画、钉钉、缠绕绳索、架设电线电缆和照明设施;
(四)在绿地内擅自采花摘果、采收种条、挖采中草药、挖采野生种苗;
(五)在绿地内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围圈树木,设置广告牌;
(六)在离树干一米范围内埋设影响树木生长的排水、供水、供气、电缆等各种管线;
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对绿化事业的投入,组织群众开展义务植树活动;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建设应当接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二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和居住区开发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绿化任务。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工程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
(六)建制镇的树木需要砍伐、移植、大修剪的,由所在区、县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砍伐、移植、大修剪主干道树木一百株以上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南京市绿化设计导则

南京市绿化设计导则

南京市绿化设计导则《南京市绿化设计导则》:提升城市环境品质的指南南京市是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也是现代化大都市,人口众多、经济发达,给城市环境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为了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居住环境,南京市制定了一份《南京市绿化设计导则》,旨在指导绿化工作的规划和实施,为市民创造绿色宜居的城市环境。

首要任务是绿化规划。

根据南京市的自然条件、城市发展需要和居民需求,绿化设计导则要求制定详细的绿化规划,从市区到郊区,从主干道到小区绿化,对不同区域和场所进行有针对性的规划。

这不仅包括植物的选择,还包括配套的设施和绿化管理。

其次是植物选择。

南京市绿化设计导则鼓励选择适应当地气候条件并具有较强抗逆性的植物品种,以确保植物的存活率和健康生长。

同时,要注重植物的景观效果和生态功能,选择色彩丰富、四季有花、具有独特形态和地方特色的植物,为城市增添生机和美感。

另外,导则还注重景观布局。

南京市历史悠久,充满了古色古香的文化底蕴,因此在绿化设计中要融入南京的历史文化元素,打造具有南京特色的景观,例如利用传统建筑风格、文化园林和雕塑等元素,使得绿化景观与城市的历史风貌相协调,提升城市的整体美感。

此外,南京市绿化设计导则还关注可持续发展。

绿化设计应当注重生态保护和资源利用,提倡利用雨水、太阳能等环保资源,推广生态环境保护理念。

同时,加强绿化管理,定期进行养护和修剪,保持绿化景观的美观和整洁,为市民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

《南京市绿化设计导则》的制定和实施,不仅为南京市的城市绿化工作提供了指导,也为全国其他城市的绿化工作提供了借鉴。

通过遵循导则,南京市将进一步提升城市的环境品质,使市民能够享受到绿色、美丽和宜居的城市环境。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9〕4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9〕4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9〕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9年4月22日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简政放权、优化服务,完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体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管理,根据《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等规定及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园林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单层配套建筑等施工。

第三条市、区(园区)园林绿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职责范围内园林绿化工程安全和质量监督工作。

发改、建设、规划资源、交通、水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依法应当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报批或者备案。

第五条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办理项目用地规划和土地使用手续。

对不涉及土地使用权转移(确权)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由规划资源部门出具项目土地使用意见。

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2018年发布)

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2018年发布)

【法规标题】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2018年发布)【发布部门】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适用区域】南京市【发布时间】2018-07-27【生效时间】2018-09-01【关键词】环境,环保管理,市政市容及其它【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2012年8月30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制定 2012年9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6月27日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7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彰显人文绿都特色,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工作,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市管理、林业、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绿化覆盖率目标,保障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所需经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第五条城市绿化应当因地制宜、生态优先、科学规划,注重绿地功能、生态效应和景观要求。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保护绿化成果,提高绿化覆盖率,加强对城市及其周边地区的山坡林地、河湖水系、湿地等自然生态敏感区域的保护,维持城市地域的自然风貌,构建城市绿化生态系统。

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999年5月28日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制定1999年6月1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5月27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对绿化事业的投入,组织群众开展义务植树活动;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城市绿化义务,并有权举报和制止损害城市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者变更;确需调整或者变更时,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七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新建区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旧城改造区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的比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城市新建居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二)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机关、团体、部队等单位和公共文化设施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三)主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五;(四)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五)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地处城区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地处郊区、县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992年10月27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3年6月24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第三章建设第四章管理和保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参与编制城市绿化规划;负责城市绿化的行业管理;组织或者指导城市绿化建设;查处城市绿化违法案件。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损害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和论证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

