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案件管理细则(修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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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工作规章制度

法律援助工作规章制度

法律援助工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保障他们获得法律援助,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提高法律援助质量,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法律援助是指国家依法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的普遍的司法服务,旨在确保每个人都能平等享有诉讼权利。

第三条法律援助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主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助,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法律援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保障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法律援助工作应当加强宣传,提高社会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认知度和支持度。

第七条法律援助工作应当依法开展,保障援助对象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

第八条法律援助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组织结构,明确职责分工,促进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专业化。

第二章法律援助的对象第九条经济困难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第十条经济困难的公民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符合法律援助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经济困难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指资产和收入不足以支付其法律事务所需费用,并符合法律援助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援助对象的经济状况和案情,审核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第十三条法律援助机构有权要求援助对象提供相关财产和收入证明文件,以确定其经济困难情况。

第十四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对援助对象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及时告知申请结果。

第十五条援助对象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告知原因,并明确申诉渠道。

第十六条援助对象有权申请法律援助,并应当如实提供申请所需的材料和信息。

第十七条援助对象有义务配合法律援助机构进行调查、审查、诉讼等工作。

第十八条援助对象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否则法律援助机构有权终止援助。

第三章法律援助的范围第十九条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中被告、被申诉人、被执行人等诉讼方的辩护、代理和代言;(二)民事案件中的原告、被告、申诉人、被申诉人等诉讼方的代理和代言;(三)行政诉讼案件中的诉讼方的代理和代言;(四)调解、仲裁等纠纷解决机构的代理和代言;(五)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指导等非诉讼服务。

法律援助人员管理制度

法律援助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正、公平、公开;(二)依法、依规、依程序;(三)便民、高效、优质;(四)忠诚、敬业、廉洁。

第二章人员选拔与培训第四条法律援助人员选拔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选拔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的人员。

第五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法律援助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六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品行;(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第三章职责与分工第七条法律援助人员职责:(一)负责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审查、指派等工作;(二)参与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辩护等服务;(三)协助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宣传、培训、调研等工作;(四)维护法律援助机构合法权益,处理相关事务。

第八条法律援助机构内部分工:(一)法律援助中心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二)案件受理部门负责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审查、指派等工作;(三)案件办理部门负责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跟踪、回访等工作;(四)宣传培训部门负责法律援助宣传、培训、调研等工作。

第四章工作纪律与考核第九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二)恪守职业道德,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三)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工作秘密;(四)廉洁自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十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对工作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一)政治素质;(二)业务能力;(三)职业道德;(四)工作业绩。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一条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法律援助档案管理制度办法

法律援助档案管理制度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保障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及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法律援助档案是法律援助工作的记录和凭证,对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援助工作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条法律援助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保密性、规范性的原则。

第二章档案管理职责第五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法律援助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六条法律援助人员负责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的整理、归档和保管,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密性。

第七条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积极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八条法律援助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案件受理登记表;(二)法律援助申请材料;(三)案件审批表;(四)法律援助协议书;(五)案件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六)案件结案报告;(七)其他与案件相关的材料。

第九条收集法律援助档案时,应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得遗漏、伪造、篡改档案。

第十条法律援助档案的整理应按照时间顺序、案件类型、案件编号等进行分类,并编制目录。

第四章档案归档与保管第十一条法律援助档案的归档应在案件结案后30日内完成。

第十二条法律援助档案的保管应按照以下要求执行:(一)设置专门的档案室,配备必要的档案柜、防潮、防虫、防霉设备;(二)档案室应保持整洁、干燥、通风,温度控制在15℃至25℃之间,相对湿度控制在40%至60%之间;(三)档案的存放应按照分类、编号顺序排列,便于查阅和保管;(四)法律援助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

第五章档案利用与销毁第十三条法律援助档案的利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合理;(二)保密、安全、方便;(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法律援助档案的利用应经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办理借阅手续。

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规程(3篇)

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规程(3篇)

第1篇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工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三)便民、利民、亲民的原则;(四)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二、案件受理第四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接待窗口,公开接待当事人,接受当事人申请。

第五条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身份证明;(二)案件事实、证据材料;(三)法律援助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当事人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一)属于法律援助范围;(二)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三)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八条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案件指派第九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当事人意愿等因素,指派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能力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制度,实行随机分案、轮案、指定等指派方式。

