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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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安全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2021年安全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2021年安全燃放烟花爆竹规定Safety management refers to ensuring the smooth and effective progress of social and economic activities and production on the premise of ensuring social and personal safety.( 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文档文字可以自由修改2021年安全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一、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必须从具有许可证的销售点购买,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

二、不得在居民棚户区及城市居民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燃放烟花爆竹。

三、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四、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六、不得存放重量超过十公斤的烟花爆竹。

七、不得让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单独燃放烟花爆竹,必须在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下燃放。

八、不得在加油站、加气站、易燃易爆物品存放仓库、学校、人员密集场所、农贸市场、文化娱乐场所、金融机构等重要处所燃放烟花爆竹。

九、不得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

十、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和本县规定品种、规格的烟花爆竹。

青杠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宣二0一0年一月可在本位置填写公司名或地址YOU CAN FILL IN THE COMPANY NAME OR ADDRESS IN THIS POSITION。

《2021年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

《2021年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

《xx年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共安全与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市城区内烟花爆竹的经营、燃放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由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经营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交通运输、城市行政执法、环境保护、教育、宣传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烟花爆竹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政府派出机关(机构)、社区,以及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应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活动,并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力度。

精品学习文档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公益性宣传工作。

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和监管。

第五条下列区域和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国家机关;(二)博物馆、图书馆、文物保护等公共文化场所,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三)火车站、客运站等交通枢纽以及城市交通干线、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安全保护区;(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六)树林、苗圃、公园、旅游景点;(七)军事设施保护区;(八)住宅小区、商贸、集贸市场、公共文化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九)市、区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和地点。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前款规定的禁放区域和地点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

第六条xx市城区范围内实行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制度。

具体实施范围为西郊街以东、康平路以南、接融大街以西、精品学习文档东丰路和平东南路以北的区域。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建设情况,适时调整扩大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农历除夕至正月十五,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021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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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下面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条例,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 ___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 ___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六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七条国家鼓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新工艺、新配方和新技术。

第八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当 ___业结构规划;(二)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三)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四)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五)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六)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七)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八)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九)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十)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 ___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021年烟花爆竹仓库安全和保卫制度

2021年烟花爆竹仓库安全和保卫制度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2021年烟花爆竹仓库安全和保卫制度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2021年烟花爆竹仓库安全和保卫制度烟花爆竹产品具有高度燃爆危险的特性,仓库区为储存重地,为保证公司烟花爆竹的经营安全,制定本制度:1,仓库保管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2,严禁在库区内动火,抽烟;严禁在库区内,或周边安全防护距离内试放烟花爆竹产品.3,严禁在库房内临时拉线用电照明;严禁在库房内用铁器清理垃圾.4,严禁酒后进入库房;严禁将火具带入库房.5,严禁儿童进入库区玩耍;未经批准,严禁无关人员,车辆进入库区.6,进入库区的车辆必须加戴防火罩,车辆在装卸时必须熄火.7,进入仓库接触烟花爆竹产品的人员必须触摸静电接地装置,导出身上的静电;严禁穿戴钉底鞋,易产生静电的化纤衣物;严禁在库房内打手机等.8,作好进出库区人员登记.进入库区人员必须将身上携带的火种交给门卫暂管.9,在C级仓库内严禁存放A,B级产品或半成品.10,严禁在库区非危险建筑内存放烟花爆竹产品.11,仓库内产品堆放要符合规范要求:堆垛间的通道距离不小于0.7米;运输主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45米;成箱产品堆垛高度不应超过2.5米;严禁过量储存,超高堆放等违规堆放.12,严禁在库房内封,启包装箱.裸露,破箱的烟花爆竹产品应及时更换包装或作销毁处理,严禁在仓库内长期储存.13,库区内烟花爆竹的运输,装卸,堆放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严禁野蛮装卸.14,库房内温度超过35℃时,必须采取降温措施.15,库区内的消防,防雷,防静电以及报警等安全设施不能随便移动,损坏,必须保证处于正常有效状态.16,仓库四周严禁堆放杂物或搭建任何建筑.必须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无阻.17,必须保持库区内及周边的经常性巡查,及时清除仓库周边的树叶,干草,植物秸秆等易燃物品,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云博创意设计MzYunBo Creative Design Co., Ltd.。

