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电子支付服务争端案及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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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P2P监管对比带来的启示

中美P2P监管对比带来的启示
通过中美P2P监管的对比,可以发现一些我国P2P行业发 展与监管的启示:目前中国P2P市场存在着很多家公司, 结构还相当分散,就好像商品零售市场一样,任何人只 要有资金、有意愿,都可以尝试。有些公司能够继
续挺下去,有些却已经因为各种原因被淘汰。有人声称, 中国的P2P市场需要时间来发展和创新。但是到目前为止, 中国的P2P市场没看到什么创新,倒是出现了很多令人担 忧的问题。中国的P2P市场正处于“野蛮”生
长之中,几乎为每个人都提供了尝试建立P2P平台的机会。 虽然任何一个人都可以简单地搭建一个网站来联系借款 人和放款人,但能否把这个平台做好则是另外一回事。 特别是中国缺乏健全的信用评估体系和标准化记录,这
就使得P2P平台更难管理个人违约风险。随着几个强大平 台的崛起,那些缺乏经营能力的平台将会被逐渐淘汰出 市场。现在市场上已经有一些平台逐步占据了主导地位, 最终会向集约化发展。但值得关注的是,这个过程出现
国的监管体制就消费者的保护问题还是提供了一些有深 度的见解。中国可以此为基础,从世界范围内寻找更多 的可行性监管方案,使监管既能实现保护消费者的目的, 又可以保证实施的灵活性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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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还表明,监管者的作为可以推动上述转变进程,让市 场加速实现优胜劣汰。监管者可以通过尽快确定监管框 架,明确市场准入标准,促进那些能够真正为消费者利 益服务的P2P公司脱颖而出,更快地成长。(二)以消费 者
保护为重心,确立P2P市场监管框架消费者保护既是现有 P2P借贷法律和监管规范的重点,也是建立新的监管体系 的很好的出发点。中国在建立和完善对P2P借贷监管框架 时,应该把对消费者的保护放在优先考虑的位置

中美电商运营模式比较差异与启示

中美电商运营模式比较差异与启示

中美电商运营模式比较差异与启示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在全球范围内取得了巨大的成功。

中国和美国作为全球最大的两个电子商务市场,其电商运营模式存在一定的差异。

本文将从平台模式、自营模式、支付模式和物流模式等方面对中美电商运营模式进行比较,以期为两国电商企业提供一些启示。

中国电商以平台模式为主,如阿里巴巴、京东等。

这些平台为买家和卖家提供一个虚拟市场,通过收取佣金、广告费等方式盈利。

在平台模式下,电商企业通过开放平台入口,吸引第三方商家入驻,从而丰富商品种类和扩大市场规模。

相比之下,美国电商以自营模式为主,如亚马逊、沃尔玛等。

这些电商平台多数拥有自己的物流系统和库存,直接从供应商采购商品并在平台上销售。

自营模式有助于提高产品质量和购物体验,但同时也增加了企业的运营风险。

中国电商自营模式占比相对较小,但近年来京东、天猫等平台也在逐步提高自营业务比例。

自营模式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和物流速度,提升消费者满意度。

美国电商自营模式较为普遍,亚马逊、沃尔玛等平台均拥有庞大的自营业务体系。

通过直接与供应商合作,电商平台能够更好地控制产品质量和供应链,提高盈利水平。

中国电商支付模式多样化,在线支付、货到付款、分期付款等方式均得到广泛应用。

其中,支付宝、支付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已成为主流支付方式。

这些支付平台提供了便捷、安全的支付体验,得到了消费者的广泛认可。

美国电商支付方式相对单一,信用卡支付占据了大部分市场份额。

由于美国信用卡普及率高,消费者习惯于使用信用卡进行在线支付。

美国也存在一些第三方支付平台,如PayPal,但由于信用卡支付的便利性,其市场份额相对较小。

中国电商在物流方面拥有强大的网络和配送体系。

为了提高物流效率和降低成本,中国电商平台通常会选择与快递公司合作,如顺丰速运、邮政速递等。

中国政府也在物流领域投入了大量资金和资源,以提升电商物流服务水平。

美国电商物流体系同样发达,以亚马逊为例,其通过建立自有物流基地和配送网络,提高了物流效率和购物体验。

电子支付平台安全案例分析

电子支付平台安全案例分析

电子支付平台安全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电子支付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随之而来的电子支付安全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本文将围绕电子支付平台的安全性展开分析,以呈现一个典型案例,以期提高读者对电子支付安全问题的认识。

二、案例分析近期,某电子支付平台爆发了一起安全漏洞事件。

该平台是一个提供在线支付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用户可以通过该平台完成购物、转账、充值等交易行为。

由于该平台的漏洞,黑客成功入侵了大量用户的账户,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和用户信息泄露。

1. 原因分析(1)缺乏强大的身份验证机制:电子支付平台缺乏多层次的身份验证机制,只依赖于简单的用户名和密码,容易被黑客破解。

(2)不完善的安全防护措施:该平台在安全措施上存在缺陷,如未及时更新系统补丁、缺乏安全审计等,这为黑客的入侵提供了机会。

(3)内部员工安全意识不高:该平台的员工在安全意识上存在不足,未经过充分的安全培训,很容易被黑客的社会工程学攻击诈骗。

2. 影响分析(1)财产损失:黑客入侵用户账户,盗取大量资金,给用户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

(2)用户信息泄露:黑客盗取用户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等,用户的隐私权得不到保护。

(3)信任危机:电子支付平台作为一个提供支付服务的平台,用户对其的信任度将大幅度下滑,给平台带来重大的声誉损失。

三、解决方案为了加强电子支付平台的安全性,避免类似的安全漏洞事件再次发生,以下是一些建议的解决方案:1. 强化身份验证机制:引入多因素身份验证,如指纹识别、面部识别、动态口令等,增强用户身份验证过程的安全性。

