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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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

煤矿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

煤矿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工人的健康,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及其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机构,设置专业人员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四条煤矿应当加强职业健康教育,提高职工的职业病防治意识和能力。

第五条煤矿应当配备必要的职业病防护设备和设施,确保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第六条煤矿应当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和评估。

第七条煤矿应当建立职业病防治档案,对职工的职业病病例进行记录和追踪。

第二章职业病防护措施第八条煤矿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护计划,明确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措施和责任人。

第九条煤矿应当加强通风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工作场所的空气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第十条煤矿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检测制度,定期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十一条煤矿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护设备的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有效使用。

第十二条煤矿应当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定期进行生产环境检测和作业场所卫生检查。

第十三条煤矿应当建立职业卫生监测机构,定期对职业病危害因素和职工健康状况进行监测。

第十四条煤矿应当加强职工培训,提高职工的职业病防护意识和技能。

第三章职业病防治管理第十五条煤矿应当建立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明确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体系和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煤矿应当设立职业病防治委员会,负责制定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监督实施。

第十七条煤矿应当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明确各级责任人员的职责和任务。

第十八条煤矿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九条煤矿应当建立职业病报告制度,对职业病病例进行及时报告和处置。

第二十条煤矿应当建立职业病防治档案,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记录和归档。

第四章职业病防治应急处理第二十一条煤矿应当建立职业病防治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第二十二条煤矿应当建立职业病防治应急队伍,配备应急处理设备和物资。

第二十三条煤矿应当开展职业病防治应急救援培训,提高职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矿山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矿山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矿山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矿山职业病是指在矿山作业过程中,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对工人职业卫生造成的损害,包括尘肺、硅肺、铁肺、石棉肺等。

为了保护工人的身体健康,矿山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就来详细介绍一下矿山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一、制定职业病防治方案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矿山职业病,矿山企业需要制定职业病防治方案。

该方案应包括职业病防治的目标、任务、措施和责任分工等内容。

方案制定应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同时也需要考虑到企业自身的情况和特点。

二、制定职业病防护设施要求矿山企业需要制定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要求,并配备相应的设施和装备。

包括但不限于:通风设备、防尘设备、防毒设备、个人防护用品等。

同时还需要对这些设施进行维护和定期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三、制定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制度矿山企业应制定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与评价制度,对工作场所的空气质量、粉尘浓度、有害气体含量等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价。

监测结果应及时进行分析和处理,对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四、制定职业病防护培训制度矿山企业应制定职业病防护培训制度,对员工进行相关培训,提高其职业病防护意识和技能。

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职业病的预防知识、个人防护的正确使用方法、职业病发生和处理的常识等。

培训应定期进行,并对参与培训的员工进行考核。

五、制定职业病防治台账制度矿山企业应建立职业病防治台账,记录有关职业病防治的各项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职业体检情况、职业病发生情况、职业病治疗情况、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情况等。

台账需要做到实时更新,以便于企业进行管理和分析。

六、制定职业病报告和处理制度矿山企业应制定职业病报告和处理制度,对发生的职业病事故和职业病病例进行及时报告和处理。

同时也需要对职业病的原因进行调查和分析,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改进。

七、建立职业病防治的监督检查制度矿山企业应建立职业病防治的监督检查制度,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定期的监督和检查。

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

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

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一、总则为强化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一)岗位定期检查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核心是防范“三聚氰胺中毒”,为此,建立规范的岗位定期检查制度,定期对职工进行体检,并对煤矿工作中的危险品和有害物品进行监测和识别。

(二)职业病危害物品识别煤矿应加强对职业病危害物的识别和掌握,建立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制度,让职工了解职业病危害物的危害性和防范措施,比如,对于致癌物的识别、管理和排放等方面做出严格要求。

(三)工作场所环境治理要提高职工的环境卫生水平,建立面向方向的ICT技术,对煤矿环境进行全面监控和管控,从来源上减小危害物对职工健康的损害,使工作场所环境达到卫生、清洁和安全的要求。

