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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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建立

论我国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建立

论我国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建立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简称污点证人制度,其作为一项刑事司法处置制度在欧美等国家的司法实践中普遍应用,而在我国现行法律中一直没有明确规定。

我国应当建立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这对于有效的打击腐败犯罪、有组织犯罪等大有裨益。

标签:污点证人;豁免;贿赂近来随着打击腐败犯罪形势的日益严峻,刑事司法制度对更为迅速有效地获取证据以实现准确定案的需求也更加迫切。

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初步实践来看,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对于打击犯罪、预防犯罪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方式。

一、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概述根据我国政府2003年12月10日签署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污点证人指参与犯罪活动的人,为减轻或免除自己的刑事责任,与国家追诉机关合作,作为控方证人指证其他犯罪人犯罪事实的人。

在刑事法领域,作证豁免是指为换取证人证言,政府赋予给证人的该项证言不受刑事追诉的自由。

污点证人的豁免本质上是国家的司法机关与污点证人之间为实现各自目的而进行的司法交易,国家司法机关获得对犯有更严重罪行的被告人进行指控的证据和证人证言,而污点证人则获得刑事责任的减免,双方各得其所,基于此污点证人制度通常被称为是污点证人作证的交易豁免。

从当今世界其他国家的司法实践上看,作证豁免制度主要有三种类型:1)罪行豁免。

美国的一些州及大陆法系一些国家如德国采用此种模式。

具体是指国家对于被豁免的证人就其在提供的证言中涉及自身的任何罪行均不受追诉,但如果证人作伪证,可追究其伪证罪的责任。

罪行豁免是一种最彻底的豁免,对于与污点证人所指证相关的罪行国家永久性放弃追诉的权力。

对于国家来说,在适用时应当衡量对污点证人豁免的后果与污点证人不作证的后果的利弊得失。

如果国家所豁免的罪行与经过污点证人作证追究的罪行相比是相对较轻的罪行,用一个小的代价换取一个大的利益,从功利主义上来讲是合理的。

但是,这种豁免类型完全放弃了国家刑罚权,从某种程度上说有放纵犯罪之嫌,有负面的影响。

在我国污点证人有刑事豁免权吗

在我国污点证人有刑事豁免权吗

在我国污点证人有刑事豁免权吗当前社会对污点证人的关注,源自于其对难以侦破之重要案件的关键作用,腐败案件是此类案件之典型。

而令涉罪者愿意与侦控方合作的机制,集中体现为刑事司法领域中的协商与交换。

该过程以刑事契约理论为基础,其外化形态呈现为一系列刑事责任豁免制度。

经常看港剧的人应该经常听说“污点证人”吧,在电视剧中要是本身作证的人也参与了犯罪的话,那此时如果愿意出庭作证,则就可以转为污点证人,即使日后还会被追究刑事处罚,也是可以宽大处理的。

不过在我国究竟什么是污点证人呢?下文中小编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什么是污点证人“污点证人”一词发源的英美国家,典型的污点证人大体包括四类:一是共犯;二是被定罪之人,包括监狱里的告密者;三是曾有伪证罪前科或者证言前后矛盾者;四是有提供虚假证据动机的人或者声誉不佳的人。

这一全景描述可以使我们更好地理解何谓“污点证人”:上述几种证人在法律评价上或社会评价上存在瑕疵。

相应地,英美国家在其身上粘贴“污点”标签的语词立场,在于提醒事实裁判者审慎评价其证言的证明力。

而国内相关评论多在同案涉罪者为侦控人员提供办案线索或证据的语境下使用“污点证人”的表述,语词立场在于强调其与侦控方的合作关系,并且有时将这些人利用自己身份进一步协助侦控方获得证据的做法,也纳入污点证人项下加以评论。

在这一角度上,其实英美国家更多使用的是“协作证人”或“协作者”的表述。

当然,在“协作证人”的证言被用作证据时,会涉及对“污点证人”证言审慎评价的问题。

▲二、在我国污点证人有刑事豁免权吗当前社会对污点证人的关注,源自于其对难以侦破之重要案件的关键作用,腐败案件是此类案件之典型。

而令涉罪者愿意与侦控方合作的机制,集中体现为刑事司法领域中的协商与交换。

该过程以刑事契约理论为基础,其外化形态呈现为一系列刑事责任豁免制度。

我国现行刑事立法没有规定污点证人豁免制度,但该制度的内在精神在一些刑事制度中有所体现。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愿意揭发他人罪行、提供重要线索或积极协助追逃的,视具体情况可以适用法律中有关立功、重大立功、酌定不起诉等制度的规定处理。

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研究

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研究

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研究污点证人豁免制度作为一项刑事司法处置措施,我国虽然没有法律明文规定污点证人豁免制度,但司法实践中却已有所尝试。

比如:在四川繤江虹桥垮塌案,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建立对于现阶段较高频率的犯罪和司法资源的紧张这样一个实际情况能起到一起缓解作用。

既然在实际操作中已经出现这种类似于污点证人豁免制度情况,那么这种制度如果没有法律的规范,就很容易与我们的初衷相悖。

在我国建立“污点证人”豁免制度是一种现实需要和必然趋势,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研究。

一、污点证人豁免制度概述污点证人豁免制度是指犯罪活动的参与者为减轻或免除自己的刑事责任,与人民检察院公诉机关进行合作,作为控方证人指证其他犯罪人犯罪事实从而获得减轻或免除自己刑事责任的制度。

