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业产品企业标准备案规定
北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北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d7046212abea998fcc22bcd126fff705cd175c59.png)
北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4.18•【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8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8号《北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已经2016年4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6年4月18日北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
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制定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包括制定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以及涉密和依法不对外公布的文件。
本规定所称工作部门,包括市和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机关和本市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
第三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坚持层级监督、依法审查、有件必备、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制定机关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负责。
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行政机关公文处理规定,符合制定机关法定职责权限,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第五条报送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已经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二)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已经制定机关集体讨论;(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已经公布。
第六条制定机关应当自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备案。
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定机关应当提交备案报告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及其电子文本。
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95174af8852458fb760b567f.png)
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和区、县技术监督局是同级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产品质量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对举报属实和协助查处违反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行为有功的,给予奖励并为其保密。
第二章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第六条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重点是: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第七条本市实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包括监督抽查、统一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等方式。
(一)监督抽查是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包括国家和地方的监督抽查,是有规划、有组织对重点产品质量进行的较大规模的检查。
(二)统一监督检查是根据国家的需要和要求,对某类产品质量进行全市范围的检查。
(三)定期监督检查是根据本市的实际和需要,按照确定的产品检验目录和检验周期进行的检查。
(四)日常监督检查是对日常监督中发现的以及用户、消费者和有关组织举报、反映质量问题较多的产品进行的检查。
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应当防止重复。
监督抽查、统一监督检查和定期监督检查由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划、组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a1135c90342a8956bec0975f46527d3240ca63c.png)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3.08•【文号】国质检标联[2009]84号•【施行日期】2009.03.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2009年3月8日国质检标联[2009]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进一步加强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做好备案工作,现将《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一、为进一步加强企业产品标准管理,提高企业产品标准水平,保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用于生产、加工或销售的产品标准的制定、修订、复审、备案等活动;药品及农业种植、养殖产品等除外。
三、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生产和贸易的依据。
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
四、企业是企业产品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主体,应当对其产品标准的内容及实施后果承担责任。
五、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二)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针、政策;(三)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要求;(四)满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保护动植物生命健康和安全;(五)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和节约能源;(六)保证产品质量和产品安全;(七)完整反映产品的质量特征和功能特性;(八)食品企业产品标准应当明确所使用的原、辅料和添加剂。
企业标准产品市场监管局备案流程
![企业标准产品市场监管局备案流程](https://img.taocdn.com/s3/m/887d91570640be1e650e52ea551810a6f524c883.png)
企业标准产品市场监管局备案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企业标准产品市场监管局备案流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准备备案资料企业在进行标准产品备案前,需要准备以下资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产品标准文本;- 产品检测报告;- 企业产品质量保证书;-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及备案制度模本
