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word 可编辑版)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精品模板)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精品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公司证券事务部门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会议记录、档案管理等工作。
公司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其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公司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召集及主- 1 -持委员会工作。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由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
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履行职务,但该委员必须是独立董事。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董事会根据本制度前款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公司应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定稿)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天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江苏天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审计委员会的组成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共有名成员,由相关专业人士组成,委员中最好包括1-2名非执行董事,其中1名为财务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全体委员的过半数同意通过;为保证审计的客观公正,尽量由非执行董事委员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审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主任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离任,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领导公司法务审计中心,负责管理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及公司审计工作的具体执行。
第三章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1)聘用、解聘外部审计师,建议其薪酬及聘用条款;(2)担任公司与外部审计师之间的主要代表,监察两者之间的关系;(3)审核外部审计师的工作,包括解决管理层与外部审计师产生的意见分歧等;(4)审核外部审计师的审计报告,确定对重大监管弱点需采取的行动,向董事会提出有关建议;(5)必要时,委员会与外部审计师举行特别会议,以检讨任何会计、财务汇报或内部监控事宜;(6)审核外部审计师呈交的审计报告以及向管理层提出的重大疑问等;(7)领导制定集团年度审计规划,并依据该规划检核集团法务审计中心的审计工作计划;(8)领导集团法务审计中心的审计工作,有效地行使公司内部审计的职能;(9)确保集团内部审计和下属子集团及成员企业审计工作的协调、资源配备等;(10)根据风险管理程序,检讨及监察内部监控制度、内部审计职能及年度审计规划的成效;(11)最少每半年与法务审计中心检讨审计活动,并指出法务审计中心需加强或需留意的重要事项及审计要项;(12)若法务审计中心认为委员会需要进行特别财务保障措施时,审计委员会有义务与法务审计中心举行特别会议;(13)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加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查、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重大决策事项监督和核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节人员组成第三条审计委员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5名应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由委员会选举推荐,并报请董事会任命。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自董事会选举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任期,其最长任期不应超过本届董事会任期,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节职责权限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六)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查和评价;(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察活动。
第四节决策程序第十条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二)、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初步审查报告;(六)、其他相关事宜;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四)、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是否合法、合理、客观、公允以及是否及时、完整地进行公开披露;(五)、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六)、其他相关事宜。
董事会审 计 委员 会 工作 细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0111111——11— 发布发布发布 20 20 20111111——11111—— 实施实施实施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以及日常关联交易的管理和监控。
第二章第二章 人员组成人员组成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 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三) 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四)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五)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1.1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健全董事会的审计评价和监督机制,确保董事会对公司财务信息的充分掌握和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提高公司的管理效率和工作效率,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XX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人员组成及任职2.1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含两名独立董事)组成,其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2.2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作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委任。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2.3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否则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2.4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补足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3.1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3.2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对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进行评价;(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五)协助制订和审查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监督;(六)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的工作及该等部门负责人的工作进行评价;(七)配合公司监事会进行的审计活动;(八)审议公司年度报告;(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3.3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国有企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模版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计制度和程序,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及公司的风险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委员会及本细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委员会组成及工作机构第四条委员会由不少于3名董事组成,且应仅由非执行董事组成,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占半数以上。
委员会应至少有1名成员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以及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五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选举并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产生。
第六条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
第八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九条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十条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细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一条在董事会办公室的协调下,公司审计部门作为委员会的工作机构,为委员会工作提供支持和服务,承担委员会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委员会职责第十二条委员会代表董事会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独立的评价和监督,主要职责为:(一)主要负责就外部审计机构的委任、重新委任及罢免向董事会提供建议、批准外部审计机构的薪酬及聘用条款,及处理任何有关该审计机构辞职或辞退该审计机构的问题;(二)按适用的标准审查及监察外聘审计机构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序是否有效;委员会应于审计工作开始前先与审计机构讨论审计性质、审计范畴、审计方法及有关申报责任。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审计委员会由三至七名成员组成,董事占多数,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为日常办事机构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决策程序第十条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书面资料: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工作小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巳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五)其他相关事宜。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XXXX有限公司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进一步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的监督作用,保护全体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XXXX有限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辅助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为董事会提供决策依据,对董事会负责,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审计委员会由现任董事组成,包括独立董事。