(一)“污点证人”自身具有的特点“污点证人”是犯罪活动的参加者,了解案件情况,同时其已构成犯罪,在国家控诉机关承诺减轻对其指控或免除刑事的基础上作为控方证人指证他人,即为国家公诉机关作证,污点证人相对于一般证人具有以下特点:(1)污点证人首先了解案件情况的人;(2)其犯有符合刑事法规定的罪行,并且是刑罚处罚的现实的犯罪;(二)“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性质界定我国污点证人作证的交易豁免在本质上是一种司法交易。

这种司法交易是被我国刑法所认可的司法机关与污点证人之间为实现各自司法上的目的而进行的某种司法利益的交换。

这种交易的内容是:司法机关通过放弃对污点证人一定的刑罚权而换取发现和指控其他人犯罪的有力证据,国家刑罚权的实现在总量上没有受到削减;污点证人通过对司法机关提供诉讼上的帮助而获得司法上不同程度的豁免,免受刑事追诉或得到从轻、减轻、免除刑罚处罚的对待。

(三)“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基本类型从世界范围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作证豁免一般都分为四种类型:(1)罪行豁免。

这是指不得对被豁免的证人在其提供的证言中涉及的任何犯罪事实进行起诉的豁免形式;(2)证据使用豁免。

这是指被豁免的证人提供的证言或任何根据该证言而获得的信息不得在随后进行的任何刑事诉讼中用作不利于该证人的证据的豁免形式;(3)非正式豁免。

构建我国的污点证人作证豁免

构建我国的污点证人作证豁免

构建我国的污点证人作证豁免【摘要】在西方国家,根据不得被迫自证其罪的原则,如果控方要求证人作证,而证人的证言有可能涉及自身有罪的内容,证人就可以拒绝陈述。

尽管该原则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却给控方收集证据、追溯犯罪造成了较大的困难。

为此,各国确立了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

它是现代证据规则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自然衍生。

【关键词】污点证人;作证豁免;立法设计一、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概念污点证人是指本身具有某种犯罪事实,但因了解重大犯罪情况并能提供主要或关键控诉证据,经与司法机关协商,由司法机关决定,赋予其一定程度的司法豁免权,提供证据证明被追诉者犯罪事实的人。

所谓污点证人作证的刑事豁免是指具有犯罪污点的人为国家利益作证可以免受刑事追诉或被给予刑事上的从轻或减轻、免除处罚待遇的一种刑事司法措施。

它是现代证据规则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自然衍生。

二、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产生的法理基础及现实依据(一)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产生的法理基础1.任何人不得被迫自证有罪。

任何人不得强迫自认其罪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普遍遵守的一项证据规则,此项原则被认为是实现程序公正,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权的最基本的要求。

具有犯罪污点的人放弃沉默权,为了国家或公共利益,指证其他人的犯罪行为和犯罪事实时,可能会暴露自己的一些犯罪事实和情节,可能将自己置于更加不利的境地。

如果此时追究暴露出来的犯罪行为,显然违背“任何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基本诉讼原则与证据规则,也不符合法治社会的正义观。

因此,西方国家于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与获得犯罪证据之间找到了一个平衡的支点,即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

这实际上是一种“退而求其次”的选择。

2.价值平衡原则。

由于污点证人的罪行可能和所指控的犯罪混合在一起,当污点证人作证犯罪事实时,他们有可能暴露自己,处于不利的地位。

因此污点证人往往以任何人不得被迫自证其罪的特权来保护自己,但是也附带遮掩了他人的犯罪事实。

论我国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

论我国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

证人刑事责任的案例, 该制度有利于更好地查明案件, 维护社会的正义, 实现 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 因此, 在我 国应加快构建 具有 中国特 色的污 点证人 作 证豁 免 制度 的步伐 。
关键 词 污点证 人
中图分 类号 : 9 6 D 2
作证 豁 免
初 步建构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 9(0 90.4 .1 10 .5 220 )80 50
证豁 免制度 作 为一项 刑事 司 法处 置措 施 , 欧美 国际的司 法实 践 方 利 用 自己的证言来 证 明 自己的罪 行 , 作证 时就 会有 意 的对 证 在 在
中应 用较 多, 我 国也不 乏这 样 的案例 , 在 那么 , 国究竟应 该 怎样 我 言有所 保 留或 作伪证 , 宁愿 冒伪 证罪 或藐 视法 庭罪 的风 险也不 愿 建构 我 国的污 点证人 作证 豁 免制 度 ?对 于这 个 问题 , 我们 不 能不 意 如 实 作证 。而且 证据 使用 豁 免 中要 求控 方 证 明 自己追 诉被 豁
二、 污点 证人 作证 豁 免制 度 的现 实性 分析 或 者 在起 诉 后 法 院可能 作 出证 据不 足 的无 罪 判 决 。为 了避免 这
种 情 形 的 出现 , 国家才 选择 给 予污 点证 人 作证 豁免 。 对于 国家 而
随着 法制建 设 的不 断深 入 , 我 国建立污 点证人 豁免 制度 是 言 , 实 是 以丧 失一小 部分 刑 罚权 换取 大 部分 刑 罚权 的实现 , 在 其 同 和谐 社会 发展 的必然产 物 。 试从两 个方面对 其现 实性 进行分 析 。 我 时还 可 以通 过 污点 证人 作 证 的威慑 作 用达 到 减 少共 同犯 罪和 对 要罪 行较 轻 的被告人 或知 情人 愿意 与 国家合 作 , 国家就 应 当鼓 励 在 只 我认 为 , 一方 面应 从 司法 机关 的角度进 行 分析 , 利 于节 省 行 性 犯罪 如 受贿 的 目的 因此 , 共 同犯罪 和 对行 性犯 罪 中, 有 司法 资源 , 现司 法资 源 的合 理配 置 , 高 司 明程度 。 目前我 国 实 提

