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司法考试仲裁法名师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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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考点仲裁法(星考点)

【司考】考点仲裁法(星考点)

基本概念1.仲裁,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具有公认地位的)第三者,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仲裁异于诉讼和审判,仲裁需要双方自愿,也异于强制调解,是一种特殊调解。

仲裁是自愿型公断,区别于诉讼等强制型公断。

2.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裁决的书面协议。

重点考点详解一、仲裁法概述(一)仲裁的适用范围(主管问题)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注意】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

但协议选择仲裁裁决的除外。

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可协议仲裁,但不得协议管辖法院。

2.不得仲裁的事项:(1)身份关系: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3)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可以仲裁,但是不是仲裁法意义上的仲裁,由法律另行规定。

(二)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当事人自己选择仲裁、仲裁委的选择、仲裁庭的组成、审理方式和形式。

2.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原则;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个人、社会团体的干预;仲裁委之间相互独立而无隶属关系;(三)基本制度1.协议仲裁:仲裁必须依据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有效仲裁协议,没仲裁协议就没仲裁。

不同于劳动争议仲裁,民商事仲裁的启动前提是双方达成了有效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是启动仲裁程序的根本。

2.或裁或审: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法院对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司法管辖权予以审理。

3.一裁终局: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应当自动执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执行。

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全书【核心讲义】(期间、送达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全书【核心讲义】(期间、送达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第十二章期间、送达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考查小贴士本章每年约考查2分,总体难度不大。

内容主要集中在诉讼上的重要期间、送达方式与特殊司法协助等知识点,考生应尤其注意以下内容:(1)期间:法定期间与可变期间(或不可变期间)等会相结合出题。

(2)送达:委托送达的受托方应是其他法院,出题者常会用学校、政府等其他机关干扰考生;电子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会混合加以考查。

(3)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会与国内的诉讼期间相结合出题,涉外民事诉讼的专属管辖可能会与法院的专属管辖相结合加以考查。

一、期间1.期间的含义期间,是指人民法院或者诉讼参与人进行或完成某种诉讼行为应遵守的期限和日期。

狭义的期间是指期限,广义的期间包括期限和期日。

2.期间的计算这里的期间是指狭义的期间,即期限。

(1)期间的计算方式①期间的计算单位是时、日、月、年。

②期间开始的时、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以月、年为计算单位,期间届满日为开始日的对应日,没有对应日的,以最后一个月的最后一天为期间届满日。

仅仅是期间届满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才将期间届满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而期间中间有节假日的则不能扣除。

③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

④诉讼文书的在途期间不包括在内。

此处仅指诉讼文书在途期间不包括在期间内,而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在途时间是要计算在期间内的,这点司法考试中多次予以考查。

(2)期间的顺延①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但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这里申请顺延期限,必须有法定事由,即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

②涉外民事案件中当事人也可以申请顺延期限。

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但法律未强调法定事由。

3.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期间为便于考生记忆,我们将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期间作一系统总结:二、送达1.送达的含义主体(1)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2020年司考《仲裁法》知识点:第四章

2020年司考《仲裁法》知识点:第四章

2020年司考《仲裁法》知识点:第四章第四章仲裁程序第28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46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第68条涉外仲裁的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考点]仲裁中的保全解析:该三条规范仲裁中的财产保全与证据保全,注意申请途径以及管辖权的法院注意掌握仲裁中的保全与诉讼保全的区别第二节仲裁庭的组成第30条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

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第31条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第32条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考点]仲裁庭组成形式的确定方式以及仲裁员的选定解析:第31条规定了仲裁员、首席仲裁员和独任仲裁员的具体选定方式,如果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选定的仲裁员的,则适用第32条的规定,即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注意:在仲裁庭组成的过程中,先适用第32条后适用第31条。

第34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2020年国家司法考试仲裁法重点法条解析1完整篇.doc

2020年国家司法考试仲裁法重点法条解析1完整篇.doc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仲裁法重点法条解析(一):前程() 2010-1-229:21:08 【前程:】第一章总则「重点法条」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三条下列纠纷不能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相关法条」《贸仲规则》第2条;本法第77条。

「意思分解」1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纠纷及非平等主体间的行政争议纠纷不属仲裁范围(第3条)。