(四)制定和完善应急措施应急预案是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应建立完备的应急指挥体系和应急措施,贯彻落实分级防控要求,发现问题及时正确处理,遇到风险事件时具有强大的应对能力和处理能力。

(五)职业保护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安全生产的重点领域在于职业保护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煤矿应完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工作场所通风通控、防爆通讯等设施建设,通过职业保护设施的管理和养护,使职工的岗位安全得到保障。

(六)加强职业病的诊断和处理煤矿职业病诊断和治疗是利用医疗手段,对职业病进行早期检测、诊断、治疗和康复的工作。

煤矿应从完善职业病监测和诊疗机制、加强职业病医疗服务、建立职业病统计报告等方面入手,提高职业病的早期预警与诊治水平。

三、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追究(一)落实管理责任对所属煤矿中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责任必须落实到具体人员,明确管理人员职责,整合各方力量,加强内部管理和协调工作。

(二)加强对职工的教育要加强职工职业病防治的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意识,让职工勇于发现问题和及时回馈问题,同时根据职工的个人和岗位特点,把握职业病防护的技术、方法和技巧。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模版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模版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管理,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提高煤矿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作业场所,包括采矿、运输、矸石处理等相关作业。

第三条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应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

第四条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落实、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五条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应坚持科学合理、人性化、可操作的原则。

第六条煤矿作业场所应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

第七条煤矿作业场所应定期开展职业病危害评价,掌握职业危害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八条煤矿作业场所应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第二章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第九条煤矿作业场所应制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方案,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条煤矿作业场所应制定职业危害监测方案,定期对作业场所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职业危害问题。

第十一条煤矿作业场所应建立职业病危害档案,记录职业危害因素、职业病发病情况等信息,为后续防治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煤矿作业场所应制定职业危害应急预案,确保在事故或其他突发情况下做出迅速、正确的应对措施。

第十三条煤矿作业场所应定期组织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检查和评估,确保防治措施的有效实施。

第十四条煤矿作业场所应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奖惩制度,鼓励优秀单位和个人在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贡献。

第三章职业危害防治设施与装备第十五条煤矿作业场所应配备科学合理的通风系统,确保作业区域的空气质量符合标准。

第十六条煤矿作业场所应配备适用的个体防护用具,包括呼吸器、耳塞、防护面罩等,用于保护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十七条煤矿作业场所应配备防尘、防毒等专业设备,用于处理和控制作业中产生的有害物质。

第十八条煤矿作业场所应配备专业的职业危害监测设备,及时掌握工作环境中的有害物质浓度和职业危害情况。

煤矿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煤矿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煤矿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是指在煤矿企业中建立并落实一套完整的责任体系,确保煤矿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有效进行。

该责任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政府责任:政府是煤矿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主导者和监管者,应该加强立法和政策制定,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煤矿企业履行职业病防治责任。

2. 企业责任:煤矿企业是职业病防治的直接责任主体,应该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管理体系,制定职业病防治方案,并明确相应的经费投入。

3. 职工责任:职工是职业病防治的直接受益者,应该自觉遵守职业病防护规定,配合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接受职业病防护培训,确保个人的职业病防护。

4. 监督责任:监督机构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者,应该加强对煤矿企业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及时纠正职业病防治不到位的问题。

通过建立健全煤矿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可以明确各方的责任,加强各方的合作,提高煤矿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效果,保障煤矿工人的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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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

煤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

煤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10】121号)等文件精神。

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本企业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防治工作,强化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护煤矿劳动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煤矿应当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防治目标、任务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煤矿应当将职业病危害告知劳动者,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四、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煤矿应当定期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治意识和能力。

五、职业病危害防治防护设施管理制度煤矿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防护设施管理制度,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煤矿应当根据职业病危害的特点,为劳动者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并加强对防护用品的管理和监督。

七、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煤矿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价,及时发现和处理职业病危害问题。

八、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煤矿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对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职业病问题。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1 通用规定1.1 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煤矿作业场所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煤矿作业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2 安全防护2.1 环境卫生为保证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必须保持煤矿作业场所的环境卫生。