浅谈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

浅谈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

浅谈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摘要:污点证人作证的刑事责任豁免本质上是一种司法交易。

虽然我国司法实践中虽不乏类似案例,但无论是实体法上还是程序法上都未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

污点证人作证的刑事责任豁免的理论基础包括不受强迫自证其罪权和实践中的利益权衡原则。

我国应该在借鉴其他国家做法的基础上,建构污点证人作证的刑事责任豁免制度。

关键词: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建构重庆綦江虹桥案,在刑事诉讼理论研究界被称为“中国污点证人作证豁免第一案”。

作为20世纪末的一起特大案件,案件诉讼过程中污点证人作证豁免的出现成为本案的一个关注焦点。

近年来,由于对某些特殊案件追诉的现实需要,司法实践中也产生量许多类似处理方式。

然而由于缺乏理论上的预设,污点证人作证的豁免无论是实践应用还是理论研究都存在问题。

在实践应用上,由于法无明文规定,污点证人作证豁免的操作一直处于一种“半地下”的状态;而在理论研究上,也一直未对污点证人作证豁免的性质等相关理论作出准确的定位。

[1]随着犯罪的复杂化、隐秘化的日益增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建立科学合理的污点证人作证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概述1.概念与特征所谓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是指国家为了取得某些重要的证据或比较重大案件的证据,或者为了追究首恶分子的严重罪行,对同案或其他案件中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作出承诺,若果他们放弃拒证权而提供某些关键的证据,将不再对其进行刑事追究或给予其刑事上的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待遇。

其具有以下基本特征:首先,证人具有犯罪污点。

污点证人与一般证人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其“具有犯罪污点”,即有案在身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同时,污点证人的犯罪污点还只能是未被追究或者正在追究的,而不能是已经被判刑或者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其次,污点证人帮助检控机关证实犯罪的成立。

污点证人证言的内容是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决定的,可能会有利于国家,可能会有利于其他诉讼主体。

只有当污点证人的证言有利于检察机关控诉犯罪时,该污点证人才有可能受到司法上的豁免。

论污点证人的刑事豁免制度

论污点证人的刑事豁免制度
观全面 , 另一 方 面 , 由于污 点证 人的作 证行 为是 获得 司法豁
基本武器 , 当面临刑讯 逼供时 , 只要供述 出 自己的证 言 , 则其 不 可避免 的将会进 入 司法程序 , 这 样一来 , 在今后 的司 法实
践 中, 司法部门极有可能采取这种简单快捷 的获得证词 的方
式, 从而会对证人 的权 利造 成侵 害 , 也 会让公 众对 司法 机关 的公信力产生怀 疑。这样来看 , 我们就失去 了构建污点 证人



污点证人刑 事豁免制度概述
点证人 的豁免是利益相互博弈 的结果 , 为 了能保 护更加重要
的社会 利益 , 牺牲 了相对较 小的 利益 , 也 即为了侦破 大 案要 案 而牺牲对某些犯 罪嫌疑人刑 事责任的追究 , 这是一种 打击 犯 罪与保障人权 之间的平衡点 , 这个平衡 点也体现 出司法的
( 二 )污点证人刑 事豁免制度理论基础 1 . 思想基础 即利益权衡
在刑事诉讼法 中 , 所谓 的利益权 衡是指 当司法 国家机 关
面临两种相互 冲突的价值利益 , 且这 两种价值利 益无法兼 得 的情况下 , 出于一定 的考量 , 对 相互 冲突 的利 益采取 一定 的
收 稿 日期 : 2 0 1 6—1 0— 2 7
抢 劫的小偷在抢劫 的过 程 中 目击 了另一 犯罪 嫌疑 人对女 主
人的强奸行为而 出庭作证时 , 入室抢劫 的犯 罪嫌疑人就 是典 型的污点证人 , 其 本身 由于实施 了犯罪行 为而背 负“ 污点 ” ,
且 参 与 到 对 另 一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犯 罪 行 为 的 证 明 活 动 中 。 再
公 正 和 效 率 原则 。
( 一) “ 污点证人” 概 念 解 析

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研究

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研究

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研究一、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内涵(一)污点证人的定义污点证人,是指犯罪活动的参与者为减轻或免除自己的刑事责任,与国家追诉机关合作,作为控方证人,指证其他犯罪人犯罪事实的人。

①究其本质,就是犯有符合刑法规定的罪行但未受刑罚处罚的犯罪活动参与者,为了取得刑罚的豁免而与控方合作的人我国现行法律中尚未规定污点证人这一概念。

在香港地区,根据香港律政司检控指南及常规中的有关规定,“边缘被告人”就是指“当某项指控牵涉数名疑犯,检控罪行远较主犯轻微的边缘疑犯。

”根据公共利益,对于“边缘被告人”是可以不提出检控的;②在我国台湾地区则被称为“窝里反证人”;③污点证人在德国被称为“主要证人”或“王冠证人”,即因揭发同党,而自己却免罪之犯人。

