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崇义《刑事诉讼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13~15章)【圣才出品】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第3版)复习笔记-刑事诉讼主体(圣才出品)
第五章刑事诉讼主体【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概述国家专门机关、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理论上被称为刑事诉讼主体。
他们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其中国家专门机关和当事人承担着控诉、辩护、裁判三种基本诉讼职能,是主要诉讼主体;其他诉讼参与人协助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是一般诉讼主体。
1.国家专门机关刑事诉讼中的国家专门机关,是指依据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有权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国家机关,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同时,国家安全机关、军队国家专门机关概述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和职权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和职权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任务和组织体系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和职权人民法院的性质、任务和组织体系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审判组织概念及诉讼地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诉讼权利和义务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义务被害人的概念及诉讼地位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共同的诉讼权利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特有的诉讼权利诉讼义务单位犯罪嫌疑人、单位被告人单位当事人单位被害人刑事诉讼主体保卫部门、海关系统所属的走私犯罪侦查机构和监狱在办理特定范围的刑事案件时,是刑事诉讼的专门机关。
2.当事人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与案件的诉讼结果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并对诉讼进程或诉讼结果能够产生较大影响、作用的参与人,包括公诉案件的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3.其他诉讼参与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以外参加诉讼活动并在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二、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1.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和职权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武装性质的行政执法机关,其任务是维护社会和治安秩序,预防犯罪,侦查和打击犯罪,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保卫人民民主政权,保卫社会主义制度,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第3版)复习笔记-刑事诉讼基本理论范畴(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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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受到公正的待遇,既要保证无罪 的人尽早脱离追究程序,又要使有罪的人的合法权益得到适当的维护;
(3)保障被依法认定有罪的被告人受到公正的、人道的刑罚处罚,禁止酷刑和其他不 人道的刑罚或非刑罚制裁。
需要强调的是,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的核心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和自由, 但绝不仅仅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和自由,而是通过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权利和自由来捍卫和保障全体公民的个人权利。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 法律一方面应要求专门机关不得滥用权力,另一方面还应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维 护其实体性权利不受非法侵害所需的程序性权利。具体而言包括: ①通过赋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各种程序性权利,确保个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把个人 在社会中的主体地位延伸到刑事诉讼中; ②对侦查、起诉权力的行使以及各种具体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程序以法律的形式明 确限定,对政府可以在刑事诉讼中动用的权力加以严格限制; ③以控、审分离和不告不理原则等手段限制审查权的启动,实行审判中心主义,以审判 程序对政府的强制权力的行使进行终局性的审查,并通过人事、财政等资源配置措施和法律 职业的专门培训程序以及辩论、公开、陪审或参审、言词直接原则等广泛的系统化、制度化 的措施,保证司法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2)刑事被害人的人权保障 在诉讼民主和保障人权的价值中,必须既重视被追诉人的权利保护,又重视被害人的权 利保护。其具体内容包括:①取得公理和公平待遇;②赔偿;③补偿;④援助。 另外,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和刑事被害人的人权保障外,
刑事诉讼的价值 过程价值观
刑 事 诉 刑事诉讼的认识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犯罪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二十五章犯罪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25.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概述1.概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又称为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指在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的诉讼过程中,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长时间逃匿不能归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案件中的涉案财产予以处理的一种特别程序。
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内容来看,这一程序具有以下几方面特性:(1)在性质上,没收违法所得程序只是处理特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涉案财产问题,不涉及刑事责任。
(2)适用对象特殊。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长期逃匿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案件。
(3)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法所得财产的处理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贯彻了司法最终裁决原则,符合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
(4)监督救济机制完善,兼顾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2.意义(1)完善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有利于追缴流入境外的财产。