第十一条指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优先指派有专业特长、业务能力强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优先指派当事人所在地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三)尊重当事人意愿,符合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指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应当与当事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

四、案件办理第十三条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应当:(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二)认真调查案件事实,收集证据,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辩护等服务;(三)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及时了解当事人诉求,保护当事人隐私;(四)按时完成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工作。

司法部关于《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司法部,司法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22.03.2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司法部关于《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保证法律援助质量,司法部研究起草了《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

现将《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2年4月21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一、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东大街土儿胡同1号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邮政编码:10000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附件:1.《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2.关于《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司法部2022年3月21日《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保证法律援助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合理设置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联络点,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化建设,为公民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

第四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履行职责,遵守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及时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监督,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财物。

法律援助的实施细则和常见问题答疑

法律援助的实施细则和常见问题答疑

法律援助的实施细则和常见问题答疑法律援助是一项为经济困难的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制度,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为了确保法律援助的实施得当并且能够解决人们的疑问,需要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并回答常见问题。

本文将介绍法律援助的实施细则和常见问题的答疑。

一、法律援助的实施细则1. 申请资格法律援助的申请资格主要包括经济困难、案件性质以及特殊情况等方面。

经济困难是最基本的条件,通常以个人或家庭的月收入作为衡量标准。

案件性质包括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不同类型的案件有不同的申请要求。

特殊情况指的是一些特殊群体,如未成年人、残疾人等,他们在申请法律援助时享有特殊待遇。

2. 申请流程申请法律援助的流程通常包括提交申请、审核资格、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等步骤。

申请人需要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表格中需要详细填写个人基本信息、经济状况、案件性质等内容。

审核资格由法律援助机构进行,他们会根据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符合申请资格。

如果符合资格,法律援助机构将指派一名合适的律师为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3. 法律援助的范围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法律咨询、法律代理、法律调解等方面。

法律咨询是指律师向申请人提供有关案件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法律代理是指律师代表申请人进行诉讼或其他法律行为。

法律调解是指律师协助申请人与对方进行调解,寻求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4. 法律援助的费用法律援助的费用主要由国家财政承担,申请人只需支付一定的自付额。

自付额的数额根据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和案件性质而定,一般情况下,经济困难的人只需支付较低的自付额。

二、常见问题答疑1. 法律援助是否免费?是的,法律援助是免费的,但申请人需要支付一定的自付额。

自付额的数额根据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和案件性质而定,一般情况下,经济困难的人只需支付较低的自付额。

2. 法律援助的申请流程是怎样的?申请法律援助的流程通常包括提交申请、审核资格、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等步骤。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附解读)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附解读)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附解读)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附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4号《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已经2012年2月21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部长吴爱英二○一二年四月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保证法律援助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其他社会组织和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为公民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

第四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定,遵守有关法律服务业务规程,为受援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保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第六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章受理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公示办公地址、通讯方式等信息,在接待场所和司法行政政府网站上公示法律援助条件、程序、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

第八条公民因经济困难就《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的,由义务机关所在地、义务人住所地或者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受理。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公民因经济困难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第九条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应当如实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法律援助申请表。

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转交申请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代为填写;(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三)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法律援助案卷管理规定