作业场所必须经常进行清洁卫生、消毒、通风、除尘等,保证作业环境干燥、清洁、通风良好。

2.2 个人防护矿工必须戴防护用具进行煤矿作业,严格执行矿井安全规定,防止煤尘、甲烷等有害气体危害作业人员的健康。

对于特殊部位和特殊作业需要的个人防护用具,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备好并保证使用效果,防护用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2.3 食品卫生企事业单位应当保证煤矿作业场所内餐具的清洁卫生,禁止在作业场所内餐饮。

从业人员如需在煤矿作业场所内进食必须使用卫生的餐具和食物,避免食品污染,避免因此带来的职业病。

3 劳动保护3.1 职业病防治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计划,对矿工进行定期体检,提前预防和识别作业场所的职业病。

从业人员发现自己可能存在职业病症状,应当立即到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和治疗。

3.2 紧急处理煤矿作业场所存在某些健康风险的工作,如高温、高海拔等等,必须合理安排作业班次,为从业人员基本身体健康和安全健美提供保障。

同时,在紧急情况下,企业应当迅速安排应急救护措施,保障从业人员安全。

4 管理监督4.1 职责企事业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组织管理机构,具体人员负责职业危害防治中的各项工作。

4.2 监督和检查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对煤矿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检查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进行公布。

以上规定,企事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确保健康和工作安全。

采矿企业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采矿企业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采矿企业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防备和掌控采矿企业中的职业病,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部采矿企业及其职工,包含生产经营单位、管理机构和从业人员。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三条采矿企业要严格依照国家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病检查和记录,并建立健康档案。

第四条采矿企业要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教育制度,定期开展职业病防治培训,提高职工的职业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本领。

第五条采矿企业应组织职工参加职业病防治职称评定,鼓舞有关人员参加相关学术沟通与研讨活动,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第六条采矿企业应建立健全职工工作岗位适应性评估制度,对职工从业岗位进行评估,避开人员与岗位不匹配导致职业病发生。

第七条采矿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职业病监测和报告制度,做到发现和报告职业病病例及时、准确、完整。

第三章环境管理第八条采矿企业应订立职业病防治技术措施和操作规程,确保工作场合环境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九条采矿企业应配备必需的个人防护装备和设施,供应适合工作环境的保护设备,确保职工工作时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条采矿企业应加强对工作场合的监测和测量,定期检测空气质量、噪声、粉尘、有害物质等指标,确保环境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一条采矿企业应订立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加强对化学品、毒物、有害生物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控。

第十二条采矿企业应对有毒有害废物和尾矿进行全面有效的处理和处理,严禁随便排放,防止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第四章健康监护第十三条采矿企业应建立职业病诊断和治疗机构,配置专业设备和人员,供应职业病的诊断、治疗和病愈服务。

第十四条采矿企业应做好职工的职业病咨询服务,供应相关的职业病知识和就诊引导,帮忙职工及时发现和处理职业病问题。

第十五条采矿企业应建立健全职工职业病监测和随访制度,对职业病患者进行定期随访和评估,确保治疗效果和病愈效果。

第十六条采矿企业要加强与医疗机构的合作,及时将职业病患者转诊到专业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安监总局令第73号)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安监总局令第73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3号《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已经2015年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2015年2月28日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防治工作,强化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护煤矿劳动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各类煤矿及其所属为煤矿服务的矿井建设施工、洗煤厂、选煤厂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治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以下简称职业病危害),是指由粉尘、噪声、热害、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导致煤矿劳动者职业病的危害。

第四条煤矿是本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职业病危害防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要求开展工作。

第二章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第五条煤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明确职责分工和落实工作经费,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第七条煤矿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煤矿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并建立健全下列制度:(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六)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八)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制度;(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十)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十一)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十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十三)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管理制度;(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

2024年煤矿职业卫生规章制度

2024年煤矿职业卫生规章制度

2024年煤矿职业卫生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职业卫生管理,提高职工健康水平,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加强管理,确保规定落实到位。

