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运保险中“仓至仓”条款的理解与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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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代理操作实务:正确理解海运保险的“仓至仓”条款

货运代理操作实务:正确理解海运保险的“仓至仓”条款

货运代理操作实务:正确理解海运保险的“仓至仓”条款1993年,江西赣南卷烟厂从德国进口总价值299.8 万西德马克的佛克卷烟包装机组,按照价格条件向中国平安保险总公司投保。

平安保险公司于1993年7月22日签发了货物运输保险单,启运日期为1993年7月22日,承保条件为一切险及战争险。

进口设备于9月12日顺利运抵到岸口岸-广州黄埔港,同月16、17日卸离海轮,存放于黄埔港头。

赣南卷烟厂于10月21日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南康县支行办理了国内陆上货物运输保险,11月3日前往黄埔提货,11月4日装载进口设备的6辆大货车行驶在广东新丰路段上,由于一辆卧铺大客车强行超车,一辆大货车为防止正面碰撞采取紧急刹车右转,但车尾仍然相撞,造成大货车冲出车道,附入深谷。

大货车上装载的一台透明纸卷烟机、3台电器控制设备被摔得支离破碎。

事后,赣南卷烟厂向南康人保公司报告并要求赔偿,但遭拒绝。

在索赔无果情况下,为技改项目上马发挥效益,赣南卷烟厂贷款重新购买遭损设备,设备购置费折合人民币497.5万多元。

后来,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将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追加为本案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并判决其赔偿损失。

在这起事故纠纷中,平安保险公司承保的是海洋运输货物保险,而事故的发生是在陆上运输过程中,那为什么平安保险公司还要承担赔偿责任呢?这就涉及到如何正确理解海洋运输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

海洋运输保险是指经海上用轮船运输于各国港口之间的货物保险,从定义上很容易理解为保险公司只对海洋运输过程中的出险负责,但事实不尽如此,海洋运输的保险范围并不局限在海上运输这一段距离内。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81年作出的海洋货物保险条款,对此作出了相当具体的规定:“保险从保险货物离开保险单指定的仓库或存放地点开始,在正常的运输过程中(包括海上、陆上以及内水运输和用轮船运输)持续有效,一直到保险货物运送到保险单指定的目的地-托运人的最终仓库或存放地点,或者送到通常运输过程以外的投保人用于分配货物或用于存放的其他任何地点。

试述海上货运保险

试述海上货运保险

试述海上货运保险中“仓至仓”条款的应用[摘要]“仓至仓”条款是规定保险责任起讫的一个条款。

在不同的贸易术语下,由于保险由谁来办理不同,在发生保险索赔时,谁有资格向保险公司索赔也就不同。

实践中,人们对“仓至仓”条款产生了全能保险条款的误解。

为此本文结合可保利益原则,阐述该条款在实际中的应用和适用性及常见三种贸易术语下如何在运输保险中进行风险控制。

[关键词] 仓至仓条款可保利益适用性风险控制一、“仓至仓”条款的理解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对“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基本险的责任起讫,均采用国际保险业惯用的“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house clause ,w/w clause),即规定保险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是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装运港(地)发货人仓库开始,直到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收货人仓库时为止,当货物一旦进入收货人仓库,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一)、特点“仓至仓条款”具有充分性、严密性和普遍性的特点:充分性是指货物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的保障程序贯穿于货物运输全过程的各个环节法。

严密性则是指“仓至仓条款”将一切可能发生的情况都一一作了规定法。

如:除了将空间的“仓至仓”用60天给予时间限定之外,还作了以下规范:1、若货物运抵被保险人用做分配的场所,或在非正常运输的情况下运抵其他储存场所,保险责任则告终止法。

2、若货物在卸离海轮后60天内被运往非保险单载明的目的港,当开始转运时保险责任即告终止法。

3、若发生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延迟、绕航、被迫卸货、重装、转载或承运人终止运输契约等航程变更的情况,使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条件下,保险责任的有效性又有两种新情况:(1)若货物在当地出售,则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无论如何均以全部卸离海轮后60天内为止法。

FOB、CFR、CIF条件下仓至仓条款的适用性

FOB、CFR、CIF条件下仓至仓条款的适用性
第一,创业投资机构大幅度缩减。在 2002年进行调查的时候.可统计的样本 是296家,在2003年调查的时候,可统计 的样本下降为233家,降幅接近三分之 一,很多机构已经退出或正准备退出,创 业投资非常发达的地区(如北京)出现大 幅度的缩水。
第二,创业资本的总量出现大幅度缩 水。从1998年到2000年都是快速增长的 势头.到了2001年这种增长势头有所减 缓,但绝对量和增长还是保持比较高的速 度,而在2003年,整个创业投资的数量已 经降到500亿元。一年的时间,缩水了80 多亿。
谁对货物享有可保利益时,标准就是在该 阶段谁承担货物的风险。这也是依可保利 益的含义而做的。比如,在FOB、cFR条件 下。海运货物保险由买方办理,买卖双方 风险、责任划分均以装运港船舷为界。虽 然根据“仓至仓”条款,货损发生在其涵盖 的运输途中,但是,买方对此阶段货损不 负责,对货物不具可保利益,就不能要求 索赔。
能迅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还不足 20%,远远低于发达国家60—80%的水 平。同时,我国高科技产值仅占工业总产 值的8%,大大低于发达国家30一40%的 水平;科技进步在我国经济增长中的贡献 仅为20一30%,而发达国家则为60— 80%。这说明我国创业投资的发展仍然比 较落后。
根据由科技部等部门共同发布的《中 国创业投资发展报告2004》,我国创业投 资呈现出以下特点和趋势:
二、案例分析 FOB、cFR条件下,卖方在货物发生 意外时。对该保险标的享有可保利益,但 不是保险单的被保险人(买方)或合法的 受让人,因而与保险公司之间不存在合法 有效的合同关系,因此卖方没有索赔权。 而后来,缘何买方索赔也遭拒绝呢?因为 买方虽然是保险单的被保险人或持有人, 与保险公司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但 他当时对该标的尚未取得所有权,对货物 装船前发生的风险损失不负任何责任,因 此,‘他对装船前的标的不具有可保利益, 所以同样不具备索赔条件。 cIF条件下,由卖方投保,与保险公 司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而且,装 船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具有可保利益, 所以保险公司才给予赔偿。 可见,在不同的贸易术语下,并不是 说只要货损发生在“仓至仓”条款所涵盖 的运输途中,且为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 所造成的,保险公司就会赔偿。关键是要 看损失发生时,被保险人是否对货物具有 可保利益。人们对“仓至仓”理解上的错误 关键就在于此。与保险公司之间不存在合 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就无权行使索赔权,这 一点大家都很明白。而我们判断某一时刻

