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业产品企业标准备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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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业产品企业标准备案规定

北京市工业产品企业标准备案规定

市技术监督局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结合本市具体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企业和生产工业产品的事业单位。第三条企业生产的产品,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 实现标准化。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 由生产企业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企业

标准应在产品批量生产之前30日内, 按企业隶属关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市属各局( 总公司) 所属企业、中央在京企业的产品企业标准, 须向企业

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技术监督局备案。

二、区、县所属企业和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的产品企业标准, 须向区、县企业

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技术监督局备案。

第四条产品企业标准代号编号方法:

一、产品企业标准代号的排列顺序, 执行国家技术监督局《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由区、县技术监督局受理备案的产品企业标准, 在其企业标准代号(Q) 的

右下角增加本区、县汉字字头, 企业标准代号的其余部分按前款规定办理。

三、产品企业标准号中的企业代号, 推荐使用汉语拼音字母, 市属和中央在京

企业的企业代号管理办法, 由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并报市技术监督局

备案。

区、县所属企业和乡镇企业、私营企业, 产品企业标准的企业代号管理办法,

由区、县技术监督局规定, 报市技术监督局备案。

第五条产品企业标准正式文本, 应采用铅印、描晒等印刷方式, 不得手书。其封面、首页、续页、格式, 按市技术监督局制定的统一格式办理。

第六条产品企业标准备案时, 须报送备案表、正式文本、编制说明、审查纪要和审查人员名单。

产品企业标准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时, 须同时报送国际标准或国外先

进标准的原文及其中文译本, 或所剖析的国外样品、样机的说明书以及测试数

据报告。

上述文件一式三份, 一份附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一份附送企业行政主管部门, 一份企业自留。

第七条产品企业标准经备案审查符合本规定的, 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编号, 并在产品企业标准备案表及标准正式文本上加盖

备案标志。

第八条产品企业标准需作修改和补充的, 由企业填写《产品企业标准修改报告单》, 报原受理备案部门备案。已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企业标准,

修改时不得降低其技术水平。

第九条产品企业标准应定期复审, 复审周期不得超过3 年。当与企业标准相

关的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发布时, 企业标准必须及时复审。经

复审被确认继续有效或废止的产品企业标准, 由企业填写《企业产品标准复审

通知单》报告原受理备案部门; 被确认需要修订的产

品企业标准, 修订后重新办理备案。

第十条经备案的产品企业标准, 企业应严格执行, 受理备案部门应监督实施。对不按本规定办理备案的企业、事业单位, 由市、区、县技术监督局或企业行

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责令其限期改进, 并可通报批评或给予责任者

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 由市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市技术监督局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10月1日

制度说明

制度是以执行力为保障的。“制度”之所以可以对个人行为起到约束的作用,是以有效的执行力为前提的,即有强制力保证其执行和实施,否则制度的约束力将无从实现,对人们的行为也将起不到任何的规范作用。只有通过执行的过程制度才成为现实的制度,就像是一把标尺,如果没有被用来划线、测量,它将无异于普通的木条或钢板,只能是可能性的标尺,而不是现实的标尺。制度亦并非单纯的规则条文,规则条文是死板的,静态的,而制度是对人们的行为发生作用的,动态的,而且是操作灵活,时常变化的。是执行力将规则条文由静态转变为了动态,赋予了其能动性,使其在执行中得以实现其约束作用,证明了自己的规范、调节能力,从而得以被人们遵守,才真正成为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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