④(二)污点证人作证制度的定义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是指控方为了实现对犯罪嫌疑人的顺利追诉,与共同犯罪嫌疑人中的一人或数人达成协议,以让其作为控方证人提供证据指证同案的其他犯罪嫌疑人为条件,减免其刑罚。

由于同案犯不能相互作证,因此为使污点证人,必须要使其脱离正在进行的审判程序,故减免其刑法甚至对其罪行予以豁免,以使其能够①杨文:《试论污点证人》,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3年第6期②樊崇义:《香港检控署检控政策及常规(2002年)》,《中国诉讼法判解》(第一卷),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③何家弘:《证人制度研究》,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④克劳斯·罗科信:《刑事诉讼法》(第24版)吴丽琪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作为控方证人进行指证。

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相当于一种司法交易,但又不同于所谓的辩诉交易,换句话说就是司法主体为了顺利实现对犯罪的追诉活动,而与犯罪嫌疑人达成的以减轻或免除刑罚为条件以获得其提供有关重要证据的司法交易。

这种司法交易,就是司法主体为了实现其惩罚犯罪的目的,从而放弃对部分犯罪的刑罚权,并以此取得严重犯罪的关键证据,与犯罪嫌疑人之间达成的利益交换。

论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

论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

论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作者:高亚飞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第05期摘要:污点证人这个词,但是它由来已久,在英国起源,并在很多国家发展和完善起来。

在英美法系中,他作为一项近于完备的司法制度,被广泛的应用到很多疑难案件中。

近年来,随着犯罪方式的日益高明,犯罪分子的反侦查性越来越高,很多案件很难得到侦破,这时,污点证人的存在就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污点证人;作证豁免1污点证人的概念和特征污点证人,这个名词是从西方法律制度中引进来的,起源于英国《证据法》。

污点证人,从表面意思上来说,即带有污点的证人。

虽然污点证人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历史已很悠久,但是它们并没有直接采用“污点证人”这个词汇,而是采用了近似的概念,且各有不同。

在我国香港,污点证人被称为“边缘被告人”,他们与正在侦查或着手审查起诉的犯罪有着某种牵连,受到检控方的询问时,一般尽可能掩盖自己的罪行,同时又对同案主要犯罪嫌疑人掌握相当多的证据信息,这种边缘人就是污点证人。

有学者认为,污点证人是指具有犯罪嫌疑且与正在进行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有关联,为了减轻或免除自己的刑事责任,与有关的检察机关合作,以指控其他犯罪嫌疑人来换取法官签发的豁免令的人。

也有另一种观点认为,污点证人是指本身具有犯罪污点,但因为了解案情而被司法机关通知作证的诉讼参与人。

2外国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发展美国和英国的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都是以证人享有的犯罪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为原则的,他们在制度的构建和发展中都体现了对这一特权的重视和保护。

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核心就在于通过对证人的豁免来避免证人陷入自证其罪的情形中,还能是其他重大案件得到解决。

我国如建立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就必须充分考虑到人权的尊重和保障问题。

在外国的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中,检察官在其中都占有着重要地位,由于他们对案情比较了解,也能够权衡利弊,将豁免制度正确的使用在必要的情形下。

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主要有三种类型,即罪行豁免、证据使用豁免、非正式豁免三种。

论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

论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
维普资讯
康定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J OURNAL OF l ANGDI ( NG NAT ONAL T I IY
第1 6卷第 2期
20 0 7年 4月
V . 6 No 2 Ap . 0 7 o11 . r2 0
TE ACHE S COL E R L GE
制 度 , 以及 如 何 确 立 该 制 度 。
【 键 词 】 污 点 证 人 ;豁 免 ;刑 事 诉讼 关 【 图 分 类 号 】 D 0— 5 【 献 标 识 码 】 A 中 F 03 文 【 章 编 号 】 10 -0 6 2 0 )2 0 6 -4 文 0 8 5 7 (0 7 0 -0 60
n rc d r )1 7 l a P o e ue 9 4年 确 立 了证 人 豁 免 规 则 的 立
作者简介 :王丹,四川 自贡 市人 ,四川大学法学院0 4级诉讼 法学项士 生。( 四川成都 ,邮编 :6 00 ) 100 刘迎利 :重庆市人 ,四川大学法学院 20 0 6级诉讼法学硕士研 究生 。( 四川成都 ,邮编 :60 0 ) 10 0
获得 的证据在 正在进 行或 随后进行 的追诉 中作为 对 其 不 利 的证 据 加 以 使 用 的 权 利 。 所 谓 罪 行 豁 免
权 是指 具有犯 罪污点 的人在 向司法机关提 供证言 后 ,享 有 司 法 机 关 不 得 因 该 证 言 所 涉 及 的 犯 罪 行 为对其 进行 追诉 的权利 。 …
在 美 国 《布 莱 克 法 律 词 典 》 中 ,是 这 样 解 释 证 人 豁 免 制 度 的 :在 刑 事 法 领 域 ,作 证 豁 免 是 指 “ 府 赋 予 证 人 不 受 刑 事 追 诉 的 自 由 (F e - 政 re