(2)有利于预防、遏制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
(3)有利于挽回国家财政经济损失,维护涉案财产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内容1.适用案件的范围和条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和条件有两种情形:(1)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2.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启动依据刑诉法第280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部门是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正式启动主体,具体而言,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启动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公安机关侦办案件的处理①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案件符合刑诉法第280规定的情形的,应当查明全部案件事实。
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全书 核心讲义(第十三章 第二审程序)【圣才出品】
第十三章第二审程序考查小贴士1.本章平均每年考查2分,主要考查内容有:上诉与抗诉、审判原则、审理后的处理等。
考生需要重点把握以下内容:(1)上诉与抗诉:在考查上诉与抗诉时,主要涉及二者的主体、提起方式和期限。
另外,还常常会考查二者的异同。
(2)二审特有的审判原则:针对上诉不加刑原则常常考查其具体内涵、例外以及其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体现,此外,还会结合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这一知识点进行考查。
关于全面审判原则,主要会考查其含义和要求,还有可能会结合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考查。
(3)审理后的处理:对上诉、抗诉案件审理后的处理这一考点,常常会考查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的具体适用:尤其需要注意“应当”和“可以”的区分。
2.本章近5年的已考考点与已考法条归纳总结: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程序,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针对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
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进行审判时的程序。
二审程序并不是每一个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
一个案件是否经过第二审程序,关键在于上诉权人是否提起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是否提起抗诉。
不能将第二审程序理解为对同一案件进行第二次审理的程序。
对同一案件进行第二次审理,可以是第二审程序,也可以是第一审程序或者审判监督程序。
一、第二审程序的启动上诉和抗诉是引起第二审程序发生的两种不同诉讼机制。
1.提起主体(1)上诉人①独立的上诉权人a.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独立的上诉权。
b.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附带民事部分有独立的上诉权。
②非独立的上诉权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a.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8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没有上诉权,但为了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其对一审判决(不包括裁定)的请求抗诉权。
b.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否提出上诉,以其在上诉期满前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为准。
(2)抗诉机关对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地方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第四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4.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概述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就是指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对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和规范作用的、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在进行或参与刑事诉讼时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应当具有以下几项特征:规范性、根本性和普适性。
1.规范性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规范性,是指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对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对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具有法律拘束力。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规范作用主要通过以下两种途径得以发挥:(1)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与普通条文一样被适用。
(2)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发挥规范作用。
在这种情况下,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主要是为解释刑事诉讼法条文提供依据以及补充法律漏洞。
2.根本性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根本性特征,是指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在刑事诉讼法律规范体系中处于根本性规范的地位。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这种根本性地位表体现在: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作为一种法律原则,构成了刑事诉讼法其他程序规则的原理、基础和出发点。
3.普适性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作为刑事诉讼机制内在规律和特质的反映,具有公理性意义,它超越了具体的国与国、人与人之间的差别而在世界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性。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公理性和普适性并不否认其包容性,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在反映刑事诉讼发展的普遍规律的同时,也将反映特定国家在特定历史时期的社会文化和价值取向。
二、刑事诉讼的公理性原则1.程序法定原则(1)程序法定原则的概念程序法定原则,也称为法制国家程序原则、程序法制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指国家刑事司法机关的职权及其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程序,都只能由作为国民代表集合体的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来加以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赋予的职权,司法机关不得行使,司法机关也不得违背刑事诉讼法所明确设定的程序规则而任意决定诉讼的进程。