法律援助案卷管理规定

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管理一、为加强法律援助事务档案的科学管理,规范法律援助事务档案管理,结合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二、法律援助事务档案是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工作站人员进行法律援助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的工作情况;具有重要的利用参考价值,保管整理好法律援助事务档案是法律援助机构的重要任务;三、法律援助机构和各律师事务所应安排专人负责法律援助事务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四、法律援助机构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是:一收集、整理、保管和统计本机构的档案和有关资料,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二积极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为开展业务提供服务;三督促检查法律援助人员对援助事务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四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地方档案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五、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在开展法律援助事务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立卷归档;立卷归档工作由法律援助事务的承办人员负责;六、法律援助事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的原则分立卷;七、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在接待申请和接受援助事项时,即应同时注意收集保存有关材料,着手立卷的准备工作;八、法律援助事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工作程序和时间顺序排列,具体顺序为:一刑事卷1、法律援助通知书;2、起诉书副本;3、协议;4、委托书;5、会见被告人笔录,询问证人、委托人笔录;6、调查材料;7、辩护词或代理词;8、裁定书,判决书;9、办案小结;二民事卷1、指派函;2、法律援助协议;3、授权委托书;4、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5、阅卷笔录;6、会见当事人谈话记录;7、调查资料;8、诉讼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先予执行申请书;9、代理词;10、庭审笔录;11、出庭通知;12、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13、办案小结;九、行政诉讼、仲裁代理、参照民事卷排列,咨询代书卷分别按年度时间顺序排列;十、终止法律援助事务的,法律援助人员仍应按上述各类业务排列顺序归档,法律援助人员应将终止委托的原因及相关材料收录卷中,排在全部文书之后;十一、法律援助事务档案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码,两面有字的按两面编页号,页号位置在正面右上角,背面左上角;十二、立卷人用钢笔或毛笔逐页填写案卷封面、目录,字迹要工整;有关卷内文书材料的说明材料,应逐页填写在备考表内;十三、承办案件的日期,以法律援助指定通知书日期为准;结案日期,按接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之日为准;十四、案卷装订一律使用棉线绳,三孔订牢,并在骑缝线上加盖立卷人姓名章;十五、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档案时,应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立卷规定要求的,一律退回重新整理,整理合格后按规定办归档手续,在案卷封面左上角应盖“归档”章;十六、档案管理人员对已接收的案卷,按类别、年度顺序排列编号,十年为一断号,同时必须编制案卷目录和必要的检索卡;十七、本办法自制定之日起执行;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

法律援助服务和办案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法律援助服务和办案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法律援助服务和办案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根据《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司法部令[2012]第124号)、《省法律援助条例》、《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规范》(DB32/T3244-2017)等有关规章,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服务是指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群众的申请,指派或安排法律援助承办机构为受援人办理各类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和提供其他非诉讼法律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办案质量是指法律援助案件承办机构和承办人在受理、审查、指派、承办、结案、归档等环节的服务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要求与规定。

第四条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指导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援助工作,区法律援助中心负责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法律援助案件承办机构和承办人应当为受援人提供规范、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二章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工作中的质量监管第六条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接待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人时应当耐心听取陈述,认真审查有关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程序及注意事项,做到内容全面、准确、详细、完整。

第七条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严格按照《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对法律援助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和申请事项进行审查。

第八条法律援助申请人申请办理或咨询的事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应指导其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和《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等相关表格,并一次性告知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流程。

同时,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应规范做好谈话笔录和风险提示,谈话内容应细致、全面、完整。

第九条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应每日登陆省法律援助管理系统审查法律援助网上申请。

对申请事由及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及完整性进行审查。

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制度

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制度

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法律援助案件管理,保障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考核评估标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法律援助案件管理,是指从法律援助案件受理、指派、承办、监督、评估、归档等环节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加强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确保法律援助案件质量。

第四条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受理第五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服务窗口,公开法律援助申请的条件、程序、法律援助的范围和标准等信息,便于申请人了解和申请。

第六条申请人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二)经济困难状况说明;(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证据材料。

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第三章指派第八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律师和法律援助志愿者信息库,并根据案件类型、复杂程度、受援人意愿等因素,合理指派律师或者法律援助志愿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第九条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办理案件,应当考虑律师的执业领域、经验和专业知识,确保案件质量。

第十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与承办律师签订法律援助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承办与监督第十一条承办律师应当遵守法律援助规定,认真履行法律援助职责,按时完成法律援助案件办理。

第十二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对承办律师的法律援助工作进行监督,确保法律援助案件质量。

第十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制度,对承办律师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定期评估。

第五章案卷归档第十四条承办律师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将办理完毕的法律援助案件形成的案卷材料,按照规定及时归档。

第十五条案卷归档材料应当包括:法律援助申请材料、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法律援助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法律援助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律援助业务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和安全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法律援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法律援助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环节。

第三条法律援助业务档案是本单位法律援助工作的真实记录,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对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法律援助业务档案收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完整性原则:收集的档案应全面、系统地反映法律援助工作的全过程。

(二)准确性原则:收集的档案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篡改、伪造。

(三)及时性原则:档案收集应及时,确保档案的时效性。

第五条法律援助业务档案整理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分类整理:根据法律援助业务性质、案件类型、当事人信息等进行分类整理。

(二)一案一卷:每一起法律援助案件应单独成卷,卷内材料按时间顺序排列。

(三)卷内目录:卷内材料应编制目录,明确材料内容和顺序。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六条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安全保管:确保档案实体安全,防止档案丢失、损毁、虫蛀、霉变等。