“污点证人”的作证豁免制度研究

“污点证人”的作证豁免制度研究

实践 活 动 的 需要 。所 以 , 构建“ 污 点证 人 ” 作 证 豁 免 制 度 既 有 助 于尊 重 保 护 人 权 , 又 符 合 我 国Biblioteka 司法 实践 要 求 , 是 完 善
我 国刑 事 诉 讼 法律 制 度 的 又 一 重 大进 步 。 [ 关键 词 ]污 点 证 人 ; 作 证豁 免 制 度 ; 人权 ; 司法 交 易 【 中 图分 类 号 ]1 9 9 2 5 . 1 1 3 [ 文 献 标 识 码 ]A [ 文 章 编 号 ]1 0 0 8—6 2 8 5( 2 01 4) 0 6—0 0 6 7—0 5
英文表 述为 “ s t a t e w i t n e s s ” 或者 “ t a i n t e d w i t n e s s ” 。 “ 污 点证 人 ” 只是在 中国语 境 下 的注 释性 译 法 。 “ 污
点 证人 ” 在德 国被 称 为 “ 主要 证 人 ” 或“ 王冠证人” , 是 指 因 揭 发 同 党 而 使 自己 减 免 罪 责 的 被 告 人 J 。 “ 污 点证 人 ” 与正 被 追 诉 的犯 罪 嫌 疑 人 在 某 些 犯 罪 活 动 中的某些 犯 罪行 为 有 关 联 , 为 了获 得 自身刑 事 责 任 的减免 , 通过 指 证 正 在被 追 诉 的主 要 犯 罪嫌 疑 人 与检 控方 进行 司 法交 易 , 有权 的 司法 机 关 依据 现
i t a g e a n d t h e r e a l i z a t i o n o f p r o f i t v a l u e . A n d t o s o me e x t e n t , i t c a n p r e v e n t h e i r t a g e — r e l a t e d c i r me . I n t h i s s e n s e , C h i n a S S U - p e vi r s i o n s y s t e m f o r a d mi n i s t r a t o r o f t h e e s t a t e c a n b e c o n s t r u c t e d, a c c o r d i n g t o t h e a u t h o r , b y l e a r n i n g f r o m f o r e i g n l e g i s l a —

试论构建我国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

试论构建我国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

观 点理 论: 第一种观点认为, 污点证人是具有犯罪污点, “ 但因了解案 情而被 公安机关 、检察机关要求作证 的诉讼 参与人 。 第 二种观 点认 ” 为 ,污点证人 是指犯罪活动的参与者 为减轻或免除 自己的刑事责任 , “
波兰法律 史上 的新篇章 ” 。
与 国家追诉机关 合作 ,作为控方证人,指证其他犯罪人犯 罪事实的 人 。第三种观 点认为, 污点证人指具有犯罪污点的证人 。 这三 种观 ” “ ”
美国的污点证人作证的使用豁免。另外在其他一些 国家 的立 法或实 践中实行了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像波兰在 2 0 0 2年 2月。 首次在 起卡车 失窃案 中对证 人实行 豁免以换取其证言, 被称之为“ 开了 翻
一的界 定 , 直 以 来 学术 界 存 在 以 下几 种 不 同 的 一
有效的证据是我们面临的一大难题 。 国目前仅有的 自首、 我 立功等制 指任何人都没有义务回答在法官看来有可能使作证者遭受刑事指控 、 度虽然可 以解决一些侦查中的相关证据问题 , 但不能够达到尽善尽美 罚款或没收财产的任何问题. 在英 国的成文法上 , 针对 反对 自证其罪 这些规定 , 使特 定情 况下的证人必须回答 的效果。 了更好地打击这些特殊类型 的犯罪 , 为 笔者认为在我国的刑 特权存在大量的除外规定。 事诉讼立法中, 建立污点证人作证制度显得特别重要 。 因此研究该项
制度在各国的实施及 各国实行该模式的程序特点从而帮助促进我国 实行 该制度 的建立无疑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污点证人界定

向其提出的一切 问题, 而不管证人是否主张对这些 问题 的回答会产生 自证其罪的效果, 如果证人 因这些排除反对 自证其 罪特权的 明确规定 而不得 不提示证据或回答 问题 , 在其它针对 该证人 的任何刑事诉讼中 都不能以上述的证据或回答来作为指控该人的证据 .此 做法 类似于 ”

论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

论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

论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摘要】在当今社会,科技越来越发达,犯罪的手段越来越多样化,并且是越来越隐蔽,这给我们的侦查起诉带来了更大的挑战,面对居高不下的犯罪率、日益隐蔽并且多元化的犯罪形态,能否找到有效的证据来指控犯罪嫌疑人的问题一直在困扰这我们的警官和检察官们,如何去改善这样的局面是我们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污点证人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被提出来的,到底是如何去认识这样的制度呢?如何构建我国的污点作证豁免制度呢?本文就小议一下,谈谈个人观点。

【关键词】: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在现代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原则”是一项公认的原则。

“任何人不得被迫自证有罪”作为无罪推定原则的主要内容被认为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石,是实现程序公正,实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保障的最基本要求。

被告人没有义务提供任何可能使自己陷于不利境地的证据,追诉方不得强迫其就某一案件事实提供证据,不能采取强制方法强迫其自认其罪。

在刑事诉讼中,公诉机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承担完全的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如果其证据没有达到“排除合理怀疑”,那么公诉机关就要承担败诉的危险,因此国家公诉机关在获取证据方面面临的风险是不言而喻的。