2对第2条的“合同纠纷”应作广义理解,包括涉外性合同纠纷。

“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应理解为具有财产内容的任何其他纠纷,主要是指各种侵权纠纷。

3特别注意第77条,劳动争议与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不适用本法。

4《贸仲规则》第2条将贸仲范围规定为契约性或非契性经济贸易争议。

并经修订规定,国内争议当事人协议由其仲裁的也可受理。

「重点法条」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相关法条」本法第26条;《民事诉讼法》第267条;《贸仲规则》第3条。

「意思分解」1仲裁采自愿原则,故申请仲裁以已经达成了仲裁协议为前提,否则仲裁庭不予受理。

2关于仲裁与诉讼关系:(1)或诉或裁规则:在仲裁协议合法有效存在之前提下,法院不得受理;(2)法院不知情时已经受理的,另一方首次开庭后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驳回起诉;(3)若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行为提出异议,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继续审理。

「重点法条」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第九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司法考试:仲裁法考点

司法考试:仲裁法考点

司法考试:仲裁法考点仲裁法是每年司法考试必考的内容,分值在8-10分,总共就5个考点,而且,每个考点几乎每年必考2分,是我们复习效率最高的一部法律,下面我们把这5个考点列举出来,希望考生熟练掌握。

1、仲裁范围。

不得仲裁的事项:(1)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这里我们只要记住有关身份关系的纠纷不得申请仲裁即可。

2、仲裁协议的形式与内容。

(仲裁法16、17条)(1)、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2)、要求选定仲裁委员会,即约定要明确具体。

A,如果当事人约定了两个以上的仲裁委员会,如果这个约定是明确的,也是可以执行的,那么当事人可以选择约定的仲裁机构之一申请仲裁。

B,如果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不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3、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法第19、20条)(1)、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

1、提出时间: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2、确认机关:a,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员会都有确认权;b,人民法院的确认权(以裁定的方式做出)优先:也就是说,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一方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例:在一份被双方当事人终止了的合同中,设有仲裁条款,现甲方据此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以解决双方的争议;乙方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异议,认为该仲裁条款随着合同的中止而失去效力;甲方则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对法仲裁条款的效力予以裁定,在这种情况下,该仲裁条款的法律效力如何?答案应当是由人民法院裁定。

4、仲裁程序。

(1)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仲裁法第30、31条),当事人可以约定由1名仲裁员独任仲裁,也可以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2020年司法考试《仲裁法》重要考点:仲裁裁决

2020年司法考试《仲裁法》重要考点:仲裁裁决

2020年司法考试《仲裁法》重要考点:仲裁裁决2018年司法考试《仲裁法》重要考点:仲裁裁决仲裁裁决是指仲裁庭对当事人之间所争议的事项进行审理后所作出的终局权威性判定。

仲裁裁决的作出,标志着当事人之间纠纷的最终解决。

(一)仲裁裁决作出的方式仲裁裁决是由仲裁庭作出的。

独任仲裁庭进行的审理,由独任仲裁员作出仲裁裁决;合议仲裁庭进行的审理,则由3名仲裁员集体作出仲裁裁决。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由合议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时,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1.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裁决。

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裁决是裁决的一项基本原则,即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也是仲裁实践通常适用的方式。

我国仲裁法第53条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

所谓多数仲裁员的意见是指仲裁庭的3名仲裁员中至少有2名仲裁员的意见一致,如果3名仲裁员各执己见,无法形成多数意见时,即无法以此种方式作出仲裁裁决。

2.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裁决。

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裁决是在仲裁庭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情况下所采用的作出仲裁裁决的方式。

仲裁法第53条规定: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二)仲裁裁决的种类1.先行裁决。

先行裁决是指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仲裁庭就已经查清的部分事实所作出的裁决。

仲裁法第55条规定: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2.最终裁决。

最终裁决即通常意义上的仲裁裁决,它是指仲裁庭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就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全部争议事项作出的终局性裁定。

