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威胁监测与处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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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解读《木马和僵尸网络监测与处置机制》及《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实施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解读《木马和僵尸网络监测与处置机制》及《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实施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解读《木马和僵尸网络监测与处置机制》及《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实施办法》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木马和僵尸网络监测与处置机制》、《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实施办法》,这是工业和信息化部成立以来,首次发布专门针对互联网网络安全的部门文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贯彻上述文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问:什么是木马和僵尸网络,为什么要对它们进行处置?《木马和僵尸网络监测与处置机制》中,木马是指由攻击者安装在受害者计算机上秘密运行并用于窃取信息及远程控制的程序。

僵尸网络是指由攻击者通过控制服务器控制的受害计算机群。

木马和僵尸网络通常都包括控制端和被控端两部分。

木马和僵尸网络是造成个人隐私泄露、失泄密、垃圾邮件和大规模拒绝服务攻击的重要原因,木马和僵尸网络不仅危害互联网用户个人,更危害企业利益,甚至危害国家安全。

2009年2月,一款名为“猫癣”(又名“犇牛”)的恶性木马下载器在我国境内大肆传播,感染了数百万台主机。

该病毒通过下载针对诛仙、魔兽世界、问道等热门网游、QQ以及网上银行的盗号木马,盗窃用户网游及网上银行的帐号和密码,对互联网用户个人隐私和财产造成严重危害。

2008年12月,某商业银行网银系统和某著名跨国机构网站先后遭到网络攻击,导致网站服务拥塞甚至中断,给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声誉带来不利影响。

事后经监测数据分析,该类事件均由僵尸网络发起的分布式拒绝服务攻击造成。

据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简称CNCERT)抽样监测统计,2008年我国境内感染木马控制端的IP地址为438,386个,感染木马被控端的IP地址为565,605个,感染僵尸网络控制端的IP地址为1,825个,感染僵尸网络被控制端的IP地址为1,237,043个。

2008年CNCERT共发现各种僵尸网络被用来发动拒绝服务攻击3395次、发送垃圾邮件106次、实施信息窃取操作373次。

可见我国感染木马和僵尸网络恶意代码的数量之大,面临的网络安全问题之严重。

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威胁监测与处置办法

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威胁监测与处置办法

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威胁监测与处置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威胁监测与处置工作,消除安全隐患,制止攻击行为,避免危害发生,降低安全风险,维护网络秩序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威胁是指公共互联网上存在或传播的、可能或已经对公众造成危害的网络资源、恶意程序、安全隐患或安全事件,包括:(一)被用于实施网络攻击的恶意IP地址、恶意域名、恶意URL、恶意电子信息,包括木马和僵尸网络控制端,钓鱼网站,钓鱼电子邮件、短信/彩信、即时通信等;(二)被用于实施网络攻击的恶意程序,包括木马、病毒、僵尸程序、移动恶意程序等;(三)网络服务和产品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包括硬件漏洞、代码漏洞、业务逻辑漏洞、弱口令、后门等;(四)网络服务和产品已被非法入侵、非法控制的网络安全事件,包括主机受控、数据泄露、网页篡改等;(五)其他威胁网络安全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形。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开展全国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威胁监测与处置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威胁监测与处置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为电信主管部门。

第四条网络安全威胁监测与处置工作坚持及时发现、科学认定、有效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相关专业机构、基础电信企业、网络安全企业、互联网企业、域名注册管理和服务机构等应当加强网络安全威胁监测与处置工作,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联系人,加强相关技术手段建设,不断提高网络安全威胁监测与处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相关专业机构、基础电信企业、网络安全企业、互联网企业、域名注册管理和服务机构等监测发现网络安全威胁后,属于本单位自身问题的,应当立即进行处置,涉及其他主体的,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按照规定的内容要素和格式提交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网络安全法》解读

《网络安全法》解读

三、网络运行安全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安全保护义务包括: 1)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2)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3)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
2010年6月 在伊朗的纳坦兹核电站中潜藏三年的Stuxnet蠕虫病毒被首次曝光
2016年4月孟加拉国央行被黑客攻击。原本想窃取至少10亿美元的黑客,由于拼写错误最终 只转走了8100万美元
2016 年10 月 21 日,美国近一半的互联网因DDOS攻击瘫痪
2014年8月1日晚上7点,黑客攻击温州46.5万台机顶盒 播放反动图文
三、网络运行安全 国家网络安全检查操作指南
2016年6月,中央网信办颁布的《网络安全检查操作指南》中,其明确提
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确定指南(试行)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主要涵盖14大行业: (1)能源;(2)金融;(3)交通;(4)水利;(5)医疗卫生;(6)
环境保护;(7)工业制造(原材料、装备、消费品、电子制造);(8)
3、生产业务类,如办公和业务系统、工业控制系统、大型数据
中心、云计算平台、电视转播系统等。
三、网络运行安全
《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
2016年12月27日,中央网信办批准,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
《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指出,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指关
系国家安全、国计民生,一旦数据泄露、遭提 供公共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等服务的基础信息网络,能源、金融、 交通、教育、科研、水利、工业制造、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公