自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沉默权以来,警官、检察官倍感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及有关证据的难度越来越大,由此造成许多案件特别是重大案件和共犯案件无法侦破的情况。

19世纪以来,面对居高不下的犯罪率、日益隐蔽并且多元化的犯罪形态,能否找到有效的证据来指控犯罪嫌疑人的问题一直在困扰这我们的警官和检察官们。

为了摆脱困境,侦查与控诉机关的首选策略是提高侦查技术、增加侦查措施,但该策略在以保障人权为主流思潮的今天显然已无多少施展的余地。

于是,侦控方不得不寻求其他策略。

如果能以法律上的“恩惠”换得犯罪嫌疑人自愿的合作,这不仅将大大改观控诉效果,而且不会在名分上戴上侵犯人权的帽子。

检警机关不但面临无法维持社会治安的责难,而且顶着巨大的压力来工作,因此,他们强烈呼吁法律能够采取有效的措施改变此种状况。

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

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

(2)罪行豁免 国家司法与污点证人达成豁免交易,在污点证人如 实提供的证供和供述的证词中涉及到该污点证人 自身承担的刑事责任的,国家司法机关应作出不 予追诉的承诺的一种豁免模式。
(三)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理论依据
1.无罪推定
2.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特权 3.利益权衡原则 4.教育型和目的型相结合
二、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域外研究
(二)大陆法系国家 (三)我国港澳台地区
对那些为协助执法机构侦查或控制犯罪活动而可能触 犯刑事罪行的人,刑事检控专员可以授权提供及批准在适 当的情形下免于对其进行起诉。 —香港律政司《检控政策及常规》 行为人参与了阻止黑社会存在的行为以及为打击黑社 会犯罪行为,而向司法机关通风报信或者揭发他人为黑社 会成员等等。 —澳门《有组织犯罪法》第5条 对如走私、贪污、贿选、贩毒、洗钱、帮派组织、证 券交易等有组织性、集体性刑事犯罪案件,鼓励其共犯成 员供出该犯罪组织的犯罪行为和成员。 —台湾《证人保护法》第14条
2.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与相关概念辨析 (1)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与辩诉交易制度 (2)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与拒绝作证权 (3)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与立功制度
3.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基本类型 (1)证据使用豁免 国家司法机关与污点证人协商,污点证人所 提供的价值性证据或基于该证供而获得的其他关 于本案的证据信息涉及到可证明污点证人自身罪 行的,将不被用来作为指证污点证人的证据使用。
主讲人:Torres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一、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概述 二、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域外研究 三、我国建立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 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我国建立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构想
一、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概述

试论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

试论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
( ) 用 范 围 一 适

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 制度是 以牺牲 国家对轻微犯罪 的追诉权 为代价的, 如果适用 的范围过宽, 则会影响实体公正 的实现 。 因此 , 在 立法上要明确规定出适 用污 点证刑 事责任豁 免制度 的案件 范围。如 限于有组织犯罪、 恐怖犯罪、 毒品犯罪 、 赂犯罪 以及其他严重 的、 贿 社 会 影 响 大 、 证 困难 的共 同犯 罪 。 取 ( ) 用 对 象 二 适 豁 免 的 对 象 应 当 是 上 述 犯 罪 中 , 于 次要 地 位 、 处 罪行 轻 微 的犯 罪 分 子 , 从 犯 、 从 犯 等 , 能对 处 于 主 要 犯罪 地 位 、 如 胁 不 罪行 严 重 的人 实 行豁免 。 ( ) 用 条 件 三 适 参照国外法的经验, 我国的豁 免制度应具备以下几 个条件 : 一足 污点证人提供 的证据具有稀缺性、 关键性; 二是待追 诉的犯 罪要 比所 豁 免 的犯 罪 严 重 : 是 对 污 点证 人 的豁 免 符合 社 会 公共 利 益 。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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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 论 污 点 证 开 事 责 任 豁 免 制 度 口
史 政 英
摘 要 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是基于任何人 不得被强迫 自证其罪原则而建立的, 我国立法中尚无此规定, 但在 司法 实践 中各地做法不一。本丈认为借鉴域外经验, 我国应建立 自己的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 , 明确案件范围、 适用条件 、


行为人 为消除对联邦德 国的存在或安全或法定秩序的危 险有所贡 献 的, 经州最高法 院同意, 联邦最高检察官可以对这利听 为不予起诉。 亍 从 德 国法 的 规 定及 司 法 实 践来 看 , 对证 人 的豁 免 是 立足 于 利 益 衡 量 其 原 则 而 由追 诉 机 关 决 定 是 否 起 诉 的 “ 正 式 豁 免 制度 ” 非 。 四、 污点 证 人 刑 事 责 任 豁 免 制 度 在 我 国 的 建 构 我国目前立法 上尚无污点证人的规定 , 与此相近的是 自首、 立功 制度。但与困外相 比, 宽幅度小 , 从 也得不到 公诉机关的事先允诺和 保 障 , 对 污 点证 人 缺乏 必 要 的救 济 措 施 。因 此 , 国应 借 鉴 域 外 经 且 我 验, 从立法 上建立我 国的污 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

论构建我国污点证人豁免制度

论构建我国污点证人豁免制度

论构建我国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建立在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特权基础上的污点证人豁免制度,本质上是国家与证人之间所进行的“司法交易”,是在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两种价值之间需求最佳平衡点。