3.缺席裁决。

缺席裁决是指仲裁庭在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情况下作出的裁决。

仲裁法第42条第2款规定: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4.合意裁决。

合意裁决即仲裁庭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内容作出的仲裁裁决。

仲裁法学复习资料

仲裁法学复习资料

仲裁法学:仲裁的概念与性质仲裁的概念:仲裁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者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 将争议事项提交非司法机关的第三者进行审理,并上其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双方当事人对此有义务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仲裁法的概念及意义仲裁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规定仲裁的范围和基本原则,仲裁机构的地位及设立,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和仲裁机构在仲裁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仲裁裁决的效力及其执行等内容以及调整由此引起的仲裁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仲裁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者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争议事项提交非司法机关的确第三者进行审理,并由其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双方当事人对此有义务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方式之一,与诉讼,调解等其他方式相比较,有如下特征:(一)仲裁具有自愿性(二)仲裁具有专业性(三)仲裁程序具有灵便性(四)仲裁具有保密性(五)仲裁具有效率性和经济性(六)仲裁具有独立性二、仲裁制度的性质仲裁特有的本质属性。

其性质归纳起来有四种观点:1.司法权说。

这种学说认为,仲裁虽源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但仲裁的效力、仲裁员的权利和仲裁裁决的执行,其权威性来自国家法律。

如果没有国家授权及国家司法权的授予,国家法律不承认当事人有权提交仲裁,不授权仲裁员审理和裁决争议,不赋予仲裁裁决强制性,则仲裁是无意义的,也是无效的。

2.契约说。

这种学说认为,仲裁是一种器乐性质的行为。

仲裁员权利的取得不是自法律授权,而是来自当事人的协议。

当事人的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前提和基础,仲裁机构、仲裁地点、仲裁庭的组成形式等均由当事人协议确定,仲裁也是由当事人直接或者间接选定。

由于裁决是双方当事人授权仲裁员作出的,仲裁员实际上是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其裁决也就相当于代理人代表当事人订立的一种协议,该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

该学说主张仲裁协议和仲裁裁决的约束力均属于合同约束力的范畴,均遵循“契约比寻信守执行”原则,而不需任何国家授权或者批准,当事人有义务自觉遵守。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知识点汇总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知识点汇总
2020法考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系统强化阶段内部讲义 蔡辉
民事诉讼法及仲裁法课程体系及重点章节示意图
基本理论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主管与管辖
总论
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证据和证明
诉讼保障制度
一审普通程序
民事诉讼法
一审简易程序
争讼程序
第二审程序
再审程序
审判程序 分论
特别程序
督促程序
非讼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
2. 诉的种类:根据原告诉讼请求所作分类。 (1)确认之诉: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 (2)给付之诉:法律关系存在,要求履行一定民事义务。
给付内容:财产;行为:作为,不作为。 【案例(给付之诉)】:
蔡老师讲课语速特别快,甲同学就发开始发微博说蔡老师讲课语速太快。甲是传说当中 的大 v。从 02 年一直考到 17 年考试一直没考过,混迹于各个培训机构评价老师,粉丝众多。 该微博一发,机构就认为蔡老师今天大失水准,后边的合同全部都取消了,蔡老师受到严重 的经济损失,认为名誉权受到了损害。然后蔡老师起诉甲要求:第一赔偿损失 20 万;第二 要求甲在微博上滚动发十天“蔡老师我错了”;第三要求以后只要蔡老师上课,方圆一公里 范围内甲不能出现。
给付 20 万是给付财产;要求在微博上赔礼道歉,说“蔡老师我错了”是给付行为当中 的作为;要求方圆一公里范围内甲不能出现是不作为。
(3)变更之诉:法律关系存在,要求改变或消灭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 小结:非讼案件没有诉的种类的划分。
李某驾车不慎追尾撞坏刘某轿车,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将车修好。在诉讼过程中, 刘某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李某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针对本案的诉讼请求变更,下列哪一说 法是正确的?(2015/3/37)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仲裁法重点法条解析三.doc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仲裁法重点法条解析三.doc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仲裁法重点法条解析(三):前程() 2010-1-229:34:26 【前程:】第三章仲裁协议「司法考试重点法条」第十六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相关法条」本法第18、20条。

「意思分解」有关仲裁协议的效力规定,为历年考试的传统重点内容,几乎每年必考,不可不重视。

1我们可对仲裁协议无效情形归纳如下:(1)第16条第2款的3个条款为仲裁协议的必备条款,缺少其中任何一项,仲裁协议即归无效。

需注意的是,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当事人可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2)订立人超出行为能力的,无效;(3)非真实意思表示的,无效;(4)违反本法第3、77条规定,超出仲裁范围的,无效。