鞭炮烟花安全管理制度

鞭炮烟花安全管理制度

鞭炮烟花安全管理制度一、鞭炮烟花管理机构1.1 鞭炮烟花管理机构的设立为做好鞭炮烟花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如地方政府鞭炮烟花安全管理部门或者专门的鞭炮烟花安全管理机构,并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1.2 鞭炮烟花管理机构的职责(1)负责制定、颁布鞭炮烟花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2)组织开展鞭炮烟花安全培训,加强安全管理意识;(3)协调相关部门,落实鞭炮烟花安全措施;(4)监督检查鞭炮烟花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二、鞭炮烟花安全管理制度2.1 鞭炮烟花的分类根据威力和危险性等不同特点,将鞭炮烟花分为几个等级,并明确每种鞭炮烟花的使用范围和规定。

2.2 鞭炮烟花使用许可凡使用鞭炮烟花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取得相应的鞭炮烟花使用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鞭炮烟花。

2.3 鞭炮烟花存放和运输(1)鞭炮烟花应当在专门的仓库或者设施中存放,并按照规定分类存放;(2)运输鞭炮烟花应当使用专门的车辆,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运输。

2.4 鞭炮烟花使用场所和设施(1)明确鞭炮烟花使用场所的选择标准,禁止在人口密集、易燃易爆等危险区域使用鞭炮烟花;(2)必须具备消防器材、急救设施等相关安全设施。

2.5 鞭炮烟花安全防护措施(1)制定鞭炮烟花使用前的安全检查程序,并确保鞭炮烟花使用前安全设施和设备的正常状态;(2)合理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信号,以提醒人们注意安全。

2.6 鞭炮烟花事故处理一旦发生鞭炮烟花事故,应当迅速采取相应措施,包括组织人员疏散、控制火势、及时求助救援力量等。

2.7 鞭炮烟花安全教育加强鞭炮烟花安全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提高人们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三、鞭炮烟花安全管理措施3.1 严格执行鞭炮烟花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做到“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3.2 配备专业人员负责鞭炮烟花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3.3 建立定期检查和评估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鞭炮烟花安全隐患;3.4 加强与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的合作,共同抓好鞭炮烟花安全管理工作。

广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2020年7月29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20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环境质量,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制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携带、燃放等安全管理活动。

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的安全管理,适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非经营性储存、运输、携带、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非经营性储存、运输、携带、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经营性储存的安全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生态环境、气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要求,协助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在本地区、本单位定期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并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宣传力度。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学校、幼儿园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全市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辽阳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条例(2021修正)

辽阳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条例(2021修正)

辽阳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条例(2021修正)【发文字号】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31号【发布部门】辽阳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4.30【实施日期】2021.04.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辽阳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条例(根据2020年12月28日辽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3月3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的《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阳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空气质量,减少噪声污染,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利用电子激发汽油、氧气、煤气等物质,能够产生爆炸声响和闪光的礼炮的鸣放,参照本条例管理。

第四条本市对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实行限制管理。

全市域范围内实行烟花爆竹限时燃放,每年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次年正月十五期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本市有关机关和组织在庆典活动和其他节日期间,需要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告。

白塔区,文圣区庆阳街道、东京陵街道所辖的社区,太子河区所辖的社区,宏伟区、弓长岭区所辖的街道,辽阳县和灯塔市的建成区域为禁止销售烟花爆竹区域。

第五条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启动应急预案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并提示市民在此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六条本条例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烟花爆竹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3篇)

烟花爆竹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3篇)

烟花爆竹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指为确保烟花爆竹企业内部消防安全工作的有序进行,制定和实施的一套管理制度。

一、制定目的和依据:1. 为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烟花爆竹企业的人员生命财产安全;2.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要求,确保企业消防安全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组织机构设置:1. 确定责任和权限:明确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及其职责,并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2. 组织架构设计:建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确定各级责任,明确各级管理责任。

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 制定火灾防控措施:包括制定火灾风险评估和火灾预防措施,并围绕人员、设备和场所等方面进行细化的防控措施;2. 制定消防设施管理:明确各类消防设施的功能、使用要求和维护保养要求,并制定相应的管理计划;3. 制定应急预案:制定火灾事故发生时,应急疏散、扑救灭火等应急预案,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和任务;4. 制定消防培训计划:对企业员工进行消防知识培训,提升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消防应对能力;5. 制定消防检查制度:定期对烟花爆竹各个作业区域的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并及时整改问题;6. 制定火灾检测报警制度:建立火灾检测设备和报警系统,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7. 制定外部单位接入管理制度:对于外部单位接入的消防设施进行管理,确保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四、制度的执行和监督:1. 实施措施的落实:各级责任人要切实负责,确保上级制定的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得以有效执行;2. 日常检查和巡查:对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巡查,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3. 违章处理和奖惩制度:对于违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理和奖惩;4. 系统运行效果评估:定期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及时进行修订和改进。