2. 加强安全防护措施:定期更新系统和应用程序的补丁,采取防火墙、加密传输协议等措施,确保用户信息的安全。

3. 提高员工安全意识:为平台员工提供专业的安全培训,教育员工如何识别和防范各种网络攻击,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4. 增强安全审计与监控:建立健全的安全审计机制,对系统的安全性进行定期评估和监控,及时发现和修复漏洞。

国际贸易争端案例纠纷案例

国际贸易争端案例纠纷案例

国际贸易争端案例纠纷案例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国际贸易争端时有发生,这些争端不仅对涉及的企业和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还可能对全球贸易格局产生深远影响。

以下将为您介绍几个典型的国际贸易争端案例纠纷。

案例一:中美贸易摩擦中的关税争端在过去几年,中美之间的贸易摩擦引起了全球的关注。

其中,美国对从中国进口的大量商品加征高额关税,引发了一系列的纠纷。

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货物贸易国和重要的制造业基地,对美出口的众多产品受到了关税冲击,包括电子产品、机械设备、纺织品等。

这不仅使得中国相关出口企业面临成本上升、订单减少的困境,也导致美国消费者不得不为购买中国商品支付更高的价格。

对于中国企业而言,为了应对这一局面,一些企业不得不调整出口策略,寻找新的市场,或者加强在国内市场的拓展。

而对于美国企业,依赖中国供应链的部分企业面临着原材料短缺和成本上涨的压力,影响了其生产和经营。

这一争端也引发了全球产业链的重新调整,一些企业开始考虑将生产基地从中国转移到其他国家,以规避关税风险。

然而,这种转移并非一蹴而就,需要面临新的成本和市场挑战。

案例二:欧盟与美国的航空补贴争端欧盟和美国之间长期存在的航空补贴争端也是国际贸易中的一个典型案例。

美国指责欧盟向空中客车公司提供非法补贴,而欧盟则反指美国向波音公司提供不公平的支持。

双方为此展开了一系列的贸易报复措施。

美国对来自欧盟的民用飞机加征关税,同时对一系列欧盟的农产品和工业产品采取限制措施。

欧盟也不甘示弱,对美国的部分商品加征关税作为回应。

这一争端不仅对航空业造成了巨大冲击,导致飞机订单减少、生产计划调整,还波及了相关的上下游产业。

例如,飞机零部件制造商面临订单下滑,航空公司因飞机采购成本上升而调整航线和票价。

此外,这一争端也影响了跨大西洋贸易的稳定,损害了双方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

案例三:日本与韩国的半导体材料贸易争端日本和韩国在半导体产业方面都具有重要地位。

然而,由于历史和政治等原因,两国之间爆发了半导体材料贸易争端。

中美彩电争端

中美彩电争端

xx对xx彩电反倾销案例一、案件概况2003年5月2日,美国五河电子创新有限公司、美国电气工人国际兄弟会、美国工人联合会产业部对来自中国和马来西亚的52厘米及以上CRT彩电向美国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

调查期为2002年10月至2003年3月,调查对象产品为来自中国和马来西亚对角线52厘米及以上(21英寸及以上)阴极射线管彩色电视接收机(对应于美国海关编码、、、、、、、项下产品)。

2003年5月7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正式立案,开始就我有关输美彩电对其造成产业损害与否进行调查。

2003年5月22日,美国商务部正式立案。

2003年5月2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召开初裁阶段听证会。

2003年6月1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做出来自中国的彩电存在实质性损害的初裁决定。

2003年7月23日,美国商务部确定长虹、康佳、厦华、TCL四家企业为单独调查对象。

2003年11月24日,美国商务部就倾销幅度做出初裁决定在初裁中,商务部做出了马来西亚进口彩电不存在倾销的裁定,该裁决于2004年4月16日生效.对本案商务部2004年4月16日做出终裁,终裁认定,中国企业的倾销幅度(百分比)如下:海尔电器国际有限公司21.49海信进出口有限公司21.49康佳电子11.36飞利浦(苏州)电子有限公司21.49深圳创维电子有限公司21.49四川长虹24.48TCL 22.36厦华电子4.35 SVA集团公司21.49其他不适用个别税率和出口商加权平均幅度为78.45上述税率商务部于2004年6月3日决定做出调整,被诉企业调整后的税率为:厦华幅度由4.35%调整到5.22%,康佳幅度由11.36%调整到9.69%,TCL幅度由22.36%调整到21.25%,长虹幅度由24.48%调整到26.37%;其他应诉的5家企业平均倾销幅度由21.49%调整到22.94%;为应诉企业仍保持78.45%。

本案针对xx彩电的调查程序如下:排序生效日12003年5月2日102003年5月29日2003年6月16日2003年11月28日2003年11月28日2003年12月初2004年3月3日2004年4月15日2004年4月16日2004年4月16日112004年5月14日122004年5月26日二、xx企业应诉情况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涉案之初并未被列入美方的申诉名单,但是依据企业应诉欧盟对我彩电反倾销案的经验,公司决心参与美国的反倾销调查以保住美国的市场。