网络舆情应急处置预案(精选17篇)

网络舆情应急处置预案(精选17篇)

网络舆情应急处置预案(精选17篇)网络舆情应急处置预案【篇1】为了进一步提高我校网络舆情应急处置水平,有效应对和快速化解网上舆论危机,支持积极向上的主流舆论占领各种网络信息传播载体,形成学校网络舆情预警防范和监测引导机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处置网络上出现的对学校社会声誉、教学秩序、事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或对学校师生生活、工作、学习产生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突发网络舆论情况。

二、工作原则1.统一领导原则。

将重大网络舆情应对处置工作纳入全校应急工作统筹安排,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加强组织协调。

2.预防为主原则。

学校各处室、年级组、教研组应做好网络舆情突发的预防工作。

3.协同一致原则。

各处室、年级组、教研组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协同一致,处置好网络舆情突发事件。

三、组织机构和保障1.东案小学网络应急舆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成:组长:副组长:成员:各科室负责人2.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全面负责日常工作及领导小组交办的事宜。

四、处置程序及办法(一)研判预警。

学校信息处及其他处室对本校可能引发重大网络舆情的突发事件、热点敏感问题,要及时搜集掌握有关真实信息,做好应对处置准备,增强工作前瞻性和时效性。

(二)快速反应。

学校处室发现重大网络舆情后,要按照快速、畅通原则和逐级报告、双重报告等要求,及时将情况报告学校网络应急舆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校长、校长。

同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建专门工作组,召开碰头会,制定并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快速及时内将事情原由、事实真相、事件处置情况等组织成汇报材料,并做到30分钟内口头汇报和90分钟内书面汇报。

如有必要,需将材料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及时沟通有关情况。

(三)分类处置。

面对网络媒体出现的突发重大网络舆情,按照信息内容的不同,在严格执行保密法律法规、新闻宣传纪律等规定的基础上,需按以下不同办法分类处置:1、属询问、置疑、诉求类的,安排学校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办理、提出答复意见,经学校主要领导和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统一回复;能当即回复的要当即回复,需要一段时间办理后才能回复的,要在当日回复处理意见并告知回复处理结果具体时日。

论网络言论自由的界限

论网络言论自由的界限

240论网络言论自由的界限陆昱霏乌兰浩特一中摘要:在网络言论自由的大环境下,传统的言论自由约束已无法适应网络言论的特点,本文将针对如何规制网络发言者的自由进行探讨,从网络言论自由的诸多特性入手,分析我国相关立法规定及制度存在的问题,借鉴其他国家对其规制的法律规定、调整原则及制度设计,对我国网络言论自由的界限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网络言论自由;现状;规制;界限1 引言言论自由是公民享有的基本人权,在不侵犯他人权利、侮辱他人人格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前提下,不受政府的审查和限制。

但在网络系统日益完善,网络功能日益增多的今天,总会有一些企图存心破坏网络和谐的“网络喷子”在不泄漏个人真实信息的情况下,通过发布匿名文件的方式,用言语蓄意伤人,捏造事实。

这种恶劣的行为不仅违背了网络安全秩序而且还会引起不正之风。

对于那些心存侥幸的造谣者而言,这种行为既伤人又伤已,所以当今法律又面临了一个棘手的问题“网络中言论自由的界限应当如何规制?”2 网络言论自由的概念及特征2.1 概念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指一个人遵循自己的意愿和想法,自由地发表自己的言论以及听取他人的意见。

它表现于公民有权对他人的作品、发言予以自己的评价或针对社会局势以及社会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发表自己的主观见解。