(二)保密措施: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档案,应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三)防火、防盗、防潮、防虫蛀:确保档案库房设施完善,定期进行防火、防盗、防潮、防虫蛀等检查。

第七条档案利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利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档案查阅、复制等手续。

(二)便民原则:为当事人、律师、司法机关等提供便捷的档案查询服务。

(三)保密原则:在档案利用过程中,严格遵守保密规定,防止泄露国家秘密、个人隐私。

第四章档案销毁第八条档案销毁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销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档案销毁手续。

(二)分类销毁:根据档案类别、保管期限等,分类进行销毁。

(三)监督销毁:销毁档案时,应有专人监督,确保档案销毁过程符合规定。

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案件立卷归档制度

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案件立卷归档制度

法律援助案件立卷归档制度
一、承办法律援助业务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当按要求立卷归档。

二、立卷归档工作由具体承办法援业务的援助人员负责。

三、档案按年度和一卷一号、一案一卷的原则立卷,援助人员应在援助业务终结后领取办案补贴前立卷归档。

四、诉讼援助卷按以下顺序立卷:
1、卷内目录
2、援助申请书或指定函
3、受援人的身份证明
4、受援人的经济困难证明(免审查除外)
5、援助案件审批文书
6、法律援助决定文书
7、指派通知或函(存根)
8、相关证据材料(含会见笔录)
9、辩护词或代理词
10、出庭通知书
11、法律文书
12、结案报告
五、非诉讼卷(咨询代书除外)按以下顺序归档:
1、卷内目录
2、援助申请书
3、受援人身份证明
4、经济困难证明(免审查除外)
5、审批文件
6、法援决定书
7、指派通知或函
8、相关证据材料(含询问当事人笔录)
9、结案文书(含调解书、裁决书等)
10、结案报告
六、立卷人应用钢笔填写封面及卷内目录并编页码备查,内容要整齐,字迹应工整。

七、凡不符合立卷要求的,法援机构审查后一律退回立卷人重新整理,整理合格后接收档案。

八、法援机构对立卷档案登记造册归入档案室保管备查。

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1、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及办案人员在组织法律援助中应当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始终把提高办案质量,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为首责。

2、法援中心应依法做好法律援助的受理、审查、指派工作,确保法援案件受理、审查、指派符合法律的规定。

3、法援中心指派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承办法援案件后,承办机构应将承办人员的姓名、联系方法于三日内函告法援中心,中心将对办案人员的办案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4、法律援助中心要按照“案前告知、案中指导、案后监督”的原则,对法援案件的办理过程实行全方位的动态跟踪指导。

5、接受法援案件的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未经法援中心的同意不得擅自将法援事项转委托其他机构或人员办理。

6、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在接案后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认真履行辩护和代理职责,不得推诿,不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不得收取任何财物或私下将法律援助事项变成有偿服务。

7、法援中心对法援案件将组织人员旁听法庭审理,听取受援人及有关部门意见,并做好跟踪调查、处理和反馈工作。

8、法援中心采取以下形式进行法律援助质量检查:一是审
查案件材料,监察案件质量;二是向受援人发放《征询意见表》;三是向法院等有关单位发放意见反馈表;四是组织人大、政协、公、检、法、政法委的有关人员对案件爱你的办理质量进行评议。

9、法援中心对在办理法援事项过程中存在的违纪违法行为,将报司法行政部门由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办法(3篇)

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办法(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工作,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援助志愿者和受援人。

第三条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二)便民、高效、专业的原则;(三)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四)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应当实行信息化管理,提高案件办理效率,确保案件质量。

第二章案件受理第五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受理窗口,负责接待受援人咨询和申请。

第六条受援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二)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及相关证据;(三)经济困难证明;(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受援人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法律援助机构在受理案件时,应当告知受援人法律援助的范围、程序和权利义务。

第三章案件指派第九条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受援人申请的事项、地域、专业等因素,合理指派法律援助人员。

第十条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和受援人需求,选择合适的法律援助人员;(二)优先指派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律师、公证员等法律专业人员;(三)保证法律援助人员数量和质量,确保案件办理质量;(四)尊重受援人意愿,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十一条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后,应当及时与受援人联系,了解案件情况,制定案件办理计划。

第四章案件办理第十二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法办理案件,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案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依法行使职权,不得滥用职权;(二)尊重受援人意愿,不得违背受援人合法权益;(三)保守案件秘密,不得泄露受援人隐私;(四)按时完成案件办理,不得无故拖延。