![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及备案制度模本](https://img.taocdn.com/s3/m/bc90afd5988fcc22bcd126fff705cc1755275fa0.png)
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及备案制度
一、本公司产品执行标准为:×××××-×××××
二、本企业生产标准的备案的管理部门为质检科。
三、备案的企业标准的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八条、其次十条的规定。
四、本公司暂未定企业标准,当公司产品需要制定企业标准时,由质检科依据相关要求予以制定,并由总经理签署意见,同时向当地标准管理部门备案。
五、企业标预备案时应当质检科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标预备案登记表;
(二)企业标准文本;
(三)企业标准编制说明;
(四)规定的其他资料。
六、当消失以下情形时,由质检科对公司的企业标准进行复核。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发生变化时;
(二)企业生产工艺或者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及配方发生转变时;
(三)其他应当进行复审的情形。
经复核认为需要修订的,要在修订后重新到管理部门备案。
七、当企业标准有效期到后,由质检科到标准管理部门进行连续备
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fb3ef133ae45b307e87101f69e3143323968f538.png)
中华⼈民共和国⼯业产品⽣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修订)⽬录第⼀章总则第⼆章⽣产许可程序第⼀节申请和受理第⼆节审查与决定第三节对审查⼯作的监督检查第四节集团公司的⽣产许可第五节委托加⼯备案第三章核查⼈员的管理第四章审查机构的管理第五章检验机构的管理第六章证书和标志第七章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发证的管理第⼋章监督检查第九章罚则第⼗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业产品⽣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条国家对重要⼯业产品实⾏⽣产许可证制度管理。
第三条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实⾏⽣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任何企业未取得⽣产许可证不得⽣产实⾏⽣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未取得⽣产许可证的产品。
第四条⼯业产品⽣产许可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效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业产品⽣产许可证统⼀管理⼯作,对实⾏⽣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统⼀产品⽬录,统⼀审查要求,统⼀证书标志,统⼀监督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业产品⽣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业产品⽣产许可证管理的⽇常⼯作,制定产品发证实施细则,审核⼯业产品⽣产许可证产品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指定承担发证检验任务的产品检验机构,统⼀管理核查⼈员资质以及审批发证等⼯作。
第六条根据需要,省、⾃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负责部分产品的⽣产许可证审查发证⼯作,具体产品⽬录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并公布。
第七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政区域内的⼯业产品⽣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作,根据《管理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承担部分产品的⽣产许可证审查发证⼯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业产品⽣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政区域内的⼯业产品⽣产许可证管理的⽇常⼯作。
机电部关于机械工业产品企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
![机电部关于机械工业产品企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c6f55de185254b35eefdc8d376eeaeaad0f3167a.png)
机电部关于机械工业产品企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机械电子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10.09•【文号】机电部机电科[1991]1698号C•【施行日期】1991.10.0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机械工业产品企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机电部机电科(1991)1698号C1991年10月9日)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有关配套法规,为指导机械工业产品企业标准的制定与管理工作,结合行业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包括事业单位,下同)民用产品企业标准的制定,军用产品企业标准的制定亦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产品企业标准是指企业为保证产品的适用性,对产品必须达到的某些或全部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其主要内容包括: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术语、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或测量)方法、检验(或质量评定)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
第三条根据标准化对象的特点和制定标准的目的,产品企业标准可分为以下四类:(一)没有相应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时,由企业制定作为组织生产和交货依据的产品企业标准。
(二)已有相应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时、为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进步,企业制定严于已有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企业标准。
(三)对已有的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技术内容加以补充制定的产品企业标准。
(四)为合理发展本企业产品的品种、规格,从已有的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选用部分技术内容,由企业制定产品企业标准。
第四条新产品批量生产前,凡没有相应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制定产品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
单件生产或为特定用户提供的一次性生产的产品经用户同意,可按双方签订的合同或技术协议供货。
第五条为满足出口产品的需要,企业在与订货方签订合同时应明确供货技术要求、此种技术要求可以由双方协议规定或直接采用有关标准。
第六条产品企业标准由企业自行制定,亦可委托专业标准化机构或有关单位协助制定,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企业主管领导批准、发布。