银联VISA争端案

银联VISA争端案

美国诉中国影响国际电子支付服务贸易案案例背景:传统线下支付主要涉及“收单机构、转接机构、发卡机构”。

其中,收单机构和发卡机构可以是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而转接机构只能是银联。

银联就是把银行联结起来的工具,如果没有这个机构,各家银行之间会形成分割,资金流通会很不方便,用户即便持卡也使用不便。

根据行业不同,银联收取的转接费率为0.5%至4%不等。

信用卡产业链利益分配,7:2:1收入分成:7归发卡行所有,2归收单方所有,1归银联。

银联为跨行交易提供清算和转接服务。

基本案情:2002年3月,经中央批准,80多家国内金融机构共同发起成立了中国银行卡组织——中国银联。

银联成为各银行发卡必走的清算通道。

2002年6月,银联加入Visa,成为其会员。

双方的合作动机:(1)银联学习Visa的技术和管理;在人民币尚无法自由兑换的情况下,与Visa合作,是银联通向海外市场的一条捷径。

(2)Visa希望借助联银搭上中国经济发展的快车。

银联:2009年底、银联境外发卡总量为700万张、境内发卡超过20亿张。

银联境外受理商户、POS机和ATM机达55.7万户、69.8万台和71.9万台。

Visa:与银联国际化取得巨大成就形成对比的是,Visa在我国发展缓慢。

Visa并不能发行人民币卡、不能搭建人民币清算网络收取交易费。

销售收入主要是境外的Visa卡在中国消费和境内的双币卡在海外消费产生的费用。

2010年10月,美国向WTO争端解决机构上诉,认为我国在6个方面违反了服务贸易开放承诺(见下页)。

双方磋商未果。

2011-2013年,世贸组织成立专家小组审议该争端,出具专家报告。

我国与美国各有失得。

2015年4月,我国颁布《国务院关于实施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的决定》,根据该决定,我国将于同年6月允许国际信用卡公司以商业存在的方式在我国提供电子支付服务2016年2月,Apple Pay通过与中国银联以及15家中国境内银行合作正式进入中国。

中国执行DS413案专家组裁决的法律思考

中国执行DS413案专家组裁决的法律思考

中国执行DS413案专家组裁决的法律思考贺小勇【期刊名称】《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年(卷),期】2013(020)003【摘要】DS413案(中美电子支付服务限制措施争端案)专家组裁决中国银联所从事的转接清算服务属于GATS项下中国《服务贸易承诺表》开放的金融服务领域.由于专家组裁决认定转接清算服务属于金融领域的银行业服务,中国在执行DS413案过程中,可根据GATS对外资进入该领域设置审慎性的市场准入措施,比如可将东道国与母国双重许可、母国有效监管、监管机构之间信息交流等作为外资银行卡组织的市场准入条件.这些条件给VISA等银行卡组织进入中国带来一定难度,可能诱发美国依据DSU21.5条提起执行审查之诉,但客观上也会对中国银联提供一定的保护.【总页数】9页(P25-33)【作者】贺小勇【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上海20004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744【相关文献】1.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律思考——兼评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 [J], 张建;李辉2.论对涉及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范的合同所作出的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利夫糖果(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裁决案评析[J], 崔学杰何云;何云;3.国际商事仲裁裁决“超裁”的司法认定——对申请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纠纷案的评析 [J], 狄建庆;姚强4.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基于我国承认与执行CAS裁决第一案的实证考察 [J], 张春良5.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期间财产保全问题研究——对大韩海运株式会社申请承认与执行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裁决案的批判性思考 [J], 吴永林;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中美银行卡跨行转接清算服务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及其影响法律分析

中美银行卡跨行转接清算服务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及其影响法律分析
• 三是要求国内所有的ATM、商业卡处理设施以及POS终端贴有银联标 识,并能够接受银联卡,而非银联卡则无此待遇。
• 四是要求收单机构使用银联标识,能够接受银联卡,并要求所有的跨 行交易通过银联进行处理,大范围禁止非银联卡进行跨区域和跨行交 易。
• (2)中方违背GATS关于国民待遇的规定。美方还主张,中 方已就所有支付和汇划服务(包括信用卡、赊账卡和借记 卡在内的)作出国民待遇承诺,但仍在银行卡支付服务领 域实施支持银联垄断地位、影响外国供应商的措施,违反 了GATS第17条国民待遇要求(根据该条,一旦成员国作 出国民待遇承诺,其对于其他成员国的服务及服务提供商 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给予本国同类服务及服务提供商的待 遇),具体表现为:一是实施限制措施,银联成为处理特 定银行卡交易(如国内人民币银行卡交易)的唯一实体, 外国银行卡服务提供商无法提供同类服务。二是实施一些 强化银联市场地位的行政措施,例如,要求银行卡支付交 易涉及的主要实体(包括发卡银行、收单机构、特约商户 和银行卡服务提供商等)使用银联标识。
中美银行卡跨行转接清算服务世 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及其影响法
律分析
随着银联业务的快速发展,其与维萨等 银行卡组织之间的利益冲突日益凸显。 银联与维萨的矛盾逐步演变为中美两国
之间的金融服务贸易争端。
银行卡出售
• 2010年9月,美国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就中国电子支付服 务(基本等同于国内所称的银行卡跨行转接清算服务,以 下简称银行卡跨行清算服务)市场开放问题向中国提出磋 商请求,中美双方于2010年10月在日内瓦进行磋商,但 未达成一致意见。2011年2月11日,因外交磋商未取得进 展,美国正式将上述争端提交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 ( DSB)裁决。201 1年5月,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三人专家组, 案件正式进入审理阶段。欧盟、澳大利亚、日本、韩国、 印度、危地马拉和厄瓜多尔等国作为第三方参与本案。 2012年7月16日,世界贸易组织专家组作出初审裁决。 2012年8月31日,世界贸易组织在其官网公告称,中美双 方均已放弃上诉,专家组报告正式生效。