第四条职业卫生管理应当在预防为主、综合管理为基础的原则下进行,采取科学、合理的措施。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职业卫生档案,记录职工健康状况、职业病防护措施、职业病防治情况等信息,并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章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降低危害因素对职工的伤害。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特殊风险和危害因素,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对职工的劳动环境进行合理布置和合理化改进。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定期进行职业卫生风险评估,发现存在的职业卫生风险和隐患,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及时消除或减轻职工的危害。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设施和设备,如防尘设备、通风设备、防护用品等,确保职工在作业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职工的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职业卫生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三章职业病防治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体系,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和任务,并制定相应的计划和措施。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定期对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宣传、检查和筛查,及时发现职业病病情和病因。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配备相应的医疗卫生设施和人员,开展职业病治疗和康复工作,确保职工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和护理。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职业病报告和记录制度,及时上报职业病情况,做好相关记录和统计工作。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病诊断和治疗水平。

第四章职业卫生监督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应当接受职业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和检查,配合开展相关的职业卫生监测工作。

煤矿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三篇)

煤矿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三篇)

煤矿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煤矿企业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有的主体责任和分工责任。

建立健全煤矿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能够有效提高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健康水平。

本文将从煤矿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的含义、重要性、建立和完善以及推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煤矿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的含义煤矿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是指煤矿企业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科学合理地划分职业病防治工作任务,明确各级责任主体的职责和分工,确保煤矿职业病防治工作有序进行。

二、煤矿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的重要性1.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

煤矿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的建立和完善,可以使企业和各级责任主体充分认识到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提高他们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从而更加重视职工健康与安全。

2.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煤矿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的落实能够有效推动煤矿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切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减少和避免发生煤矿事故和职业病,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3.增强企业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煤矿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的建立和完善,有助于提高煤矿企业的社会形象和信用度,增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三、建立和完善煤矿职业病防治责任制1.明确各级责任主体。

根据煤矿企业的规模和管理层级,明确企业主要领导、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等各级责任主体,分别承担起全面负责、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等不同层次的职业病防治责任。

2.规定职业病防治工作任务和目标。

通过制定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目标,明确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点和意义,明确各级责任主体的具体工作任务和完成时限,确保全面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

3.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

建立健全煤矿职业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和相关规章制度,明确煤矿企业和职工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权责和义务,确保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4.加强职业病防治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

通过加强职业病防治相关人员的培训和队伍建设,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职业技能,使其具备科学有效地组织和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能力和经验。

煤矿职业卫生规章制度

煤矿职业卫生规章制度

煤矿职业卫生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职业卫生管理,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护煤矿职工的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煤矿企业。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发展理念,将职业卫生工作纳入企业安全生产总体布局,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体系,保障职工的健康权益。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职业卫生职责,确保各项职业卫生措施的落实。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成立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由矿长担任组长,安全生产副矿长担任副组长,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职业卫生工作计划,协调解决职业卫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立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职业病防治措施,对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配备足够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职业卫生日常管理和技术指导。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职业卫生培训工作,提高职工的职业卫生知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第三章职业病防治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调查和评价,确定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为制定职业病防治措施提供依据。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确保建设项目在设计、施工、投入使用过程中,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确保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并指导正确使用。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定期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确保职工身体健康状况符合从事本职工作要求。

对检查出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应当及时进行治疗和康复,并调整工作岗位。

第四章职业病事故处理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事故应急预案,提高职业病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煤矿职业病防治及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煤矿职业病防治及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煤矿职业病防治及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煤矿工人的职业健康和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措施和规定。

1. 煤矿职业病防治制度:
-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机构,配备专业的医疗和防治设施;
- 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和监测,对职业病危害进行控制;
- 提供必要的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
- 建立职业病事故报告和危害因素统计制度;
- 进行职业病诊断、治疗和康复工作。