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

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9.26•【字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2012年8月30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制定2012年9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彰显人文绿都特色,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工作,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市管理、林业、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本行政区域绿化覆盖率目标,保障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所需经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第五条城市绿化应当因地制宜、生态优先、科学规划,注重绿地功能、生态效应和景观要求。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保护绿化成果,提高绿化覆盖率,加强对城市及其周边地区的山坡林地、河湖水系、湿地等自然生态敏感区域的保护,维持城市地域的自然风貌,构建城市绿化生态系统。

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动全民义务植树等群众性城市绿化活动。

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植树工作,并组织适龄市民参加社会义务植树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种、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

(整理)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

(整理)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

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2012年8月30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制定2012年9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彰显人文绿都特色,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工作,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市管理、林业、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本行政区域绿化覆盖率目标,保障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所需经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第五条城市绿化应当因地制宜、生态优先、科学规划,注重绿地功能、生态效应和景观要求。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保护绿化成果,提高绿化覆盖率,加强对城市及其周边地区的山坡林地、河湖水系、湿地等自然生态敏感区域的保护,维持城市地域的自然风貌,构建城市绿化生态系统。

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动全民义务植树等群众性城市绿化活动。

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植树工作,并组织适龄市民参加社会义务植树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种、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城市绿化服务工作,引导市民参与城市绿化保护活动。

第七条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绿化科学知识、法律法规和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宣传,增强市民履行绿化义务和保护绿化成果的意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 政 房 丈 件
( 四 ) 法律 、法 规 、 规章规定 的其他要求 。 招标人不得将具备住房城 乡 建设 部 门 核发 的原 城市 园 林绿 化企 业资 质 或 者市
政公用 工程施工 总 承包资质等作 为 投标人 资格条件 。
第 十条 下 列 政府投资项 目 招标 时 应 当 要 求投标企业及 其项 目 负 责 人具 有与 ,
相 关工程相 类似 的 工程业绩 :
一 综合性公园建设改造工程



( 二 ) 专类公 园 建设改造工程 ;
( 三 ) 古 树名 木 保护 工 程 ;


含有 高堆土


高度

米以上)
假 、
山(
高度

米以上)
的工程 ;
( 五 ) 涉及危险 性较大 的分部分 项工程 或 者超过一 定规模 的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部
套建筑等施工 。 第 三条 市 、 区 ( 园 区 ) 园 林 绿化建设行 政 主管 部 门 按 职责 分 工 , 负 责 园 林绿 化
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 工程 安全质 量监督 机构 负 责职 责范 围 内 园 林绿 化工程 安全 和
质量监督工 作 。 发改 、建设 、规划 资 源 、 交通 、 水务 等 有关 部 门 , 按 照 职 责 分工 , 协 同 做好 园 林 绿
化工 程建设管理工 作 。 第 四 条 依法 应 当 办 理项 目 审 批 、 核 准或 者备案 的 园 林 绿化工 程 , 建设 单 位应
当按 规定报批 或者 备案 。 第 五条 园林绿化 工程建设 单位 应 当 办理项 目 用地规 划 和 土地使 用 手 续 。 对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全文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全文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全文《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全文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制定了《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参与编制城市绿化规划;负责城市绿化的行业管理;组织或者指导城市绿化建设;查处城市绿化违法案件。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损害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和论证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规划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二)规划年限和范围;(三)绿地系统布局;(四)绿地指标和定额;(五)各类绿地规划;(六)树种规划;(七)绿地近期建设规划;(八)绿化规划的实施措施。

第八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

在城市新建区,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在旧城改造区,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实施意见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实施意见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4.14•【字号】宁政办发〔2022〕19号•【施行日期】2022.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实施意见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推动我市国土绿化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1〕66号)和《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全面深入推行林长制,科学节俭开展国土绿化,有效发挥森林固碳作用,提升生态系统碳汇增量,向碳达峰碳中和迈出坚实步伐,在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上做示范,为全面建设人民满意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典范城市厚植绿色生态基底。