作证豁免制度根源于西方法律制度,鉴于不同的制度背景,在借鉴的过程中应作出严格限制,积极探索建立中国式的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在适用案件的范围、适用条件及适用程序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建立有效的保障制度以及司法审查与救济机制,进一步完善污点证人豁免制度,最大限度的促进刑事诉讼多项价值目标间的协调实现。

标签:污点证人豁免制度构建污点证人豁免制度起源于17世纪后期的英国,逐渐被许多国家采用,并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联合国多个公约中得到确认,成为了一项国际通行的司法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和第五十条,首次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和“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写入刑事诉讼法,这既是与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接轨,同时也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理念发生了巨大的转变,为我国建立证人豁免制度夯实了法律基础,本文旨在从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及如何在我国构建该制度两方面作以探讨,以期抛砖引玉,推动我国构建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进程。

一、污点证人豁免制度概述污点证人豁免制度,是指污点证人积极主动或消极被动地作证后,司法机关就该证词所涉及到的污点证人自身的犯罪行为不予追究或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不会以其提供的陈述以及该陈述为线索发现的其他证据作为追究其犯罪的证据使用。

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污点证人刑事豁免权制度,但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污点证人豁免的司法行为。

这实际上是对污点证人不愿意自我归罪之动机和法律规则缺位的无奈默认。

[1]1.污点证人特征污点证人的特征首现表现在其是犯罪活动的参与者,这一点使得污点证人与普通证人有着显著的区别,普通证人即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人,指的是案件当事人之外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的人。

[2]其次是该犯罪嫌疑人罪行相对较轻。

2.污点证人豁免的性质和类型污点证人作证豁免是司法权主体为了取得污点证人证言而进行的一种司法交易。

论污点证人刑事豁免制度

论污点证人刑事豁免制度

论污点证人刑事豁免制度摘要: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起源于西方国家,并随着国际社会的不断发展而得到承认。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对污点证人刑事豁免作出相关规定,但司法机关一直有尝试性的运用其解决某些案件。

在法律规定依然空白和实际需求愈来愈大这二者存在矛盾的大环境下,建立污点证人刑事责任人豁免制度尤为重要。

关键词: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一、关于污点证人刑事豁免权的概述(一)污点证人的基本概念及其特征污点证人在我国的出现源自于一个西方的概念,是指参与了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以减轻或者免除自己的刑事责任为目的,与国家检察机关合作,作为控方证人,对其他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提供证据的人。

污点证人以其自身的特殊性区别于其他普通证人,具体的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从其定义来看,污点证人本身是犯罪的参与者,或者说至少是犯罪嫌疑人,可能与案件发生有关,但是同时可以通过协助公诉方作证,检举揭发他人,从而争取法院视其表现做宽大处理的一类人。

(2)污点证人自身犯罪情节相对其他犯罪分子而言较轻,但其手中掌握着对于揭露重罪有着关键性作用的证据。

(3)可能成为污点证人的犯罪嫌疑人拒绝作证。

(4)审判机关不得在污点证人已经作证的情况下对其所犯罪行进行刑事调查。

1.刑事豁免权的基本概念刑事豁免针对的是西方所言之污点证人,而在我国则被视为犯罪嫌疑人戴罪立功,争取放宽处理的一种情况,具体而言是指,参与犯罪活动的犯罪人为了保护国家利益,防止国家利益继续受到损害而针对正在审理中的案件出面作证,以这种方式争取自由裁量权内的如不起诉、或者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等情节的权利。

纵观国外关于证人豁免的研究,不难发现,此制度发源于对于强迫自证其罪、自我归罪的反对。

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理论体系刚刚出现时,伴随的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特权的研究。

随着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理论体系的完善,学者才从中深挖出证人这一角色是否也具有类似的权利这一问题。

17世纪中叶开始,英国在法律中适用禁止强迫自证其罪的理论,但有些不同的是,禁止自我归罪的范围不限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而且创造性的将其范围扩展到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一般证人中。

“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的构建浅析

“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的构建浅析

“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的构建浅析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的构建浅析,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2007年1月18日,轰动一时的金三角大毒枭韩永万跨国贩毒案在昆明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

昆明市中级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韩永万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

该案件的争论焦点在于,在该案侦查阶段,共有十多起案件指向韩永万,但由于证据不足等原因,公诉机关最后起诉的案件只有三起。

如果在这起案件中能够适用污点证人豁免制度,有证人站出来进行指证,则对韩永万等人定下的罪名也许会更多。

因为在毒品案件当中,定罪量刑的依据是涉案毒品的数额、次数,而毒品案件往往都具有隐秘性,如果不是亲自参与,很难掌握关键的证据。

我国法律尚未规定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也就是说,作为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在出来指正的同时,也会加重自己的罪行。

出于自保的原因,多数犯罪嫌疑人在被抓获之后,除了供述已经被侦查机关掌握的罪行之外,不会再交代其他犯罪行为和供述其他犯罪嫌疑人,案件的侦破将陷入困境。

如果运用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在降低司法成本的同时,可以提高案件的侦破率。

在新刑事诉讼法施行后,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势在必行,而案件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豁免程序、豁免方式、证言真实性的审查判断规则以及配套措施等问题尚待研究。

一、污点证人的概念污点证人豁免,是指具有犯罪污点的人为了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成为控诉方证人,从而可以免受刑事追究,或被给予刑事上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或因此而取得对其不利的证据材料不被采用的一种刑事司法措施。