不同贸易术语下_仓至仓_条款的应用分析

不同贸易术语下_仓至仓_条款的应用分析

E组术语,只有EXW(ExWork),即内陆工厂交货一个术语。

该术语下,卖方在卖方的场所或其他指定地点,将未经出口清关的货物置于买方支配时即完成交付,此时风险转到买方,买方就具有了可保利益。

如果货物在承保范围内发生损失,买方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

但有两点需要注意,第一如果交货地点在卖方仓库内,因为货物尚未离开起运仓库开始正常运输,所以保险责任并未开始,此时发生火灾或盗窃引起的货物损失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也就是说当交货地点在卖方仓库内时,买方承担的风险实际上超出了“仓至仓”条款的承保范围。

第二如果货物由卖方代为装载,并驶离起运仓库后进行交接,则此后由承保风险引起的损失保险人将给予赔偿,但对货物装载过程中及其自仓库运至交接地点过程中的货损风险,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买方利益可以获得完全保障,卖方却额外承担了风险。

二、1.CFR(Cost and Freight),即成本加运费,仅适用于水上运输。

卖方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运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将货物装上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舶就完成交货义务。

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而之后的风险则转由买方承担。

同FOB类似,按CFR术语成交时,货物装船前,因是买方投保,卖方无法持有保险单,而买方投保时不具备可保利益,“仓至仓”条款实际上表达的承保责任是“船至仓”或“港至仓”。

卖方应就装船前的风险自行投保“船前险”。

而货物越过船舷之后,因买方对货物拥有可保利益,同时又是保单的有效持有人,若因承保范围内的风险致使货物遭受灭失或损坏,保险人应予以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采用货到付款或托收等商业信用的收款方式且采用FOB或CFR术语时,按照合同的规定,卖方没有办理货运保险的义务,而由买方根据情况自行办理。

如果履约时由于某些原因,包括买方无力支付货款、行情对买方不利、不可抗力或货物与样品不符等等,买方拒绝接收货物,就有可能不办保险,这样一旦货物在途中出险就可能导致钱货两空。

关于海运保险中“仓至仓”条款的理解与运用

关于海运保险中“仓至仓”条款的理解与运用
[ 关键 词] 保 险 责任 起讫 “ 仓至 仓 ”条款 F B C F O I
货运保险实务中,根据保险契约 ,保险人对合 同标的物 所承担的保险责任 , 都规定有一定的有效期 限——保险期限,
在保 险 条款 中也有称 责任 起讫 。现 今各 国保 险公 司按照 国际
责任在这时即行终止。 保 险单上所载 目的地不在卸货港,而是在内陆某地 ,收
11“ . 仓至仓 条款是—种将空问概念咖 以时间限定的条款
海运进出口货物运输 险的保险责任起讫,不是像财产、 人身等保险险种规定从什么时候开始到什么时候终止 ,它是 从货物“ 运离” 保险单上列明的装货港发货人仓库开始 ,直到 “ 送交” 保险单上列明的目的港收货人仓库时终止 , 中间包括 : 多次的转运 、海轮与港 口间的驳船运输责任、港口与仓库间
经管视 点
H IX A K U A l E X E
关于海运保险中 “ 仓至仓"条款的理解与运用
福建经济学校 陈锦峰
[ 要 ] 在 国际海运 保 险业务 中 ,由于每 笔保 险业 务千差 万别 , 出现 较 为复杂 情 况而 发生重 大货损场 合 ,其风 险损 失是否 应 摘 归属 保 险责任 之 内?由于 保险 双方 当事 人对 “ 仓至 仓 ”责任 的确切 内涵理 解 不同而 产生 纠纷 的案例 屡见 不鲜 。对此 ,正确 掌 握和 合理 运用 该条 款 ,科 学界 定其 责任 界 限,是处理 好 纠纷 的关键所 在 。
商。这样 可以利用外商付来的保险费 ,充分运用 “ 仓 仑”
条款 的承保 范罔 , 在小 另付保 险费 、 须另办保 险 的情 况下 , 小 使 自己在 装船 前阶段 的风险得 到 了保 障。 根据 我 国 习惯 做法 ,进 口公 司往往 采取 与 同 内直接用 户 汀立销 售合 同 的方 法将 进 口货转 卖 ,并 南直接用 户到 港 口提 货 。如处理 小 当 ,就 会使得 本来 可 以依 照 “ 至仓 ” 条款 一 仓 使保 险责 任延续 至 内地仓 库 的海上 货物运 输 保险单 失 去可

仓至仓条款在国际海运保险中的适用 精品

仓至仓条款在国际海运保险中的适用 精品

编号:毕业论文(设计)题目“仓至仓”条款在国际海运保险中的适用院(系)经济学院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学生姓名成绩指导教师(职称)副教授2010年6月4日摘要“仓至仓”条款是海上货运保险单中的责任起讫条款,它规定了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起讫,即从货物“运离”保险单上列明的装货地发货人仓库开始,持续到“送交”保险单上列明的目的地收货人仓库为止。