法律援案件质量评估细则(3篇)

法律援案件质量评估细则(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效率,保障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援助志愿者和法律援助律师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

第三条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全面、连续的原则。

第四条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分为初评、复评和终评三个阶段。

第二章评估内容第五条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案件受理1. 受援人资格的审查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 受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书面材料是否齐全;3. 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案件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二、案件办理1. 法律援助律师的选派是否符合规定;2. 法律援助律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3. 案件办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4. 案件办理的时效性;5. 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沟通协调;6. 案件办理的结果是否符合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三、案件档案管理1. 案件档案的建立、保管和归档是否符合规定;2. 案件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3. 案件档案的保密性。

四、法律援助宣传和培训1. 法律援助宣传的覆盖面和效果;2. 法律援助培训的参与率和满意度;3. 法律援助培训的内容和形式。

第三章评估方法第六条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采取以下方法:一、审查法律援助案件档案;二、听取法律援助律师的汇报;三、调查受援人的满意度;四、组织专家评审;五、抽查法律援助案件。

第七条评估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一、评估人员应当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熟悉法律援助工作;二、评估过程应当公开、透明;三、评估结果应当客观、公正。

第四章评估程序第八条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程序如下:一、初评1. 法律援助机构对已结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2. 法律援助律师根据整改意见对案件进行整改。

二、复评1. 法律援助机构对整改后的案件进行复查,对仍存在问题的案件进行通报;2. 法律援助律师根据复查意见对案件进行再次整改。

法律援助案件分配办法(3篇)

法律援助案件分配办法(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律援助案件分配工作,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效率和质量,保障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对法律援助案件的分配。

第三条法律援助案件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确保案件分配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第四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案件分配制度,完善案件分配流程,提高案件分配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化水平。

第二章案件分类与评估第五条法律援助案件分为以下类别:(一)刑事辩护案件;(二)民事案件;(三)行政案件;(四)劳动争议案件;(五)其他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

第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对法律援助案件进行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案件性质;(二)案件难度;(三)案件影响;(四)案件争议焦点;(五)受援人的基本情况。

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案件评估结果,对案件进行分类,为案件分配提供依据。

第三章案件分配原则第八条案件分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地域就近原则。

优先分配给受援人所在地或案件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

(二)专业对口原则。

根据律师的专业特长和案件性质,分配给相应的律师。

(三)公平公正原则。

确保案件分配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四)效率优先原则。

提高案件分配效率,缩短案件办理周期。

第四章案件分配程序第九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案件分配程序,具体如下:(一)案件接收。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予以受理。

(二)案件评估。

对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评估,确定案件类别和分配依据。

(三)律师选择。

根据案件分配原则和律师专业特长,从法律援助机构注册律师中选择承办律师。

(四)分配决定。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或其授权的负责人对分配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分配方案。

(五)通知受援人。

法律援助机构将分配结果通知受援人,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案件分配监督第十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加强对案件分配工作的监督,确保案件分配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长沙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法律援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沙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法律援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沙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法律援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7.08.25•【字号】长司发〔2017〕34号•【施行日期】2017.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律援助正文长沙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法律援助实施细则》的通知长司发〔2017〕34号各区县(市)司法局:《长沙市法律援助实施细则》已经市局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长沙市司法局2017年8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咨询与申请第四章审查与受理第五章指派第六章案件办理第七章结案与归档第八章补贴发放第九章监督与激励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长沙市法律援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法律援助实施,保证受援人得到及时、高效、便捷和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提高法律援助事项办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服务组织,为经济困难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刑事辩护、代理等法律服务的活动。

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安排或者指派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本机构工作人员、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其他法律专业人员和法律援助志愿者。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保障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法律援助人员的执业权利,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条法律援助事项的形式:(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二)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三)民事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四)行政复议代理、仲裁代理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法律援助案件指派规则一

法律援助案件指派规则一

法律援助案件指派规则一法律援助是一项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的制度,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而法律援助案件的指派规则则是确保这一制度有效运行的重要环节。

一、法律援助案件指派的基本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在指派法律援助案件时,应当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和律师都有平等的机会接受指派,不得存在任何歧视或偏袒。

无论是大型律师事务所还是个人执业律师,都应依据其专业能力和业务经验,在公平的基础上获得案件指派的机会。

2、专业适配原则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复杂程度,指派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律师或法律援助机构。

