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案件管理细则(修改版)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

法律援助案件管理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保证受援人得到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四川高扬律师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法律援助案件管理是指法律援助案件从申请到办结、归档的全部环节,包括申请、审查、立案、编号、指派、办理、结案、监督、归档等。

第三条法律援助办案程序应当遵循合法、规范、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法律援助案件管理细则由本所公益法律事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申请与审查

第五条申请法律援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与申请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

(二)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或者是特殊案件的当事人;

(三)有具体的申请事项、诉求;

(四)诉求具有合法性;

(五)属于本细则规定的法律援助受案范围;

(六)所涉案件在成都市主城区范围内(青羊区、武侯区、锦江区、成华区、金牛区、高新区);

(七)其他特殊情况经本所主任审核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确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向本所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残疾人、未成年人、年满60周岁以上老年人追索人身损害赔偿的;

(七)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司法保护的;

(八)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请求赔偿的;

(九)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十)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十一)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十二)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人,自收到人民法院送达

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辩护人的;

(十三)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及市以上规范性文件规定确需法律援助的。

除前款规定外,本所公益法律事务部认为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经本所主任批准,可以决定给予法律援助。

第七条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属于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可向本所公益法律事务部提出,由本所公益法律事务部决定是否受理。

第八条当事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四)与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证明及证据材料;

(五)本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本所

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填写申请表。

第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应由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并向本所提交代理权资格证明材料和有关必需的材料。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法定代理人之间发生诉讼或者因其他利益纠纷需要法律援助的,由与该争议事项无利害关系的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第十条申请人可以撤回法律援助的申请。申请人撤回申请后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本所不予受理,但能够证明撤回申请违背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十一条申请人提供的经济困难证明应当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再由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签章证明。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本所可以派员进行必要的调查。

第十二条法律援助案件实行统一审查制度。法律援助申

请应当由本所主任或公益法律事务部统一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本所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和案件类型进行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经济困难:

(一)城镇居民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二)农村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吃、穿、住、医、葬的(俗称五保);

(四)在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内由政府供养的;

(五)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经济困难的;

(六)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按最低养老金标准领取的退休、退职人员;

(七)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城镇失业人员;

(八)其他确实属于经济困难的情形的。

第十五条法律援助中心、人民检察院指派的案件、人民法院决定给予司法救助而全部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人,可以免予审查经济状况。

第十六条本所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和案件类型进行审查后,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免收法律服务费用。

本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并告知申请人自行承担案件办理过程中涉及的文印费、差旅费、查档费等费用。

第十七条经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请,公益法律事务部工作人员应当填报《法律援助受案审批表》,经相关负责人审批后,向当事人出具《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口头告知申请人理由。

第十八条公益法律事务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将法律援助的条件、程序、期限和申请材料目录、申请示范文本等向公众公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