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费用优惠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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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费用优惠协议

甲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

乙方:xx教育局

为了感谢乙方长期对电信业务发展的支持,进一步发展双方的合作关系,甲方在乙方承诺协议期内不使用其他电信运营商可替代业务的前提下,甲方给予乙方使用甲方移动电信业务的最大优惠。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包月情况

(一)非移动业务包月金额为1178元整(大写:壹仟壹佰柒拾捌元整),封顶消费金额为2356元整(大写:贰仟叁佰伍拾陆元整),超额部分按实收取。√(二)数据业务包月金额为700元(大写:柒佰元整)(二)非移动业务包月范围(划√确认)

1.数据业务:专网电路费□、互联网宽带费√、党政网□等数据业务。

2.基础业务:电话的月租费、市话费、网话费、来电显示使用费、固话彩铃业务使用费。√

3.国内长途电话使用费。√

4.国际电话费(含港、澳、台地区)。□

5.增值业务:信息费、SP代收费、增值业务费等。□

6.非包月范围及超出包月金额(含单项核定金额)的费

用需如实支付。√

(四)乙方包月费用共金额为1878元整(大写:壹仟捌佰柒拾捌元整),封顶消费金额为3056元整(大写:叁仟零伍拾陆元整),超额部分按实收取,

在76665406电话号码上合帐收取。√

二、合作内容

(一)为了保障甲方的优惠收益,在协议期内,乙方不得使用其他电信运营商的可替代业务(数据、语音、移动业务),否则,甲方可单方面终止该协议,对乙方使用的数据、语音、移动业务从包月之日起补收实际金额与包月金额的差额部分。

(二)乙方在使用过程中如遇移动终端人为损坏、遗失、欠费等不能使用的情况,使用该优惠业务的移动电话须继续履行相关保底消费义务,不得以此由要求终止(或中止)协议。乙方可以补购移动终端使用原来的号码,补购机款需由机主自行承担。

(三)乙方有按时缴纳电信费用的义务,如乙方欠费,甲方有权按《电信管理条例》对乙方电信业务进行停、拆机的权利。同时有权追收所欠电话费和违约金。

三、其他未尽事宜,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四、本协议有效期两年,从2013年07月01日始

至2015年06月31日止。协议期满,双方重新签定新的协议,在新协议签定前,本协议将自动延续。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乙方使用电信业务清单

甲方:乙方:

单位名称(盖章):单位名称(盖章):

法人(授权)代表(签字):法人(授权)代表(签字):经办人: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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