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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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热点案例分享

公司法热点案例分享

公司法热点案例分享
近年来,关于公司法的热点案例层出不穷,其中一些案例引起
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以下是一些公司法领域的热点案例分享:
1. Uber司机合法性案件,Uber是一家知名的网约车服务公司,其与司机的劳动关系一直备受争议。

在一些国家,法院对Uber司机
的劳动关系进行了审理,判决他们应被视为公司的员工而非独立承
包商。

这一判决对于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关系管理和法律责任界定具
有重大影响。

2. Facebook数据泄露丑闻,Facebook因涉嫌未能保护用户数
据而陷入丑闻。

这一事件引发了对于公司数据隐私保护责任和监管
的广泛讨论,对于公司在数据管理和隐私保护方面的法律责任提出
了新的挑战。

3. Theranos公司欺诈案,Theranos是一家生物技术公司,因
涉嫌对外夸大其产品的功能和性能而被曝光。

该案例引发了对于公
司信息披露和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和监管问题的关注,对公司在产
品宣传和信息披露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4. 谷歌反垄断案,谷歌因其在搜索引擎市场的垄断地位而受到反垄断调查和诉讼。

这一案例引发了对于科技巨头在市场竞争和反垄断方面的法律监管和责任问题的广泛讨论,对于公司在市场竞争和反垄断方面的法律风险提出了新的挑战。

以上案例反映了当前公司法领域的一些热点问题和挑战,这些案例对于公司法律责任和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也为公司法律实践和研究提供了宝贵的案例资料。

希望以上信息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新《公司法》案例全篇

新《公司法》案例全篇

评议: 该案是发起人违反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程序而导致公司
不能设立的典型案例,股东因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申请公司 设立登记而要求退股,合理合法,发起人拒绝股东要求无法无据, 人民法院判决完全正确。
发起人在不同意股东要求退还股东的要求时提到法律规定“股东 不得抽回股本”,是《公司法》的明文规定。《公司法》第92条规 定除下述三种情形外,股东不可抽回股本:
公司法案例
案例一:出资形式 A、B、C三人经协商,准备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 主要从事家具的生产, 其中: A为公司提供厂房和设备,经评估作价25万元, B从银行借款20万元现金作为出资, C原为一家私营企业的家具厂厂长,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 提出以管理能力出资,作价15万元。 A、B、C签订协议后,向工商局申请注册。
青花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为公司按期募足了股份,目前正在积 极筹备召开公司创立大会,股东的要求不仅有违股金不可抽回的法 律规定,而且这一行为将直接导致公司因未按期募足资金而不能成 立,致发起人遭受较大的经济损失,不同意股东的要求。
双方几经协商未达成一致,诉至人民法院。
请问:如果你是法官,你是否经过审理,拿出“判决青花股份有 限公司的发起人按股东所缴股款加算银行利息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予以一次性退还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之审理意见?
1. 未按期募足股份; 2. 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 3. 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
发起人如果满足了上述三种情形,认股人不得抽回所认缴的股份; 认股人只有在发起人未满足上述三个条件之一时,才有权要求发起 人返还所认购的股份。
《公司法》规定的股本不可抽回,是公司制度的一大特征。公司的资产,是公 司完整性和正常运行的保证,也是全体股东基本利益的保证,而股本则是公司经 营的物质基础,是公司成立、生存、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同时还是公司对债权 人的债权最低担保额,是公司的信用标准,因发起人没有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公 司不能设立,股东认缴的股份失去了投资意义,股东要求发起人返还认缴股金的 要求是合理的。《公司法》第90条规定:“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 止日期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行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 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公司法8个案例分析

公司法8个案例分析

公司法8个案例分析【案例1】某股份有限公司(本题下称“股份公司”)是一家于2000年8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

该公司董事会于2001年3月28日召开会议,该次会议召开的情况以及讨论的有关问题如下:(1)股份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

出席该次会议的董事有董事A、董事B、董事C、董事D;董事E 因出国考查不能出席会议;董事F因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并表决;董事G因病不能出席会议,委托董事会秘书H代为出席并表决。

(2)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作出决定,于2001年7月8日举行股份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年会,除例行提交有关事项由该次股东大会年会审议通过外,还将就下列事项提交该次会议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即:增加2名独立董事;股份公司与本公司市场部的项目经理李某签订的一份将公司的一项重要业务委托李某负责管理的合同。

(3)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同意,聘任张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决定给予张某年薪10万元;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表决时,除董事B反对外,其他均表示同意。

(4)该次董事会会议记录,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要求:(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是否符合规定?董事F和董事G 委托他人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

(2)指出本题要点(2)中不符合有关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议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4)指出本题要点(4)的不规范之处,并说明理由。

(2001年)【案例1答案】(1)首先,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符合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须有1/2以上,即可举行。

其次,董事F电话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不符合有关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公司法(案例)

公司法(案例)

案例7 竞业禁止
• 自己不能做生意赚钱?