五、出现突发火灾事故时的应急措施:1. 火灾报警:发现火灾后,立即拨打火警电话报警;2. 安全疏散:按照预案进行人员疏散,并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疏散;3. 扑救火灾:组织专业消防队伍或消防器材进行火灾扑救;4. 协助救援:积极配合消防部门进行救援和灭火工作;5. 事后处理:火灾事故发生后,及时进行事故处理和事故原因分析。

2021年烟花爆竹零售管理制度

2021年烟花爆竹零售管理制度

2021年烟花爆竹零售管理制度导语:零售点布设时,要严格审查零售单位安全条件,对周边环境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安全条件的;占用盲道、架空电力线跨越、与禁放区和交通干道交叉路口距离不足的;销售棚搭建存在钢板间缝隙未封堵、电力线未穿管、销售与储存区未隔开、配电线路和通信线路未沿墙或屋面平行敷设,不符合设置要求的;销售棚未按要求搭建在指定位置的,坚决不予许可。

对由于安全距离问题不予许可的零售单位,不再异地布设。

烟花爆竹零售管理制度一、严格控制采购数量和库存量,根据本单位烟花爆竹的销售情况和市场实际需求拟定采购数量,以销定购。

二、产品销售前,必须检查产品是否过期或失效、损坏等情况。

三、不得向小孩销售成年人才可以燃放的烟花爆竹。

四、向顾客销售产品时,必须说明本产品的燃放规程和注意事项。

(一)敏感度高,化学稳定性差的产品(如摔炮、拉炮、砸炮、打火纸等)。

(二)含有金属或硬质物品的制品(如有金属壳体、玻璃壳体的烟花爆竹)。

(三)飞行方向不稳定可能引起火灾的制品(如冲天炮、地老鼠、沙炮、不定向火箭等)。

(四)大药量制品(如鱼雷和直径超过30毫米,长度超过200毫米的双响炮等)六、严禁销售没有粘贴“惠州市烟花爆竹配送中心”防伪标识的烟花爆竹。

七、实行烟花爆竹配送制度,各烟花爆竹经营门市和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网点所销售的烟花爆竹由辖区内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单位统一采购和配送。

一、烟花爆竹经营门市内摆放(储存)烟花爆竹总量不得超过100箱(件);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网点内摆放(储存)烟花爆竹总量不得超过30箱(件),每箱最大重量不得超过20公斤。

二、产品可以堆垛,高度不得超过2米,垛距不得小于1米,货架高度不得超过1.85米,堆垛或货架距内墙0.45米,应保持通道畅通。

三、烟花爆竹应在通风、干燥、防火、防爆环境中储存。

四、商品进库前必须进行质量检验,做好入库登记。

五、商品堆放应轻拿轻放、严防撞击,应分类堆放,保证间隔距离,非本单位工作人员不准进入仓库。

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

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

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4.08•【字号】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3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4月8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的决定(2021年3月26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2006年9月28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6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12月29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3月26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防止环境污染,减少火灾和人身伤害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2021年)

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2021年)

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2.08•【字号】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2号•【施行日期】2021.12.08•【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2016年12月28日烟台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17年1月1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2017年1月18日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2021年10月28日烟台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的《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减少环境污染,维护社会秩序,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分为禁止燃放区和一般管理区。

第四条禁止燃放区范围内,禁止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燃放区为:(一)芝罘区、福山区、莱山区、牟平区、蓬莱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岛海洋生态文明综合试验区、昆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二)海阳市、莱阳市、栖霞市、龙口市、招远市、莱州市的建成区。

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各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禁止燃放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一般管理区内,禁止在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燃放烟花爆竹:(一)文物保护单位、党政机关、医疗机构、民政服务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二)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地下管道、窨井、建筑施工工地;(三)民用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四)车站、码头、飞机场、宾馆、酒店、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五)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六)大型仓库、停车场;(七)景区、林地、绿地;(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

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

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1.18•【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95号•【施行日期】2021.01.18•【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大气污染防治正文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1994年2月23日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4年4月26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03年10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9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7年8月29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7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7年8月30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2017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昆明市烟花爆竹经营和燃放安全管理办法

昆明市烟花爆竹经营和燃放安全管理办法

昆明市烟花爆竹经营和燃放安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2.05•【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施行日期】2021.03.1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昆明市烟花爆竹经营和燃放安全管理办法《昆明市烟花爆竹经营和燃放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月20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0日起施行。