(2)程序法定原则的要求①程序法定原则的提出,实际上是主张通过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来明确规定国家司法机关的权限及其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程序,以防止司法权与立法权合而为一,导致司法机关滥用职权、专权擅断,侵害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权利。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第3版)复习笔记-起诉(圣才出品)
第十二章起诉【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起诉的概念与意义1.起诉概述(1)概念刑事起诉,是指享有控诉权的国家机关和公民,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指控的犯罪进行审判,以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并予以刑事制裁的诉讼活动。
(2)分类刑事起诉,按照行使追诉权的主体不同,分为公诉和自诉两种方式。
公诉就是依法享有刑事起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和公众向法院起诉,要求审判起诉概述起诉的意义提起公诉概述审查起诉的概念和作用审查起诉的内容审查起诉审查起诉的步骤和方法审查起诉的期限提起公诉的程序审查后的处理提起公诉的概念和条件提起公诉起诉书的制作和移送不起诉的概念法定不起诉不起诉不起诉的情形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不起诉的程序比较法考察:公诉变更的程序机制公诉变更我国的刑事公诉变更制度提起自诉的条件提起自诉的程序提起自诉的程序起诉机关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自诉则是刑事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以个人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在公诉制度上,存在起诉法定主义和起诉便宜主义之分。
起诉法定主义,要求对于凡构成犯罪即具备法定起诉条件的刑事案件,不论犯罪嫌疑人及其罪行有何具体情况,公诉机关都必须毫无例外地提起公诉,而不得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起诉便宜主义就是允许公诉机关对于已构成犯罪,具备起诉条件的刑事案件,从被告人及其罪行等具体情况以及刑事政策等出发,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我国对刑事诉讼的起诉,实行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方式。
2.起诉的意义(1)起诉,决定着对犯罪行为追诉机制的正式启动,是揭露犯罪、惩罚犯罪的必经程序。
(2)起诉的内容,决定着审判的范围。
起诉对审判的影响表现在:①没有被起诉的事实和人,审判机关不能审判;②审判结论所确认的事实和人,必须与起诉指控的事实和人相一致。
二、提起公诉的程序1.提起公诉概述提起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要求人民法院审理指控的被告人的行为,以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并予以刑事制裁的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法第13-15章
4、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
的,侦查羁押期限从查清身份之日起计算; 5、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 案期限。
期间的耽误和恢复: 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它正
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可
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
动的一种补救措施。
当事人提出的期间恢复的申请是否准许, 由法院裁定。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9卷二第28题) A.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提出赔偿要 求经记录在案的,公安机关、检察院可以对民事 赔偿部分进行调解 不适宜调解 B.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经调解当事人达成 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 讼的,法院不再受理 C.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 调解 D.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 毕的,无需制作调解书,也不需记入笔录
1、必须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条件 2、原告必须具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 权利能力 3、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和具体的诉讼请 求 4、诉因是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 害人造成了物质损失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
1、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公民;
2、被犯罪分子侵害遭受物质损失的企业、事 业单位、机关、团体等; 3、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可以代为提 起;
第三节 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
一、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时间及方式 1、时间:
刑事案件立案以后至一审判决宣告之前
2、方式:
(1)公民和单位:书面或口头
(2)人民检察院:书面形式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保全和先予执行
(一)保全:《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 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 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二)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之后、 作出判决前,根据民事原告人的请求决定民事被告人先 付给民事原告人一定款项和特定物并立即执行的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20日通过的《关于审理刑事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附带 民事诉讼当事人提出先予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先予执行或驳回申请。”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刑事审判第一审程序)【圣才出品】
第十八章刑事审判第一审程序18.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刑事审判第一审程序概述1.刑事审判第一审程序的概念、特点及意义(1)刑事审判第一审程序的概念及特点刑事审判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自诉人提起自诉的案件,依法进行审判所应遵循的程序规则的总称。
其具有以下特点:①第一审程序是刑事审判的必经程序,具有普遍适用性。
所有的刑事案件只要起诉到人民法院,都要经过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审判;②第一审程序是基本的诉讼程序,具有基础性;③第一审程序是完整、典型的刑事审判程序。
(2)刑事审判第一审程序的意义①对审前程序具有把关、检验及防错、纠错的意义;②对其后的其他审判程序具有奠定基础、减少启动的意义;③是体现诉讼特征最明显、保障司法公正最重要的程序。
2.我国刑事审判第一审程序的种类(1)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判所遵循的程序。
(2)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自诉人起诉的案件进行审判的程序。
(3)公诉与自诉案件兼有的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指基层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某些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进行审理时所适用的相对简单的审判程序,是上述两种完整的一审程序的简化形式。