企标备案流程
![企标备案流程](https://img.taocdn.com/s3/m/0598c003b90d6c85ec3ac6b9.png)
一、企业标准备案程序(一)受理范围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并用于销售的产品在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情况下,应由企业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作为企业组织生产和判定产品质量的依据。
企业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企业标准备案手续1.企业标准应在标准批准发布后30日内,按企业隶属关系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市属企业到企业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信息所备案;中央在京单位所属企业以及区、县所属全民、集体、合资、独资、股份、民营、个体和无上级主管企业到企业法人注册地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委托加工企业,由委托方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备案手续。
2.受理备案单位名称及地址东城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8422.3974 和平里五区甲12号西城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6835.8936 展览馆路12号崇文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6719.1445 崇文门外大街90号宣武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6352.1603 宣外自新路24号朝阳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8731.6922 朝阳双龙南里130号海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6234.7650 北四环西路甲27号丰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6383.7655 丰台文体路6号石景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8892.1697 杨庄东路73号通州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6951.2252 玉带河大街32号平谷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6998.2843 文化南街5号顺义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6942.3396 顺义县府前东街19号怀柔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8968.3254 迎宾路6号密云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6904.3586 长安街3号延庆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6914.7188-8505 城东外大街21号昌平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6974.2364 东关环岛东150米(1)标准文本;(2)编制说明;(3);()(4);()(5);()(6)有效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及电子副本。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f3e654a9a6648d7c1c708a1284ac850ac02044d.png)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1.09•【字号】京市监发〔2021〕118号•【施行日期】2021.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市市场监管执法总队,各区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商务金融局、行政审批局、综合执法局,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市局机场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现将《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1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许可程序第三章全覆盖例行检查第四章日常监督检查第五章获证企业退出第一节生产许可证的吊销第二节生产许可的撤销第三节生产许可的撤回第四节生产许可的注销第六章附则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北京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和获证企业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和获证企业监督管理,以及拟责令停产停业、许可证吊销的行政处罚。
各区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商务金融局、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市市场监管局机场分局(以下统称区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以及除拟责令停产停业、许可证吊销以外的行政处罚,按照本规定承担许可获证企业退出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告知承诺审批方式。
企业提交申请单和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并签署《告知承诺书》,经形式审查合格,当场办理发证。
怎么办理企业标准备案
![怎么办理企业标准备案](https://img.taocdn.com/s3/m/519b35226bd97f192279e9c9.png)
企业标标准备案怎么办理一、办理对象省质监局负责省属企业产品标准(食品、食品添加剂除外)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消防产品、医疗器械(Ⅱ、Ⅲ类)、软件产品、农药、卫生杀虫剂、液体肥料、特殊化妆品和饲料添加剂(配合饲料除外)的产品标准备案。
其他产品的企业标准的备案部门由企业工商注册机关的同级质监局予以明确。
二、办理条件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针、政策。
3.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要求。
4.满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保护动植物生命健康和安全。
5.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和节约能源。
6.保证产品质量和产品安全。
7.完整反映产品的质量特征和功能特性。
三、办理方式在《标准化法》修订前,实行企业产品标准网上自我声明公开与行政备案并行,企业应当自企业产品标准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或销售产品之前,自主选择自我声明全文公开或行政备案程序对企业产品标准进行备案。
企业产品标准网上自我声明公开办理单位:莫尼卡检测认证技术服务.受理地点:深圳宝安受理人刘生联络方法↑选择行政备案的,需准备以下材料(电子版):1.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复审备案申请表(一份,加盖企业公章,附规定格式电子文本)。
2.规定格式的标准批准发布文件(一份,加盖企业公章)。
3.按国家标准GB/T 1.1的要求编写的企业产品标准纸质文本(一份,加盖企业公章,附规定格式电子文本)。
4.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书(内容包括:制定标准的依据、贯彻相关标准情况,重点说明确定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的目的和依据,试验方法的可行性、准确性,采标情况等,属修订标准的,应列出新旧标准对比)(一份,加盖企业公章)。