1998年10月,刘某被某通迅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聘为
主营市场的副总经理。一年后,因刘某工作成绩突出,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被选为董事。2001年元月,刘某受朋
友相邀合伙从事手机的批零业务。2001年12月,某通迅
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发现了刘某的这一行为,认为手机的
批零业务是公司的主要业务之一,刘某瞒着公司与他人
合伙从事与公司相同的业务,侵犯了公司的利益。经股
东大会表决,决定罢免刘某的董事职务和副总经理职务,
同时要求刘某将与他人合伙期间所得的收入22万元交予
公司,刘某拒绝。刘某认为自己与他人合伙从事手机的
批零生意,并没有影响公司的业务,相反这期间公司的
手机业务一直在增长,因此拒绝将所得收入22万元交予
公司。某通迅器材股份有限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试问:乙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案例5
2、有限责任公司由甲、乙、丙、丁四人出资设立 资10万元、乙出资20万元、丙出资60万元、丁出资10万 会对与其他公司合并的议案表决时,下列情形不能通过 ( )。
A.甲、乙同意,丙、丁反对 B.甲、乙反对,丙、丁同意 C.甲、乙、丁同意,丙反对 D.乙、丙、丁反对,甲同意
• (1)选举更换部分董事,选举更换董事长; (2)选举更换 全部监事; (3)更换公司总经理; (4)就发行公司债券作 出决议; (5)就公司与另一房地产公司合并作出决议。
• 在股东大会上,上述各事项均经出席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半数通过。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以下问题:
• (1)公司发生亏损后,在股东请求时,应否召开股东大会? 为什么?
• 1、被告违约,承担3万元违约金;2、装修物除拆除不影响 评估由C公司接受;3、设备灭失因原告举证不足,不予支 余租金费用。

公司法合同法最新案例

公司法合同法最新案例

公司法合同法最新案例一、公司法案例。

案例一:小股东的逆袭股东知情权之战。

话说有个小公司叫酷乐科技,里面有三个股东。

大股东王总占股60%,二股东李哥占股30%,小股东张姐占股10%。

公司这几年发展得还不错,但是小股东张姐觉得公司的账目有点不清不楚的。

她就想查看公司的会计账簿啥的,按照公司法,股东是有这个权利的。

张姐就很礼貌地向公司提出了书面请求,说自己想要查看账簿。

结果呢,王总觉得张姐就是没事找事,这么个小股东还想看账,肯定有啥不良企图。

于是,公司就拒绝了张姐的请求。

张姐可不是好惹的,她直接把公司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王总还振振有词地说:“她就占那么点股,看了账也不懂,而且可能会泄露公司机密。

”但是法官可不吃这套,法官说:“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东的知情权,只要股东提出合理的书面请求,公司没有合理理由是不能拒绝的。

”法院判决公司必须让张姐查看会计账簿。

这就告诉我们,在公司法里,小股东的权利也是不容侵犯的,哪怕是大股东也不能随便剥夺。

案例二:公司僵局股东会开不起来的烦恼。

有一家名叫欢乐旅游的公司,两个股东各占50%的股份,一个是赵老板,一个是孙老板。

刚开始的时候,两人合作得还挺好,一起带着公司到处接旅游团,生意做得红红火火。

可是后来,在公司发展方向上两人产生了巨大的分歧。

赵老板想扩大国内旅游业务,觉得国内旅游市场潜力巨大。

孙老板呢,就一心想做境外游,觉得境外游更赚钱。

于是,每次开股东会讨论公司发展方向的时候,两人就吵得不可开交,谁也不让步。

到连股东会都开不起来了。

公司的一些重要决策没办法做,员工工资都快发不出来了,因为很多项目停滞不前。

这时候,公司法就发挥作用了。

按照公司法,如果公司陷入僵局,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赵老板和孙老板都不想走到这一步,最后在法院的调解下,两人达成了一个折中的方案,一部分资金投入国内游业务,一部分投入境外游业务,这才让公司重新运转起来。

这个案例就说明,在公司治理中,股东之间的合作和沟通非常重要,不然很容易陷入僵局。

公司法课程思政典型案例

公司法课程思政典型案例

公司法课程思政典型案例案例一:公司章程的修订某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股东的权益和义务,但随着公司发展和法律法规的变化,章程需要进行修订。

在修订过程中,公司法律顾问提供了相关法律意见,确保修订的合规性,并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章程中的股东权益和公司治理结构进行了优化。

修订后的章程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上得到通过,并且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广泛宣传,以确保所有相关方都了解新的章程内容。

案例二:公司内部纠纷的解决某公司发生了一起重大内部纠纷,涉及公司高级管理层之间的利益冲突。

公司法律部门迅速介入,进行了调查和分析,并提供了解决方案。

通过与各方的沟通和协商,公司成功解决了纠纷,并恢复了内部稳定。

为了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公司还制定了相关制度和规范,加强了内部管理和监督。

案例三:公司收购与重组某公司计划进行一笔重大收购和重组交易,以扩大市场份额和提升竞争力。

在此过程中,公司法律顾问进行了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并提供了相关法律意见。

公司法律顾问还参与了交易合同的起草和谈判,确保公司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最终,公司成功完成了收购和重组交易,并实现了预期的战略目标。