中美银行电子支付业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比较研究及启示

中美银行电子支付业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比较研究及启示

中图分类号 : F 8 3 0 . 5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 1 6 7 4 — 0 0 1 7 — 2 0 1 3 ( 3 ) 一 0 0 3 1 - 0 4
《 电子资金交易法》 和《 E规则》 是美 国电子支付业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框架的核心 , 通过信息披露 、 消
费者责任限制等措施确立 了以电子交易各方权利 、 义务 、 责任为主要 内容 , 以保护个人消费者权利为主要价 值取向的权益保护体系。 与美 国相比我国在银行 电子支付业务立法方面还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不突出、 金融机构与消费者权利义务不对等 、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程序性条款不健全等需要进一步改善的问题 。 本文通 过对 中美银行电子支付业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情况进行了对 比研究 ,提出了完善我国银行卡支付相关 法律规范体系的建议 。
1 、 建立多种信息披露制度切实保护消费者知情权 。 为有效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 《 E规则》 设计了多种信 息披露制度 , 并对信息披露的细节做 了具体性规定 。 ( 1 ) 信息披露的一般性要求 。E F T A和《 E规则》 要求银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具备明确性和便宜性 。
内容
表 1 E F T A和 E规 则 对 银行 信 息 披露 要 求 基本要求 在披露信息时可使用英 语和其他语种 。但客户要 求使 用英语的必须使用
语言文字方面 英语 。 文字表述必须清晰准确 , 且通俗易懂。 必须使用纸质 书面方 式 ,在客户允许的情况下 可以采 用电子文件的方式 形式载体方面 进行披露 。 形式上必须便于客户保存。
( 2 ) 初始披露制度 。 按照 E F T A和《 E规则》 的要求 , 金融机构在 向消费者首次提供 电子支付业务时 , 必须 向消费者披露其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 的义务等 内容。 信息披露的时间性要求 。 金融机构必须在为客户第一次办理电子支付业务之前 向客户披露相关内容。 如 果客户在同一金融机构再次开立新账户并允许通过该账户进行电子资金交易 。金融机构只需披露与上一次 披露不一致的内容 。 初始披露的必要内容。 消费者的责任 : 消费者对因账户被盗等未经其授权 的交易应负责任的情形 、 范围; 电话及地址 : 消费者账户丢失、 被盗或账户发生其他未经其授权的交易的报案处理电话和接收报案 的地址 :

中美电商运营模式比较:差异与启示

中美电商运营模式比较:差异与启示
益成熟。中国电商企业在国际市场所面临的非市场化竞争 因素 ,或许会慢慢显露 。中国电商行业依 然存在许多潜在的问题 ,但电商经济已经成为 中国转型升级、弯道超车的关键力量。
新 年 伊 始 , 全 世 界 的 人 们 似 乎 在 计 数 据 ,似 乎 已足 够 显 出 业 绩 不 俗 — — 对 于 商 业 价 值 的 实 现 、 对 于 如 何 促 进 传 都 在沉 溺于 “ 买 买 买 ” 。 而 同 样 经 历 了 5 7 1 亿 元 人 民 币 的 日交 易 额 , 约 合 9 3 亿 美 统商业 模式 的转型 ,似乎 倒不 是最 为关
中美 电商运营模式 比较 :差异与启示
文 /王 征
中美电商模式的主要差异在于 美国模式更注重先锋性 ,而 中国电商企业则注重实用 ,对 国民经 济的带动力量更为立竿见影。电商这种营销模式对于中国人消费行为的激发体现 出近十年来 中国电
商培育市场 、构建生态的阶段性结果 。移动消费渐成主流 ,也逐步 反映 出中国互联 网基础设施的 日
星 期 五 ” 当 天 ,全 美 大 型 传 统 商 场 销 售 主 体 的 新 经 济 模 式 ,人 们 不 难 发 现 , 美 达 到 了 无 孔 不 入 的 境 地 ,而 纵 观 其 市 场 额 为9 l 亿 美 元 , 核 心 网 络 平 台 零 售 总 额 国 拥 有 全 世 界 最 顶 尖 的 互 联 网 公 司 , 从 开 发 的 手 段 ,细 节 已 经 体 现 出 了 总 体 取 2 3 亿 美 元 ,总 计 l 1 4 亿 美 元 。 时 值 全 球 最 老 牌 的 雅 虎 、 谷 歌 、苹 果 到 网 络 新 贵 脸 向 的 不 同 。 模 式 差 异 关 系 到 商 业 价 值 的 大I P O企 业 登 陆 美 国 的敏 感 期 ,资 本 市 场 谱 、推 特 ,一 个 个 如 雷 贯 耳 ,但 细 心 分 实 现 。 当 人 们 觉 得 腾 讯 、 阿 里 巴 巴 、 百 Ba y  ̄ N 苹 果 度 们 已经 涉 足 各 个 领 域 、 已 经 “ 无 所 不 很容 易将 该数字 与大 洋彼岸 的 中国 “ 光 析 可 以发 现 , 除 了 亚 马逊 、e

中美电子支付服务争端案及其启示

中美电子支付服务争端案及其启示

美方认为 ,电子支付服务是涉及支付卡处理 支付服务才能有效运作 的各种工具 ,并 明显表 明 支付服务是所列工具不可缺少的服务。信用卡等 移行为得 以进行并完成。 c 支付服务的通常含义明 通常与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相关联。 列举证明“ 所 显包括 电子支付服务 , 因为其属于“ 所有” 支付 服 有支付服务”指处理和完成支付卡交易必需 的服 务之一。中方认为 , 仅仅“ 经营” 或“ 促进” 支付服务 务 , 不仅包括在销售点终端上使用信用卡 , 还包括 为取现而在 自动柜员机上使用信用卡 、借记卡和 或“ 处理” 交易本身并不是支付一方。服务提供者
决。本文拟对该案 进 行述 评, 并分析其启 示。
种促进和促成支付交易的“ 服务” 。支付服务包括 “ 经营” 、 “ 促进” 和“ 促成” 资金支付的服务 。而“ 所
有” 旨在表 明, 支付 服务包括所有必要服务 , 所 有 支付方式及所有相关商业模式。 ( 二) 上下 文分 析 1 . 支付和汇划服务之后 的文字 “ 所有支付和汇划服务 ” 之后还有“ 包括信用
Ma y . 2 0 1 4
中 关 电 子 支 付 服 务 争 端 案
及 பைடு நூலகம் 启 示
镄 惠勇
( 南 昌航 空大学 , 江西 , 南昌, 3 3 0 0 6 3 )
[ 摘
要 ]2 0 1 0年 9月 , 美国提起世 贸组织磋 商请 求 ,
指控 中国与 电子 支付服务有 关的措施违反其在 《 服务 贸易 总协定》 ( 以下简称《 总协 定》 ) 中的具体承诺。 专 家组报告公
[ 收稿 日期 ] 2 0 1 4 — 0 2 — 0 2
[ 作者简介 ] 钟 志勇 , 南昌航空大学文法学院教授 , 法学博士 。

