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分析案例的实例演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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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分析案例的实例演示

【案情介绍】

旅游公司与汽运公司于2000年4月28日签订“租车协议书”一份,约定旅游公司向汽运公司租用11辆空调大巴车,每辆2.3万元;汽运公司保证车辆行驶安全,负责运送旅游公司的一个旅游团A。签订协议时,旅游公司先付1万元定金,余款于4月30日上午11时起交清,否则没收定金,取消租车协议;汽运公司于5月1日12时10分在广西火车站接站,于晚上12时前到达,租车时间至5月5日;汽运公司必须遵守协议,必须配合旅游公司的安排,不得迟到,不得无理取闹,如有违反,双倍返还定金。

签约后,旅游公司于4月29日交1万元的定金和8万元租车费。因旅游公司未按时付清全部款项,故致函汽运公司称,因“五一”放假,所余款项于5月5日付清。汽运公司在从至的行程中,因六号车发生故障,致使整个团队不能按约定的时间到达;另外十号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中因司机急刹车,致使一名导游郭某和另外七名旅客不同程度受伤。行程结束后,汽运公司于5月16日要求旅游公司付清余款,旅游公司只付3.7万元,同时交投诉信一份、医疗费单据给汽运公司,汽运公司表示拒绝。5月25日汽运公司再次要求旅游公司付清余款4.3万元未果,遂向法院起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旅游公司认为不付余款给汽运公司是因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违约行为,造成B旅行社拒付尚欠该公司的团费23846元。

一、解题理论前提的概述

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的基本模式是“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主何种权利。”可以归结为三个要素、三个步骤。

三个要素包括:一是请求权的主体。谁向谁提出请求,也即具体案件中的原被告分别是谁?二是主,即请求的权利类型和容。三是法律规,即请求权的基础。

三个步骤:首先确定请求权。第一,理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判断请求权的性质,是给付之诉、形成之诉还是确认之诉,请求权的主体和容是什么,即谁向谁提出什么请求?这是分析问题的前提。第二,对请求权按照一定的逻辑顺序通盘进行检索。当事人主的请求权依其容可归为六类:“契约上请求权、返还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补偿及求偿请求权、支出费用请求权和不作为请求权。”请求权基础原则上按照下列次序检查:合同上的请求权、无权代理等类似合同上的请求权、缔约过失请求权、无因管理上请求权、物权关系上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其他请求权。最后。对请求权进行初步锁定。“对请求权进行逻辑顺序的考察,可以逐步排除一些与案件事实不符的、或对于当事人行使权利不利不够经济的请求权。”在排除了一定的请求权之后原告要初步确定一种或几种对其较为有利的请求权。只有在对请求权进行锁定之后才能对其进行请求权基础的分析。

其次,探寻请求权基础,即找法。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分析案例的核心任务是找法,思维往返于案件事实与法律规之间,探求到能支持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主的法律规。

再次,涵摄。对法律规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把分解的案件事实归入到法律规的构成要件中去。分析当事人的主所依据的事实能否与法律规要件相吻合,进而判定该当事人的主应否予以支持,对案件作出判决,定分止争。

二、本案析解

本案诉讼主体并不复杂,原告汽运公司,被告旅游公司。但案情本身牵涉多个主体:旅游公司、汽运公司、旅游团、旅客导游。为了更好地分析请求权基础方法的应用,本文对他们之间的请求权关系分别进行了分析。主要涉及以下问题:

1、汽运公司的诉讼请什么性质的请求权?他的请求权基础何在?该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2、旅游公司可以主何种权利?他的抗辩应否得到支持?

3、游客能向谁主何种权利?请求权基础是什么?

4、导游受伤该向谁主什么权利?

(一)汽运公司的请求权分析

本案中汽运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旅游公司付清余款4.3万元。此问题要回答:汽运公司能否对旅游公司有所主权利?主什么权利?依据什么主权利?回答这些问题要分析请求权关系的性质、主体及其法律基础以及是否具备行使履行请求权的要件?

1、请求权性质的确定

汽运公司基于双方订立的合同请求旅游公司付清余款,为合同关系上的主给付请求权。但是该请求权具体是什么合同关系上的请求权?这是找法的思维前提。我们认为旅游公司和汽运公司之间成立客运合同关系。《合同法》二百八十八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从权利义务容上看运输合同的本质是一方承担运送旅客的义务,另一方交付运输费用。合同关系的主体为承运人和旅客。本案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的书面合同文书虽然称为“租车协议书”,但是从对合同条款中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设置来看,汽运公司负有运输旅游公司的旅游团的义务,且要求保证车辆行驶安全,配合旅游公司的安排,不得迟到等,这些都很明显是客运合同中承运人一方的主要义务。而旅游公司一方交付的费用虽然称为“租金”,但其本质是客运合同中的客票性质,是对汽运公司运输行为所支付的对价。所以从合同权利义务方面分析,我们认为本案中旅游公司和汽运公司签订的合同是旅客运输合同。

但是需要说明的是,依据该条规定,运输合同的主体是承运人和旅客,旅客既是运送对象也是合同主体。但本案中订约当事人却是旅游公司和汽运公司,由旅游公司直接向汽运公司支付运输费用,承运人运送行为的对象是旅客,旅客是利益的实际承受者。我们认为可以将此种合同认定为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旅客在该合同关系中处于利益第三人地位。突破了合同效力的相对性。而旅客和旅游公司之间可能存在包价旅游合同关系。下文在分析旅客与旅游公司的关系时详述。

2、请求权基础分析

既然汽运公司和旅游公司之间是客运合同关系,那么应当主要在《合同法》运输合同相关章节寻求能够支撑汽运公司要求旅游公司继续履行支付运输费用这一主的具体法律规,并综合考察汽运公司是否具备行使履行请求权的充分且正当的理由。履行请求权应当具备以下要件:合同成立并有效存在,所主的请求权没有因清偿、抵销等消灭、不存在履行请求权的抗辩。

(1)客运合同是否成立且有效

《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首先,当事人提出给付请求权必须有已经成立且有效的合同存在。合同成立的基本构成要件包括:①存在双方缔约人,②双方意思表示一致,③存在合同要约和承诺阶段。本案的客运合同经双方合意而订立,很明显已经满足上述要件。《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据此在客运合同中,优先适用当事人的约定和交易习惯。本案合同于4月28日签订,合同约定旅游公司先付1万元定金,余款于4月30日上午11时起交清,否则没收定金,取消租车协议。从这个合同条款中可以看出,在余款未交清之前,客运合同已经成立了,否则就无所谓“取消租车协议”之说,更不存在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承担的问题。所以,本案的客运合同已经成立。同时已经成立的合同如果不存在合同无效条件则生效。所以从合同成立生效这方面来说,汽运公司可以要求旅游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②旅游公司的抗辩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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