几乎世界上所有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都采用此条款。

在业务实践中,“仓至仓”条款下的责任期间往往和“保险利益”及风险转移等问题密不可分。

因此,选用不同的贸易术语,具体责任期间会有所区别。

通常的情况,就是隐性地缩短了保险人在“仓至仓”条款中承诺的责任期间。

为此,需要买卖双方在正确理解“仓至仓”条款的前提下,合理安排货物运输及保险。

论文主要分为四大部分。

第一部分从“仓至仓”条款中规定的保险责任终止条件, “仓至仓”条款的空间限制,“仓至仓”条款的时间限制三个方面对“仓至仓”条款进行分析。

第二部分从保单的合法性,索赔人是否具有可保利益等方面分析“仓至仓”条款的适用条件。

第三部分探讨“仓至仓”条款在FOB,CFR,CIF等主要贸易术语下的具体适用。

第四部分探讨仓至仓条款下的风险及防范,具体包括FOB,CFR,CIF等贸易条件下的风险及防范。

关键词:仓至仓条款;保险责任期限;可保利益;风险防范。

Abstract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abbr.W/W) which clarifies the duration of insurance is a special term of Marine Insurance Policy. It provides the concrete period of the insurer’ protection and indemnity liability that attaches from the time when the goods “leave s” the warehouse or place of storage at the place named herein for the commencement of the transit and termination “delivery” to the consignees or other final warehouse or place of storage at the destination named herein. Almost every country in the world adopts this term when it comes to the Marine Cargo Insurance.However, the duration of insurance in practice links closely to the insurable interest and risk transfer. This makes the concrete insurance period varies under different commercial terms and the duration of insurance always be shorted without notice. Therefore, the buyer and the seller should arrange freight transport and insurance after fully understanding the 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This thesis mainly contains four parts. The first part analyses the 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 from termination conditions of insured liability, the limited place and the limited time. The second part analyses the suitable condition of 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 from the legality of the insurance policy, and whether or not the claimant has the insurable interest. The third part discusses the specific applications of 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 under FOB,CFR,CIF. The last part discusses the risk prevention when it comes to FOB, CFR, CIF.Keyword: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abbr.W/W);insurance period;insurable interest;risk prevention.目录绪论 (1)一、“仓至仓”条款概述 (2)(一)“仓至仓”条款与保险责任的终止条件 (3)(二)“仓至仓”条款的空间限制 (4)(三)“仓至仓”条款的时间限制 (5)二、“仓至仓”条款的适用条件 (8)(一)保单的合法 (8)(二)索赔人应拥有可保利 (8)1.可保利益的概念 (8)2.可保利益与风险转移 (9)三、“仓至仓”条款在常用贸易方式下的适用 (11)(一)FOB条件下“仓至仓”条款的适用 (11)1.FOB术语的含义 (11)2.FOB条件下的风险转移 (12)(二)CFR条件下“仓至仓”条款的适用 (13)1.CFR术语的含义 (13)2.CFR条件下的风险转移 (14)(三)CIF条件下“仓至仓”条款的适用 (14)1.CIF术语的含义 (14)2.CIF条件下的风险转移 (15)四、仓至仓条款下的风险及防范 (17)(一)FOB CFR条件下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19)(二)CIF条件下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20)致谢 (22)参考文献 (24)附录A (25)附录B (34)“仓至仓”条款在国际海运保险中的适用绪论“仓至仓”条款是海上货运保险的责任起讫条款。

仓至仓条款

仓至仓条款

仓至仓条款仓至仓条款是海洋货运保险单背面保险条款内的保险专用术语。

它是保险人负责保险责任起讫的条款,既不是承运人负责运输责任起讫的条款,也不是发货人负责交货起讫的条款。

目前常见的两大类仓至仓条款都在保险条款内列明,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1/1/81( PICC OCEAN MARINE CA RGO CLAUSES)简称CIC 条款。

英国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险条款、协会货物险(A)条款1/1/82<INSTITUTE CARGO CLAUSES(A)>,简称ICC(A)。

海运进出口货物运输险的保险责任起讫,不是象财产、人身等保险险种规定从什么时候开始到什么时候终止,它是从货物“运离”保险单上列明的装货港发货人仓库开始,直到“送交”保险单上列明的目的港收货人仓库时终止,中间包括:多次的转运、海轮与港口间的驳船运输责任、港口与仓库间的陆上运输责任、存放在港口码头库场待运期间的责任。

上述“运离”是指货物一经离开发货人仓库,保险责任即开始,如货物装运车运离发货人仓库后发生翻车、落水、或失火等货损货差,在保险险别的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就应负责,上述“送交”是指货物一经送入收货人库场,这里要明确的是以保险单内载明的最终港口或目的地的收货人库场而言,保险责任即告终止,在收货人库场内发生的货损货差,保险公司是不予负责赔偿的。

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责任起止期的条款一般为:保险期间自货物从保险单载明的起运港(地)发货人的仓库或储存处开始运输时生效,到货物运达保险单载明目的港(地)收发人的最后仓库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目的港(地)卸离海轮满60日为止;在货物未经运抵收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并在卸离海轮60天内,需转运到非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时,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仓至仓条款

仓至仓条款

仓至仓条款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责任起止期的条款一般为:保险期间自货物从保险单载明的起运港(地)发货人的仓库或储存处开始运输时生效,到货物运达保险单载明目的港(地)收发人的最后仓库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目的港(地)卸离海轮满60日为止;在货物未经运抵收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并在卸离海轮60天内,需转运到非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时,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也即“仓至仓”条款,它所指的运输包括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的整个运输过程。