电子支付服务中的关键概念及立法选择--兼评中美电子支付服务世贸组织争端案

电子支付服务中的关键概念及立法选择--兼评中美电子支付服务世贸组织争端案

电子支付服务中的关键概念及立法选择--兼评中美电子支付服务世贸组织争端案钟志勇【摘要】Electronic fund transfer normally only means fund transfer between accounts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s by electronic means while electronic payment broadly refers to payment by any electronic device and the legal connotation is not easy to be determined. Payment service is a suitable concept and China is advised to adopt ‘electronic payment service’ in order to make a comparison with Negotiable Instruments Law. The concept should include all necessary service s ‘managed’,‘facilitated’ and ‘enabled’ by providers while payment is executed by a ‘payment order initiated through electronic device directly’. The reason of Chinese failure in the WTO dispute of electronic payment service is monopoly of the market of information transmission in payment card,not improper interpretation of the panel.%电子资金划拨通常仅指以电子方式在金融机构账户之间进行的资金划拨,而电子支付泛指任何通过电子设备进行的支付,其法律内涵不太容易确定。

美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及博弈行为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及博弈行为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特点
美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影响
对消费者行为的影响:增加消费者购物成本,降低消费者购买意愿
对电子商务企业的影响:增加企业运营成本,降低企业盈利能力
对政府财政收入的影响:增加政府税收收入,改善财政状况
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影响国际贸易平衡,增加国际贸易摩擦
美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博弈行为分析
电子商务的发展对传统税收政策提出挑战
美国政府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态度和立场
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演变历程
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对消费者和企业的影响
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发展历程
1992年:美国国会通过《互联网免税法案》,规定互联网交易免征销售税
2000年:美国最高法院在Quill Corp. v. North Dakota案中确立了“物理存在”原则,即只有当商家在消费者所在州有实体存在时,才需要缴纳销售税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借鉴美国税收政策,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加强税收监管,防止税收流失
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提高税收收入
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电子商务税收挑战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改进方向
借鉴美国经验,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加强税收监管,确保税收公平,防止税收流失
优化税收结构,降低企业税负,提高企业竞争力
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球电子商务税收挑战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未来发展
借鉴美国经验,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加强税收监管,确保税收公平和透明
推动电子商务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促进经济结构优化
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球电子商务税收挑战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博弈策略分析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博弈参与者

中美经济竞争与合作电子支付的新竞争格局

中美经济竞争与合作电子支付的新竞争格局

中美经济竞争与合作电子支付的新竞争格局中美经济竞争与合作:电子支付的新竞争格局近年来,随着全球数字化趋势不断加强,电子支付正成为全球金融市场的新宠。

中美两大经济体作为全球最具影响力的国家之一,在电子支付领域也展开了一场激烈的竞争与合作。

本文将围绕中美经济竞争与合作的话题展开探讨,深入分析电子支付在两国间所呈现的新竞争格局。

一、竞争格局的背景在过去的几年里,中美两国的电子支付市场都经历了迅速发展。

中国的移动支付市场得益于互联网技术的快速普及,以及支付宝和微信支付等本土企业的崛起,成为全球最活跃的移动支付市场之一。

而美国的电子支付市场则由于信用卡和手机支付的流行,成为全球最大的电子支付市场之一。

然而,随着两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长和全球支付行业的高度竞争,中美之间的竞争与合作关系也开始逐渐加强。

二、竞争与合作的领域1. 支付技术创新中美两国在支付技术创新方面展现出巨大的潜力。

比如,中国的支付宝将人脸识别技术引入支付环节,实现了更加便捷和安全的支付体验;美国的苹果支付则凭借手机NFC技术,实现了线下无接触支付。

两国企业在支付技术创新方面互相借鉴和学习,推动了电子支付行业的快速发展。

2.金融科技合作中美两国的金融科技企业在电子支付领域展开合作,共同探索新的商业模式和技术应用。

比如,中国的蚂蚁金服公司和美国的Square公司合作推出了跨境电子支付解决方案,为中美之间的贸易活动提供了更加便利和安全的支付方式。

此外,两国还在数字货币、区块链等领域展开合作,共同推动金融科技的创新发展。

3.市场开拓与合规合法中美两国的电子支付企业积极拓展海外市场,并积极加强与相关政府监管机构的合作。

中国的支付宝和微信支付在全球范围内积极开展业务合作,为海外用户提供便利的支付服务。

美国的Visa和Mastercard等支付机构也在加大对中国市场的开拓力度。

两国企业通过合规合法的合作,为全球用户提供更加安全和可靠的支付服务。

三、新竞争格局的影响中美之间电子支付的竞争与合作,不仅促进了技术的创新和商业模式的演进,也给全球支付行业带来了深远的影响。

中美亚太合作的电子支付与金融科技合作

中美亚太合作的电子支付与金融科技合作

中美亚太合作的电子支付与金融科技合作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全球化的趋势,电子支付和金融科技成为了中美亚太地区合作的重要领域。

电子支付技术的普及和金融科技的创新为经济发展和区域合作提供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本文将探讨中美亚太地区在电子支付和金融科技合作方面的现状、合作机制和未来发展趋势。

一、现状及问题分析1. 电子支付的现状电子支付是利用信息通信技术实现的货币支付方式,其便捷、快速、安全的特点受到了广大用户的欢迎。

在中美亚太地区,电子支付的发展呈现出蓬勃的态势。

中国的移动支付和美国的电子钱包一直处于世界领先地位,两国在电子支付方面有很大的合作空间。

然而,由于技术标准、政策法规以及金融监管等方面的差异,中美两国之间的电子支付合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支付便利性、跨境支付和用户信息安全等。