例如,对于涉及刑事辩护的案件,应优先指派具有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对于复杂的经济纠纷案件,则应选择擅长此类业务的法律专业人员。

3、就近便利原则在可能的情况下,优先指派距离受援人较近的律师或法律援助机构,以方便受援人与法律援助提供者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减少交通和时间成本。

4、自愿原则尊重律师和法律援助机构的意愿,在保证公平和专业适配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其接受指派的自愿性。

对于某些特殊或复杂的案件,如果律师或法律援助机构认为自身能力有限或存在其他合理原因不愿意接受指派,应当予以理解和尊重。

二、法律援助案件指派的流程1、案件受理与评估当法律援助申请提交后,法律援助机构首先对案件进行受理和初步评估。

这包括审查申请人的经济状况、案件的性质和复杂程度,以确定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

2、律师资源库建立与更新法律援助机构应建立并定期更新律师和法律援助机构的资源库,详细记录其专业领域、执业经验、过往业绩等信息,为案件指派提供准确的参考依据。

3、指派决策根据案件的评估结果和律师资源库的信息,法律援助机构通过内部决策程序确定具体的指派对象。

这一决策过程应当有明确的记录和审批机制,确保决策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4、通知与确认一旦确定了指派对象,法律援助机构应及时通知被指派的律师或法律援助机构,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接受指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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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案件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保证受援人得到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四川高扬律师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法律援助案件管理是指法律援助案件从申请到办结、归档的全部环节,包括申请、审查、立案、编号、指派、办理、结案、监督、归档等。

第三条法律援助办案程序应当遵循合法、规范、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法律援助案件管理细则由本所公益法律事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申请与审查第五条申请法律援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是与申请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二)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或者是特殊案件的当事人;(三)有具体的申请事项、诉求;(四)诉求具有合法性;(五)属于本细则规定的法律援助受案范围;(六)所涉案件在成都市主城区范围内(青羊区、武侯区、锦江区、成华区、金牛区、高新区);(七)其他特殊情况经本所主任审核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确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向本所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残疾人、未成年人、年满60周岁以上老年人追索人身损害赔偿的;(七)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司法保护的;(八)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请求赔偿的;(九)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十)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十一)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十二)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人,自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辩护人的;(十三)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及市以上规范性文件规定确需法律援助的。

除前款规定外,本所公益法律事务部认为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经本所主任批准,可以决定给予法律援助。

第七条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属于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可向本所公益法律事务部提出,由本所公益法律事务部决定是否受理。

第八条当事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表;(二)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三)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四)与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证明及证据材料;(五)本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本所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填写申请表。

第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应由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并向本所提交代理权资格证明材料和有关必需的材料。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法定代理人之间发生诉讼或者因其他利益纠纷需要法律援助的,由与该争议事项无利害关系的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第十条申请人可以撤回法律援助的申请。

申请人撤回申请后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本所不予受理,但能够证明撤回申请违背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十一条申请人提供的经济困难证明应当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再由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签章证明。

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本所可以派员进行必要的调查。

第十二条法律援助案件实行统一审查制度。

法律援助申请应当由本所主任或公益法律事务部统一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本所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和案件类型进行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经济困难:(一)城镇居民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二)农村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吃、穿、住、医、葬的(俗称五保);(四)在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内由政府供养的;(五)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经济困难的;(六)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按最低养老金标准领取的退休、退职人员;(七)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城镇失业人员;(八)其他确实属于经济困难的情形的。

第十五条法律援助中心、人民检察院指派的案件、人民法院决定给予司法救助而全部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人,可以免予审查经济状况。

第十六条本所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和案件类型进行审查后,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免收法律服务费用。

本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并告知申请人自行承担案件办理过程中涉及的文印费、差旅费、查档费等费用。

第十七条经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请,公益法律事务部工作人员应当填报《法律援助受案审批表》,经相关负责人审批后,向当事人出具《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口头告知申请人理由。

第十八条公益法律事务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将法律援助的条件、程序、期限和申请材料目录、申请示范文本等向公众公示。

第十九条法律援助案件实行分阶段审批制度。

案件处于仲裁、一审、二审、再审等不同诉讼阶段,同一当事人均要求法律援助的,应当分别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分别审批。