案例四: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某公司为了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制定了一项股权激励计划。

在制定计划时,公司法律顾问提供了相关法律意见,并确保计划符合公司法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法律顾问还参与了计划的设计和执行,包括员工股权授予和行权的相关事宜。

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公司成功吸引了优秀人才并提升了员工的归属感和忠诚度。

案例五:公司经营风险管理某公司面临多种经营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为了有效管理这些风险,公司雇佣了专业的风险管理团队,并与公司法律顾问合作,制定了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和措施。

公司法律顾问负责解释和评估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经营风险的影响,并提供相应的法律建议。

通过有效的风险管理,公司能够降低经营风险,并保持稳定的运营。

案例六:公司资本运作某公司计划进行一项重大资本运作,包括股票发行、债务融资和资产重组等。

公司法合同法最新案例

公司法合同法最新案例

公司法合同法最新案例一、公司法案例:股东的“小九九”与公司利益的博弈。

话说有这么一家小型科技公司,叫智创科技。

公司有三个股东,分别是老张、老王和小李。

老张占股40%,老王占股30%,小李占股30%。

这个老张呢,心里有点自己的“小算盘”。

他发现公司最近谈成了一笔大业务,利润相当可观。

老张就想啊,要是自己能单独再开一家公司,把智创科技的这笔业务偷偷转到自己新开的公司去,那他就能赚个盆满钵满了。

于是,老张就背着老王和小李,利用自己在智创科技的职位之便,开始和客户接洽,暗示客户把业务转到他新成立的公司。

客户一开始有点犹豫,毕竟是和智创科技签的合同。

但是老张忽悠客户说,新公司的服务会更好,而且价格还能再优惠一点。

老王和小李呢,开始觉得老张有点不对劲。

公司的业务怎么感觉有点外流呢?他们就暗中调查,这一查可不得了,发现了老张的阴谋。

从公司法的角度来看,老张这可是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股东对公司有忠实义务,不能利用自己的地位为自己谋取私利,损害公司的利益。

老王和小李就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召开了股东会。

在股东会上,他们拿出了证据,要求老张停止这种侵权行为,并且要赔偿公司因为他的行为可能遭受的损失。

老张一开始还嘴硬,说自己也是为了公司好,想拓展更多业务渠道。

但是在证据面前,他也不得不低头。

老张同意把业务重新拉回智创科技,并且把自己新公司为了承接这个业务所做的前期投入都补给了智创科技,还向老王和小李道歉。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在公司里,股东不能只想着自己的利益,得遵守公司法的规定,对公司忠诚,不然就得承担相应的后果。

二、合同法案例:租房那些意想不到的事儿。

有个年轻人叫小赵,他刚到一个大城市工作,就打算租个房子。

他在网上看到一个看起来很不错的房子,是刘房东发布的。

小赵就联系了刘房东去看房。

房子确实不错,位置也好,小赵很满意。

刘房东说,租金一个月两千块,押一付三。

小赵觉得价格也能接受,就和刘房东签了租房合同,合同期限是一年。

实用法律案例分析公司法(3篇)

实用法律案例分析公司法(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被告:李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第三人:某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均为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该公司成立于2010年,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张某持有公司40%的股份,李某持有公司30%的股份。

公司成立之初,双方合作愉快,但随着公司业务的发展,双方在经营理念、管理方式等方面产生了分歧。

2018年,张某认为李某违反了公司章程,未经股东会决议,擅自决定公司重大事项,损害了公司及自己作为股东的权益。

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李某的决定无效,并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 李某的决定是否违反了公司章程?2. 李某的决定是否损害了公司及张某作为股东的权益?3. 某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三、法律分析1. 公司章程的效力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某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对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议事规则等均有明确规定。

李某的决定是否违反公司章程,是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

2. 股东权益的保护《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张某作为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相关资料,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并参与股东会决议。

3. 公司责任的承担《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如果李某的决定确实违反了公司章程,损害了公司及张某的权益,某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法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决定确实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了公司及张某作为股东的权益。

因此,法院判决:1. 确认李某的决定无效;2. 李某赔偿张某因李某的决定遭受的损失;3. 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法规_公司法案例(3篇)

法律法规_公司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和信息技术服务。

公司成立初期,由三位股东共同出资,分别为张三(持股30%)、李四(持股40%)和赵六(持股30%)。

公司运营初期,业务发展迅速,但到了2015年,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和公司内部管理问题,公司经营陷入困境。

为了解决公司经营问题,三位股东决定进行股权转让。

经过协商,张三同意将其所持有的30%股权转让给李四,转让价格为人民币300万元。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李四依约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但随后,张三以公司经营状况恶化、股权转让价格不合理为由,拒绝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导致李四无法实际取得股权。

李四遂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2. 张三是否应当履行股权转让义务;3. 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合理。