2. 金融科技的现状金融科技是指应用科技手段改进和创新金融业务和金融管理活动的过程,包括互联网金融、区块链技术、人工智能等。

在中美亚太地区,金融科技的发展迅速,为金融机构提供了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方式,也为中美两国的金融合作带来了新的机遇。

然而,金融科技的发展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数据隐私保护、信息安全风险和监管政策等,这些问题需要中美两国共同努力解决。

二、合作机制与经验分享1. 中美亚太电子支付合作机制中美两国在电子支付方面可以通过建立合作机制,共同制定技术标准、推动跨境支付便利化、加强用户信息安全保护等方面进行合作。

此外,两国互联网巨头、金融机构和行业协会之间可以建立合作框架,分享经验、深化合作,共同推动电子支付在中美亚太地区的发展。

2. 中美亚太金融科技合作经验分享中美亚太地区在金融科技方面可以进行经验分享,共同探讨技术研发、应用场景和业务模式创新等方面的合作。

两国可以通过建立合作研究机构、举办论坛和研讨会等形式,加强交流与合作,共同推动金融科技在中美亚太地区的创新发展。

三、未来发展趋势与前景展望1. 电子支付发展趋势未来,随着移动互联网和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支付将更加普及和便捷。

电子支付的法律案件(3篇)

电子支付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支付已成为现代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电子支付带来的便利同时也伴随着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案涉及某网络交易平台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支付纠纷,旨在探讨电子支付在法律层面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二、案件概述2019年,消费者张先生在某知名网络购物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购买了一款电子产品。

在支付过程中,张先生通过平台的电子支付功能,使用其绑定的银行卡完成了交易。

然而,在收到货物后发现,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张先生与平台沟通要求退货,但平台以“电子支付无法退款”为由拒绝处理。

张先生遂将平台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案件争议焦点1. 电子支付的法律效力2. 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认定3. 电子支付纠纷的解决途径四、法院审理及判决1. 电子支付的法律效力法院认为,电子支付是指通过电子设备,利用网络传输数据,实现货币支付的一种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支付条例》,电子支付具有法律效力,电子支付合同成立后,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2. 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认定法院认为,平台作为网络交易平台,应尽到对商品和服务的审查义务,确保交易安全。

本案中,平台在张先生购买产品时,未能尽到审查义务,导致张先生购买了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

因此,平台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 电子支付纠纷的解决途径法院认为,电子支付纠纷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1)协商: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纠纷,达成一致意见。

(2)调解:双方当事人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或者其他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3)仲裁: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4)诉讼:双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平台退还张先生货款,并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法院建议平台加强商品和服务审查,确保交易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电子支付的法律效力、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认定以及电子支付纠纷的解决途径等方面。

电子支付行业的跨境支付问题及解决策略

电子支付行业的跨境支付问题及解决策略

电子支付行业的跨境支付问题及解决策略一、跨境支付——电子支付行业的挑战与机遇近年来,随着全球化的进程加快和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支付行业在世界范围内迅速崛起。

然而,跨境支付问题成为电子支付行业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本文将探讨电子支付行业中存在的跨境支付问题,并提出一些解决策略。

二、问题揭示——电子支付面临的跨境支付难题1. 传统金融体系限制跨境支付发展受到传统金融体系限制是首要难题之一。

由于各国之间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不同,如何实现资金无缝流动变得更为困难。

除此之外,不同国家银行系统的差异性也制约了资金快速安全地进行国际转移。

2. 高额手续费与汇率风险在跨境交易中,高额手续费和汇率风险是普遍存在的问题。

通常情况下,涉及到货币兑换的跨境交易需要通过多个银行进行处理,每个银行都会收取相应的手续费,并可能对汇率进行调整,从而增加了交易成本和风险。

3. 安全与可信问题安全与可信是电子支付行业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

由于不同国家的数据保护法律不同,电子支付跨境交易过程中隐私泄露和数据被窃取的风险较高。

此外,网络支付平台在用户信息验证、资金结算等方面也面临着挑战。

4. 对接与互操作性难题各国电子支付平台间的对接与互操作性问题是困扰跨境支付发展的主要难题。

由于技术标准、接口规范等方面存在差异,使得各国支付平台无法快速实现互相连接和数据传输。

这些问题给企业及消费者在国际贸易和旅游等领域带来极大的不便。

三、解决策略——跨境支付行业的前景与发展机遇1. 加强监管合作与协调为解决跨境支付中存在的传统金融体系限制问题,国际间应加强监管合作与协调,制定统一的标准和政策规范。

同时,在适应本地监管要求上下功夫,并通过双边或多边协议,在数据安全、反洗钱等方面加强合作。

2. 推动技术创新与标准统一为应对支付行业的挑战和需求,促进技术创新至关重要。

各国可加强国际间技术交流合作,推动电子支付技术标准的统一化。

同时,通过引入先进的身份验证、数字签名和加密机制等安全技术来提高跨境支付的安全性。

中国电子支付卡服务案评析与结果预测

中国电子支付卡服务案评析与结果预测

中国电子支付卡服务案评析与结果预测摘要:美国针对中国在WTO《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中对金融服务的市场开放和贸易自由化作出的承诺,向WTO提请了对中国的电子支付卡服务的申诉,认为中国的电子支付服务中的某些措施违反了承诺。

本文根据WTO《服务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GATS)有关《具体承诺减让表》的内容,以及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条款,特别是第16和17条的规定,结合当前我国国内对银行卡业务的管制措施以及电子支付服务市场现状,对该案进行简要分析和预测,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国民待遇市场准入国际金融电子支付服务一、案例及相关法律问题(一)基本案情2010年9月15日,美国方面以“银联垄断”为由,向WTO提出磋商请求。