二、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1.对公诉案件的审查与处理(1)对公诉案件的审查①对公诉案件的审查的概念对公诉案件的审查,是指在人民检察院将刑事案件移送起诉后,人民法院就有关材料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达到了开庭审判条件的专门性活动。
②对公诉案件审查的主要功能和价值体现在:a.对公诉案件是否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进行审查和监督,防止无根据的起诉;b.避免审判程序随意启动,避免当事人遭受不合理、不合法的讼累;c.为正式的庭审做好准备,保障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
③审查的具体内容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80条规定了审查的具体内容:a.是否属于本院管辖;b.起诉书是否写明被告人的身份、是否受过或者正在接受刑事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c.是否移送证明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包括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决定和所收集的证据材料;d.是否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物,并附证明相关财物依法应当追缴的证据材料;e.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证人、鉴定人名单;是否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并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需要保护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名单;f.当事人已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已接受法律援助的,是否列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g.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列明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h.侦查、审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齐全;i.有无《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6项规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刑事审判概述)【圣才出品】
第十七章刑事审判概述17.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刑事审判的概念和任务1.刑事审判的概念刑事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诉讼行为。
2.刑事审判的特征(1)刑事审判主体的法定性和特定性刑事审判权是一项特定的、专属性的国家权力,只能由法定的国家专门机关行使。
根据刑诉法第3条的规定,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这意味着刑事审判权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其他国家机关或社会团体、个人均不得行使刑事审判权,否则即属私设刑堂,属违法行为。
(2)刑事审判程序启动的被动性和应答性刑事审判程序启动的被动性和应答性,是指刑事审判程序的发动必须基于国家公诉机关或者公民个人合法有效的起诉,不告则不理。
这一点是刑事审判活动区别于侦查活动和起诉活动的重要特征。
刑事审判程序启动的被动性,包括程序启动上的“不告不理”以及审判对象上的“诉审(对象)同一”。
(3)刑事审判结论的终局性和权威性①“终局性”是指法院一旦对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作出认定和裁判,就具有“定分止争”的效力;法院判决一旦生效,控辩双方不得再就同一案件向法院起诉,其他机关也不得再受理此案件。
②“权威性”是指法院的裁判一旦生效,就将对诉讼当事人乃至整个社会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诉讼当事人对生效裁判必须遵守和服从,社会对生效裁判也应当予以尊重和维护。
3.刑事审判的任务和意义(1)刑事审判的任务是惩罚犯罪分子。
(2)刑事审判的任务是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3)刑事审判的任务是尊重和保障人权。
(4)刑事审判的意义还在于教育公民遵纪守法。
二、刑事审判的模式1.刑事审判模式的概念刑事审判模式,也被称为刑事审判结构,指的是构成刑事审判程序的标准元素(程序主体)及其结构、组合样式,即刑事审判程序中各个程序主体之间的地位、组织及其相互关系。
刑事审判模式理论涉及的主要是刑事审判体制问题,即刑事审判程序中主体的权力(利)配置问题。
2.对抗式模式与职权式模式的特征(1)对抗式模式的主要特征①在价值理念上,以人权保障为优位价值理念,注重的是程序正当性和形式公正性;②在程序结构上,英美对抗式审判模式下,庭审分为定罪与量刑两个程序阶段,在采用陪审团审判的案件中,负责事实认定的是陪审团,法官的职责是主持庭审,而检察官则作为一方当事人参加诉讼,与被告方处于平等的诉讼地位;③在程序运作上,庭审主要由控辩双方推动,证据由控辩双方出示,证人由控辩双方交叉质证,法官则居中听审,不直接调查证据,也不对证人进行诘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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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刑事审判【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刑事审判的概念刑事审判的价值基础:实现客观、公正和诉讼效率概述刑事审判的原则刑事审判组织:独任制、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概念和意义对公诉案件的审查:概念、内容、审查后的处理开庭审判前的准备法庭审判程序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审判笔录法庭秩序审判障碍及其处理:延期审理、中止审理第一审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判决、裁定、决定简易程序的概念和意义简易程序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简易程序的特点自诉案件的概念和范围提起自诉的条件和程序自诉案件的审判程序自诉案件的受理自诉案件审理的特点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和意义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范围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判程序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第二审程序的概念和特点提起二审程序的主体第二审程序提起二审程序的理由和方式提起二审程序的期限二审程序的审判上诉不加刑死刑复核程序概述死刑复核程序判处死刑(死缓)案件的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和意义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和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程序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程序概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程序未成年刑事审判程序的特有原则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程序的特点刑事审判一、概述1.刑事审判的概念刑事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于依法向其提出诉讼请求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
对刑事诉讼中的“审判”,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加以理解:(1)刑事审判是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专门权力的活动;(2)刑事审判是刑事诉讼的三大基本职能之一;(3)刑事审判是近代国家的一项基本权力。
审理权是指法官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核各种证据,查清案件事实并审查如何正确适用法律的全部诉讼活动。