三、法院判决1.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与李四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故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2. 张三是否应当履行股权转让义务法院认为,张三与李四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已经生效,且李四已按照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本案中,张三和李四均为科技公司股东,李四受让张三股权后,公司股东构成未发生变化,无需其他股东同意。

因此,张三应当履行股权转让义务,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3. 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合理法院认为,股权转让价格是张三与李四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确定的,且符合市场交易习惯。

虽然公司经营状况出现恶化,但股权转让价格并不因此失去合理性。

张三以公司经营状况为由拒绝履行股权转让义务,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张三履行股权转让义务,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公司法中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以下是本案的分析:1.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股权转让协议是股权转让的基础,其效力直接关系到股权转让的合法性。

公司法法律责任案例分析(3篇)

公司法法律责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家名为“XX科技有限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

XX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与销售业务。

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股东为张三(持股40%)、李四(持股30%)和王某(持股30%)。

公司成立初期发展迅速,但在2015年,公司因经营不善陷入困境,出现严重的财务危机。

二、案例分析(一)案情概述1. 公司财务状况恶化:2015年,XX公司因市场需求下降、产品更新换代缓慢等原因,导致销售收入大幅下滑,公司出现严重的现金流问题。

2. 股东责任不明确:在公司经营困境时,张三、李四和王某作为股东,对公司财务状况恶化负有直接责任。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 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XX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存在严重缺陷,如董事会成员缺乏专业能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等。

(二)法律责任分析1. 股东责任:a. 张三:作为公司持股40%的股东,张三对公司财务状况恶化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张三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b. 李四和王某:作为公司持股30%的股东,李四和王某对公司财务状况恶化负有次要责任。

在张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况下,李四和王某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公司责任:a. 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XX公司因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导致公司经营管理混乱,财务状况恶化。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经营状况负责,如因失职、滥用职权等原因导致公司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b.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XX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公司财务状况恶化。

公司法案例17 个

公司法案例17 个

1、隐名股东身份认定案情简介:1998年4月10日,原告钱汉培与第三人上海广粤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粤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内容为:一、乙方(钱汉培)以甲方(广粤公司)名义投资上海卫荣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荣公司),根据卫荣公司章程,注册资金共计70万元,乙方投资总注册资金的54%,合计378000元,全部由乙方投资;二、甲方委派季明娟、乙方委派钱汉培出任卫荣公司董事会董事;.....根据卫荣公司的章程,公司股东分别为第三人广粤公司、钱惠斌和陆荣祥,注册资本为70万元。

章程第20条规定,“本公司董事会由三人组成,其中:广粤公司派出二人,另一人由自然人选举产生”。

同年4月23日,上海中明扬子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的验资报告书中证明广粤公司出资378000元,占公司54%股份,钱惠斌和陆荣祥分别出资16万元,各占卫荣公司的23%股份。

同日,上海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现金解款单载明解款金额为70万元,解款人分别为广粤公司、钱惠斌、陆荣祥,款项来源为投资款。

同年4月15日卫荣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选举钱汉培、钱惠斌、季明娟为该公司董事。

确定法定代表人为钱惠斌。

1998年5月5日,卫荣公司经工商核准登记注册。

2003年5月20日,将卫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钱惠斌变更为钱汉培。

2004年6月28日,卫荣公司又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陆荣祥。

2005年11月10日,以广粤公司(下称甲方)为转让方,钱惠斌(下称乙方)、陆荣祥(下称丙方)为受让方订立《股份转让协议》一份,约定:一、甲方持有卫荣公司54%股份,现全部转让给乙、丙方所有。

股份转让完成后,乙方持有卫荣公司50%股份;丙方持有卫荣公司50%股份;二、甲方持有的卫荣公司54%股份的转让价为378000元。

广粤公司在卫荣公司注册登记时应出资的注册资本378000元,由乙、丙垫支,现甲方将股份转让款归还乙、丙方......该股份转让协议至今未履行。

另,钱汉培与第三人钱惠斌、陆荣祥分别系父子、翁婿关系。

公司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公司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名为“A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

甲、乙、丙分别出资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丁未出资。

公司成立后,甲担任董事长,乙担任总经理,丙担任财务总监,丁担任监事。

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甲、乙、丙三人因个人原因与丁发生矛盾,甲、乙、丙三人决定解除丁的监事职务,并免除其监事职权。

丁不服,认为自己的监事职权未受到合法解除,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丁的监事职权是否合法解除?2. 公司在解除丁的监事职务时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三、案例分析1. 丁的监事职权是否合法解除?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免除董事、监事职务的,应当书面通知被免除职务的董事、监事。

”在本案中,甲、乙、丙三人作为公司股东,共同决定免除丁的监事职务,并书面通知丁。

因此,丁的监事职权已经合法解除。

2. 公司在解除丁的监事职务时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1)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章程应当规定公司组织机构、股东权利和义务、公司经营管理制度等内容。