2仲裁庭与人民法院均有权裁定仲裁协议效力,但后者优先(第20条第1款)。

尤其要注意,只要仲裁机构尚未作决定,人民法院均有权受理该争议,同时通知仲裁机构终止仲裁。

3对仲裁协议效力的抗辩应在首次开庭前提出(第20条第2款)。

「不要混淆」1考题中常见的仲裁协议无效情形有:(1)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委不存在。

如提交某县仲裁委仲裁;(2)仲裁终局性不确定。

如提交到A市仲裁委仲裁,如对裁决不服,可向B市人民法院起诉。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笔记:仲裁法的概念和特点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笔记:仲裁法的概念和特点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笔记:仲裁法的概念和特点2017-2018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笔记:仲裁法的概念和特点。

2017-2018年司法考试大纲已经新鲜出炉,小伙伴们是否还在司法考试复习的路上依然坚定着当初的梦想呢?我们小编整理了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部分的相关复习资料,祝愿各位小伙伴们复习路上有的放矢,终获成功!仲裁法的概念和特点(一)仲裁法的概念仲裁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仲裁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和调整仲裁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仲裁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仲裁法即仲裁法典,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颁行的关于仲裁的专门法律。

我国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即为狭义的仲裁法。

广义的仲裁法除包括仲裁法典外,还包括所有涉及仲裁制度的法律中的相关法律规范。

(二)我国仲裁法的特点我国仲裁法的特点具体体现在:1.机构仲裁。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时,应当选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

根据当事人的约定,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是仲裁协议有效的前提条件。

这表明,在我国只能采取机构仲裁的方式,而不能进行临时仲裁。

2.对涉外仲裁进行特别规定。

基于涉外仲裁自身的特点,我国仲裁法以专章对涉外仲裁的特定事项作出了有别于国内仲裁的特别规定,具体包括涉外仲裁机构的设立、仲裁员资格、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不予执行等。

3.仲裁和调解相结合。

我国仲裁法明确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

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这表明仲裁程序和调解程序的有机结合是我国仲裁的显著特点。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仲裁法相关考点

仲裁法相关考点

仲裁法相关考点仲裁法是每年司法考试必考的内容,分值在8-10分,总共就5个考点,而且,每个考点几乎每年必考2分,是我们复习效率的一部法律,下面我们把这5个考点列举出来,希望考生熟练掌握。

1、仲裁范围。

不得仲裁的事项:(1)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这里我们只要记住有关身份关系的纠纷不得申请仲裁即可。

2、仲裁协议的形式与内容。

(仲裁法16、17条)(1)、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2)、要求选定仲裁委员会,即约定要明确具体。

A,如果当事人约定了两个以上的仲裁委员会,如果这个约定是明确的,也是可以执行的,那么当事人可以选择约定的仲裁机构之一申请仲裁。

B,如果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不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3、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法第19、20条)(1)、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

1、提出时间: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2、确认机关:a,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员会都有确认权;b,人民法院的确认权(以裁定的方式做出)优先:也就是说,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一方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例:在一份被双方当事人终止了的合同中,设有仲裁条款,现甲方据此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以解决双方的争议;乙方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异议,认为该仲裁条款随着合同的中止而失去效力;甲方则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对法仲裁条款的效力予以裁定,在这种情况下,该仲裁条款的法律效力如何?答案应当是由人民法院裁定。

4、仲裁程序。

(1)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仲裁法第30、31条),当事人可以约定由1名仲裁员独任仲裁,也可以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2023年师笔记司法考试仲裁法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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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仲裁法名师笔记司法考试仲裁法名师笔记, 司考仲裁法名师笔记整顿了司考辅导中, 司考名师旳权威解析, 对司考复习备考起到有效减负旳作用。

一、仲裁范围1.可以仲裁旳纠纷: 财产纠纷(平等主体之间旳协议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2、不能仲裁旳纠纷: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旳行政争议。

注意: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旳农业承包协议纠纷可以仲裁, 不过不是《仲裁法》意义上旳仲裁, 由法律另行规定。