2.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职业健康管理体系,包括制定职业健康管理的目标和计划;
- 实施工作岗位的职业健康评估和监测;
- 采取措施减少职业危害因素的产生和传播;
- 提供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
- 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和健康监护制度;
- 加强职业健康监督和评估。

3. 煤矿职业健康管理的基本原则:
- 预防优先,控制风险;
- 综合管理,全员参与;
- 依法管理,科学决策;
- 相关部门合作,协同作战;
- 紧急处置,及时救援;
- 追责问责,形成长效。

通过制定和执行这些制度,可以提高煤矿工人的职业健康和安全保障水平,减少职业病和事故的发生,保护煤矿工人的合法权益。

煤矿职业病防治及职业健康管理制度(5篇)

煤矿职业病防治及职业健康管理制度(5篇)

煤矿职业病防治及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为对生产过程中职工职业健康的控制、预防和消除职业危害,保证该瑞土公司所有职工的职业健康和劳动法中规定的女职工的特殊权益和保护,特制定本制度。

1、职工职业健康检查该矿山各级负责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地方职业病防治法规的有关规定,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职工职业健康检查。

2、职业健康档案管理(1)各部门负责人应建立健全该部门职工的职业健康体检档案,对该部门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进行记录和存档。

(2)职业健康体检档案由专人负责,并做好分类、登记、查阅、保管工作。

(3)矿山负责人每年对各部门职业健康档案进行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3、职业病防治(1)该矿山各级负责人负责对该部门职工进行职业健康知识的宣传,增强职工的职业危害防护意识,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维护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2)矿山安全科组织该矿山所有职工进行岗前的职业健康知识的培训。

(3)矿山各负责人实行职业健康安全负责制,配备相应的卫生管理组织和专(兼)职人员,具体承担职业病防治工作。

(4)矿山负责人协同地方职业病防治机构按规定做好职工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对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实施质量控制,并进行抽查测定。

(5)该矿山对有职业禁忌的职工调离其所禁忌的工作岗位;对职业病人调离原有害工作岗位。

(6)该矿山对职业病人应及时进行防治、康复和定期复查;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要及时组织复查和治疗。

4、职业病防治监督检查(1)检测人员必须执行国家的卫生标准,检测技术应科学、规范,结果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2)按照国家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者强度的检测结果及时报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向职工公布。

(3)该矿山应协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职业病情况。

5、女职工的特殊权益和保护劳动管理部门应依据劳动法对女职工在“四期”和因生理特点所承担的社会特殊责任而规定的应享有的权益给以保护。

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5篇)

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5篇)

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一、管理目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员工依法享有职业卫生健康保护的权利,加强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职业病防治管理,预防、控制,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制定本制度。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术语、定义1、职业病:是指企业员工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

2、职业危害:是指对职业活动的企业员工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物理、化学、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3、职业禁忌症:是指企业员工从事特定职业、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及个人特殊生理和病理状态。

4、有害作业:是指在施工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身体健康的因素(包括物理因素、化学因素、生物因素等)。

三、管理职责1、安全科负责全矿职业病预防、统计管理工作。

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定期每年与疾病防治控制中心取得联系,对各施工生产单位的粉尘、噪声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检测,对现场存在的不合格检测项目,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落实整改。

2、综合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职工进行体检。

3、劳资科负责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工资待遇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患者入厂,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入厂;对在职业健康体检中发现的职业病患者,应当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各基层单位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和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个人卫生防护用品;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档案。

煤矿职业病防治责任制(3篇)

煤矿职业病防治责任制(3篇)

煤矿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本制度规定从矿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矿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第四条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第二章各部门和人员的责任第五条矿长的职责(一)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二)设置与顺兴煤矿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三级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三)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顺兴煤矿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矿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四)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监督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五)根据“三同时”原则,顺兴煤矿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六)亲自参加顺兴煤矿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七)对本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六条顺兴煤矿分管职业卫生的副矿长、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在矿长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在顺兴煤矿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职责:(一)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矿山职业病规章制度

矿山职业病规章制度

矿山职业病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职工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控制职业病,促进矿业企业和职工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矿山职业病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矿山企业及其职工,包括煤矿、金属矿山等各类矿山。