5.规定格式的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单(会议纪要)(一份,加盖企业公章)。
6.规定格式的企业声明(一份,加盖企业公章)。
7.专家组成员资质证明(应符合《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一份)。
企业标准备案流程
![企业标准备案流程](https://img.taocdn.com/s3/m/fab46c7966ec102de2bd960590c69ec3d4bbdb65.png)
企业标准备案流程一、引言。
企业标准是企业生产、管理和服务活动中的规范性文件,是企业实施质量管理、技术管理、生产管理和服务管理的依据。
企业标准的制定和修订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和流程,以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本文将介绍企业标准的备案流程,以便企业能够规范地进行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二、备案申请。
企业标准的备案申请是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的第一步,申请人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备案申请表格,并提供标准起草的必要材料和依据。
备案申请表格应包括标准的名称、编号、制定单位、制定依据、制定目的、适用范围等基本信息,以及备案申请人的联系方式和签字盖章。
同时,备案申请人还需提交标准起草的背景资料、行业调研报告、技术方案、评审意见等相关文件。
三、备案审查。
备案申请提交后,相关部门将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以及与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的一致性等方面。
审查人员将对备案申请表格和相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提出意见和建议。
如果备案申请不符合要求,审查人员将要求备案申请人进行修改和完善。
四、备案登记。
经过审查合格后,备案申请将被登记在备案登记系统中,获得备案编号。
备案编号是标准备案工作的唯一标识,用于标识和管理备案标准。
备案登记完成后,备案标准将进入备案审批阶段。
五、备案审批。
备案审批是备案流程的关键环节,备案标准需要经过备案审批机构的审批才能正式生效。
备案审批机构将对备案标准的内容、结构、术语、表述等进行审查,确保备案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审批人员将对备案标准进行逐条审查,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备案标准经过审批机构的审批后,将正式生效并颁布实施。
六、备案公告。
备案标准生效后,备案审批机构将发布备案公告,公布备案标准的名称、编号、生效日期、实施范围等信息。
备案公告是向社会公众宣布备案标准生效的通知,也是备案标准的宣传和推广。
备案公告将通过官方网站、行业媒体、标准化信息平台等渠道进行发布,以便广大用户和利益相关方了解备案标准的内容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备案公告2012年第12号(总第156号)--依法备案行业标准196项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备案公告2012年第12号(总第156号)--依法备案行业标准196项的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68c446cafbb069dc5022aaea998fcc22bcd1438b.png)
2011-10-01
铁道部
60
37687-2012
TB/T 3255-2011
机车司机操纵台设计要求
2011-04-02
2011-10-01
铁道部
61
37688-2012
TB/T 3256.1-2011
机车在役零部件无损检测 第1部分:通用要求
2011-04-02
2011-10-01
SB/T 10790-2012
果蔬真空预冷机
2012-09-19
2012-12-01
商务部
22
37649-2012
SB/T 10791-2012
熟食品真空冷却机
2012-09-19
2012-12-01
商务部
23
37650-2012
SB/T 10792-2012
冷饮预调机
2012-09-19
2012-12-01
SB/T 10770-2012
基于射频识别的瓶装酒追溯与防伪读写器技术要求
2012-09-19
2012-12-01
商务部
12
37629-2012
SB/T 10771-2012
基于射频识别的瓶装酒追溯与防伪应用数据编码
2012-09-19
2012-12-01
商务部
13
37630-2012
SB/T 10772-2012
铁道部
64
37691-2012
TB/T 3256.4-2011
机车在役零部件无损检测 第4部分:车钩、钩尾框磁粉检测
2011-04-02
2011-10-01
铁道部
65
37692-2012
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试行办法
![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试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f4d22927482fb4daa58d4b89.png)
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试行办法发布时间:2010年7月29日13:41:33 阅读次数:212 次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京政办发[2005]43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八月三十一日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试行办法(市发展改革委二〇〇五年八月)为进一步推动本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改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京政发〔2005〕11号),制定本办法。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使用政府投资、在《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以外的国内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项目立项备案手续。
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市和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本市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机关。
其中: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市发展改革委;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区县发展改革委。
规划、国土、建设、环保、消防、工商行政管理、市政、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海关、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投资主管部门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三、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的备案,按照属地原则,到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发展改革委办理立项备案手续。
四、项目立项备案申请单位填写《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按照本办法第三项规定的权限,在项目实施前到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办理立项备案手续。
五、项目备案机关应按照《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国家及本市产业政策、宏观调控政策、区域经济规划及布局,对项目是否属于备案项目及是否符合本市产业政策进行确认,在受理项目相关材料齐全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决定。