2011年2月11日,由于磋商失败,美国方面正式向WTO提请启动争端解决机制。

本案中,美方认为,在中国境内以人民币进行交易的支付卡,只有中国银联被允许提供电子支付服务,而其他成员国的服务提供商则只能为以外币交易的支付卡提供服务。

中国要求包括双币卡在内的所有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人民币支付卡必须具有银联标识,美方认为以上这些要求实际上是对中国供应商和外国供应商实行差别对待。

美方称,中国人民银行从2001年开始实施一系列措施让中国银联“垄断”中国国内的银行卡结算,并称中国不公平地对待外国电子支付供应商的做法,显然违反了其在《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金融服务部门项下对支付汇划、金融信息转接、其他附属金融服务等三个服务领域做出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

中方认为,中国有关银行卡电子支付的措施是符合入世承诺的。

“中方和美方依据世贸规则进行了磋商,但是磋商并未达成双方满意的答案,现在美方执意将这案件推进到专家组程序,中方对此表示非常遗憾。

”中国商务部做出的书面回复称,“中方将仔细研究美方提起的两项磋商请求,并根据WTO争端解决程序进行妥善处理。

”银联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部门对美方的这一投诉均未作出回应。

到目前为止,WTO专家组尚未做出裁决。

详解——中国电子支付服务案专家组裁决的思路

详解——中国电子支付服务案专家组裁决的思路

详解——中国电子支付服务案专家组裁决的思路时间:2012-08-22 12:49【学科分类】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出处】本网首发【关键词】中国电子支付服务案;专家组;裁决【写作年份】2012年【正文】2010年9月15日,美国就中国关于电子支付服务的一些措施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为“中国电子支付服务案”(China- Certain Measures Affecting Electronic payment Services, DS413)。

2012年7月16日,专家组公布了裁决。

本案中,美国称,“电子支付服务”是指处理涉及支付卡的交易及处理并促进交易参与机构之间的资金转让的服务。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直接或间接提供通常包括下列内容的系统:处理设备、网络以及促进、处理和实现交易信息和支付款项流动并提供系统完整、稳定和金融风险降低的规则和程序;批准或拒绝某项交易的流程和协调,核准后通常都会允许完成某项购买或现金的支付或兑换;在参与机构间传递交易信息;计算、测定并报告相关机构所有被授权交易的净资金头寸;以及促进、处理和/或其他参与交易机构间的净支付款项转让。

“支付卡”包括信用卡、赊账卡、借记卡、支票卡、自动柜员机(ATM)卡、预付卡以及其他类似卡或支付或资金转移产品或接入设备,以及该卡或产品或接入设备所特有的账号。

美国认为,中国加入WTO时,就“电子支付服务”作出了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但中国却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限制了市场准入,并且没有提供国民待遇。

具体而言,美国认为,在“中国加入WTO议定书”《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减让表”)金融服务部门下,中方在《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16条和第17条项下对下列内容做出了承诺:“银行服务列表如下:……所有支付和汇划服务,包括信用卡、赊账卡和借记卡、旅行支票和银行汇票(包括进出口结算)”;“其他金融服务如下:……提供和传送金融信息、金融数据处理以及其他金融服务提供者有关的软件”;及“就(a)至(k)项所列所有活动进行咨询、中介和其他附属服务,包括资信调查和分析、投资和证券研究和建议、关于收购的建议和关于公司重组和战略的意义。

中美财务欺诈案的几点启示

中美财务欺诈案的几点启示

中美财务欺诈案的几点启示我国注册师行业在经历了10余年的恢复创建期后,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随着主义市场逐步向法制化、规范化方向,在内外因素交互作用的下,一些多年积聚的风险开始暴露。

特别是进进2001年,以银广夏、麦科特为代表的一批上市公司造假案成了当年下半年股票市场大幅下跌的导火索,导致广大投资者蒙受了巨额经济损失,为其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受到了有关部分的严厉查处,注册会计师也一度成为社会各界指责的焦点。

而当人们把信任的目光投向国际会计公司时,美国安然、世通、施乐等大型跨国公司又相继爆发出一系列财务丑闻,“百年老店”安达信被扫地出门,引起世界范围的震动。

中美会计大案的涉及面之广、冲击力之大、影响力之深,再加上时间偶合,实属注册会计师上罕见的大事。

这些案件引发了会计界大刀阔斧的改革,也在阵痛之余给我们留下了一些值得深思的。

公共性与性在银广夏等案件中表现出来并在事后被证实的一些“矫枉过正”的过激反应,显示出我们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性质的熟悉仍存在偏差,应予以重新审阅,这就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注册会计师行业具有公共性与企业性双重属性。

公共性首先表现在注册会计师提供的产品——审计报告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即在消费上具备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任何人知悉其都不会减少其他人了解该审计报告的可能性。

审计报告的这一性质在证券市场上表现得尤为充分。

审计报告一经公然以后,其使用者为企业的股东、债权人、潜伏的投资者、竞争对手等不确定的群体,这些群体可以无穷扩大,而大多数使用者不必为此支付用度。

注册会计师的公共性还表现在其鉴证性。

在会计报表审计业务中,注册会计师需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所反映的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真实性和公允性、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的一贯性做出判定,发表审计意见。