那么,进出口企业应如何巧妙利用"仓至仓条款"才能做到既节省费用又使自己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呢?第一,在出口公司投保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时,应将自己作为被保险人,然后将保险单背书转让给国外进口商。

这样可以利用外商付来的保险费,充分运用"仓至仓条款"的承保范围,在不另付保险费、不须另办保险的情况下,使自己在装船前阶段的风险得到了保障。

第二,进出口公司在办理运输货物保险时,要将所托货物在装卸海港通过陆上、水上运输延到内地阶段的风险合并在一张远洋运输货物保险单中投保。

对此,保险人一般都可按客户需求承保,而且保险价格也会得到优惠。

这样,可避免对海运过程的两端延伸到内地阶段另外购买保险,费用可节省一半至三分之二。

应当特别注意的是,保险单中从内地到港口,又从港口到内地,起讫地点一定要表述清楚准确,以免产生漏保或责任收纷。

第三,若进口货物由国内用户或国内贸易公司接货并集中运往内地,进口公司除了应按前述将内地段的运输与远洋运输一并投保货物保险外,进口公司还应注意将提单和保险单及时转让给国内直接用户或贸易公司,使得在"仓至仓"范围内应享受的保险保障得以继续。

第四,进出口公司应注意"仓至仓条款"的时间界限,尽量在条款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完成运输任务,如货物在港口停留时间不能超过60天。

由一则案例解读国际海运保险“仓至仓”条款

由一则案例解读国际海运保险“仓至仓”条款

ECONOMICR ELATIONSAN DFRE I GNPRACTICE INTRADE55为了转嫁国际贸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风险损失,国际贸易运输中的相关利益方就需要办理货物运输保险,这种保险在国际海运中尤为重要。

通过对国际海运货物投保运输险,将可能发生的损失变为固定的费用,在货物遭受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时,可以从有关保险公司及时得到经济上的补偿,这不仅有利于进出口企业加强经济核算,而且也有利于进出口企业保持正常营业,从而有效地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国际海运保险的责任起讫适用“仓至仓”条款。

现实中出现的案例充分说明,因为对“仓至仓”条款内涵理解的不透彻,会导致国际贸易相关利益方产生误解,以为既已投保了相应险别,就都会享受到保险项下的利益,结果却事与愿违,损失无法弥补。

2007年9月20日,我国某粮油公司与瑞士某谷物有限公司签定买卖合同,向后者出售黄豆12000公吨,约定价格为FOB 青岛每公吨280美元,由买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以自己为受益人的一切险。

我粮油公司在从仓库往青岛港运输货物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货物大量毁损。

我粮油公司依据保险“仓至仓”条款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起索赔要求,保险公司称其不是保险单受益人,不予理赔。

我粮油公司又请求瑞士谷物有限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起索赔要求。

瑞士谷物有限公司在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起索赔要求后,得到的答复是:瑞士谷物有限公司虽然是保险单受益人,但在从发货人仓库到青岛港这段运输时间和地理范围内,他还没有取得货物所洛阳理工学院陈素玲“仓至仓”条款由解读国际海运保险ANDPRACTICERADEINRELATIONSRE GN因而参与该组织有助于商业银行及时获得各会员的资信状况,以便确定合作对象。

因此,我国银行要想顺利开办保理业务,得到国外代理行或联行的支持与服务,就应积极加入FCI ,加强与世界知名保理商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和借鉴其先进管理技术和经验。

6、积极督促出口商严格履行外贸合同国际保理是主要适用于赊销支付方式的一种综合性服务,在贸易中制约付款机制的基础仍是贸易合同,即只有出口商按合同发货,进口保理商对已核准账款承担100%的坏账担保方能成立。

仓至仓条款探析

仓至仓条款探析

“仓至仓”条款探析1、含义:"仓至仓条款"是运输货物保险中较为典型的条款,国际海洋运输保险关于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普遍采取“仓至仓”条款的规定办法,即规定保险责任自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地发货人仓库开始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的海上运输和陆上运输,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仓库为止。

但在实际业务中,保险人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能按照“仓至仓”条款得到保险赔付。

2、成立条件及注意事项:由于因贸易风险的转移会引起保险利益的变化,因而不是任何阶段发生的保险风险其损失都可由保险公司赔偿。

四个条件:第一,所发生的风险是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第二,所遭受的损失与发生的风险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第三,在保险标的遭受风险时,索赔人对其具备保险利益,即货物损失与索赔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

第四,依照"仓至仓条款",被保险货物遭损的时间和地点是在保险期间之内。

这四个条件须同时具备,缺少其中任何一个,索赔人都不会得到赔偿。

货过船舷为界限来划分的。

即货物装船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装船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所以货物在装船前对卖方具有的保险利益,装船之后转移到对买方具有保险利益。

如前所述,不具备保险利益则得不到保险赔偿,因此,尽管"仓至仓条款"涵盖全部运输过程,若损失在装船前发生则索赔权仅在卖方,若损失在装船后发生则索赔权大都转到了买方。

权利义务也不同。

仅就办理保险而言,CIF价格条件成交的业务,由卖方依照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办理保险。

但如果保险公司出具的货物运输保险单是以买方为被保险人,尽管采用"仓至仓条款",卖方在装船前的货物风险在此保单项下因不具备保险利益仍然得不到保障。

售合同的方法将进口货转卖并由直接用户到港口提货。

若该购销合同规定为舱底或港口交货,如处理不当就会使得因货物所有权的及早转移,本来可以依照"仓至仓条款"一直使保险责任延续至内地仓库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单失去可靠的保障性。