”在本案中,公司章程未对监事职权解除作出明确规定。

因此,公司章程在解除丁的监事职务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2)股东会决议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免除董事、监事职务的,应当书面通知被免除职务的董事、监事。

”在本案中,甲、乙、丙三人作为公司股东,共同决定免除丁的监事职务,并书面通知丁。

因此,公司在解除丁的监事职务时已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3)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二)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在本案中,甲、乙、丙三人作为公司股东,有权对丁的监事职权行使情况进行监督。

因此,公司在解除丁的监事职务时,未违反公司治理结构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在解除丁的监事职务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丙三人作为公司股东,有权对丁的监事职权行使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法著名真实案例

公司法著名真实案例

公司法著名真实案例引言公司法著名真实案例是指在公司法领域中曾经发生的一些有重要影响、备受瞩目的真实案例。

这些案例不仅在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也对相关企业和个人产生了深远影响。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全面、详细、完整地探讨几个公司法领域的著名真实案例。

I. 《公司法》(例1)案背景•时间:1993年•地点:中国•涉及法律文书:《公司法》案情概述•公司X存在违法行为•审判结果:以公司责任人为主要责任方,对公司责任人罚款并责令整改案例影响•针对公司法违法行为,明确了公司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违法行为的打击起到了警示作用II. 《公司法》(例2)案背景•时间:2008年•地点:中国•涉及法律文书:《公司法》案情概述•公司Y存在严重财务违规行为•审判结果:以公司责任人为主要责任方,对公司进行罚款处理案例影响•明确了公司法违规行为的标准和相应的惩罚措施•对公司财务行为进行了规范,提高了公司治理水平III. 《公司法》(例3)案背景•时间:2015年•地点:中国•涉及法律文书:《公司法》案情概述•公司Z存在商业贿赂行为•审判结果:对公司责任人处以罚款并吊销公司营业执照案例影响•对公司经营行为进行了明确限制•对商业行为的规范起到了强有力的作用IV. 案件TCLv.赛格通讯背景•时间:2004年•地点:美国•涉及法律文书:美国《公司法》案情概述•公司A因违法商业行为被公司B起诉•审判结果:公司B获得巨额赔偿案例影响•引起了国际社会对公司违法行为的关注•对跨国公司违法行为的打击和监管提出了新要求V. 案件Uber司机合法性争议背景•时间:2016年至今•地点:全球范围内•涉及法律文书: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法和劳动法案情概述•关于Uber(优步)司机是否应被视为员工的合法性争议•审判结果: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判决结果,尚无统一意见案例影响•对新兴行业中的劳动关系和法律适用提出了新挑战•为类似平台经济提供了参考和借鉴结论公司法著名真实案例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法律经验和启示。

公司法的案例

公司法的案例

公司法案例一甲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情况如下:(1)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由A企业、B企业、C企业共同投资于2006年4月1日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其中A企业认缴的出资为600万元,B企业认缴的出资为300万元,C企业认缴的出资为100万元。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A企业、B企业、C企业的首次出资额为各自认缴出资额的25%,其余70%的出资在2007年10月1日前缴足。

(2)2006年5月,甲公司为A企业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该担保事项提交股东会表决时,A企业、C企业赞成,B企业反对,股东会通过了该项决议。

(3)2006年6月,A企业将实际价值100万元的设备作价250万元转让给甲公司,为此,给甲公司造成了150万元的经济损失。

(4)2006年7月,C企业拟将自己的全部出资对外转让给D企业,C企业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A企业、B企业征求同意,但A企业、B企业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45日内未予以答复。

(5)2006年8月,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给甲公司造成了200万元的经济损失。

B企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出资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出资期限符合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在本题中,甲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额、出资总期限均符合规定。

(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公司股东会对担保事项的表决有哪些不符合规定之处?并分别说明理由。

答案:首先,A企业不应参加表决。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

在本题中,A企业作为接受担保的股东不应参加表决。

其次,股东会不能通过该项决议。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法经典案例》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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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判决XX公司支付欠款和赔偿金,员 工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3 :公司A与公司B之间的商业合同纠纷
背景
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合同存在争议,导致合作 关系恶化。
合同违约责任
法院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判决违约方承担相 应的违约责任。
相关法律条款
分析合同法中的合同成立和履行要素,以及对合 同违约的法律责任。
最终结果
法院或其他仲裁机构做出决定,平息了股东之间的 纠纷并保护了各方权益。
案例5:公司高管涉嫌内幕交易
1
背景
公司高管涉嫌利用内幕信息从中获取私利,危害股东利益。
2
相关法律条款
分析证券法中关于内幕交易的定义、禁止规定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
3
内幕交易惩罚措施
根据证券法规定,对内幕交易者进行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
《公司法经典案例》PPT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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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王老板私自挪用公司资金
1 背景
王老板挪用公司资金用于个人投资,导致公 司财务困难。
2 相关法律条款
对公司资金的合法使用和董事的责任进行详 细解析。
3 公司应对措施
公司决定采取法律手段追回被挪用的资金, 并追究王老板的法律责任。
4 最终结果
法庭判决王老板支付巨额赔偿金,公司成功 恢复财务健康。
案例2 :XX公司恶意拖欠员工薪资
1
背景
XX公司拖欠员工数月薪资,导致员工生
相关法律条款
2
活困难。
分析劳动法中关于薪资支付的规定以及
对雇主的违法操作进行处罚。
3
员工维权措施
员工集体维权通过劳动仲裁和法庭诉讼