市长刘佳晨2021年2月5日昆明市烟花爆竹经营和燃放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城乡居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空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经营、燃放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督促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教育体育、城市管理、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和有关重点单位,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烟花爆竹经营、燃放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综合治理工作,加强辖区内烟花爆竹安全监督检查,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布设和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宣传,并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对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的宣传力度。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单位或者本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宣传、教育和引导城乡居民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揭阳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条例

揭阳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条例

揭阳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揭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揭阳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7日揭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3月18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燃放以及相关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辖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广旅游体育、民政、教育、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烟花爆竹燃放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公众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的意识。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教育,培养学生、未成年人的环境保护和安全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燃放方面的公益宣传。

鼓励环境保护等社会组织以及志愿者参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移风易俗,倡导使用电子鞭炮、礼花筒等安全、环保的替代性产品。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本居住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

烟花爆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烟花爆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烟花爆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目的和适用范围为了保障企业内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确保员工及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订立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内部全部与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和使用相关的人员和场所。

1. 烟花爆竹生产场所消防安全管理1.1 确保生产场所符合消防安全规范: - 生产场所必需设有完善的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火灾报警器、消防栓等,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 生产场所必需对易燃、易爆物品进行分类存放,并进行标识和防护措施; - 生产场所必需定期进行防火巡查,除去火灾隐患; - 生产场所禁止使用明火作业,如有必要,必需进行特别审批和严格的安全措施。

1.2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 订立生产现场用火安全操作规范,明确各种作业的消防安全要求; - 订立生产场所消防安全操作程序,规定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应急处置措施; - 定期进行烟花爆竹消防安全演练,提高员工灭火和逃命自救的技能。

2. 烟花爆竹销售场所消防安全管理2.1 确保销售场所符合消防安全规范: - 销售场所必需配备充足数量的消防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 销售场所必需设置明显的安全出口指示标志,并保持畅通; - 销售场所必需进行定期的消防安全检查,排出火灾隐患。

2.2 建立健全销售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 订立销售场所消防安全操作规范,明确销售人员的消防安全要求; - 订立销售场所消防安全操作程序,规定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应急处置措施; - 进行销售场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本领。

3. 烟花爆竹使用消防安全管理3.1 确保烟花爆竹使用场所符合消防安全规范: - 使用场所必需具备消防设施和应急疏散通道; - 确保使用场所的四周环境无易燃、易爆物; - 对于大型爆竹和焰火的使用,必需申请相关部门批准,并依照要求进行操作。

3.2 建立健全烟花爆竹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 订立烟花爆竹使用安全操作规范,明确各种使用场合的消防安全要求; - 订立烟花爆竹使用安全操作程序,规定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应急处置措施; - 进行烟花爆竹的使用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使用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本领。

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2021年发布)

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2021年发布)

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2021年发布)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津政令第 12 号《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已于____年9月22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____年12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黄兴国 ____年9月30日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的危害,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维护公共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

第三条本市对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实行严格管理、严格限制、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经营(含储存)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

本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协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章经营安全管理第六条经营(含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规范和治安安全、消防规定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本市实行烟花爆竹由市供销总社统一组织货源、统一批发的制度,市供销总社采购的品种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并具备相应的烟花爆竹配送能力,配送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制度

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制度

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制度一、烟花爆竹的管控管理1、烟花爆竹的采购烟花爆竹的采购应当在有资质的供应商处购买,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验收检查,确保烟花爆竹的质量和安全性。

2、烟花爆竹的存放烟花爆竹应当在专门的存放仓库进行存放,严格按照规定的方法、条件进行存放,保证存放场所的通风良好,干燥无潮湿,远离火源和易燃材料。

3、烟花爆竹的配发对于需要使用烟花爆竹的部门,应当按照实际需求进行合理的配发,不得过量使用,避免造成浪费和安全隐患。

4、烟花爆竹的回收烟花爆竹使用完毕后,应当立即回收并进行统一的处理,严禁私自乱丢乱放,避免造成不良后果。

二、烟花爆竹的使用管理1、烟花爆竹的使用对象烟花爆竹的使用对象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人员,不得随意使用,以免造成安全隐患。

2、烟花爆竹的使用场所烟花爆竹的使用场所应当选用开阔无障碍的场地,远离人群密集的地方,保证周围环境的安全。

3、烟花爆竹的使用工具使用烟花爆竹时应当使用合适的工具,保证操作人员的安全。

4、烟花爆竹的使用规范烟花爆竹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不得擅自改变操作方法和程序,严禁私自调试烟花爆竹的点火装置和结构。