第三章受案与编号第二十条法律援助案件实行统一立案和统一编号制度,所有案件均应当由公益法律事务部在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后予以立案,统一编写案号并将案件基本情况记载于法律援助案件受案登记簿。

第二十一条法律援助案件按照案件类型分为民事、刑事、行政、其它。

第二十二条各类法律援助案件按照案件类型和立案先后依序编号即案号。

案号包括年度、本所简称、案件类型、案件序号。

如2011年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第1号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编号为:(2011)川高援民字第01号,以此类推。

年度起始时间为本年度1月1日,截止时间为当年12月31日。

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过程中,制作的本案各类文书均统一使用本案的一个案号。

第二十三条法律援助律师应当按案件类型建立受案登记簿,受案后载明案号、受案时间、案由、诉讼(仲裁)或非诉类、受援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对方当事人、标的额、免收法律服务费用金额、承办机构、承办人、结案时间、办理结果、交卷时间、备注。

诉讼或仲裁案件还应载明审理机构及其案号、开庭时间。

第四章指派第二十四条法律援助案件实行由公益法律事务部统一审查受理、行政部负责指派制度。

第二十五条公益法律事务部有权根据本所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情况、案件的具体情况、申请人的特别要求,建议行政部安排本所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第二十六条本所主任或公益法律事务部认为案件在本地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或者属于重大疑难案件的等特殊情形的,行政部在指派承办律师时应当报送本所主任及公益法律事务部负责人处备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由公益法律事务部负责人或本所主任承办。

第二十七条行政部应当根据案情需要,在3个工作日内指派本所办理该类型法律事务有专长的律师承办,指派承办律师时至少由一名执业律师指导,安排一名实习律师具体承办。

第二十八条承办人在接受指派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了解案情,并告知受援人与本所签订委托代理(辩护)协议和授权委托书,并在委托书中注明免收的法律服务费用金额。

第二十九条受援人明确要求指派特定承办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行政部应当征求该律师的意见,并重点考虑该案件是否系该律师专长,在此基础上尽量满足受援人意愿,但是当发现承办律师与申请人弄虚作假的,有权建议公益法律事务部取消法律援助决定。

第五章案件办理第三十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主要采取以下形式:(一)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二)刑事辩护、刑事代理和刑事法律帮助;(三)民事、行政诉讼代理和仲裁代理;(四)行政复议代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代理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五)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第三十一条因案件在全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或者属于重大疑难案件,应当报送本所主任及公益法律事务部负责人,由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接受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应当向承办人如实陈述有关事实和情况,积极配合承办人员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承办人应当根据承办案件的需要,依照执业规范的要求,尽职尽责地履行法律服务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本所行政部及公益法律事务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本所应当为承办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提供便利。

在案情需要时,本所可以出具相关函件与相关单位进行沟通和协调。

第三十五条承办人应当将办理案件的工作如实记入《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日志》,以备审查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承办人应当及时向公益法律事务部和受援人通报案件办理进展情况。

第三十七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公益法律事务部报告,公益法律事务部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一)以欺骗、隐瞒事实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二)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三)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四)受援人自行委托代理人的;(五)受援人隐瞒案件主要事实或证据,导致案件无法办理的;(六)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七)受援人违反法律援助协议,使协议难以继续履行的。

受援人有证据证明法律援助律师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向本所提出更换申请,本所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第六章结案与归档第三十八条法律援助律师在办结各种法律援助事项后,应当从结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结案归档手续。

诉讼案件以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之日为结案日;执行法律援助案件以收到执行完毕依据或者执行裁定书之日为结案日;非诉讼法律事务、代拟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以委托事项办结之日为结案日。

受援人因具有本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被法律援助机构终止法律援助的,或因受援人的过错,无需继续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以法律援助律师接到终止法律援助通知书之日为结案日。

第三十九条法律援助案件卷宗分为审批卷、业务卷。

第四十条法律援助案件审批卷由行政部安排档案管理人员在法律援助律师办理归档手续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组卷,其材料顺序为:(一)卷宗目录;(二)法律援助申请表;(三)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及代理申请人的代理权证明;(四)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证明或其他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法律援助条件的证明材料;(五)法律援助立案审批表;(六)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七)法律援助案件结案报告;(八)结案的相关法律文书;第四十一条法律援助案件业务卷由法律援助律师在办理归档手续时完成组卷并提交公益法律事务部审验合格后提交给行政部移送档案管理员归卷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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