第三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病防治体系,制定和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保障职工健康和安全。

第四条职工有权知道本企业的职业病危害情况、预防措施和自我保护措施,有权拒绝从事可能危及职业健康的工作。

第五条职工有义务遵守本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病防治规章,严格执行职业病预防措施,主动参加职业病防治培训。

第六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职业卫生宣传教育,提升职工的职业卫生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

第二章职业卫生管理第七条矿山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定期开展职业卫生监测和评估工作。

第八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体系,对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确保职工的健康与安全。

第九条矿山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设施和设备,保障职工的职业卫生权益,防范职业病风险。

第十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对职工的职业防护措施和职业健康状况进行记录和归档。

第十一条矿山企业应当开展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提升职工的职业防护意识和技能,加强职业卫生管理水平。

第三章职业病防护第十二条矿山企业应当根据职业病危害评估结果,制定并执行相应的职业病防护措施,保障职工的健康与安全。

第十三条矿山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职业防护设备和器具,对职工进行必要的职业防护培训,确保职工的健康与安全。

第十四条矿山企业应当对异地作业、高空作业、有毒有害作业等高风险工种进行严格管理和监控,提供必要的职业防护措施。

第十五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对职工进行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和监测,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

露天煤矿职业危害各项防治制度范本(三篇)

露天煤矿职业危害各项防治制度范本(三篇)

露天煤矿职业危害各项防治制度范本防治露天煤矿职业危害的制度范本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露天煤矿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减少职业病的发生和职业伤害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露天煤矿。

第三条定义(一)职业危害:指煤矿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对职工身体和心理健康产生损害的因素。

(二)职业病:由于职业危害因素引起的职工患病。

(三)职业伤害:由于职业危害因素引起的职工发生事故。

第四条职责分工(一)煤矿企业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并督促各级管理人员、职工履行职责。

(二)相关部门负责人:负责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制定具体的防治措施,并负责实施和监督。

(三)员工:负责按照本制度要求,遵守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积极参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第二章职业危害预防第五条工作场所管理(一)保持工作场所的清洁和整洁,防止堆放杂物,防止防爆设施被堵塞。

(二)配备和使用必要的防护设备,保证职工的人身安全。

(三)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六条职业危害检测(一)对工作场所进行定期的职业危害检测,包括空气质量、粉尘浓度、噪声等指标。

(二)对检测结果进行记录,及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和改善措施。

第七条预防措施(一)根据职业危害的特点,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通风换气、防尘降噪、防爆措施等。

(二)对预防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措施有效。

第三章职业病防治第八条健康管理(一)建立职业病防治档案,对职工进行职业病体检,并记录相关数据。

(二)定期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提高职工的职业卫生意识。

(三)对职业病患者进行治疗和康复,并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

第九条监测和报告(一)对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进行监测和评估。

(二)发现职业病的病例,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第十条外包工作的管理(一)对承揽单位进行资质审查,确保其有能力进行职业病防治工作。

煤矿职业卫生规章制度

煤矿职业卫生规章制度

煤矿职业卫生规章制度
是指针对煤矿工作环境和职工健康安全的特点,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旨在保障煤矿职工的职业卫生权益,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提高工作场所的卫生条件,确保职工身心健康。

煤矿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 煤矿职业病防治规定:规定对煤矿职业病进行防治的各项措施和要求,包括职业病防治的组织管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和监测,职业病诊断和职业病防治专业机构的设立与管理等。

2. 煤矿工作环境卫生规定:规定煤矿工作场所的卫生要求,包括通风、照明、噪声、粉尘、有害气体等环境因素的控制与监测,以及工作场所的清洁和消毒等方面。

3. 职业健康监护规定:规定煤矿职工的职业健康监护措施,包括职业健康检查的内容、频率和方法,以及煤矿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与管理等。