公司法典型案例

公司法典型案例

公司法典型案例
1. Enron公司丑闻Enron公司是美国一家能源公司,曾经是全球最大的能源交易公司之一。

然而,2001年,Enron公司因为财务造假和会计欺诈而破产。

这个案例揭示了公司管理层的腐败和不道德行为,以及监管机构的失职和缺乏监管力度。

这个案例引起了全球对公司治理和财务透明度的关注,促进了公司治理和财务监管的改革。

2. Volkswagen公司排放门事件2015年,德国汽车制造商大众汽车公司(Volkswagen)被曝光在其柴油车中使用了非法软件,以欺骗排放测试。

这个案例揭示了公司管理层的不道德行为和违法行为,以及监管机构的失职和缺乏监管力度。

这个案例引起了全球对汽车行业的关注,促进了汽车行业的监管和改革。

3. Wells Fargo公司开设虚假账户事件2016年,美国银行巨头富国银行(Wells Fargo)被曝光在其员工的压力下,开设了数百万个虚假账户,以达到业绩目标和奖金。

这个案例揭示了公司管理层的不道德行为和违法行为,以及监管机构的失职和缺乏监管力度。

这个案例引起了全球对银行业的关注,促进了银行业的监管和改革。

这些案例都揭示了公司管理层的不道德行为和违法行为,以及监管机构的失职和缺乏监管力度。

这些案例引起了全球对公司治理和财务透明度的关注,促进了公司治理和财务监管的改革。

这些案例提醒我们,公司应该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加强内部控制和监管,提高财务透明度和公开度,以保护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

公司法经典案例

公司法经典案例

公司法经典案例中国的公司法是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发展起来的,经历了30多年的发展,公司法已经成为中国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法律,也是中国市场经济体制中不可缺少的支撑。

随着经济发展的不断推进,各类公司案例也不断出现,下面将介绍中国的一些典型的公司法案例。

一、“长城汽车证券案”被称为“中国最大的证券欺诈案”,可以追溯到2003年7月,当时,“长城汽车”发行公司YH002发行了一批上市证券,但是,在发行过程中,涉及到虚假宣传和故意夸大公司企业收入,股价上涨后,发行人赚取了巨额利润。

经过调查,被指控人犯有违反证券法规,欺诈发行、操纵证券市场罪,涉及到价值超过8亿元的财产,被指控的责任人分别服刑15年、10年、7年等。

二、“七星彩案”该案发生在2006年,是一起产权争议案。

当时,四川省七星彩公司和广东省七星彩公司同时投标“广东省七星彩”的专利权,并达成合作协议,但后来双方却因为经营七星彩彩票的权利问题产生了纠纷,案件一度升级成为政治问题,并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四川省七星彩公司与广东省七星彩公司达成分歧,兼容并蓄,互不侵犯。

三、“巨人网络案”该案件发生于2007年,当时,“巨人网络”公司合伙创立网络游戏公司,但由于公司成立资金落实不及位,合伙人私下做出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造成当时的游戏价格波动幅度较大。

由于操纵市场价格严重影响公司运作,最终由当局责令拆除网络游戏业务,追究涉案责任人,并赔偿投资人损失。

四、“浙商证券违规案”该案发生在2008年,其主要涉及“浙商证券”公司违反证券法律的行为,涉及到从业人员利用客户的资金做股票、期货交易,做“操纵行情、内定优惠”等违规行为,还存在交易账户异常活动,如账户被非本人操作等。

最终,涉案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浙商证券”公司也被责令停业整顿,改正违规行为。

以上就是中国近几年出现的经典公司法案例,从中不难看出,公司法作为法律,具有极强的约束力,任何违反公司法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的制裁,可以对公司及个人作出有效惩戒。

公司法律案例分析(3篇)

公司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和销售业务。

公司成立初期,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出资设立,其中张三出资40%,李四出资30%,王五出资30%。

2008年,公司为了拓展业务,经股东会决议,引入了新的投资者赵六,赵六以100万元人民币的现金出资,占公司20%的股份。

2010年,由于公司经营不善,赵六要求退出公司。

经过协商,张三、李四、王五同意赵六以200万元的价格转让其20%的股权给外部投资者钱七。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钱七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然而,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赵六认为张三、李四、王五在股权转让价格上存在欺诈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股权转让无效,并要求张三、李四、王五赔偿其损失。

二、争议焦点1. 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合理?2. 张三、李四、王五是否存在欺诈行为?3. 股权转让是否已办理完毕?三、案例分析(一)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合理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权转让价格由股东双方协商确定。