(二)基本原则——坚持生态优先,城乡统筹。

遵循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理念,以提升生态碳汇能力为重点,系统推进生态保护和修复,建设符合现代城市生态要求的城乡一体绿化格局。

——坚持保护优先,尊重自然。

着眼人民群众关注的问题,着力提升森林综合效益,遵循生态系统内在规律,培育近自然的健康森林,兼顾发挥国土绿化的经济、社会和景观效益,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坚持节约优先,因地制宜。

统筹生态合理性和经济可行性,务实节俭开展国土绿化。

把握树(品)种不同生物学特性,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草则草、宜湿则湿,适地适树,构建健康稳定的生态系统。

二、主要任务(一)科学编制国土绿化规划各区要组织编制绿化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叠加至同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现“多规合一”。

要按照城乡绿化一体化发展理念,合理确定规划范围、绿化目标任务,既要满足生态、经济和景观要求,也要满足健康、安全、宜居需求。

南京市城市道路两侧绿线控制要求

南京市城市道路两侧绿线控制要求

南京市城市道路两侧绿线控制要求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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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作为中国的历史文化名城,其城市建设一直备受关注。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永久性绿地管理规定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永久性绿地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 + 四 条 永久性绿 地 的 功能 完 善 、 景观 提升 、 服 务配 套等 建设项 目 应 按基 本

建设程序进行审 批。
涉及永久性绿地 的重大基础配套设施建设 , 其方 案应包括 对永久性绿 地影 响 的 专项论证 。
第 十 五条 永久 性绿地 内进 行的 架 ( 铺 ) 设市政 、 电 力 、 通信 、 消 防等基 础设施建
( 三 ) 对 人身安 全或者其 他设施 构成 威胁的 ;
( 四 ) 其 他符合 法定条件 的情形 。
第 六条 永久性绿地 的绿化保护 和管理单位 应当 建立管 护 制 度 ; 落实保 护 管理
费 用 , 明 确 日 常 管护 责 任 人 , 按 照 绿 化养护 技 术规 范 实施 养 护并 做好 记 录 。 发现死 亡缺株 的 , 适 时补 植更新 ; 设施损 坏 的 , 及 时修 复 ; 对违反本规定 的 行为 予 以 制 止 , 及
的 永久性绿地另 有规定 的 , 从其规定 。 第 三 条 永久性绿地 管理 坚持政 府主 导 、 职责 明 确 、 科 学 划 定 、 保 护 为 主 、 服 务
群众的 原则 。
第 四 条 市 、 区 人 民政 府应 当 对 永久性绿 地实施 保护 , 将其列 入本 级 国 民 经 济 和 社会发展规划 , 将永久性绿地保 护 经费 列入本级财政 预算 。
第 + 三 条 永久性绿地不得 占用 和 改变其用 途 , 永久性绿地 内 禁 止下 列 行为 :
倾 废弃 物 烧 一



焚 、 垃圾 ;
坏绿化 损 二


设施 ;
( 三 ) 擅 自 砍 伐 、 移 植 、 大修剪 树木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正文:----------------------------------------------------------------------------------------------------------------------------------------------------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8年6月27日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7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一、对《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作出修改(一)删去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中的“县”。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修改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三)删去第十四条。

(四)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管理。

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信用信息管理规定。

”(五)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不得减少绿化指标。

”(六)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应当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绿化养护企业实施专业化养护管理。