由一则案例解读国际海运保险“仓至仓”条款

由一则案例解读国际海运保险“仓至仓”条款

由一则案例解读国际海运保险“仓至仓”条款作者:陈素玲来源:《对外经贸实务》2009年第01期为了转嫁国际贸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风险损失,国际贸易运输中的相关利益方就需要办理货物运输保险,这种保险在国际海运中尤为重要。

通过对国际海运货物投保运输险,将可能发生的损失变为固定的费用,在货物遭受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时,可以从有关保险公司及时得到经济上的补偿,这不仅有利于进出口企业加强经济核算,而且也有利于进出口企业保持正常营业,从而有效地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国际海运保险的责任起讫适用“仓至仓”条款。

现实中出现的案例充分说明,因为对“仓至仓”条款内涵理解的不透彻,会导致国际贸易相关利益方产生误解,以为既已投保了相应险别,就都会享受到保险项下的利益,结果却事与愿违,损失无法弥补。

2007年9月20日,我国某粮油公司与瑞士某谷物有限公司签定买卖合同,向后者出售黄豆12000公吨,约定价格为FOB青岛每公吨280美元,由买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以自己为受益人的一切险。

我粮油公司在从仓库往青岛港运输货物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货物大量毁损。

我粮油公司依据保险“仓至仓”条款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起索赔要求,保险公司称其不是保险单受益人,不予理赔。

我粮油公司又请求瑞士谷物有限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起索赔要求。

瑞士谷物有限公司在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起索赔要求后,得到的答复是:瑞士谷物有限公司虽然是保险单受益人,但在从发货人仓库到青岛港这段运输时间和地理范围内,他还没有取得货物所有权,还不享受保险项下的保险利益,因而也不能得到理赔。

这样的结果是否有悖于海运保险“仓至仓”的责任起讫呢?我们需要从“仓至仓”条款的一般概念说起。

一、对“仓至仓条款”的一般理解“仓至仓”(Warehouse to Warehouse, W/W)是海运货物保险责任起讫(期限)的基本原则,它规定了保险人承担责任的起讫时间和地点,从保险单载明的发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在正常运输中继续有效,直到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最后的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货物进入仓库或储存处所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名词解释仓至仓条款

名词解释仓至仓条款

仓至仓条款是指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责任起止期的条款。

这个条款覆盖了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的整个运输过程,从货物从保险单载明的起运港(地)发货人的仓库或储存处开始运输时生效,直到货物运达保险单载明目的港(地)收发人的最后仓库或被保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

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目的港(地)卸离海轮满60日为止。

在货物未经运抵收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并在卸离海轮60天内,需转运到非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时,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仓至仓条款式

仓至仓条款式

仓至仓条款式仓至仓条款式(hereinafterreferredtoasC2CClause”)是指涉及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商品的交易时,在双方之间签订的条款及协议。

它定义了双方交易的规则和条款,包括物品的交付、质量、价格等。

借助于仓至仓条款式,双方可以将各自的责任、义务遵守,有助于防止双方在贸易过程中发生纠纷。

仓至仓条款式定义了双方在贸易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一旦签订,双方可以依照条款的规定进行操作。

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商品的交付标准、质量标准及支付方式等,双方会在协议中约定好,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友好协商解决,免去任何潜在的争议。

此外,仓至仓条款式也规定了各方关于商品质量及危险性责任的承担,以及各方在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时进行怎样的解决,其中包括双方可以重新进行协商,以及质量问题由谁来承担费用等等。

此外,仓至仓条款式还可以涉及其他方面的法律问题,如运输方式、运费支付、退货规定等,通过签订,双方可以清晰的认识彼此的责任,有助于预防任何潜在的纠纷。

仓至仓条款式也为双方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因为在双方认可的基础上,可以自由缔结、修改和终止条款,维护双方的利益。

另外,仓至仓条款式也可以作为法律文书的有力依据,在有争议时,可以作为依据,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仓至仓条款式为双方之间的商品交易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据,有助于双方友好合作,最大限度的避免因为商品交易而引发的潜在纠纷。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有了条款及协议,双方仍然需要认真阅读,以免发生误解或者未经认可而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当双方就商品交易问题进行签订时,应该认真考虑各个方面的因素,强调完善的沟通,及时发现并解决可能存在的问题,并对条款及协议进行认真的研究,以避免任何潜在风险。

只有这样,贸易才能够顺利进行,贸易双方的利益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

最高院新裁定:如何理解保险合同中“仓至仓”条款海商法资讯

最高院新裁定:如何理解保险合同中“仓至仓”条款海商法资讯

最⾼院新裁定:如何理解保险合同中“仓⾄仓”条款海商法资讯---简评“CMA CGM URAL”轮海上货物保险合同纠纷案作者:梁健提要:保险⼈的责任期间与承运⼈的责任期间并⾮必然⼀致,保险责任期间取决于双⽅的约定;保险⼈在“仓⾄仓”条款下的责任,⾃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效。

案情概述:(本案再审案号:(2018)最⾼法民申3513号)原告(货主)对待运货物投保货物运输险。

被告签发保单载明:货物⾃天津运⾄费城,承保险别为⼀切险。

提单显⽰载运船舶为“CMACGM URAL”轮,开船⽇为2015年8⽉16⽇。

原告于2015年8⽉10⽇、8⽉12⽇分两批将货物由北京仓库运送⾄天津港码头堆场。

8⽉12⽇深夜,存放涉案货物的堆场附近发⽣⽕灾爆炸事故(即“8.12天津港⼤爆炸事故”),涉案货物被炸毁。

原告就货物发⽣全损向被告提出理赔,被告以事故发⽣时保险责任尚未开始为由出具了拒赔通知书。

原告诉⾄法院。

⼀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海上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就涉案货物投保⼀切险,保险单背⾯条款(即PICC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2009)第III条责任起讫第1款约定,本保险负“仓⾄仓”责任,⾃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效……保险单记载的保险期间⾃天津⾄费城,故涉案货物的保险责任期间⾃货物运离天津的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

