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成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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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国际货运代理公司
国际货代公司名称:武汉海晟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00万
经营范畴:海上国际货品运送代理业务及海运辅助业务
组织构造:直线职能制——组织协调职能、专业服务职能、沟通控制职能、征询顾问职能、减少成本职能、资金通融职能
根据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伙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品运送代理业管理规定实行细则》告知,[1998]外经贸运发第20号货代公司国际贷代经营权审批工作程序如下:
一、申请货代公司国际贷代条件
1、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申请人应当是与进出口贸易或国际货品物运送关于,并有稳定货源单位。
符合以上条件投资者应当在申请项目中占大股;
2、具备至少5名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3年以上业务人员。
其资格由业务人员原所在公司证明,或者获得外经贸部颁发资格证书;
3、有固定营业场合,自有房屋、场地须提供产权证明,租赁房屋、场地须提供租赁契约;
4、有必要营业设施,涉及一定数量电话、传真、计算机、短途运送工具、装卸设备、包装设备等;
5、有稳定进出口货源市场,是指在本地区进出口货品运量较大,货运代理行业具备进一步发展条件和潜力,并且申报公司可以揽收到足够货源;
6、国际货品运送代理公司注册资本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经营海上国际货品运送代理业务,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2)经营航空国际货品运送代理业务,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
(3)经营陆路国际货品运送代理业务或者国际快递业务,最低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
经营上述两项以上业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其中最高一项限额。
二、申请公司需报送文献资料
1、申请书,涉及投资者名称、申请资格阐明、申请业务项目;
2、可行性研究报告,涉及基本状况、资格阐明、既有条件、市场分析、业务预测、组建方案、经济预算及发展预算;
3、投资者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影印件);
4、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策;
5、公司章程(或草案);
6、重要业务人员简况(涉及学历、所学专业、业务简历、资格证书);
7、资信证明(会计事务所出具各投资者验资报告);
8、投资者出资合同'
9、法定代表人简历;
10、国际货运代理提单(运单)样式;
11、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函(影印件、工商管理部门出具);
12、国际货运代理公司申请表(见附表);
13、交易条款。
三、申请报批程序:
1、公司提出申请;
2、行业主管部门对公司申请进行审核,并提出报批或不批意见;
3、市外经贸局对公司申请审核下发呈请文献,并上报省外经贸厅;
4、省外经贸审核后,上报国家外经贸部审批。
5、申请人接到外经贸部批准批复后,应于批复60天内持修改公司章程(正本),并凭市外经贸局简介信到外经贸部领取批准证书;
6、申请公司持外经贸部颁发批准证书到工商、海关、税务、外管局等部门办理关于手续。
允许登记程序
经营国际海上运送业务及海运辅助业务(含国际船舶运送与班轮运送、无船承运、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等业务)允许、登记
一、行政允许内容
(一)经营国际船舶运送业务允许
(二)经营国际班轮运送业务登记
(三)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登记
(四)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登记
(五)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登记
二、行政允许根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第六条规定:经营国际船舶运送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第十六条规定:国际船舶运送经营者经营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国际班轮运送业务,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获得国际班轮运送经营资格。
未获得国际班轮运送经营资格,不得从事国际班轮运送经营活动,不得对外发布班期、接受定舱;以共同派船、舱位互换、联合经营等方式经营国际班轮运送,合用本条第一款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第七条规定: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第十条规定: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第十二条规定: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应当向拟经营业务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行政允许实行权限
(一)经营国际船舶运送业务、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经营国际班轮运送业务,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二)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四、行政允许条件
(一)经营国际船舶运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经营国际海上运送业务相适应船舶,其中必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籍船舶;
2、投入运营船舶符合国家规定海上交通安全技术原则;
3、有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
4、有具备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从业资格高档业务管理人员。
(二)经营国际班轮运送业务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国际船舶运送经营允许证》(如申请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运送经营者);
2、有与经营国际班轮运送相适应船舶;
3、有明确航线、班期及沿途停泊港口筹划安排。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司法人或境外公司;
2、交纳保证金80万元人民币;每设立一种分支机构,增长保证金20万元人民
币保证金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银行开立专门账户交存。
(四)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高档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备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送经营活动经历;
2、有固定营业场合和必要营业设施。
(五)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高档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备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送经营活动经历;
2、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人员;
3、有与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相适应设备、设施。
五、行政允许数量
依照国际海运市场竞争状况和国家关于国际海上运送业发展政策,经营国际船舶运送业务允许也许有恰当数量限制,别的无数量限制。
申请人需要提交所有材料目录
(一)经营国际船舶运送业务,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可行性分析报告、投资合同;
2、申请人公司商业登记文献(拟设立公司,重要投资人商业登记文献或者身份证明);
3、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和法定检查证书副本或者复印件;
4、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样本;
5、符合交通部规定高档业务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证明。
(二)经营国际班轮运送业务,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国际船舶运送经营者名称、注册地、营业执照副本、重要出资人;
2、经营者重要管理人员姓名及其身份证明;
3、运营船舶资料;
4、拟开航航线、班期及沿途停泊港口;
5、运价本;
6、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
(三)申请办理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提单登记,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可行性分析报告;
2、公司商业登记文献;
3、提单格式样本;
4、保证金已交存银行凭证复印件。
(四)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可行性分析报告、投资合同;
2、申请人商业登记文献(拟设立公司,重要投资人商业登记文献或者身份证明);
3、固定营业场合证明文献;
4、行政允许条件中所规定高档业务管理人员从业资历证明文献;
5、关于同港口和海关等口岸部门进行电子数据互换合同。
不具备电子数据互换条件,应当提供关于港口或者海关相应证明文献。
(五)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公司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可行性分析报告、投资合同;
2、申请人商业登记文献(拟设立公司,重要投资人商业登记文献或者身份证明);
3、固定营业场合证明文献;
4、行政允许条件中所规定高档业务管理人员从业资历证明文献;
5、行政允许条件中所规定人员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复印件。
备注:一、申请书受理期限:无期限限制
二、申请书递交方式:办公现场递交或信函方式递交
三、行政允许程序:
(一)共同程序
1、申请书形式审查及形式审查成果告知;
2、对申请材料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查;
3、行政允许审查决定及审查成果告知;
4、准予行政允许决定在政府网站公示并颁发经营允许证件或登记证书;决定不予行政允许,书面告知申请人并阐明理由。
(二)非共同程序: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受理、审核经营国际船舶运送业务允许、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登记、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登记申请,并在规定期间内将关于材料及审核意见报送交通部。
四、行政允许申请审批时限:
(一)审核机关审核时限:10个工作日。
(二)允许机关审批时限:
1、经营国际船舶运送业务允许审批时限: 30个工作日;
2、经营国际班轮运送业务登记审批时限: 30个工作日;
3、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登记审批时限: 15个工作日;
4、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登记审批时限: 15个工作日;
5、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登记审批时限: 15个工作日。
五、行政允许收费根据及原则——本项目不收费
六、申请人及公众对审批成果意见反映方式——信函、电子邮件、电话、其她。
七、行政允许监督部门及投诉渠道——审批机关及其上级机关监察机构与法制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