4. 个体防护用品使用规定:规定煤矿职工在工作中应使用的个体防护用品,包括防尘口罩、防护眼镜、耳塞、防护手套等。

5. 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规定煤矿对危险化学品的存储、使用和处置等方面的管理要求,包括危险化学品的标识、包装、运输等。

6. 紧急救援规定:规定煤矿应建立健全的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包括事故报警、应急疏散、伤员救护和事故调查等方面的要求。

煤矿职业卫生规章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预防和控制煤矿职业病危害,保障煤矿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工作安全。

同时,煤矿企业应加强员工教育培训,提高职工对规章制度的遵守和执行情况,确保规章制度的有效实施和落实。

煤矿职业病防治及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五篇)

煤矿职业病防治及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五篇)

煤矿职业病防治及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职业卫生及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改善劳动环境,预防职业病,保护员工身体健康,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职业卫生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和减少有害员工健康的因素,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为员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和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技术改造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执行“三同时”的规定,使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五条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第六条公司设立职业安全卫生小组,职业安全卫生小组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成员人事、车队主管组成。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主要负责人负责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八条综合部负责对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具体领导。

第九条车队主管负责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条职业安全卫生小组职责:(一)制定职业卫生对策与措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____府有关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

(二)督查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三)制定职业卫生奖惩事宜。

第十一条相关人员职责(一)主要负责人1、全面领导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2、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应负有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职责。

1mz十二3、定期召开职业安全卫生小组会议,听取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重大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问题。

(二)综合部主管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____制定相关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负责____审定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长远规划、年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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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 Last updated on the afternoon of January 3, 20211.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2.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3.职业危害告知制度4.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6.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7.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8.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9.职业危害申报制度10.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11.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12.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13.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4.职业危害预防制度15.职业病防治操作规程16.粉尘综合治理措施17.职业病鉴定与治疗计划18.职业危害防治标准与要求职业危害预防制度1、凡新招收的员工在上岗前,必须在医院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员工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对不符合健康要求的,不得招收。

2、每次招收的新员工在岗前安全知识培训时,必须把职业病防治知识及劳动卫生知识列入培训内容,使其掌握职业卫生的有关规定。

3、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对在岗接触粉尘作业的工人,按周期组织进行拍片检查。

4、接尘人员每季度必须配发防尘口罩、手套及其它劳保用品,物资部门要建立劳保发放档案。

5、各部门必须按照分管范围及工作场所,定期清理巷道中的浮尘,确保作业场所工业卫生符合职业卫生标准。

6、严格按照《规程》规定,建立健全井下防尘系统,完善喷雾降尘设施,减少作业场所内的浮尘,湿润作业场所内的落尘,使其不能飞扬。

7、对于喷雾降尘不能到达的地方,每周至少要进行一次洒水,确保巷道湿润。

8、掘进工作面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9、保持设备的性能完好,发挥设备本身的消音降噪功能,如果设备发生故障,噪音指标超过国家环保标准时,要立即进行检修,直到符合标准才可使用。

10、对于突发性噪声,提前通知附近的工作人员,做好安全防护,其他能够人为控制的突发性噪声应尽量做到“以人为本”的原则,使噪声危害降到最低限度;加强设备维修,减少机械老化带来的噪声。

11、在高温季节来临时,应准备好职工的防暑降温用品和物资,加大井下采掘工作面的通风力度,加强工作现场温度监测,防止井下作业场所出现高温情况。

12、加强职业危害学习培训,定期组织员工学习职业危害和职业卫生常识。

13、加强各工作场所气体成份的监测,发现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增加时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

14、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对作业场所内的粉尘浓度每月测定2次,对粉尘的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粉尘中的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测定方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15、在地面设制专门的晒衣场,升井人员能及时晒干衣物,以防潮湿时间过长,导致风湿病发生。