[1]而网络言论自由是言论自由的一种,它只是将公民发表言论的平台或途径限制在网络之上。

但相对于传统的言论自由,网络言论自由存在其特殊之处。

2.2 特征网络言论自由的特征之一是传播的便捷性以及快捷性。

在网络中,言论的传播不会受到时空的限制。

它不同于传统的面对面的交流方式,极大地缩短了人们交流的距离。

微博、论坛等各种网络交流方式的出现与发展都为言论的发表提供了一个宽阔的平台,人们能够在网络上交流意见,针对各类新闻时事发表见解。

因此,网络言论自由与传统言论自由相比,其交流更加自由,人们能够参与讨论的主题也更加广泛。

[2]网络言论自由的特征之二是交流的互逆性。

(完整word版)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威胁监测与处置办法

(完整word版)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威胁监测与处置办法

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威胁监测与处置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威胁监测与处置工作,消除安全隐患,制止攻击行为,避免危害发生,降低安全风险,维护网络秩序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威胁是指公共互联网上存在或传播的、可能或已经对公众造成危害的网络资源、恶意程序、安全隐患或安全事件,包括:(一)被用于实施网络攻击的恶意IP地址、恶意域名、恶意URL、恶意电子信息,包括木马和僵尸网络控制端,钓鱼网站,钓鱼电子邮件、短信/彩信、即时通信等;(二)被用于实施网络攻击的恶意程序,包括木马、病毒、僵尸程序、移动恶意程序等;(三)网络服务和产品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包括硬件漏洞、代码漏洞、业务逻辑漏洞、弱口令、后门等;(四)网络服务和产品已被非法入侵、非法控制的网络安全事件,包括主机受控、数据泄露、网页篡改等;(五)其他威胁网络安全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形。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开展全国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威胁监测与处置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威胁监测与处置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为电信主管部门。

第四条网络安全威胁监测与处置工作坚持及时发现、科学认定、有效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相关专业机构、基础电信企业、网络安全企业、互联网企业、域名注册管理和服务机构等应当加强网络安全威胁监测与处置工作,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联系人,加强相关技术手段建设,不断提高网络安全威胁监测与处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相关专业机构、基础电信企业、网络安全企业、互联网企业、域名注册管理和服务机构等监测发现网络安全威胁后,属于本单位自身问题的,应当立即进行处置,涉及其他主体的,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按照规定的内容要素和格式提交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2020年省级基础电信企业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考核要点与评分标准

2020年省级基础电信企业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考核要点与评分标准
(1)各管局每半年对企业3G/4G移动上网日志留存系统进行测试,于年底前对企业5G移动上网日志留存系统进行测试;部网安局随机抽取企业进行测试,内容包括日志留存准确率、留存内容(注1,注2)。
(2)日志留存准确率:应不小于99%,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3分。
(3)留存内容:应留存完整的日志记录,不满足的扣5分(注2)。
2.因发生网络安全或数据安全事件,受到电信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的,被通报一次扣25分,被处罚一次扣50分(注2)。
3.发生违规接入特通系统事件的,发生一次扣50分。
4.违反特通保密管理制度,发生泄密事件的,发生一次扣50分。
5.发生违规开展通信管制的,发生一次扣50分。
注1:参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工信部网安〔2017〕281号),包括网络中断、系统瘫痪、网络数据及用户个人信息泄露等情况。
(2)木马、病毒和僵尸网络的监测能力覆盖城域网出口抽样流量及重点工业互联网企业专线流量,总带宽不低于省网出入口带宽7%;发现不满足覆盖要求,扣5分。
(3)移动恶意程序的监测和处置能力应覆盖2G/3G/4G/5G(NSA)网络;发现不满足覆盖要求,扣5分。
注1:技术测试由各管局自行或委托相关单位开展。
(五)网络安全服务规范
依据《网络安全法》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电信和互联网行业网络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保〔2014〕368号)有关要求,规范安全服务管理,防范服务过程中的风险。
采购未通过网络安全服务能力评定的机构提供的安全服务的,每发现1个扣3分(注1)。
注1:安全服务是指网络安全设计与集成、风险评估、应急响应、安全培训服务
(三)网络安全远程检测及现场抽查

网络安全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网络安全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暂行规定》
法律状态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序号
2.3
2.4 2.5 2.6 2.7 2.8 2.9 2.10
文件名称
发布机构
生效时间
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
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
《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管理规定》 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工 2015-3-1 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
《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管理规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17-10-1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17-10-8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定》
2017-10-8
法律状态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序号
文件名称
发布机构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安
2.11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全评估管理规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
2.12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业人员管理办法》
2.13
《微博客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
2.14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
委员会
《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 估指南(征求意见稿)》
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 N/A
委员会
《互联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指南》
公安部
2019-4-10
《信息安全技术 数据交易服务安全要 求(征求意见稿)》
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 N/A