裁判权是指人民法院依据查清的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对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作出权威性处理决定的活动。
审理和裁判是刑事审判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审理是裁判的前提和基础,裁判是审理的目的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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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管辖6.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管辖概述1.管辖的概念与意义(1)管辖的概念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国家专门机关立案受理刑事案件的权限划分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对第一审刑事案件审判权划分的一种诉讼制度。
其实质是国家专门机关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权限划分和职责分工。
(2)管辖的意义①有利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自己的职权,防止在受理案件上互相争执或推诿扯皮,也有利于增强它们的责任感,充分发挥它们的积极性,从而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保证各类案件都能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
②便于各个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按照管辖范围向公、检、法机关报案、控告、举报犯罪,避免或减少不必要的案件移送环节,有利于保障各个单位和公民个人行使报案、控告和检举的权利,有利于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同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
③有助于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准确及时地处理案件。
2.管辖的分类(1)立案管辖。
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国家专门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2)审判管辖。
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系统内部普通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3.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的关系(1)立案管辖解决的是公、检、法等国家专门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权限上的职能分工,而审判管辖所解决的是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对刑事案件审判权限的划分;(2)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的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是重合的,都是审判权的具体落实;(3)对于公诉案件,这两种管辖的关系,实质上是侦查权和审判权相互关系的反映;(4)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中确定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依据也是确定不同级别和不同地域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的主要参考依据。
4.确定管辖的原则(1)有利于刑事诉讼任务的顺利完成;(2)便于充分发挥公、检、法等国家专门机关的诉讼职能;(3)便于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及社会公众参与刑事诉讼;(4)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死刑复核程序)【圣才出品】
第二十章死刑复核程序20.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死刑复核程序概述1.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与特点(1)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死刑复核程序,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及高级人民法院对已经作出死刑判决或裁定并且普通程序已经完成的案件进行复审核准的一种特殊程序。
它包括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和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2)死刑复核程序的特点①适用对象的专门性。
这一程序与其他普通或者特别审判程序不同,适用的案件范围只限于死刑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
②适用主体的专属性。
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③程序启动的主动性。
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判决或者裁定已经作出且正常程序已经完成后由人民法院主动逐级上报复核的程序,无需附加任何条件。
④特定案件的终局性。
死刑案件,除了享有死刑核准权的法院判决的死刑案件外,其他死刑案件即使经过普通的两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后,还必须经过拥有死刑核准权的法院的复核,裁判方能生效。
因此,就死刑复核案件而言,死刑复核程序是终局性程序。
⑤审判方式的特殊性。
死刑复核程序一般并不进行开庭审理,而主要是通过审查案卷材料,听取被告人、辩护人以及其他当事人的意见而进行,最后对原审裁判作出是否核准的裁定。
2.死刑复核程序的意义(1)死刑复核程序有利于保障适用死刑的准确性,防止错判、错杀;(2)死刑复核程序有利于控制适用死刑的数量;(3)死刑复核程序有利于统一适用死刑的标准。
二、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1.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核准权的演变自从1949年以来,我国法律对于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核准权的行使经历了一个反复上收、下放直至最后由最高人民法院收回的辗转过程。
2006年12月28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明确废止了以前最高人民法院所发布的授权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的各种规定,同时明确: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依法判处和裁定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圣才出品】
第二十二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22.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概述1.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概念和特点(1)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概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触犯刑法的案件。
在我国,刑事法意义上的未成年人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2)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点①未成年人生理与心理发育还不成熟,故需要通过特别程序对其诉讼权利予以特别保护。
2012年刑诉法规定了指定辩护制度,使得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都有权利获得法律援助,从而帮助其有效的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2012年刑诉法设置了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使得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和其他相关人员能够有效的参与诉讼程序,从而加强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②未成年人易于进行教育改造,应对其采用轻缓的刑事政策促使其早日复归社会。
