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调购销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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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采购合同

需方:

供方:

为了明确责任,保障双方利益,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需方与供方经过友好协商,在自愿以及完全清楚并理解本合同条款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根据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于年月日在签署本合同。

1.产品

1.1.产品清单

1.2. 《产品清单》规定的产品综合单价是需方根据本合同要求就单位产品应向供方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所订产品的制作、供应、包装、运输(含保险费、损耗)、税金、货到工地负责堆放至需方指定地点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还包括样板制作、现场协调、配合验收、抽样测试、因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和更换、技术指导和培训等费用。

1.3.实际供货数量、规格型号、时间等以需方书面通知的订货清单为准(订货清单格式见合同附件:产品质量要求及检验标准)。

1.4. 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合同总价按实际供货数量确定(以需方物资验收单为准),暂定合同总价:人民币元整。(小写:¥元)。结算时价格不予调整。

2. 交货地点:

2.1. ,具体地点以需方通知为准。

2.2.供方应按需方在上述指定的交货地点卸货,否则,需方有权拒收产品。交货地点应为机动车可以到达的位置,产品在到达需方所要求上述地点交货前的运输、保险等事项均由供方办理,并由供方自行承担交货验收合格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 交货时间:(一次性供货、分批供货选择使用)

3.1产品交货时间为年月日,具体时间以需方通知为准。

3.2为供方根据需方书面通知分批供货。

3.3需方应提前天向供方发送本批产品的订货清单,供方所供产品必须满足需方工地施工的进度要求。

3.4对于少量补货的,需方应提前天,口头通知或向供方发送订货清单。本合同供方同意根据需方实际需货量多退少补。(退货产品需完整包装)

4. 产品质量要求

4.1材料进场前供方须按照需方要求提供封样样品,并经需方、供方、监理三方确认后封存于需方市纪委采购审查场所南楼中央空调项目经理部,作为日后供货验收标准(附件:材料设备封样清单)。

4.2.供方必须按规定提供全部完整、无损、全新未使用过的产品。

4.3. 供方保证产品符合附件:产品质量要求及检验标准中的规定,在产品样本和说明书所列之标准和具备相应之功能,必须满足国家与地方的产品规以及行业质量、技术标准。

4.4.其他(此项容依据采购产品特点,另行补充)

5. 交货验收及保管方式

5.1. 供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前 / 天,以书面形式发送《发货确认函》给需方,通知准确的发货日期、到货时间、产品型号规格、数量以及产品接收与保管的要求,需方须在天给予书面答复,经需方确认后供方方可发货,需方逾期不作书面答复的,则视为默认同意。

5.2.供方必须按需方提供的场地卸货,否则,需方有权拒收产品。

5.3. 产品到货时,包装必须完好无缺 , 产品包装要求包括出厂日期、规格型号、产品种类、体积重量、标准代号等,产品在交货验收合格前灭失、损坏的风险由供方承担。

5.4. 到货后 / 小时,需方负责召集工程监理公司、工程安装承包方,会同供方到现场进行验收,清点产品数量及产品情况,若产品与发货单数目不相符,产品有丢失或损坏,或者产品的包装、品种、型号、规格、质量等不符合合同规定,需方有权拒收全部或部分产品,供方须按照需方要求收回或补齐,供方实际交货时间以供方最终补齐产品时间为准,若货到 / 个工作小时工程监理公司、工程安装承包方任何一方未到,则视为认可到场各方的验收结果,参与交货验

收的单位在产品清单上共同签字,并填写交货验收证明,此证明为供方交货的凭证,也是供方申请付款的必要依据。

5.5.此证明仅对到货产品数量及表观进行说明,供方产品通过交货验收并不排除供方对产品质量应承担的责任。

5.6.交货后,由安装承包方保管产品,产品如有丢失或损坏的情况,由安装承包方负责照价赔偿。

5.7供方在交货的同时应向需方提交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相关单证和资料,否则,需方有权拒收产品。

6. 施工验收方式

6.1.供方有义务提供空调系统施工的技术指导,保证在正确的施工方法、正常的施工条件下,确保空调系统的施工质量一次性通过验收;

6.2.调试验收时,供方、需方、监理单位、安装承包方同时到场,验收合格后

6.3各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

6.4根据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需要政府部门验收检查的,以政府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为付款的必要依据。

7.货款支付方式

7.1.预付款:无

7.2.到货验收款:到货交接验收后,供方须提供齐全的付款资料,需方在到货交接验收并收到齐全的付款资料之后于集中付款日支付供方到货材料总价 / %的款项。

7.3.竣工验收款:工程竣工验收并办理完结算后,供方须提供付款资料(参考:合同类付款所需提交文件明细)。需方于收到齐全的付款资料之后于/ 个工作日支付至供方结算总

价%的货款,另余价 / %的结算款做为质量保证金;

7.4.质量保证金:需方于保修期满后,根据供方提供的付款资料(参考:合同类付款所需提交文件明细),扣除供方应付的保修费用之后(见产品保修条款),于/ 个工作日付清。

7.5. 因供方无法及时提供有效的付款证明文件导致的付款延误,需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8. 变更及结算处理方法

8.1.需方有权根据工程进度推迟交货时间,但必须在交货期前 / 天通知供方,同时推迟时间不得超过/个月。

8.2需方如须改变所订货品的规格型号、数量,须在到货期前 / 天通知供方,供方只可对因规格型号和数量的变化而造成的价差调整合同金额,但不得就需方的变更行为收取任何其他费用,供方的供货期同时顺延。

8.3.工程竣工验收后,供需双方根据双方确认的实际数量办理结算手续。

9. 违约责任

9.1.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合同双方必须完全履行本合同,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9.1供方逾期交货的,须每天向需方支付逾期部分货款总额的 / %为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逾期交货超过 / 天的,需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另行确定供方,供方须向需方支付合同货款总额的 / %为违约金, 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因此给需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工程延期向业主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供方还应予以赔偿。

9.3.供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擅自发货或者提前到货的,需方有权拒收产品,供方对此承担一切责任。

9.4.需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支付货款的,应就拖欠金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供方支付利息。

9.5.因为产品的包装、品种、型号、规格、包装、数量、质量问题致使未通过交货验收的,视为没有交货,供方应在天向需方交送本合同规定的合格产品,赔偿因此给需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因此造成逾期交货的,按照本条 9.2.款关于逾期交货的有关规定执行。

9.6.施工中发现产品质量问题,供方应立即无偿换货并在 / 天向需方交送本合同规定的合格产品,赔偿因此给需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逾期交货超过 / 天的,需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另行确定供方,供方应向需方退还所有已收款项,支付合同货款总额 / %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需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9.7.因为产品质量问题致使没有一次性通过安装验收的,供方应立即无偿换货并在 / 天向需方交送本合同规定的合格产品,向需方支付未通过安装验收部分产品价款/%的违约金,赔偿因此给需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供方逾期/ 天未交送合格产品的,或者因为产品质量问题致使第二次没有通过安装验收的,需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另行确定供方,供方应向需方退还所有已收款项,并向需方支付合同货款总额 / %的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因此给需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工程延期向业主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供方还应予以赔偿;并赔偿因此给需方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9.8.供方承担因为产品质量问题而给需方、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人员及业主)造成的损失,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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