二、仲裁旳原则与基本制度(一)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根据事实, 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二)基本制度:1.协议仲裁制度: 仲裁必须根据双方当事人之间所签订旳有效旳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就没有仲裁2、或裁或审制度:有效旳仲裁协议排斥除法院对案件旳司法管辖权。

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旳状况下, 法院才可以行使司法管辖权予以审理。

3、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一经作出, 即为终局裁决。

(且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作出后, 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旳设置: 设置地区(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市, 其他有需要旳设区旳市)设置程序、登记机关、设置条件, 仲裁委员会旳构成担任仲裁员旳条件:公道正派与业务上旳规定: (一)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旳;(二)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旳;(三)曾任审判员满8年旳;(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旳;(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旳。

三、仲裁协议(一)形式: 书面形式, (仲裁条款、仲裁协议书、其他书面形式文)(二)内容:1.祈求仲裁旳意思表达2、仲裁事项: 争议事项具有可仲裁性3.选定旳仲裁委员会(明确详细)a、仲裁协议约定旳仲裁机构名称不精确, 但可以确定详细旳仲裁机构旳, 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2010年司考《仲裁法》笔记第四章:仲裁程序司法考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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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2010年司考《仲裁法》笔记第四章:仲裁程序”,欢迎您下载!第四章仲裁程序一、仲裁申请与受理申请仲裁的条件:仲裁法第21条受理后的送达:仲裁法第25条二、仲裁中的财产保全与证据保全仲裁法第28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有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仲裁法第46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但涉外财产保全与证据保全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与仲裁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区别:1、种类不同;2、保全的开始不同。

三、仲裁庭的组成(一)仲裁庭组成形式的确定方式仲裁法第32条:双方当事人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二)仲裁庭的组成1、合议制仲裁庭的组成(1)先确定2名普通仲裁员,具体方法有三种:第一、由当事人各自选定1名仲裁员;第二、由当事人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三、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2)确定首席仲裁员,具体方法有三种:第一、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第二、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双方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选定首席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

2、独任制仲裁庭的组成:方法同首席仲裁员的确定。

(三)仲裁员的更换1、仲裁员的回避法定情形:仲裁法第34条决定权:仲裁法第36条法律后果:(仲裁法第37条第2款):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2、仲裁员因其他原因的更换五、仲裁审理(一)审理方式以不公开开庭审理为原则,以公开开庭(涉及国家秘密除外)与书面审理为例外,由当事人协议选择(仲裁法第39条与第40条)(二)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和缺席裁决仲裁法第42条: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仲裁法笔记

仲裁法笔记

仲裁法笔记第一章仲裁与仲裁法概述1.仲裁范围:(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2)下列纠纷不能仲裁:a.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人身关系纠纷);b.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现在还保留在行政仲裁的性质,之后不服可以起诉--一裁两审)。

2.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实际为意思自治):a.是否提交仲裁;b.哪些提交仲裁;c.提交哪个仲裁;d.仲裁庭如何组成,由谁组成;e.仲裁的审理方式、开庭方式。

(2)依法仲裁原则(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4)一裁终局原则。

3.基本制度:(1)协议仲裁制度:当事人双方应达成有效的书面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或裁或审制度:a.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b.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c.当事人在仲裁裁决被法院依法撤销或裁定不予执行,又未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3)一裁终局制度:a.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b.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到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章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1.仲裁委员会的设立:a.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b.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c.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d.依法可以设立仲裁委员会的市只能组建一个统一的仲裁委员会,不得按照不同专业设立专业仲裁委员会或专业仲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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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的内容与形式1.形式要件:书面《仲裁法解释》第1条规定,“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2.实质要件:法定内容(《仲裁法》16条)①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真实、明确)《仲裁法》第17条(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法解释》第7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

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②仲裁事项 (《仲裁法》第2条、第3条、)可仲裁事项:平等主体之间、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不可仲裁事项:③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法解释》第3-6条)3.主体要件【总结】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即仲裁协议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

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包括对双方当事人的约束力、对法院的约束力和对仲裁机构的约束力。

(一)对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约束双方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权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就纠纷解决方式达成的一致的意思表示,因此,仲裁协议一经有效成立,即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使双方当事人受到他们所签订的仲裁协议的约束。