青海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应急管理厅网络舆情应急处置工作预案》的通知

青海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应急管理厅网络舆情应急处置工作预案》的通知

青海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应急管理厅网络舆情应急处置工作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19.03.25•【字号】青应急〔2019〕37号•【施行日期】2019.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正文青海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应急管理厅网络舆情应急处置工作预案》的通知青应急〔2019〕37号各市州应急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现将《《青海省应急管理厅网络舆情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应急管理厅2019年3月25日青海省应急管理厅网络舆情应急处置工作预案为加强网络舆情处置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及时回应网民关切问题,有序化解网络舆论危机,有效预防、缩小和消除网络舆情造成的负面影响,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一)编制依据依据《党委(党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青海省重大决策网络舆情风险评估管理办法》《青海省网络舆情应急处置工作预案》等,编制本预案。

(二)编制目的网络舆情是通过互联网传播的公众对现实生活中某些热点、焦点问题所持有的有较强影响力、倾向性的言论和观点,主要通过BBS论坛、博客、新闻跟贴、转贴等实现并加以强化。

由于互联网具有虚拟性、隐蔽性、发散性、渗透性和随意性等特点,越来越多的网民乐意通过这种渠道来表达观点、传播思想。

当今,信息传播与意见交互空前迅捷,网络舆论的表达诉求也日益多元。

如果引导不善,负面的网络舆情将对社会公共安全形成较大威胁。

加强对网络舆论的及时监测、有效引导,以及对网络舆论危机的积极化解,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为全省经济社会跨越发展营造良好的网上舆论环境。

网络信息安全相关法规规章

网络信息安全相关法规规章

5)《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
《办法》建立了我国通信网络单元的 分级保护 、符合性评测制度 、安全风 险评估、通信网络安全防护检查等制 度,着力应对非传统安全威胁。
《办法》建立的安全防护管理体系架构:
•电信管理机构
•网
•络
•网络和系统运行单位
•安
•全
•定 •级 •备 •案
•符 •合 •性 •评 •测
第三部分 企业信息安全责任制
省通信管理局将进一步强化电信市场信息 安全审查。自2010年9月起,我局要加强对 电信市场准入和年检环节信息安全专项审 查,完善审查制度,优化审查流程。
在电信市场准入和年检环节开展信息安全 专项审查是强化信息安全管理,完善电信 监管的重要手段。下一阶段,福建省通信 管理局将根据工信部相关要求,实施信息 安全审查“一票否决”制度,完善形成“事前 审查、事中监督、事后处罚”并重的信息安 全管理体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 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 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 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 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 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 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 的规定处罚。
2)年检环节
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方面,要求申请者提 交完整的企业内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包 括信息安全管理责任制、有害信息发现处 置机制、有害信息投诉受理处置机制、重 大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报告制度、信 息安全管理政策和业务培训制度等;在信 息安全技术手段方面,要求申请者采取有 效技术手段,落实在有害信息发现和过滤 、用户日志留存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威胁监测与处置办法

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威胁监测与处置办法

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威胁监测与处置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威胁监测与处置工作,消除安全隐患,制止攻击行为,避免危害发生,降低安全风险,维护网络秩序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威胁是指公共互联网上存在或传播的、可能或已经对公众造成危害的网络资源、恶意程序、安全隐患或安全事件,包括:(一)被用于实施网络攻击的恶意IP地址、恶意域名、恶意URL、恶意电子信息,包括木马和僵尸网络控制端,钓鱼网站,钓鱼电子邮件、短信/彩信、即时通信等;(二)被用于实施网络攻击的恶意程序,包括木马、病毒、僵尸程序、移动恶意程序等;(三)网络服务和产品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包括硬件漏洞、代码漏洞、业务逻辑漏洞、弱口令、后门等;(四)网络服务和产品已被非法入侵、非法控制的网络安全事件,包括主机受控、数据泄露、网页篡改等;(五)其他威胁网络安全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形。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开展全国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威胁监测与处置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威胁监测与处置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为电信主管部门。

第四条网络安全威胁监测与处置工作坚持及时发现、科学认定、有效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相关专业机构、基础电信企业、网络安全企业、互联网企业、域名注册管理和服务机构等应当加强网络安全威胁监测与处置工作,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联系人,加强相关技术手段建设,不断提高网络安全威胁监测与处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相关专业机构、基础电信企业、网络安全企业、互联网企业、域名注册管理和服务机构等监测发现网络安全威胁后,属于本单位自身问题的,应当立即进行处置,涉及其他主体的,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按照规定的内容要素和格式提交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2019年基础电信企业专业公司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考核要点与评分标准