北京市企业标准备案程序
![北京市企业标准备案程序](https://img.taocdn.com/s3/m/b865d93eb84ae45c3b358cc6.png)
北京市企业标准备案程序一、企业标准备案程序(一)受理范围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并用于销售的产品在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情况下,应由企业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作为企业组织生产的依据。
企业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申请人责任1.企业产品标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
申请人应当对企业产品标准的内容及其实施后果承担责任。
2.企业产品标准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批准、发布。
3.申请人应在企业产品标准批准、发布后30日内,向企业登记注册地所属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在完成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后,将经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复核的企业标准报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4.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5.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种类、数量和格式应符合相关规定。
6.申请人应从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下载表格,用A4复印纸打印,内容用签字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表格项目填写完整、字迹清晰。
7.申请人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办理备案工作,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三)企业标准备案程序1.企业标准应在标准批准发布后30日内,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注册地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委托加工企业,由委托方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备案手续。
2.受理备案单位名称及地址3.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1)备案:企业产品标准首次备案、标准修订后重新备案,企业名称发生变更、注册地址变更至其他区县的,应重新备案。
(见表1)(2)修改:对已备案企业产品标准的个别文字内容进行修改。
(见表2)(3)复审:企业标准经复审,复审结果为确认继续有效或废止的。
(见表3)表1 备案表2 修改表3 复审4.工作时限:申请材料的种类、数量和格式符合规定要求,即时登记。
5.企业标准号编号规则标准文本格式包括:标准封面、前言、首页、中间页和末页。
其中封面右上角Q/××中的××为各区、县局、集团公司、总公司的代号(见表1和表2),如:海淀局备案的标准为:Q/HD,二商集团备案标准为Q/ES。
北京市工业产品质量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北京市工业产品质量监督行政处罚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2062127f26d3240c844769eae009581b6bd9bd63.png)
北京市工业产品质量监督行政处罚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0.05.28•【字号】市政府第10号•【施行日期】1990.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北京市工业产品质量监督行政处罚规定(1990年5月28日市政府第10号令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工业产品质量监督,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北京市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或经销工业产品(以下简称产品)的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生产、经营者),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由市、区、县标准计量局(以下简称标准计量管理部门)分级组织实施。
药品、食品卫生、锅炉及压力容器、进出口商品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由各专业质量监督部门进行产品质量监督和处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发现生产、经销掺假产品、冒片产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各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处罚。
第四条生产、经营者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时,分别确定处罚,合并执行。
违法行为涉及两个以上生产、经营者时,确定责任后,分别进行处罚。
第五条生产、经销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标准计量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没收非法收入,视情节轻重处以相当于非法收入15%至17%的罚款,并由企业主管机关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以行政处分。
一、生产、经销隐匿厂名、厂址的产品的。
二、生产、经销没有产品检验合格证的产品的。
三、生产、经销限时使用而击未标明使用期限的产品的。
四、生产、经销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没有许可证或者许可证失效的。
五、以处理品冒充合格品的。
第六条生产、经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标准计量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没收非法收入,视情节轻重处以相当于非法收入18%至20%的罚款,并由企业主管机关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以行政处分,责令企业停止生产、销售,直到建议有关主管机关撤销生产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标准需要备案吗
![企业标准需要备案吗](https://img.taocdn.com/s3/m/13dbd47842323968011ca300a6c30c225901f027.png)
企业标准需要备案吗
企业标准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遵循的规范和要求,是企业产品质量和服
务水平的保证。
那么,企业标准是否需要备案呢?这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下面我们就来探讨一下。
首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标准是需要进行备案的。
《中华人
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制定的标准应当报经有关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这意味着企业标准不仅需要制定,还需要进行备案,以便相关部门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