货物在涉案事故发⽣时未运离仓库。

因此,根据保险单“仓⾄仓”责任起讫条款的约定,被告在涉案保险单下的保险责任尚未开始。

原告主张货物⾃交付⽆船承运⼈时运输已经开始,由此涉案事故属于保险责任期间。

对此,⼀审法院认为,保险⼈的责任期间与海运承运⼈的责任期间并⾮必然⼀致,保险责任期间系合同双⽅进⾏的约定,原告关于“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系指运输开始前存储货物的仓库或储存处所的主张缺乏合同依据,⼀审法院不予⽀持。

综上,⼀审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审判决,提出上诉称:⼀审判决认为保险责任期间应⾃货物运离环发讯通公司的仓库开始系对保险合同“仓⾄仓”条款的误读,属于适⽤法律错误。

国际货运保险中_仓至仓_条款的掌握和运用_对一宗保险争议案的分析意见

国际货运保险中_仓至仓_条款的掌握和运用_对一宗保险争议案的分析意见

国际货运保险中“仓至仓”条款的掌握和运用———对一宗保险争议案的分析意见■辛玉兴(教授)/天津财经学院在国际货运保险实务中,根据保险契约,保险人对合同标的物所承担的保险责任,都规定有一定的有效期限———保险期限。

现今各国保险公司按照国际保险业相关惯例,一般都制定有各自保险条款,规定保险责任期限通常采用“仓至仓责任”原则,人们惯称之为“仓至仓条款(Wa re ho useto Wa re ho use Cla use,简写W/W)”。

由于每笔保险业务千差万别,尤其出现较为复杂情况而发生重大货损场合,其风险损失是否应归属保险责任之内?保险双方当事人往往由于对“仓至仓”不同认识,产生截然不同的主张。

因而,深入探讨“仓至仓”责任的确切内涵,正确掌握和合理运用该条款,科学地界定其责任界线,是处理好纠纷的关键所在。

保险期限,又称保险期间或保险有效期。

虽然各国保险条款称谓有1别,但是,实质内容和内涵却并无太大差别。

有的对此是详列式;有的是采用合并规定方式。

按照保险惯例,一般保险期限大体上包括以下内容:(1)“仓至仓条款(W/W)”,或“运送条款(Tra nsit Cla use)”;(2)“航程终止条款(Ter mi natio n of Co nt ract of Ca r ria g e Cla use)”;(3)“扩展责任条款(Ext e nded Co ver Cla use)”;(4)“驳运条款(Craf t&C.Cla use)”。

尽管各国保险条款规定具体条文并非一定采用上述四种方式,但其内容大都包含以上条款。

譬如,“协会货物条款”(I.C.C.)1982年新条款就是以“运送条款”、“运输契约终止条款”和“航程变更条款”方式来规定保险有效期。

中国保险条款则是使用“责任起讫条款”的方式。

但究其核心及基本内容,也涵盖了上述4项内容。

笔者认为,综观各国保险责任期间的根本内容,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1)关于被保险货物运送空间或区段上的规定;(2)有关被保险货物责任起讫时间上的限制;(3)关于几种特殊情况下保险责任的补充规定。

浅析贸易术语与“仓至仓条款”(一)

浅析贸易术语与“仓至仓条款”(一)

浅析贸易术语与“仓至仓条款”(一)摘要]目前,进出口贸易普遍利润微薄,而货物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却有所增,货运保险显得尤为重要。

但是如果对贸易术语与货运保险的基本原理理解不清,即便投了货运保险,也有得不到赔偿的可能。

因此,凡从事国际贸易的人士都有必要了解和掌握有关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知识,这对减少进出口贸易风险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贸易术语仓至仓条款可保利益集装箱运输国际贸易是在相距甚远的两个国家的贸易商人之间进行的,把所订货物从一个国家运往另一个国家,往往要经过长途跋涉的运输过程,包括装载和存贮,在此期间难免遇到各种各样预想不到的风险,使货物发生损毁,给贸易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

尤其是现在进出口贸易普遍利润微薄,而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却有所增加。

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对货物的保险显得尤为重要。

国际货物通过投保运输险,将可能发生的损失变为固定的费用,在货物遭到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时,可以从有关保险公司及时得到经济上的补偿。

这不仅有利于进出口企业经济核算,而且也有利于进出口企业保持正常业务,从而更有效地促进国际贸易的蓬勃发展。

提起保险,一定要弄清保险的原理,不能盲目地认为只要投保就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使用何种贸易术语,由谁来办理货物运输保险,选择怎样的保险条款等,都是国际贸易中至关重要的问题,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保险与国际贸易术语息息相关。

凡从事国际贸易的人士都有必要了解和掌握有关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知识。

一、什么是“仓至仓条款”目前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都采纳了“仓至仓条款”。

所谓“仓至仓条款”是海运货物保险责任起讫的基本原则,它规定了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时空范围,从保单载明的发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在正常运输过程中继续有效,直到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货物进入仓库或储存处所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

简述不同贸易术语下“仓至仓”条款保险责任适用范围

简述不同贸易术语下“仓至仓”条款保险责任适用范围

简述不同贸易术语下“仓至仓”条款保险责任适用范围简述不同贸易术语下“仓至仓”条款保险责任适用范围在国际货运保险中,“仓至仓”条款是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人保险责任起讫期间的重要条款。

目前很多外贸从业人员缺乏对此条款的正确认识,在货物遭受损失时不能得到相应赔偿,从而造成巨大的损失。

本文引用实例,详细解读“仓至仓”条款,结合保险赔偿的三个基本原则,阐述“仓至仓”条款在《Incoterms [R] 2010》11个贸易术语下保险责任的适用范围。