注册会计师发表的审计意见,往往成为投资者选择投资对象、银行发放贷款、税务部分征收税款、法院进行判决的依据,影响深远。

假如注册会计师出具不真实、不公允的审计意见,将损害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甚至危害社会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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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美 电 子 支 付 服 务 争 端 案 及 其 启 示
钟 志 勇
( 南 昌航 空大 学文 法 学 院 ,江 西 南 昌 3 3 0 0 0 0 )
摘 要 :2 0 1 o g - 9 月 , 美 国提 起 世 贸 组 织 磋 商 请 求 , 指 控 中 国 与 电子 支 付 服 务 有 关 的 措 施 违 反 其 在 《 服 务 贸 易 总 协 定》 ( 以 下 简称 《 总 协 定 》 ) 中 的 具 体 承 诺 。 专 家 组 报 告 公 布 后 , 中 方 没 有 上 诉 。Z o 1 2 年8 月 , 争 端 解 决 机 制 采 纳 该
行 为 得 以进 行 并完 成 。② 支 付 服 务 的 通 常 含 义 明 显 包 括 电 子 支 付 服 务 , 因为 其 属 于 “ 所 有 ”支付 服务 之 一 。 中方 认 为 , 仅 仅 “ 经 营” 或 “ 促进 ” 支付服
服 务 仅 指 银 行 和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现 金 之 外 支 付 工 具 的
机卡。
支 付 服 务 。 美 方 解 释 不 正 确 , 因为 其 不 承 认 网 络 运
营 者 并不 向任何 人 “ 支付 ” 或 “ 转 移 资 金 ” 。 专 家
“ 银 行 汇 票 ” 之 后 还 有
“ ( 含 进 出 口 结
组 认为 , “ 支 付 服 务 ” 的 提 供 与 支 付 行 为 不 同 , 前
报 告 。根 据 中 美 协 议 , 2 0 1 3 年7 月底 以前 , 中方将执 行 相 关裁决 。 本文拟 对该 案① 进 行 述 评 ,并 分 析 其启 示 。 关 键 词 : 电 子 支 付 服 务 ; 争 端 ;市 场 准 入 ; 国 民待 遇
中 图 分 类 号 :F 8 3 0
文献标 识 码 :A
文章 编号 :1 0 0 9— 3 1 0 9( 2 0 1 4 )0 3 -0 0 2 1 - 0 8

电子 支 付 服 务 的 定 位
要 服 务 ,所 有 支 付 方 式 及 所 有 相 关 商 业 模 式 。
( 二 ) 上 下 文 分 析
中 方 涉 案 企 业 为 银 联 , 美 方 涉 案 企 业 为 维
务或 “ 处理 ”交 易本 身 并不 是支付 一 方 。服务 提供 者 既 不 发 行 也 不 接 受 支 付 工 具 , 从 不 掌 握 支 付 资
金 ,不 向任 何 人 “ 支 付 ” , 不 提 供 通 常 含 义 之 下 的
仅 包 括 在 销 售 点 终 端 上 使 用 信 用 卡 ,还 包 括 为 取 现 而 在 自动 柜 员 机 上 使 用 信 用 卡 、 借 记 卡 和 自动 柜 员
因 此 ,银 行 汇 票 之 “ 清 算 ” 隐含 其 中 。 以 下 观 点 无
充 分 根 据 :银 行 汇 票 交 易 包 含 结 算 ,某 些 情 况 下 还
作 者 简 介 : 钟 志 勇 , 男 , 汉 族 , 博 士 , 南 昌航 空 大 学 文 法 学 院 , 教 授 。
① Ch i na Ce r t a i n Me a s ur e s Af f e c t i n g El ct e r o ni c Pa yme n t Se r v i c es . W T/DS41 3.

美 方 进 一 步 认 为 , 电子 支 付 服 务 直 接 或 间 接 提 供 的 系 统 通 常 包 括 :促 进 、 经 营 和 促 成 交 易 信 息 和 支 付 流 动 的 处 理 设 施 、网 络 及 规
务 属 于美 方坚 持 的 “ 所 有 支 付 和 汇 划 服 务 ” ,还 是 中方 认 为 的 “ 金融 资产 清算 和结 算服 务 ” 。
( 一 ) 通 常 含 义 分 析
美 方 认 为 , 电子 支 付 服 务 是 涉 及 支 付 卡处 理 的 交 易 服 务 ,通 过 该 服 务 参 与 机 构 之 间 的 资 金 转 移
萨 、万 事 达 等 ,双 方 争 议 焦 点 之 一 在 于 电子 支 付 服
1 . 支 付 和 汇 划 服 务 之 后 的 文 字
“ 所有支付和汇划服务”之后还 “ 包 括 信
用 卡 、赊 账 卡 和 借 记 卡 , 旅 行 支 票 和 银 行 汇 票 ” 字 样 。 美 方 认 为 ,这 表 明 电 子 支 付 服 务 是 处 理 这 些 卡 和 其 他 卡 基 交 易 不 可 或 缺 的 服 务 。 中 方 认 为 , 支 付
发 行 与 接 受 。 而 专 家 组 认 为 ,这 些 措 辞 规 定 了 需 要 支 付 服 务 才 能 有 效 运 作 的各 种 工 具 ,并 明 显 表 明 支 付 服务 是所 列工具 不 可缺 少的 服务 。信用 卡等 通常 与 电子 支 付 服 务 提 供 者 相 关 联 。 列 举 证 明 “ 所 有 支 付 服 务 ” 指 处 理 和 完 成 支 付 卡 交 易 必 需 的 服 务 ,不
供 支付 服务 并不 “ 支 付 ” ,只是使 付 款人 与 收款人
之 间 的 支 付 得 以 完 成 。 因 此 ,支 付 服 务 提 供 者 从 事 的是一 种促 进和 促成 支付 交易 的 “ 服务 ” 。支 付服
务 包括 “ 经营 ” 、 “ 促进 ”和 “ 促 成 ” 资 金 支 付 的 服 务 。而 “ 所 有 ” 旨在 表 明 ,支 付 服 务 包 括 所 有 必
者 由支 付 双 方 之 外 的 当 事 人 或 机 构 提 供 。 不 管 谁 提
算 )” 字 样 。 美 方 认 为 , 明 确 使 用 “ 结算 ”一 词表 明 支 付 服 务 包 括 清 算 和 结 算 , 而 中方 持 反 对 意 见 。
专 家 组 认 为 ,未 出 现 “ 清算 ” 一词 并不表 明银 行汇 票 不 需 要 清 算 。银 行 汇 票 在 结 算 之 前 通 常 需 要 清 算 ,种 种 证 据 也 表 明 清 算 通 常 是 结 算 的 前 置 程 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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