2019年基础电信企业专业公司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考核要点与评分标准
注:通报包括公安封停号码通报、国际来源诈骗电话通报、用户举报通报等。
2.国际来源诈骗电话情况通报
严格落实《通告》《实施意见》《通知》和通报等文件有关要求,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1)对于通过国际来源诈骗电话情况通报、用户举报和督导检查等发现的违规问题发现1次扣5分。
(2)自2019年1月起,国际来源诈骗电话情况通报中,连续2个月万次国际来话监测出诈骗电话次数超过50(含)的,每次扣5分。
4.发生特别重大网络安全或数据安全事件的,发生一次扣100分;发生重大网络安全或数据安全事件的,发生一次扣75分;发生较大网络安全或数据安全事件的,发生一次扣50分;发生一般网络安全或数据安全事件的,发生一次扣25门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的,被通报一次扣50分;被处罚一次扣100分(注4)。
指标类别
考核要求
备注
一、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专业公司通用考核要求(6分)(注1、注2)
1.网络与信息安全机构人员、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制、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处置、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保障措施、新技术新业务安全评估有关要求同2018年。
2.数据安全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应按照《网络安全法》《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基础电信企业数据安全管理 规范清理数据对外合作工作的通知》(工信厅网安函〔2018〕315号)要求,明确数据安全管理牵头责任部门及职责,建立数据安全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制度,健全完善安全防护技术措施,按照电信主管部门相关标准完成合规性评估。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对工作人员进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知识、技能和安全责任的相关培训;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个人信息保护情况自查,及时消除自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健全重大突发数据安全事件应急响应机制,对重大数据安全事件要立即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及时向电信主管部门报告。

(完整word版)2019年基础电信企业专业公司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考核要点与评分

(完整word版)2019年基础电信企业专业公司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考核要点与评分
3.网络安全防护:一是应当按照《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1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要求,将有关自营系统全部进行网络安全定级备案,并开展符合性评测和风险评估。二是应当按照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要求,接受电信主管部门的网络安全远程检测和现场检查。远程检测首次发现存在网络安全问题时只通报不扣分,再次发现问题时,每发现1项扣2分;若发现已通报但仍未整改的网络安全问题,每发现1项扣4分。现场检查重点检查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网络安全防护系列标准的达标情况、评估网络安全漏洞问题的风险情况,①每发现1项未按要求进行定级备案、符合性评测或风险评估等法律法规问题,扣2分。②每发现1项标准不达标扣1分。③每发现1处安全漏洞,高危扣2分、中危扣1分、弱口令扣1分;若位于重要设备上,扣分加倍;发现重大安全漏洞可导致用户信息泄漏、设备服务器受控、业务中断、网络中断等,每1处扣5分;发现存在恶意代码或后门程序未处置,或从网络单元外获取网络单元内设备的管理员权限或重要数据,扣10分.④企业未建立集中化网络安全问题闭环管理机制,实现定期巡查、整改核验、考核问责等要求的,扣5分.三是应当按照《电信网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系统安全防护要求》,公司系统应具备与业务系统重要性相匹配的防DDoS攻击、防入侵、网页防篡改、数据防泄露的能力.
(1)严格合同约束:企业要按照《实施意见》第九条等相关要求,全量修订本企业与国际合作运营商的国际业务合作协议,对于未按要求修订并执行的,每发现1份扣5分。
(2)加强规范管理:未建立对问题突出国际合作运营商协商机制的;未对问题突出国际合作运营商督促整改的,或未对整改不力、屡教屡犯国际合作运营商及时终止合作的,每发现1起扣5分。
注:通报包括公安封停号码通报、国际来源诈骗电话通报、用户举报通报等。
2。国际来源诈骗电话情况通报

互联网政务应用安全管理规定

互联网政务应用安全管理规定

互联网政务应用安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公布日期】2024.05.15•【文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机关工作正文互联网政务应用安全管理规定(2024年2月19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制定2024年5月15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互联网政务应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党委(党组)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简称机关事业单位)建设运行互联网政务应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政务应用,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在互联网上设立的门户网站,通过互联网提供公共服务的移动应用程序(含小程序)、公众账号等,以及互联网电子邮件系统。

第三条建设运行互联网政务应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落实网络安全与互联网政务应用“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原则,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范内容篡改、攻击致瘫、数据窃取等风险,保障互联网政务应用安全稳定运行和数据安全。

第二章开办和建设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开办网站应当按程序完成开办审核和备案工作。

一个党政机关最多开设一个门户网站。

中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国务院电信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加强数据共享,优化工作流程,减少填报材料,缩短开办周期。

机关事业单位开办网站,应当将运维和安全保障经费纳入预算。

第五条一个党政机关网站原则上只注册一个中文域名和一个英文域名,域名应当以“”或“.政务”为后缀。

非党政机关网站不得注册使用“”或“.政务”的域名。

事业单位网站的域名应当以“.cn”或“.公益”为后缀。

突发网络舆情应急处置预案(通用5篇)