一、“仓至仓”条款解读某年8月,我国某出口公司对外签订一份以FOB为条件的农产品合同,买方已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

货物从我公司仓库运往装运港码头时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损失,事后我公司以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为由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被拒绝,后我公司又请买方以买方的名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同样遭拒绝。

本案例中,为什么在投保了“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发生了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却得不到赔偿?对此,首先我们需要对“仓至仓”条款进行解读。

在国际货运保险中,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标的承担保险责任的起讫时间即为保险期间。

由于海运货物保险是对特定航程中货物的保险,航程过程不确定因素多,一般没有固定的时间期间,国际上通用的做法是采用“仓至仓条款” (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简写W/W)设定保险责任期限。

在最早使用的货物承保单上(S.G.保单),并没有现在的“仓至仓”条款,承保的期限始于货物已实际装上船至货物运抵港口从船上卸下到码头为止,即保险人仅承担海上航程及卸船过程中的风险。

随着贸易的发展,为适应商人更多的需求,1912年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正式引入仓至仓条款,将保险责任空间扩展到航程起始和终止两端含内陆运输的整个正常运输过程。

此后,“仓至仓”运输条款发展为国际惯例。

我国1981年修订的《中国保险条款》规定,本保险的“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

舱到舱条款的含义

舱到舱条款的含义

舱到舱条款的含义舱到舱条款,又称为C2C条款,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运输条款,表示货物从装船港口起,经过运输、中转、再运输,直至交付目的地港口的全过程都由同一家运输公司负责。

舱到舱条款的主要含义是确保货物在整个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快捷和可靠性。

下面将为大家详细介绍舱到舱条款的含义以及其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

首先,舱到舱条款的含义是货物从装船港口起,由一家运输公司负责全程运输,直至交付目的地港口。

这意味着货物的所有环节,包括起运、中转、再运输等都由同一家运输公司负责,从而确保货物在整个运输过程中不会出现中断或延误。

其次,舱到舱条款的意义在于保证货物的安全性。

由于同一家运输公司负责货物的整个运输过程,可以减少货物在中转过程中的损坏或丢失的风险。

同时,该条款也规定了对货物的保管和保险责任,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得到适当的保护和补偿。

此外,舱到舱条款还能够提高货物的运输效率。

由于只需与一家运输公司进行沟通和协调,可以避免不同运输公司之间的沟通和协调问题,加快货物的运输速度,提高整个供应链的效率。

此外,舱到舱条款还可以减少货物被挪用或滞留的可能性,确保货物能够按时交付给目的地。

在国际贸易中,选择舱到舱条款不仅可以保证货物的安全和准时交付,还能够简化各方之间的合作流程。

由于只需与一家运输公司合作,可以减少各方之间的协商和沟通的难度,降低运输风险,提高合作效率。

同时,该条款还可以为贸易双方提供交付时间的确定性,帮助双方制定合理的生产和销售计划。

总之,舱到舱条款是国际贸易中一种重要的运输条款,具有保障货物安全、提高运输效率和简化合作流程的作用。

在选择舱到舱条款时,贸易双方应该充分考虑货物的特性和运输需求,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运输公司和条款。

只有确保货物在整个运输过程中得到妥善保护和协调,才能实现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和双方的共同利益最大化。

对FOB条件下“仓至仓”条款的分析

对FOB条件下“仓至仓”条款的分析

对FOB条件下“仓至仓”条款的分析【摘要】“仓至仓”条款是目前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所采用的责任起讫条款,而这一条款在实务操作中也会遇到诸多的问题,其中问题之一就是与保险利益原则的冲突而导致其“仓至仓”条款实际上变成“船至仓”或“仓至船”条款,并不能真正实现这一条款的本来目的,即货物保险对被保险人的保障。

本文针对这一问题对该条款在FOB条件下的应用进行了一些分析。

【关键词】FOB;仓至仓条款;保险利益一、仓至仓条款的定义“仓至仓”条款是目前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所采用的责任起讫条款,“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是海洋货运保险单背面条款内的保险专用术语。

i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1/1/8(PICC Ocean Marine Cargo Clauses,简称PICC条款)规定:“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远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为止。

在其他货物保险条款里也有类似的规定。

二、仓至仓条款在实务中遇到的问题而这一条款在实务操作中也会遇到诸多的问题,其中问题之一就是与保险利益原则的冲突而导致其“仓至仓”条款实际上变成“船至仓”或“仓至船”条款,并不能真正实现这一条款的本来目的,即货物保险对被保险人的保障。

而关于保险利益原则的界定,《海商法》中并没有相应的规定,就保险法中规定的也比较抽象。

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2009年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该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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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运保险中“仓至仓”条款的理解与运用作者:陈锦峰
来源:《海峡科学》2011年第11期
[摘要]在国际海运保险业务中,由于每笔保险业务千差万别,出现较为复杂情况而发生重大货损场合,其风险损失是否应归属保险责任之内?由于保险双方当事人对“仓至仓”责任的确切内涵理解不同而产生纠纷的案例屡见不鲜。

对此,正确掌握和合理运用该条款,科学界定其责任界限,是处理好纠纷的关键所在。

[关键词]保险责任起讫“仓至仓”条款FOB CIF
货运保险实务中,根据保险契约,保险人对合同标的物所承担的保险责任,都规定有一定的有效期限——保险期限,在保险条款中也有称责任起讫。

现今各国保险公司按照国际保险业相关惯例,一般都制定有各自保险条款,规定保险责任期限通常都采用“仓至仓条
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Clause,简写W/W)。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81年修订的海洋货物保险条款,对“仓至仓”条款作出了相当具体的规定:“保险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的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它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