2012年刑诉法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实行与成年人分管分押的措施;对于轻缓犯罪实行附条件不起诉;采用不公开审理的庭审方式;对于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实现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等。
2.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法律依据(1)《刑事诉讼法》2012年刑诉法加大了对未成年人诉讼权利保护的力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办案方针和原则。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②完善了未成年人案件的法律援助制度。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③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
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④增加规定了对未成年人严格适用逮捕措施以及分案处理、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的制度。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第3版)复习笔记-刑事执行程序(圣才出品)
第十五章刑事执行程序【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刑事执行程序概述1.刑事执行程序的概念和特征国家刑罚权,经由侦查、起诉而审判,直至执行方告实现,因此,执行,表征着刑事诉讼目的之达成,并从广义上构成了刑事诉讼流程的最后阶段。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执行程序具有以下特征:(1)刑事执行的依据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文书刑事执行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既判力)的刑事裁判的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8条的规定,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①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刑事执行程序的概念和特征刑事执行程序概述对我国刑事执行体制之检讨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执行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判决的执行财产刑(罚金、没收财产)判决的执行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和条件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机关和执行机关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及刑期计算暂予监外执行之理论检讨减刑减刑的适用对象和条件刑罚变更执行程序减刑的程序假释的适用对象和条件假释假释的程序被假释罪犯的监督与考察新罪、漏罪的侦查与起诉新罪、漏罪的处理新罪、漏罪的管辖与审判发现错判和对申诉的处理刑事执行程序抗诉的判决和裁定;②终审的判决和裁定;③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2)刑事执行只能由法定的执行机关负责进行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依据各种刑罚的不同特点和刑罚执行的流程,将刑事执行机关分为: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和执行监督机关。
①交付执行的机关。
其是指将生效裁判及罪犯依照法定程序移交有关机关执行刑罚的机关;人民法院是我国刑事裁判的交付执行机关。
②执行机关。
其是指将生效裁判所确定的刑罚内容付诸实施的机关,即具体负责和实施刑罚执行活动的机关。
各执行机关及其具体职能分工如下:a.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负责对无罪、免予刑事处罚、罚金、没收财产和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b.监狱、拘役所、未成年犯管教所。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圣才出品】
第二十四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24.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概述1.概念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又称为公诉案件和解程序,是指在公诉案件的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经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的审查并在其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后,对犯罪行为人予以从宽处罚的一种特别程序。
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该程序具有以下特性:(1)在性质上,这一特别程序只是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一个构成部分,并不是一个与公诉和自诉案件诉讼程序并列的独立的诉讼程序。
(2)适用的案件范围比较宽。
主要包括两大类:①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并且是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案件。
②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3)公诉案件中的和解是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监督制约下进行的。
(4)公诉案件和解程序不是允许当事人之间通过和解“私了”犯罪行为。
①公诉案件的和解是在公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下进行的,和解的内容和形式上都要受到法律规范的制约。
②当事人双方和解之后,国家仍然要依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和犯罪情节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只是国家对犯罪行为人予以从宽处理的一个情节和依据。
2.意义刑诉法确立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明确了在一定范围内的公诉案件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间可以和解,是创新社会管理机制的重要举措,具有重要意义。
(1)有利于弥补被害人遭受的损害,充分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2)有利于犯罪行为人的改造和回归社会(3)有利于贯彻诉讼经济原则,节约诉讼成本,提升诉讼效率。
(4)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3.公诉案件和解的理论基础20世纪中期以来,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中和解的广泛兴起和发展,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和理论依据。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立案程序)【圣才出品】
第十四章立案程序14.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立案程序概述1.立案的概念和特征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依照各自法定的职能管辖范围,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
立案具有以下特征:(1)立案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种专属职权。
(2)立案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独立阶段,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启动程序。