在本案中,张三、李四、王五与赵六协商确定的股权转让价格为200万元,钱七接受该价格,并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因此,从股权转让价格本身来看,不存在不合理之处。

(二)张三、李四、王五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而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

在本案中,赵六主张张三、李四、王五在股权转让价格上存在欺诈行为。

但是,根据现有证据,张三、李四、王五并未隐瞒任何真实情况,且股权转让价格经过协商确定,钱七也接受了该价格。

因此,张三、李四、王五不存在欺诈行为。

(三)股权转让是否已办理完毕股权转让的办理完毕,需要满足以下条件:股权转让协议签订、股权转让款支付、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

在本案中,张三、李四、王五与钱七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钱七支付了股权转让款,且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经办理完毕。

适合公司法培训时讲的案例

适合公司法培训时讲的案例

适合公司法培训时讲的案例案例一:股东知情权纠纷。

话说有个小公司,叫欢乐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里有个小股东,叫小李。

这小李啊,总觉得公司的经营有点神神秘秘的,每次问公司的大老板兼大股东老王一些经营情况,老王都含糊其辞。

小李心里就不乐意了,想着:“我也是股东啊,我有权知道公司的情况啊。

”于是呢,小李就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正式向公司提出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这老王一听就炸毛了,心里想:“你个小股东,懂什么公司经营,还想查账,没门儿。

”然后就拒绝了小李的请求。

小李那也是个较真儿的人,他直接就把公司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小李理直气壮地说:“我作为股东,公司经营得好不好我有知情权啊,这可是公司法明确规定的。

”老王呢,还在那强词夺理:“他就是想捣乱,他看了账也不懂,还可能泄露公司机密。

”法官可不吃这一套,法官说:“股东知情权是法定权利,只要股东按照法定程序提出查阅会计账簿的要求,公司没有合理理由不能拒绝。

你说人家可能泄露机密,你得有证据啊。

”最后判决公司必须让小李查阅会计账簿。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啊,各位股东们,你们的知情权可是受法律保护的,公司也不能随便剥夺股东这个权利。

同时呢,公司也得依法行事,不能像老王那样蛮干。

案例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有一家家庭式的公司,叫幸福食品有限公司,这公司是老张家一家人开的。

老张是董事长,他老婆管财务,他儿子负责销售。

这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和一家供应商签了个大合同,要采购一大批原材料。

供应商按照合同把原材料都送过来了,可这幸福食品有限公司呢,把原材料用了,但是就是拖着货款不给。

供应商催了一次又一次,幸福食品有限公司就说:“我们公司没钱啊,经营困难。

”供应商就觉得很奇怪,这公司看着每天都在正常运营啊,怎么会没钱呢?后来供应商一调查,发现了个大问题。

这幸福食品有限公司啊,公司的钱和老张家自己的钱混得乱七八糟的。

公司买的车,写的是老张老婆的名字,公司账户的钱经常莫名其妙地转到老张儿子的私人账户上,用于他们一家人的各种消费,像什么旅游啊、买奢侈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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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案例11、A上市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2005年末经审计资产总额为50000万元,经审计负债总额为30000万元,企业2006年之前没有担保业务。

2006年A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会议情形如下:(1)该公司共有董事7人,其中有1名是A公司的子公司B的董事。

董事会有5人亲自出席,其中包括B公司的董事。

列席本次董事会的监事张某向会议提交另一名因故不能到会的董事出具的代为行使表决权的委托书,该委托书委托张某代为行使本次董事会的表决权。

(2)会议通过了A上市公司的子公司B向董事高某借款10万元的决定。

(3)另外,董事会通过了一项与B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决定,经确认,5名董事全部通过。

(4)为了扩大生产规模,会议通过了购买一项大型流水线的决定,该项流水线总价值为20000万元。

(5)董事会会议结束后,以上所有决议事项均载入会议记录,并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A公司召开2006股东大会年会作出如下决议:(1)更换两名监事:一是由公司财务负责人赵某代替张某出任该公司的监事;二是由公司职工代表王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杨某。

(2)单独通过了两笔对外担保业务,一是向无关联的企业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500万元,已知该企业资产总额为1000万元,负债总额为865万元;另外一笔提供的担保额为2100万元,已知该企业资产总额为1500万元,负债总额为758万元。

(3)决定从公司法定盈余公积4000万元中,提取1800万元转增公司资本。

【要求】: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说明下列问题:(1)董事会出席人数是否符合规定在董事会会议中张某是否能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分别说明理由(2)董事会会议通过了A上市公司的子公司B向董事高某借款10万元的决定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3)董事会会议记录是否存在不当之外并说明理由。

(4)股东大会会议决定更换两名监事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5)股东大会会议决定交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16分)【答案】(1)①董事会出席人数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本题亲自出席会议的董事有5名,符合规定。

②张某不能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

根据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而张某为本公司的监事,不是董事,不能代为行使表决权。

(2)会议通过了A上市公司的子公司B向董事高某借款10万元的决定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因此,本题中,A上市公司通过自己的子公司向董事借款的决议是违法的。