16、接触粉尘及有害物质的人员作业时,必须佩戴防尘、防毒口罩等个体劳动防护用品。

17、凡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接尘作业:(1)活动性肺结核病及肺外结核病。

(2)严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

(3)显着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胸膜病变。

(4)心、血管器质性疾病。

(5)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粉尘作业的其他疾病。

18、凡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井下工作:(1)风湿病(反复活动性)。

(2)严重的皮肤病。

(3)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

19、癫痫病和精神分裂症患者严禁从事煤矿生产工作。

20、劳动工资部门必须加强职业病信息收集和沟通,掌握本单位职业病危害的基本情况。

21、对从事粉尘作业的人员应进行定期检查,矽肺病患者应定期复查,检查时间为:(1)矽肺观察对象和各期矽肺病患者每年复查一次,也可与定期检查一同复查。

(2)对接尘工龄超过矽肺最短发病工龄(15年)者,脱尘后每四年检查一次,连检三次无症状者再检时间由职业病防治部门确定。

22、其它职业危害可根据情况不定期检查。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加强对粉尘危害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机构与职责安全科、人力资源科、生产科、技术科、通风科、财务科、后勤中心共同负责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工作,其职责是:(1) 通风科负责制定通风规章制度,负责通风系统的设计和资料管理,绘制相关图表,鉴定主扇工作情况、矿井通风指标;负责测定、报告作业场所粉尘浓度以及其它职业危害情况;。

(2)安全科负责开展粉尘作指导工作业现场督促检查、管理、,有权制止、处理违章作业;负责接尘作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工作。

(3)生产科、技术科负责督促检查操作员工在生产过程中执行综合防尘措施和个人防护作业。

(4) 后勤中心负责劳保用品的计划、发放,负责除尘、降尘等设备、仪器、材料的购置,负责职业危害防治的各种资用开支。

(5)人力资源科与财务科负责职业病检查和体检人员的确定,协调安排职工进行体检,复查及职工健康档案资料收集等工作,负责制定矿山劳动保护措施和方案。

二、职业病范围与治疗规定1、职业病范围:按国家现行规定的职业病范围执行。

2、治疗规定:(1)对已确诊的各期矽肺病例人均应立即调离接尘岗位,实行治疗或疗养。

(2)对于职业病患者,要积极开展治疗工作,脱离原职业危害,适当照顾安排工作,医疗终结确诊为残废或医疗无效死亡时,应按上极有关规定处理。

职业危害告知制度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1、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2、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登封市煤炭局报告备案。

3、生产科、技术科、安全科协助财资部根据危险源辩识方法,应将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4、安全科将上级部门检测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报告书一式二份(存档一份),按时发放到各生产班组。

班组安全活动期间,将报告书主要职业危害因素数据记录在活动记录本中。

5、安全科应对即将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相应的防护措施告知生产员工,所有参与实施人员对其所造成的职业危害后果承担必要的责任。

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管理制度1、为规范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培训教育工作,促使职工真正认识到职业危害防治的重要性、必要性,懂得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科学知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提高职工职业安全健康素质,减少职业病危害。

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国家安监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2、安全科负责全矿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和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工作。

3、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工作制度。

安全健康培训教育是职工培训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职工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并优先保证其所需人员和经费。

4、各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和省、市组织的安全管理资格培训考核,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5、要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和安全职业健康专业知识以及本单位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使从业人员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

6、在安全生产月或必要时开展大型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及培训教育活动,安全科要根据上级领导的安排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及培训教育工作。

7、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和管理能力。

8、各部门负责人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5)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6)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9、各级安全管理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等知识;(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5)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6)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10、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强制性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阻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11、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必须进行职业健康安全培训教育,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不得小于2学时。

12、人力资源科要对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安全健康教育档案,并长期保存。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为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卫生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

1、技术科、通风科、安全科负责企业防护设施维护、管理以及监督、指导实施等工作。

2、其他专业部门负责本部门使用范围内的防护设施的维护管理。

3、公司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4、物资供应部门必须购置使用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

在购置防护设施产品时,应当注意索取: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5、安全科检查时注意对防护设施完好有效性进行查验,发现异常应立即督促相关部门组织检修。

6、安全科应每月进行一次以上针对防护设施的专题检查,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进行验证。

7、应明确防护设施的各教管理责任人,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8、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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