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只能通过向仲裁协议中所确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方式解决该纠纷,而丧失了就该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如果一方当事人违背仲裁协议,就仲裁协议规定范围内的争议事项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依据仲裁协议要求法院停止诉讼程序,法院也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起诉。

(二)对法院的法律效力——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对订立于仲裁协议中的争议事项的司法管辖权,这是仲裁协议法律效力的重要体现,也是各国仲裁普遍适用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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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考《仲裁法》重点辅导知识 导语:在2017年司考《仲裁法》的考试中,我们有哪些内容是要重点学习的呢?店铺已经为⼤家整理好了相关的考试资料了,需要的⼩伙伴们⼀起来看看吧。

2017年司考《仲裁法》重点辅导:不予执⾏仲裁裁决的法律后果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和仲裁实践,⼈民法院作出不予执⾏仲裁裁决的裁定,会产⽣如下法律后果。

(⼀)执⾏仲裁裁决的程序终结 不予执⾏仲裁裁决的裁定,实质上是对仲裁裁决所具有的执⾏⼒的否定。

因此,当⼈民法院裁定对仲裁裁决不予执⾏后,已经开始的对仲裁裁决的`执⾏程序即失去了有效的执⾏根据,任何依该仲裁裁决的执⾏活动都是违反法律的,对仲裁裁决的执⾏程序应当终结。

(⼆)不予执⾏的裁定为终局裁定,不得申请再审 ⼈民法院做出的不予执⾏仲裁裁决的裁定为终局裁定,当事⼈必须服从。

任何⼀⽅执⾏当事⼈⽆权对该裁定提出上诉,也⽆权申请再审。

(三)当事⼈重新选择纠纷解决⽅式 ⼈民法院做出的不予执⾏仲裁裁决的裁定,只是否定了仲裁裁决的执⾏⼒,使仲裁裁决所确定的内容⽆法通过司法⼿段得以实现。

但双⽅当事⼈选择以仲裁为解决⽅式的纠纷并没有最终解决。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赋予了双⽅当事⼈重新选择纠纷解决⽅式的机会,即就该纠纷双⽅当事⼈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并依据该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7年司考《仲裁法》重点辅导: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 按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主体必须是仲裁当事⼈ 由于仲裁当事⼈与仲裁裁决的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仲裁裁决也决定着当事⼈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保护或者受到了侵害。

因此,法律规定提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必须是当事⼈,包括仲裁申请⼈和被申请⼈。

(⼆)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当事⼈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民法院提出;向其他⼈民法院提出的,⼈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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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仲裁法名师笔记2011年司法考试仲裁法名师笔记,司考仲裁法名师笔记整理了司考辅导中,司考名师的权威解析,对司考复习备考起到有效减负的作用。

一、仲裁范围1、可以仲裁的纠纷:财产纠纷(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2、不能仲裁的纠纷:(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注意: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可以仲裁,但是不是《仲裁法》意义上的仲裁,由法律另行规定。

二、仲裁的原则与基本制度(一)基本原则:自愿原则;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二)基本制度:1、协议仲裁制度:仲裁必须依据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有效的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就没有仲裁2、或裁或审制度:有效的仲裁协议排斥除法院对案件的司法管辖权。

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司法管辖权予以审理。

3、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为终局裁决。

(且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的设立:设立地区(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市,其他有需要的设区的市)设立程序、登记机关、设立条件,仲裁委员会的组成担任仲裁员的条件:公道正派与业务上的要求:(一)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二)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三)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三、仲裁协议(一)形式:书面形式,(仲裁条款、仲裁协议书、其他书面形式文)(二)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争议事项具有可仲裁性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明确具体)a、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b、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

c、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d、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

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法律|教育网整理)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e、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

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三)效力A、效力体现1、对当事人——约束当事人纠纷解决方式选择权,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只能通过向仲裁协议所确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能就该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对法院——排除其司法管辖权。

注意:该制度与人民法院的应诉管辖权的联系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仲裁法26条)3、对仲裁委员会——授予其管辖权并限定其仲裁范围B、效力的确认1、确认机关:a、人民法院裁定: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约定仲裁机构不明确为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