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选举委员会成员时直接选举产生,由独立董事担任。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其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即自行解除,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小组,作为审计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审计工作组由公司审计部门人员兼任,负责收集、整理、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为预算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等事宜。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及重大关联交易;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议事程序第九条审计工作小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向审计委员会提供与会议提案相关的书面资料:(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四) 公司对外披露的相关信息;(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六) 其他审计委员会需要的相关资料。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优选模板)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本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加强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旨在协助董事会履行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子公司在会计、审计、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关联交易和法律合规等职能方面的法律和诚信义务,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协助董事会监督 (i) 本公司财务报表的真实性, (ii) 本公司遵守法律和监管要求的情况, (iii) 本公司独立审计师的资格和独立性, (iv) 本公司独立审计师和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表现,及(v)本公司关联交易的控制与管理。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审计委员会由三至七名独立董事组成,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财务专家(公司董事会必须对其资格进行评估并确认),其他委员对财务知识基本了解。
本公司的独立审计师的前任合伙人不得担任审计委员会的委员。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任命。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长指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应在履行义务和职责时实施灵活的政策和程序,从而使其能够更好地应对不断变化的形势或情况并处理由此产生的问题。
审计委员会应在符合并遵守相关监管机关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条例的前提下,履行下述义务和职责:⏹财务报表❑审阅重大会计报告事项,包括:复杂或非经常性交易、带有主观性判断的领域、监管机构或专业委员会最近发表的声明,并分析这些因素对财务报表的影响;经常性交易(常规交易)是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反映在会计记录里的经常性的财务活动(例如,销售,购买,现金收入,现金支出,薪金等);非经常性交易(非常规交易)指只是定期发生的活动(例如,实物盘点,计算折旧支出,外币调整等)。
国有企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模版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计制度和程序,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及公司的风险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委员会及本细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委员会组成及工作机构第四条委员会由不少于3名董事组成,且应仅由非执行董事组成,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占半数以上。
委员会应至少有1名成员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以及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五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选举并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产生。
第六条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
第八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九条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十条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细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一条在董事会办公室的协调下,公司审计部门作为委员会的工作机构,为委员会工作提供支持和服务,承担委员会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委员会职责第十二条委员会代表董事会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独立的评价和监督,主要职责为:(一)主要负责就外部审计机构的委任、重新委任及罢免向董事会提供建议、批准外部审计机构的薪酬及聘用条款,及处理任何有关该审计机构辞职或辞退该审计机构的问题;(二)按适用的标准审查及监察外聘审计机构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序是否有效;委员会应于审计工作开始前先与审计机构讨论审计性质、审计范畴、审计方法及有关申报责任。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XXXX有限公司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进一步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的监督作用,保护全体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XXXX有限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辅助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为董事会提供决策依据,对董事会负责,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审计委员会由现任董事组成,包括独立董事。
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选举委员会成员时直接选举产生,由独立董事担任。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其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即自行解除,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小组,作为审计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审计工作组由公司审计部门人员兼任,负责收集、整理、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为预算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等事宜。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四) 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
会议做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成都工益冶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明确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常设议事机构,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审查内部控制制度、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 委员会由三人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人,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员。
委员会设主任一人,由独立董事担任。
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均由董事会推举产生。
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其日常事务。
第四条 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 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二) 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股东权益,积极开展工作;(三) 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五条 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成员任期相同。
在任期届满前,可提出辞职。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章职权和义务第六条 委员会的职责是:(一) 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监督公司内部审计的实施;(二)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对公司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提交董事会之前,进行复审。
(三) 提议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等审计机构,并对聘任费用提出建议;(四)对公司的关联交易及重大的生产经营合同进行审查;(五)完成董事会交办的有关其他事项。
第七条 委员会应建立向董事会报告的制度,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一) 对公司财务报告提出分析和评价意见;(二) 评估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质量及所收费用的合理程度;(三) 评价公司的内控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四) 评价公司的关联交易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公正程度;(五) 董事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委员会工作经费列入公司预算,由公司承担。
(一) 委员会行使职权时聘请咨询机构和专业人员所发生的合理费用;(二) 委员会成员参加委员会会议发生的合理费用。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XXXX有限公司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进一步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的监督作用,保护全体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XXXX有限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辅助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为董事会提供决策依据,对董事会负责,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审计委员会由现任董事组成,包括独立董事。
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选举委员会成员时直接选举产生,由独立董事担任。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其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即自行解除,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小组,作为审计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审计工作组由公司审计部门人员兼任,负责收集、整理、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为预算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等事宜。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及重大关联交易;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议事程序第九条审计工作小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向审计委员会提供与会议提案相关的书面资料:(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四) 公司对外披露的相关信息;(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六) 其他审计委员会需要的相关资料。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XX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三名独立董事,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工作组成员无需是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六)公司董事会授予及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决策程序第十条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六)其他相关事宜。
002240盛新锂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1年6月)
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公司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其中一名属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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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人员组成 (2)
第三章职责权限 (3)
第四章工作程序 (4)
第五章议事规则 (5)
第六章附则 (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能力,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主要负责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等。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员。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会计专业人事担任。
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