突发网络舆情应急处置预案(通用5篇)

突发网络舆情应急处置预案精选篇1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舆情监测,特别是加强校园舆情的引导和监控,防止不良信息对校园的侵害,掌握网络舆情主动权,加强对网络舆情的预警防范和监测引导,形成积极向上的主流舆论,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促进和保障校园网络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加强网上舆情监控,及时掌握舆情动态,坚决封堵、删除各种有害信息,及时掌握学校学生在各种网络媒介中的言论和动态,加强正面引导,释疑解惑,化解矛盾,消除不良影响,营造积极、健康的舆论氛围。

二、主要内容本办法中的网络舆情,特指可能或已经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产生影响的网上负面报道或网络负面言论。

网络舆情的管理与处置,是指对涉及宣传思政工作的新闻报道或评论在互联网上刊发、扩散后,所引发的反应、言论、评论和后续报道等综合舆论情况的监测、控制和化解等具体措施。

三、组织结构成立网络舆情管理与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牵头开展网络舆情管理与处置的组织、监督、实施、考核工作。

四、工作职责网络舆情监督员负责监测校BBS,学校的、微博、微信,学生个人人人网、微博、微信的舆情情况,了解各网站当前的舆情,及时将舆情通报网络舆情管理员,督促及时控制和引导,并作好日志记录和备案工作;负责跟踪各单位的舆情控制及引导情况,及时上报学校。

五、工作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监测到的舆情信息进行分转交办,按照“快速反应、确认事实、妥善处理”的原则及时对网络舆情进行分析、判断、评估,准确查找舆情信息产生的原因,认真核实舆情反映的问题,对舆情走向作出正确的判断,对舆情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客观、全面评估,及时准备好跟(回)帖材料。

在处置网络舆情事件时,一定要端正工作态度,多渠道、多方法全面了解事件真相,不推卸责任,勇于承担应负的责任;在回应时不要只站在如何消除对学校和学校形象的影响上,而要站在师生或受害者的立场上。

2024年度四川省互联网网络安全应急预案

2024年度四川省互联网网络安全应急预案

网络攻击
包括黑客攻击、病毒传 播、蠕虫感染等,可能 导致系统瘫痪、数据损
坏或泄露。
2024/2/2
数据安全
涉及个人隐私泄露、企 业商业机密失窃等,给 个人和企业带来严重损
失。
网络诈骗
通过网络进行的诈骗活 动日益猖獗,给人民群 众财产安全带来极大威
胁。
5
其他风险
还包括自然灾害、人为 破坏等因素导致的网络
2024/2/2
03
信息共享应遵循保密、安全、高效的原则,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可用 性。
04
通过信息共享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能够及时了解网络安全态势和风 险隐患,共同应对网络安全挑战。
17
04
CATALOGUE
应急响应流程与处置措施
2024/2/2
18
网络安全事件分级分类标准
特别重大网络安全事件( I级)
类网络安全事件。
制定人力资源培训计划
02
定期开展网络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团队成员的技术水平和应急
响应能力。
完善人才激励机制
03
建立合理的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的网络安全
人才。
24
物资设备储备和调配方案设计
2024/2/2
确定物资设备储备清单
根据网络安全应急响应需求,明确需要储备的物资设备种类和数 量。
报告时限应符合要求,确保信 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报告渠道应畅通无阻,确保信 息能够及时传达给相关部门和
人员。
2024/2/2
报告程序应规范严谨,确保信 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16
跨区域、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
01
四川省已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互通和资源 共享。

重点-网络安全工作你必须懂的-3保1评

重点-网络安全工作你必须懂的-3保1评

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
关保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 网络安全法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公共通信 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 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 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 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 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 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 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 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 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 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 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 国务院制定。
《国家保密法》(2010年) 第二十三条 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 度实行分级保护。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四章 涉密网络的安全保护 第三十五条【分级保护】涉密网络按照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的最高密级分为绝密级、 机密级和秘密级。
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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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01
什么是“3保1评”
02
03
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 分保工作简介
04
等保工作简介
05
关保工作简介
06
密评工作简介
07
3保1评联系与区别
01 PART ONE
什么是“3保1评”
什么是“3保1评”
网络安全领域
3保1评
分保
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
指涉密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单位根据分级保护管理 办法和有关标准,对涉密信息系统分等级实施保护
等保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
指国家通过制定统一的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 术标准,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信息系统分 等级实行安全保护
关保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
针对面向公众提供网络信息服务或支撑能源、通信、 金融、交通、公共事业等重要行业运行的信息系统、 工业控制系统等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 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