(中级人民法院)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的确认: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

如涉及海事海商纠纷,由上述地点的海事法院管辖;如上述地点无海事法院,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

b、仲裁委员会决定。

注意:法院的确认权优先仲裁法20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最高法批复: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机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另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如果仲裁机构先于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已作出决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仲裁机构接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同时通知仲裁机构终止仲裁。

2、申请确认时间:仲裁庭首次开庭前仲裁法解释依照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C、仲裁条款的独立性: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D、仲裁条款效力的扩张:1、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另有约定的除外。

2、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的,仲裁协议对承继其仲裁事项中的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另有约定的除外。

3、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四)仲裁协议的无效与失效无效:1、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2、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协议无效;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4、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该协议无效;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法|律教育网整理)失效:1、该纠纷已经裁决(包括裁决被撤销、不予执行)2、当事人协议放弃已经签订的仲裁协议,使该仲裁协议失效。

(明示放弃、明示或者默示变更纠纷解决方式)3、期限届满后果:对当事人、法院、仲裁委员会四、仲裁程序(一)仲裁中的保全A、财产保全:1、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递交财产保全书面申请2、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民诉法规定提交人民法院(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涉外仲裁中则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3、人民法院依照民诉法规定进行审查,并且裁定是否保全(对该裁定可依照民诉法规定复议一次,复议不停止裁定执行)。

B、证据保全:1、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递交财产保全书面申请2、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民诉法规定提交人民法院(证据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涉外仲裁中则提交证据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3、人民法院依照民诉法规定进行审查,并且裁定是否保全。

总结:1、当事人应当向仲裁委申请,但仲裁委无权裁定,无权采取保全措施2、与民事诉讼不同:仲裁中只能依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和财产,民诉中法院可以依职权保全。

(二)仲裁庭的组成1、仲裁庭组成形式: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组成或者三名仲裁员组成;当事人没在指定期限内约定的,由仲裁委主任指定。

2、仲裁员确定:A、三名仲裁员组成:当事人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即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主任指定。

当事人规定期间没有选定的,由主任指定。

B、一名仲裁员: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主任指定(三)仲裁员的回避与更换1、回避对象:仲裁员2、回避理由:a、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b、与本案有利害关系;c、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d、.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3、回避方式:自行回避、申请回避4、回避决定:仲裁员——主任;主任——仲裁委员会5、回避的后果:a、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按照仲裁法程序)b、已经进行的程序是否重新进行:当事人可申请,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

(对比:民诉中回避不会导致已经进行的程序重新进行)6、仲裁员的更换(四)仲裁审理方式1、开庭审理为原则,书面审理为补充(要求当事人协议不开庭)2、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公开审理为补充(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但是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五)特殊问题1、撤回申请或者视为撤回申请A、撤回申请,撤回后反悔的可以依据仲裁协议重新仲裁(原仲裁协议依然有效)B、视为当事人撤回申请处理:a、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b、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2、缺席裁决: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注意对比:仲裁中无拘传制度,且由于仲裁纠纷均为财产纠纷,故无“必须到庭的被申请人”这一概念。

在民诉中,对于非必须到庭的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缺席判决;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先延期一次,再通知不到的拘传。

五、仲裁中的和解、调解、裁决(一)和解: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1、达成和解协议后的处理: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或者撤回仲裁申请。

(思考:能否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2、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二)调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

1、达成调解协议后的处理: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

2、调解书的生效:当事人签收后。

(三)裁决:1、裁决的作出:少数服从多数为原则,形不成多数意见时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不同意见记入笔录)2、裁决书A、内容: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裁决日期。

B、签名:由仲裁员签名,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

3、裁决书的补正A、补正理由:文字错误;计算错误;仲裁中已经裁决,但裁决书遗漏的事项。

B、补正方式:当事人申请补正(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仲裁庭自行补正4、裁决书的效力:A、当事人不得就已经裁决的事项再行申请仲裁,也不得起诉。

B、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C、仲裁裁决具有执行力。

六、司法对仲裁的支持——仲裁裁决的执行1、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2、执行条件: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a、当事人申请(与执行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区别,民事判决、裁定既可以依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仲裁裁决书只能依当事人申请执行)。

b、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出: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法条链接: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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