(3)立案是刑事诉讼活动的一个必经程序。
2.立案的意义(1)立案程序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重要制度设计。
(2)立案程序有利于及时、准确地揭露、证实和惩罚犯罪。
(3)立案程序的存在便于国家进行司法统计,制定和出台正确的刑事政策。
3.立案程序之检讨在比较法视野下,各国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存在着随机型模式与程序型模式之别。
(1)随机型启动模式随机型启动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强调刑事诉讼程序在启动上的随机性和主动性。
一旦追诉机关通过各种途径获悉犯罪消息,就立即启动程序加以调查,因此,刑事追诉程序是直接从侦查程序开始启动的,并不需要经过特别的案件处理程序如立案程序等。
在随机性启动模式下,程序的及时性和效率价值得到重视,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表现出高度的机动性和应急性,不必要的程序环节得到简省。
(2)程序型启动模式程序型启动模式排斥侦查程序在启动上的随机性而强调程序性,通常必须经过一道专门的开启程序之后,才能正式启动侦查程序,展开侦查。
如果在启动环节上再不慎重,后续程序中又缺乏司法审查机制、缺乏法官对强制侦查措施的控制,那么侦查权就会像脱轨的列车一样完全失去制约、任意侵犯公民人权。
也正是基于此种现实,才使得从理论上对立案程序的正当性进行论证成为必要。
(3)本书对立案程序所持态度①立案程序作为我国刑事诉讼的开始和必经阶段,它是立法者秉承特定的程序理念通过立法塑造的结果,因此,它是本质先于存在的,并不能用来论证立案程序本身的价值。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刑事赔偿)【圣才出品】
第二十七章刑事赔偿27.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刑事赔偿概述1.刑事赔偿制度的概念刑事赔偿制度,是指国家的追诉审判机关在行使刑罚权的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向受害者进行赔偿的制度。
2.刑事赔偿制度的意义(1)刑事赔偿制度有利于弥合国家和公民个人之间因为刑事诉讼活动遭受侵害的关系。
(2)刑事赔偿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保护依法行使职权的追诉审判人员,提升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第一,刑事诉讼活动是在有限的时间内追究犯罪的活动,在此活动中,无论追诉审判人员个人如何严格依法办案,都无法避免侵犯公民个人权利的现象的发生;第二,刑事诉讼活动的最终获益者是国家。
二、刑事赔偿的范围1.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赔偿(1)错误羁押、错判的赔偿①对错误拘留的赔偿。
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根据2012年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决定是否赔偿的关键是是否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等程序性要件。
②对错误逮捕的赔偿。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
根据2012年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决定是否赔偿的关键是是否追究被逮捕人的刑事责任。
③对错误判决的赔偿。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①以殴打等行为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
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
②违法使用武器、警械等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
武器、警械包括枪支、警棍、手铐、警绳以及其他警械。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圣才出品】
第二十六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26.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概述1.概念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又称为刑事强制医疗程序,是指对于实施了犯罪行为,但由于行为人是依照刑法规定不承担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依法认定后予以强制医疗的一种特别程序。
从规定的内容来看,刑事诉讼法增设的这一特别程序具有以下方面特性:(1)适用对象特定。
这一特别程序只适用于已经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不适用于具有暴力倾向但尚未实施暴力行为危害社会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
(2)精神病的认定必须经过法定的司法鉴定程序。
(3)处理结果特殊。
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处理结果是将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人身安全,并且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精神病人送入专门的精神病院,在精神病院接受强制性监管和强制性医疗救治。
(4)贯彻了司法最终裁判原则。
对于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的决定权属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不能作出决定。
(5)充分保障了精神病人的诉讼权利。
2.意义(1)有利于防止精神病人继续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
(2)有利于维护、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
(3)有利于对精神病的认定和强制医疗认定的规范化。
二、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内容1.适用的范围和条件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应当同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适用的对象是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精神病人,或者是实施了暴力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而且,精神病人实施的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已达到犯罪程度。
(2)行为人患有精神病,并且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认定为符合刑法规定的不负刑事责任的条件。
(3)精神病人存在着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
2.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依据2012年刑诉法第285条的规定,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公安机关发现并启动①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发现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犯罪嫌疑人,可能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应当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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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崇义《刑事诉讼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三章证明
13.1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证明概述
1.证明的概念
诉讼证明有特定的含义,它是指诉讼主体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运用已知的证据和事实来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
诉讼证明有如下特征:
(1)证明主体的特定性
①证明主体必须有自己的诉讼主张。