如在上述六十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1正确理解“仓至仓”条款
正确理解“仓至仓”条款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1“仓至仓”条教是—种将空间概念加以时间限定的条款
海运进出口货物运输险的保险责任起讫,不是像财产、人身等保险险种规定从什么时候开始到什么时候终止,它是从货物“运离”保险单上列明的装货港发货人仓库开始,直到“送交”保险单上列明的目的港收货人仓库时终止,中间包括:多次的转运、海轮与港口间的驳船运输责任、港口与仓库间的陆上运输责任、存放在港口码头库场待运期间的责任。

当然海运保险是将空间概念的“仓至仓”条款复以时间即60天予以限定。

1.2其它保险责任终止的情况
被保险货物在目的港卸货后,收货人并未将货物运往最后仓库,而是对货物进行分配、分派或者是分散转运,保险责任在这时即行终止。

保险单上所载目的地不在卸货港,而是在内陆某地,收货人在内陆运输途中将货物进行分配、分派或分批运往各地,即使其中有一部分仍运往保险单载明的最终仓库,保险责任同样在分配时全部终止。

上述两点可理解为无论哪一种情况先发生,保险责任就先行终止。

如上海一批出口服装运往法国巴黎,保险责任起讫是“仓至仓”条款,即从上海发货人仓库开始,海运至法国马赛港,然后陆运至巴黎进入收货人仓库,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货物在马赛港全部卸离海轮后,必须在60天内运抵巴黎收货人仓库。

如满60天仍未进入收货人仓库,则保险责任终止;如未满60天,被保险货物已运抵巴黎收货人仓库,保险责任也终止;如收货人在马赛港或内陆运输途中进行分配、分派或分批转运至其它地方(即使其中有一部分货物仍运往保险单载明的最终仓库),则保险责任从这个时候起全部终止。

2“仓至仓”条款在不同国际贸易术语条件下的理解与运用
在FOB或CFR贸易术语条件下,国际海运保险是由买方办理,而货物运输中的风险是在货物越过船舷后转移给买方的,也就是说货物装船后买方才具备保险利益,因此在这两种术语条件下,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事实上是“船至仓”条款。

以下这一案例就能很好地说明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前发生的损失买方无权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这一问题。

人保承保了大连土特产进出口公司出口至西欧以FOB成交的一批散装农作物,货物到目的地发现大量短量,收货人向人保索赔62854美元,人保调查后发现在大连装船时,船方向大连商检局申请水尺计重,并出具水尺报告。

该报告内容显示,货物总装船重量为12845吨,而提单上货物总重量记载为13101吨,二者相差256吨。

人保据此复函收货人指出这批货以FOB成交,由于装船前收货人无可保利益,故对装船前的短量不承担赔偿责任。

人保仅负责扣除这256吨原装短重损失,后赔付收货人31427美元。

这一部分损失显然应由出口单位负责,出口单位如不想承担仓至船这段风险,就应向保险公司投保“国内货物运输险”。

在CIF贸易术语条件下,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属于卖方,卖方拥有可保利益;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属于买方,买方拥有可保利益,这一点同CFR贸易术语相同,但CIF术语中明文规定了由卖方办理货运保险,卖方在办理保险时,可以自己的名义对货物运输全程进行投保,在货物上船之后,卖方将取得的提单及其它出口单据包括保险单,由银行转给买方,买方在付款赎单后,即获得保单利益。

这样一张保险单就贯穿从卖方仓库到买方仓库的整个运输过程。

因此CIF是适用“仓至仓”条款的典型贸易术语。

由于在CIF术语中,卖方是可以充分地利用仓至仓条款,在货物装船前进行投保,也因此根据国际贸易惯例《UCP600》的规定,银行或买方是可以拒收出单日期迟于提单的保险单。

3“仓至仓”条款下保险利益与保险索赔权的问题
进出口公司要得到运输货物的保险赔偿,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第一,所发生的风险是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第二,所遭受的损失与发生的风险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第三,在保险标的遭受风险时,索赔人对其具备保险利益,即货物损失与索赔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

第四,依“仓至仓”条款,被保险货物遭损的时间和地点是在保险期间之内。

以上四个条件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但其中的第三点极易被疏忽,导致“仓至仓”条款的保障利益无法得到充分利用。

试举以下两种情况:
如前所述,仅就办理保险而言,CIF贸易术语成交的业务。

由卖方依照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办理保险。

但如果保险公司出具的货物运输保险单是以买方为被保险人,尽管采用“仓至仓”条款,卖方在装船前的货物风险在此保单项下仍然得不到保障。

因此,在出口公司投保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时,应将自己作为被保险人,然后将保险单背书转让给国外进口商。

这样可以利用外商付来的保险费,充分运用“仓至仓”条款的承保范围,在不另付保险费、不须另办保险的情况下,使自己在装船前阶段的风险得到了保障。

根据我国习惯做法,进口公司往往采取与国内直接用户订立销售合同的方法将进口货转卖,并由直接用户到港口提货。

如处理小当,就会使得本来可以依照“仓至仓”条款一直使保险责任延续至内地仓库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单失去可靠的保障性。

因此,若进口货物由国内用户或国内贸易公司接货并集中运往内地,进口公司应注意将提单和保险单及时转让给国内直接用户或贸易公司,使得在“仓至仓”范围内应享受的保险保障得以继续。

4“仓至仓”条款的例外情况
“仓至仓”条款不适用战争险。

战争发生时,存放在港口码头上的货物往往不易疏散,容易造成大量积压、风险过于集中的现象,所以不采取“仓至仓”的原则,即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装上海轮开始直至卸离海轮为止。

货物一经卸离海轮,保险责任即告终止,这也是世界各国保险人普遍采用的做法。

对活牲畜、家禽,也是同样不适用“仓至仓”原则。

保险责任从被保活牲畜或家禽装上运输工具开始到卸离运输工具即行终止。

如不卸离,则以运输工具抵达目的地15天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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