2020年省级基础电信企业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考核要点与评分标准

2020年省级基础电信企业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考核要点与评分标准
注1:首席网络安全官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规划企业网络与信息安全中长期发展战略、管理策略,统筹协调企业内部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落实。
注2:集团公司应及时将年度网络与信息安全资金投入总体情况报部网安局。
注3:已启动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省公司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报送改革方案。
(二)重大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
1.发生特别重大网络安全或数据安全事件的,发生一次扣100分;发生重大网络安全或数据安全事件的,发生一次扣75分;发生较大网络安全或数据安全事件的,发生一次扣50分;发生一般网络安全或数据安全事件的,发生一次扣25分(注1,注2)。
企业应完成网络安全态势感知平台的需求说明书和建设方案编制工作,具备与上级平台的指令接收和数据上报接口,在本年度完成平台建设的招投标工作并开工建设。建设方案应包括对数据源的收集,并基于网络安全态势分析进行预警。不满足以上要求,扣10分(注1、注2)。
注1:数据源收集应满足完整性,需包含资产信息、系统日志、僵木蠕、恶意程序、网络攻击、安全漏洞等数据。网络安全态势分析包括对网络攻击情况、网络异常流量情况以及恶意程序传播情况的分析,应在发现上述情况后显示告警。
注1:属地化考核指标设定标准:
①紧扣网络与信息安全重点工作,
②有力支撑属地提升监管效能,
③对于已列入部统一考核的指标,原则上不纳入属地化考核指标。
注2:对于未按要求完成配合监管工作的,管局应出具书面扣分说明及处理意见。
二、网络安全责任制
(一)制度建设、专业力量和资金投入
严格落实网络安全责任制,设置首席网络安全官、网络与信息安全专职管理部门,加强专业力量和资金投入力度。
注1:检查对象包括基础企业自有系统和合作系统,范围包括生产系统、自用系统、试运行系统、测试系统、已停止业务的未下线系统等。

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实施办法

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实施办法

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实施办法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通信行业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工作,促进网络安全信息共享,提高网络安全预警、防范和应急水平,依据《互联网网络安全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通信行业互联网等IP网络和系统的网络安全信息通报(以下简称信息通报)工作。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导、监督、检查全国信息通报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保障局(以下简称通信保障局)负责信息通报具体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通信管理局)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信息通报工作。

第四条通信管理局、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跨省经营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以下简称CNCERT)、互联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中国互联网协会为信息报送单位。

第五条通信保障局委托CNCERT收集、汇总、分析、发布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以下简称信息)。

第六条信息报送应遵循及时、客观、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七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跨省经营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CNCERT、互联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建立并完善本单位信息监测机制,提高监测能力,自主监测涉及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信息。

第八条信息报送单位应制定并完善本单位信息通报机制,明确负责信息通报工作的主管领导和承担信息通报工作的责任部门、负责人和联络人,及时汇总本单位内部不同部门、不同渠道掌握的网络安全信息。

信息报送单位应将本单位信息通报机制报通信保障局备案。

第九条各单位需要报送的信息项目见附件一,通信保障局负责对项目内容进行调整。

第十条报送的信息分为事件信息和预警信息。

事件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网络安全事件信息。

预警信息是指存在潜在安全威胁或隐患但尚未造成实际危害和影响的信息,或者对事件信息分析后得出的预防性信息。

第十一条事件信息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共四级。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17年第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17年第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17年第4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7.11.14•【文号】工信部信管函〔2017〕499号•【施行日期】2017.1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17年第4号)工信部信管函〔2017〕499号为推进电信服务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相关规定,现将2017年第三季度电信服务有关情况通告如下:一、电信服务基本情况(一)服务能力持续提升。

截至三季度末,全国电话用户总数达到15.92亿户,其中移动电话用户13.95亿户。

“宽带中国”战略稳步推进,宽带提速效果日益显著。

固定宽带用户达到3.37亿户,其中20Mbps及以上用户占比达89%,50Mbps及以上用户占比达61.5%。

光纤宽带加快普及,光纤接入(FTTH/O)用户总数达到2.79亿户,占固定宽带用户总数的82.7%。

移动宽带用户达到10.9亿户,其中4G用户保持稳步增长,全国新增4G用户1.77亿户,总数达到9.47亿户,占比达67.9%。

(二)网络运行安全畅通。

三季度,全国电信网和互联网运行平稳,通信服务质量整体稳定,电话接通率、互联网可接入率等符合《电信服务规范》指标要求。

三季度,通信行业周密部署,圆满完成金砖国家领导人第九次会晤网络安全和通信保障任务,全力做好党的十九大网络安全和通信服务保障工作;同时快速响应,积极应对四川、广东、福建等地地震和气象类突发事件。