”(七)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与实施大修剪、移植的单位签订的委托书”。

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被委托单位具有大修剪、移植能力的情况说明”。

【地方性法规】《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

【地方性法规】《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

3
核发
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沿街和广场周边的商业、饮食业以及制
常用
属地行使
点管理事权下放的通知》 (宁城管字【2012】135
作、加工、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
号)
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规范性文件】《市城管局关于摊点管理事权下放的通知》(宁城管字
【2012】135 号)一、早餐摊点经营证的审批权。各区根据辖区范围,
通行证。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1992 年 6 月 22 日国务院令第 100
号)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
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
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
2 店招标牌备案登记 三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向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常用
属地行使 设置管理办法》(市政府
(一)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二)房屋所
令第 304 号)
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三)店招标牌效果图或者现场照片、说明;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于 2003 年
4 物夜景灯光规划设
计方案的备案
计,并将设计方案于施工之日 15 日前报送市容主管部门备案。对不符合
夜景灯光规划要求的方案,市容主管部门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向设置
单位提出修改建议,并帮助完善设计方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 年 12 月

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旨在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条件和管理制度,对绿化建设发展起到调节和维持的作用。

第一条本条例所称绿化,是指将城市环境空间美化加以开发,建设街
道绿地公园、绿树绿草、建筑绿化及城市水域绿化等活动。

第二条城市绿化分为城市公共绿化、居住区绿化及工业区绿化,应当
按照城市的功能、建设的要求、地区的实际条件来进行分类的建设。

第三条对绿化建设中用地要求,均采取多层次、综合种类的新型绿化
形态,包括绿色屋顶、路堤绿化、垂直绿化、屋面绿化、广场绿化等。

第四条对新建和改建建筑,必须同时突出绿化措施,增加绿色植物覆
盖面积,使外立面植物起到抗霾缓解气候变化的作用。

第五条加强绿化项目的管理,建立高效、科学、合理的绿化养护管理
制度,确保绿化资源的有效利用,保证其长期,美观、安全有效地发挥其
应有的效果。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规划局南京市生态绿地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规划局南京市生态绿地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规划局南京市生态绿地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26•【字号】宁政发[2011]212号•【施行日期】2011.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规划局南京市生态绿地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11]21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规划局拟定的《南京市生态绿地保护管理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南京市生态绿地保护管理规定(市规划局 2011年9月)第一条为加强生态绿地保护,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维护城市生态安全,创造良好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南京市域范围内,由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构成城镇生态网络骨架、防止城市建设无序蔓延、保障城市基本生态安全的结构性生态绿地的保护和建设管理。

第三条生态绿地保护和建设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全面保护、合理利用以及积极恢复和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规划、建设、园林、城管、国土、水务、交通、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绿地保护和建设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生态绿地保护实施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结合“多心开敞、轴向组团、拥江发展”的城镇布局,重点保护控制下列生态绿地:(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郊野公园等大型集中生态绿地(附表1-附表6)(二)城镇发展轴之间的生态楔形绿地(附表7)(三)城镇组团之间的组团隔离绿地(附表8)(四)具有生产防护隔离功能的生产防护绿地(附表7、8)(五)沿江、沿河、沿路等具有生态涵养和景观塑造等功能的带状绿地。

第六条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保护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郊野公园等大型集中生态绿地。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2.10.27【实施日期】1992.10.27【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7月31日实施日期:1997年7月31日)修改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992年10月27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参与编制城市绿化规划;负责城市绿化的行业管理;组织或者指导城市绿化建设;查处城市绿化违法案件。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损害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和论证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规划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二)规划年限和范围;(三)绿地系统布局;(四)绿地指标和定额;(五)各类绿地规划;(六)树种规划;(七)绿地近期建设规划;(八)绿化规划的实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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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
【批准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1999.06.18
【发布部门】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9.06.21
【实施日期】1999.08.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改
【失效依据】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号)
《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已由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年5月28日制定,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9年6月1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1999年8月1日起施行。

1999年6月21日
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1999年5月28日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制定1999年6月1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对绿化事业的投入,组织群众开展义务植树活动;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城市绿化义务,并有关权举报和制止损害城市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者变更;确需调整或者变更时,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七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新建区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旧城改造区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的比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新建居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二)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机关、团体、部队等单位和公共文化设施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三)主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五;
(四)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五)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地处城区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地处郊区、县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属于旧城改造区的,根据前款各项规定的比率可以降低五个百分点。

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按照上述规定的绿化用地面积比率执行。

第九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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