其次,企业标准备案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备案是对企业标准的一种监督和管理,可以有效地规范企业的行为,保障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同时,备案也有利于促进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高整个行业的标准化水平。
再者,企业标准备案的程序并不复杂。
一般来说,企业在制定标准后,可以通
过向相关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经审核合格后完成备案手续。
备案的程序简单明了,企业只需按规定逐步操作即可。
此外,企业标准备案也有利于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
者对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要求越来越高,企业如果能够制定并备案符合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将更有竞争优势,提升消费者对企业的信任度和满意度。
最后,对于企业来说,企业标准备案不仅是一种法律义务,更是一种社会责任
和商业机遇。
通过备案,企业可以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增强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企业标准需要备案。
备案不仅是法律的要求,更是企业提升竞争力、保障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的需要。
因此,企业在制定标准后,务必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备案,以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长远利益。
企业标准一定要备案吗
![企业标准一定要备案吗](https://img.taocdn.com/s3/m/027d679b32d4b14e852458fb770bf78a64293a6e.png)
企业标准一定要备案吗企业标准是企业内部管理的重要依据,它可以规范企业内部的各项运营活动,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
那么,企业标准一定要备案吗?这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下面我们就来详细探讨一下。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企业标准是指企业为了规范自身的行为,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而自行制定的标准。
这些标准可以涉及到企业的各个方面,比如产品质量、生产工艺、安全管理、环境保护等等。
企业标准的制定是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那么,企业标准是否一定要备案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标准是可以进行备案的。
《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企业可以将自行制定的标准向相关部门备案,备案后该标准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这意味着,备案可以确保企业标准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也可以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提供一定的法律保障。
此外,企业标准备案还可以促进标准的公开透明。
备案后的企业标准将被公开,任何相关方都可以查询和了解这些标准的内容和适用范围。
这有利于促进企业间的合作和交流,也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竞争的环境。
然而,备案也并非是一定的。
《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同时规定,企业标准备案是自愿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需求来决定是否进行备案。
这意味着,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来决定是否进行备案,灵活性更大。
总的来说,企业标准备案并非是一定要的,但备案可以为企业提供一定的法律保障,促进标准的公开透明,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和市场竞争。
因此,我们建议企业在制定标准后,可以考虑进行备案,以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竞争力。
综上所述,企业标准备案对企业来说并非是一定要的,但备案可以为企业带来一系列的好处。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来决定是否进行备案,以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和提高竞争力。
希望企业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制定和备案企业标准,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和支持。
工业品命名相关法律规定(3篇)
![工业品命名相关法律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e4f4a3bdd05abe23482fb4daa58da0116c171f88.png)
第1篇一、引言工业品命名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手段,一个富有创意、易于记忆、符合法律规定的名称,有助于提高产品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
然而,由于缺乏统一的规范和指导,我国工业品命名领域存在诸多不规范现象,如名称重复、含义不明确、误导消费者等。
为了规范工业品命名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就工业品命名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工业品命名基本原则1. 合法原则:工业品名称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含有禁止性内容。
2. 公正原则:工业品名称应客观、真实,不得夸大或虚假宣传。
3. 创意原则:工业品名称应具有独特性,便于消费者识别和记忆。
4. 简洁原则:工业品名称应简洁明了,避免冗长、复杂。
5. 易读原则:工业品名称应易于阅读、书写和传播。
三、工业品命名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第二条规定:“商标是用于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
”第四十一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商标,享有专用权。
”工业品命名与商标注册密切相关,因此,《商标法》是规范工业品命名的首要法律依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法》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广告中的工业品名称应符合法律规定,不得含有虚假、夸大或误导性内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四)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工业品命名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夸大或者误导性内容。
”工业品名称作为产品标识的一部分,也应遵循此规定。
四、工业品命名规范要求1. 不得使用国家禁止性词汇根据《商标法》第十条,以下词汇不得作为工业品名称:(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4)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5)带有民族歧视性的;(6)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7)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企业标准QB管理办法(模板)
![企业标准QB管理办法(模板)](https://img.taocdn.com/s3/m/6678f6e827fff705cc1755270722192e453658c2.png)