累计投入应急通信保障人员23.9万人次、抢修车辆8.8万台次、油机13万台次、发送公益应急短信息16.6亿条,及时抢修恢复基站8.6万站次、通信光缆1.5万公里,保障抗灾救灾指挥及党政军等重要部门通信畅通,迅速恢复了灾区的通信服务,有力保障了公众通信网络整体运行平稳。

(三)推动互联网与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入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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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威胁监测与处置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威胁监测与处置工作,消除安全隐患,制止攻击行为,避免危害发生,降低安全风险,维护网络秩序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威胁是指公共互联网上存在或传播的、可能或已经对公众造成危害的网络资源、恶意程序、安全隐患或安全事件,包括:
(一)被用于实施网络攻击的恶意IP地址、恶意域名、恶意URL、恶意电子信息,包括木马和僵尸网络控制端,钓鱼网站,钓鱼电子邮件、短信/彩信、即时通信等;
(二)被用于实施网络攻击的恶意程序,包括木马、病毒、僵尸程序、移动恶意程序等;
(三)网络服务和产品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包括硬件漏洞、代码漏洞、业务逻辑漏洞、弱口令、后门等;
(四)网络服务和产品已被非法入侵、非法控制的网络安全事件,包括主机受控、数据泄露、网页篡改等;
(五)其他威胁网络安全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形。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开展全国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威胁监测与处置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威胁监测与处置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为电信主管部门。

第四条网络安全威胁监测与处置工作坚持及时发现、科学认定、有效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相关专业机构、基础电信企业、网络安全企业、互联网企业、域名注册管理和服务机构等应当加强网络安全威胁监测与处置工作,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联系人,加强相关技术手段建设,不断提高网络安全威胁监测与处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相关专业机构、基础电信企业、网络安全企业、互联网企业、域名注册管理和服务机构等监测发现网络安全威胁后,属于本单位自身问题的,应当立即进行处置,涉及其他主体的,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按照规定的内容要素和格式提交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网络安全威胁信息共享平台,统一汇集、存储、分析、通报、发布网络安全威胁信息;制定相关接口规范,与相关单位网络安全监测平台实现对接。

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负责平台建设和运行维
护工作。

第七条电信主管部门委托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等专业机构对相关单位提交的网络安全威胁信息进行认定,并提出处置建议。

认定工作应当坚持科学严谨、公平公正、及时高效的原则。

电信主管部门对参与认定工作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加强管理与培训。

第八条电信主管部门对专业机构的认定和处置意见进行审查后,可以对网络安全威胁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处置措施:
(一)通知基础电信企业、互联网企业、域名注册管理和服务机构等,由其对恶意IP地址(或宽带接入账号)、恶意域名、恶意URL、恶意电子邮件账号或恶意手机号码等,采取停止服务或屏蔽等措施。

(二)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由其清除本单位网络、系统或网站中存在的可能传播扩散的恶意程序。

(三)通知存在漏洞、后门或已经被非法入侵、控制、篡改的网络服务和产品的提供者,由其采取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对涉及党政机关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同时通报其上级主管单位和网信部门。

(四)其他可以消除、制止或控制网络安全威胁的技术措施。

电信主管部门的处置通知应当通过书面或可验证来源
的电子方式等形式送达相关单位,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通知,后补书面通知。

第九条基础电信企业、互联网企业、域名注册管理和服务机构等应当为电信主管部门依法查询IP地址归属、域名注册等信息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并按照电信主管部门的通知和时限要求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反馈处置结果。

负责网络安全威胁认定的专业机构应当对相关处置情况进行验证。

第十条相关组织或个人对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采取的处置措施不服的,有权在10个工作日内向做出处置决定的电信主管部门进行申诉。

相关电信主管部门接到申诉后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一条鼓励相关单位以行业自律或技术合作、技术服务等形式开展网络安全威胁监测与处置工作,并对处置行为负责,监测与处置结果应当及时报送电信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基础电信企业、互联网企业、域名注册管理和服务机构等未按照电信主管部门通知要求采取网络安全威胁处置措施的,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八条等规定进行约谈或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或影响的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突发事件的监测与处置工作,按照国家和电信主管部门有关应急预案执行。

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网络安全威胁监测与处置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2009年4月13日印发的《木马和僵尸网络监测与处置机制》和2011年12月9日印发的《移动互联网恶意程序监测与处置机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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