(3)董事会会议记录存在如下的不当之处。

根据规定,董事会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因此,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无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而该公司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是不符合规定的。

(4)①股东大会会议作出由公司财务负责人赵某代替张某出任该公司监事的决议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本公司的监事。

②股东大会会议作出由公司职工代表王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杨某的决议也是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不是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而是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本题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职工代表出任监事是不符合规定的。

(5)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的决议方式是符合规定的,但是转增的金额是不符合规定的。

根据规定,公司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时,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该公司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

本题该公司转增资本时,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为(4000-1800)/10000*100%=22%,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少于该公司注册资本的25%,所以是不符合规定的。

2、【资料】甲、乙国有企业与另外9家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光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中公司)。

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为: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l/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

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指出了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方面的不合法之处。

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

1999年3月,光中公司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金额1200万元;乙出资1400 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

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

2000年5月,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制定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l亿元增加到亿元。

增资方案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7家股东赞成增资,7家股东出资总和为583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有4家股东不赞成增资,4家股东出资总和为417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

股东会通过了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

2004年2月,光中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海南分公司。

海南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反了合同约定被诉至法院,对方以光中公司是海南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光中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光中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规定有哪些不合法之处说明理由。

(2)光中公司的首次股东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为什么(3)光中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4)光中公司是否应替海南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说明理由。

【答案】(1)光中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提议权的规定不合法。

因为,《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代表l/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l/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均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而在光中公司的章程中却规定临时会议须经l/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光中公司的首次股东会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不合法。

因为,《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光中公司的股东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

因此,首次会议应由乙召集和主持。

(3)光中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不合法。

因为,《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而光中公司讨论表决时,同意股东的出资额占表决权总数的%,未达到2/3的比例。

因此,增资决议不能通过。

(4)光中公司应替海南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因为,《公司法》规定,分公司只是总公司管理的一个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依法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公司的总公司承担。

3、【资料】A、B、C、D、E五国有企业于2006年元月1日联合设立江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动公司)。

注册资本为1亿元。

2009年3月,公司的净资产额为8000万元,公司其他情况如下:(1)公司曾于2008年8月成功发行3年期公司债券1000万元,1年期债券500万元。

(2)2009年3月10日,公司召开董事会,董事会上制定并通过了以下方案:A、本年度计划再发行1年期公司债券2000万元;B、吸纳F公司资金5000万元,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亿元。

会后将上述两个方案提交公司股东会。

C、董事会决定根据经理甲的提名,聘任乙监事担任公司副经理,并决定其报酬。

(3)4月10日,公司股东会在其召开的定期会议上审议了董事会提交的“公司债券发行方案”和“公司增资方案”,对发行债券股东一致通过;对增资方案股东会审议表决结果为:3家股东赞成,这3家股东的总出资额和为5840万元;2家不赞成,这2家股东的出资总和为4160万元,股东会通过了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1)股东会一致通过“公司债券发行方案”是否合法为什么(2)董事会是否有权制定并通过“公司债券发行方案”“”和“公司增资方案”为什么(3)股东会通过了增资方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4)董事会决定根据经理甲的提名,聘任乙监事兼任公司副经理,并决定其报酬。

是否符合规定【答案】(1)公司发行债券方案不符合。

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累计不超过公司净资产40%,该公司( 1000+500+2000)>8000×40%(2)有。

根据规定,董事会可以制订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3)增资决议通过不符合。

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是必须经过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即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5840/10000=%<2/3=%(4)不符合。

根据规定,董事会可以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副经理,但公司的监事不能兼任公司的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

4、【资料】某市甲、乙、丙企业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生产经营的公司。

甲、乙、丙订立了发起人协议,协议中的部分内容: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为光华实业公司;注册资本150万元,其中甲以厂房出资70万元,乙机器设备出资30万元,丙出资50万元(其中以一非专利技术出资折价35万元,其余为货币出资);委托甲办理设立公司的申请登记手续。

甲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出了申请人在公司名称、出资方式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甲经与乙丙商妥后均予以纠正。

2006年10月10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甲颁发了于当日签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名称为“光华﹡﹡公司”(以下简称光华公司)。

2006年10月,经光华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公司资金15万元以公司财务负责人王某的名义开立账户储蓄。

2009年10月,光华公司发生严重财务危机,为此,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并一致通过,决定公司解散。

要求:1、甲、乙、丙订立了发起人协议中关于公司名称、出资方式的约定是否正确为什么2、光华公司成立的日期应当是哪一天3、光华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公司资金50万元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蓄,这种行为是否违法为什么4、光华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解散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答案】1、协议中公司名称不正确,《公司法》规定,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出资方式约定不正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本案中只有丙货币出资15万元,占注册资本10%。

2、成立日期为2006年10月10日。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3、董事会决定将公司资金15万元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蓄不合法,《公司法》规定股东货币出资应足额存入公司存款账户4、董事会决定公司解散的做法不合法,《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可以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作出决议,董事会无此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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