企业标准QB管理办法(模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工业产品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的管理,根据公司《标准化管理制度》及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公司各部门,本公司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司产品质量管理办公室,在主管职能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归口管理企业标准的工作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产品质量管理(部)办公室主要职责:1.编制公司企业标准的年度制(修)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2.督促各部门按年度计划完成企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3.组织对各部门制订的企业标准的审查;4.负责向上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企业标准的备案;5.组织检查企业标准实施情况。
第五条各(部)部门主要职责:1.根据年度计划完成本部门企业标准制(修)订工作;2.按已备案并有效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3.保证出公司产品符合企业标准的要求。
第三章 企业标准制定管理第六条公司的企业标准由各部门负责制定,由公司长(主管公司长)批准、发布。
第七条公司的企业标准涵盖以下几种:1.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制定的公司企业标准;2.为提高产品质量和促进技术进步,制定的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公司企业标准;3.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选择或补充的标准;4.部门生产的工艺、工装、半成品和方法标准;5.部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第八条制定公司企业标准的基本原则:1.贯彻国家和本市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2.保证安全、卫生,充分考虑使用要求,保护用户利益,保护环境;3.有利于公司的技术进步,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经营管理和增加社会经济效益;4.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5.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能源,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符合使用要求,技术先进,经济合理;6.有利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7.公司企业标准之间,公司企业标准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之间均应协调一致。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工业产品企业标准备案规定
北京市工业产品企业标准备案规定
市技术监督局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结合本市具体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企业和生产工业产品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企业生产的产品,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 实现标准化。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 由生产企业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
企业
标准应在产品批量生产之前30日内, 按企业隶属关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市属各局( 总公司) 所属企业、中央在京企业的产品企业标准, 须向企业
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技术监督局备案。
二、区、县所属企业和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的产品企业标准, 须向区、县企业
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技术监督局备案。
第四条产品企业标准代号编号方法:
一、产品企业标准代号的排列顺序, 执行国家技术监督局《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由区、县技术监督局受理备案的产品企业标准, 在其企业标准代号(Q) 的
右下角增加本区、县汉字字头, 企业标准代号的其余部分按前款规定办理。
三、产品企业标准号中的企业代号, 推荐使用汉语拼音字母, 市属和中央在京
企业的企业代号管理办法, 由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并报市技术监督局
备案。
区、县所属企业和乡镇企业、私营企业, 产品企业标准的企业代号管理办法,
由区、县技术监督局规定, 报市技术监督局备案。
第五条产品企业标准正式文本, 应采用铅印、描晒等印刷方式, 不得手书。
其封面、首页、续页、格式, 按市技术监督局制定的统一格式办理。
第六条产品企业标准备案时, 须报送备案表、正式文本、编制说明、审查纪要和审查人员名单。
产品企业标准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时, 须同时报送国际标准或国外先
进标准的原文及其中文译本, 或所剖析的国外样品、样机的说明书以及测试数
据报告。
上述文件一式三份, 一份附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一份附送企业行政主管部门, 一份企业自留。
第七条产品企业标准经备案审查符合本规定的, 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编号, 并在产品企业标准备案表及标准正式文本上加盖
备案标志。
第八条产品企业标准需作修改和补充的, 由企业填写《产品企业标准修改报告单》, 报原受理备案部门备案。
已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企业标准,
修改时不得降低其技术水平。
第九条产品企业标准应定期复审, 复审周期不得超过3 年。
当与企业标准相
关的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发布时, 企业标准必须及时复审。
经
复审被确认继续有效或废止的产品企业标准, 由企业填写《企业产品标准复审
通知单》报告原受理备案部门; 被确认需要修订的产
品企业标准, 修订后重新办理备案。
第十条经备案的产品企业标准, 企业应严格执行, 受理备案部门应监督实施。
对不按本规定办理备案的企业、事业单位, 由市、区、县技术监督局或企业行
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责令其限期改进, 并可通报批评或给予责任者
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 由市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市技术监督局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10月1日
制度说明
制度是以执行力为保障的。
“制度”之所以可以对个人行为起到约束的作用,是以有效的执行力为前提的,即有强制力保证其执行和实施,否则制度的约束力将无从实现,对人们的行为也将起不到任何的规范作用。
只有通过执行的过程制度才成为现实的制度,就像是一把标尺,如果没有被用来划线、测量,它将无异于普通的木条或钢板,只能是可能性的标尺,而不是现实的标尺。
制度亦并非单纯的规则条文,规则条文是死板的,静态的,而制度是对人们的行为发生作用的,动态的,而且是操作灵活,时常变化的。
是执行力将规则条文由静态转变为了动态,赋予了其能动性,使其在执行中得以实现其约束作用,证明了自己的规范、调节能力,从而得以被人们遵守,才真正成为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