污点证人从性质上来看,属于较为特殊的一类证人,其往往出现在一些涉及贪污贿赂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毒品犯罪、走私犯罪等重大、疑难案件。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刑事犯罪率居高不下,犯罪的手段愈来愈智能化,犯罪组织愈来愈严密,犯罪行为愈来愈隐蔽,因此,对犯罪案件的侦查难度也在加大。

尤其是在诸如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走私犯罪等案件中,运用传统的侦查手段很难获得有价值的证据和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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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英美法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国家
1.英国
任何人在依据法院命令或者法律规定时,在特定的程 序中所做的陈述或自认,不能作为追诉本人和其配偶的与 之有关联的证据。 —1981年英国《最高法院法》第72条
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证人没有合理的理由而拒绝回答提 问或作伪证,则构成独立犯罪,处以短期监禁刑。但所提 供证据真实,且在控诉环节和审判环节前后一致,则可以 获得相应的豁免。 —1987年英国《刑事审判法》
2.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与相关概念辨析 (1)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与辩诉交易制度 (2)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与拒绝作证权 (3)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与立功制度
3.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基本类型 (1)证据使用豁免 国家司法机关与污点证人协商,污点证人所 提供的价值性证据或基于该证供而获得的其他关 于本案的证据信息涉及到可证明污点证人自身罪 行的,将不被用来作为指证污点证人的证据使用。
2.污点证人与相关概念辨析
(1)污点证人与一般证人 (2)污点证人与“线人”
(二)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界定
1.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概念 是指国家基于实现对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 及罪行较为深重的犯罪分子的有效追诉之目的, 在对各方利益进行权衡后,放弃对共同犯罪案件 中社会危害性小、罪行轻微的犯罪分子的罪行的 刑事追诉,以换取其提供所掌握的对检控方有价 值的关键犯罪证供,并要求其作为公诉方的有力 人证出庭作证的司法交易制度。
(2)罪行豁免 国家司法与污点证人达成豁免交易,在污点证人如 实提供的证供和供述的证词中涉及到该污点证人 自身承担的刑事责任的,国家司法机关应作出不 予追诉的承诺的一种豁免模式。
(三)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理论依据
1.无罪推定
2.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特权 3.利益权衡原则 4.教育型和目的型相结合
二、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域外研究
(二)大陆法系国家 (三)我国港澳台地区
对那些为协助执法机构侦查或控制犯罪活动而可能触 犯刑事罪行的人,刑事检控专员可以授权提供及批准在适 当的情形下免于对其进行起诉。 —香港律政司《检控政策及常规》 行为人参与了阻止黑社会存在的行为以及为打击黑社 会犯罪行为,而向司法机关通风报信或者揭发他人为黑社 会成员等等。 —澳门《有组织犯罪法》第5条 对如走私、贪污、贿选、贩毒、洗钱、帮派组织、证 券交易等有组织性、集体性刑事犯罪案件,鼓励其共犯成 员供出该犯罪组织的犯罪行为和成员。 —台湾《证人保护法》第14条
四、我国建立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构想 (一)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原则
1.利益衡量原则 2.严格审批原则 3.同等保护原则
(二)污点证人作证豁免的基本制度设计
1.适用范围 2.适用条件 3.适用类型 4.适用程序 5.形式选择
(三)污点证人作证豁免的配套措施
1.污点证人身份和证明效力问题 2.建立污点证人保护措施
2.美国
No person shall be compelled in any criminal case to be a witness against himself. 无论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
3.加拿大
在任何重罪的程序或在任何调查或有重罪犯罪,当面 对大陪审团时,如果嫌疑人以会导致自证其罪为由,拒绝 回答问题或提供证据。该诉讼所属的检察长可以通过书面 请求,要求最高法院对嫌疑人的行为进行干预,命令其回 答问题或提供证据,嫌疑人也必须遵守法庭的命令。但同 时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他所回答的问题或提供的证据不能 被用作对其自身的起诉和判处刑罚的依据,嫌疑人的权利、 声誉、财产也不可因此而受到损失。 —加拿大《刑事诉讼程序法》第1324条
3.确立污点证人限制规定
4.民事责任不豁免原则
三、我国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我国建立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必要性 1.充实证据打击犯罪的需要 2.规范我国司法实践的需要 3.提高我国司法效率的需要 4.弥补证人作证制度不足的需要 5.我国履行国际义务的需要 (二)我国建立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可行性 1.我国法律体系中已有类似的规定 2.国外实践提供了有益借鉴 3.我国司法宽严相济的实践 4.人民群众可接受的心理 5.法治进步的大环境提供了良好的契机
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
主讲人:Torres
一、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概述 二、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域外研究 三、我国建立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 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我国建立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构想
一、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概述
(一)污点证人的界定
1.污点证人的特征 (1)污点证人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2)污点证人与待审案件紧密相关 (3)犯罪行为未受到司法机关的处理 (4)是否可以成为污点证人由司法机关决定 污点证人是指实施被追诉犯罪行为或与被追 诉案件事实有关联,知晓被追诉案件事实情况, 能够提供主要或关键控诉证据,司法机关因追诉 需要而决定在一定程度上免除其刑事责任,换取 其作为控方证人,以指证更严重犯罪行为的犯罪 嫌疑人或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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