②证明主体必须实际承担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成立的行为责任。
③证明主体有可能承担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的结果证明责任,即证明主体未能充分履行证明责任以说服事实裁判者相信其诉讼主张时,需承担败诉或对他不利的诉讼后果。
(2)证明对象是诉讼客体或者案件事实
(3)证明必须按照法定的范围、程序和标准进行
①证明的法律性。
证据法学上的证明是一种法律活动,因此,这种活动的进行要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即具有法律性。
证明的法律性表现在:
a.证明的主体由法律规定。
b.证明的对象由法律规定。
c.证明的标准由法律规定。
d.证明的主要程序由法律规定。
e.证明的方法和手段由法律规定。
②证明主体和证明责任。
证明主体是依法承担证明义务、享受证明权利的主体。
证明责任与证明主体不可分离,谈到证明责任,必然涉及证明主体。
③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是指司法人员查明案件事实、当事人证明案件事实需要达到的程度。
对司法人员来说,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没有达到证明标准而认定的,属于违法;对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来说,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没有达到证明标准的,应当承担败诉的后果。
④证明方法。
证明方法包括逻辑推理、司法认知、推定等。
逻辑推理是最重要的证明方
法。
⑤证明程序。
证明程序通常表现为诉讼程序。
证明程序是证据法与诉讼法密切联系的集中表现。
2.证明的真理性和正当性原理
(1)证明的真理性
只有对案件事实的真理性认识,才能保证对法律规范的正确适用,但是,受自然条件、经济条件和科学技术条件等客观因素和人的主观能动性、认识水平等因素的限制,证明的结果总是与案件事实真相存在着差距,出现这种情况,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①人的认识具有主观性和客观性,主观的认识结果必须完全符合客观情况,认识才具有绝对的真理性。
但是,不管从理论上还是从经验上,我们都做不到这一点,因为主观和客观的两极对立永远无法消除。
②诉讼证明制度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其结果的相对性。
③法律价值的冲突和协调也造成了证明的相对性。
④司法活动与科学研究不同。
科学研究的对象是客观存在的事物,司法活动的证明对象不仅包括客观存在的事物,还包括当事人的心理活动。
与科学研究相比,诉讼上的证明在客观上是不全面的,是相对的。
(2)证明的正当性
我们的诉讼证明如果仅仅具有这样的相对性,则会从根本上削弱司法活动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司法活动不仅要靠国家的强制力来维护,还要靠它的理性来维护。
这种理性,一方面存在于诉讼证明的相对性之中,因为相对性蕴涵着绝对性,绝对性通过相对性表现出来;另一方面,则是靠诉讼证明过程的正当性实现的。
诉讼证明的正当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证据要合法,也就是说证据要具有证据能力或者可采性。
②证明的程序必须正当、合法。
3.证明的种类
(1)行为意义上的证明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
这是以证明的表现形态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①行为意义上的证明是证明行为,指证明主体根据已知事实查明案件事实的活动。
行为意义上的证明可以进一步分为取证、举证、质证和认证等行为,这些行为表现为连续的证明过程;
②结果意义上的证明是指运用已知事实查明案件事实的结果,特别是指司法人员对案件事实形成确信的心态。
结果意义上的证明可以进一步分为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
(2)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
这是根据证明对象所属领域不同所作的分类。
严格证明是针对实体法事实的证明,证明标准较高;自由证明是针对程序法事实的证明,证明标准较低。
二、证明责任
1.证明责任的概念
证明责任,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收集或者提供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者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风险。
证明责任是证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证明责任有以下几个特征:
(1)证明责任总是与一定的法律职责和义务相联系;
(2)证明责任总是与一定的法律风险相联系。
2.公诉案件证明责任的承担
公诉案件证明责任主要由控诉方承担证明责任,例外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才承担证明责任。
(1)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是与无罪推定原则联系在一起的。
被告人未经依法确定其有罪之前,应假定其为无罪。
所以,司法机关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要有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否则被告人就应被视为无罪。
(2)由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责任,是与其承担的诉讼职能联系在一起的。
检察机关决定提起公诉,必须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否则,法院将会作出无罪判决。
(3)公安机关也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这种证明责任,主要涉及有关的程序法事实。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必须就所认定的犯罪事实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
人民检察院审查以后,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4)人民法院不负有证明责任。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部分
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承担证明责任,确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无证明责任从立法与理论上否定了刑讯逼供,赋予了他们自愿陈述的权利,是对个人合法权利的有效保护。
②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例外,是涉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案件。
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对于一些程序法事实,要承担证明责任。
但是,这种证明责任与控诉方承担的责任相比,在证明标准上有很大不同。
后者要求的证明标准很高,而前者应当比较低。
对于有些程序法事实,被害人也可以提出请求,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也负有举
证责任。
3.自诉案件证明责任的承担
自诉人负有证明责任,如果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提出反诉,则他在反诉中便成为自诉人,因此,对反诉要承担证明责任,必须提供证据来证明反诉的主张和待证事实。
三、证明对象
1.证明对象的概念
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是指司法人员和诉讼当事人及其律师在诉讼中必须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各种案件事实。
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主要是有关犯罪行为构成要件和量刑情节的事实。
2.证明对象的特征
(1)证明对象是与当事人的主张相联系的概念。
(2)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密切联系。
(3)证明对象是指需要证据证明的要证事实。
证明对象需要用证据进行论证,证明对象和证据之间存在着目的和手段的关系。
(4)证明对象是法律规定的要件事实。
3.程序法事实、证据事实与证明对象
(1)程序法事实属于证明对象,理由是:
①我国现行诉讼法均明确规定程序违法是撤销第一审判决并且发回重审的理由,这就明确地将程序法事实纳人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查明的对象即证明对象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