5、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对于烟花爆竹的使用过程,应当有专门的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烟花爆竹的使用过程安全可靠。

三、应急处置措施1、烟花爆竹的事故预防对于烟花爆竹的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应当提前做好预防措施,并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够及时有效处置。

2、烟花爆竹的事故处理一旦发生烟花爆竹的事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现场的人员和物品安全,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警和求助。

四、烟花爆竹的安全宣传对于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制度,应当作为重要的安全知识进行宣传,让相关人员了解并严格遵守安全规定,增强安全意识,确保烟花爆竹的安全使用。

总之,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制度是非常重要的,只有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做好各项安全措施,才能确保烟花爆竹的安全使用,避免因使用不当而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烟花爆竹管理制度

烟花爆竹管理制度

烟花爆竹管理制度
1、烟花爆竹经营场所必须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2、烟花爆竹经营场所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全面负责,并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3、烟花爆竹经营场所主要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
销售活动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合格,取得安全管理资质证书。

要确定一名销售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兼任销售现场安全管理人员。

4、经营场所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不得与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同一场所销售;专柜销售时,专柜应
相对独立,与其他柜台的距离不小于1米,并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5、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统一制作的标识;
6、配备2个(含2个)以上的水剂(基)灭火器、水桶及其它符合规
定的消防器材;
7、经营场所的电器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对易产生火花的照
明灯、刀闸开关等要安装防爆灯罩或防护设施。

8、经营场所烟花爆竹存放总量不得超过三天销售量,且总量不
得超过50箱,售货间内不得违规超量存放烟花爆竹产品。

9、烟花爆竹经营场所不得住宿,不得设置炉子等明火设施。

10、烟花爆竹经营场所必须在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语和警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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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

市和区、县应当建立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交通、市政管理等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组成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举报违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人员予以奖励。

第六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和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地区有关燃放烟花爆竹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

居民、村民和业主应当遵守公约。

第七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

本市对销售、运输烟花爆竹依法实行许可制度。

第八条在本市销售烟花爆竹应当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未经许可,不得销售并储存。

销售储存场所的设置应当符合规定的安全条件。

第九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烟花爆竹,应当取得公安机关的运输许可,未经许可,不得运输。

承运单位运输烟花爆竹应当携带许可证件,按照核准载明的品种、数量、路线、有效期限等规定运输。

第十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质量国家标准,确定可以在本市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规格和品种,并予以公布。

不符合本市公布的规格和品种的烟花爆竹,禁止销售、储存、携带、燃放。

第十一条禁止在下列地点及其周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一)文物保护单位;(二)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三)油气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四)输、变电设施;(五)医疗机构、幼儿园、敬老院;(六)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七)重要军事设施;(八)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维护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要求,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前款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及其周边具体范围,由有关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并负责看护。

第十二条本市五环路以内的地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正月初二至十五每日的七时至二十四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五环路以外地区,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划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国家、本市在庆典活动和其他节日期间,需要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置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和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内的临时销售网点。

第十四条本市对销售烟花爆竹实行专营。

专营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应当采购符合规定的生产企业的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采购、销售的烟花爆竹,应当符合国家的安全质量标准和本市规定的规格、品种,并符合《中华人民 ___产品质量法》关于包装标识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不得采购、销售。

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应当遵守安全管理规定,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悬挂销售许可证,并按照销售许可证规定的许可范围、时间和地点销售烟花爆竹。

第十五条临时销售网点在许可的期限届满后,其经营者应当停止销售,并将未销售的烟花爆竹及时处理,不得继续存放。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从具有许可证的销售网点购买,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地燃放,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二)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五)不得存放超过一箱或者重量超过30公斤的烟花爆竹。

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违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收缴其烟花爆竹,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违反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携带、燃放的烟花爆竹不符合本市公布的规格和品种的;(二)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的;(三)违反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燃放的;(四)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燃放、存放烟花爆竹的。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采购、销售的烟花爆竹不符合本市规定的品种和规格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收入,收缴烟花爆竹,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吊销销售许可证。

第二十条燃放烟花爆竹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年12月1日起施行。

**年10月12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 ___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六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七条国家鼓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新工艺、新配方和新技术。

第二章生产安全第八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二)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三)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四)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五)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六)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七)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八)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九)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十)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在投入生产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安全审查初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安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二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对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国家标准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过规定的用量。

不得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

第十四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并在烟花爆竹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保管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建立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防止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

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的,企业应当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

第三章经营安全第十六条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第十七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条件;(二)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四)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五)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六)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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